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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條例 Societies Ordinance
#1
第151章 《社團條例》
http://www.hklii.hk/chi/hk/legis/ord/151/
CAP 151 Societies Ordinance
http://www.hklii.hk/eng/hk/legis/ord/151/

1.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社團條例》。
2.釋義
(1)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三合會儀式” (triad ritual)指三合會社團普遍採用的任何儀式、與該等儀式十分相似的任何儀式以及該等儀式的任何部分; (由1961年第28號第2條增補)
“分支機構” (branch)就社團的分支機構而言,包括以任何方式隸屬於其他社團的任何社團; (由1961年第28號第2條增補。由1997年第118號第3條修訂)
“本地社團” (local society)指在香港組織和成立或總部或主要的業務地點設於香港的任何社團,包括憑藉第2(2B)或4條而當作是在香港成立的任何社團; (由1982年第36號第2條修訂;由1988年第30號第4條修訂;由1992年第75號第3條修訂;由1997年第118號第3條修訂)
“外國政治性組織” (foreign political organisation)包括 ——
(a)外國政府或其政治分部;
(b)外國政府的代理人或外國政府的政治分部的代理人;或
©在外國的政黨或其代理人; (由1997年第118號第3條增補)
“台灣政治性組織” (political organization of Taiwan)包括 ——
(a)台灣地區的政府或其政治分部;
(b)台灣地區的政府的代理人或該政府的政治分部的代理人;或
©在台灣的政黨或其代理人; (由1997年第118號第3條增補)
“社團” (society)指本條例條文適用的任何會社、公司、一人以上的合夥或組織,不論性質或宗旨為何; (由1961年第28號第2條代替)
“社團事務主任” (Societies Officer)指按照第3條條文委任的社團事務主任及任何助理社團事務主任; (由1992年第75號第3條增補)
“指明的表格” (specified form)指由社團事務主任指明的表格; (由1997年第118號第3條增補)
“政治性團體” (political body)指 ——
(a)政黨或宣稱是政黨的組織;或
(b)其主要功能或宗旨是為參加選舉的候選人宣傳或作準備的組織; (由1997年第118號第3條增補)
“秘書處” (Secretariat)指由第26BA條設立的洗脫三合會會籍秘書處; (由1991年第12號第2條增補)
“幹事” (office-bearer)就社團而言,指社團或其分支機構的會長、副會長、秘書或司庫,或社團或其分支機構的委員會成員或管治組織成員,或在社團或其分支機構擔任類似任何上述職位或職務的人;或就三合會社團而言,指在三合會社團擔任普通成員以外任何職級或職位的人; (由1957年第31號第2條修訂;由1961年第28號第2條修訂)
“履行職能” (performance of functions)包括行使權力和履行責任; (由1992年第75號第3條增補)
“審裁處” (Tribunal)指由第26A條設立的洗脫三合會會籍審裁處; (由1988年第58號第2條增補)
“選舉” (election)指 ——
(a)為選出立法會議員而舉行的換屆選舉或補選;或
(b)為選出區議會議員而舉行的一般選舉或補選; (由1997年第118號第3條增補。由1999年第48號第48條修訂;由1999年第78號第7條修訂)
“獲豁免社團” (exempted society)指根據本條例獲社團事務主任豁免註冊的社團; (由1997年第118號第3條增補)
“聯繫” (connection)就屬政治性團體的社團或分支機構而言,包括以下情況 ——
(a)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直接或間接尋求或接受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的資助、任何形式的財政上的贊助或支援或貸款;
(b)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直接或間接附屬於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
©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的任何政策是直接或間接由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釐定;或
(d)在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的決策過程中,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直接或間接作出指示、主使、控制或參與。 (由1997年第118號第3條增補)
(2)本條例的條文不適用於附表所列明的人。 (由1961年第28號第2條增補。由1982年第36號第2條修訂;由1992年第75號第3條修訂)
(2A)(由1992年第75號第3條廢除)
(2B)至於已根據《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登記,因而在附表中列為不屬本條例適用範圍的社團,如社團事務主任向該社團發出書面通知,表示他認為該社團並非純粹用作宗教、慈善、社交或康樂用途,本條例即適用於該社團,而該社團則被當作是在該通知發出當日在香港成立。 (由1997年第118號第3條增補)
(3)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命令修訂附表。 (由1961年第28號第2條增補。由1999年第13號第3條修訂)
(4)在本條例中,“公共安全”及“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各詞的釋義,與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所作的釋義相同。“國家安全” (national security)則指保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完整及獨立自主。 (由1997年第118號第3條代替。由2008年第10號第3條修訂)

知多D:《社團條例》第8條內容是甚麼?
http://www.thinkhk.com/article/2018-07/17/28134.html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正考慮助理社團事務主任報告建議,是否行使《社團條例》並作出命令,禁止香港民族黨繼續運作。當中局長提及“國家安全”以及條例中的第8條。

社團條例釋義中,第四點列明的“國家安全”定義:

在本條例中,“公共安全”及“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各詞的釋義,與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所作的釋義相同。“國家安全” (national security)則指保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完整及獨立自主。

而今次政府稱用上的第8條,內容是甚麼?條例內容如下:

禁止社團的運作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13號第3條)


(1)如 ——
(a)社團事務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構的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者;或

(b)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是政治性團體,並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社團事務主任可建議保安局局長作出命令,禁止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運作或繼續運作。 (由1997年第118號第5條代替)

(2)保安局局長獲社團事務主任根據第(1)款作出建議後,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禁止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在香港運作或繼續運作。

