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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司法制度 Hong Kong judicial system - Printable Ver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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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司法制度 Hong Kong judicial system - Dr.Who - 05-18-2010

香港司法制度

香港司法制度按普通法 法制的基本原則運作,不受制於行政和立法機關。律政司 長是港府的首要法律顧問,身兼行政會議 的成員。律政司負責香港一切刑事檢控工作,不受任何影響。

(請看附圖)

“終審法院 -- 香港最高的上訴法院,處理針對高等法院的判決而作出的上訴及有關事項。

高等法院 -- 由上訴法庭和原訟法庭組成。原訟法庭聆訊不服裁判法院、勞資審裁處、小額錢債審裁處、淫褻物品審裁處 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判決而提出的上訴。上訴法庭則負責聆訊不服原訟法庭、區域法院 或土地審裁處判決而提出的上訴。高院受理涉款100萬元以上的民事案,刑事案會有陪審團。

區域法院 -- 比原訟法庭低一級,處理涉款5萬元以上、但不超過100萬元的民事訴訟。刑事案件的判刑上限是7年監禁,而且不設陪審團。

裁判法院 -- 全港共有7個裁判法院,刑事司法審轄權非常廣泛,每年處理約九成本地案件。裁判官一般最高可判處2年監禁和10萬元罰款的刑罰,但有法例賦權裁判官最高可判處3年監禁和500萬元罰款的刑罰。”

此外,本港有5個審裁處﹕

◆土地審裁處﹕處理租務申索、差餉 及物業估價上訴、強制出售樓宇作重新發展的申請,以及因政府收地或因土地發展而引致地值下跌的補償評估事宜

◆勞資審裁處﹕審理有關僱傭合約的申索

◆小額錢債審裁處﹕審理5萬元或以下的民事索償案

◆淫褻物品審裁處﹕專責裁定物品是否淫褻或不雅,也評定由作者或出版人呈交的物品的類別

◆死因裁判法庭﹕研訊死亡個案

http://hk.news.yahoo.com/article/100517/4/i2b5.html

法 官 和 司 法 人 員 名 單
http://www.judiciary.gov.hk/tc/organization/judges.htm

律政司司長談司法獨立(只有中文)
****************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今日(七月九日)出席立法會會議後與傳媒的談話內容:

  各位傳媒朋友,就梁家傑議員的提問和剛才有記者朋友再提及,在二○○八年,當時我作為大律師公會主席的時候所發表的聲明,當中提及司法機構的定位,與我今日的立場和我今日的表述是完全一致。簡單來說,我再重申,司法機構不是行政機構的一部分。每個政府由三個部分所組成:行政機構、立法機構和司法機構。這亦是西方國家常說的三權分立,正正就是這三方面分開、獨立行使他們的職權。所以,在二○○八年我發表的聲明中的說話,若大家再看上文下理,而不是斷章取義,其實與今日的立場絕對沒有分別。我亦希望再重申,正如我剛才回覆議員提問時說,香港特區政府,包括律政司,一直尊重香港的司法獨立,亦認為有必要將捍衞司法獨立作為律政司的首要任務。


2014年7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9分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407/09/P201407090657.htm


三權分立
http://www.forum4hk.com/viewthread.php?tid=19917

[ 本帖最後由 后太禧慈 於 2020-9-11 11:35 編輯 ]


- Dr.Who - 05-18-2010

香港司法案例

香港人權監察形容,「法治保護弱者免受強者欺凌,確保人人安全而有尊嚴地生活」。是次毒奶索償仍未有定案,但在以下兩宗重大事件中,你認為法治精神得到彰顯嗎?

領匯 上市﹕

法治維持社會上公平的資源分配?

房屋委員會 2004年計劃將旗下屋苑商場及停車場分拆上市,成立「領匯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即「領匯」),並公開招股。但公屋居民盧少蘭挑戰領匯上市的合法性,令上市計劃一度觸礁。由於涉及訴訟,房委會一度取消全球招股活動。假使當時領匯能夠順利上市,房委會可以從領匯取得約300億元。2005年7月,終審法院 5名法官一致裁定,房委會出售旗下商場及停車場設施,沒有違反《房屋條例》,駁回盧少蘭的上訴;領匯遂於2005年11月重新招股並成功上市。

律政司 長黃仁龍 2006年6月於香港民主促進會午餐會上致辭,談及領匯事件。他認為若訴訟毫無理據,法院是不會批准開審的﹕「我相信,領匯事件給我們的重要啟示,是法治在香港非常重要……事實證明普通市民也能夠以香港公營機構的行為不合法為理由,提出質疑。長遠來說, 勝利最終屬於法治。這應該可以令香港市民及國際商人放心。」

電盈私有化﹕

法治維持公平及具競爭力營商環境?

