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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察行為不當! 政府先要訂「辱民罪」!
#1
香港警察行為不當! 政府先要訂「辱民罪」!
https://www.facebook.com/flashmediahk/vi...644410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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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辱警刑事化 即以言入罪
https://www.thestandnews.com/society/%E8...%E7%BD%AA/

【文:莊耀洸 香港教育學院專任導師】

(編按:此文章原刊於2012年3月的明報,獲作者授權轉載)

美國最高法院指分辨自由國家與警察國家的其中一個基本特質,便是個人有權口頭反對及挑戰警方行動而毋須蒙受被捕風險(Houston v. Hill (1987))。然而,警務處長曾偉雄在2月底表示,若辱罵警員情惡化,不排除考慮引入辱警罪。

美國也有辱警罪,但遭法院大幅收窄其定義,結果辱警罪變得多餘,因為辱警為罪,必已觸犯其他現有法例,如阻差辦公或煽動暴力,可見辱警罪屬過渡立法,全無必要。

向警豎中指講粗口不為罪

◆一名電單車司機向警察展示中指,被聯邦法院判定為美國憲法所保障的權利(Nichols v. Chacon (2000))。

◆一名美國黑人中學籃球教練純粹因為向警察講粗口(son of a bitch)而被拘捕,聯邦上訴法庭判黑人勝訴,法官表示他的言論自由受美國憲法所保障。倘他作攻擊性語言(fighting words)即屬犯罪(Johnson v. Campbell (2003))。所謂攻擊性言論,即要傷人或煽動即時破壞社會安寧(2011(10)AELE Mo. L. J. 101, 303)。

◆一美國公民因向差人說「asshole」而被控,同樣不構成攻擊性語言(Greene v. Barber (2002))。

◆一名示威者抗議被搜身而辱警(fuck the police state),法院裁定該言論受憲法保障,除非該言論會產生引發即時暴力的危險(clear and present danger test, Spier v. Elaesser (2003))。

◆在Lewis v. City of New Orleans (1974)一案中,美國最高法院判一名(因差人叫她丈夫拿出駕駛執照)而辱警的婦人無罪,並指有合理期望受專門訓練的警員較一般人有更高的自制能力。

然而,談回香港,差人辱民愈來愈嚴重,那末,是否要訂立辱民罪?

控訴警察違規數字上升

據監警會2010/11通過的指控總數為7182宗,其中主要為投訴警察行為不當/態度欠佳/粗言穢語有2632宗,佔36.6%,較2009/10多近210宗。若投訴成立,懲罰主要(75%)以訓喻為主(232宗),可見辱民無罪。既然如此,何以辱警得咎?

假如制定辱警罪,警務處長便毋須怕到立法會問責,因為屆時被議員責難,隨時可大興問辱警罪之私,連特首和他的上司保安局長也沒如此特權,甚至他們責難此下屬也要當心被反告辱警。

假如辱警問題惡化,化解方法絕對不是制定辱警罪,而是放棄警方近年執法(特別是處理示威方面)的強硬手法。即使無辱警罪,並不表示辱警有理,筆者想 不到在任何情下應侮辱警察,只是道德上不對和訂立刑事法律是兩回事。假如辱警一旦成罪,民間團體將大受打擊,示威者更易被捕,上庭才以《香港人權法案》 來維護權利,可能為時已晚,因為警方或已達到禁制示威的目的。

[ 本帖最後由 無名氏叔叔 於 2020-6-26 14:4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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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只許差人凌辱市民 不許百姓咒罵警員
https://www.hkcnews.com/article/25496/%E...6%E5%93%A1

根據傳統智慧,處理洪水氾濫的下策,是不斷建築更高更硬的堤壩,上策是疏導洪水,引入大海;同樣的道理,警員面對市民越來越激烈的謾罵,上策是紓解他們的憤怒和不滿,查找原因作針對性改進,盡量做到令市民罵無可罵,而並非用盡方法封市民的口,或以立法方式以言入罪;因為一人一把口,封也封不了,更大的問題是,以拘捕、控告方法對付咒罵警員的市民,只會令警民關係更緊張,造成惡性循環,仇恨加深,社會永無寧日。