(3)保安局局長如事先沒有給予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機會,就為何不應根據第(2)款作出命令而作出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認為適當的陳詞或書面申述,則不得作出該命令。

(4)如保安局局長合理地相信給予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機會作出陳詞或書面申述,在該個案的情況下並不切實可行,第(3)款則不適用。


(5)根據第(2)款作出的命令,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 ——
(a)送達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
(b)(如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佔用或使用任何建築物或處所)在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佔用或使用作為集會地點的建築物或處所以及在該建築物或處所所在的警區中最近的警署,以顯眼方式張貼;及
©在憲報刊登。

(6)凡根據第(2)款作出命令,即使就該項命令已經有或可能有任何上訴根據第(7)款提出,該項命令一經在憲報刊登,即行生效,而該項命令如指明於較後日期生效,則在該指明日期生效。

(7)根據本條作出的命令涉及的任何社團或任何分支機構,以及該社團中或該分支機構中因保安局局長根據本條作出的命令而感到受屈的幹事或成員,均可在該項命令生效後30天內,就該項命令的作出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上訴,而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確認、更改或撤銷該項命令。

[ 本帖最後由 KT88 於 2018-7-17 09:2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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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指違反社團條例 警方要求民族黨立即停止運作
http://www.thinkhk.com/article/2018-07/17/28128.html

警方建議禁香港民族黨運作 李家超:要維護國家安全
http://news.tvb.com/local/5b4dc568e60383441e7058f6

黑社會 / Black Triad / 三合會
http://www.forum4hk.com/viewthread.php?t...3D1&page=1

[ 本帖最後由 KT88 於 2018-7-17 09:2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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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專訪】魁北克學者杜方思:港獨是中央政府自招 民族主義非香港問題答案
https://thestandnews.com/politics/%E5%B0...%E6%A1%88/

[Image: hk-03_4HytK_1200x0.png]

今年 7 月,保安局突然宣布擬以維護國家安全為由,動用《社團條例》取締香港民族黨。外國記者會(FCC)本月中邀請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演講,被港府、建制派人士,甚至黨報、中國外交部等高調嚴詞譴責,反而令「香港民族」、「陳浩天」、「香港獨立」等詞語再次連日佔據各大本地媒體頭版。

「民族主義」、「民族自決」等概念於本港脈絡下被提出,立即被官員打成「違法違憲」,類比成恐怖主義、納粹主義,遑論提出主張,彷彿連學術討論的空間也不存在。

正當建制派和民主派就「『香港民族』,能不能講」的問題吵得臉紅耳熱時,來自加拿大魁北克的政治學者杜方思(Jean-François Dupré)在他最新的研究提出了另一個問題:香港民族主義、甚至獨立訴求,是如何跑出來的?

杜方思在魁北克土生土長,親歷當地民族運動的火紅年代,2008 年初來港於港大攻讀博士,其後更取得香港身分證。他形容來港之初,港人對身份問題漠不關心:「我當時以為主權移交後,港人會向中國要求更大自治權,甚至要求獨立;或者剛好相反,要求加快去殖,大肆宣傳愛國主義,爭取盡快中港融合,」杜方思笑道:「但竟然是什麼也沒有!」直至 2012 年反國教運動爆發,香港愈來愈多人思考身分問題,近年甚至開始有獨立訴求。

杜方思在與指導教授 André Lecours 合著的最新一份研究〈The emergence and transformation of self-determination claims in Hong Kong and Catalonia: a 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t perspective〉,比較香港及西班牙加泰隆尼亞近年的自決及獨立運動。他們希望能夠解答,為何香港和加泰 — 這兩個在歷史、文化、政制上均大相徑庭的地方,政治運動不約而同地在短短幾年間激進化,爆發自決甚至分離的呼聲。

研究發現,加泰和香港的情況有一個共通點,就是其中央政府在處理境內較溫和的自治訴求時,採取過分強硬的態度,令民眾感覺對話之路已走盡,轉向更加激烈的訴求。對香港而言,這政治訴求激進化的時間點,毫無疑問就是 2014 年人大「831」落閘,否定民間提出包括公民提名程序的普選特首訴求。

如果將研究結論簡化為一句日常用語:港獨是中央政府自招的。

但儘管如此,杜方思也認為,港人繼續在「香港能不能當一個民族」的問題上與中國拉鋸,只會等於繼續往死胡同裡去鑽,非但不聰明,更有可能招惹中央更加強力地打壓香港自由。

杜方思自知這種說法兩邊不討好:他大談獨立、民族主義,在建制派眼中是「離經叛道」、「搞事」;支持香港民族主義的卻可能批評他「離地」、「偽中立」,甚至認為他是在為北京說項。

且先聽他在接受《立場新聞》專訪時怎麼說。

* * *

杜方思認為,所有民族主義的出現,某程度上都是反作用式的,「當中央政府作出了不同回應,或情勢不同了,民族主義訴求就會有相應的變化。」

杜方思在研究中點出,如果說香港和加泰原本較溫和的自治訴求,過去數年分別因為遭到中央政府打壓,而激進化成為自決及分離主張,這轉向在兩地出現的關鍵時間點,分別是香港的 2014 年,和加泰的 2010 年。

儘管加泰隆尼亞的民族主義比香港的來早了差不多 200 年,相比起「自治」,整個 20 世紀,「獨立」都不是加泰的主流政治訴求。直至 2006 年,加泰及西班牙國會就加泰的自治法(Statute of Autonomy)達成改革協議,並以 74% 的票數通過加泰公投,擴大加泰自治權。但自治法改革多條條文的合憲性,卻在後來遭到當時在野的保守派人民黨(Partido Popular, PP)入禀西班牙憲法法院挑戰。隨著西班牙憲法法院在 2010 年宣布自治法改革違憲,以及人民黨在 2011 年執政等,自治訴求終於激化成分離主義,成為加泰政治訴求中的主流聲音。

