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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文字引起「憎惡藐視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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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文字引起「憎惡藐視政府」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20...INDEX_CS=N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20...INDEX_CS=N

國安處拘譚得志 指煽動憎惡政府 涉29次街站言論 陳文敏:削香港表達自由
https://news.mingpao.com/pns/%E8%A6%81%E...A%E7%94%B1

[Image: ee889d7dd4a89ac3c5e3313c465620aa.jpg]

警方國安處昨晨拘捕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稱最初是循《港區國安法》煽動分裂國家罪名方向調查,經蒐證及徵詢律政司後,以《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發表煽動文字」採取行動,指稱譚擺街站期間涉嫌發表的言論、文字引起憎惡、藐視政府,字眼引起民間不滿。港大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憂言論自由受限制,稱「煽動文字」是相當政治性的罪行,當國安處都插手、介入香港言論自由範圍,「是(令人)擔心的趨勢」。

有網民發起昨午在九龍區遊行。昨早10時許,譚得志在大埔居所遭警方國安處人員上門拘捕,其後被帶往大埔警署。翻看譚得志facebook專頁直播影片,他近日擺街站期間,不時帶領群眾高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亦有於街站質疑政府防疫工作。譚於1月17日「天下制裁」流水式集會當日,因高呼「解散警隊,刻不容緩」等口號,上月中已被警方以傳票方式控以煽動罪,同涉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今次則由國安處人員作拘捕。

原循煽動分裂國家調查
警徵詢律政司後改用刑事罪行條例
警方國家安全處高級警司李桂華昨稱,譚得志於6月底至8月間,29次於九龍擺街站持大聲公向市民發表言論、經社交平台發放,李稱其文字宣傳引起憎惡藐視政府、字眼引起民間不滿,徵詢律政司意見後,認為最適合以「發表煽動文字」拘捕。被問到具體哪些文字涉違法,李稱「好難每一句講番出來」,着記者參考譚得志社交平台資訊。

指條文易以言入罪 陳:批評政府難有禮
陳文敏表示,在言論自由的社會,政府應受市民監察、批評,煽動罪條文嚴苛,若寬鬆地解釋「藐視」、「憎恨」政府,可嚴重限制言論自由,「不能期待所有市民有很大怨氣時,批評政府都會很有禮貌、彬彬有禮」,若只發表言論而無行動亦構成刑事罪行,會很大程度削弱香港的言論自由。陳文敏說,過往普通法亦會要求有「鼓吹暴力」元素,才可構成煽動罪行,認為法庭亦可以此解釋,舉例要呼籲市民拿起武器才構成罪行,以收窄罪行範圍,否則會容易以言入罪。

人民力量主席陳志全昨往大埔警署後稱,警方檢走譚擺街站期間的衣物、派發的口罩,他質疑,譚得志開設健康講座,自然會批評政府不封關、全民檢測成效成疑,「是否所有批評政府的街站、言論,都涉觸犯煽動罪?」

人權監察:聯國早指煽動罪不符人權
湯家驊:喊「黑警死全家」或構成憎恨
人權監察發言人葉寬柔稱煽動罪罪行古老,多次被聯合國批評不符人權,「因為基本上是以言入罪」。她稱即使警方最終無法律行動,亦會造成嚴重寒蟬效應;她以中西區區議會主席鄭麗琼被捕一案為例,警方先拘捕但不控告,意味毋須面對法庭以法律原則裁定煽動罪是否有效,警察便可自行決定如何使用條例。

行會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言論自由有界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列明,如涉煽動國家、種族仇恨,構成歧視、暴力,法律應該禁止;又稱許多國家都有仇恨罪。他認為煽動罪可參照藐視法庭罪,後者要引起廣泛對法庭的不滿、敵視,料煽動罪亦要引起社會對政府的廣泛憎恨才屬犯罪。被問到如何界定「憎恨」與「批評政府」,湯家驊稱,不認為批評政府做錯、高呼「林鄭下台」便構成憎恨,但「黑警死全家」等字句可能涉憎恨。

本報曾向警方查詢,譚得志發表哪些文字屬「煽動文字」,警方回覆稱「不會透露個別案件的調查細節」。律政司發言人口頭表示,政府內部溝通一般不對外公開。


【白色恐怖】國安文字獄 指言論引起「憎惡藐視政府」警拉快必
https://hk.appledaily.com/breaking/20200...P26QOR5CM/
[Image: SZCYZKM7TNEIXJ4RK3VEKCVKVM.jpg]

【17:36】陳志全下午在大埔警署外拍片表示,律師已到警署與快必見面,據知他身體並無大礙,計劃拒絕保釋,律師亦要求會見國安處高級警司李桂華交代事件。

相關新聞:【抗暴之戰】近300人被捕 行街亦遭票控 警旺角瘋狂推進兼三度射胡椒球

陳志全指快必每星期都會開街站及健康講座,教市民如何防疫,其間亦批評政府唔封關及全民檢疫的成效。對於國安處今日拘捕快必,他質疑「係咪有大食大」,用最嚴重的罪行恐嚇快必,令他不再有反政府的行動,「係咪所有批評政府的街站,批評政府的言論,都係涉嫌觸犯煽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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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新聞:【白色恐怖】快必密集擺街站 曾供市民票選最受歡迎被制裁官員

人民力量副主席「快必」譚得志,今早10時許被多名便衣警員上門拘捕。多名便衣香港國安處人員,今早手持搜查令去到「快必」大埔的寓所,以涉嫌發表煽動文字罪將他拘捕搜查,並無引用國安法,稍後將帶返大埔警署,律師正趕往現場協助快必。

「快必」被捕後隨即在facebook發文:「9月6日冇選舉日變國安處上門拘捕日!無得拉票添!快必屋企被上門搜查,將帶往大埔警署。」國安處人員在「快必」寓所進行搜查,撿獲一大堆證物。至早上11時50分,「快必」譚得志身穿黑色T恤、短褲和拖鞋,他被警員以手鐐反鎖,帶離住所時向在場人士表示,「話我涉嫌違反國安法,撬我屋企對門,好暴力!」警員隨即駁斥,「行啦,細路仔咁樣」。據了解,警員在單位內撿走一袋物件,包括衣物和一個頭盔。快咇登上警方車輛時再次大叫,「國安處,3月至7月因為言論拉我」。

目擊快必被捕的街坊指,今日早上10時許,在睡夢中突然聽到撞擊聲音,同時又非常嘈吵,「有啲人嗌緊交嘅聲」。其後,她看到一群身穿黑色背心疑似是國安的人,與快必在樓梯口爭持不下。其間,快必不斷向國安查詢「你哋拉我咩嘢」,有人隨即表示「你依家情緒咁激動,我哋同你傾唔到架」。未幾則看到有國安用鐵筆撬開快必家中大門,並湧入其家中。

她指,其後看到快必被鎖上手銬並帶上天台,約10名國安在屋內不斷搜索逾一個多小時,至早上11時許才離開快必住處。

警方國安處高級警司李桂華中午前交代事件時表示,警方今早10:15分在大埔拘捕一名47歲男子(快必),他涉嫌於6月底至8月,在不同地區,主要在九龍區擺設了29次街站,其間發表會引起憎惡及藐視政府,或會引起民間之間不滿的言論。

李桂華稱,今次拘捕行動並非引用國安法去處理,而是以發表煽動文字將其拘捕。他表示,警方調查案件初期曾懷疑被捕人士涉違反國安法第21條(即「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分裂國家」即屬犯罪,根據此條例,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警方又認為譚的言論「可能有國安法問題出現」,或涉及煽動分裂國家罪,所以由香港警方國安處展開調查,但經搜證及諮詢律政司意見後,最後認為以《刑事罪行條例》中的發表煽動文字去處理較為適合。

被在場傳媒問到譚涉及煽動的具體言論為何?李桂華卻未有正面回答,只是着傳媒自行到其社交平台搜索。

李桂華稱,今次拘捕快必的行動並非引用國安法去處理,而是以發表煽動文字將其拘捕。
李桂華稱,今次拘捕快必的行動並非引用國安法去處理,而是以發表煽動文字將其拘捕。
快必近月不斷成為警方的行動目標。今年7月17日下午,「快必」譚得志於港島數碼港停車場被捕,據悉有探員前一晚起已經於譚得志寓所附近跟蹤守候,而在譚得志被捕僅2小時內,即被閃電落案控告「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並於粉嶺裁判法院提堂。

譚得志其後獲准以10萬元保釋候審,本月25日再訊。譚得志當時坦言,他已經有至少7罪被控在身,「多到自己都唔記得」,直斥當局向他政治打壓,更指法庭將保釋金定為10萬元是「打劫」,相當離譜,質疑法治何在。不過,他強調不會因此而被震懾,會繼續抗爭。