這些道理很顯淺,傳統智慧也很易明,經得起時間考驗,但有些人偏要反智,不講道理,撼頭埋牆,要求制訂辱警法;政府官員也很認真地做壞事,繼續走錯路,最終會更難走回頭, 逃犯修訂條例是慘痛例子。

公務員事務局長羅智光昨日(16日)在立法會一個委員會議上表示,保安局剛剛完成研究立法禁止侮辱公職人員的工作,正徵詢律政司的意見,下一步會再徵詢政策局意見,他說未有時間表。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蔣麗芸指出,目前以難接受的言辭辱駡公務員的情況普遍,要求盡早立法,挽回公職人員的尊嚴。民建聯議員認為市民挑釁和侮辱前線執勤公職員的言行越來越激烈,認為要求公職人員如聖人般,承受無上限的挑釁和侮辱是不實際,擔心會影響公職人員士氣,令香港充斥仇恨。

香港市民與警察並非是天生死敵,3萬警員和家人都是社會一份子;但社會沒有無緣無故的仇恨,近半年瀰漫仇警情緒,很清楚是源自反送中示威抗議,由此引發不斷升級的暴力衝突所致;市民不滿特首林鄭月娥拒絕五大訴求,特別是得到近8成民意支持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抗爭升級,對警員咒罵更激烈,不少前線警員情緒失控,與示威者和市民互相辱罵,有不少情況,是警員挑釁和侮辱示威者,形容他們為「曱甴」,部份對年輕女示威者的指罵,更近乎性騷擾。警方管理層往往只是輕描淡寫一句「唔理想」,市民更火滾,感到不斷被挑釁和侮辱。

警察號稱專業訓練紀律部隊,可使用武力,首要是律己克制,才能在當警民衝突情況出現時降溫,避免爆發暴力;假如警員也「火遮眼」,與市民互相挑釁對罵,後果不堪設想。

經過6個多月的示威衝突,市民對警方信任度大幅下降,警民關係跌近冰點,立法禁止辱警本身已是壞主意,在現在提上議程 討論,更是火上加油,令市民更擔心,出街遇上警員時只能「罵不還口」,「扮鵪鶉」,因為會隨時因為一句說話,被指辱警,又或者手腳慢,未能即時出示身份證,被指不合作,再加一宗阻差辦公罪,假如再有肢體接觸,再加一條襲警罪。

以上情節,並非虛構,而是近幾個月在各區街上不斷發生的事件,令社會充滿仇警情緒。示威衝突仍未停止,但警民越早和解越好,推辱警法,令和解難上加難,市民沒有要求個個警察都是聖人,只是做個好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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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短片】建制派倡設辱警罪 涂謹申:其心可誅 反問「警察侮辱市民咪罪加一等?」 (19:58)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E3%80%8D
[Image: 74aa5901a2a7846aff7587efc79f2e92.jpg]

建制派立法會議員梁美芬、何君堯及張國鈞,將私人條例草案形式,提出設立「侮辱執法人員罪」,俗稱「辱警罪」。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委員涂謹申表明不會支持草案,批評提出上述草案是「其心可誅」,形容此舉「不智」,認為現時提出此法案只會增加警民衝突及令兩者關係惡化,無助解決社會撕裂。他又批評草案建議「太一面倒」,「無乜市民會服氣」,反問如執法人員侮辱市民是否有「辱民罪」,「警察侮辱市民咪罪加一等?」

涂謹申指,草案不清晰處太多,但他認為單從大原則,已經不應在此時「火上加油」。


曾任廉署調查主任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則指,草案中有很多不清晰之處,例如何謂「滋擾性」、「侮辱性」,相信會在將來引起更大爭議。

林卓廷擔心,有執法人員會以此法例拘捕提出異議的市民,造成雙方關係更緊張。他舉例,如有市民對濫權的執法人員重複提出異議,是否可以入罪。他又指不少紀律部隊內有「粗口文化」,上級如不滿下屬表現會以粗口批評,質疑此是否亦觸犯罪行。

林強調,市民應避免以任何過激言論挑戰或侮辱執法人員,但草案只會令情況適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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