至於香港,杜方思認為,自本土運動在 2011 年冒起,以及 2012 年的反國教運動,香港人對自身身份,以及中港關係的重新想像已慢慢開始成形。但香港身份正式變成一種政治訴求,卻明顯是在 2014 年,中央政府提出「take it or leave it (要就要,不要就拉倒)」的特首選舉方案,強硬態度激起民眾不滿。

「這時人們開始發覺,香港的政制發展似乎真的已走進了掘頭巷。」部分不滿政府方案的民眾,寧願「leave it」— 是「leave」 China 的那個 leave。

所謂「哪裡有壓逼,哪裡就有反抗」,但經驗同樣證明了「哪裡有反抗,哪裡就有壓逼」。

很多人覺得,中共近年對港政策越收越緊,違背「50 年不變」承諾,杜方思認為這只說對了一半。

「情況是有變的,我們可以從政府的論述和態度上看到,香港某程度上已變得比從前威權。但其實這也是來自政府對社會情形作出的反應。」

「他們現在開始禁止港獨組織運作,大家都覺得這反映政府在退步,壓逼越來越大,但為何他們十年前不這樣做呢?是因為當時根本未有任何港獨組織。」杜方思說:「你很難單方面說這變化是由中央或特區政府造成的。」

杜方思以社會科學的「歷史制度論」框架貫穿論文,旨在點出:一個社會的制度,在特定的歷史過程當中,會如何形塑政治利益、訴求、行動、手段。

杜方思認為,在建構香港社會秩序的最重要制度 — 即《中英聯合聲明》、《基本法》及「一國兩制」之下,「50 年不變」最主要維護的,是本港的資本主義制度,換言之是經濟精英的既得利益。

「這制度最關鍵的地方,是中國可以透過它來吸納精英階層。」杜方思說:「這是中國政府非常理性的決定。」

杜方思舉例,像是保留功能組別、「循序漸進」的民主化、以及「先普選特首,再普選立法會」等安排,都是為了確保精英階層能夠掌握香港的政治實權。

「(中國政府)要確保香港不會選出一個民主社會主義的政黨來執政,然後徵收 50% 的稅項來進行再分配。」

杜方思不認為中方對港的所謂「民主承諾」,有什麼時刻「真」過,那自然也不存在什麼「淪為空談」。

「中國之所以不會讓香港有民主,就是因為她看著台灣,擔心香港會選出一個支持獨立的特首。但香港卻是因為沒有民主,才會衍生出獨立訴求。」杜方思續說,「這正是最弔詭的地方。」

* * *

杜方思來自魁北克。魁北克是加拿大的自治省份,其主要的法國裔人口,與加拿大其他身份的英國裔人口,在語言、文化上均有明顯分別,因此境內亦一直不乏要求獨立的聲音。主張獨立的魁北克人黨(Parti Québécois)上世紀 70 年代中後期執政期間,促成了 1980 年首次獨立公投,獨立議案當時以 4 成對 6 成的票數遭否決。而 1995 年舉行的第二次獨立公投,支持及反對獨立議案的距離大幅收窄,最後僅以 5 萬票之差(50.58% vs 49.42%)被否決。自此之後,魁北克人黨鮮再取得執政權,2014 年更於選舉中大敗,只取得 125 個議席中的 30 席,獨立議題亦隨之淡化。

杜方思在魁北克土生土長,親歷當地民族運動的火紅年代,一直覺得地區政府向中央爭取更大自治權,甚至爭取獨立,是正常不過的事。到他 2008 年初來港,於港大政治系攻讀博士學位時,看到港人對身份問題漠不關心,反覺得非常奇怪。

杜方思笑言,來港前他本以為可找到很多身份政治的素材,怎料一無所獲。

「我當時以為主權移交後,港人會向中國要求更大自治權,甚至要求獨立;或者剛好相反,要求加快去殖,大肆宣傳愛國主義,爭取盡快中港融合,」杜方思笑道:「但竟然是什麼也沒有!」

「我記得自己當時曾和一些學者談過,說我是研究民族主義的。然後他們告訴我:『我們香港人啊,不像你們魁北克,我們不關心身份,我們關心的是務實的事情,你知道嗎?就像經濟啊、民生啊 .... 』」

不少有關港人回歸初期的身份認同研究亦指出,因香港在英殖時期缺乏愛國教育,香港學生一般缺乏「歸屬民族」的情緒。但在 2008 年後,各個民調結果均發現,港人的「中國人」身份認同有逐年下降趨勢,認同自己為「香港人」的比率卻日漸增加,而此趨勢在年輕人群組中,尤其顯著。

「我在 2010 年前教書,當時年輕人不太關心中國,但反正也不憎恨中國。之後我到台灣做研究,突然從新聞看到香港爆發『反國教』,我才驚覺:『天哪!這終於在香港發生了!』」

杜方思說,扣動「反中」板機的,正是政府在 2012 年強推國民教育的舉動。港人驚覺,原來中方不會任由他們不歸屬中華民族。

「如果你問我,我認為中方是挺不理性的,為何你要令一個原本對身份問題冷感的社會,變成會要求獨立?」

訪問中杜方思多次表明,他認為港人以「民族主義」與中央硬碰,是不智的。他指出,相較他研究過的其他地區,包括台灣、魁北克、加泰隆尼亞和蘇格蘭,香港要在中國的陰霾下堅持民族主義道路,過程將相當艱鉅。

