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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志峰寸爆譚惠珠違法論
#1
「《基本法》都冇授權我主持論壇」
謝志峰寸爆譚惠珠違法論

基本法委員會成員譚惠珠跟隨港澳辦、中聯辦的步伐,昨日出手打壓五區公投,她聲稱公投違反《基本法》,又指香港政治體制由中央政府決定,香港人不可以公民自決。她又說香港不屬主權國家,只是一個地方政府,故「權力來自人民」、「還政於民」的說法並不成立。有泛民成員指出,五區公投合法合憲,而主權的最重要概念在於主權在民,「我哋家交番個權利畀香港市民,有乜嘢問題?」

指「還政於民」不成立
譚惠珠昨日出席港台節目城市論壇時,指《基本法》並無授權香港進行五區公投,故任何形式的公投都違反《基本法》。她承認本港無法律限制不能進行公投,但聲稱五區公投是違憲,「冇一個取締(公投)嘅法律,唔等於係合憲」,她又指香港不是主權國家,故「權力來自人民」、「還政於民」的說法並不成立。
上述五區公投違憲的理據甫出,連論壇主持謝志峰亦大惑不解,問譚惠珠:「《基本法》都冇授權我主持論壇,咁我家咪違反《基本法》?」引來全場掌聲。多名市民亦力撐公投,質疑「 03年 50萬人上街,你哋都撤回咗 23條,夠係冇法律效力啦」。城市大學學生會代表亦指,五區公投只是透過立法會補選進行,並在過程加入明確公投議題,完全合法,「我會用自己一票去表態。」

同場的五區公投聯合委員會副發言人、社民連副主席陶君行反駁譚惠珠稱,「所謂主權,最重要概念係主權在民,唔係在共產黨,唔係在中央政府,我哋家交番個權利畀香港市民,有乜問題?」公民黨秘書長陳家洛亦表示,政府進行的除非是政改「假諮詢」,否則不可能無視五區公投反映的民意,「冇人可以話 100萬選民的意見係唔算數,反而去睇啲唔知點搵番嚟嘅簽名。」

7.1遊行顯示人民力量
公民黨黨魁余若薇接受查詢時表示, 03年 50萬人 7.1大遊行亦未有譚惠珠強調的法律效力和《基本法》授權,卻充份顯示權力來自人民的效果,成功阻止 23條惡法立法和令前特首董建華下台,「如果 03年 7.1我哋係用腳去投票,今次 2010年既五區公投,就係用手去投票。」

[Image: 18la3p2.jpg]
基本法委員會成員譚惠珠表示,香港不可以公民自決政改問題。
黃賢創攝

http://hk.apple.nextmedia.com/template/a...d=13637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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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律基礎: 一切權力來自人民

人民認受憲法, 憲法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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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http://www.youtube.com/watch?v=4-EDwKh3P...r_embedded
[youtube]4-EDwKh3PwM&feature=player_embedded[/youtube]

[ 本帖最後由 Dr.Who 於 2010-1-19 02:5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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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Quote:原帖由 今晚打老虎 於 2010-1-18 14:47 發表 [Image: back.gif]
法律基礎: 一切權力來自人民

人民認受憲法, 憲法才生效
香港人認受基本法, 基本法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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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http://www.youtube.com/watch?v=AKmnFlSwW...r_embedded

[youtube]AKmnFlSwWSg&feature=player_embedded[/youtu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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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反對補選撥款
梁美芬被批評無知
http://hk.apple.nextmedia.com/template/a...d=13533249

早前揚言不會支持立法會撥款進行「五區總辭、變相公投」的建制派議員梁美芬,昨天再在立法會上指公投活動欠缺憲制基礎,批評政府不應鼓勵立法會通過撥款,否則便是誤導公眾。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回應時暗諷她,稱政府只視之為「補選」活動。香港人權監察則發表聲明,揶揄梁美芬的拒撥款論反映她對代議政制的無知。

