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read Rating:
  • 0 Vote(s) - 0 Average
  • 1
  • 2
  • 3
  • 4
  • 5
禁制令 injunction
#1
禁制令 injunction

時事通識:違反禁制令
http://news.tvb.com/local/5d568469e60383...6%E4%BB%A4
機場因示威者集會令運作大受影響後,機管局向法庭取得臨時禁制令,禁止任何人阻礙或干擾機場正常使用。任何人若違反禁制令,將構成藐視法庭罪。

上訴庭最近在裁決一宗涉及「佔領旺角」的藐視法庭案時,指有關罪行直接挑戰香港的法治。

2014年11月底,執達主任帶同法庭禁制令到旺角清場,受到大批示威人士阻撓。其後有二十人被控刑事藐視法庭罪,包括當時是「學民思潮」召集人的黃之鋒。他認罪後被判囚三個月,其後上訴,今年五月獲上訴庭減刑一個月,改為監禁兩個月。

上訴庭在書面判決指,刑事藐視法庭威脅到整體司法工作的妥善執行,是對法治,即香港的根本結構和基石的直接挑戰,黃之鋒的刑事藐視行為嚴重,輕蔑和蓄意違反法庭命令,行為等同直接及正面挑戰法庭,對法庭構成侮辱。

判決書又指,法庭一般會判處有阻嚇性刑期,防止被告再犯,並防止其他人干犯刑事藐視法庭。
Reply
#2
怪獸家長監控行蹤 女生申禁制令
http://www.forum4hk.com/viewthread.php?t...6%E4%BB%A4
涉嫌誹謗 社民連對手接禁制令
http://www.forum4hk.com/viewthread.php?t...6%E4%BB%A4
港府下達禁制令 民間電台照播
http://www.forum4hk.com/viewthread.php?t...6%E4%BB%A4
Reply
#3
高院批准延長臨時禁制令禁堵紀律部隊宿舍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367506
高院批出臨時禁制令 禁公眾披露警員及家屬個人資料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367539
莫乃光質疑禁制令難為警員帶來額外保障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367544

亂頒禁令 法治蒙污(文:劉進圖) (09:00)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96%87%e...6%ef%bc%89
特區政府上周向高等法院單方面提出申請,成功取得臨時禁制令,禁止任何人非法及故意地披露警員個人資料。筆者認同有需要保護警員及其家屬,免受惡意「起底」威脅及傷害,但揭發警員濫暴的示威者,也應受到保護,政府選擇性執法,只保護一邊而忽視另一邊,明顯有失公允。而且,禁制令範圍太寬,豁免欠奉,過程草率,效用成疑,法院未予深究即批出禁令,令法治聲譽蒙污。

只保護一邊 明顯有失公允
(1)執法不公——保護個人資料私隱,是香港法例的要求(香港法例第486章),保護對象包括每一個市民,私隱專員、警務處、律政司等執法機構,怎可以只針對警員被「起底」申請禁令,對揭發警員涉嫌瀆職的示威者卻視若無睹?這樣選擇性執法,怎能說服市民符合公義?

(2)範圍太寬——刻意披露大量警員詳細資料,如住址及孩童就讀學校,令他們及家人受滋擾,與偶然披露個別警員姓名或編號,以收監察制衡之效,性質截然不同,影響雲泥有別,禁令卻不分輕重一網打盡,焉能服眾?灰色地帶如此多,現實上如何執行?

(3)豁免欠奉——廉署調查保密法例設有兩項豁免,乃「合法授權」和「合理辯解」,《禁蒙面法》動用緊急狀態權力,也設合理辯解,並列明若干情况屬合理辯解,如專業工作需要,「禁起底令」卻不設合理辯解,極易誤中副車殃及無辜,例如記者採訪警民衝突、市民公開收集資料作刑事抗辯,或預備向監警會投訴,都可能涉及對警員「起底」,禁制令不分青紅皂白一概封殺,怎算合情合理?

