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7-2020, 07:37 PM
針孔攝錄機偽裝成石頭 擺元朗屋苑圍牆 住戶憂「爆格」人心惶惶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120...2_001.html
年近歲晚,加上近期本港竊匪犯案猖獗,市民保持警覺。元朗下輋曉華花園,昨晚(6日)揭發有人將針孔攝錄機偽裝成石頭,擺在屋苑的圍欄矮牆上監控住戶,疑進行「踩線」,事件令屋苑住戶人心惶惶,議論紛紛。
昨日傍晚,上址1名姓陳(50歲)的男住戶,翻查其屋外閉路電視錄影時,赫見下午5時許,有2名女子在附近鬼祟徘徊,其中一女攜有環保袋。未幾,2人趁四周無人,1女負責把風,另1人隨即放下石頭在圍欄的矮牆上,2人隨後離去,行動僅用約10秒時間。
陳感事有蹺蹊,遂上前拿起石頭查看,發現該2塊貌似石頭的物件,竟是2個偽裝成石頭的針孔攝錄機,攝錄機極具隱蔽性,且已經連上天線及電池,攝錄機還貼有「7」字的貼紙,估計為第7個針孔攝錄機,陳感事件不尋常,在晚上9時許報警處理。
警方接報到場,向男事主了解情況,經初步調查,相信男事主沒有財物損失,事主亦報稱沒有和人發生糾紛。警員其後在附近一帶搜證,並檢走有關證物調查,將案列發現財物處理,由八鄉分區巡邏小隊跟進調查。有村民感事有可疑,在網上披露事件,並呼籲其他村民對屋苑範圍出現的可疑情況,細心檢查,如有發現有異常情況,請立即報警處理。
元朗八鄉驚見針孔鏡頭扮石頭 村民憂「踩線」爆格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6%E6%A0%BC
網上「起底」猖獗 私隱署接逾4900宗投訴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120...2_001.html
反修例風波自去年6月爆發後,社會陷於撕裂,「起底」成為其中一個試圖傷害或威嚇不同政見人士的武器。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表示,自去年6月起,公署共處理逾4900宗「起底」的投訴個案,並向18個網站、網上社交平台或討論區的營運商去信共240多次,要求移除超過4100條「起底」連結。公署至今已將逾1400宗個案轉交警方進行刑事調查,另有48宗已轉介律政司跟進。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指出,「起底」行為令人深惡痛絕,批評有人將個人資料當作武器,試圖傷害或威嚇政見不同的人,或使他們噤聲。她指出,有人會從不同來源收集目標人物或其家屬的個人資料,例如身份證號碼、職業、電話號碼及住址,然後在互聯網、社交平台或其他公開平台披露。
鍾指,有「起底」個案受害人或家屬收到恐嚇電話,或遭網上欺凌或被盜用身份,甚至被用作借貸、網上購物或登記器官捐贈等,對他們造成持續及嚴重的困擾或心理傷害。她強調,「起底」行為除了不道德,亦可能違反《私隱條例》第64(2)條,即任何人在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披露其個人資料,導致其蒙受心理傷害,最高可被罰款港幣100萬元及監禁5年。
鍾又引述近期的法庭案例,其中一宗的被告人從公司電腦取得一名警務人員家屬的個人資料,然後到社交平台發報作「起底」之用,法庭今年10月裁定被告違反《私隱條例》罪名成立,監禁18個月。她強調,「起底」行為可觸犯《私隱條例》及相關法庭禁制令,又重申網絡世界並非無法可依,呼籲市民切勿以身試法,害己害人。
【專欄】查冊官司有得打
https://www.singtao.ca/4594776/2020-11-0...iant=zh-hk
港台查冊被告虛假聲明如何收科,連日餘波盪漾。有人找來前私隱專員蔣任宏,問他改例點解會改成咁,蔣任宏直指運輸署修改查冊表格,未能兼顧保護私隱與公眾利益的平衡。有人聽完後就問法律界,這是否代表港台記者的查冊官司有得打?