「現狀的確令人非常洩氣,但如果一個方案不可行,取而代之的是更不可行的方案,整件事根本就行不通。」

正如歷史制度主義的主張,杜方思認為,民族主義運動之所以在香港,而非中國其他城市出現,很大程度上是「一國兩制」的制度使然;而中共以保護國家主權為由,強力打壓港獨主張,且將會在以後的博弈中繼續佔盡上風,亦是香港憲制秩序下必然結果。

「我認為再提倡香港民族主義,只是在鑽入一個死胡同。」

杜方思認為,目前狀況已說明,民族主義並不會為港人帶來民主,相反只會加劇香港赤化的速度。「它(民族主義)並沒有什麼真正的目標,除了惹惱中國,以及為中國提供更多口實去剝奪港人的權利。」

他也不相信被政府取締,是香港民族黨始料未及的事情。「我覺得本土派一直都在測試政府的底線。」

「我相信他們一早已知道這有可能發生,然後就可以以此為由,說『香港倒退了,我們的權利被剝奪了』。正如我已說了,是的,香港的確正在倒退,但某程度上是政府對本土派挑釁的一種回應。」

不過杜方思承認,「歷史制度論」其中一個理論弱點,是它傾向將大部分事情視為制度使然、某種接近預定、必然的結果,卻難以解釋現實生活裡,制度改變的原因。

杜方思指出,雖然制度會限制人的能動性,但它同樣會形塑策略。正因為香港的制度掣肘處處,港人更需要採取聰明的策略。

他批評,部分本土派將某些意識形態推展得太盡,有時甚至罔顧現實,亦非真的為香港民主運動帶來好處。正如過往數次選舉,部分本土派人士提倡實行「焦土」策略,意圖拉下泛民,將失效議會「推倒重來」,杜方思對此不敢苟同。

「不理性行事、純粹講意識形態,是很容易的,」他說,「我認為香港的民主運動仍有希望,但港人必須精明行事。」

中國日夜狂唸魔咒,重複再重複「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一部分」、「大家都是中國人」,本土派聲嘶力竭反擊「香港不是中國」,但所有烽火雲煙,終究沒跳出民族主義的框架。

再者,「脫離中國」是否就是香港所有問題的終極答案?杜方思的答案是否定的。

杜方思批評,香港本土派在不少議題,例如性別、性小眾平權、經濟政策等上的立場,其實都非常保守,而在族群問題上,甚至有某種接近極右、種族主義的傾向。

「當你將身份問題放在所有事情之上,其他重要的社會議題,很可能會因此不被看見。」

「民族主義本身不是一個目標,它應指引我們向著一個更大的目標進發。」

杜方思研究台灣多年,他認為台灣政治在各方面,都有香港、甚至世界值得借鏡的地方。

「如果你看台灣民主化的過程,其實真的很不可思議。」

台灣由解嚴結束白色恐怖,到躍身成為亞洲其中一個最民主的國家,中間不過是 30 年的時間。杜方思尤其欣賞的是,民進黨在上台後促成「四大族群」論述,推動將原住民語言列為國家語言的法案,期望透過承認而非抹殺族群差異性,凝聚以平等、多元為基礎的公民民族主義。

「我形容台灣這種是『以少數人為本』(minority-oriented)式的身份認同或民族主義。」杜方思認為,台灣的例子正好展現了真正的公民民族主義應有的形態 — 尊重不同人的身份認同,不同人的權益。

「雖然部分台灣的『深綠』分子還是會有某種以閩南人為中心的主張,但你可以看到台灣的民族主義在整體上,還是非常、非常的進步。」

杜方思認為,現在台灣的年輕一輩,以至於立法院第三大黨「時代力量」,眼見台灣根本不可能在短期內獨立,都更傾向先將統獨、民族議題放在一旁,聚焦處理更逼切、更「真實」的議題,如同性婚姻合法化。

「很多人開始覺得:我們就是台灣人,但與其為了一本護照、一個聯合國席位而去和中國打仗,倒不如做好真正使我們之為『台灣人』的事情,就是實踐民主化、社會多元化。這些都是台灣可以做,但不會挑動中國神經的事情。」

再說香港,撇除「有雞先定有蛋先」的問題,不論「港獨」還是「自決」,都已被中共打成同一派,本土派領袖和支持者鋃鐺入獄,現在彷彿連高叫「結束一黨專政」也岌岌可危,很多人擔心,這會否標誌著香港的反對運動正邁向盡頭?

杜方思承認,他對香港社運現況悲觀,但他相信如果運動要走下去,重新壯大本土運動、民族主義運動不是唯一、更不是正確的方法。

「民族主義並不是回應香港問題的答案,」杜方思說,「香港人還有其他渠道去展現他們的身份認同,爭論民族黨能不能選立法會,不會是唯一拯救香港價值的方法。」

杜方思眼見,制度令港人分裂成兩派,你要不就支持、要不就反對中國,但他相信兩派看似勢不兩立的人,本來就有很多共同性。

「如果我們的目標是要建設一個更多元、更包容的社會,我們不一定是要族群、語言的框架裡組織運動,我們可以是在平等、民主、自由、進步的原則上爭取改變。」

「這同樣是展現香港人身份的方法。」

政治檢控已經發生,DQ 已經發生,民族黨即將被取締,立法限制談論港獨只是時間問題,杜方思的主張會否太天真?儘管不認同民族主義路線,杜方思還是要強調:「政權或許可以鎮壓社會運動,但他抹殺不掉香港人身份。」
Reply
#4
成立社團可以不註冊嗎?
https://thestandnews.com/politics/%E6%88...%E5%97%8E/

