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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管轄權 Jurisdiction
#1
涉公海姦英女 西班牙釋意漢
https://orientaldaily.on.cc/cnt/china_wo...0_021.html

一名英國少女日前聲稱在一艘巴拿馬註冊的郵輪上,被一名意大利男子強姦,船長在郵輪到達西班牙巴倫西亞時報警,警員事後拘捕疑犯。但法官指,案件涉及兩名外國人,且發生在一艘公海航行的外國註冊船隻上,沒有司法管轄權,決定釋放疑犯。

稱外國船無司法管轄權

案發在當地時間上周四,十七歲事主正與父母享受郵輪假期,郵輪當時由西班牙馬略卡島的帕爾馬駛往巴倫西亞。少女聲稱在清晨五時左右,被十八歲的疑犯強推入他的船艙內強姦。到七時三十五分郵輪在巴倫西亞泊岸的時候,船長向港口管理局通報事件,再由局方報警,疑犯外遊後返船時被捕。

郵輪在同日下午四時前往法國馬賽,事主和她的父母隨船離開,疑犯則扣留在巴倫西亞。由於疑犯是在意大利居住,沒有西班牙住址,因此巴倫西亞的法院當晚釋放疑犯。疑犯目前行蹤未明,但負責此案的西班牙法官促請英國、意大利及巴拿馬採取行動,郵輪公司以案件正在調查為由,拒絕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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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域外法權 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http://www.forum4hk.com/viewthread.php?t...pid=179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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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陸委會斥陳同佳案港府視台灣為中國一部分 拒司法互助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191021.htm
在台灣,陸委會凌晨回應特區政府就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揚言自首的聲明。

陸委會批評港府,在本案上的政治操作,根本處心積慮地凸顯港人在香港以外的大陸地區犯罪,港府沒有任何管轄權,所以必須送回大陸審理;同時港府也用相同的邏輯,企圖將台灣納入「一個中國」政治框架下,強調陳同佳案只有台灣才有管轄權,將台灣視為中國一部分,所以台港之間不能進行司法互助協商,批評這樣的政治操作無疑是沒有「送中條例」之下的送中實踐,矮化台灣主權,破壞司法正義與人權,台灣絕對不可能接受,更不可能配合操作,陸委會又批評港府拒絕提供司法互助。

陸委會又表示,港府聲稱陳同佳「自願自首」,但從宣布的時間、聲稱勸服陳同佳投案的相關人士及其背景,與種種不合常理的情節,乃至港府和親中傳媒等配合一致的說詞和操作,都可輕易看出這是有背後政治力量精心操作的投案安排,難怪外界會懷疑陳同佳是「被自首」,港府聲明完全無法釋疑。

蘇貞昌:林鄭月娥背後是大陸 交出陳同佳把送中合理化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191021.htm
對於特區政府願意協助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投案,在台北,行政院長蘇貞昌說,香港特首林鄭月娥背後是大陸,過去都不理會台灣一再要求司法互助,現在卻企圖把陳同佳送台灣,來讓送中條例合理化,現在香港民眾這麼反送中,呼籲林鄭月娥好好聽取香港民意,回應要求,不要做這種政治操作。

蘇貞昌表示,香港人殺香港人,現在人在香港監獄,林鄭月娥卻不辦,過去台灣政府一再要求司法互助,但現在突然改變態度,這是非常詭異。

而內政部長徐國勇說,台港須有司法互助協定,才能根據犯罪地審判,且屬人主義優先,並無雙重標準問題。

另外,陸委會批評港府強調陳同佳案只有台灣才有管轄權,是因為港府將台灣視作大陸一部分,形容港府做法矮化台灣。

蔡英文:台灣及香港應就陳同佳案進行司法互助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191020.htm
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早前去信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表示決定前往台灣自首。在台灣,蔡英文總統表示,案件不論是在台灣或香港審理,雙方之間的司法互助很重要,畢竟案件跨越了兩個管轄權,她呼籲香港提供司法協助,如果港府決定在香港審理,台灣也會協助,重點在於,案件審理必須有雙方司法互助,才能有完整司法處理。