從法律界觀點,法律是死,律師是生,官司所以永遠都有得打。蔣任宏以前是私隱專員,離任後做了大狀,而且專攻私隱,按照他的說法,運輸署修改查冊表格,若然是為了保障私隱,在平衡對公眾利益的保障,就做得不夠。因為根據私隱條例,都有若干豁免範圍,並非是鐵板一塊。
法例兼顧公眾利益
依照這個說法,法律界認為查冊官司要抗辯的話,或者有不同方向考慮。一個方法,是指表格不符合私隱條例的精神。雖然私隱條例是保障資料擁有人的資料不被濫用,但同時會豁免符合公眾利益的資料使用,表格雖然沒有列出這個用途,但在公眾利益下使用資料並不違法。
另一個方向,就是採用最近很多社運案常用的招數,循技術因素打疑點。雖然查冊的資料在港台節目出現,而且明言是透過查冊獲得,但這並不足以直接證明記者是虛假聲明,譬如記者會不會只是在查冊過程中發現了新聞材料,於是使用。
打疑點主要是要控方提出證據,證明本身的指控,同時不留合理疑點。記者使用資料做新聞是否等如做了虛假聲明?這中間需要有足夠論證,當中也很視乎記者被捕後的口供。
無論是警方抑或運輸署,都先後表明過去有資料提供者反映不希望資料被用於特定以外的用途,這個要求和蔣任宏說的資料可用於公眾利益的標準似乎就有衝突,法官怎樣看待兩者的輕重呢?
條文細尋有利論據
在港台記者的事件中,當事人做新聞用了查冊資料,有人認為事件中的公眾利益凌駕個人私隱的保障,投訴人可能認為規定就是規定,沒有寬限的空間。不過,無論立場如何,香港是法治社會,執法機構很難像蔣大狀所說,在接到投訴後越俎代庖,自行以公眾利益考慮作出論斷不處理。現在既然要對簿公堂,打官司要講法律,怎樣能在法律條文中找到最有利辯方的做法,是當前最需要做好的一件事。
[ 本帖最後由 香港人加油 於 2020-12-7 17:0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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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近歲晚,加上近期本港竊匪犯案猖獗,市民保持警覺。元朗下輋曉華花園,昨晚(6日)揭發有人將針孔攝錄機偽裝成石頭,擺在屋苑的圍欄矮牆上監控住戶,疑進行「踩線」,事件令屋苑住戶人心惶惶,議論紛紛。
昨日傍晚,上址1名姓陳(50歲)的男住戶,翻查其屋外閉路電視錄影時,赫見下午5時許,有2名女子在附近鬼祟徘徊,其中一女攜有環保袋。未幾,2人趁四周無人,1女負責把風,另1人隨即放下石頭在圍欄的矮牆上,2人隨後離去,行動僅用約10秒時間。
陳感事有蹺蹊,遂上前拿起石頭查看,發現該2塊貌似石頭的物件,竟是2個偽裝成石頭的針孔攝錄機,攝錄機極具隱蔽性,且已經連上天線及電池,攝錄機還貼有「7」字的貼紙,估計為第7個針孔攝錄機,陳感事件不尋常,在晚上9時許報警處理。
警方接報到場,向男事主了解情況,經初步調查,相信男事主沒有財物損失,事主亦報稱沒有和人發生糾紛。警員其後在附近一帶搜證,並檢走有關證物調查,將案列發現財物處理,由八鄉分區巡邏小隊跟進調查。有村民感事有可疑,在網上披露事件,並呼籲其他村民對屋苑範圍出現的可疑情況,細心檢查,如有發現有異常情況,請立即報警處理。
元朗八鄉驚見針孔鏡頭扮石頭 村民憂「踩線」爆格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6%E6%A0%BC
網上「起底」猖獗 私隱署接逾4900宗投訴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120...2_001.html