由2008年11月開始,大股東盈拓及聯通宣布私有化電盈,出價每股4.2元, 後來提高至4.5元。但由08年12月起,註冊在電盈股東名冊的「一手(即1000股)股東」突然大量出現。及後獨立股評人David Webb向證監會 及廉署舉報,懷疑有人派發電盈股份「種票」,意圖令私有化建議獲得通過。

2009年2月股東大比數投票通過私有化,但證監會介入提出訴訟,指有種票之嫌。原審時法官批准電盈私有化,但證監會上訴。審訊期間爆出盈拓副主席袁天凡的前下屬、富通保險前高層林孝華向經紀派股票作花紅,證券行大股東莊友堅、朱李月華曾向親友贈送或鼓勵下屬買股票等內幕。

2009年4月上訴庭3名法官一致否決電盈私有化,裁定「有明顯操縱投票」行為。法官羅傑志 表示,支持私有化計劃的人大部分是大股東提出私有化計劃後,才成為小股東,投票反對私有化者,大部分是長期持股人士,法官認為有理由相信,必須操控投票才達到私有化。羅傑志指出,電盈提出的私有化安排不合理,不少股東早年買入股票作退休金,但盈拓以低價提出私有化,讓人趁低價侵奪小股東利益,日後資產升值時,小股東便無法分享。

http://hk.news.yahoo.com/article/100517/4/i2b6.html


「三權分立」於判詞等出現逾百次 張舉能 2008 年判詞 指基本法確立三權分立原則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4%B8%89%E6%AC%8A%E5%88%86%E7%AB%8B-%E6%96%BC%E5%88%A4%E8%A9%9E%E7%AD%89%E5%87%BA%E7%8F%BE%E9%80%BE%E7%99%BE%E6%AC%A1-%E5%BC%B5%E8%88%89%E8%83%BD-2008-%E5%B9%B4%E5%88%A4%E8%A9%9E-%E6%8C%87%E5%9F%BA%E6%9C%AC%E6%B3%95%E7%A2%BA%E7%AB%8B%E4%B8%89%E6%AC%8A%E5%88%86%E7%AB%8B%E5%8E%9F%E5%89%87/

[Image: 20200901-1620copy_mjY3S_1200x0.png]

教育局局長楊潤雄及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昨、今先後開腔,表明香港沒有「三權分立」,備受法律界質疑。《立場新聞》翻查司法機構網站,「三權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分別在判詞等文件出現逾百次。明年即將接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張舉能,亦曾在 2008 年的判詞中表明《基本法》確立三權分立原則。

張舉能判詞提「separation of powers」

《立場新聞》記者在司法機構網站搜尋關鍵字「三權分立」,發現此四字在判詞等文件出現了 129 次;「separation of powers」出現 145 次;而「separation of power」則出現 13 次。

其中一宗案件,一名前基金經理陸家祥需於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接受內幕交易研訊,他申請司法覆核挑戰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在 2008 年 11 月 18 日,高等法院決定駁回其司法覆核申請。

時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舉能在判詞中,曾經多次提及「separation of powers」。在判詞第 29 段,張舉能清楚表明「separation of powers」原則是受《基本法》保障,特區的司法權完全屬於司法機構:

It is true that the principle of separation of powers is enshrined in the Basic Law, and the judicial power of the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is exclusively vested in the Judiciary…

郭榮鏗:法庭秉持三權分立原則

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今日見記者時,亦香港司法界、學者以至法庭一直秉持的三權分法原則。他引述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系教授陳弘毅 2018 年寫的法律文章,指香港法院一直引用三權分立為原則。

