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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Disorder in public places
#1
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17B條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https://www.hklii.hk/chi/hk/legis/ord/245/s17B.html

CAP 245 PUBLIC ORDER ORDINANCE Section 17B Disorder in public places
https://www.hklii.hk/eng/hk/legis/ord/245/s17B.html


青年被指拍攝便衣警被捕 警:以電筒照警,涉襲擊、藏攻擊性武器
https://www.hk01.com/%E7%AA%81%E7%99%BC/...6%E5%99%A8

[Image: AaBgE5cgBYwtbgsLus_38lYc9PVib8F2UfK1PlHy...w1920r16_9]

今日下午3時許,一名青年在深水埗西九龍中心8樓美食廣場疑舉手機拍攝一餐廳「空姐牛肉飯」時,突遭兩名便衣警拘捕。網上流傳片段,一名青年用手機拍攝後,有便衣警員表示「法庭已經頒布咗,如果你影我相,即係侵犯我私隱」,之後將青年帶走。長沙灣區區議員李文浩引述便衣警員表示,青年涉「公眾地方行為不檢」被拘捕。警方回覆查詢表示,深水埗西九龍中心內一名便衣警員被一名男子以電筒照射,在場兩名當值警員遂表明身分,帶走青年。便衣警員在男子身上檢獲一支長約18厘米的電筒及電筒零件。該名男子涉嫌「普通襲擊」及「藏有攻擊性武器」被捕。

便衣警員拘捕青年經過:

市民質疑「無人知你係警察」

根據網上片段所見,該名青年懷疑拍攝後,隨即遭兩名便衣警帶到一旁調查。青年表示「影張相都唔得?」在場市民要求便衣警員出示委任證,便衣警表示「執行緊職務」,被捕青年詢問「我影相有咩錯?」便衣警斥「點解要影我相?法庭已經頒布咗,如果你影我相,即是侵犯我私隱」被捕青年隨即展示他所拍相片並稱「我影緊你咩?」,便衣警回應指「你影到我」,在場市民斥「果陣無人知你係警察」便衣警員其後向在場市民及被捕人展示委任證,「已經出示委任證,我哋依家執行緊職務」另一名便衣警則警告被捕人不要伺機逃走,並稱因需要控制被捕人,未能出示委任證。

另一片段則顯示,兩名便衣警表示將會扣查被捕青年身份證,直至到警署核實身分,圍觀市民質問因何事拘捕青年,便衣警表示「我有話拉佢咩」,市民回應稱「你又話帶佢番差館?」便衣警其後稱「唔需要同你解釋」

警:男子電筒照射便衣警​

警方表示,今日(14日)下午約三時,一名便衣警務人員於深水埗欽州街一商場食肆被一名男子以電筒照射,在場兩名當值人員遂表明身分,並帶該名23歲姓何男子到警署協助調查。警方在該男子身上檢獲一支長約18厘米的電筒及電筒零件。經初步調查,該名男子涉嫌「普通襲擊」及「藏有攻擊性武器」被捕。案件交由西九龍總區重案組第二隊跟進。被捕男子現正被扣留調查,他其後聲稱身體不適,清醒被送往明愛醫院檢查。

被捕青年父親:子報稱被警打鼻及下體

長沙灣區區議員李文浩得悉事件後,馬上趕到西九龍中心了解事件,他指兩名便衣警於較早時間已在美食廣場埋伏,又引述兩名便衣警表示,青年涉「公眾地方行為不檢」被拘捕。現時大律師劉偉聰已進入警署協助被捕青年,而被捕人父親亦在深水警署外等候兒子。他稱被捕人年約22歲,就讀公開大學,被捕人爸爸表示兒子曾於警署內致電出來, 報稱指於警署內遭到警員用拳頭打(鼻)及(下體)。