蔡英文出席民進黨活動時指出,面對大陸打壓,一定要保住台灣主權,又形容香港近期面臨的情形,是因為沒有主權所導致,呼籲台灣人要選一個能夠保住自由民主生活方式的總統。蔡英文表示,若果再當四年總統,加上立法院議席過半,台灣一定脫胎換骨。

台法務部稱香港現行法律對部分跨境犯罪有域外管轄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191019.htm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表示,本港警方無基礎在香港檢控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香港與台灣亦無刑事法律互助,特區政府只能透過提供協助,落實他決定自首的心願。

在台灣,法務部發表聲明,反駁香港司法機關對台灣殺人案無管轄權說法,形容香港檢控等機關早在去年已經調查並搜集陳同佳案件的證據,與報道所謂港府強調香港法庭對案件疑犯無管轄權,是大相徑庭而昧於事實。

聲明又指,香港現行刑法雖以屬地原則為基礎,但在香港現行法律中,包括「侵害人身罪條例」、「防止賄賂條例」等跨境犯罪行為,均有域外管轄的規定,無違反香港基本法的問題。若將此理解為香港法律絕不可適用域外,顯然不符實情。

台陸委會指特區政府推卸責任 刻意放棄司法管轄權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191019.htm
在台北,陸委會就香港女子在台灣被殺案發表聲明稱,台灣司法單位已盡最大努力積極偵辦,但港方至今未提供本案任何在港證據,更漠視應追訴殺人犯罪的執法立場,在在顯示推卸責任、刻意放棄司法管轄權、別具用心。

陸委會重申,香港在這宗案件並非無管轄權,特區政府應秉持追訴殺人罪執法立場,依法律程序積極續押偵辦。

陸委會又說,對於少數媒體顛倒是非,隨之起舞、模糊焦點感到遺憾。

陳同佳案:殺害女友嫌犯願赴台灣自首 再引台港司法角力
https://yahoo-news.com.hk/BBCChineseNews/6940/
AFP
陳同佳案引發「反送中」示威,「反送中」示威引發不滿北京管治之香港群眾高調紀念台灣雙十國慶。
香港與台灣當局分別證實,涉嫌在台北殺害女友潘曉穎並棄屍的青年陳同佳,已經同意在香港服刑完畢後到台灣自首。但台灣官方表示,希望香港政府續押陳同佳。

陳同佳今年4月因洗錢罪名被香港法院判處監禁,預計將於近日刑滿出獄。聖公會香港教省秘書長管浩鳴法政牧師星期五(10月18日)表示,陳同佳已經致函香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告知其決定。

香港特區政府對外表示,港府於台灣沒有司法管轄權,無法就陳同佳在台犯行進行司法審查。此前林鄭月娥政府為此提出修訂《逃犯條例》,結果引爆自6月持續至今之「反送中」示威。台灣大陸委員會星期六(19日)批評港府「刻意放棄司法管轄權、別具用心」。

綜合分析,因為兩岸三地高度的政治敏感緊張關係,以及在香港示威仍未止息的當下,即使陳同佳抵台自首,短期間台港在司法合作上阻礙仍在。

林鄭月娥宣佈撤回《逃犯條例》修訂 「四項行動」回應「五大訴求」
香港反逃犯條例大遊行:台灣人的警醒與沉默
逃犯條例:中港擬互相移交嫌犯的種種憂慮
有關引渡:你需要了解的六件大事
香港逃犯條例修訂爭議 一張圖看完全過程
林鄭月娥:陳同佳自首可紓解香港社會緊張氛圍
林鄭月娥星期六出席香港商業電台議政節目時表示已收到陳同佳方面來函。她認為,陳同佳計劃自首「是一個令人釋懷和寬心的結局」,她又稱陳同佳的決定為香港社會「帶來寬鬆的感覺。」