他又引用終審法院就 2002 年劉昌案的判詞,確認《基本法》是存在三權分立原則,即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他又指禁蒙面法的司法覆核 11 月底在終審法院處理,案中其中一個重要論點正正就是三權分立,相信案件會讓終審法院有機會作最新的權威論述,「到時睇下終審法院點講」。

陳弘毅今日回應《立場新聞》查詢時,沒有正面回應香港是否存在三權分立,又指「separation of power」不一定指三權分立,現時只是政治體制描述上的爭拗,不是具體的法律爭議。

[ 本帖最後由 后太禧慈 於 2020-9-11 10:52 編輯 ]


- Dr.Who - 05-18-2010

知識增益﹕中港兩地法律制度

根據《基本法 》,香港保留普通法 等制度,不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香港特區法院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不受制於內地高級法院,亦即是說,內地法院的判決對香港特區法院沒有約束力。此外,內地執法機關不可以在香港特區行使任何管轄權。

全國性法律除了列於《基本法》附件三(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不屬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的法律)的條例外,均不在香港特區實施。香港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但備案不影響該法律的生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徵詢基本法委員會後,如認為香港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區的關係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

http://hk.news.yahoo.com/article/100517/4/i2b7.html


港區國安法:李國能稱港三權分立 徐澤斥搞司法獨大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0706/bkn-20200706153923205-0706_00822_001.html

《港區國安法》規定由特首指定法官審理國安案件,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早前撰文質疑此舉損害香港的司法獨立。全國港澳研究會會長、前港澳辦副主任徐澤今日(6日)撰文反駁,指《基本法》規定的特區政治體制,是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非「三權分立」,任命法官是香港《基本法》賦予行政長官的重要權力。

李國能早於全國人大常委會上月底通過港區國安法草案前發文提出有關質疑。徐澤在報章撰文逐一反駁,指行政長官是「雙特首」,既是行政機關的首長,更是特區首長,所擔負的責任決定了行政長官是特區執行《基本法》的第一責任人,其被賦予的職權中就包括任命法官。

徐澤指,李國能通過判例建立了香港法院的憲法性管轄權,也就是違憲審查權,努力營造「司法獨大」、「司法至上」,硬是把行政長官視為只是行政機關首長,他才能得出「行政長官指定法官是行政干預司法,損害司法獨立」的看法。徐澤批評這正是長期以來,香港社會普遍存在的一個對特區政治體制的錯誤理解,即把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扭曲為「三權分立」體制的主要原因所在。

對於法官的任命權或不任命權,徐澤強調權在行政長官,而有關權力是實質性的,不是程序性的,而特首任命法官前,還要徵詢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他認為司法獨立是指法官獨立審判案件,不受任何個人或機構的干涉,司法人員的履職行為不受法律追究等,但司法機構並不因此就有權拒絕來自其他方面的合法制約,司法機構並不因此可以變成一個自把自為的獨立王國,又強調司法獨立絕不是「司法獨大」,更不是「司法至上」。

他在文末又指李國能及其響應者之所以提出了一些違反《基本法》的觀點,大概是因爲他們從沒有全面準確地理解 一國兩制的憲制秩序是以憲法和《基本法》為共同憲制基礎,他呼籲對方搞清楚憲法和《基本法》關係,而這是每個打算以香港為家、建設香港新家園的人,尤其是掌握公權力且身居要職的人必須掌握的基本功。

[ 本帖最後由 后太禧慈 於 2020-9-11 11:13 編輯 ]


- Dr.Who - 05-18-2010

時事.議題•法治:香港成功基石


5月初,4名「結石寶寶」家長來港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三鹿集團第二大股東恒天然(中國)公司索償合共8.45萬元。寶寶家長遠道來港打官司一例,或多或少突顯了香港法治制度的吸引力。且讓我們一起認識法治及香港司法制度。

什麼是法治?

律政司 長黃仁龍 在律政司網頁中明言,「法治是香港過往成功和未來希望所繫的重要因素」。究竟什麼是法治?