另外,快必前日在fb留言,疑似預告今日的抗爭活動「九龍大遊行」。他指今日下午2時半,會有大量市民在佐敦一帶上教堂、購物及等巴士,「最奇幻」是有人來回旺角尖沙嘴步行,快必認為這些活動不犯法。暫時未知警方拘捕行動會否亦與上述與遊行抗爭有關的言論有關。

雖然警方暫未以國安法拘快必,但若其調查結論是快必的言論涉嫌令人憎恨特府政府,恐因可加控國安法罪名,情況令人憂慮。因根據港版國安法第四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第29條條文第(五)款,指「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屬違反國安法。根據條例,被定罪可處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假若警方經調查後最終以7月前的快必的言論去控告他違法國安法,亦令人關注是否有毁諾之嫌,因中國政府曾承諾國安法無追溯力。今年7月1日港區國安法通過後,內地「人民網」曾報道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新聞發布會。當天的報道指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張曉明在回答記者提問時,曾表示「香港國安法關於追溯力問題的規定與國際上刑事法律通常的規定是一致的,就是不溯及既往,這一點是明確的,也表明我們這部法律遵循了現代法治原則。」

本身是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指,警方以《刑事罪行條例》的散佈憎恨政府罪名拘捕譚得志,明顯違背《基本法》和國際人權公約保障言論自由的權利,是徹頭徹尾的以言入罪和文字獄;而政府近期侵犯市民權利行為包括上述拘捕,正是令市民非常不滿甚至憎恨政府的原因,他批評特區政府不知自我反省施政的缺失,只知諉過於別人對政府嚴厲的批評和監察,甚至效法一些專制和極權政府打壓異己的手法,只會走向滅亡。

人民力量作出強烈譴責 斥警以言入罪
人民力量對於警方在今晨以煽動文字罪,無理拘捕副主席譚得志(快必),作出強烈譴責。警方為求扼殺言論自由,任意操弄法例,打壓異己,已到歇斯底里、無所不用其極的瘋癲地步。

自政府宣佈布取消選舉至今,快必為了加強市民防疫意識,協助社區對抗武漢肺炎,每星期無間斷地在九龍東開設街站,派發口罩,分享心得,並批評香港政府防疫不力,提醒市民要自求多福,齊心抗疫。

雖然快必的言論啟迪民智,大受市民歡迎,派發口罩亦有助市民抗疫,但警方卻基於其言論針對時弊、講出事實真相而拘捕他,絶對是以言入罪,令香港人不敢再為公眾利益而講真話,不敢批評政府的錯誤政策。

今日本該是立法會選舉日的大日子,警方在大時大節高調拘捕抗爭者,是極權政府慣用伎倆,其目的只是令市民不敢發聲。希望香港人不應向強權屈服,繼續本着良心抗爭到底,共同守護香港。


陳文敏憂警方以法例限制市民言論 令自由空間收窄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0906.htm

警方以《刑事罪行條例》拘捕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涉嫌發表煽動文字。

港大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表示,以他了解,自1967年暴動後應再沒引用有關條例。這條例是針對當時有人在香港宣示文革,亦針對當時有共產黨成員在港散布消息的行為及活動,形容今次引用這條例是比較諷刺。

陳文敏表示,根據過去數十年的普通法判例,為避免因這類罪行門檻太低而縮窄言論自由,法院往往要求有關文字要有宣揚暴力或意圖鼓吹暴力元素,才能構成有關罪行,否則很容易變成「以言入罪」。他又說,有關條例範圍很闊,煽動文字受人詬病,過往有人曾提出應收窄這條例,以免會被濫用。

陳文敏說,如果要作出檢控,法院應闡釋條例所指的藐視、憎恨等定義;但在考慮言論自由,包括人權法及《基本法》等要求下,相信法院會採納較高的尺度及標準,甚至可能已達到能夠以行動宣示有關意圖,包括涉及暴力的情況下,才可構成有關罪行。

他認為,一般來說,在言論自由下,絕對可以作出批評,過往法院對言論自由的界定亦相當寬鬆。他反而擔心尤其警方近日好像常以法例去限制市民言論自由,憂慮是否已步入警察執政時代,令社會的自由空間收窄。


譚得志涉發表煽動文字被捕 涂謹申:以言入罪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5%E7%BD%AA

人民力量成員譚得志涉嫌發表煽動文字,今早被警方國安處人員拘捕。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指,警方以刑事罪行條例的散佈憎恨政府罪名進行拘捕,是以言入罪及「文字獄」。

涂謹申表示,警方以刑事罪行條例的散佈憎恨政府罪名進行拘捕,違背《基本法》和《國際人權公約》保障言論自由的權利,是以言入罪及「文字獄」。他又指,政府近期侵犯市民權利行為,包括上述拘捕,正是令市民非常不滿甚至憎恨政府的原因。他批評,特區政府沒有自我反省施政的缺失,只知諉過於別人對政府嚴厲的批評和監察,並效法專制和極權政府打壓異己的手法。

警方國安處人員今早前往譚得志位於汀角村的寓所搜查並將其拘捕,帶往大埔警署。警方國家安全處高級警司李桂華今早指,被捕男子於今年6月至8月,在不同地區,以九龍區為主,擺設29次街站,在這段限聚令期間,對方巧立名目,指是進行防疫講座,但以大聲公廣播及透過社交平台進行直播向市民發表的言論,卻涉及煽動。有關煽動言論涉及兩種情況,一是引起對政府的憎惡和藐視,及字眼上引起民間不滿。


陳文敏指煽動罪曾處理六七暴動 回歸後無相關案例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8%E4%BE%8B

警方引用刑事罪行條例,拘捕譚得志涉嫌發表煽動文字,煽動他人憎恨及藐視政府等。港大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陳文敏指,條例在六七暴動時有引用作檢控,回歸後都沒有相關案例。

煽動罪早於1938年英國殖民政府已訂立,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0(1b)條「發表煽動文字」,第一次定罪可罰款5000元及監禁兩年。第10條下的罪行,包括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刊印、輸入、出售或管有煽動刊物。至於何謂「煽動意圖」,第9條列出七種情況,包括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政府,或激起對政府的離叛。

而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間的惡感及敵意等,亦屬「煽動意圖」。

陳文敏指,煽動罪曾經用於六七暴動時針對有人在香港宣示文革,亦針對當時有共產黨成員在港散布消息的行為及活動。

陳文敏解釋,如果門檻定得太低就會損害言論自由,這也是為何過去多年都沒有對批評政府的言論作刑事檢控。他又說,條例範圍很闊,煽動文字受人詬病,過往有人曾提出應收窄這條例,以免會被濫用。

陳文敏認為,如果要作出檢控,法院應闡釋條例所指的藐視、憎恨等定義;但在考慮言論自由,包括人權法及《基本法》等要求下,相信法院會採納較高的尺度及標準。法院往往要求有關文字要有宣揚暴力或意圖鼓吹暴力元素,才能構成有關罪行,否則很容易變成「以言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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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指出問題沒有問題, 反對指出問題才有問題!
先指出問題, 才可公開討論如何解決問題/了解風險/避免危險/管理風險/危機處理/制定安全運作. You need to identify the problem/risk before you solve the problem. 在解決問題之前, 你需要先識別問題/風險.
指出中國大陸問題就是唱衰中國/反華漢奸走狗賣國賊/煽動引起「憎惡藐視政府」/發布假消息? 無人指出中國大陸問題, 中國大陸就無問題?
No, 反對或禁止指出中國大陸問題才有問題.
反對指出中國大陸問題是一種民族主義, 自卑心態, 鴕鳥政策!


「吃中國飯, 不能砸中國鍋」是中國民族主義自我封閉思維!
http://forum4hk.com/viewthread.php?tid=14618728

陳文敏:涉發表煽動文字罪行屬殖民地高壓法律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0907.htm

警方國安處昨日以《刑事罪行條例》拘捕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指他涉嫌發表煽動文字。港大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說,警方所引用的法例是殖民地時期的高壓法律,可追溯至19世紀末,用來管制新聞自由,曾在67暴動時使用,形容屬過時法例。

陳文敏在一個電台節目說,法律界認為《刑事罪行條例》的條文範圍是太寬及廣泛。他說,在現時尊重言論自由的社會,一定可以對政府作批評,基本法及人權法保障言論自由下,法院有足夠空間,訂出甚麼文字構成憎恨及藐視的標準,認為並非一般批評政府就為之藐視或公眾言論作批評就當作引起不滿。

陳文敏說,香港每天有不同議題,社會都有不同意見,都可以引起不滿,他認為法庭難以接受這般低的標準,估計案件最終不了了之的機會大。


湯家驊:以言入罪非違反人權 法庭會平衡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0907.htm

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昨日以《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被警方國安處拘捕,他涉嫌發表煽動文字,涉及他在街站及社交媒體直播的內容。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在本台節目《千禧年代》表示,對於有評論指有關案件是「以言入罪」、「文字獄」,湯家驊認為以言入罪並非違反人權,《國際人權公約》亦指,言論有機會受法律限制,亦可以構成刑事罪行,單單指言論不應有法律規管是不正確,法庭會做平衡,衡量限制與個人自由是否對稱,認為有關罪行未必視為違反人權或違憲,由於在普通法下,並無引用過相關法例,要給予法庭空間去凝聚法律原則。

