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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法權 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1
【域外法權】(20/06/2019)快速處理台灣殺人案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hj4_QPP1qWI
[youtube]hj4_QPP1qWI[/youtube]

促政府批草案 香港審陳同佳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1/20709595

【逃犯條例】方案被指不可行 楊岳橋:「域外法權」有案例 田北辰:「港人港審」更全面 (20:08)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8%E9%9D%A2

律政司長鄭若驊今(7日)在記者會上稱,坊間提出擴大「域外法權」或引入「港人港審」等五個方案,來取代政府目前修訂《逃犯條例》,均「不確切可行」。建議擴大「域外法權」的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楊岳橋稱,見不到政府有誠意解決問題和回應坊間質疑,只是將問題技術化,是唯我獨尊;倡議「港人港審」的實政圓桌立法會議員田北辰,亦對政府回應感詫異,斥責鄭若驊猶如沒看過他的方案,未能提出令他覺得啞口無言的原因,「更令我覺得自己方案係得」。

相關報道:鄭若驊:港人港審、域外法權均「不確切可行」 有否實施《公民權利公約》非考慮因素

楊岳橋重申,如兒童性侵犯等刑事案,香港目前是有域外法權,過往已有3宗案件曾交回香港審理及定罪判刑,其間取證不過是技術問題。其「域外法權」方案與政府提出的逃犯條例修訂一樣,是涉及程序改變,其方案則是加強法庭權力,不明白為何不能有追溯權。

田北辰亦重申,他是建議先移除現時《逃犯條例》中,不包括中國其他地方的法律限制,即可處理台灣殺人案,之後再修例「港人港審」,故不存在處理不到台灣案的問題。另外,香港現時與加拿大和德國等國家的逃犯引渡長期協議容許,若特首堅持不引渡疑犯到對方國家,對方可要求在香港法庭審理,反映特首已有類近「港人港審」的權力。

至於鄭若驊說取證困難,田北辰則指出,現行修例中,要求移交一方只需提交表面證據即可,令本港法庭更難把關;港人港審則可讓香港法庭可全面聆訊。

胡志偉斥李家超欺騙市民

民主黨主席胡志偉稱,保安局長李家超在記者會上被問到,特首可否拒絕內地移交逃犯要求時,只說國與國之間移交逃犯,特首可拒絕。胡志偉指出,香港與中國不是國與國的關係,李家超的潛台詞是「不會拒絕」,斥責李家超在欺騙香港市民。

香港本土毛孟靜批評,鄭若驊沒逐點回應法律學者陳弘毅等提出的反建議,只以「一大籮」說話,將別人意見「一筆勾消」;鄭若驊亦不敢評論內地司法制度。

[ 本帖最後由 12AX7.ECC83 於 2019-6-21 05:3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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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逃犯條例.短片】鄭若驊:港人港審、域外法權均「不確切可行」 有否實施《公民權利公約》非考慮因素 (17:15)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0%e7%b4%a0

律政司長鄭若驊與保安局長李家超下午就《逃犯條例》修訂見記者,對有意見提議,應先藉擴大「域外法權」或引入「港人港審」等坊間五個方案,來處理去年的台灣殺人案,鄭若驊均表示「不確切可行」。

相關報道:【逃犯條例】陳弘毅提三建議倡「港人港審」撮要(附全文)

陳弘毅評論逃犯條例建議修訂全文

陳弘毅網誌英文全文

鄭若驊表示,第一、香港屬普通法域,一般只能處理在境內發生的刑事罪行,擴大域外法權,會令外地發生的行為,變成香港法律下的刑事罪行;第二、如此修訂法例,只能處理修訂後干犯的罪行,不能應用於去年的台灣殺人案;第三,如果加入條文引入追溯期,會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刑事罪和刑罰沒有追溯力等條文。

有記者提到,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關注修訂《逃犯條例》做法,會將法庭擺上很困難的地方,問政府的堅持是否意味對陳弘毅所言聽不入耳。鄭若驊表示,陳弘毅等人建議引入「港人港審」等方案,須將現行《逃犯條例》所有46個罪類都要歸入,會對本港普通法一貫的「屬地原則」(即只處理在當地發生的刑事罪行)作根本改變;另外,從外地取證或將相關證供提交本港法庭等程序,亦會有困難。

