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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案案例, 判詞具參考價值 Judgments
#1
法官判案案例, 判詞具參考價值 Judgments

電子版香港法例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

法官判案案例, 判詞具參考價值:
法庭指投訴警察課非獨立於警隊 監警會無獨立調查權力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1119.htm
監警機制覆核案.判辭解讀|官:政府有責確立合適調查警員的制度
https://www.hk01.com/社會新聞/551312/監警機制覆核案...立合適調查警員的制度

1) 警察執法, 也不可亂打人:

法官強調法律不容許使用過分武力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320247

退休警司朱經緯襲擊途人案,高等法院駁回他就定罪以及刑期提出的上訴,朱經緯需即時入獄服刑。法官認為朱經緯聲稱當時認為鄭仲恆對警員有具侵略性的行為並不合理,強調法律並不容許使用過分武力,朱經緯對下屬立下非常壞的例子。

朱經緯因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立,他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高等法院駁回他的上訴,維持原判,監禁三個月,朱經緯要即時入獄服刑。

負責處理上訴的法官黃崇厚在判詞反駁朱經緯提出的上訴理據,指鄭仲恆當時是在人群中穩定地移動,並無不遵照警方命令跡象,更加遑論作出侵略性或有辱罵成分的行為。而警棍是大威力武器,朱經緯高舉警棍擊打時也非沒有用力,結果擊中鄭仲恆頸部,造成實際身體傷害,如非鄭仲恆有衣物保護,傷勢可能更重。

法官黃崇厚認同主任裁判官裁斷,指朱經緯聲稱認為鄭仲恆對警員有具侵略性的行為,這個想法及信念不合理。又指即使有人相信當時情況需要行使武力,但亦不容許他可以任意使用武力以達到目的。

以本案為例,朱經緯目的是防止罪案,但法律並不容許使用過分武力,否則向一個只威脅要揮拳的人開槍都會變得合理。市民對高級警務人員的行為有合理期望,而朱經緯的行為辜負社會大眾期望,對下屬立下非常壞例子

基於案件有公眾利益的重要元素,法庭認為判處即時監禁無錯,刑期亦屬合理範圍。法官又指,朱經緯沒有真誠悔意,判處社會服務令或緩刑均不恰當,又指無論法庭多麼同情朱經緯,亦不認為將他有條件釋放是正確處理方法。

朱經緯代表律師判決後就表示會考慮再上訴,但不會申請保釋。在法庭宣布裁決期間,一批示威者在法庭外抗議,批評司法不公。


朱經緯上訴被駁回 官指對下屬立下壞例子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320233

退休警司朱經緯襲擊途人案,高等法院駁回他就定罪以及刑期提出的上訴,朱經緯需即時入獄服刑。法官認為朱經緯聲稱當時認為鄭仲恆對警員有具侵略性的行為並不合理,強調法律並不容許使用過分武力,朱經緯對下屬立下非常壞的例子。

朱經緯因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立,年初在東區法院被判囚三個月。他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向法庭提出理據時指,事發時要管制人群,事主鄭仲恆未有隨人潮前進離開,又喝罵挑戰警方,揮動警棍是執行職務。

負責處理上訴的法官黃崇厚在判詞反駁指,鄭仲恆當時是在人群中穩定地移動,並無不遵照警方命令跡象,更加遑論作出侵略性或有辱罵成分的行為。而警棍是大威力武器,朱經緯高舉警棍擊打時也非沒有用力,結果擊中鄭仲恆頸部,造成實際身體傷害,如非鄭仲恆有衣物保護,傷勢可能更重。

法官黃崇厚表示,認同主任裁判官所言,認為朱經緯聲稱認為鄭仲恆對警員有具侵略性的行為這個想法及信念不合理。又指即使有人相信當時情況需要行使武力,但亦不容許他可以任意使用武力以達到目的。