林鄭月娥在民主派議員抗議聲中步出香港立法會會議廳(16/10/2019)
Reuters
林鄭月娥曾多次表示,處理陳同佳案是推動《逃犯條例》修訂案的初心之一。
林鄭月娥稱,香港警務處星期五已致函台灣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並稱香港特區政府將提供給台灣合法及合理的協助。

陳同佳預計下星期三(23日)刑滿出獄,港府星期五晚間
發表新聞稿稱
,香港律政司沒有足以控告陳同佳在台灣涉殺人之證據,對於陳同佳在台灣涉嫌犯的罪,香港法庭並無管轄權,不可能將陳同佳續押,或向他追訴涉嫌在台灣所犯的罪行。

至於聖公會管浩鳴牧師為何會牽涉其中,管浩鳴牧師向香港媒體介紹,他一向有到監獄探望囚犯,半年前主動認識陳同佳。管牧師稱,陳同佳對於自己引發了《逃犯條例》爭議感到「很不開心」,希望回去台灣自首後,香港的爭端能得以平息。

聖公會是香港其中一個主要辦學團體,香港媒體曾報道,陳同佳正是香港聖公會旗下某中學的畢業生。

台灣回應:陳同佳一入境台灣將馬上被逮捕
台灣中央社報道,負責偵辦此案的台灣士林地方檢察署發言人邱智宏表示,因為台灣已發通緝令,陳同佳只要入境台灣,當局便可立即逮捕他,再作後續刑事程序。邱志宏說明,「港人的處理程序與其他外國疑犯並無分別」。

但是,台灣陸委會以及法務部都呼籲香港政府繼續扣押陳同佳,追訴其殺人罪行。

香港目前與20個國家簽有長期引渡協議
[Image: _106405714_chinese_hk_extradition-nc.png]
BBC
中央社引述陸委會聲明說:「司法單位已盡最大努力積極偵辦,但港方迄未提供本案任何在港證據,更漠視應追訴殺人犯罪的執法立場,在在顯示其推卸責任、刻意放棄司法管轄權、別具用心。」

陸委會與法務部均呼籲香港秉持「追訴殺人罪」的執法立場,按法律程序續押追訴。台灣會在「對等、尊嚴及互惠」之基礎,提供證據給香港依法追究嫌犯刑責。

法務部稱,懷疑陳同佳在香港時已預謀犯案,因此香港「並非無管轄權」。再者,所涉的殺人罪為「萬國公罪」,香港應積極續押追訴。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PR2fxVHapyI&t=71s

陳同佳「蝴蝶效應」
今年20歲的陳同佳,涉嫌在去年2月,於台北酒店內殺害同為香港籍,並懷有身孕的女友潘曉穎。
陳之後潛逃回港
,因為在香港盜刷死者信用卡,而被香港法院以洗錢罪判刑29個月。

陳同佳的案件,
觸發香港政府啟動修訂《逃犯條例》
以及後續震驚國際的香港「反送中」示威。

為引渡陳同佳赴台接受法律調查,香港政府今年初提出修訂《逃犯條例》,以便以個案方式與台方安排引渡。但這個修訂建議若通過,將同時適用於中國大陸和澳門,結果引起香港民眾甚至商界的反對,大規模「反送中」示威運動從6月開始至今尚未平息。期間,數次有上百萬人上街抵制此案。

雖然林鄭月娥在9月9日宣佈
將撤回修例
,但似乎無法停止社會疑慮,尤其示威期間的警民衝突,引發的嚴重社會撕裂 ,尚未止息。

不過,林鄭月娥星期六對港媒表示,陳同佳案不是促使港府修訂《逃犯條例》的唯一原因,而是因為香港法律制度有不足與漏洞,與一些地方沒有刑事法律互助,未能移交逃犯,往往未能伸張正義。

據台灣媒體報道,去年案發後,士林檢地檢署多次向香港律政司提出司法互助未果,因此對陳同佳發出長達30年時效的通緝令。士林地檢署也曾請求香港協助調查、遣送被告來台接受偵審,都未獲回復。