對內地仍未實施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鄭若驊表示,新加坡及馬來西亞也未實施上述公約,但均已與香港簽訂移交逃犯協議;香港過往亦不會以有關國家或地區有否實施公約,作為簽訂協議的考慮;面臨引渡的港人,也可先向香港法庭申請司法覆核。

問到如何評價內地司法制度,鄭若驊說須「好小心」,因移交安排除了適合已簽訂的20個國家,餘下的173個國家都適用,重申不會隨便評價某一地方司法制度。

有傳媒問及,台灣方面表明不會接受現框架的《逃犯條例》修訂,特區政府會否有後備方案,讓台灣殺人案彰顯公義;若未能做到,保安局等負責人須否道歉或作其他交代。李家超表示,每個人都應積極推動有關修訂落實,不應該再「鴕鳥」,形容特區政府相關官員一直都「不辭勞苦」,跟台灣方面溝通。

至於往後會否將涉及《基本法》23條或國家安全的罪行,以任何形式引入《逃犯條例》,李家超重申,立法會審議時會加以處理,目前的《逃犯條例》框架亦不會納入政治罪行。

被問到有傳政府已指示本立法年度內要先通過《逃犯條例》修訂,此後才會提交其他法案,李家超只表示,會按相關法案優次來處理。至於會否要立法會在本立法年度加開會議,確保《逃犯條例》修訂通過,李家超重申,立法會若努力相關工作,他仍然相信可以趕及完成審議,當局也會樂意引入符合特區政府今次政策目標的意見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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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逃犯條例】陳弘毅提三建議倡「港人港審」撮要(附全文) (16:34)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7%EF%BC%89

[Image: ad6b8a3bc12434a9a7b37af2c3c4bfee.jpg]

政府提出修訂《逃犯條例》引起爭議,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日前在網誌撰文,提出三項建議,包括:

1)應只局限於引渡最嚴重罪行,以確保只在罕有、例外情况才移交;

2)移交安排無追溯力;

3)考慮田北辰提出的「港人港審」,即港人不被移交至內地,而是在香港被檢控。

相關報道:倡逃犯修例限最重罪 無追溯力 陳弘毅:港人港審值得支持

陳弘毅評論逃犯條例建議修訂全文

陳弘毅網誌英文全文

網誌以英文撰寫,陳弘毅表示,現行修例極大地增加特首在移交方面的權力,是對現行法律的根本改變(fundamental change in the existing law),而不少港人憂慮特首難以拒絕來自中央政府的移交請求,令中港之間的移交不限於例外、罕有情况,變為恒常卻沒有額外保障,若政府及立法會要繼續推行草案,應增加限制及保障。

陳弘毅另表示,兩地在沒有簽訂協議下引渡逃犯一向都是「例外」(exceptional),舉例在美國、加拿大及英國,都是在相當罕有的情况才會如此移交(見表)。

Albert Chen's Commentary on Proposed Changes to Hong Kong's Extradition Law
A Commentary on the Fugitive Offenders and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in Criminal Matters Legislation (Amendment) Bill 2019 (“the Bill”)
http://researchblog.law.hku.hk/2019/05/a...posed.html

[ 本帖最後由 12AX7.ECC83 於 2019-6-20 01:1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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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司法管轄權 Jurisdiction
http://www.forum4hk.com/viewthread.php?tid=14618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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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港人港珠澳橋被扣 張建宗:內地有司法權
https://hk.news.yahoo.com/%E6%B8%AF%E4%B...24828.html
署理行政長官張建宗表示,港珠澳大橋的「三地三檢」只屬於通關安排,但根據屬地原則,內地有權於屬地行使司法管轄權,又指大橋東人工島上的安檢站屬臨時性質,只是因應國家主席習近平到訪澳門而設立,形容屬非常時期的非常安排,旨在加強安檢,不要過份演繹。