易誤中副車 虛有聲勢無實效
(4)過程草率——港大校委會向法院申請禁制令,阻止商業電台及其隱密消息來源披露校委會機密討論,法院容許多個受影響團體(如記者協會)以法庭之友身分參與聆訊,基於公眾利益提出抗衡港大校方的意見。這次政府申請禁令,法院沒有邀請專業團體(如大律師公會)協助,單憑警隊一面之詞便頒下禁令,這樣草率審批,難免損害法院聲譽。

(5)效用成疑——利用互聯網收集及披露大量個人資料,是讓全球政府都頭痛的難題,香港本地的禁令,無法阻止網民匿名在海外網站爆料,也無法堵截經加密傳播的社交通訊,比較可行的對策是由私隱專員出面,聯絡各大網絡搜尋器公司及社交通訊平台,尋求他們協助,刪除有真實危害風險的信息,同時向以本地域址繼續傳播這類信息的公司和個人發出執行通知,違反執行通知的便依法檢控,這種針對具體個案的做法,既符合私隱法例原意,執行上也較易收效,捨此正途而走捷徑申請禁制全世界,虛有聲勢而無實效,簡直愚不可及。

[ 本帖最後由 香港人 於 2019-10-29 09:45 編輯 ]
Reply
#4
高院拒批臨時禁制令禁襲擊TVB記者 無綫指保留法律權利
http://news.tvb.com/parliament/5dbbbc5ae...A%E5%88%A9
高院拒絕向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批出臨時禁制令,禁止任何人士非法及故意襲擊無綫電視記者及毀壞無綫財物。

反修例風波持續四個多月,無綫電視記者及攝影師多次遇襲,亦有攝影機鏡頭被人噴黑,阻礙採訪;新聞車遭破壞。

電視廣播有限公司向法庭申請臨時禁制令,禁止任何人士非法及故意襲擊無綫電視記者及毀壞無綫財物。無綫代表律師在庭上表示,基於經濟損失,僱主亦要保護僱員,希望法庭批出臨時禁制令。

法官陳美蘭表示,曾經有騷擾記者工作的示威者向記者道歉,而網上亦有號召示威者不要騷擾傳媒,最近一次有攝影記者被毆打是在十月初發生,至今已經歷一段很長的時間,形容期間是平靜及和平,質疑臨時禁制令的必要性。

法官亦詢問,高院已下令禁止在社交媒體上煽惑他人作出破壞行為,是否已涵蓋無綫的要求。無綫代表律師不同意,認為有關命令只涵蓋網絡背後的人,未有包括在現場作出襲擊行為的人。

法官又認為,無綫已遮蓋新聞車的公司標誌,採訪隊伍又會在不同地方出現,相信示威者未必知道記者的身份,而且臨時禁制令不是針對一人,相信很難執行,最後拒絕批出申請。

無綫回應指,留意到法官判詞認為騷擾事件未必會惡化,近期亦未有重大損毀發生,公司會留意事態發展,保留法律權利。

無綫申禁制令禁襲記者及毀財物 高院拒絕頒令
http://news.tvb.com/parliament/5dbbb4f2e...2%E4%BB%A4

[ 本帖最後由 香港人 於 2019-11-1 09:41 編輯 ]
Reply
#5
高院頒禁令禁網上煽動他人傷人等 有效期至十一月中
http://news.tvb.com/local/5dbaf897e60383...8%E4%B8%AD
高等法院頒布臨時禁制令,禁止任何人在網上煽動他人傷人或損毀財物。有效期至十一月中。

高等法院傍晚緊急開庭閉門處理,今次臨時禁制令由律政司司長申請,禁止任何人非法及故意在網上及其他社交平台,包括但不限於連登討論區和Telegram,傳播或發布任何鼓勵、煽動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的材料或信息。同時亦有意圖或相當可能造成人身傷害,或損害財產,亦禁止協助、教唆他人從事或參與相關行為。

律政司一方表示,自六月起,香港多區出現眾多暴力示威及破壞行為,包括刑事毀壞、襲擊傷人、暴動、縱火。

由於網上平台或媒介有匿名、即時交流及便捷的特性,有人濫用這些平台煽動示威者作出違法行為,動員他們攻擊某些目標財產,或傷害某些目標人物,特別是警務人員。這些行為嚴重破壞公共秩序,構成巨大危害。

法官高浩文同意律政司一方的陳詞,表明在網上發布這類煽動已屬刑事罪行。法庭有責任現階段介入,輔助執法,頒下臨時禁制令,有效期至十一月十五日上午。
Reply
#6
高院批准延長禁止披露警員及家屬個人資料禁制令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191108.htm

【維港會】被指起底警員資料 TG群組「老豆搵仔」疑已消失
http://std.stheadline.com/instant/articl...8%E5%A4%B1
高院早前應律政司申請頒發臨時禁制令,禁止任何人在網上及其他平台,包括但不限於連登及Telegram,去發布言論去鼓勵、協助、煽動或教唆其他人使用或威脅用暴力去傷人或損毀財物,臨時禁制有效直至11月15日案件提訊。據了解,Telegram群組「老豆搵仔」近日已停止更新,疑與禁制令有關。