香港民族黨被取締後,有人聲稱受到《習近平思想》所感召,宣佈籌組成立了香港共產黨,目的是實現香港推行共產主義,施行社會主義制度,又強調不排除武力起義。聲明又表示,有鑒於近日保安局局長的發言,任何社團即使不進行註冊,也會受到《社團條例》規管,因此他們將不會向香港特區政府進行註冊。

然而,他們既然知道,任何社團即使不進行註冊,也會受到《社團條例》規管,仍執意不遵照現行法例註冊的話,便有可能觸犯法例。因為根據《社團條例》第 5 條,任何本地社團或其分支機構須在成立後的 1 個月內,以指明的表格向社團事務主任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他們亦可根據《公司條例》的規定,以擔保有限公司的形式註冊。

假如任何社團沒有遵從《社團條例》第 5 條的規定,便是涉嫌觸犯《社團條例》第 5C 條的〈與註冊有關的罪行〉,每名幹事或每名自稱或聲稱是幹事的人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 (a) 如為某一社團而首次就該項罪行被定罪,可處第 3 級罰款;及 (b) 如為同一社團而第二次或其後再度就該項罪行被定罪,可處第 4 級罰款及監禁 3 個月;此外,並可自首次定罪的日期起計,就該項罪行持續的每天,處以罰款 $300 。

由此可見,即使有組織去信保安局局長作出通知其成立,不論有否獲得保安局答覆,只要他們沒依照《社團條例》第 5 條的規定註冊,便是觸犯《社團條例》第 5C 條。另一方面,任何人不論參加了哪個組織,或有何政治信仰,只要主張或煽惑他人使用暴力,便有機會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 9 條 〈煽動意圖罪〉中的第 (1)© 款。
Reply
#5
政府刊憲禁香港民族黨運作
http://www.forum4hk.com/viewthread.php?t...a=page%3D1

按保安局禁民族黨運作理據, 中國共產黨也危害國家安全!
http://www.forum4hk.com/viewthread.php?t...a=page%3D1

「香港共產黨」稱效法中共武力起義
http://www.forum4hk.com/viewthread.php?t...a=page%3D1
Reply
#6
【封殺港獨】小市民撐民族黨有冇事? Q&A問大律師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4/58718239
[Image: 1537774082_7523.jpg]
特區政府刊憲,保安局局長行使《社團條例》第8(2)條賦予保安局局長的權力,禁止香港民族黨在香港運作或繼續運作,香港民族黨隨即變成「非法社團」,市民如果支持民族黨會否違法?《蘋果》就根據法例和諮詢大律師湯家驊,就各種「支持」民族黨的做法有否違法。
Q:為民族黨提供場地及資助,是否違法?
A:根據《社團條例》,任何人向非法社團或付款或給予援助,或明知而容許非法社團或其成員的集會,在屬於他或由他佔用或控制的任何房屋、建築物或地方舉行,均屬犯罪,分別可處罰款2萬、監禁12個月,以及罰款10萬及監禁2年。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亦指任何人向非法社團提供金錢資助或援助,或提供地方予有關成員參與集會,均屬犯法。
Q:傳媒報道民族黨港獨主張是否違法?
A:根據《社團條例》,為非法社團的目的而付款或給予援助,即屬犯罪。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政府取締民族黨,禁止其運作,傳媒訪問前黨員並沒有問題,惟訪問民族黨成員,明知對方以非法社團身份推廣有關理念,則另作考慮,「分別在於你(傳媒)係咪幫佢推廣、係咪正常新聞報導定係推廣佢(非法社團)個理念、或明知佢用民族黨成員身份講綱領」;他又指亦要視乎犯罪意圖,難以講明甚麼情況違法或沒有違法。
Q:民族黨被取締後,其成員以個人身份講港獨是否違法?
A:湯家驊指,前成員可以個人身份繼續港獨言論,但強調若其言論被認為繼續運作非法社團或其綱領,或屬違法行為,需交由法庭按合法證據作決定,「唔可以推廣民族黨綱領,佢講嘅內容涉及綱領,被認為繼續推廣,就有機會(違法)」。他又指《社團條例》針對監管社團運作,但個人行為及有關港獨言論會否違反另一刑事罪行煽動罪,則要進一步由法庭處理。
Q:民族黨被取締後,其成員若以個人身份加入其他團體,團體是否非法社團?
A:李家超今日強調,《社團條例》針對任何人以非法社團成員身份行事違例,實際有否違反條例要按當時情況。湯家驊則認為,以個人身份加入其他政黨或團體不會有問題。
Q:市民like或share民族黨貼文,是否犯法?
A:湯家驊指,市民讚好貼文「未必會」違法,但share則「要大家諗吓」,認為分享貼文或有可能違法,但強調要視乎事實證供,如有關行為是否推廣民族黨。
Q:政黨為民族黨被取締舉行遊行或集會聲援、抗議,是否違法?
A:根據《社團條例》,為非法社團的目的而付款或給予援助,即屬犯罪,但湯家驊指,《社團條例》指法例監管取締社團本身,其他人對其被取締的事件本身作出評論,不會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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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封殺港獨】保安局局長:香港民族黨今日就係一個非法社團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4/58717084
特區政府刊憲,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行使《社團條例》第8(2)條賦予保安局局長的權力,作出命令禁止香港民族黨在香港運作或繼續運作。命令在憲報刊登即日生效。李家超表示,在申述期過後,收到有關人士申述,並在考慮助理社團事務主任的建議和香港民族黨的申述後,決定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保護他人權利和自由的需要,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或繼續運作。換言之:「香港民族黨今日就係一個非法社團。」而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回應查詢指,暫時不作回應。
李家超表示,涉及非法社團罪行即時適用,任何人如以非法社團成員身分行事,參與和管理民族黨都屬違法,市民如向民族黨提供援助,包括付款、提供場地集會等,最高可判罰款100,000元或監禁2至3年。
民族黨行為明顯危害國家安全
李家超續指民族黨自2016年成立,其綱領嚴重違反《基本法》,批評民族黨的行為明顯危害到國家安全,包括提倡建立自由和獨立「香港共和國」。他又引述民族黨過去曾表示會使用武力甚至武裝革命,滲透社會各界,去爭取香港獨立,雖然他們早前曾表示會以非暴力去爭取港獨,但民族黨又曾不排除使用武力,故保安局不能將事情作政治口號,而忽視有關宣傳對社會的危害。過去民族黨經過宣揚仇恨和歧視在香港的內地人,表示會用盡一切辦法使香港獨立,故認為有關行為和言論危害國家安全,決定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或繼續運作。
他認為過去民族黨有實質行動,設有4年計劃,包括把社團註冊成為公司,其召集人陳浩天參選立法會、推行「中學政治啟蒙計劃」、到校園和電台宣傳,擺設街站和出版刊物,並到外國記者演講,圖把港獨主張推至國際層面。李家超指,民族黨幹事可於30日內上訴,但期間條例保持生效,罪行亦即時適用。
自決=港獨? 李家超:目的是港獨的話冇分別
被問到如有市民在facebook分享民族黨資訊和直播,是否為違法援助,李家超僅指執法部門會按實際情況行動,視乎有關人士有否違反社團條例,負上法律責任,但現階段拒絕透露詳情。至於陳浩天可否加入其他社團,或其境外活動有否違反社團條例,李家超指,任何以民族黨成員身份的行動都屬違法 。被問「自決」是否等同港獨,李家超表示只要以任何名義,如果目的是為「港獨」的話「是無分別」,他強調執法部門會按照法律履行的責任和權力,每個在法律監管之下的行為依法處理。
涂謹申:憂支聯會有被取締危機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指,李家超在記者會上承認,未掌握民族黨實質使用暴力的證據,而陳浩天亦表明用非暴力去爭取港獨,質疑李家超對已掌握的事實,與民族黨的實際行為「似乎遠遠未到國際標準的要求」。他說按《國際人權公約》的標準和要求,必須有具體的威脅及即時危害,才可作出保障國家安全的行動,取締一個合法社團。
涂謹申又指,若根據港府這次決定,憂慮支聯會也有被取締危機,因支聯會也有有籌款、辦講座,亦有個別執委以個人名義參選立法會,會喊「結束一黨專政」等口號,「今日話港獨係紅線,我哋唔知道聽日條紅線又會喺邊」。他認為港獨思潮冒起,是因為中央沒有落實「一國兩制」,沒給予港人早已承諾的人權和自由,促中央檢討治港策略。

