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8-2021, 08:57 AM
必需譴責暴力和恐怖分子! 不可宣傳、辯護或頌揚恐怖分子!
法官指斬人兇徒情操高尚, 法官是否宣傳、辯護或頌揚恐怖分子?
連儂隧道斬人導遊求情:不幸事因社運 官讚情操高尚 同情減刑囚 45 月 狂轟示威者
https://www.thestandnews.com/society/%E9...-%E6%9C%88
將軍澳景林邨「連儂隧道」去年 8 月發生斬人案,任職導遊的 50 歲男子洪震涉斬傷兩女一男,其中一名女傷者為前《信報》記者,其傷勢嚴重曾轉入深切治療部。他早前承認 3 項意圖傷人罪,辯方今( 24 日)於區域法院求情指,被告因社會動亂導致收入減少,壓力積聚下爆發,並稱:「如果唔係香港有咁特別嘅運動,哩件不幸事件唔會發生」。法官郭偉健表示傷者傷勢嚴重,但同意辯方說法,明白被告任職導遊,首當其衝被社會運動影響生計,考慮被告認罪及有悔意,給予額外刑期扣減,終判監禁 45 個月。
《立場》向律政司查詢會否就刑期上訴,律政司回覆指會研究法官判刑理由和主控官報告,再決定是否需要跟進。
辯方:若沒有社會運動,不幸事件唔會發生
被告洪震,50 歲,報稱導遊,被控 3 項有意圖而傷人罪。控罪指,他於去年 8 月 20 日在將軍澳景林邨及頌明苑的行人隧道非法及惡意傷害兩名女子(分別姓黃及姓李)及一名姓梁男子。
辯方稱被告犯案後感到害怕,一度潛逃內地,但同日返回香港自首。他指被告真誠悔過,著律師代他向傷者及社會道歉,指自己做錯事,不期望得到原諒,希望傷者盡快康復。
辯方又指案發時候,香港處於「歷史上未見過的社會動盪」,被告因動亂導致收入減少。被告並非有暴力傾向,是積聚壓力下才爆發,以後不會再犯,稱:「如果唔係香港有咁特別嘅運動,哩件不幸事件唔會發生」,盼法官可以給予額外刑期扣減。
法官:傷者回答被告機場無打人非屬實
法官郭偉健判刑時稱,黃姓女傷者身上的不同位置有 5 條疤痕,雖然沒有造成永久傷害,但一度危殆,如非即時送去醫院,可能失去生命,她之後亦患上創傷後壓力症。另外兩名傷者傷勢較輕,但亦非不嚴重,其後亦患上不同程度的創傷後壓力症。
郭官指被告與事主交談初期沒有異常態度,當時攜刀只想剷走文宣及自衛,亦未有戴口罩及蒙面,並非存心斬人。而在對話期間,被告跟事主談起機場事件,詢問「點解係機場打人」,事主表示沒有打人,使被告情緒激動。郭官稱事主回答非屬實,去年 8 月機場確實發生示威者綑綁及圍毆內地記者事件,指任何相信法治的人看到事件都會感到震驚。
斥示威者「文革式」極端行為
他稱被告任職導遊,專門接待內地遊客,但由 6 月起香港多番出現堵路,變成不安全的城市。有人身穿黑色衣物、連群結黨,猶如一支軍隊,破壞基礎建設,又集體打開雨傘,遮擋他人拍攝,進行刑事毁壞及傷人,作出「文革式」的極端行為,使人失去說話的自由。這些行為必然嚇怕來港訪客,導致百業蕭條,對其工作釘下「棺材釘」。
示威者不折不扣的恐怖行為
郭官同意辯方說法,將困境歸咎於運動是可以明白,亦非無的放矢,即使示威者追求民主、自由和法治,其行為傷害了想安居樂業的平民百姓,是不折不扣的恐怖行為。
他稱當時被告是「殺紅了眼」,但他事後認罪,並表明不會卸責,仍關心傷者是高尚情操,亦是現時社會鮮有情況。
同情被告被運動導至「奄奄一息滿、身鮮血」 信本是渴望自由「同路人」
郭偉健稱同情及明白被告困境,社會運動影響被告生計,剝奪他的工作權、生活權及生存權,稱他受社會運動影響,是「奄奄一息、滿身鮮血的受害者」。郭官相信被告也是一名渴望自由的人,本來也是「同路人」,但是顯然不同意示威者使用的表達方法。
郭官又認為,被告沒有預謀犯案,但他和事主理論後情緒激動,其中一名事主此時推開他「火上加油」,導致被告反常犯案。
考慮被告認罪、沒有預謀、有悔意及須照顧家人,原本量刑起點 6 年,認罪扣減 1/3 刑期,因為要照顧家人等因素,再減 3 個月,判囚 45 個月。
律政司就會否就刑期上訴回覆《立場》時說,會研究法官判刑理由和主控官報告,再決定是否需要跟進。
信報前記者一度危殆 患創傷後壓力症