梁美芬昨在立法會會議上提出口頭質詢,指公投欠缺憲制基礎,而政府鼓勵立法會支持一旦進行補選的 1.5億元選舉費用,有誤導公眾之嫌,會進一步打擊中央及香港之間的互信。

與會的林瑞麟不點名叫議員「明辨是非、大局為重」,強調政府有需要確保立法會由 60人組成,並重申當局根本只視「五區公投」為一場補選,反映當局未有將運動「升呢」為正式公投。

公然漠視國際公約
人權監察則發出聲明,批評梁美芬揚言否決補選撥款申請,是公然漠視《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選舉權訂明的國際標準,剝奪所有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權,更反映她對國際人權標準的識見有限,以及對代議政制的無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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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范徐麗泰:議席出缺須補選

立法會 前主席范徐麗泰 表示,若然立法會否決議員辭職後的補選撥款,政府仍需要想辦法舉行補選。

同時是全國人大 常委范徐麗泰表示,根據法例,政府需要在議員出缺後舉行補選,即使經費不足,政府都需要想辦法舉行補選。

她被問及政府應否鼓勵政黨及選民踴躍參與補選時表示,政府有責任邀請所有合資格選民投票,但投票與否是選民個人決定。

http://hk.news.yahoo.com/article/100126/4/gb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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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補選不可拖 財會批款非必要

5名公民黨 和社民連立法會 議員今天辭職,藉補選進行「變相公投」,建制派議員醞釀杯葛補選,以及否決補選所需額外支出的撥款申請;政府官員則多番強調要「依法處理」,到底何謂「依法處理」?原來議員辭職,依法規定必須舉行補選,而補選招致的合理開支,依法規定須由政府一般收入支付,無論立法會財務委員會同意與否,均不影響補選舉行。

《立法會條例》第14條規定,「任何議員可隨時藉向立法會秘書給予書面辭職通知而辭去議員席位」,辭職通知可指定生效日期,否則於立法會秘書接獲之日生效。第35條規定,「立法會秘書必須在知悉立法會議席出現空缺後21天內,藉憲報公告宣布立法會議席出現空缺」。第36條規定,「在立法會秘書根據第35條宣布立法會議席出現空缺時」,「選舉管理委員會必須……安排舉行一項補選」。

換言之,因應議席出缺舉行補選,是法律規定的必要安排,政府官員並無酌情權拒絕舉行或拖延補選,僅有的例外是第36條(2)款訂明的距離立法會現屆任期不足4個月及行政長官 解散立法會。

阻撥款 或需否決來年預算

5區補選估計涉及額外開支約1.5億元,遠高於選舉事務處在財政預算案中預留的備用開支,按正常程序,政府需要向立法會財務委員會申請,修改核准預算。不過,由於財政預算年度到3月31日結束,立法會補選需要數月籌備,絕大部分開支將在下個財政年度才發生,政府可以提前以獨立一份財委會文件申請預留撥款,也可以調整來年度預算案中選舉事務處開支,建制派議員若要阻止,便要把整個預算案否決,後果非常嚴重。

此外,《公共財政條例》第8條第6款訂明,「任何成文法則對開支須由政府一般收入(general revenue)撥支所作的規定」,即使超出核准預算,而核准預算未經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批准修改,亦不受影響。《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12條訂明,選管會或「任何其他人在執行本條例下任何職能時正當招致所有開支,均須由政府一般收入支付」。

換言之,補選引發的額外開支,法律規定由庫房償付,不一定要財委會批准,財政司 長可以單方面對預算案作必要的修改,這情况類似綜援 屬法定支出,若失業惡化導致領綜援人數急增,開支超出原來預算,即使沒有財委會批准修改預算,政府仍須依法向合資格受助人發放綜援金。

無論政府最終取態如何,多個建制派已明言一旦補選淪為「公投」,會反對補選撥款。而社民連則留有後著,陳偉業 聲言一旦立法會否決撥款,會尋求司法覆核。

http://hk.news.yahoo.com/article/100125/4/gan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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