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美國總統制與英國議會制之優缺點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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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美國總統制的特點
以美國為例,美國總統制下的行政與立法二權必須嚴格遵守分權原則與制衡
原則,就分權原則來說〈the principle of separation powers〉,其特點有:1美國行政官員不得兼任國會議員,國會議員也不得兼任行政官吏2.美國行政官員不得列席國會備詢,行政部門若想要提案,只有透過同黨的國會議員才能提出3.美國總統和國會議員皆有固定的任期及各自代表的民意,以維持行政與立法兩權分立的精神4.美國國會對總統沒有不信任投票及倒閣權,美國總統對國會也沒有解散權
5美國總統制下的總統,不但可以對國會提出法案,同時對屬下的人事案,也擁有絕對的決定主導權。若就制衡原則來說〈the principle of checks and balances〉,其特點有:1.美國總統有復議權(veto power),依據美國憲法及相關憲政慣例的規定,美國總統對國會通過的法案,可以要求復議,經復議後的法案,非有國會三分之二之絕對多數通過,則不得維持原案2.美國總統有諮文權,依據美國憲法的規定,諮文權是指總統應隨時向國會報告有關聯邦政府的情形,並且以總統本人認為必要適當的政策, 向國會提出建議,以備國會考慮,此外美國總統可以運用媒體的力量,對國會發表諮文,藉以施加壓力3.美國國會擁有立法權,例如行政機關的設立及經費的調撥等,都必須要得到國會參眾兩院的同意4.美國為了防止總統的秘密外交,故規定凡是有關對外條約的締結,必須經參議院三分之二以上絕對多數的批准方能發生效力5.依據美國聯邦法的規定,美國的高級文官必須由總統任命,但為了防止總統濫用私人,故要求包括內閣閣員、注外使節、最高法院法官等,都必須要經過參議院的任命同意6.美國聯邦各及法院及組織、編置由國會立法來決定7.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權,對於聯邦與各洲之法律及命令,可以行使違憲審查權8.美國最高法院的法官須要由總統任命,並得到參議院多數的同意。
二、 英國議會制的特點
以英國為例, 英國是虛君制的國家,它的行政權屬于總理與閣員所構成的內閣,它的特點有1.英國行政部門與國會組織結合,權力平等對抗,司法機關超然獨立2.英國議會制其行政權是屬於內閣,當內閣會議決定政策後,以元首簽署總理副署之方式發佈,以表示由內閣負責3.內閣閣員與其他部會首長,往往具有國會議員的身份,而內閣首相是由下議院國會中多數党的黨魁來組成,內閣成員可以出席國會施政報告,討論政策,國會也可以經由議員的質詢、立法與不信任投票來監督內閣4.內閣首相由英王提名,經國會多數同意後任命,內閣閣員必須具備國會議員的身份,必須出席國會5.英王是虛位元首,不具有政治實權,也不負擔政治責任,英王不得為非不會犯錯(king can do no wrong) 6英國內閣的壽命取決於國會之信任與否,倘若重要政策不為國會接受時,除了總辭外,亦可提請英王解散國會,以訴諸選民。
三、 小結:美國總統制與英國議會制的優缺點分析
綜上筆者認為,美國總統制:
〈一〉 優點
1. 美國總統事權統一,責任集中,責任歸屬明確,行政效率較高
2. 美國總統任期固定,政局較為安定
3. 美國三權分立,使國會立法不受行政的操控,國會議員自主性高
4. 美國三權分立權力制衡,使人民的自由權利獲得保障
5. 選民容易判斷不同候選人與政黨間的差異性
〈二〉 缺點
1. 美國總統權力太大,易形成專制獨裁,做出錯誤判斷
2. 美國的國會議員多缺乏行政經驗,實務經驗不足,專業性多不足
3. 美國國會的法案常常得不到行政機關的落實與執行
4. 當行政與立法產生僵局時,美國總統不能解散國會,國會也不能強迫總統去職,問題無法解決
5. 可能會產生雙重民意正當性的判斷問題,由於美國總統與國會皆由人民選舉產生,倘若發生爭執,不易排解爭執情況
6. 容易產生贏者全拿的政治競爭結果
對於英國議會制,筆者認為其優缺點為:
〈一〉 優點
1. 行政與立法合一,議會的立法能夠切合實際需要,政府的政策也可迅速落實,行政與立法容易溝通,出現政治僵局情況小
2. 英國議會制較有彈性,可以配合實際政治需要,如內閣的任期及權力,可以依照國會信任的程度而隨時進行調整
3. 議會制由於行政立法人事同一,容易產生政治家,培養協調、容忍及妥協的精神
4. 當政府政策發生重大歧見時,不僅內閣可以解散國會,國會也可以對內閣實行不信任投票,彼此相互制衡,不致陷入政治僵局
5. 內閣強調集體決策,副署制容易產生責任感與責任政治發展,培養團隊合作互助的精神
〈二〉 缺點
1.容易形成行政專制情況,英國議會制的許多規定,都來自于憲政慣例
2.內閣閣員一人分扮行政與議會二角,容易造成不專,分身乏術的情況
3.如果議會權力過大,或產生多黨制情況,將造成聯合內閣責任不清,政局
混亂
4.英國政黨黨紀甚嚴,缺乏彈性調整空間
總之,總統制與議會制各有其優缺點並無絕對的好壞之別,完全要端賴該國實際的憲政情況及風土民俗來決定該國之憲政體制,如此方能健全運作行政與立法間互動關係。
[ 本帖最後由 ChairmanMao 於 2018-11-7 03:16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