以本案為例,朱經緯目的是防止罪案,但法律並不容許使用過分武力,否則向一個只威脅要揮拳的人開槍都會變得合理。

法官黃崇厚指,市民對高級警務人員的行為有合理期望,而朱經緯的行為辜負社會大眾期望,對下屬立下非常壞例子。基於案件有公眾利益的重要元素,法庭認為判處即時監禁無錯,刑期亦屬合理範圍。

法官又指,朱經緯沒有真誠悔意,判處社會服務令或緩刑均不恰當,又指無論法庭多麼同情朱經緯,亦不認為他有條件釋放。

朱經緯代表律師判決後就表示會考慮再上訴,但不會申請保釋。在法庭宣布裁決期間,一批示威者在法庭外抗議,批評司法不公。


【朱經緯終極敗訴】終院判詞:佔中期間警執勤困難 但不能姑息不合理武力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E5%8A%9B/

退休警司朱經緯被控於 2014 年佔領運動期間,執勤時以警棍襲途人鄭仲恒頸部,去年年初於裁判法院受審後被裁定襲擊罪成,判囚3個月。他一直上訴至終審法院,案件最終於本周一(21日)被終審法院駁回,朱經緯敗訴。終審法院今早頒布書面判詞指,朱經緯一方提出的上訴理據並無合理可爭辯之處,故此駁回其定罪及刑期上訴。

終審法院又在判詞中提及,留意到社會對朱經緯的檢控及定罪有很大爭議,但法庭同意下級法院指,警方在「佔領中環」運動期間,經常遭遇到非常困難、甚至具挑釁性的情況,並向大部分紀律嚴明警員的專業精神致敬。但判詞強調,即使法院同情朱經緯身處的情況是令人遺憾的(highly regrettable situation),但「如此對市民使用不合理武力的違法行為,並不能被姑息。」

判詞指,高等法院法官黃崇厚在處理上訴時,已按控辯雙方要求,在庭上重新審視證據,並在判詞中以大量篇幅解釋為何原審裁判官的結論正確。終審法院不認同代表朱經緯一方指,高院未有重新審視證據。

至於朱經緯一方在庭上引述《公安條例》第45(3)條訂明,警務人員可使用所需武力,以遏止任何他們在行使權力時遇到的抵抗,但終審法院判詞指,下級法院已裁定,朱經緯當時並非真誠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自己使用的武力有必要或合理。

判詞又指,除非判刑關乎重要的法律原則,終審法院一般不會處理刑期上訴申請。終審法院接納,下級法院在量刑問題上已作出謹慎及全面分析。

高院判詞:朱經緯行為辜負社會期望 為下屬立壞例子

高等法院於去年9月駁回朱經緯上訴。法官黃崇厚在判詞中指,從案中證據可見,包括鄭仲恒在內的人群當時只是在行人路上穩定地移動,沒有不遵照警方命令的跡象,「更遑論作出具侵略性或帶辱罵成分的行為。」

黄崇厚批評,朱經緯的行為令市民信心動搖,不僅是辜負了社會期望,「更對其下屬立下非常壞的例子」。至於刑期方面,黃官亦在判詞中指,本案有公眾利益的重要元素,因此判處即時監禁在原則上沒有錯,加上法庭認為朱經緯沒有真誠悔意,故判處社會服務是不恰當的。黄崇厚認為原審裁判官錢禮的裁斷及結論合理,有充分證據支持,駁回朱經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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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警棍擊打途人 官斥對下屬立極壞例子 朱經緯上訴駁回立即服刑
https://www.singpao.com.hk/index.php?fi=news1&id=82366

退休警司朱經緯在「佔領事件」期間涉嫌襲擊途人鄭仲恆,被裁定「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判監三個月,他之後向高等法院上訴,昨日被駁回須即時服刑。法官黃崇厚強調,朱經緯當日擊打鄭仲恆的行為是過度武力,他身為執勤的高級警務人員於下屬面前作出犯法行為,令事情更加嚴重,狠斥朱經緯的行為辜負社會大眾期望,更對下屬立下極壞例子,判囚三個月並非過重。基於原審沒有出錯,維持原判,朱經緯須立即服刑,在獄中過中秋。 本報法庭組報道