至於狠批政府的言論,會否違反有關條例,湯家驊認為,製造仇恨與「罵得狠」有分別,相信一般人均明白,例如「黑警死全家」涉及仇恨,「林鄭落台」則未必,相信無可能分析每個情況。

他認為,與有關條文最相近的是刑事藐視法庭,相信如要構成憎恨政府,是要證明有多大機會令社會廣泛憎恨政府的情況出現,法庭會從各種不同背景、環境證據作決定。


湯家驊:言論須受法律規管 陳文敏相信法院處理門檻高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0907.htm

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昨日被捕,涉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的「發表煽動文字」。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有人批評案件是「以言入罪」、「文字獄」,但他認為言論亦要由法律規管,法庭會作平衡,有關罪行未必違反人權或違憲。

港大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認為相關法例過時,條文範圍亦太闊,相信並非一般對政府的批評就屬於藐視,他相信法院會用較高的門檻處理。


張達明:煽動文字罪不大可能符合保障人權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404621

人民力量譚得志涉嫌發表煽動文字被捕,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認為,條文未必符合對人權的保障。本身是資深大律師的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則指,法庭審訊時會作平衡測試,未必違反人權。

警方引用刑事罪行條例中的「發表煽動文字」罪拘捕譚得志,指他擺街站期間,以防疫講座為名,宣傳引起人憎惡或藐視政府的文字及宣傳品。

有學者指,相關條文制訂時,未有人權法及基本法,而法例的字眼寬鬆,認為以目前的法律,不太可能符合人權保障的要求,他又質疑執法未有一視同仁,拘捕不同政見的人士。

張達明:「不同政見的人士,用很多激烈言論,單單用字眼去看,也可能會違法。大家會問,政府好像只針對反對政府的聲音,對於支持政府政見的人,無論多麼激烈罵另一方,也不見用這個條文採取行動,大家都會有很大的問號。」

本身是資深大律師的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認為,法庭會作平衡,衡量限制與個人自由是否對稱,認為相關條文未必違反人權,亦非以言入罪。

湯家驊:「要製造仇恨,要罵得狠與不狠,我相信有分別,一般人都明白甚麼是製造仇恨,如果詛咒『黑警死全家』,很明顯是仇恨,但『林鄭月娥下台』是否仇恨,我認為未必。」

湯家驊又指,發表煽動文字罪,未曾有權威性案例,他估計定罪門檻與刑事藐視法庭罪類近,法庭只需要裁定言論是否有相當機會引致憎恨便可入罪。


男子涉嫌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被扣查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0909.htm

警方拘捕一名30歲男子,涉嫌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正被扣留調查。

警方說,懷疑這名男子在網上號召,昨晚到將軍澳唐賢街一個商場進行公眾活動,警員又在現場發現他一度叫口號,並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於是將他拘捕。


警拘譚得志涉發表煽動文字 案件由國家安全處負責調查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404545

人民力量譚得志被捕,涉嫌發表煽動文字。警方指他擺街站期間,以防疫講座為名,宣傳引起人憎惡或藐視政府的文字及宣傳品。

人民力量譚得志:「我律師未到。」

警方早上去到譚得志位於大埔汀角村寓所搜查,譚得志雙手被鎖上手扣,被帶上天台調查。警方其後將他帶返大埔警署。

警方指拘捕一名47歲男子,涉嫌擺街站期間發表煽動言論。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高級警司李桂華:「由六月底至八月,於不同地區,主要在九龍區內進行了29次街站,當時有限聚令,巧立名目防疫講座,但期間若大家有留意,文字及宣傳品引起人憎惡或藐視政府或民間不滿。」

譚得志:「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口罩,以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人民力量出來派單張、口罩的時候,都希望市民記着去年運動。」

譚得志上月廿三日擺街站時,大批警員曾到場調查,拉起封鎖線及舉紫旗警告。

警方:「這個是警方作出的警告,警方留意到有人隨街派發涉嫌違反國安法有關的口號。」

案件由國家安全處負責調查,但經搜證後,認為涉嫌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李桂華:「起初會覺得有否違反國安法第21條煽動分裂國家罪,但經過一輪搜證以及律政司研究後,覺得比較適合以發表煽動文字罪去處理。」

李桂華指會繼續調查案件,暫時未知有否其他人會被拘捕。而警方早前曾以傳票形式控告譚得志年初,於大埔海濱公園露天劇場發表煽動文字。


譚得志被控發表煽動文字 控方案情指其叫針對警隊口號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404823

人民力量譚得志被控五項發表煽動文字罪,及一項公眾地方作出擾亂行為罪,在粉嶺裁判法院提堂。他不准保釋,還柙至11月再提訊。

十多人到粉嶺裁判法院聲援。譚得志星期日被捕,被扣查逾50小時後,由警署直接押送到法院提堂。

控罪指,譚得志今年3月至7月期間,分別在旺角、觀塘、九龍塘、藍田和牛頭角發表煽動文字,意圖激起憎恨或藐視特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案情指,譚得志在街站曾帶領群眾叫過「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五大訴求,缺一不可」、「打倒共產黨」這幾個口號;也有涉及針對警隊的口號「黑警死全家」、「解散警隊」、「721唔見人,831打死人,10月1槍殺人」。

案情也指,他曾經提過「搞不到大遊行」、「和勇不分、乜都要做」。另外,他也涉嫌3月在牛頭角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起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暫時毋須答辯。

控方指要檢視網上或閉路電視片段,申請押後案件十星期;辯方指時間不合理,質疑控方是想翻查更多片段,控告譚得志更多罪名。裁判官考慮後批准押後案件。

譚得志也涉及另一宗案件再提堂,他被控1月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控方指,會申請轉介至區域法院。

兩宗案件一同押後至11月17日再提堂,裁判官拒絕譚得志保釋申請,他須還柙懲教處看管。

譚得志星期日在大埔寓所被捕,案件由國家安全處負責調查。警方早前指,曾考慮以國安法控告譚得志,經搜證後以刑事罪行條例控告他。
Reply
#3
人民力量譚得志被捕 警方國安處:涉街站發表煽動文字 引發憎恨藐視政府及民間不滿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E6%BB%BF/

[Image: tam-05_Mn59i_1200x0.png]

警方國安處人員今早 10 時許到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位於大埔的住所搜查及作出拘捕。《立場新聞》記者趕到時,譚得志正被警方鎖上手銬帶上車,他高聲向記者表示警方針對他在今年 3 月至 7 月的言論。警方則表示,起初以觸犯《國安法》煽動分裂國家方向,調查譚得志在 6 月底至 8 月廿多次街站的言論,但諮詢律政司後,認為以《刑事罪行條例》發表煽動文字罪名調查較為合適。

警方今早十時許前往拘捕譚得志,但迅速安排國安處高級警司李桂華在 11 時 45 分會見傳媒。李桂華指,今早 10 時 15 分採取行動拘捕一名 47 歲男子。警方指他在 6 月底至 8 月期間,以防疫講座包裝 29 場街站,但實際是發表煽動文字,包括引發對政府的憎恨及藐視,以及引起民間不滿。

原以煽動分裂國家罪調查

他承認一開始是以觸犯《國安法》第 21 條煽動分裂國家罪方向查,但經同律政司研究,認為列事罪行第 10 條,即煽動文字罪名較為合適,又指根據國安法,國安處有權以其他刑事罪行查案。

有記者問譚得志曾在街站叫過「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口號,是否已構成煽動文字罪行,李桂華沒正面回應,表示手頭沒資料,著記者可以翻看譚得志在社交平台的直播或發言。他又說,警察在譚得志家中帶走包括電話在內的通訊設施調查。

今早 10 時許,一隊警察去到譚得志位於大埔的住所大力拍門,要求入屋搜查,譚得志表示律師未到,警員說:「我畀你打電話」,「咩無權呀,你傻㗎。」之後警員入屋,譚得志一度被帶到天台。

立場新聞記者趕到時,譚得志正被警方帶上車,他向記者表示:「是國安處人員上門高調拘捕我,話我在 3 月到 7 月期間講咗好多嘢,涉嫌違反國安法。...好暴力,撬我屋企度門。全程非常暴力。」在場警員與譚得志邊行邊對罵。

譚得志的 FB 專頁其後發帖,指是警方國安處人員上門,快必將被帶返大埔警署。

以同樣罪名拘中西區區議會主席鄭麗琼、黎智英

煽動罪主要來自 1938 年通過的《煽動條例》Sedition Ordinance,當時未有人權法,被視為港英政府用以打壓異己的工具。1996 年,港府提出修正《刑事罪行條例》,包括修改第 10(1)條,加入「意圖導致暴力或製造擾亂公安或公眾騷亂」為必須證明方可成立觸犯「煽動」罪的元素。立法局在 1997 年 6 月 23 日的會議上通過這項修正,並由港督彭定康簽署。至於第 9(1) 條定義的「煽動意圖」,則包括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 ... 香港政府」、「引起女皇陛下子民間或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