群組「老豆搵仔」擁有20萬名追隨者,被指專門「起底」警員資料。群組自周四(7日)起已停止更新,群組內只顯示「頻道違反Telegram使用條款」字句。雖然群組已停止更新,但曾公開的警員資料已被轉載至其他網站。

[ 本帖最後由 香港人 於 2019-11-9 04:37 編輯 ]
Reply
#7
中大學生會會長申禁令 禁警無搜查令下進入校園
http://std.stheadline.com/instant/articl...1%E5%9C%92
中文大學學生會今早透過律師團隊,向高院申請禁制令、禁制警方沒有法庭搜查令下,進入中大校園、案件於今早9時在高院由法官陳嘉信處理。

余若薇資深大律師、楊岳橋大律師、譚俊傑大律師與何俊仁律師代表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會長蘇浚鋒一人。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會長蘇浚鋒今早親自到庭,案件進行非公開指示聆訊。非公開指示聆訊屆時約10分鐘。

申請人為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會長蘇浚鋒,建議答辯人為警務處處長聯同全體警隊。蘇浚鋒要求法庭裁定警方於10月6日、11月7日、11月11日及11月12日在沒有法庭搜查令或合法理由進入中大校園範圍,並在沒有合法理由下在中大校園範圍內發射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俗稱「水炮車)、催淚彈及橡膠子彈等。

申請方希望法庭批出此司法覆核案的許可,批出臨時禁制令禁止警方在沒有搜查令或校方批准下進入中大校園範圍。案件押後至下午5時30分開庭。

余若薇資深大律師陳詞時指,沒有證據顯示中大校園範圍內在警方到場前有任何破壞和平的事件發生,而即使中大校園內有集會發生,亦應由校方先行解決。余指出警方昨在中大發射1567枚催淚彈及藍色催淚水,不少在場學生受傷,中大教師工會亦致函法庭希望獲批此禁制令,以釋除中文大學員工發學生的疑慮。余指中大二號橋屬公眾地方,申請方現時申請的禁制令主要保障中大校園範圍,如法官不頒布禁制令或會變相給予警方濫權的特許,發出警察入侵校園屬合理的錯誤信息,只怕將來或會造成極大傷亡。

孫靖乾資深大律師則指,警方昨日因中大生涉嫌向吐露港公路扔雜物而導致交通癱瘓,警方到中大二號橋作出調查、維持秩序並與學生進行談判,但中大學生則用盡一切暴行如投擲汽油彈來對付警方,警方只是使用合比例的武力作鎮壓。孫指當警察需進入中大執法時便需經過二號橋,警察亦是預防有更多汽油彈在吐露港公路投擲。孫亦指1567枚催淚彈是昨日警方整天發射催淚彈的數目,相信在中大範圍所發射的催淚彈數目超過100枚。

入稟狀指中文大學校園範圍由中大管有,更重要的是中大對於無數中大生來說是其第二家園,警方在沒有法庭搜查令或合法理由進入中大校園範圍,並發射水炮車、催淚彈及橡膠子彈的决定,屬於非法侵犯入私有校舍,違反《基本法》第29條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4條。

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會長蘇浚鋒(申請方)由余若薇資深大律師代表,警務處處長(答辯方)則由孫靖乾資深大律師代表。

法庭拒頒禁令 阻警沒搜令下入中大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daily/hk/...D%E5%A4%A7

中文大學學生會昨早透過律師團隊,入稟高等法院申請臨時禁制令,禁止警方在沒有搜查令或校方批准下進入中大校園範圍。高院晚上拒絕批出臨時禁制令。

  申請人中大學生會會長蘇浚鋒要求,法庭裁定警方於十月六日、十一月七日、十一月十一日及十一月十二日,在沒有法庭搜查令或合法理由進入中大校園範圍,並在沒有合法理由下在中大校園範圍內發射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俗稱「水炮車)、催淚彈及橡膠子彈等。申請方希望法庭批出此司法覆核案的許可,批出臨時禁制令禁止警方在沒有搜查令或校方批准下進入中大校園範圍。

  另外,十四間專上院校學生會發聯合聲明,批評警方無理強攻中大校園,強調會與中大共存亡,並呼籲各校同學繼續抗爭,並以一切方式支援中大學生。

[ 本帖最後由 香港人 於 2019-11-16 08:51 編輯 ]
Reply
#8
時代廣場料將獲正式禁制令禁街頭表演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377409