大狀:禁制令未嚴謹到影張相都唔畀

因應警務人員及家屬被「起底」,律政司及警務處處長已入稟高等法院,禁止任何人非法披露警員及其家人的個人資料,當中包括住址、社交媒體帳號及照片等,高等法院為此批出臨時禁制令。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拍攝警員是否違法禁制令,需要視乎該名青年於拍攝當時是否知道拍攝的對象是警員,或於事後才知道,如果當時事主並不知道有關人士是警員,則未必構成違法禁制令;而如事主當時得知有關人士為警員,則仍需要了解他拍攝的目的,如果他當時只是拍攝現場環境,而剛好將警員拍攝入鏡,而不是有意圖拍攝有關警員及將相片發佈,則不是禁制令所限制的原意,認為禁制令「未嚴謹到影張相都唔畀」。惟近月示威衝突不時出現便衣警員執法情況,陸指如有在場市民將警員拍攝及發佈以確認其身份,則符合禁制令中發佈警員個人資料的條件,有機會觸犯違反禁制令。

對於區議員引述指青年涉「公眾地方行為不檢」被捕,陸偉雄認為警員只是以一個名義進行拘捕,但最後未必一定能成罪,又指警員於拘捕調查後,如不構成罪行就需要放人,認為做法亦無可厚非。

臨時禁制令阻「起底」 

有關禁制令禁制任何人非法地及故意地作出以下行為:

(a) 在沒有相關人士的同意下及同時有意圖或相當可能會恐嚇、騷擾、威脅或煩擾相關人士的情況下使用、發佈、傳達或披露給他人屬於警務人員、特務警察、其配偶及/或其家庭成員(即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的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他們的姓名、職位、住宅地址、辦公地址、學校地址、電子郵件地址、出生日期、電話號碼、香港身份證號碼或其他任何官方身份證明文件的號碼、Facebook帳戶ID、Instagram帳戶ID、車牌號碼和警務人員、特務警察、其配偶及/或其家庭成員的任何照片。

(b) 恐嚇、騷擾、威脅或煩擾任何警務人員、特務警察、其配偶及/或其家庭成員。

© 協助、造成、慫使、促致、唆使、煽動、協助、教唆或授權他人從事上述任何行為或參與上述任何行為。

西九龍中心﹕中心範圍內可拍照 已去函警署了解

西九龍中心周三(15日)在facebook上回應事件稱,對於有便衣警員於周二下午在中心截查並帶走一名男子事件 ,管理處非常關注,並已即時去函深水埗分區警署作了解,現待警署回覆。管理處重申,基本上在不影響途人安全情況下,西九龍中心範圍內可進行拍照。但如拍攝者會將拍攝內容作公開播放,均須事前向管理處申請。就有關情況,管理處已加派保安巡邏。

[ 本帖最後由 我愛大波波 於 2020-9-8 15:0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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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安條例》真正大絕: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E6%AA%A2/

保安局考慮引用《社團條例》第 8 條取締提倡港獨的香港民族黨後,有文章介紹香港現行法律中有一些條文,存在政治操作的空間,從而威脅香港人的公民權利,包括現行的《公安條例》。然而,文章在談及《公安條例》時,只把焦點放在第 18 條的「非法集結」罪。

其實,相比於「非法集結」,《公安條例》還有一條更加屈機的大絕,即使你平日沒參與政治活動,也有機會觸犯法例,條文的中招門檻亦不高。它便是坊間俗稱「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的《公安條例》第 17B 條「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

(1) 任何人在為某事情而召開的公眾聚集中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或煽惑他人作出此種行為,以阻止處理該事情,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 2 級罰款及監禁 12 個月

(2)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 2 級罰款及監禁 12 個月。

當中第 (1) 款在日常生活中,較易在一群人口角時觸犯。舉個例子:兩幫人在和平集會中(或日常生活中)因事口角,最終演變成鬥毆,便是「公眾聚集中作出擾亂秩序行為」。兩幫人在吵架期間,期間有人不耐煩說一句「打佢啦,唔好講咁多啦」,便屬於「煽惑他人作出此種行為」。基本上,第 (1) 款的中招門檻較高,你只要在口角期間不慫恿人動手,或嘈交時出手,便不會中招。

第 (2) 款在日常生活的口角裡,則是較易中招。基本上你只要在街上跟人嘈交,你嬲起來上爆粗問候對方,便算是使用「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只要在場差人覺得,你爆粗羞辱對方的行為有可能造成鬥毆,便視作「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他們可以告你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要構成非法集結,至少還要有三個人「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則只需要你一個人爆粗問候對方,警方也可以因此而逮捕你。至於警方逮捕你後,最終會否提出起訴,還是拘留四十八小時後放人,則是另一個課題。