今年 3 月,中西區區議會主席、民主黨區議員鄭麗琼被警方指涉及「煽動意圖」罪,遭警方上門拘捕。當時民民主派議員批警方引用的「古老」、「生銹」法例,抵觸人權和言論自由。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於上月被捕時,其中一項罪名也是煽動文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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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港大學生會長迎新辭 煽仇警反政府
https://www.wenweipo.com/a/202009/12/AP5...c2349.html

[Image: 5f5c53bde4b0241a3864d5b7.jpg]

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黑暴「上腦」的香港大學學生會仍在煽動仇恨,淪為反政府陣營的文宣組織!學生會會長葉芷琳(11日)向新生致迎新辭,聲稱「過去一年間,黑警圍攻大學、無差別攻擊巿民,政府以疫情為由取消立法會選舉,剝奪港人選擇代議士的權利,『港共政權』的種種惡行歷歷在目」云云,又聲稱港大近年的院校自主、學術自由均大受衝擊,抺黑校委會肆意踐踏學術自由云云。

她表示,「生於亂世,成為港大學生所背負的責任比你想像中重」,聲言接下來,「不論守護港大連儂牆、捍衛校園言論自由以至思想自由均需要學生的力量,希望一眾新生能在時代變遷之際挺身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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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鄧炳強批《蘋果》報道 「有法例管煽動、煽惑或違國安法」 記協:咁都要動用國安法係好恐怖 (22:18)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0%e6%80%96

警務處長鄧炳強一連三日不點名批評《蘋果日報》,今日(17日)繼續斥責該報昨日(16日)在頭版刊登學生參觀警察學院時持玩具槍的相片,批評報道煽動仇恨。他承認目前未有規管「假新聞」的法例,亦未有相關定義,但本港有其他法例規管任何人所作的煽動、煽惑或違反國安法的行為,如有這類行為,警方會蒐證。

香港記者協會主席楊健興說,現時沒有「假新聞」法,警務處長卻稱有媒體報道「假新聞」,是不合邏輯。他以今次《蘋果》刊登學童照片為例,「你要講出邊度『假』,『真』又係點樣」,稱不同媒體有不同處理照片的方法,「如果咁都要動用國安法,係好恐怖,令傳媒處於國安法陰影之下」。

《港區國安法》有條文規管煽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和實施恐怖活動。此外,《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亦訂明煽動罪行,包括發表煽動文字,以及刊印、發布、出售煽動刊物,首次定罪可被判罰款5000元及監禁兩年。

鄧炳強今早出席警察學院結業會操後見傳媒,再度不點名批評《蘋果》昨日頭版刊登的相片,相中有學生在模擬港鐵車廂內,以仿製槍指向另一學生,被描繪成與「黑暴」有關,令該校被起底騷擾。

被問到涉事相片由路透社所拍,報道引述的留言出自網民,亦不止一間傳媒刊登相片,為何頭版刊登的媒體是抹黑警隊,鄧炳強回應相片本身是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你點樣報道,用一個煽動性、分化,或誤導性,企圖希望一啲支持警察嘅人會驚嘅話,我諗呢啲就係不能接受」。

《蘋果日報》總編輯羅偉光今日接受本報查詢稱,有留意鄧炳強的說法,但他此前已回應,沒有補充。被問會否擔心《蘋果》將被取締、被控國安法等罪名,他續稱無補充。


鄧炳強不點名批評《蘋果日報》 記協憂收窄傳媒空間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0417.htm

警務處處長鄧炳強不點名批評《蘋果日報》,又說香港未有與「假新聞」相關的法例,但有其他法例,規管任何人作出煽動或違反國安法的行為。

記協主席楊健興表示,若有報道違法,警方應該表明是違反哪條法例,認為警方近日對傳媒的批評,會收窄傳媒空間。

警方回信外國記者會 稱假資訊陰謀論可對社會構成挑戰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0424.htm

香港外國記者會日前向警務處處長鄧炳強發公開信,關注近日有關規管「假新聞」的討論,信中提到「假新聞」立法在很多國家被用作打壓新聞及言論自由,要求警方交代如何介定「假新聞」,又會以甚麼準則作調查及起訴。

警方回信表示,警方有責任以公平公正態度,維護法紀,保障社會穩定與安全,強調無人凌駕法律,如有任何違反法例情況,會果斷地調查及搜集證據,又說警方歡迎任何可協助保障法治的立法工作。

信件由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郭嘉銓代筆回覆。他說,警方一直尊重言論及新聞自由,只要警方行動並無受影響,警方人員會協助專業的採訪工作。警方又說,假資訊及陰謀論可對社會構成挑戰及危險,自2019年,暴力示威衝擊法治,假新聞及偏頗的報道亦起了關鍵角色,威脅到公眾利益。

「快必」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罪 申永久終止聆訊被駁回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1%E5%9B%9E

[ 本帖最後由 6SL7 於 2021-4-26 04:5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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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法官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毋須證明被告有否用武力
https://news.tvb.com/local/608ac1c834b03...6%E5%8A%9B

首宗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案件,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與控辯雙方討論控罪元素,經商議後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有否用武力。

23歲被告唐英傑去年7月1日在灣仔駕駛電單車,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衝過警方三道防線,被告否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兩項控罪。

負責審理案件的國安法指定法官彭寶琴、杜麗冰及陳嘉信,在高等法院與控辯雙方討論兩罪的定罪元素,經商議後裁定控方毋須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證明被告有否使用武力。

另一項恐怖活動罪則要求控方證明涉案活動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又舉例若有人為了脅迫政府,在建築物走廊切斷某房間電線,即符合恐怖活動罪所指「破壞電力設備」行為,但不能說會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因為只有一間房的人受影響。

法官要求控方列明被告的行為如何構成煽動行為,而煽動他人所做的行為是否屬於《港區國安法》所指行為。

法官亦要求控方於下月21日前,向辯方提供嶺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劉智鵬的專家報告英文版本,及涉案影片、醫療報告等。控辯雙方亦須列明有哪些證人要出庭作供,及預計所需時間。

案件將於6月23日開審,預計審理15日。律政司早前決定《港區國安法》案件不設陪審團,但未有指明是公開或閉門審訊。

法官裁定「分裂國家罪」毋須證明有否使用武力
http://www.takungpao.com.hk/hongkong/tex...80044.html

法官在審理被告唐英傑違犯國安法一案時一致裁定,分裂國家罪無需證明是否涉及武力。(大公文匯全媒體資料圖片)
  首名《香港國安法》被告唐英傑去7月1日涉嫌在灣仔駕駛電單車,插有「光時」中英標語旗幟,衝越三道警方防線,唐否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兩罪」待審。《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彭寶琴、杜麗冰及陳嘉信與控辯雙方,今日(29日)在高等法院討論兩罪的控罪元素,三名法官經商議後一致裁定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有否使用武力。

  三名法官下令控方需在5月21日前,把嶺南大學歷史系劉智鵬教授的專家報告翻譯成英文給予辯方,控方另亦需向辯方提供涉案影片、涉案醫療報告及救護車記錄。法庭亦要求控辯雙方預備好證人列表,列明哪些證人要出庭作證,以及預計需時多久。

  本案的英文審訊排期於6月23日開審,預計為期15日。律政司早前決定《香港國安法》的案件不設陪審團,但未有指明將會是公開或閉門審訊。

【首宗國安法案】教授劉智鵬解釋「光時」旗 指隱含港獨或分裂國家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B%E5%AE%B6

首名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的餐廳男侍應唐英傑今在高院否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等罪受審。控方表示,控方證人嶺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劉智鵬解釋「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起源、發展,歷史及其中英文含意。案發時「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字句隱含香港獨立或把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之意。「時代革命」一詞指以改變政權或社會制度的方式,改變時代;即指拒絕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管治,並嘗試取代現有政權及社會制度。

而「光復香港」即指從敵人手上奪回香港,其含意為不承認香港為中國一部分,又視中國政權為敵人。劉智鵬又考慮梁天琦於2016年立法會新界東補選中使用相關口號,又指在2016年代表意思與2020年大致一樣。

劉亦有考慮示威者於2019年7月21日於中聯辦外使用相關口號,當時中聯辦設施及國徽被破壞。而中聯辦為新華社支部,屬中央人民政府在港的官方機構。當日示威者行為目標為拒絕中央政府管治,相關口號至案發時意思沒有重大改變。