律政司在2008年出版的刊物《香港的法律制度》中這樣寫道——「法治」是指一些規限在香港行使權力方式的基本法 律原則,即政府和所有公務人員的權力均來自表述於法例和獨立法院的判決中的法律。法治包含以下因素﹕

◆合法性,任何人(包括行政長官 )除非有法律根據,否則不可以作出構成法律過失或會影響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論種族、階級、政見或宗教信仰,任何人都須遵守當地法律。

◆法院必須獨立於行政機關。

香港大學 法律學院副教授戴耀廷提出,法治可分4個層次﹕

◆有法可依﹕這是法治的最低層次。要有法治,必先有法律可供依循。香港的法律主要源自《基本法》、普通法 (common law)、衡平法(rules of equity)、成文法、中國習慣法及國際法。

◆有法必依﹕法律是管治社會的工具,政府、公職人員及人民的行為都需有法律依據。

◆以法限權﹕法律可限制政府的權力、規管公職人員的道德操守及保障人身自由不被侵犯。人民亦可透過清晰的法律條文,了解政府權力的界線和自己的法律權利。

◆以法達義﹕這是法治的最高層次。以清晰法律達到社會公義,包括保障基本人權、保障人民享有選舉的政治權利及讓弱勢社群享有起碼的社會資源。

戴耀廷2005年撰文表示,港府在不涉及中央政府的問題上,可達至「以法限權」的層次;但問題若觸及中央政府,港府便降低了對法治的要求。戴耀廷以港府請求人大釋法 的做法為例,指人大常委 是非司法性的政治組織,卻有權不經公開聆訊、不需雙方陳述論據下,對法律條文作出最權威和最終的解釋,很容易會以政治需要解釋法律,隨意扭曲法律條文的意思。

http://hk.news.yahoo.com/article/100517/4/i2b4.html


- Dr.Who - 05-31-2010

法官身分變更影響審判結果?

常言道「香港是法治之區」,一個有公信力和受人尊重的司法機構是不可或缺的一環。

香港法官的任命和資格,法律有明文規定。基本來說,法官在被委任前,必須要有執業(律師或大律師)的經驗,經驗的長短則因各級法院而異。例如高等法院的要求是最少10年(這當然只是「最低要求」),區域法院 的要求是7年。這方面香港的做法跟一些行使大陸法制的司法系統有別。大陸法制的法官,是自成一派的一門職業,很多時候在唸法律的時候,學生已要拿定主意日後會當律師抑或是法官,法官和律師是兩條不同的路。

法官從律師晉升 判案更熟練

港英式委任法官方法的好處,最明顯的是避免判案出現「紙上談兵」的情况。此外,香港的法庭程序下,舉證和立論全由訴訟各方負責。法庭上很多證據和法律觀點的表達,背後其實有不少策略上的考慮。雙方的律師各為其主,在專業守則容許的範圍下把對己方有利的論點放大和美化,避重就輕,屬天經地義,無可厚非。

但這制度下的法官,必須具備足夠的判斷力,可以從雙方包裝得美輪美奐的論據中,提取「精華」隔去「水分」。法官有實戰的經驗,跟席前陳辭的訟辯者有同一的推理和思維方式,較容易看通和理解雙方律師「什麼葫蘆裏賣的是什麼藥」,更能熟練地判斷雙方提出的事實和法律觀點的對錯。

另外,訟辯者很多時候都會因職責所在,受當事人指示提出一些理據較弱的論點。法官假如曾經執業,定能理解訟辯者可能身受的「苦况」,不會妄對訟辯者作出嚴苛或不公的要求或批評。在港英法制下,法官與訟辯者(Bar and Bench)的關係是友好和密切的,不會視大家為「對立」的一方。從私人執業,晉升至成為法官,業內也被視為一個頗自然的過程。

但大家切勿把法官「神化」,以為法官依照條文判案,一宗案件無論是那個法官判,也會得出同一樣「正確」的答案。現實生活裏,法官也是人,對任何事物都不免會有自己的喜好或價值取向,在一些純法理或技術觀點較重的案件上(例如有關信用狀條文的法律爭拗),法官本人的價值取向不應對結果有影響,但是在涉及公眾議題的案件,法官判案時不免要滲入一些對社會問題的個人取態。