反修例風波自去年6月爆發後,社會陷於撕裂,「起底」成為其中一個試圖傷害或威嚇不同政見人士的武器。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表示,自去年6月起,公署共處理逾4900宗「起底」的投訴個案,並向18個網站、網上社交平台或討論區的營運商去信共240多次,要求移除超過4100條「起底」連結。公署至今已將逾1400宗個案轉交警方進行刑事調查,另有48宗已轉介律政司跟進。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指出,「起底」行為令人深惡痛絕,批評有人將個人資料當作武器,試圖傷害或威嚇政見不同的人,或使他們噤聲。她指出,有人會從不同來源收集目標人物或其家屬的個人資料,例如身份證號碼、職業、電話號碼及住址,然後在互聯網、社交平台或其他公開平台披露。
鍾指,有「起底」個案受害人或家屬收到恐嚇電話,或遭網上欺凌或被盜用身份,甚至被用作借貸、網上購物或登記器官捐贈等,對他們造成持續及嚴重的困擾或心理傷害。她強調,「起底」行為除了不道德,亦可能違反《私隱條例》第64(2)條,即任何人在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披露其個人資料,導致其蒙受心理傷害,最高可被罰款港幣100萬元及監禁5年。
鍾又引述近期的法庭案例,其中一宗的被告人從公司電腦取得一名警務人員家屬的個人資料,然後到社交平台發報作「起底」之用,法庭今年10月裁定被告違反《私隱條例》罪名成立,監禁18個月。她強調,「起底」行為可觸犯《私隱條例》及相關法庭禁制令,又重申網絡世界並非無法可依,呼籲市民切勿以身試法,害己害人。
【專欄】查冊官司有得打
https://www.singtao.ca/4594776/2020-11-0...iant=zh-hk
港台查冊被告虛假聲明如何收科,連日餘波盪漾。有人找來前私隱專員蔣任宏,問他改例點解會改成咁,蔣任宏直指運輸署修改查冊表格,未能兼顧保護私隱與公眾利益的平衡。有人聽完後就問法律界,這是否代表港台記者的查冊官司有得打?
從法律界觀點,法律是死,律師是生,官司所以永遠都有得打。蔣任宏以前是私隱專員,離任後做了大狀,而且專攻私隱,按照他的說法,運輸署修改查冊表格,若然是為了保障私隱,在平衡對公眾利益的保障,就做得不夠。因為根據私隱條例,都有若干豁免範圍,並非是鐵板一塊。
法例兼顧公眾利益
依照這個說法,法律界認為查冊官司要抗辯的話,或者有不同方向考慮。一個方法,是指表格不符合私隱條例的精神。雖然私隱條例是保障資料擁有人的資料不被濫用,但同時會豁免符合公眾利益的資料使用,表格雖然沒有列出這個用途,但在公眾利益下使用資料並不違法。
另一個方向,就是採用最近很多社運案常用的招數,循技術因素打疑點。雖然查冊的資料在港台節目出現,而且明言是透過查冊獲得,但這並不足以直接證明記者是虛假聲明,譬如記者會不會只是在查冊過程中發現了新聞材料,於是使用。
打疑點主要是要控方提出證據,證明本身的指控,同時不留合理疑點。記者使用資料做新聞是否等如做了虛假聲明?這中間需要有足夠論證,當中也很視乎記者被捕後的口供。
無論是警方抑或運輸署,都先後表明過去有資料提供者反映不希望資料被用於特定以外的用途,這個要求和蔣任宏說的資料可用於公眾利益的標準似乎就有衝突,法官怎樣看待兩者的輕重呢?
條文細尋有利論據
在港台記者的事件中,當事人做新聞用了查冊資料,有人認為事件中的公眾利益凌駕個人私隱的保障,投訴人可能認為規定就是規定,沒有寬限的空間。不過,無論立場如何,香港是法治社會,執法機構很難像蔣大狀所說,在接到投訴後越俎代庖,自行以公眾利益考慮作出論斷不處理。現在既然要對簿公堂,打官司要講法律,怎樣能在法律條文中找到最有利辯方的做法,是當前最需要做好的一件事。
[ 本帖最後由 香港人加油 於 2020-12-7 17:08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