另外,警方調查顯示由前年6月9日至去年7月1日間,當中213日在示威活動曾涉及使用相關口號;示威者自前年6月起頻繁使用口號。

警方在被告電話雲端硬碟中檢取一個名為「光復香港」資料夾。此外,被告於事發當日曾以通訊軟件Whatsapp與一個用戶名為「Dinosaur BB」的人傳訊息,對話內容顯示被告得知警方在紅隧封路及設立檢查點,被告打算使用東區海底隧道前往他稱為「安全點」的咖啡店。「Dinosaur BB」向被告指「好遲(So late)」,被告於下午3時以語音回應「唔遲(Not so late)」,又指他們正在聚集人群,現在時機正好。

當日較早前「Dinosaur BB」亦曾傳送一張新聞圖片予被告,圖片顯示警方展示紫旗,警告在場人士違反國安法。而被告與「Dinosaur BB」對話的首個訊息為事發當日下午1時許,而電話對上一次通話紀錄為去年3月23日,控方推斷被告故意使用有關電話犯案。

案情續指被告於國安法實施首日犯案,當時自2019年6月起針對反修例的示威活動已不再存在。被告犯案地點在過去數月曾多次發生示威活動。案發前社會對於「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意思亦有激烈討論。被告故意讓公眾目睹其犯案,亦明知警察欲攔截他,但他仍繼續犯案,有意鼓勵他人作出相類行為。

被告案發當日公開駕駛電單車並展示印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字句的旗幟,從東區海底隧道前往謝斐道及柯布連道交界。被告故意用相關字句與人溝通,及以高調行動讓傳媒報道。而涉案旗幟字句隱含「香港獨立」或把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的意思。

對於被告的分裂行為,被告於國安法實施當日犯案,並多次無視警方防線,最終撞向警員。被告暴力行為嚴重破壞社會安全,危害在場警員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嚴重傷害三名警員。

此外,被告駕駛態度遠低於標準,他多次無視警方防線,沒有在警方要求下停車,最終撞向警員,令3名警員嚴重受傷,危害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

周天行讀畢開案陳詞後,庭上原打算播放多段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駕駛電單車駛經海底隧道及穿越警方防線。惟周表示因法庭網絡連線問題令片段播放不流暢,暫停播放片段。杜官把案件押至下午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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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網台主持傑斯加控煽動及洗黑錢6罪續還押 女助手同控兩洗黑錢罪准保釋 (18:45)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D%E9%87%8B

【7.1旺角】警以涉嫌分發煽動刊物拘11人 大律師:政府未解釋何謂「踩界」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a-...1%E7%B3%8A
[Image: 31-30_copy.png]
今日(1 日)是香港主權移交 24 年及中共建黨 100 年,團體早前申請遊行被禁,警方則由中午起,已在銅鑼灣、旺角多區駐重兵,巡邏及截查市民。警方在截查票站時,亦有別於以往做法,不只以「限聚令」警告,今日更援引《刑事罪行條例》的「分發煽動刊物」,拘捕11人,包括賢學思政 3 名成員。大律師陸偉雄回覆《立場》查詢時指,條例提及的「煽動」兩字定義模糊,涉及的因素「可以好闊」,即使是有經驗的法律人員,亦未能完全掌握。

以涉嫌分發煽動刊物罪合共拘捕11人

警方表示,在旺角一帶巡邏期間,發現有人正在分發宣傳單張,內容懷疑有煽動性成份,分別在鼓油街、朗豪坊外及旺角一條行人天橋上,先後以涉嫌分發煽動刊物罪拘捕五男六女,共11人。

被捕人包括賢學思政王逸戰等 3 成員

手持「身土不二,堅守此城」宣傳單張的賢學思政召集人王逸戰等 3 名成員,在下午 5 時現身旺角豉油街商務印書局外時,隨即被逾 20 名警員包圍,之後再被拘捕,指他們涉嫌干犯「分發煽動刊物罪」。警方晚上則在 FB 發文,指 3 人在旺角西洋菜街,分發懷疑有煽動性成份的宣傳單張。而職工盟下午在旺角行人天橋擺設街站時,亦遭警員指街站成員整體言論,及派發的刊物構成『煽動人民仇恨政府』,要求街站成員收起直幡、橫額。

翻看近期報道,警方以往較常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或限聚令等罪名檢控街站成員。然而,警方在今日多次表示街站刊物、言論「煽動」市民,並實際運用《刑事罪行條例》第 10 條「分發煽動刊物罪」警告及拘捕街站成員。

以賢學思政為例,上月 6.12 兩周年街站前夕,召集人王逸戰等成員被警方以涉嫌「宣傳及公布未經批准的集結」拘捕;6.4 街站則被指「公眾地方行為不檢」,而以往有關安心出行、通識教育等議題的街站,則多被指違反限聚令。

六七暴動後訂立

《刑事罪行條例》是上世紀六七暴動後訂立,條文內容包括「叛逆」及「反英皇罪行」。有關發佈或煽動的第 10 條,即任何人刊印、發布、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對上一次修訂已為 1970 年,距今近 50 年。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早前同樣被《刑事罪行條例》第 10 條檢控。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下第 10 條的「分發煽動刊物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 5000 元及監禁 2 年。

「煽動」兩字定義不明 法律界亦未能掌握

大律師陸偉雄向《立場》表示,估計警方因《刑事罪行條例》較《國安法》有更多案例,比較容易參考,因此更常運用前者檢控。陸強調,《刑事罪行條例》能否定罪,要視乎是否觸及「煽動」兩字,惟條例中「煽動」兩字的定義不明,涉及的因素「可以好闊」,「係行動?言論?定兩樣都有先算?」,就連有經驗的法律人員亦未完全掌握,「罪行本身少案例,法庭原則不太清晰,(法律人員)都未必掌握到」,即使到庭上,亦須就「煽動」兩字爭拗。

陸補充,政府現時只呼籲市民不要違反法例,但未有解釋何謂「踩界」行為,市民一般只可以以「普通常識」理解何謂「煽動」。

黃浩銘:當年港英嘅受害者將惡法施加予人民

今午亦在鵝頸橋底擺設街站的社民連黃浩銘表示,並未收到警方驅趕或警告,「我(街站)去到 6 點先走」,認為有警員指職工盟「煽動人民仇恨政府」的警告、檢控標準模糊,「如果職工盟都係煽動,以呢個標準,(社民連)肯定中!」

黃浩銘批評,警方運用《刑事罪行條例》檢控賢學思政成員做法荒謬,「港英對付左派、土共嘅嚴刑惡法,當年嘅受害者,而家將其施加喺人民度,好諷刺!」他認為,今日為中共 100 周年黨慶,因此港府「用手段禁止人擺街站,接觸民眾。」據他理解及觀察,未見賢學思政、學聯等人有任何鼓吹暴力相關的言論,批評警方是「羅織罪名」。

被問及會否認為,警方之後會更多以「煽動」之名,檢控發聲市民,黃浩銘則表示,在此時未能估計,「(中共)100 週年係一個敏感日子,咁之後敏感日子係咪會咁?佢哋(港府)要點我點知?真係搲晒頭!」

警全日拘至少 19 人

警方晚上在 FB 發文,指截至晚上 9 時,全日在銅鑼灣、天后、旺角及黃大仙一帶至少拘捕 19 人,涉及罪名包括涉嫌管有仿製火器、管有攻擊性武器、侮辱國旗、涉嫌分發煽動刊物、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及阻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等。另有至少 19 人涉違反「口罩令」及「限聚令」被票控。

[ 本帖最後由 5Y3 於 2021-7-2 01:3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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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李家超指悼念刺警兇手如同鼓吹破壞香港 或違《國安法》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9%E6%B3%95

新任政務司司長李家超今日發表首份網誌,指7月1日一名男子以刀刺傷警員企圖謀殺後自刺身亡,這是一次孤狼式的恐怖襲擊。本土恐怖主義正在港滋生,自2019年黑暴發生期間,有20多宗涉及爆炸品及手槍案件,手法和外國恐怖主義襲擊類似。其中被極端思想激化的人,平常可能表面正常,但會突如其來作出孤狼式恐怖襲擊。

李家超表示,香港警隊有足夠能力處理和打擊這些襲擊,雖然香港整體是安全的,但市民必須對本土恐怖主義嚴加警惕,除對可疑人物或物件作出舉報外,亦須在安全情況下配合警方執法。

網誌指出,本土恐怖主義產生,往往是因為有人煽動仇恨,挑撥分化,並美化或正義化這些恐怖主義行為。孤狼式的恐怖襲擊,可以因個人自我激化或被煽動,產生極端思想,突如其來進行襲擊。網上鼓吹支持涉嫌企圖謀殺警員的兇手,用不同的方式美化,認同甚至鼓勵這些恐怖行為,包括所謂悼念、獻花等。這些意識和行為,無疑繼續鼓吹破壞,威脅香港的安全和秩序,威脅每一位希望安居樂業的香港市民。任何人鼓吹或煽動恐怖活動,更可能觸犯《香港國安法》恐怖活動罪,是極嚴重罪行。