已經退休的朱經緯(58歲)被控於2014年11月26日,在旺角彌敦道666號上海商業銀行外襲擊鄭仲恒。法官黃崇厚由開庭至宣判駁回上訴只有20秒,並頒下詳細判詞給控辯雙方,朱經緯便隨即由庭警押入囚室。他聞判後表現冷靜,無流露任何神色。

如非衣物保護 傷勢或更重
辯方較早前上訴時質疑事主鄭仲恒的誠信,形容他事發時並非路過,而是挑戰警方。辯方同時呈上一段未經剪輯片段,聲稱可準確顯示事發經過,可見事主曾數度停留並喝罵警員。朱經緯當時正在做自己認為有需要做的事情,以控制人群,有正當理由作出相關行為,而即使錯判誤以為有需要使用這樣的武力,只要他真誠相信,就無犯罪意圖。

法官黃崇厚在判詞中表示,事主確實被朱經緯用警棍擊打,爭議點在於是否有造成實際身體傷害,而法律不容許使用過分武力,否則等如向一個只是威脅要揮拳的人開槍,都會變得合理。從呈堂錄影可見,鄭仲恆當時是在人群中穩定地移動,並無不遵照警方命令迹象,更加遑論作出侵略性或有辱罵成分的行為。警棍是大威力武器,朱經緯高舉警棍擊打時也非沒有用力,結果擊中鄭仲恆的頸部,造成實際身體傷害,如非他有衣物保護,傷勢可能更重。

沒有真誠悔意 緩刑不恰當
黃官認同原審裁判官的裁決,認為朱經緯聲稱認為鄭仲恆對警員有具侵略性的行為這個想法及信念不合理。即使有人相信當時情況需要行使武力,但亦不容許他可以任意使用武力以達到目的。以本案為例,朱經緯目的是防止罪案,但法律並不容許使用過分武力。

朱經緯根本無理據可行使任何武力,同意原審裁決指「朱經緯以警棍對事主所行駛的武力既非技術犯錯或微不足道,而事主所受的痛楚亦非輕微或微不足道」,認為他確實非法使用武力,定罪有充分理據支持,並無不穩妥之處,駁回定罪上訴。市民對高級警務人員的行為有合理期望,而朱經緯的行為辜負社會大眾期望,對下屬立下非常壞例子。基於案件有公眾利益的重要元素,法庭認為判處即時監禁無錯,刑期亦屬合理範圍。法官又稱,朱經緯沒有真誠悔意,判處社會服務令或緩刑均不恰當,無論法庭多麼同情朱經緯,亦不認為他有條件釋放。

事主鄭仲恆之後向傳媒表示,對案件上訴已無特別感覺,只想事件盡快了結,過平靜生活。代表朱經緯的大律師彭彼得判刑後與對方短暫會面後表示,現階段不會申請保釋,但會研究判詞再考慮是否上訴至終審法院。

警司協會聲明 支持再上訴
至於警司協會發聲明表示,對朱經緯在執行職務時所涉及案件的判決,以及需要即時服刑的決定表示失望。警司協會主席郭柏聰在聲明中說,將堅定不移地支援朱經緯及其家人,包括支持朱經緯從法律途徑進一步上訴。

另外,有聲援及反對朱經緯的團體昨日到高等法院外抗議,10數名支持朱經緯的「撐警大聯盟」市民,在得悉朱上訴失敗後傷心啜泣,在庭外高叫「法治已死,香港沉淪」、「林鄭月娥下台」等口號。其中一名示威者懷疑在法院大樓內接受保安檢查時,與保安員爭執和推撞,兩人報稱受傷。曾替朱經緯撰寫求情信的退休警務處刑事及保安處處長羅夢熊、朱經緯的前妻均有到庭聽取判決。


(20141126DBC) [最低武力?!] 警司 (朱經緯) 揮警棍擊打市民後頸 - 現場所見該名男子有按警員指示離開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W8lYP-IvLLI
[youtube]W8lYP-IvLLI[/youtube]