時代廣場申請禁制令,禁止在露天廣場作街頭表現的案件在高等法院審理。法官押後宣判,但預告會頒發正式禁制令。

時代廣場前年獲頒臨時禁制令,禁止街頭藝人在露天廣場作街頭表演。時代廣場向高等法院申請判決,法院開庭處理。

首被告李冠傑無派代表出庭,暫委法官王鳴峰表示,預料會頒下正式禁制令。時代廣場亦要求法庭聲明,街頭賣藝或表演不屬於低聲浪的靜態康樂活動,法官認為禁制令已有阻嚇作用,需時考慮是否作出聲明,因此押後宣判稍後頒下判詞。
Reply
#9
中西區區議會主席鄭麗琼被捕 民主黨:轉載FB內容涉批評警方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6%E6%96%B9

[Image: E-PxewVmKXqRmOrt8gF_OFo-yQM7tPNqB27ZIAdu2SA]

民主黨表示,該黨區議員、中西區區議會主席鄭麗琼昨日(25日)深夜遭警方拘捕。民主黨立法會議員兼中西區區議員許智峯正前往葵涌警署協助及了解詳情。《香港01》正向警向了解。

許智峯引述鄭的代表律師表示,早上才對她錄口供,她向律師稱警方以涉嫌「煽動謠言罪」將她拘捕。

另外,警方今日(26日)凌晨在Facebook專頁披露,去年11月5日發現有警務人員的個人資料在網上被非法披露,經警方調查,律政司司長於3月17日正式向涉案女子展開民事藐視法庭程序,事件為違反禁披露警員資料禁制令的首單案件。

許智峯:要等到早上才錄口供

許智峯3時許與到來支援的一班區議員及民主黨成員,在葵涌警署外見記者,他引述鄭的代表律師表示,會先扣留,早上才錄口供;至於涉及的罪行,「警方冇清晰話畀佢(鄭)知涉及邊條控罪,律師轉述鄭麗琼講法係『煽動謠言罪』。」據其理解,「只係牽涉喺佢社交媒體轉載言論、同埋一啲內容而被告。當中我哋自己理解,都係因為針對住鄭麗琼區議會主席身份,同埋鄭麗琼本身政治立場,因為佢轉載內容係牽涉批評警方。我哋認為警方係出於公報私仇,亦都係一個濫捕、濫告情況發生喺鄭麗琼身上。」

他表示,警署值日觀只准鄭見律師,不能見家人、到來的區議員及黨員,對警方行動感到極度憤怒。

《大公報》報道鄭FB轉發警察起底帖子 私隱專員轉介律政司跟進

去年警方成功向高等法院申請臨時禁制令,以阻止針對警務人員、特務警察及其家屬的起底行為。《大公報》昨日(25日)報道,鄭麗琼前日在Facebook轉發一個起底警察個人資料的帖子,當中包括警員編號、相片、姓名等私人信息。報道指,鄭麗琼接受《大公報》查詢時對有關行為直認不諱,「卻稱自己不知道有禁制令,還詢問記者,『咁使唔使坐監㗎?』事後鄭麗瓊刪帖」。

報道引述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表示,已要求Facebook即時移除相關帖文,亦會按既定程序轉介律政司跟進。

去年9月印尼女記者Veby Mega Indah於灣仔行人天橋採訪示威衝突期間,報稱遭警員的子彈射盲右眼。警方在其要求交出當天開槍警員身份的聆訊中,確認當日在涉案地點發射一枚橡膠子彈,惟未有披露警員身份。近日有網民在Fb群組上載一名警員的個人資料,指稱就是該名警員開槍。鄭麗瓊把圖文一併轉載,並寫有「如果這名警員是有良知的?請自首!以眼還眼」

制令禁止非法公開警員資料仍有效

只去年6月反修例示威衝突以來,有人在網上披露現職警務人員的個人及家人資料,包括姓名、住址、電話號碼及子女就讀學校等。律政司及警務處去年10月向高等法院申請臨時禁制令,獲法官接納,禁止任何人非法公開或使用警員和他們家人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職位、相片及住址等,並禁止任何人恐嚇及騷擾警員及其家屬;至11月,法院再接納律政司一方申請,延長禁制令直至另行通知。