【封殺港獨‧嚴刑】民族黨仲可以上訴 管理非法社團可判囚3年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4/58717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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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港府滅民族黨 
眾志勢危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5/20507668
[Image: a0101a.gif]

港府自導自演的消滅香港民族黨戲碼,昨上演最後一幕。特區政府昨突然刊憲,宣佈根據《社團條例》,將倡議港獨的民族黨打成非法社團,禁止該黨運作。對於社會關注下一波打壓會否伸向香港眾志等倡議「民主自決」的組織,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拒正面回應,但表明不論以甚麼名義,只要港府認為其目的是「港獨」,就等同港獨組織。有分析指李的說法為日後取締眾志留後着。眾志秘書長黃之鋒直言,隨北京將紅線由港獨推到自決,他們早有心理準備步民族黨後塵,成為港府下一個目標。

記者:梁穎妍 梁銘恩

特區政府今年7月中知會香港民族黨,將會根據《社團條例》第8(2)條賦予的權力禁止其運作,而申述期限在本月中結束,港府昨日正式刊憲公告禁止民族黨運作,即日生效,該黨成為回歸後首個被引用社團條例禁止運作的組織。李家超昨會見記者時指,民族黨昨日已即時成為非法社團,並指民族黨綱領嚴重違反《基本法》,亦有實質行動實踐其綱領,包括派員參選立法會、推行中學政治啟蒙計劃,將港獨主張推至國際層面,明顯危害國家安全,又曾稱不排除使用武力,故當局不能忽視有關宣傳對社會的危害,任何人如以非法社團成員或幹事身份行事,或向民族黨提供援助,包括付款、提供場地集會等,最高可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2至3年。

美總領館:違言論結社自由
當被問到國務院副總理韓正早前曾點名,要求「依法處理」民族黨,李強調不受影響,決定由他自行作出。其後記者追問港府是否視自決等同港獨,會否取締其他組織,李未有正面回應,僅指無論任何名義,如目的是「港獨」的話「是無分別」。香港眾志成立時,曾以「民主自決」為「最高綱領」,他們在網頁政黨簡介中,提及民主自決是「以直接行動,策動公投和非暴力抗爭,推動政經自主」,但自周庭在3月補選被DQ後,「以『民主自決』作為最高綱領」已在網頁刪除。有民主派分析,由於曾有京官指自決等同港獨,李的說法令人覺得是留有後着,令港府日後可以相同手法取締香港眾志等自決組織。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昨晚出席網台節目時稱,港府的紅線可隨時移動,藉以打壓其他組織。
美國駐港澳總領事館發言人謝漢偉表示,言論自由和結社自由是香港的核心價值,必須要致力捍衞,又批評香港政府禁止一個政黨的運作,與這些核心價值並不相符。英國外交部亦發聲明表示關注,強調雖然不支持港獨,但高度自治是香港的核心價值,理應受到尊重。
中央及親建制陣營齊齊支持港府決定,港澳辦指民族黨鼓吹港獨,特區政府禁止其運作是應有之舉。中聯辦則指,香港自古以來屬中國領土,絕不容許任何分裂國家的活動,34名建制派立法會議員發聯合聲明,期望港府行動能喚醒其他港獨人士,港獨違憲及違法,必然遭受嚴厲執法。

