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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下產子年3萬 申領綜援增2倍
#1
南下產子年3萬 申領綜援增2倍

 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居港權釋法迄今快到11周年,「莊豐源案」明年也踏入第10個年頭,此兩項居港權大事,前者防止了逾百萬內地人一夜之間獲得居港權湧來香港,避免了香港的社會福利、教育及其他保障機制受到難以承受的衝擊;後者則令香港每年湧現2、3萬名內地孕婦來港產子,為下一代換取居港權。統計顯示,這類個案9年來急增377%,而其中父母雙方均非港人的「港產嬰」申領綜援的個案也在過去5年間飆升了227%。

 ■本報記者 聶曉輝

 1999年6月人大常委會釋法後,規定香港永久居民在內地所生的婚生或非婚生子女享有居港權,而有關子女出生時,父母最少一方必須是香港永久居民,令合資格移居香港的內地人人數由最初推算的167萬人,大幅度減至20萬,避免了香港「陸沉」。但01年7月的「莊豐源案」判決後,內地孕婦不論其丈夫是否在香港定居,其在港所生的子女,皆享有永久性居民資格,則吸引大批內地孕婦來港分娩。

「獨立名義」濫用綜援增

 兩件大事影響深遠,至今仍見其「漣漪效應」,對香港的城市規劃、社會資源分配,以至教育配套都帶來重大衝擊,其中近年最凸顯的問題,是內地孕婦來港產子現象。根據政府統計處數據,「莊豐源案」前每年僅有7,000至8,000宗內地孕婦來港產子個案,但此案裁決後,這類個案大幅攀升,由01年的7,810宗,佔當年香港出生個案16%;劇增至去年的37,253宗,佔去年香港出生個案45%,當中有多達29,766宗父母雙方均不是港人。

 「港產嬰」亦衍生綜援被濫用的問題,社署近年發現有不負責任的內地父母,將「港產嬰」寄託香港的親友照顧,並為子女申請個人綜援。2006年這類「獨立名義」的綜援個案共有90宗,2008年社署有見這現象有濫用之嫌,遂收緊政策,規定未滿18歲的兒童不得以「獨立名義」申請綜援,必須由父母或照顧者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但仍未能遏止問題。資料顯示,2008年2月有202宗父母均非香港居民的兒童,以家庭為單位申領綜援,今年2月則增至295宗。

社會長遠規劃難作因應

 人口增長趨勢是港府規劃未來教育、福利和社會資源分配的重要基礎,惜「港產嬰」激增,對此帶來了巨大的變數。「港產嬰」雖有居港權,卻未必在港定居,令社會長遠規劃難以作出準確的因應。香港理工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助理教授鍾劍華指出,被分割的家庭會對家庭穩定性、子女成長造成影響,處理不當更會成為社會問題。他指出,港府近年囿於資源不足,將協助新來港人士的服務與其他綜合服務合併,未能專門針對有關家庭的獨特問題。

父母須先考慮在港照顧

 社署表示,現時設於全港各區的61間綜合家庭服務中心及兩間綜合服務中心,為有需要的人士及家庭,包括內地婦女在港所生的子女,提供一系列預防和支援服務。發言人提醒,若兒童在港出生而父母均非香港居民,父母須先考慮子女在港長遠的照顧問題,包括兩代長時間分離的影響,才決定是否安排子女在港居住。

http://paper.wenweipo.com/2010/05/23/YO10052300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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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何豁免內地孕婦徵費?

一位60多歲的綜援漢,因不滿醫管局向其內地來港的懷孕媳婦徵收3.9萬元產子套餐費,早前申請司法覆核,指有關政策對港人內地配偶不公平。高等法院原訟庭於12月17日裁定港府有權基於控制有限的公共醫療資源向非本地孕婦徵費,判原訴人敗訴。

原訟庭認為,港府於2003年起為防止非本地孕婦佔用公立醫院資源而徵費,乃是屬於履行其憲制責任控制公共醫療資源。案中的孕婦當時為持雙程證人士,在法律上僅是訪客身分,屬於非本地孕婦範疇。

其次,內地孕婦是否來港產子純屬其個人選擇,但有關選擇導致的任何財政支出,就正如父母為初生子女提供衣食所需一樣,港府沒有責任代為支付。這也符合筆者以前的一個觀點,即內地父母在香港生子女不應當享受綜援。雖然在香港出生的小孩自然獲得居留權,但這並不自然意味內地父母可以將撫養小孩的義務立即轉嫁給香港社會,因為是否選擇來香港生產也純屬其個人選擇。


上訴庭裁收費符基本法

原訴人不服判決而上訴。上訴庭於日前作出裁決,維持原訟庭關於收費政策符合《基本法》的規定。上訴庭尤其指出,《基本法》第37條有關保障本港居民婚姻和成立家庭的權利範圍不是漫無邊際的,不可套用本案。在這基礎上,上訴庭建議醫管局考慮特殊因素豁免部分或全部收費。這些特殊因素包括有港人丈夫、經常來港照顧家人、快將取得單程證及家庭成員有殘疾等。按照上訴庭的立場,這些孕婦或是與香港關係密切,或是有殘疾等困難。上訴庭此項建議似乎是為了糾正醫管局「一刀切」的做法。

醫管局對上訴庭的裁決表示歡迎,並會考慮設立豁免機制。本文認為,無論是一刀切的做法,還是增加豁免機制的做法,都不是十全十美的做法。一刀切的做法避免了討價還價,涉及情面等,但卻過於呆板;加入豁免機制,顯得人性化,但卻需要控制自由裁量權。因此,醫管局必須小心對待上訴庭的豁免建議,切不可以將豁免的口子開得太大,從而避免豁免機制被濫用。


以「有港人丈夫」豁免 涉款龐大

首先,將「有港人丈夫」作為豁免因素之一,很可能就會開了一個大口子。上網查詢,《明報》曾經報道一個2009年上半年的資料,即內地孕婦在香港分娩的嬰兒達16,724名,佔整體香港出生嬰兒的44%,其中13,105名嬰兒父母均非香港人,父親是香港人的嬰兒人數是3122名。以豁免半數計,是6000萬港元;以豁免全數計,是1.2億港元。如此龐大的數目,由納稅人支付,是否合理,值得進一步探討。


外籍孕婦較內地孕婦限制少

其次,也不能因為是「經常來港照顧家人」而將豁免範圍擴大至外籍孕婦。曾經有報道說外籍孕婦可以獲豁免徵費(《星島環球網》,2008年12月18日)。筆者雖然無法確認此事,但從醫管局的網頁上得知,徵費計畫同樣適用內地孕婦和外籍孕婦。因此可以假設,醫管局的政策沒有歧視,但問題是,外籍孕婦來港限制較內地孕婦少,她們也可以經常來港照顧家人,是否也會因此獲得豁免呢?

生育是人生大事,為小孩獲得一個香港身分更是許多內地孕婦的想法。內地孕婦中的確存在不少丈夫為香港人,或與香港有密切聯繫者。如何平衡利益,是一刀切?還是允許豁免?這本來就不是一個容易回答的問題。因此,醫管局在制定豁免範圍或等級時一定要小心論證,並聽取公眾的意見,從而制定出最佳的豁免制度。

(法園地)

顧敏康 城市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http://news.sina.com.hk/cgi-bin/nw/show....34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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