案情指,3 名事主當晚在「連儂隧道」聚會,其中兩人在連儂牆工作,被告行入隧道並望著他們,其後返回住所。被告從家中拿了一把牛肉刀及一把菜刀外出,回到隧道與事主傾談,曾詢問他們是否「黃絲」。被告突然情緒激動,大叫「我忍唔住」,拿出牛肉刀斬傷 3 人。
曾任職《信報》記者的黃姓女傷者右面、右胸有傷口,右邊有一根肋骨骨折,有中度氣胸及血胸,曾轉入深切治療部。其後她被診斷有創傷後壓力症,雖然恢復上班,但工作時不能集中精神,亦因未能參加社會運動,覺得自己沒有用處。她現正接受心理治療,亦搬離原本住所,以免回想經歷。其餘兩名事主分別右肘受傷及左顳有大裂傷。
案件編號:DCCC834/2019
法官稱將軍澳「連儂隧道」斬人兇徒情操高尚 林卓廷:顛倒黑白是非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F%E9%9D%9E
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今日就將軍澳景林邨去年 8 月的「連儂隧道」斬人案判決時指,考慮任職導遊 50 歲男子受社會運動影響犯案,又指他事後關心傷者「情操高尚」,予以減刑。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對判決感到震驚,強烈批評法官「毫不掩飾政見」,難以置信社會「黑白是非顛倒至此」。
林卓廷指,看過報導得知法官在判詞中對去年的社會運動評價極之負面,對兇徒非常同情,甚至指兇徒事後關心傷者「情操高尚」,毫不掩飾自己的政見和對反政府者的厭惡不滿,「極之震驚」,「初頭以為係假新聞,無諗過香港嘅法庭,可以有法官,咁樣將黑白是非顛倒到咁嘅地步。」
他反問,法官判詞中指去年的社會運動是恐怖主義,「唔通,呢個持刀公然斬人嘅人,佢嘅行為又係咪恐怖主義呢?係咪影響穩定和治安呢?」他批評法官美化兇徒惡行,甚至 blame the victim,指是女傷者試圖推開施襲者才導致情況惡劣,「難道受害人,試圖叫個人離開,就值得畀人斬?值得畀人斬到命危?」
他又不滿法官接受被告隨身帶刀是自衛的說法,「原來香港可以隨街持刀自衛?香港係咪瘋狂到咁嘅地步?」而判詞中無譴責被告殘暴行為亦太過分,「係咪鼓勵緊支持政府、藍絲陣營,隨時可以帶刀自衛?當有人唔同意佢政見,就可以斬人四五刀?」他指,法官此次傳達了極壞訊息,沒有制止暴行,「錯得好緊要」。
法官讚斬人兇徒情操高尚 林卓廷去信律政司促覆核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6%E6%A0%B8
將軍澳景林邨「連儂隧道」斬人案的被告洪震,早前被判囚 45 個月。立法會議員林卓廷今日(26 日)去信律政司,要求覆核該案刑期和理據。信中指法官郭偉健在判刑時荒謬地讚揚持刀殘害他人的被告「情操高尚」,輕視甚至美化被告惡行,認為量刑明顯過輕,擔心是次判決向社會發布錯誤的訊息,持刀傷人是值得嘉許及鼓勵,令人效法。
林卓廷說,其中一名女傷者情況一度危殆,另外兩名傷者亦傷勢嚴重,三人都患上不同程度的創傷後壓力症,惟法官認為被告將困境歸咎於運動是可以明白,認同被告因社會運動經濟受損而嚴重傷人的動機,質疑法官量刑時加入了其政治觀點,和對時局的主觀判斷,有違 2016 年旺角騷亂案中自己所訂的準則,拒絕接受社會背景作求情因素,在判刑中存在雙重標準。
信中又指出,法官信納被告的荒謬辯解,指返家取雙刀折返現場是自衛和清理牆上文宣,沒有特定意圖,形容是有違常理;判詞又指女傷者推開情緒激動的被告的行為是「火上加油」,他質疑有關觀點是怪責受害者,對受害人做成二次傷害,要求就有關刑期作出覆核申請,及要求上級法院對判刑理據作出修正。
信中表示,雖然法庭並未曾就《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17 條發出任何量刑指引,但上訴庭曾在律政司司長訴熊家駿(2011)一案中,確立了涉及有關罪行的刑期是由 3 年至 12 年不等;政府訴陳駿達一案(2013),上訴庭亦強調有關判刑必須具阻嚇性,判刑時法庭需考慮的重要因素包括襲擊者所使用的武器性質和武力使用程度,受害人的傷勢及襲擊帶給受害人等的影響等。
法官指斬人兇徒情操高尚, 法官是否宣傳、辯護或頌揚恐怖分子?