警凌晨FB曾稱會對網上非法披露行為展開跟進

警方今日(26日)凌晨在Facebook專頁公布,去年11月5日發現有警務人員的個人資料在網上被非法披露,經警方調查,律政司司長於3月17日正式向涉案女子展開民事藐視法庭程序。警方重申非法披露他人個人資料屬嚴重罪行,而且亦有可能違反法庭禁制令。警方如發現網上非法披露行為,將展開調查並作適當跟進。

[Image: 90260650_3059807660773844_16098433269686...e=5EA1FCE8]
https://www.facebook.com/HongKongPoliceF...7690773841

鄭麗琼涉「煽動意圖」被捕 警諮詢律政司是否違起底禁令
https://std.stheadline.com/instant/artic...1%E4%BB%A4

泛民葵涌警署外聲援鄭麗琼 批警方公報私仇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1%E4%BB%87
[Image: _2020032614293441964.jpg]

中西區區議會主席鄭麗琼涉「煽動謠言罪」,深夜被警方拘捕。數十名民主黨成員以及中西區區議員,下午到葵涌警署外聲援鄭麗琼,並要求警方放人。

立法會議員許智峯表示,警方引用《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指控鄭麗琼在網上作出煽動行為,相信是與她在社交網站轉載去年9月灣仔印尼女記者被射傷的案件有關。他又質疑警方引用此例是違憲,並針對鄭麗琼的政治立場,形容是公報私仇,做法可恥。

民主黨尹兆堅就指,過去民主派被人以大規模「起底」,甚至有網站刊載民主派人士的個人資料,惟私穩專員公署僅回應稱涉及民事罪行。他批評,警方今次行動,是為了打擊反對警方的言論。

民主黨涂謹申表示,警方今次明顯是政治檢控,形容相關法例是殖民地惡法。他指出,該法例定罪需要條件是構成即時恐慌和危害公眾安全,惟今次事件中看不到會構成相關條件,促政府交代事件。

[ 本帖最後由 后太禧慈 於 2020-3-26 03:32 編輯 ]
Reply
#10
湯家驊稱煽動意圖罪行門檻高 不認為報章謾罵會陷法網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0327.htm

中西區區議會主席、民主黨區議員鄭麗琼涉嫌干犯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被警方拘捕。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在本台節目《千禧年代》表示,有關條例門檻相當高,需要律政司書面同意才可以提出檢控,一個證人的證供不能入罪,需要其他證供佐證,包括人證、物證、環境證供才可入罪。如果有關行為是要指出政府錯誤、跟法律程序去更改特區制度,或目的是消除民間仇恨,皆不可以起訴。

湯家驊解釋,入罪條件是不可以引起對香港居民之間的不滿或叛離、或引起民間的惡感或敵意,或鼓吹他人使用暴力、或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的命令。律政司需要最低限度證明,有關行為對社會的傷害大於個人自由的損失,才可以發出書面同意,否則可能受司法覆核的挑戰。他不認為,在報章謾罵或批評政府便會陷入法網。

他說,法律要求有關行為是要煽動不同階層市民之間的仇恨,如果針對一個人,但背後意圖是整個階層及政府,那一個人便屬於一個階層的代表,便可能觸犯有關法例。

湯家驊︰鄭麗琼涉罪與廿三條性質不同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385786

中西區區議會主席鄭麗琼涉嫌干犯作出具煽動意圖罪被捕。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條例主要處理破壞社會安寧的言論,基本法23條的立法就牽涉國家安全,亦都需要涉及暴力元素,不認同外界認為23條未立法就能以言入罪。

湯家驊指,作出具煽動意圖罪是目前香港唯一涉及仇恨的罪名,若然言論能從環境和背景推論出是針對一個群體,而挑起社會各階層間的矛盾則可能入罪,強調言論自由並非絕對,立法以來少有使用不等於不可以用。

李家超指是按證據拘鄭麗琼 法律意見非調查時處理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0327.htm

警方以涉嫌煽動意圖罪拘捕中西區區議會主席鄭麗琼,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法律意見及考慮並非於調查時處理,警方只按證據調查。

至於煽動意圖罪是否牴觸《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李家超指,執法部門按現有法律條文採取行動,只要有人涉嫌違反香港法律條文列明的罪行,執法人員會基於證據執法。

李家超表示,警方調查及搜證後會請示律政司,決定下一步行動,強調執法部門依法辦事。

[ 本帖最後由 金大班 於 2020-3-27 06:54 編輯 ]
Reply


Forum Jump:


Users browsing this thread: 1 Gue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