李家超強調,政府會嚴厲打擊本土恐怖主義。警方會加強情報和調查工作,全面防範及打擊。社會亦須提高警覺,配合警方執法。

七一刺警案|李家超:悼念、獻花無疑鼓吹恐怖活動 或觸犯國安法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9%E6%B3%95
[Image: Z8hWanNgXQ1YYwMUiFgQzSWbTh9kHV_RFdZVJTPWVSU?v=w1920]

新上任的政務司司長李家超今天(3日)發表首篇網誌,內容提及7月1日發生的刺警案。李在網誌指出,網上有人鼓吹支持涉嫌企圖謀殺警員兇手,「包括所謂悼念、獻花」,有關行為無疑繼續鼓吹破壞,威脅香港的安全和秩序,「任何人鼓吹或煽動恐怖活動,更可能觸犯《香港國安法》恐怖活動罪,是極嚴重罪行。」
李續指,政府會嚴厲打擊本土恐怖主義,並呼籲市民對可疑人物或物件作出舉報,及在安全情況下配合警方執法。


李家超發表題為《政府全力打擊本土恐怖主義》的網誌,指2019年6月後發生的「黑暴」令到守法意識被嚴重破壞,而且本土恐怖主義開始滋生,《香港國安法》生效後港獨和破壞分子仍然死心不息。

他指,7月1日晚上10時一名男子在軒尼詩道以刀刺傷警員,企圖謀殺,之後該男子亦自刺身亡,調查顯示這是一次孤狼式的恐怖襲擊。他稱,自己過往多次指出本土恐怖主義正在港滋生,又指被極端思想激化的人,平常可能表面正常,但會突如其來作出孤狼式恐怖襲擊,例子包括在德國有孤狼用車撞向人群;在美國用槍向人群掃射;用自製炸彈引發爆炸,導致大量死傷。

李家超︰本土恐怖主義產生 往往因有人煽動仇恨,挑撥分化
李家超表示,本土恐怖主義產生,往往是因為有人煽動仇恨,挑撥分化,並美化或正義化這些恐怖主義行為。孤狼式的恐怖襲擊,可以因個人自我激化或被煽動,產生極端思想,突如其來進行襲擊。他指,有人在網上鼓吹支持涉嫌企圖謀殺警員的兇手,用不同的方式美化,認同甚至鼓勵這些恐怖行為,「包括所謂悼念、獻花等。」但這些意識和行為,無疑繼續鼓吹破壞,威脅香港的安全和秩序,威脅每一位希望安居樂業的香港市民。

他強調,任何人鼓吹或煽動恐怖活動,更可能觸犯《香港國安法》恐怖活動罪,是極嚴重罪行。

他續指,政府會嚴厲打擊本土恐怖主義,警方會加強情報和調查工作,全面防範及打擊。他稱香港警隊有足夠能力處理和打擊這些襲擊,呼籲市民必須對本土恐怖主義嚴加警惕,除對可疑人物或物件作出舉報外,亦須在安全情況下配合警方執法。

黑暴悼念兇徒美化刺警暴行 煽動恐怖主義涉違港區國安法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70...2_001.html

七一刺警案發生後,港人對這宗血腥而極度暴力的案件有各種反應。知情人表示,這宗案件明顯是有預謀的犯案,兇手藉七一敏感日子針對警察施襲,種種鋪排,盡顯有預謀及具政治目作恐怖襲擊。事件後,網上及社會上有人對兇徒如恐怖份子般自戕襲擊的暴行歌功頌德,甚至稱為「英雄」,有人更獻花或作悼念,在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已將今次襲擊定性為恐怖主義行為之後,上述言行極有可能干犯了《港區國安法》第27條,即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罪行,相關人士切勿以身試法。

消息指,這宗暴行選擇在晚上進行,當時警方的行動快完結,兇手正能攻其不備;犯案地點選在港島人流最旺的銅鑼灣崇光百貨對出街道,在具代表性的地標進行,兇手欲以此引起社會最大的關注。事件明顯是有預謀及政治目的的恐怖主義行動。今次案件的受害人是警務人員,未來或會是廣大市民受害。

對於網上及社會上有人對兇手歌功頌徳,以「英雄」、「烈士」稱號來美化其罪行,有人公然「悼念」一名涉謀殺的恐怖活動者,這種活動根本有違道徳倫理,只有毫無道徳親念、是非不分的黑暴餘孽,才會大言不慚悼念千犯謀殺罪行的恐怖分子,將針對警察施襲變成「英雄行為」。甚至網上平台有人泯滅人性,大肆慶祝警員重傷,這些行為都對社會有不良影響。

外國過往的恐怖事例證明孤狼式恐怖襲擊容易激發模仿效應。任何美化或英雄化暴力行為的言行,將令社會上一些無知的青少年因心智未成熟而模仿。社會有必要嚴詞指出問題所在,對有關行為予以譴責以遏止相關的恐怖主義思想。否則,自我激化、恐怖主義活動地下化將不斷蔓延。

西方國家的孤狼式恐襲屢見不鮮,如2016年法國尼斯國慶日車撞人及槍擊案、2016年德國柏林聖誕市集車撞人、2017年英國倫敦橋車撞人、2019年英國倫敦橋斬人案,甚至2020年法國教師被斬首案等,兇徒只需透過隨手可得的工具,便可以輕易發動更大規模的恐襲事件情況,令社會暴力變得一發不可收拾。

李家超指悼念刺警兇手如同鼓吹破壞香港 或違《國安法》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9%E6%B3%95

新任政務司司長李家超今日發表首份網誌,指7月1日一名男子以刀刺傷警員企圖謀殺後自刺身亡,這是一次孤狼式的恐怖襲擊。本土恐怖主義正在港滋生,自2019年黑暴發生期間,有20多宗涉及爆炸品及手槍案件,手法和外國恐怖主義襲擊類似。其中被極端思想激化的人,平常可能表面正常,但會突如其來作出孤狼式恐怖襲擊。

李家超表示,香港警隊有足夠能力處理和打擊這些襲擊,雖然香港整體是安全的,但市民必須對本土恐怖主義嚴加警惕,除對可疑人物或物件作出舉報外,亦須在安全情況下配合警方執法。

網誌指出,本土恐怖主義產生,往往是因為有人煽動仇恨,挑撥分化,並美化或正義化這些恐怖主義行為。孤狼式的恐怖襲擊,可以因個人自我激化或被煽動,產生極端思想,突如其來進行襲擊。網上鼓吹支持涉嫌企圖謀殺警員的兇手,用不同的方式美化,認同甚至鼓勵這些恐怖行為,包括所謂悼念、獻花等。這些意識和行為,無疑繼續鼓吹破壞,威脅香港的安全和秩序,威脅每一位希望安居樂業的香港市民。任何人鼓吹或煽動恐怖活動,更可能觸犯《香港國安法》恐怖活動罪,是極嚴重罪行。

李家超強調,政府會嚴厲打擊本土恐怖主義。警方會加強情報和調查工作,全面防範及打擊。社會亦須提高警覺,配合警方執法。

維他奶指網上流傳通告由員工私下撰寫 措詞「極為不當」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70...2_001.html

網上發表煽動言論 刺警現場獻花悼念 法律界指或違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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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發表煽動性、英雄化言論,或到刺警現場進行悼念、獻花等,均有鼓吹或支持暴力及違法行為的元素,有機會觸犯《港區國安法》。有法律界人士認為,今次襲警事件明顯屬於《港區國安法》恐怖活動罪中,第24(1)條下列明「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故悼念獻花等行為亦是對違反國安法的犯罪行為予以歌功頌德,有機會觸犯國安法第27條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同時亦有機會干犯其他香港法例下的罪行。

國安法第27條訂明,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即屬犯罪,情節嚴重者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其他情形,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罰金。

執業大律師龔靜儀解釋,國安法第27條的犯罪元素包括「宣揚恐怖主義」及「煽動實施恐怖活動」,其中「宣揚」是指以任何形式去進行廣泛或大肆宣傳,而宣傳的內容是涉及「恐怖主義」,即威脅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區政府或國際組織,或威脅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而宣揚的「恐怖主義」內容,必須具有「煽動」他人「觸犯恐怖活動的性質」,即詳列在國安法第24(1)至(5)條的5項「恐怖主義活動」。

龔又強調,互聯網世界並非無法可依,大部分現實世界用以防止罪行的法例均會適用。她提醒,在網上發布危害公共安全信息,亦有機會觸犯《普通法》的「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而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9條,任何人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另一人干犯任何罪行,即屬就同一罪行有罪;而根據《普通法》,煽動他人干犯任何實質罪行亦屬犯法。

[ 本帖最後由 5Y3 於 2021-7-3 07:3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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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攜花者:勿忘事件本質 恐襲論需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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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ge: 481fcceda608116ae8ce0d076117c560.jpg]