這條法例其實解釋了,傳統泛民為何在過去集會期間,一直呼籲參與者「和理非非」(和平、理性、非暴力、非粗口),面對愛字頭的挑釁時要保持克制,跟警方對質時不要辱罵對方,因為此舉很容易令人墮入法網。另一方面,這條法例亦證明建制派主張設立辱警罪,根本沒有必要,因為警方若真是面對無理挑釁的話,是可以公眾地方行為不檢逮捕對方的。

值得一提的是,不少人提到末代港督彭定康曾經修訂《公安條例》,但是他當年的修訂,根本不包括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和非法集結。總而言之,港英政府當年制定過不少大絕,撤退前也沒有提出修訂。究竟除了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和非法集結外,還有什麼大絕呢?本人找個機會再逐一介紹。


【抗暴之戰】警方再濫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大律師轟曲解法例行動荒謬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00402...HKGIAUDKE/

前日(3月31日)晚上是8.31事件七個月紀念,大批防暴警察到太子站一帶聚集,其間截停一輛的士並拘捕車上4人,據報警方曾對被捕者說「型係要付出代價」。警方昨稱,4人當時高聲播歌及揮動旗幟,所以警察以「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拘捕。有大律師批評警方的行動荒謬,錯誤理解相關條文,侵犯市民的人身自由及人權。

據網媒PSHK報道,前晚一輛的士駛至鴉蘭街附近時,車上的人與在場市民一齊歌唱《願榮光歸香港》,又揮動「光復香港」旗幟。其後防暴警察到場喝令車上的人下車,表示「型係要付出代價」,並要求一名被搜查女子大聲道歉。

警方昨回應指,警員當時發現一輛的士不斷響號及高聲播放音樂,車上亦有乘客伸出車窗揮舞旗幟,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影響其他車輛及道路使用者,警員因此以「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拘捕車上3男1女。不過,警方沒有解釋為何警員迫令市民道歉及付出代價。

「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名一般是指《公安條例》第17B(2)條,雖然條文的標題是「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但不代表擾亂秩序就等於犯法。條文清晰列明,控方首先要證明被告作出擾亂秩序等行為,然後須再證明被告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行為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

根據2013年終審法院在《周諾恆案》的判詞,即使被告本人破壞社會安寧也不會罪名成立,因被告必須是企圖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行為相當可能導致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才算是違反此罪。至於「破壞社會安寧」的定義,終審法院採納英國案例R v Howell的解釋,即當一個人(1)受傷或相當可能受傷、(2)其財物受損或相當可能受損或(3)懼怕自己會受傷,社會安寧就已被破壞。

大律師批評警察錯解法律條文

執業大律師郭憬憲強調,法庭案例已多次指出,單純擾亂秩序不會構成犯罪,警察不應單憑字面解釋,覺得一個市民擾亂秩序就作出拘捕。更何況,以本案為例,郭認為純粹在的士上唱歌及揮旗,最多只是違反一些交通規例,根本未達到《公安條例》下擾亂秩序的程度,連首個控罪元素都滿足不到,遑論進而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批評警察完全錯解法律條文,拘捕行動荒謬,侵犯市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權,應該受到制裁。

執業大律師黃宇逸質疑警方曲解法律,他同樣認為相關行為不構成擾亂秩序,所以不會干犯17B(2)。他又指,若警察的邏輯成立,市民參與和平遊行時唱歌及揮旗,一樣會被指控為公眾地方行為不檢。黃強調,即使一個人擾亂秩序,只要他沒有煽動身邊人使用暴力,一般就難以構成破壞社會安寧;而警察受過專業訓練,理論上亦不會因為一首歌和一支旗就動手打人,所以社會安寧亦不會受到破壞。

終審法院在《周諾恆案》亦表明,法律假定警員一般不會以暴力回應侮辱等行為,實際上可以排除警員會非法地用暴力回應擾亂秩序行為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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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人民力量譚得志被控煽動意圖等三項罪名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398355

人民力量譚得志被警方拘捕,並落案控起訴涉嫌今年一月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煽動意圖及公眾地方行為不檢三項罪名。