舉例說,基本法 中很多基本權利,都可以在某些例外的情况下受限制,例如﹕該限制必須是(i) 為了達到一項合理社會目的(legitimate purpose); (ii)而又與該目的相稱(“proportional”, 或“no more than what is necessary to accomplish the legitimate purpose”) 的手段 。這些都不是一些「黑白分明」的傳統法理概念,沒有絕對的對與錯,那一方得直,可能取決於主審法官對一些社會問題的看法。甚至到了上訴法院,由3名上訴庭法官主審,也有可能出現2比1(或在終審法院 3比2)的判決。假如主審一宗案件的法官的身分(或上訴庭的法官組合)稍稍變更,會否令戰果完全改寫,不但是一個律師之間的閒聊話題,在外國更是一個嚴肅的課題。

筆者最近閱到一篇由英國 前上訴法院法官Sir Richard Buxton在權威學術期刊《Law Quarterly Review》寫的一篇文章(Sitting En Banc in the New Supreme Court(2009)125 LQR 288)。當中提到一些公法和私法的例子,指出法官組合對判決結果的影響,其中引述賀輔明勳爵(Lord Hoffman)在White v Chief Constable of South Yorkshire[1999] 2 AC 455一案中說過,假如80年代上議院判決的McLoughlin v O'Brien [1983] 1 AC 410一案中,主審的5名法官組合作出些微變更,可能英國有關的法律已朝另一個方向發展了,但目前對選擇調配法官審理案件的程序,可能被認為有值得改進的地方。

在法律範圍內行使酌情權

Buxton爵士的論點,未必全部適用本港,筆者只希望大家了解,法官不是電腦,也不是機械化地判案,但這並不表示香港是一個「人治」或「法官治港」的社會,或者法官可任意隨自己的意志或喜好判案。因為法官只是在法律列明的範圍內,行使酌情權或詮釋法例的字眼,在此範圍內法官雖有「活動空間」,但絕無權自由發揮或無中生有,給予法官這些權力,也是一個文明法治社會的必然代價。最重要的是,聆訊的過程和判辭絕大部分是對公衆公開的。雖然不是說要受「輿論審判」,但公開和透明的司法制度可以確保法院的判決過程和理據,受到公衆的審視和監察,不會出現閉門造車的情况。

(法園地)

資深大律師石永泰

http://hk.news.yahoo.com/article/100530/4/ib79.html


- Dr.Who - 09-09-2010

蘋論:捍衞法治、自治不能手軟

剛上任的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昨天舉行首次記者會。他發表聲明時強調會盡力維護法治及司法獨立,確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人可凌駕法律之上。對於北京領導人指香港的行政、立法、司法機關應互相配合,馬道立法官沒有正面回應,只強調《基本法》列明司法機構、法院是獨立的,不受行政或立法機關干預。
各級法院法官包括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不是政客,沒有人要求他們上任時提出甚麼政綱或鴻圖大計,也不應該期望他們提出明確的主張或傾向。馬道立法官不願仔細說明如何維護法治、司法獨立,不願猜測會否再有人大釋法情況是可以理解的,是完全正常的。真正重要的是他能秉持上任首席法官李國能先生的做法,無畏無懼的堅持法治傳統,勇於捍 衞香港的高度自治,盡力保持法院的獨立性及公信力。
還記得九九年處理港人內地子女居港權案件時,李國能法官及其他終審法院法官毫不含糊的表明,香港終審法院有權解釋《基本法》,有權按《基本法》條文及精神宣佈某些政府政策、決定以至人大常委會的做法不符合《基本法》,令它們無效。李國能法官等又指出,法院在解釋《基本法》時要以維護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為主要考慮。只要是香港自治範圍內的事情、問題包括港人的基本權利,法院都應不畏不懼的自行處理,毋須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
這樣的原則及態度是非常重要的。從《基本法》及憲法來看,人大常委會當然有最終解釋權,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當然有約束力。但《基本法》也賦予香港法院在處理具體案件時有解釋權及違憲審查權,特別是涉及香港自治範圍內的條文。若果香港法院特別是終審法院能恪守這樣的原則及態度,香港法治及市民基本權利將可得到有力保障,不用擔心受到內地法律制度或概念的影響。
馬道立法官昨天表示,法院只可解決法律問題,不能解決政治、經濟及社會問題。他這個說法不算新鮮,剛卸任的前首席法官李國能過去曾多次提出類似的說法,又指把太多政治或經濟爭議交由法院解決並不健康。事實上這個憂慮是有根據的。過去多年來由於香港的政制畸形,政治過程由少數特權階層、利益團體主導,市民及團體無法透過政治對話或討價還價過程解決利益矛盾,又或是對議會或政治過程缺乏信心。結果,市民只好把大量棘手政經矛盾提交法院,透過司法覆核途徑解決;如領匯上市問題、功能組別存廢問題、普選定義問題等。
這種把政治、經濟爭議帶進法院,由法官裁決的做法有不少壞處。其一是法院被迫捲入不必要的政治爭拗,成為政治爭議的熱點,影響法院的政治中立、獨立形象。此外,解決政治、經濟、社會爭議需要的是對話、妥協、互諒互讓,需要的是個公正公開的政治協商及討價還價過程。動輒由法院解決爭議只會令各方面放棄政治對話,放棄妥協,這對香港的政治發展,對緩和矛盾是沒有好處的。
只可惜香港政制在未來一段時間仍處於畸形狀態,未能落實雙普選,未能建立公平公正的政治對話機制,馬道立法官的良好願望恐怕短期內不可能實現,而各級法院也不可免的要繼續處理大量棘手的政經爭議!