連儂隧道斬人導遊求情:不幸事因社運 官讚情操高尚 同情減刑囚 45 月 狂轟示威者
https://www.thestandnews.com/society/%E9...-%E6%9C%88
將軍澳景林邨「連儂隧道」去年 8 月發生斬人案,任職導遊的 50 歲男子洪震涉斬傷兩女一男,其中一名女傷者為前《信報》記者,其傷勢嚴重曾轉入深切治療部。他早前承認 3 項意圖傷人罪,辯方今( 24 日)於區域法院求情指,被告因社會動亂導致收入減少,壓力積聚下爆發,並稱:「如果唔係香港有咁特別嘅運動,哩件不幸事件唔會發生」。法官郭偉健表示傷者傷勢嚴重,但同意辯方說法,明白被告任職導遊,首當其衝被社會運動影響生計,考慮被告認罪及有悔意,給予額外刑期扣減,終判監禁 45 個月。
《立場》向律政司查詢會否就刑期上訴,律政司回覆指會研究法官判刑理由和主控官報告,再決定是否需要跟進。
辯方:若沒有社會運動,不幸事件唔會發生
被告洪震,50 歲,報稱導遊,被控 3 項有意圖而傷人罪。控罪指,他於去年 8 月 20 日在將軍澳景林邨及頌明苑的行人隧道非法及惡意傷害兩名女子(分別姓黃及姓李)及一名姓梁男子。
辯方稱被告犯案後感到害怕,一度潛逃內地,但同日返回香港自首。他指被告真誠悔過,著律師代他向傷者及社會道歉,指自己做錯事,不期望得到原諒,希望傷者盡快康復。
辯方又指案發時候,香港處於「歷史上未見過的社會動盪」,被告因動亂導致收入減少。被告並非有暴力傾向,是積聚壓力下才爆發,以後不會再犯,稱:「如果唔係香港有咁特別嘅運動,哩件不幸事件唔會發生」,盼法官可以給予額外刑期扣減。
法官:傷者回答被告機場無打人非屬實
法官郭偉健判刑時稱,黃姓女傷者身上的不同位置有 5 條疤痕,雖然沒有造成永久傷害,但一度危殆,如非即時送去醫院,可能失去生命,她之後亦患上創傷後壓力症。另外兩名傷者傷勢較輕,但亦非不嚴重,其後亦患上不同程度的創傷後壓力症。
郭官指被告與事主交談初期沒有異常態度,當時攜刀只想剷走文宣及自衛,亦未有戴口罩及蒙面,並非存心斬人。而在對話期間,被告跟事主談起機場事件,詢問「點解係機場打人」,事主表示沒有打人,使被告情緒激動。郭官稱事主回答非屬實,去年 8 月機場確實發生示威者綑綁及圍毆內地記者事件,指任何相信法治的人看到事件都會感到震驚。
斥示威者「文革式」極端行為
他稱被告任職導遊,專門接待內地遊客,但由 6 月起香港多番出現堵路,變成不安全的城市。有人身穿黑色衣物、連群結黨,猶如一支軍隊,破壞基礎建設,又集體打開雨傘,遮擋他人拍攝,進行刑事毁壞及傷人,作出「文革式」的極端行為,使人失去說話的自由。這些行為必然嚇怕來港訪客,導致百業蕭條,對其工作釘下「棺材釘」。
示威者不折不扣的恐怖行為
郭官同意辯方說法,將困境歸咎於運動是可以明白,亦非無的放矢,即使示威者追求民主、自由和法治,其行為傷害了想安居樂業的平民百姓,是不折不扣的恐怖行為。
他稱當時被告是「殺紅了眼」,但他事後認罪,並表明不會卸責,仍關心傷者是高尚情操,亦是現時社會鮮有情況。
同情被告被運動導至「奄奄一息滿、身鮮血」 信本是渴望自由「同路人」
郭偉健稱同情及明白被告困境,社會運動影響被告生計,剝奪他的工作權、生活權及生存權,稱他受社會運動影響,是「奄奄一息、滿身鮮血的受害者」。郭官相信被告也是一名渴望自由的人,本來也是「同路人」,但是顯然不同意示威者使用的表達方法。
郭官又認為,被告沒有預謀犯案,但他和事主理論後情緒激動,其中一名事主此時推開他「火上加油」,導致被告反常犯案。
考慮被告認罪、沒有預謀、有悔意及須照顧家人,原本量刑起點 6 年,認罪扣減 1/3 刑期,因為要照顧家人等因素,再減 3 個月,判囚 45 個月。
律政司就會否就刑期上訴回覆《立場》時說,會研究法官判刑理由和主控官報告,再決定是否需要跟進。
信報前記者一度危殆 患創傷後壓力症
案情指,3 名事主當晚在「連儂隧道」聚會,其中兩人在連儂牆工作,被告行入隧道並望著他們,其後返回住所。被告從家中拿了一把牛肉刀及一把菜刀外出,回到隧道與事主傾談,曾詢問他們是否「黃絲」。被告突然情緒激動,大叫「我忍唔住」,拿出牛肉刀斬傷 3 人。