參與聲援香港「反送中」抗議的台灣群眾(29/9/2018)
Getty Images / NurPhoto
香港「反送中」抗議引起台灣社會共鳴。

陳同佳欲自首 台拒接收荒謬
https://hk.news.yahoo.com/%E9%99%B3%E5%9...003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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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修例風波】台媒稱有檢警人員抵港待命 陳同佳踏足台灣航機即拘捕
https://hk.news.yahoo.com/%E4%BF%AE%E4%B...00418.html

【修例風波】馬英九轟蔡英文急轉彎 指台灣亦不容跨境押人
https://hk.news.yahoo.com/%E4%BF%AE%E4%B...00548.html
台灣拒絕殺人案疑犯陳同佳自首態度突變,提出派員到香港押解陳同佳,被港府拒絕。台灣的馬英九前總統批評,蔡英文政府同意陳投案是正確決定,但雙方應不在對方境內行使公權力前提相互合作。

馬英九對台灣傳媒說,蔡英文府應請求港府幫助陳同佳在今天釋放以後到台灣;但在此之前,台灣要解除對陳同佳的入境管制,陳才能夠入境,在這種情況下才可能完成他投案行動。

馬英九也提到,港府發布台灣的人員不能到香港去押解。馬英九認為,雙方應不在對方境內行使公權力的前提下相互合作,「我們也不會容許其他國家的警察到台灣來押解」。被問及蔡英文此舉是否是「髮夾彎」,馬英九批評,「當然是啊,哪一件事不是,舉一件看看。」

台灣新黨發言人王炳忠則批評,陳同佳殺人罪行與罪證都在台灣,司法管轄權當然也應在台灣,但蔡英文政府機關算盡,泯滅人性,一度要限制陳入境投案,喪盡天良。新黨籍律師陳麗玲表示,她自願擔任被害人起訴代理人,請潘曉穎家屬與她聯絡,將陳同佳繩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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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港人港珠澳橋被扣 張建宗:內地有司法權
https://hk.news.yahoo.com/%E6%B8%AF%E4%B...24828.html
署理行政長官張建宗表示,港珠澳大橋的「三地三檢」只屬於通關安排,但根據屬地原則,內地有權於屬地行使司法管轄權,又指大橋東人工島上的安檢站屬臨時性質,只是因應國家主席習近平到訪澳門而設立,形容屬非常時期的非常安排,旨在加強安檢,不要過份演繹。

對於有港人在港珠澳大橋乘穿梭巴士往澳門途中被公安帶走,張建宗指,入境處及駐粵辦已跟進事件,並接觸事主家屬。

另外,南華早報報道,他們一個報名並獲澳門當局確認,採訪回歸活動的記者,下午坐船到澳門時,當局以「有強烈跡象顯示他會在澳門參加危害公共安全及秩序的活動為理由」拒絕他入境,安排他坐船返港。

政府指粵港澳政府有責任各按法律在大橋屬地內執法
https://hk.news.yahoo.com/%E6%94%BF%E5%B...29657.html

政府發聲明表示,港珠澳大橋的建設及開通,並無改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21號》所訂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界線及範圍;亦無改變本港及內地就大橋的司法管轄權的劃分。

發言人表示,根據香港、廣東省及澳門政府於2010年簽訂的《三地政府協議》,確立「適用屬地法律原則」,三地政府有責任各自按其法律於大橋上自己的屬地內執法及行使司法管轄權,以確保在大橋上的任何範圍不會出現法律真空,亦確保國家級跨境基建設施的保安及行車安全。又表示位於香港範圍的香港連接路及香港口岸的運作及執法,如有入境旅客或車輛在大橋香港段違法,即使未抵達香港口岸完成辦理入境手續,香港執法機關仍可行使執法權,不會有在大橋上出現法律真空或無法可執。

對於珠海市公安局日前增設的安全檢查站,特區政府指地點位於珠海範圍,屬內地司法管轄範圍,因此不會亦不宜干預內地政府在有關司法管轄範圍行使執法權,又指安排與「三地三檢」安排並無牴觸。