銅鑼灣刀刺警員案事發兩日,昨日仍有人手持白色鮮花到案發現場,有市民稱不應忘記事件的成因及本質,另有人憂慮事件會重演。多名警員在崇光百貨門外戒備,另有最少4輛警車停泊路旁,多名穿黑衣市民被截查甚至搜身,其後悉數獲放行。警方同時廣播,呼籲市民勿違限聚令、勿在公眾地方棄置物品。

手持鮮花前來的黃先生(化名)稱,不忘事件背後的成因和本質,又認為警方「恐怖襲擊」的說法需有證據證明。他稱事件對他造成很大衝擊,「與其說來悼念,倒不如說想做些事提醒自己」,預料花束會被清走,因此不會放下。身穿黑衣的社民連成員周嘉發到場默站,被警方要求不要在該處逗留。他對事件感到痛心,稱現時市民提意見在政權眼中「都可以是煽動」,憂慮類似事件重演。「社運畫家」陳先生就眼前警方戒備及截查市民的景象作畫,稱對如此畫面已「司空見慣」,冀藉畫作在現今「做乜都唔得」的環境下表達政見。

李家超:獻花悼念「鼓吹破壞」或違法 大狀:單稱「義士」難言煽暴 倘籲行動有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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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歲男子在七一晚上用刀刺傷警員後自插左胸亡,受傷警員情况昨日轉為穩定。政務司長李家超(小圖)昨日表示,看到有人在網上鼓吹支持涉嫌企圖謀殺警員的兇手,用不同方式美化、認同甚至鼓勵這些恐怖行為,包括悼念和獻花。他認為這些意識和行為「無疑繼續鼓吹破壞」,威脅香港的安全和秩序,並稱任何人鼓吹或煽動恐怖活動,可能觸犯《港區國安法》。有大律師認為,若單純評論「烈士」、「義士」難言鼓吹暴力,但若有呼籲行動,有可能落入相關法律框架。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上述言論會招惹犯罪嫌疑,但難一概而論,要視乎該人背景及犯罪意圖等。

李家超昨日發表上任政務司長後首篇網誌,指本土恐怖主義產生,往往是因為有人煽動仇恨、挑撥分化,並美化或正義化這些恐怖主義行為;他看到有人在網上鼓吹支持涉案兇手,用不同的方式美化,認同甚至鼓勵這些恐怖行為,「包括所謂悼念、獻花等」。他警告,任何人鼓吹或煽動恐怖活動,更可能觸犯國安法下的恐怖活動罪,是極嚴重罪行。

保安局長鄧炳強昨日亦說,留意到網上有人企圖英雄化該兇徒,稱其為「烈士」,他譴責有關人等美化恐怖主義。他強調,保安局、警方、保安局轄下的紀律部隊及政府各部門,一定會攜手打擊這些恐怖活動及鼓吹恐怖活動的人。

獻花犯法? 鄧炳強:看會否致社會混亂
被問網上發表言論的人會否犯法,鄧指在網上所做的行為,若在現實上犯法,在網上做都會犯法,若鼓吹暴力、叫別人出來犯法或作出一些危害國安的行為,便會犯法。至於會否有新措施及條例回應「本土恐怖主義」,他說現除了有打擊恐怖活動的法例外,亦有國安法和其他刑事條例,一定會好好運用所有現行條例。

被問為何市民獻的花被人丟棄、是否獻花都會犯法,鄧稱,警方在現場要看那些獻花行為會否引致其他混亂、會否引致社會混亂的情况,或會否引致其他違法行為,故必須執法。

湯家驊:稱烈士敬佩招嫌疑
純評論無事 葉劉:刻意致仇警或違法
不少人在網上形容死者為「烈士」或稱敬佩其行為,被問到會否有可能涉煽動,行會成員、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說,若純粹評論不會構成罪行,只能道德上譴責有關人等價值觀不妥當,相信李家超及鄧炳強是指有犯罪意圖、有計劃煽動他人行動。但她亦提到《刑事罪行條例》第9、10條分別提及煽動意圖及罪行,認為若刻意引起仇恨政府、仇警,便有可能違法。

湯家驊認為,上述言論會招惹犯罪嫌疑,因潛台詞是認為其行動正確,「但單純說幾句是否足夠?難以一概而論,要視乎該人背景、有無犯罪意圖、在其他方面做了什麼,整體而言不能單單捉住一句話去決定」。

被問到何謂「鼓吹或煽動恐怖活動」,有不願具名的大律師引述現正審訊的唐英傑案,稱在國安法下的恐怖活動罪,控方須證明是否造成嚴重社會危害,但法庭未就此作定論,現階段難以評論。至於何謂「鼓吹暴力」,該大律師稱,若單純評論「烈士」、「義士」,難言鼓吹暴力;但若有呼籲行動,則有可能落入該框架。

出帖區議員:不合政府意便被扣帽子
《大公報》昨點名指多名民主派區議員有「煽動性留言」,當中元朗區議員林進帖文提及「當一個人連生命都可以放棄,希望大家可以比返(畀番)一點尊重」。對於鄧炳強稱鼓吹暴力涉犯法,林進稱現時只要行為、言論不合政府心意,都會被扣上煽惑等帽子,但冀在有限框框下做可做的事,希望達至平衡、不欲自我噤聲,「有生命離開了,那人所用的方式你可以不認同,但要思考背後的原因……如不想再發生,要思考如何改善現况」。至於會否憂慮法律風險,林進說已非首度被官媒點名,「無憂慮可言」。

「社會不滿情緒肇事」論 鄧炳強斥歪理
https://news.mingpao.com/pns/%e8%a6%81%e...a%e7%90%86

持續有市民到銅鑼灣崇光百貨外悼念在七一用刀刺傷警員後自插左胸身亡的男子,保安局長鄧炳強昨日表示,從媒體看到有家長帶同年幼孩童「企圖悼念該名恐怖分子」,覺得非常心寒,「究竟是否想我們的下一代全部都變成這些嗜血的恐怖分子呢?」

「心寒」家長攜孩悼「恐怖分子」
鄧炳強昨日出席活動後見記者,他說留意到網上有人企圖英雄化該名企圖謀殺警員的兇徒,稱呼他為「烈士」,亦有人企圖繼續煽動仇恨、鼓吹暴力及美化這些恐怖主義,他對有關人等予以嚴重譴責。被問有學者認為是因為社會的不滿情緒無法疏導,迫使事件發生,鄧炳強稱有關說法是「本末倒置」。他批評很多人想用這些「歪理」和「假道理」蒙騙社會人士,鼓動他們犯法,並替犯法行為開脫。

教育局長楊潤雄昨日在商台節目《政經星期六》被問及學校應如何向學生解讀銅鑼灣刺警後自殺事件,他回應稱事件令人痛心,社會應譴責暴力,不能接受這些行為,學校應教導學生珍惜生命及理性和平尋求共識,不能因為個人想法傷害執勤警察,並說「見到有啲人當(刺警者)係義士、當係犧牲,要去悼念佢,我覺得呢個行為絕不應該,喺學校裏面應該將呢啲講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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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一般而言, 呼籲暴力行動才算煽動. 單純評論, 不算鼓吹暴力. 不可以言入罪!
何君堯針對個别人士「殺無赦」言論公開要殺人, 無犯法?
石鏡泉公開叫人用藤條或水喉通「打仔」無犯法? 第二天元朗白衣人打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五條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會否以言入罪?港區國安法四類罪行定義、刑期尚未公布 - 20200626 - 香港新聞 - 有線新聞 CABLE News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QFM-bDeE-Zs
[youtube]QFM-bDeE-Zs[/youtube]

【以言入罪】譚得志被控「煽動文字」 辯方指違憲 控方稱涉國安:違憲非終止聆訊理據
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h...72925.html
[Image: 3771c501-ddd8-423c-9537-30e199c6c58f.png]
在香港,已還柙逾7個月的人民力量成員譚得志(人稱「快必」),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14項控罪。

在香港,已還柙逾7個月的人民力量成員譚得志(人稱「快必」),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14項控罪。案件周一(19日)於區域法院提堂,以處理辯方提出的終止聆訊申請。案件押後至下周一(26日)再訊,期間譚得志繼續還柙。(劉少風 報道)

譚得志周一坐囚車到區域法院應訊。代表譚得志的律師戴啟思指,譚得志不會就區院有權處理本案的裁決提出司法覆核。法官陳廣池建議先處理辯方提出的終止聆訊申請。

辯方:煽動罪違憲並侵犯言論自由

辯方指,煽動文字的控罪過時及違憲,與《基本法》及《人權法》有抵觸,侵犯言論自由。

辯方又稱,煽動文字罪的定義模糊,「憎恨、仇恨、離叛」等字眼是主觀個人感受,用字空泛,法例亦無列明可以發表甚麼言論。他又指出,控方須在控罪詳情中,列明被告哪些特定言論或文字具煽動性質,但控方未有提及,要求清楚交代。