大班烽煙森哥、蔡導拆監警會入朱經緯案經一波三折,再斥警隊零反省?!((風波裏的茶杯))ss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a0HkbqSjW6k
[youtube]a0HkbqSjW6k[/youtube]

[ 本帖最後由 反共匪 於 2020-10-13 09:3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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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無定向學堂:警權無限大?如何定邊界?
https://ol.mingpao.com/ldy/cultureleisur...A%E7%95%8C

「當一個組織被賦予權力,便有機會濫用。當它覺得自己在做正當的事,會很易忘記其權力的限制,在涉及警權方面的人權爭議上,法庭好多時會強調為何要給予人權那麼多保障,或限制警權,原因是沒限制的權力就易被濫用。」大律師黃宇逸說濫權毫不出奇,發生頻密與否就取決於制度上能否有效監察和規管。在金鐘反修訂逃犯條例集會示威翌日,連同他在內的法律界30名選委發聲明譴責任何人在和平抗議中使用不合法的武力,並嚴重關注警方對抗議者「過度使用武力」。向示威者開槍、在地鐵站搜身,人民在惶亂中討論,警權如何才算「過度」?我們一起了解警察權力到底有多大,哪裏是邊界。

Q. 警務處長盧偉聰在記者會上表示,警方6月12日使用過警棍、布袋彈、胡椒噴霧、胡椒彈、催淚水劑、橡膠子彈、催淚彈,又強調警方已使用最低武力,表現克制。所謂「最低武力」與「克制」,是不是難有標準?

這個問題的答案帶點神秘。盧偉聰提到,警方使用上述武器時依從警隊武力指引,其實指引就是一套標準,可比照警方行動。不過查閱《警察通例》網上版本,會發現第29章「使用武力與槍械的使用」並沒有向公眾公開。一份2011年法庭判詞卻披露了一些內容,大律師黃宇逸指出案件為2009年尼泊爾籍男子林寶被警員開槍轟頭死亡,死因庭裁定死於合法被殺,遺孀Sony Rai提出司法覆核,當時警方交出了第29章部分內容,其中提到警察「使用武力的原則是,所使用的武力必須是為達到目的而須使用的最低程度武力;達到目的後,須立即停止使用。該等武力必須在當時情况下屬合理的」。

制服後踢打示威者 屬濫權
「在達到目的後須停止使用武力這點,從很多影片可見,警察鎮壓示威者時,即使制服了他們,還不斷揮警棍打示威者,或拳打腳踢,這些明顯不單是使用過度武力,更是濫用權力。」不過一哥說行動已跟足指引?「這是不可能的事。就着以最低程度武力達到目的這點,橡膠子彈和布袋彈是否當時最低武力?如果像他提到的情况,有示威者在衝擊、擲鐵馬,說法可能成立,但人一直在撤走,則完全沒有必要用橡膠子彈,因為那是用來解決即時的武力威脅,對記者更沒必要。」

Q. 盧偉聰說警員感到生命受威脅,要用武力保障自身安全,出動橡膠子彈和布袋彈也是必要?

《香港01》攝記曾梓洋在當日拍攝期間中彈受傷,他向我們詳述經過,當時他身處力寶中心對出的行車天橋橋底,示威者正在撤退,警方則向前推進,他站在花槽旁拿出電話打算傳照片給同事,突然聽到「砰」一聲,感到有硬物高速射向腳踭,他即時站不穩倒地,數名示威者迅速把他抬走,後來到律敦治醫院求醫,傷口流血及腫起,幸照X光得知沒傷及骨,但事發後兩日行路仍有困難,傷口亦未消腫。他質疑自己戴上寫明記者的頭盔亦中彈,「即使我是示威者,亦完全沒有衝擊行為,為何仍要向我射擊?」