政府:內地公安東人工島設安全檢查站屬臨時性質 無抵觸三地三檢
https://hk.news.yahoo.com/%E6%94%BF%E5%B...00106.html
政府發言人回應有關港珠澳大橋東人工島司法管轄權的查詢,指香港特區政府不會亦不宜干預內地政府於其司法管轄範圍行使執法權,正如內地及澳門政府均不會干預香港特區政府於香港特區範圍內的執法事宜,並指上述安排與《三地政府協議》中第18條所訂明的「三地三檢」安排並無抵觸。

發言人指,據了解,因應澳門回歸20周年慶祝活動和國家領導人訪澳的情況,內地有關當局決定加強港珠澳大橋的保安風險管理。珠海市公安局於本月9日在廣東省公安廳網頁公布,珠海市公安機關於本月10日至22日期間,在大橋東人工島設立安全檢查站。該部分位於珠海範圍,屬內地司法管轄範圍。香港特區政府不會亦不宜干預內地政府於其司法管轄範圍行使執法權,正如內地及澳門政府均不會干預香港特區政府於香港特區範圍內的執法事宜。

發言人續指,上述安排與《三地政府協議》中第18條所訂明的「三地三檢」安排並無抵觸,即三地政府須分別在其屬地設立獨立的口岸設施,並依照各地適用法律分別對進出口岸的旅客、車輛和貨物進行出入境查驗。內地公安機關於大橋東人工島設立的安全檢查屬臨時性質,並非取代原有的出入境口岸。旅客完成安全檢查後會繼續行程,經大橋抵達相關出入境口岸後仍須接受入境及海關檢查。

發言人又指,根據香港、廣東省和澳門政府於2010年簽訂的《港珠澳大橋建設、營運、維護和管理三地政府協議》,其中第二條確立了「適用屬地法律原則」。港珠澳三地政府有責任各自按其法律,於大橋上自己的屬地內進行執法及行使司法管轄權。有關安排能確保在大橋上的任何範圍不會出現法律真空,亦確保這座國家級跨境基建設施的保安及行車安全。根據「屬地原則」,位於香港範圍的香港連接路及香港口岸的運作及執法由香港特區政府遵照香港法律執行;位於珠海範圍的大橋主橋的運作及執法由內地部門按內地法律執行;而位於澳門範圍的澳門口岸的運作及執法則由澳門特區政府按澳門法律執行。按上述原則,如有入境旅客或車輛在大橋香港段發生任何違法行為,即使未抵達香港口岸完成辦理入境手續,香港執法機關仍可行使執法權,不會有在大橋上出現法律真空、無法可執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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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珍言真語】[獨家專訪]鄭文傑 (1)(字幕) :英國倫敦訪鄭文傑逃港心路歷程;艱難抉擇終勇敢站出,只因道德責任感;如向中共屈服會後悔一生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w5Sc6AVq9k4
[youtube]w5Sc6AVq9k4[/youtube]

【珍言真語】[獨家專訪]鄭文傑(2)(字幕):在西九龍「被送中」的詳細過程;在福田派出所被關在籠中籠坐老虎椅審訊,有威嚇性且不對等。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ehPTKCjbs8
[youtube]-ehPTKCjbs8[/youtube]

【珍言真語】(字幕)鄭文傑(3): 被虐待至精神崩潰,再開始洗腦套料;有審訊人員操百份百香港廣東話;擔心被控政治罪名,只能承認較輕的嫖娼。|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g3np7KduzRc
[youtube]g3np7KduzRc[/youtube]

【珍言真語】(字幕)鄭文傑(4): 大陸新設聯合辦案中心關押香港示威者;辦案人員親口承認港人示威被抓回大陸;所有使領館的人員隨時成為中共目標。|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6CGMcdF4CEY
[youtube]6CGMcdF4CEY[/youtube]

[ 本帖最後由 大冬瓜 於 2020-1-7 14:2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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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港區國安法:李國能稱港三權分立 徐澤斥搞司法獨大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070...2_001.html

