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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廣生意的競賽牌照
#1
facebook抽獎小心Like出禍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1...6_005.html
[Image: 0711-00176-005p2g5.jpg]

近年社交網站facebook湧現大量抽獎活動,獎品琳琅滿目,由價值數十元的減肥產品至數千元的智能手機皆有,吸引成千上萬市民按「Like」參加。不過,本報早前隨機抽查十四個網站,發現僅得一個機構向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領取《推廣生意的競賽牌照》外,其餘均屬無牌(見表一),包括大型珠寶連鎖店MaBelle。警方稱會調查有關網站,並會根據調查結果向有關公司作出適當的執法行動。凡違反《推廣生意的競賽牌照》規定,一經定罪可被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

活動必須不涉賭博
根據《推廣生意的競賽牌照》發牌指引,《賭博條例》第一百四十八章第二條,推廣生意的競賽是指為推廣生意、業務或產品銷售,而籌辦、經營或管理經抽籤或碰機會而分發或分配獎品的競賽或其他計劃,須由影視處處長簽發牌照才可舉辦。至於影視處發牌時會考慮活動必須符合公眾利益、不得成為業務的核心部分,及不得提供另類賭博等,獲得發牌者須遵守一定的發牌條件(見表二)。

近年不少公司在社交網站facebook舉辦抽獎活動,參加辦法十分簡單,只要按「Like」或提供個人資料便可,毋須購物或答中問題。

本報於上月下旬,將十四個在facebook內舉辦抽獎活動的團體交予影視處查詢,該處回覆指當中僅得一個機構有向影視處申請《推廣生意的競賽牌照》,其中大型珠寶連鎖店MaBelle亦未有提出申請。MaBelle發言人承認,一時疏忽才未有申領有關牌照,承諾日後舉辦類似活動會依法申領。

另一間未有領牌的JAG負責人李先生承認,有關的抽獎活動未有領牌,強調是一時疏忽,承諾會暫停舉辦一切抽獎活動。他指,該公司的核心業務是透過現金券吸引市民收看廣告再從中獲利,但絕非以抽獎活動作為公司的核心業務,又指不會如其他網站出售或轉移會員的資料予第三者。網站去年成立至今約有逾五萬個會員,曾舉辦五至六項抽獎活動,但全部均未有領牌。

影視處跟進11個案
影視處發言人指,任何從事生意或業務的人組織及經營推廣生意的競賽,包括互聯網上的競賽均須事先申領牌照,該處會向有關的十一個網站作出跟進行動。影視處在○八年至一○年期間,每年均接獲二千多宗有關推廣生意的競賽牌照申請,部分涉及網上抽獎活動。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稱未了解個案暫不作評論,但會密切關注事件,有需要會作出跟進行動。

記者廖國柱

《推廣生意的競賽牌照》發牌條件(表二) 
1.不得提供現金獎

2.不得收取參賽費用

3.有關競賽廣告須附有牌照號碼

4.由競賽遊戲抽籤或評選日期起計十天內,須在本港的中文及英文報章各一份公布結果詳情,並須將有關剪報副本交予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

*如違反以上條件,一經定罪可被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

資料來源︰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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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按即犯法 着數隨時變官非

網上充斥大量非法抽獎活動,市民參加是否亦屬犯法?有法律界人士指,市民如參加未有領取《推廣生意的競賽牌照》的抽獎活動,由「Like」的一刻已經犯法,建議先了解清楚有關抽獎活動背景,以免誤墮法網。另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市民對這類抽獎活動存有「合理期望」,不會質疑活動的合法性,加上不涉及投注成分,故不應被檢控非法賭博,但建議市民如獲悉有關活動屬違法,即使中獎亦不要領取有關獎品,以免招惹官非。不過,在facebook內的通訊資料就全數「過戶」到主辦抽獎的機構。

法律界人士鄧達明指,由於有關抽獎活動未有領取牌照,即觸犯《賭博條例》,參加的市民亦屬「違法」,「由市民按『Like』嗰一刻開始,已經係犯咗法!」建議市民清楚了解有關抽獎活動的背景,以免誤墮法網。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則指,市民對這類抽獎活動存有「合理期望」,因有關活動在網上舉行,屬公眾地方,加上部分活動由大型機構舉辦,市民不會質疑是非法活動,「等於百貨公可搞抽獎活動,唔通市民又去查下佢係咪合法先呀?唔會有人咁做㗎嘛,就算上到法庭都有得打啦!」

如屬違法 中獎勿領禮品
另一法律界人士梁永鏗亦指,市民參與這類活動時大部分只需填寫個人資料,不涉及任何投注,應不會被控非法賭博。但他指由於有關機構未有依法領取牌照,有關活動已屬違法,活動中的獎品亦是違法物品,如市民前往領取,可能觸犯《賭博條例》。本報曾向警方查詢市民參與有關抽獎活動是否違法,但警方未有就此作任何回覆。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1...6_0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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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感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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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後由 Samson 於 2017-11-23 01:3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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