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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違公德行為罪
#1
偷窺及偷拍
http://familyclic.hk/tc/topics/Daily-liv...t-filming/

XI. 偷窺及偷拍

如閣下偷窺或偷拍他人的私處,如性器官或臀部,不論該部位是否有內衣遮蔽,您將有可能觸犯以下罪行(視乎個別情況而定):

A. 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在《普通法》下,作出任何下流、猥褻、冒犯、令人厭惡的行為,或進行有可能致使社會思想腐化、道德敗壞、有傷風化及破壞秩序的事,均屬犯罪。

控方必須證明至少兩人能目擊事發經過,而被告所犯之事亦必須在公眾人士確實有機會目睹的地方發生;這並不表示事發現場必定是公眾地方,只要該地點可讓公眾人士有機會目睹事發經過便可,例如面向公眾街道的露台,或面向公眾地方的私人房間,而當時房間大門沒有關上。

觸犯此罪行的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及罰款。

B. 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如您在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不論單獨或結伴出現,而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自身的安全或利益,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監禁2年(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160(3)條)。

遊蕩是指任何人沒有實際目的或原因,在受管制的地方徘徊、逼留或流連。受管制的地方不一定是密閉地方。

根據法例,建築物的「共用部分」指:
1.入口大堂、門廊、通道、走廊、樓梯、樓梯平台、天台、升降機或自動梯;
2.建築物佔用人共用的地窖、洗手間、水廁、房、浴室或廚房;
3.圍地、車房、停車場、汽車間、或里。

C. 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控方可考慮引用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161(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令自己或他人獲益),起訴偷拍者。

法庭曾在一宗案件界定「電腦」的定義:任何電子裝置,能以特定形式接收訊息(數據),並可以按照預定但可變的指令(程式)執行一連串運算,從而產生資訊或訊號形式的結果。

按照此定義,「電腦」可包括數碼相機和智能手機,這些裝置均可用來拍照或拍攝短片。而涉案的偷拍行為在公眾抑或私人地方發生,並不重要。

任何人觸犯此條例,可處5年監禁。

D.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偷窺或偷拍另一人的私處,將可視作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以致可能破壞社會安寧而被檢控。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喧嘩或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的言詞具恐嚇、辱罵或侮辱意味,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遭破壞,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 第17B(2)條)。

「公眾地方」是指任何公眾人士於當其時可以付費或其他方式,有權進入或獲准進入的地方;而就集會而言,公眾地方包括於當其時和為該集會的目的,屬於或將會屬於公眾地方的任何地方。例如公眾可使用的洗手間、街道、可進入的花園及港鐵車站等。

「擾亂秩序」則指「不守規矩或帶有攻擊性」或「破壞公眾秩序或體統」。某種行為可否被界定為擾亂秩序,將涉及事實判斷,須由法庭於聆訊時處理。擾亂秩序的行為可包括偷拍另一名女子的裙底、企圖偷拍裙底或偷窺他人如廁等。

任何人的行為如對他人構成實際傷害或可能構成實際傷害;或對某人的財產構成實際傷害或可能構成實際傷害,而當事人在場,便屬破壞社會安寧。如有人擔心自己因襲擊、聚眾毆鬥、動亂、非法集結或其他滋擾行為而受傷害,亦表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已經發生。法庭會判斷有關行為是否可能破壞社會安寧,亦即考慮該種行徑有否可能觸怒普羅市民,但不會判斷社會安寧是否已遭到實際破壞。

個別行為是否可能破壞社會安寧,將視乎個別案件的情況而定。然而,法庭基於公眾對偷拍裙底的反應,一般會判斷社會安寧已可能遭到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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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男警涉拍裙底 「不誠實取用電腦」19罪改控「有違公德行為」18罪 (13:18)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8%E7%BD%AA

偷拍裙底控有違公德休班警認19罪
https://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6_0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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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trans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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