Q. 橡膠子彈和布袋彈不是實彈,是「低殺傷力武器」,適合應付激烈的示威場面?

公共醫療醫生協會副會長、外科醫生馮德焜解釋,「實彈殺傷力在於穿透力,可射穿皮膚入體內,甚至再穿出,可直接刺傷或扯傷器官,另外子彈通過身體組織時減速,會製造熱力,將體內水分蒸發成水蒸氣,有輕微爆炸效果,對體內組織傷害很大,打手腳都有機會死。而橡膠子彈及布袋彈不是打入身體,造成的是撞擊性傷害,打到手腳最多是肌肉撕裂,或撞到大血管,都未必會即刻致命;但這種傷害也可以殺人,首先可造成內出血,如打中的位置下有重要器官,會導致嚴重流血,打頭可造成嚴重的髗內出血。」

醫護:不少中彈位置在頭部
示威者K(化名)向我們表示,他在遠東金融中心附近搬鐵馬與警方對峙,突遭射中,傷口亦不是下身,而在近鎖骨位置(圖a),留下明顯小圓印,亦有腫起,「好似打war game中一槍」,「但沒誇張到不能走」。馮德焜醫生說:「有在場幫手急救的醫護向我們報告,中彈的傷害有不少在頭部位置,這明顯是過分武力,警方自衛不是理由。警方用武的最終目標是制服示威者,不是置他於死地。」他亦提到催淚彈,「據現場急救者所說,催淚彈是密集式地用,在多人撤退時,警方還往人群射一個催淚彈,人群在擠迫的天橋四散容易造成人踩人,又或射向被圍困在一個地方的人,會焗到他們。催淚氣體的使用原則是驅趕群眾,而不是想人窒息,以醫生角度看,用武是協助管制,而不是懲罰人、傷人」,「醫學院訓練講求醫生將病人視為人而非僅為病例,希望香港警隊亦要當示威者是活生生的人去對待,合理地制服,而不是不顧其生死」。

Q. 場面混亂,警方開槍,子彈誤中副車也難怪?

民權觀察成員王浩賢指出,「國際社會關於非致命武力的槍械使用也有一些原則,如不可用會連發的自動式槍械去射擊,就是要確保射擊是控制得到,不會過量、任意用」,在聯合國《執法人員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則》裏列明,使用非致命(non-lethal)武器應「小心控制」,亦要減低危及與事件無關的人。王浩賢說國際對於使用武力的其中一個標準,是要具針對性,「盡可能避免以無差別的方式使用暴力,以免誤傷無辜的人,這個問題會影響警方使用武力的合法性」,「當警方在現場難令武器準確地按原本的使用目的或規範去用,就不應該用。」

Q. 警方將6月12日的事件定性為「暴動」,可合理化所使用的武力?

黃宇逸分析一個假設情况:「若有一個警員被告民事上有責任,他的口供可能會說因警方內部已定性為暴動,所以他認為當時情况要使用這樣的武力,盡快驅趕『暴徒』,那可能會影響法庭判斷,這前線警員是否真誠相信需要使用該程度的武力。至於刑事上,警方定性暴動影響人對事件的觀感,相信專業法官可自行摒除這個考慮,但對陪審團就比較難,當然高等法院審的話,專業法官會有適切指示,但陪審團都是香港人,始終有先入為主的感覺,這是制度上有此限制。」

警方定性暴動 不影響法庭判罪
至於警方定性對於暴動罪指控,「在法律定義上完全沒有影響。就旺角事件在高等法院審的兩宗案件,如果留意陪審團的比數、考慮的時間,可看到陪審團是非常謹慎地做決定,不是別人所說看陪審團是黃絲還是藍絲,我覺得這是侮辱了陪審團的智慧,如梁天琦每個指控的比數都很不一樣,有些罪成有些脫罪,就能想像陪審團就嚴謹法律定義有一番辯論,才得出結論」,「警方定性整天的行動是什麼性質,與一個人參與的活動是否犯了暴動罪是兩碼子的事,後者有嚴謹的法律定義。如旺角的案例,事發是夜晚到翌日清晨,不同人因不同時段的行為有些被控非法集結,有些是暴動,就可看出不是警方將整天活動定性為暴動,一參與了便涉暴動罪,而是視乎當天的行為」。

