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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 伙同犯罪, joint enterprise
#7
終院駁回盧建民定罪上訴 「共同犯罪」原則 不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罪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646&home=1

2016年旺角暴動案中,被判囚七年的盧建民的定罪上訴遭終審法院駁回,法院同時裁定,「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罪,但亦指推動、鼓勵、促進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行為,不論被告是否身處現場,均可按「從犯罪行」及「不完整罪行」懲處。

正服刑的盧建民由囚車押送到終審法院,前年728上環衝突,被控暴動罪不成立的湯偉雄及於2016年旺角暴動罪成囚7年的盧建民,早前就暴動及非法集結罪中的「共同犯罪」原則終極上訴。

終審法院今日頒下判詞,裁定控方毋須就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的人士證明他們共享共同目的。

而「共同犯罪」原則方面,判詞指並非身處非法集結或暴動現場的人,不可被視為該等罪行的主犯。因為「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是罪行中一項至關重要的元素,不可被普通法「共同犯罪計劃」原則凌駕。

即使被告身處現場,基本形式的「共同犯罪計劃」亦不適用於非法集結或暴動罪,否則會與該等罪行中

「參與」的元素,出現重疊或造成混淆。

判詞強調,推動、鼓勵、促進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行為,不論被告是否身處現場,均可按「從犯罪行」,

及「不完整罪行」懲處,但單純身處發生非法集結或暴動現場,並不招致任何刑事法律責任。

如果非法集結或暴動的參與者,曾協議共同參與該非法集結或暴動,仍可按延伸形式的「共同犯罪計劃」,就更嚴重的罪行負刑責。

今次終審法院的裁決影響不少涉及暴動罪的案件,包括前年9月29日金鐘遊行演變成衝突,其中三個被告被控暴動罪,案件將押後至下月底再審訊。

鄭若驊指若涉鼓勵或推動暴動等罪行 仍須承擔法律責任
https://news.tvb.com/local/6187759cc652e...C%E4%BB%BB

終審法院日前裁定「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指,若涉及鼓勵或推動相關罪行,仍要承擔法律責任。

鄭若驊在網誌指,終審法院判詞雖然指一個人單純身處暴動等現場,不招致有罪,但她認為只要稍多一點活動,如佩戴暴徒的徽章或標誌等,很容易變為提供鼓勵,可被視為「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

又稱任何人鼓勵、協助他人作受禁行為,例如透過社交媒體宣傳非法集結或暴動,為這些行為提供資金或物資等,都可因為「參與」而被視為主犯,或因協助及教唆,或慫使和促致,承擔法律責任。

[ 本帖最後由 失踪的老公 於 2021-11-7 11:2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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