《港區國安法》規定由特首指定法官審理國安案件,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早前撰文質疑此舉損害香港的司法獨立。全國港澳研究會會長、前港澳辦副主任徐澤今日(6日)撰文反駁,指《基本法》規定的特區政治體制,是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非「三權分立」,任命法官是香港《基本法》賦予行政長官的重要權力。

李國能早於全國人大常委會上月底通過港區國安法草案前發文提出有關質疑。徐澤在報章撰文逐一反駁,指行政長官是「雙特首」,既是行政機關的首長,更是特區首長,所擔負的責任決定了行政長官是特區執行《基本法》的第一責任人,其被賦予的職權中就包括任命法官。

徐澤指,李國能通過判例建立了香港法院的憲法性管轄權,也就是違憲審查權,努力營造「司法獨大」、「司法至上」,硬是把行政長官視為只是行政機關首長,他才能得出「行政長官指定法官是行政干預司法,損害司法獨立」的看法。徐澤批評這正是長期以來,香港社會普遍存在的一個對特區政治體制的錯誤理解,即把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扭曲為「三權分立」體制的主要原因所在。

對於法官的任命權或不任命權,徐澤強調權在行政長官,而有關權力是實質性的,不是程序性的,而特首任命法官前,還要徵詢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他認為司法獨立是指法官獨立審判案件,不受任何個人或機構的干涉,司法人員的履職行為不受法律追究等,但司法機構並不因此就有權拒絕來自其他方面的合法制約,司法機構並不因此可以變成一個自把自為的獨立王國,又強調司法獨立絕不是「司法獨大」,更不是「司法至上」。

他在文末又指李國能及其響應者之所以提出了一些違反《基本法》的觀點,大概是因爲他們從沒有全面準確地理解 一國兩制的憲制秩序是以憲法和《基本法》為共同憲制基礎,他呼籲對方搞清楚憲法和《基本法》關係,而這是每個打算以香港為家、建設香港新家園的人,尤其是掌握公權力且身居要職的人必須掌握的基本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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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Google被控誹謗 申推翻海外派票上訴遭駁回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19041...2_001.html

東方報業集團(下稱「東方」)2015年民事控告總部設於美國的搜尋網站Google Inc.誹謗,因Google旗下網站blogspot.hk、groups.google.com和google.com.hk分別在2014年的2月、3月和2015年4月至10月,有多段貼文涉嫌誹謗東方,因此入稟法庭,包括要求Google Inc.就有關誹謗言論對東方造成的損害作出賠償,提供發布有關貼文的用戶資料等。Google Inc.過去曾就有關在本司法管轄範圍外送達事宜向法庭提出3次申請,而就最後一次申請,去年高院上訴庭作出書面裁決,撤銷Google Inc.的上訴,裁定訟費歸東方,就部分申請Google已向東方支付訟費105萬港元。

原告人包括東方報業集團有限公司、東方日報督印有限公司、太陽報督印有限公司;被告則是Google Inc.(後改名Google LLC.)。東方分別就blogspot.hk、groups.google.com和google.com.hk涉嫌刊登之誹謗,於2015年10月26日提呈3份入稟狀。

就第一份入稟狀及第二份入稟狀,東方要求被告賠償,並要求法庭禁止被告發布或安排發布或參與發布該些或類似言論及提供有關用戶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地址、電郵地址、身份證號碼和網絡通訊位置(即IP Address)。而第三份入稟狀,東方則要求被告賠償及法庭禁止被告發布或安排發布或參與發布該些誹謗字眼。

高院於2015年11月批准東方可向以美國為註冊公司地址的Google Inc.海外派發入稟狀,Google Inc.一方於2016年10月20日向法庭申請推翻海外派票許可,法官即日駁回其申請並下令Google Inc.支付訟費。

高院法官判決時指,某些涉案言論對原告構成誹謗是無可爭議的。原告在提出訴訟前,已於2013年10月、2014年2月及2015年4月3次通知被告有關誹謗言論的存在,但被告沒有刪除有關誹謗言論,收到通知後仍不從涉案網站中刪除有關誹謗言論,便可推斷出與有關誹謗言論扯上關係,因此,表面看來原告是有訴訟因由提出今次訴訟。