黃之鋒:開先例後患無窮
被視為港府下一個目標的香港眾志直言,先例一開後患無窮,秘書長黃之鋒斥中央將紅線由港獨推到自決,不排除眾志同樣面臨取締命運,但強調自決立場從未改變,「即使係中共最驚嘅國際連結,我哋都有好多嘢會繼續做」。中大政治與行政學系高級講師蔡子強估計,外界反應將會成為當局是否採取下一波行動的考慮,特別是針對為人熟悉及支持度較高的香港眾志,「視乎外界,包括國際嘅反應,如果唔係太熱烈,(港府)或者會將範圍進一步擴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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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湯家驊:轉發「非法社團」fb貼文或違法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5/20507671
香港民族黨昨日起成為「非法社團」。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表示,涉及非法社團的罪行對香港民族黨即時適用,包括管理或協助管理民族黨、以民族黨成員和幹事身份行事、參與他們舉辦的集會、向民族黨付款或援助等均屬違法,罰則包括罰款和監禁,最高監禁年期長達3年。但市民若在民族黨facebook專頁讚好或分享貼文會否違法,以至陳浩天等能否成立另一個社團,李均未有明確回應,僅稱執法部門會按當時情況,依據法律處理。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則認為,市民分享民族黨貼文,或被視作推廣民族黨。
視乎是否推廣綱領
現時民族黨facebook專頁有逾28,000多人讚好,部份貼文更獲市民分享。被問到民族黨facebook專頁可否保留,李家超稱執法部門會按照法律採取行動處理涉非法社團的活動,但細節不會公開。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則認為,市民讚好貼文未必會違法,但分享則「要大家諗吓」,有可能違法。惟他強調要視乎事實證供,如有關行為是否推廣民族黨。
至於陳浩天若成立另一社團、又或加入其他社團會否違法,李重申以非法社團成員身份行事屬違法,但要按實際情況及搜集到的證據處理,不可針對每一個揣測的情況去解釋。湯家驊認為,以個人身份加入其他政黨或團體不會有問題。
湯家驊又指出,有關人員以個人身份談論港獨不會違反《社團條例》,但若果其言論被認為是繼續運作非法社團或其綱領,或屬違法,則需交由法庭按合法證據作決定,「唔可以推廣民族黨綱領,佢講嘅內容涉及綱領,被認為繼續推廣,就有機會(違法)」。惟他補充,個人行為及有關港獨言論會否違反另一刑事罪行煽動罪,則要進一步由法庭處理。
至於其他政黨若果要為民族黨被取締舉行遊行或集會聲援,雖然《社團條例》列明為非法社團的目的而付款或給予援助即屬犯罪,但湯家驊表示,《社團條例》監管取締社團本身,其他人對取締一事發表評論,不會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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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回應結束一黨專政口號 特首:應尊重執政中國共產黨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0427.htm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回應支聯會六四燭光集會口號包括「結束一黨專政」,會否違反國安法時指,在尊重憲法大前提下,應尊重執政的中國共產黨,至於不尊重到哪個地步屬違法,就要視乎法律、證據、行為等。

至於民陣被指涉嫌違反《社團條例》,林鄭月娥說,自由並非絕對,相信警方會按法律辦事。

警指民陣涉違社團條例 要求提交資金來源等6項資料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7%E6%96%99

民間人權陣線召集人陳皓桓在今天到旺角警署報到期間,收到社團事務主任文件,指民陣涉嫌違反社團條例,要求民陣以書面向社團事務主任提供6項資料,包括成立以來的收入來源及開支、銀行及戶口號碼等,以及去年12月舉辦國際人權日聯署的目的。

信件署名為警務處助理處長(支援)兼助理社團事務主任陳綺麗,內容提及民陣於2006年7月18日按《社團條例》向社團事務主任申請註冊為社團,並獲批准及接納,其後於同年9月11日向社團事務主任申請取消註冊,惟根據傳媒及社交平台資訊,有跡象顯示「民間人權陣線」其後仍然以社團形式運作,可能違反《社團條例》第5條規定,故此要求民陣交代以下六項資料:

1. 民陣未有再向社團事務主任申請社團註冊的原因
2. 民陣是否《社團條例》中附表所列的人,若是,請提供證據
3. 民陣網頁和Facebook專頁是否由民陣建立及管理
4. 在2006年9月11日後,民陣曾舉辦多次集會遊行,包括去年十一大遊行。請提供2006年9月至今,曾經舉辦的公眾遊行及集會的日期及地點
5. 民陣成立以來的收入來源、開支、用作接收任何資金或款項的銀行及戶口號碼
6. 去年12月9日舉辦國際人權日70周年「停止酷刑,尊重人權」聯署的目的及原因

民陣表示,將會尋求法律意見,暫時未有其他回應。

民陣被指違社團條例 林鄭月娥:自由非絕對 警務處按法律辦事 (10:37)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6%e4%ba%8b