對於有港人在港珠澳大橋乘穿梭巴士往澳門途中被公安帶走,張建宗指,入境處及駐粵辦已跟進事件,並接觸事主家屬。

另外,南華早報報道,他們一個報名並獲澳門當局確認,採訪回歸活動的記者,下午坐船到澳門時,當局以「有強烈跡象顯示他會在澳門參加危害公共安全及秩序的活動為理由」拒絕他入境,安排他坐船返港。

政府指粵港澳政府有責任各按法律在大橋屬地內執法
https://hk.news.yahoo.com/%E6%94%BF%E5%B...29657.html

政府發聲明表示,港珠澳大橋的建設及開通,並無改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21號》所訂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界線及範圍;亦無改變本港及內地就大橋的司法管轄權的劃分。

發言人表示,根據香港、廣東省及澳門政府於2010年簽訂的《三地政府協議》,確立「適用屬地法律原則」,三地政府有責任各自按其法律於大橋上自己的屬地內執法及行使司法管轄權,以確保在大橋上的任何範圍不會出現法律真空,亦確保國家級跨境基建設施的保安及行車安全。又表示位於香港範圍的香港連接路及香港口岸的運作及執法,如有入境旅客或車輛在大橋香港段違法,即使未抵達香港口岸完成辦理入境手續,香港執法機關仍可行使執法權,不會有在大橋上出現法律真空或無法可執。

對於珠海市公安局日前增設的安全檢查站,特區政府指地點位於珠海範圍,屬內地司法管轄範圍,因此不會亦不宜干預內地政府在有關司法管轄範圍行使執法權,又指安排與「三地三檢」安排並無牴觸。

政府:內地公安東人工島設安全檢查站屬臨時性質 無抵觸三地三檢
https://hk.news.yahoo.com/%E6%94%BF%E5%B...00106.html
政府發言人回應有關港珠澳大橋東人工島司法管轄權的查詢,指香港特區政府不會亦不宜干預內地政府於其司法管轄範圍行使執法權,正如內地及澳門政府均不會干預香港特區政府於香港特區範圍內的執法事宜,並指上述安排與《三地政府協議》中第18條所訂明的「三地三檢」安排並無抵觸。

發言人指,據了解,因應澳門回歸20周年慶祝活動和國家領導人訪澳的情況,內地有關當局決定加強港珠澳大橋的保安風險管理。珠海市公安局於本月9日在廣東省公安廳網頁公布,珠海市公安機關於本月10日至22日期間,在大橋東人工島設立安全檢查站。該部分位於珠海範圍,屬內地司法管轄範圍。香港特區政府不會亦不宜干預內地政府於其司法管轄範圍行使執法權,正如內地及澳門政府均不會干預香港特區政府於香港特區範圍內的執法事宜。

發言人續指,上述安排與《三地政府協議》中第18條所訂明的「三地三檢」安排並無抵觸,即三地政府須分別在其屬地設立獨立的口岸設施,並依照各地適用法律分別對進出口岸的旅客、車輛和貨物進行出入境查驗。內地公安機關於大橋東人工島設立的安全檢查屬臨時性質,並非取代原有的出入境口岸。旅客完成安全檢查後會繼續行程,經大橋抵達相關出入境口岸後仍須接受入境及海關檢查。

發言人又指,根據香港、廣東省和澳門政府於2010年簽訂的《港珠澳大橋建設、營運、維護和管理三地政府協議》,其中第二條確立了「適用屬地法律原則」。港珠澳三地政府有責任各自按其法律,於大橋上自己的屬地內進行執法及行使司法管轄權。有關安排能確保在大橋上的任何範圍不會出現法律真空,亦確保這座國家級跨境基建設施的保安及行車安全。根據「屬地原則」,位於香港範圍的香港連接路及香港口岸的運作及執法由香港特區政府遵照香港法律執行;位於珠海範圍的大橋主橋的運作及執法由內地部門按內地法律執行;而位於澳門範圍的澳門口岸的運作及執法則由澳門特區政府按澳門法律執行。按上述原則,如有入境旅客或車輛在大橋香港段發生任何違法行為,即使未抵達香港口岸完成辦理入境手續,香港執法機關仍可行使執法權,不會有在大橋上出現法律真空、無法可執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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