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read Rating:
  • 0 Vote(s) - 0 Average
  • 1
  • 2
  • 3
  • 4
  • 5
綜援居港規定7年變1年 納稅人多付$25億
#1
綜援居港規定7年變1年 納稅人多付$25億
http://hk.on.cc/hk/bkn/cnt/news/20170405...2_001.html

7年變1年等於25億?這條數其實是指終審法院在2013年,裁定領取綜援的居港年期由7年改為1年,過去3個財政年度涉及新移民領取綜援的政府開支。根據社會福利署數據,2014年4月1日至去年12月31日,共有6754名居港少於7年的新移民獲批綜援,涉及開支合共達25億港元。

終審法院在2013年12月17日,就綜援計劃的居港規定司法覆核案件作裁決,把綜援計劃的居港規定回復至2004年1月1日以前的「居港1年的規定」,而凡18歲以下人士,則一如以往繼續獲豁免於綜援計劃居港規定。

根據社署資料顯示,單是14/15年度,居港未滿7年的新移民涉及綜援開支達8.23億港元,而15/16年度因政府出「三糧」的一次性紓困措施,有關開支進一步上升至9.49億港元;而截至去年12月31日,該項開支則達7.29億港元。
中國好呻吟
Reply
#2
終院裁定居港不足七年 拒絕綜援做法違憲
http://forum.hkej.com/node/108505

終審法院的五名法官一致裁定,政府拒絕一名居港未夠七年的新移民婦人申請綜援的做法是違憲,判原訴人上訴得直。判辭指基本法第36條指明,回歸後所有香港居民,包括住滿一年的人士,都可以享有綜援之下的社會福利待遇,雖然政府有權修改待遇,但有關修改必須受到法院在憲制層面的覆核。

對於政府一方聲稱,居港年期限制目的為節省金錢,確保社會保障制度可以長期維持,判詞就指,有關理據並不成立,因為限制所節省的金錢款額微不足道,限制亦抵觸了兩項重要政策,包括簽發單程證以便家庭團聚,以及為使老化人口年輕化的人口政策。

協助這名女子的社區組織協會幹事蔡耀昌歡迎裁決,政府則暫時未有回應。案件上的原訴人在03年與76歲港人丈夫結婚,05年底獲批單程證來港,其丈夫在翌日去世,她期後申請綜援,被社署以居港未夠七年被拒,在在原訟庭及上訴庭均被判敗訴。
Reply


Forum Jump:


Users browsing this thread: 1 Gue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