警方在下午大約三時拘捕人稱「快咇」的譚得志,隨即將他押到粉嶺法院就案件進行提堂。

今年1月19日,警方批准一個在遮打花園舉行的集會,但反對申請人舉辦遊行,當日有大批人在附近一帶聚集,譚得志被控告於兩天前在大埔一個中學生集會,涉嫌煽惑其他人當天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以及煽動意圖。

另外他亦被控1月19日當天,在遮打花園附近以揚聲器廣播,涉嫌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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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831兩周年警太子站外戒備 一人涉公眾地方行為不檢被捕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B%E6%8D%95

8.31事件3周年 軍裝警巡太子站 15歲男童涉行為不檢被捕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083...2_001.html

今日(31日)是「831太子站事件」3周年,下午起太子港鐵站內外有軍裝警員在場戒備。並在太子站出口附近,有10多名身穿戰術防刺背心的警察巡邏,期間有截查市民。警方表示,今晚在太子站巡邏期間,先後拘捕一名15歲男童及41歲男子,前者涉嫌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及拒捕,後者則因涉普通襲擊途人而相繼被捕。

在太子站出口附近,有大批警員截查市民,其中有身穿黑衣、戴黑色口罩的年輕男性,登記個人資料後放行;警員也勸喻逗留現場的市民離開。另有一名男子在太子站B2出口附近被警員帶上警車,有消息稱是涉公眾地方行為不檢被捕。亦有市民帶備鮮花到太子站外,逗留1至2分鐘後離開;亦有人放下鮮花拍照後,被警察指亂拋垃圾需罰款。

警方表示,今晚6時在旺角港鐵太子站巡邏期間,發現上述15歲男童形迹可疑並向其截查,期間男童不斷指罵在場人員及叫囂,引起途人圍觀。經初步調查,該名男童涉嫌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及拒捕被捕,現正被扣留調查。而另一名41歲姓周男子,在太子站附用手襲擊一名37歲男途人,傷者胸口受傷,清醒拒絕送院。目前兩宗案件分別交由旺角警區刑事調查隊及重案組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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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車房4名職員辱罵交通督導員判簽守行為 撤擾亂秩序罪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30105.htm

深水埗4名車房職員去年11月涉嫌違泊多輛私家車,被發出告票後,挑釁及辱罵交通督導員。4人原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案件今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4名被告同意案情後,獲准以2000元簽保守行為18個月處理,裁判官香淑嫻撤銷他們的控罪。

4名被告依次為30歲文仲賢、28歲劉富華、29歲王桐勵及32歲趙詠明,全部報稱為汽車技術員,文仲賢為涉事車房老闆,其餘3人為車房職員。

案情指,去年11月22日早上約10時半,交通警員及交通督導員到楓樹街23B號外,針對違泊車輛發告票。其中3名被告文仲賢、劉富華及王桐勵離開車房,上前與交通督導員對質,粗言辱罵,質問何以針對車房車輛發告票。

交通督導員解釋非由其發出告票,之後返回警車報告事件,同袍得悉後,折返車房問話再次對質,遭劉富華、王桐勵及趙詠明粗言辱罵,文仲賢則在車房大聲辱罵,事件引來途人聚集,拍下兩段影片。

深水埗車房東主及3職員指罵交通督導員等 獲自簽2000元守行為18個月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B%E6%9C%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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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屋活春宮?港女後樓梯裸露自摸另1隻手更瘋狂 14秒片震驚網民
https://www.hk01.com/article/900371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48條「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辯解,在公眾地方或公眾可見情況下,猥褻暴露其身體任何部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2,000元)及監禁6個月。

另外,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390章)第21條,任何人如在香港發布淫褻物品,不論是否知道該物品是淫褻物品,均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3年。如相關社交媒體或即時通訊群組的伺服器設於香港,亦受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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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黑裙女肉身擋巴士礙行車 涉嫌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被捕
https://www.hk01.com/article/935257

[Image: k8NjvC9KaBly5IGcnXTqritMVm3HRRK1TPVIZEz1...w1920r16_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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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多區當街拍裸照放上網 女侍應認罪被判社服令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3122...2_001.html
2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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