Google Inc.於2016年12月7日向原訟庭提出上訴許可,要求撤銷高院法官的命令,原訟庭同日撤銷Google Inc.的上訴許可申請,裁定訟費歸東方。同年12月20日Google Inc.再向上訴庭提出上訴許可,上訴庭於2017年2月批准上訴,而聆訊亦於2017年12月12日進行,上訴庭3位法官在聽取雙方陳詞後,終於在2018年2月6日作出書面裁決,撤銷Google Inc.的上訴。

上訴庭法官在判詞中指,原告所投訴之字眼能構成誹謗,原審法官亦已考慮發布程度之證據並推論有實質發布,而且根據其他案例,企業在誹謗案中並不需要證明有實際損害便可提告,再加上在此海外派票事宜中,原告已證明有真正及實質侵權發生在香港,故撤銷Google Inc.之上訴,並裁定訟費歸東方。

最終涉及上訴庭於2017年2月之批准及2018年2月6日的判決,Google Inc.向東方支付了105萬港元訟費。

[ 本帖最後由 九龍超人 於 2020-7-27 05:5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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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律師入稟高院要求律政司控告陳同佳謀殺 指香港對案件有司法管轄權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4%E6%AC%8A

港人民權民生黨主席律師蕭思江昨透過其律師事務所入稟高等法院,指台灣潘曉穎命案殺人疑犯陳同佳因洗黑錢罪刑滿出獄後,聲稱會赴台自首但至今仍未實行。蕭指雖然命案在台灣發生,但由於女死者是香港市民,故認為香港對案件有司法管轄權,希望法庭裁定律政司司長有權在香港以謀殺罪控告陳同佳。

原告為營運港人民權民生黨的華孝有限公司(SINO MORAL LIMITED),3名被告依次為律政司司長、警務處處長及陳同佳。入稟狀指,陳同佳在2018年2月於台灣殺害女友潘曉穎,及後畏罪潛逃回港,陳同佳在香港承認4項洗黑錢罪遭判囚29個月,在2019年10月23日刑滿出獄,陳聲稱會赴台自首,但至今仍留在香港。

原告強烈要求陳同佳承認謀殺罪,但由於台灣的刑罰體系包含死刑,故認為陳同佳為了自己著想,在香港被定罪會比在台灣被定罪更好。原告指律政司司長常稱由於命案於台灣發生,而非香港境內發生,故香港沒有司法管轄權以控告陳同佳謀殺罪。但原告認為由於女死者在罪行發生時是香港市民,故認為香港對此有司法管轄權,向陳同佳控以謀殺罪。

原告引述《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9條指,「在任何關於在公海或香港以外任何地方所犯罪行的公訴書內,指稱受損害的人在所控告的罪行發生時是在香港法院的司法管轄權範圍內的,即為法院具有司法管轄權聆訊和裁定該案件的足夠指稱」。原告希望法庭裁定律政司司長有權在香港以謀殺罪控告陳同佳,另認為無論陳同佳認罪與否,陳早前向警方承認謀殺女友的供詞亦應呈堂成為有力證據。

陸委會:若裁定香港有陳同佳案司法管轄權 將積極提供協助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455629

台灣的陸委會指,若香港高等法院裁定香港有陳同佳一案的司法管轄權,將會積極提供相關證據協助,絕不會設置任何障礙。

日前有律師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院裁定香港對陳同佳涉嫌在台灣殺人案有司法管轄權,台灣的陸委會回應指,若法院裁定港府有司法管轄權,並向台灣提出請求,台灣政府會在對等尊嚴及互惠的基礎上,積極提供相關證據,絕不會設置任何障礙協助港府後續追訴,共同實現司法正義,還給被害人與家屬公道,重申台港雙方有必要就此案進行司法互助合作。

[ 本帖最後由 失踪的老公 於 2021-11-4 18:5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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