民陣被指涉違《社團條例》,社團事務主任要求5月5日前書面提供6項資料,包括民陣未再申請社團註冊原因、收入來源等。特首林鄭月娥今早(27日)在行會前見記者表示,不會評論個別個案,並表示《基本法》下保障市民言論、集會、結社自由,但自由不是絕對,是依法受限制,她相信警務處採取行動是按法律辦事。

「結束一黨專政」違國安法?
林鄭月娥:視乎證據
被問到支聯會口號「結束一黨專政」會否涉違《港區國安法》,林鄭月娥稱要視乎法律、證據、行為。她說,在尊重國家憲法大前提下,同樣應尊重執政的共產黨,「今年是共產黨百年慶典,大家看到共產黨領導下國家在近數十年起飛,為人民帶來美好生活」。


被警察指控違反社團條例 民陣回覆:不認同非法社團指控 不回應提問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E5%95%8F/

民間人權陣線上月底收到警方社團事務主任文件,指控民陣涉嫌違反社團條例,要求4 月 5 日前解釋。民陣今(4 日)公開回覆內容,表示民陣過往多年一直舉行和平、理性、非暴力遊行集會,申請「不反對通知書」,警方過往亦有提出與民陣「合作得好好」的說法,亦未曾質疑過民陣是「非法組織」,「如⺠陣為非法社團,警方與多個政府部門何以一直與非法社團合作?」,強調民陣不認同指控,所以不會逐一回應社團註冊主任的提問,並促請當局一同捍衛《基本法》賦予的自由、人權。

信件上款為警務處助理處長(支援)兼助理社團事務主任陳綺麗,下款為民陣召集人陳皓桓。陳皓桓在信中首先表示,「感謝」警方給予 9 天時間尋找 15 年來所有資料,民陣由 2002 年成立至今,是香港政黨、宗教、工會、同志組織的溝通平台,透過舉辦活動推動香港實現⺠主公平社會,一直堅守合法、和平、理性、非暴力原則,每年多次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跟相關部門開會,並舉辦遊行集會。

而這段期間,警方等政府部門一直與⺠陣合作,從未要求⺠陣申請社團註冊,亦從未警告或質疑⺠陣為非法組織,警方甚至曾在「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聆訊稱民陣是「一個大品牌」,與民陣「合作得好好」,前特首梁振英亦曾在 2013 年七一遊行後稱民陣為「朋友」。

對於當局現時質疑違反《社團條例》,民陣感到相當詫異,「如⺠陣為非法社團,警方與多個政府部門何以一直與非法社團合作?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先生當年何以以行政長官身份稱呼『非法社團』為朋友?」

陳皓桓指,根據《基本法》27 條,香港居民享有結社自由,「⺠陣既不認同臨時立法會所引入的《社團條例》,更不認為我們是非法社團。因此,請恕⺠陣不會逐一回應社團註冊主任的提問。」最後,民陣促請當局一同擁護《基本法》,「捍衛最基本的⺠主、自由和人權。」

陳皓桓:民陣未來路向「同香港人一樣」

陳皓桓向記者表示,知道社團條例訂明,如不回應、回應不完整、不正確都會被視為違法,但坦言,沒有組織會儲存資料 15 年,更何況自己在 15 年前只是小學生,難以給予一個完整回應。他亦稱,結社自由是民陣堅守的原則,不認同警方質疑,無論是自己手上有或沒有相關資料,亦不會理會社團註冊主任遞交資料的要求。

被問到會否擔心被取締,他稱,這要由政權去選擇,如果要取締一個堅守和平、理性、非暴力的團體,對社會的影響難以想像,又擔心結社自由如被破壞,言論、新聞、遊行示威集會自由亦會慢慢喪失,促請政府尊重市民自由。至於民陣未來路向,陳皓桓稱,「民陣嘅路向同大家、同香港人一樣」,希望特區政府、中央政府一同思考「香港點樣走落去」,又相信職工盟、支聯會、社民連、工黨、社總等仍在民陣的團體會堅持與民陣並肩而行,不會放棄香港基本的人權自由。

陳皓桓因去年七一遊行,被控煽惑他人參與、組織及明知而參與遊行 3 罪,案件今於區域法院再提堂。他在上庭前與社民連黃浩銘、曾健成等成員拉起「和平集會無罪 政治檢控可恥」的橫額,又高叫「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釋放政治犯」等口號。同案其餘被告

警方要求民陣解釋未申請社團註冊原因

警方社團事務主任上月 26 日向民陣發信,表示民陣曾於 2006 年 7 月 18 日註冊成為社團,在同年 9 月 11 日申請取消。警方社團事務主任質疑民陣在其後依然以社團形式運作,涉嫌違反《社團條例》第 5 條「任何本地社團均須於其成立或被當作成立後一個月內,向社團事務主任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的規定,要求民陣在 5 月 5 日前,交出 6 項資料,包括:未有再申請社團註冊的原因;民陣是否屬於豁免社團申請的組織,如註冊公司、已登記的職工會等;Facebook 專頁及網頁是否由「民陣」自行管理;由 2006 年 9 月至今,曾舉辦遊行集會的日期及地點;所有收入來源、開支及用作收款的銀行帳戶。

另外,警方同時就民陣聯同支聯會等 28 個組織,聯署予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巴切萊特(Michelle Bachelet Jeria),敦促港府及中國政府改善人權一事,要求民陣解釋參與聯署的目的及原因。警方在信中警告,若沒有根據通知遞交資料,或遞交不完整、虛假或不正確的資料,根據《社團條例》第16(2)及(3),及經簡易程序定罪,各項罪名罰款為 2 萬元。

[ 本帖最後由 6SL7 於 2021-5-4 11:4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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