代表律政司的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指,這是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關乎公眾利益,辯方所指控罪違憲的說法不是申請終止聆訊的理據。

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將案件押後至下周一再訊,屆時將對辯方提出要求控方提供控罪詳情,以及終止聆訊作出決定。期間譚得志繼續還柙。

市民做「五一」手勢撐快必遭法官制止

譚得志出庭時精神不俗,剪了頭髮。他向旁聽席舉起勝利手勢。有支持者向他揮手及舉起「五一」手勢,並大叫「撐快必!加油!」

休庭15分鐘後,譚得志再度出庭,繼續有市民向他舉手勢及揮手。

法官陳廣池指,看到有人在法庭手舞足蹈,做出一些手勢及提出政治訊息,至開庭後,仍看見有近10位人士向被告做手勢,「可能這位被告在市民眼中很受歡迎,但法庭想提醒各位公眾人士正身處法庭,刑事案件審訊中,法庭是受尊重的地方、代表司法機關獨立的地方,不是讓人遊戲、手舞足蹈的地方。」

陳官又指,市民必須遵守規矩,這非只為伸張公義那麼簡單,更是對辯方團隊的尊重,因辯方花很多精力為被告辯護;亦是對控方的尊重,又稱:「香港是一個法治的城市,亦應尊重被告人。」

譚得志面臨14條控罪

辯方早前提出3項申請,包括要求控方提供更清晰的控罪詳情、終止聆訊及爭議區域法院並無司法管轄權處理本案。法官陳廣池早前就司法管轄權一項進行裁決,指煽動罪行屬危害國家安全的範圍,而《國安法》訂明,所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可在香港各級法院處理,《國安法》凌駕於其他香港法律,最終裁定區域法院有司法管轄權處理本案。至於另外兩項申請,陳官將於下周一裁決。

譚得志(48歲)被控7項發表煽動文字、1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1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3項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1項舉行或召集一個未經批准集結及1項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共14罪。

香港進「以言入罪」年代 首以發表煽動文字拘捕社運人士譚得志
https://www.rfi.fr/tw/%E4%B8%AD%E5%9C%8B...7%E5%BF%97

【港區國安法】譚惠珠︰會否「以言入罪」可參考國際做法
https://topick.hket.com/article/2657580/...A%E6%B3%95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今日接受電視訪問時,被問及「港區國安法」立法後會否出現「以言入罪」的情況,譚惠珠表示,可參考國際做法,甚至是當年《基本法》23條草案。

譚惠珠表示,內地有反間諜法、網絡安全法等,如果中央有心照搬內地法律到香港,「港區國安法」便不會只限於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外力干預和恐怖主義活動四項罪行。

被問及唱反修例歌曲、出席六四集會叫「結束一黨專政」口號等,會否被視為違反「港區國安法」,譚惠珠說,自己不知道法律條文會如何撰寫,但認為不要經常用一句說話詢問是否違法。她續稱,一個人是否被定罪,要視乎事發的前文後理、意圖、是否涉及組織,有否足夠證據,並非所有人被捕後都能成功定罪。

至於市民日後參與遊行時,若有人高舉「港獨」旗幟,其他參與遊行的人會否因此被視為違反國家安全,她則指,若市民參與活動時發現活動變質應離開,在被問話時,亦可再作解釋。

至於路透社早前引述消息報道,指「港區國安法」將禁止香港的外籍法官處理國家安全案件,譚惠珠說,不知道消息從何而來,自己沒有聽過有關講法。

譚惠珠指出,國家安全是中央的事,若中央日後在本港設立「國安機構」,有關人員亦要遵守香港法律,與香港方面分工合作,強調只要相關人員執行的是香港法律就可以。

湯家驊:以言入罪非違反人權 法庭會平衡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0907.htm
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昨日以《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被警方國安處拘捕,他涉嫌發表煽動文字,涉及他在街站及社交媒體直播的內容。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在本台節目《千禧年代》表示,對於有評論指有關案件是「以言入罪」、「文字獄」,湯家驊認為以言入罪並非違反人權,《國際人權公約》亦指,言論有機會受法律限制,亦可以構成刑事罪行,單單指言論不應有法律規管是不正確,法庭會做平衡,衡量限制與個人自由是否對稱,認為有關罪行未必視為違反人權或違憲,由於在普通法下,並無引用過相關法例,要給予法庭空間去凝聚法律原則。

至於狠批政府的言論,會否違反有關條例,湯家驊認為,製造仇恨與「罵得狠」有分別,相信一般人均明白,例如「黑警死全家」涉及仇恨,「林鄭落台」則未必,相信無可能分析每個情況。

他認為,與有關條文最相近的是刑事藐視法庭,相信如要構成憎恨政府,是要證明有多大機會令社會廣泛憎恨政府的情況出現,法庭會從各種不同背景、環境證據作決定。

港區人大引述夏寶龍:絕不以言入罪
https://std.stheadline.com/daily/article...5%E7%BD%AA

港區人大代表團昨引述港澳辦主任夏寶龍的話,指「港區國安法」絕對不會「以言入罪」,港人權利受《基本法》保障。

  代表團副團長黃玉山昨引述夏寶龍表示,過去一年香港在經濟、法治、政府管治、國際競爭力等十方面均受很大損害,期間出現的暴力事件令他難以置信,最難過是看到很多僅十餘歲的年輕一代參與犯罪行為,故有需要訂立「港區國安法」。

  黃玉山續指,夏寶龍形容立法獲十四億人民擁護支持,體現中央的「鋼鐵意志」,又指出立法旨在保護港人的人身自由、安全和福祉,只針對極少數犯法的人,大多數市民毋須緊張。黃引述夏寶龍強調,「港區國安法」絕對不會「以言入罪」,香港居民的言論自由、民主等基本權利受《基本法》保障,不會因立法而改變。

  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表示,內地政府有關部門和人大常委會相關委員會的專家正草擬「港區國安法」草案,由於常委會下次例會將於下月底舉行,相信屆時討論的機會很大,但未知何時會完成立法,視乎草案複雜程度和常委的意見,有機會經兩至三次會議審議。

  他承認港人未能直接參與立法過程,自己則會在常委會盡量反映港人的憂慮,爭取在草案條文中盡量澄清,但同時要兼顧立法目標,即防範和制止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否則是失職。他呼籲港人可到「中國人大網」表達意見,供各常委參考。

  另外,全國政協委員、《基本法》研究中心主席胡漢清表示,每個國家都會立法保障國家安全,反問為何作為中國領土一部分的香港,可以處於國家安全的真空狀態。他認為訂立國安法有國際標準,提到美國有就叛國、煽動顛覆等罪行立法,其他國家亦由中央而非地方層面訂立國安法。

  胡漢清又指,中央透過《基本法》附件三在港實施國安法,而非藉宣布緊急狀態實施,說明中央有心符合香港的制度空間做事。

港版國安法|葉劉:普通法不存在以言入罪 審訊安排難以預料
https://www.hk01.com/%E6%94%BF%E6%83%85/...0%E6%96%99

港澳辦副主任鄧中華昨日(15日)出席《基本法》研討會時表示,國安法之下中央會保留在「極其特殊情況」下直接管轄的權利,又稱國安法「具有不可挑戰的地位和權威」,任何香港本地法律均不得相牴觸。

行會成員葉劉淑儀今日(16日)出席活動後回答傳媒提問時表示,估計立法後仍由香港警方執法,但審訊安排則難以預料。行會召集人陳智思則指,有關法律為香港而設,相信條文的整體方向不會與香港有衝突。

葉劉指普通法可適用於不同環境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日前撰寫網誌,稱要求港區國安法的法律條文,全部依照香港普通法的法律行文並不合理。陳智思指根據自己的認知,鄭若驊所指的是要完全依照普通法的用詞字眼較難。葉劉就指出,在香港普通法下人大有最終解釋權,認為普通法早與內地法律銜接,形容普通法是有活力的制度,可適用於不同環境。

對於新聞行政人員協會關注傳媒會否被以言入罪,葉劉指,《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言論自由,並透過人權法在香港實施,《基本法》第39條保障規定不受其他法例抵觸。但她強調,言論自由並非絕對,舉例指只叫口號沒有問題,惟有組織、有計劃地顛覆國家則可能構成罪行,國家最想針對的是策劃組織的人。

海絲會為減財政壓力搬辦事處 員工減薪三成
陳智思及葉劉今日以海上絲綢之路協會聯席主席的身份,出席海絲會暨匯賢智庫政策研究中心新辦事處的開幕典禮。葉劉致辭時表示,搬辦事處是因為疫情下的經濟壓力,作為非牟利機構要壓縮開支。此外,海絲會的高級員工減薪三成,葉劉自己則捐出薪酬應對「疫境」,繼續協助青年人於「一帶一路」找尋機會。

[ 本帖最後由 5Y3 於 2021-7-4 23:2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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