曾任職《信報》記者的黃姓女傷者右面、右胸有傷口,右邊有一根肋骨骨折,有中度氣胸及血胸,曾轉入深切治療部。其後她被診斷有創傷後壓力症,雖然恢復上班,但工作時不能集中精神,亦因未能參加社會運動,覺得自己沒有用處。她現正接受心理治療,亦搬離原本住所,以免回想經歷。其餘兩名事主分別右肘受傷及左顳有大裂傷。
案件編號:DCCC834/2019
法官稱將軍澳「連儂隧道」斬人兇徒情操高尚 林卓廷:顛倒黑白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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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今日就將軍澳景林邨去年 8 月的「連儂隧道」斬人案判決時指,考慮任職導遊 50 歲男子受社會運動影響犯案,又指他事後關心傷者「情操高尚」,予以減刑。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對判決感到震驚,強烈批評法官「毫不掩飾政見」,難以置信社會「黑白是非顛倒至此」。
林卓廷指,看過報導得知法官在判詞中對去年的社會運動評價極之負面,對兇徒非常同情,甚至指兇徒事後關心傷者「情操高尚」,毫不掩飾自己的政見和對反政府者的厭惡不滿,「極之震驚」,「初頭以為係假新聞,無諗過香港嘅法庭,可以有法官,咁樣將黑白是非顛倒到咁嘅地步。」
他反問,法官判詞中指去年的社會運動是恐怖主義,「唔通,呢個持刀公然斬人嘅人,佢嘅行為又係咪恐怖主義呢?係咪影響穩定和治安呢?」他批評法官美化兇徒惡行,甚至 blame the victim,指是女傷者試圖推開施襲者才導致情況惡劣,「難道受害人,試圖叫個人離開,就值得畀人斬?值得畀人斬到命危?」
他又不滿法官接受被告隨身帶刀是自衛的說法,「原來香港可以隨街持刀自衛?香港係咪瘋狂到咁嘅地步?」而判詞中無譴責被告殘暴行為亦太過分,「係咪鼓勵緊支持政府、藍絲陣營,隨時可以帶刀自衛?當有人唔同意佢政見,就可以斬人四五刀?」他指,法官此次傳達了極壞訊息,沒有制止暴行,「錯得好緊要」。
法官讚斬人兇徒情操高尚 林卓廷去信律政司促覆核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6%E6%A0%B8
將軍澳景林邨「連儂隧道」斬人案的被告洪震,早前被判囚 45 個月。立法會議員林卓廷今日(26 日)去信律政司,要求覆核該案刑期和理據。信中指法官郭偉健在判刑時荒謬地讚揚持刀殘害他人的被告「情操高尚」,輕視甚至美化被告惡行,認為量刑明顯過輕,擔心是次判決向社會發布錯誤的訊息,持刀傷人是值得嘉許及鼓勵,令人效法。
林卓廷說,其中一名女傷者情況一度危殆,另外兩名傷者亦傷勢嚴重,三人都患上不同程度的創傷後壓力症,惟法官認為被告將困境歸咎於運動是可以明白,認同被告因社會運動經濟受損而嚴重傷人的動機,質疑法官量刑時加入了其政治觀點,和對時局的主觀判斷,有違 2016 年旺角騷亂案中自己所訂的準則,拒絕接受社會背景作求情因素,在判刑中存在雙重標準。
信中又指出,法官信納被告的荒謬辯解,指返家取雙刀折返現場是自衛和清理牆上文宣,沒有特定意圖,形容是有違常理;判詞又指女傷者推開情緒激動的被告的行為是「火上加油」,他質疑有關觀點是怪責受害者,對受害人做成二次傷害,要求就有關刑期作出覆核申請,及要求上級法院對判刑理據作出修正。
信中表示,雖然法庭並未曾就《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17 條發出任何量刑指引,但上訴庭曾在律政司司長訴熊家駿(2011)一案中,確立了涉及有關罪行的刑期是由 3 年至 12 年不等;政府訴陳駿達一案(2013),上訴庭亦強調有關判刑必須具阻嚇性,判刑時法庭需考慮的重要因素包括襲擊者所使用的武器性質和武力使用程度,受害人的傷勢及襲擊帶給受害人等的影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