http://hk.apple.nextmedia.com/template/apple/art_main.php?iss_id=20100909&sec_id=4104&subsec_id=15333&art_id=14431735&cat_id=32&coln_id=60


- Dr.Who - 09-25-2010

司法機構被轟獨立王國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姪女Amina三犯襲警案仍獲輕判、高等法院上訴法官彭鍵基一案三判仍可留任,嚴重影響市民對本港司法制度的信心。有立法會議員及法律界人士發起「司法事務關注運動」,質疑司法機構近年出現不少「奇怪」的判決和做法,但其運作猶如「獨立王國」,傳媒及公眾則擔心觸犯藐視法庭及妨礙司法公正罪,難以進行監察,要求司法機構提高透明度及對市民的問責性,檢討該兩項罪行及闡明檢控準則。


運作透明度低
社民連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和大律師黃克明昨日舉行記者會宣布發起「司法事務關注運動」。梁國雄指出,近年出現不少「奇怪」及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判決和做法,例如Amina摑警案、彭鍵基一案三判仍可繼續擔任法官等,加上法援審批準則過分嚴謹、區域法院至今仍不設陪審員制度等,均凸顯本港司法制度仍有許多問題和不足。

梁國雄又批評本港司法機構如「獨立王國」,透明度低,外界對法官的任命、紀律和判案準則等無從置喙。他強調司法獨立的目的是彰顯法治,非為保護法官及司法人員,更不能獨立於民眾。他們將辦研討會喚起社會對上述問題的關注,希望新上任的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提高司法機構的透明度及問責性。

黃克明質疑現行的藐視法庭及妨礙司法公正罪定義不清,市民及傳媒為免誤墮法網,在評論及報道法庭判決或做法時有所顧忌,窒礙新聞言論自由及公眾知情權,要求法庭及律政司闡明有關的檢控準則和考慮因素。

http://the-sun.on.cc/cnt/news/20100925/00407_023.html


- 革命黨 - 11-11-2010

高院裁定國家機構享皇室特權, 學者促上訴法院釐清
http://www.forum4hk.com/viewthread.php?tid=17813&pid=83413&page=1&extra=page%3D1

聯合國外交豁免權案
http://www.forum4hk.com/viewthread.php?tid=16926&extra=page%3D2


- Dr.Who - 11-16-2010

Rule by Law 不同 Rule of Law
上一集和大家談過rule of law,其實英文還有一個字叫rule by law。Rule by law就是只根據法律來治理就成,即使那條法律是苛刻或殘酷的。英文有分rule of law和rule by law,但中文兩個都是叫「法治」。


法治的狹義和廣義
近來常聽見人家談法治,英文就是rule of law。其實甚麼是rule of law?狹義的解釋就是依據法律治理事情,那就是法治。廣義的解釋要看法律的內涵,那內涵包括保障人權及各種自由等,那才叫rule of law。如果法律本身非常嚴苛,依著法律辦事也不算是rule of law。


http://www.rthk.org.hk/elearning/yangtl/studyroom_topic4_p4.htm


- 今晚打老虎 - 11-26-2010

黃仁龍:港是理想仲裁地方
http://hk.news.yahoo.com/article/101125/3/lg9u.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