Q. 盧偉聰回應有指示威者被警員用橡膠彈射頭部及被制服後仍被打,呼籲相關人士報案。事實上示威者是否難以追究警察過度使用武力?

監警會觀察員 缺席612現場
受傷攝記曾梓洋明言,「對警察冇乜信心,真心相信投訴亦不會有人受紀律處分」。而當日民權觀察派出9名觀察員到場,王浩賢就批評監警會沒派觀察員「令人失望」,「這是監警會的職責、角色,不能以組織時間不足為由推搪,看不見它保障市民權利的積極性」。我們向監警會查詢,監警會稱當日確沒派觀察員到場,「是否派人視乎不同case」。

「速龍」隱編號 傷者難投訴
王浩賢亦指俗稱「速龍小隊」的特別戰術小隊制服遮蓋大部分身體,不見警員編號,「是逃避問責、公眾監察的策略」,傷者也難以在投訴時描述出警員面貌等特徵。「如何追究?這是很大的問題,特別是他們配備了精良的防暴裝備,會使用高度武力。」我們曾向警方查詢速龍小隊制服上是否有警員編號及其位置,在截稿前未獲回覆。王亦認為警方不公開《警察通例》第29章,或相關的程序手冊,「很難判斷處長的解釋是否與指引相符」,但警方今次行動在「國際指引層面就明顯有問題」。

曾梓洋稱無從得知中的是布袋彈還是橡膠彈、是誰發出,黃宇逸就解釋中彈者可循民事向律政司長索償,重要是向醫生要求驗傷、為傷口拍照留底,若傷者即時求醫時有向醫生投訴,相信自己在示威集會中遭槍傷,有醫生留下的紀錄,亦有助日後舉證。

Q. 示威者若是受傷到醫院,醫生會將傷者資料告知警方,增加被捕風險?

拔萃女書院一名教師右眼中彈受傷,與另外3人求醫時被捕,更傳出有受傷示威者為免被捕不敢到醫院,馮德焜醫生說「根據我們掌握到的資料,懷疑(被捕個案)是警方查案時自己作出的行動」,「醫護人員不會懷疑傷者犯了法就通知警方,一般做法是有病就醫」,「醫護第一優先都是先醫治病人,最重要是得到病人信任,我們不會隨便泄露私隱,除非得到其同意」,他強調以病人福祉為先,「如果報警會令眼前病人所受的保護更大才會這樣做」,如家暴多數會先找社工;懷疑性侵個案「牽涉搜證,如果病人來求醫,我們懷疑他受性侵,他又願意報警,我們會找警察,但原則上即使我們強烈勸喻,也要得到病人同意」。

Q. 若是被捕,必須按警方要求交出手機密碼或用指模開機?

黃宇逸:「被捕人士沒任何法律責任協助警方調查,這是刑事法律程序上一個最基本的原則。」2014年七一遊行領頭車司機岑永根被警方沒收手機,他其後申請司法覆核一案,法庭最後裁定除緊急情况外,警方須有手令才可查看被捕人士手機內容。黃宇逸說,若以為因被捕要打指模,所以警方要求被補者以指模開機也沒問題,「這絕對是誤解」,「即使警察說是緊急情况所以有權查看手機,要求交出密碼,被捕者亦有保持緘默的權利」,警方可以看手機內容,與被捕者是否提供密碼,是兩件事,不過因為被補者身在警署,面對眾多警員,而警員對落口供過程又通常比被補者遠富經驗,被補者容易忘記自己應有的權利。對於坊間有說法稱,未被捕的人倒沒有絕對緘默的權利,他笑言:「怎可能未被捕的人權利會比被捕的人少?」

Q. 只要警方主觀認為途人形迹可疑,就可截停查身分證?

「搜身有兩種,一種是警察覺得你是形迹可疑,就可以查你身分證;第二個是警察合理地懷疑已經或即將或意圖犯任何罪行者,就可以搜查。第一種不需要通過一個客觀標準。」但黃宇逸提出2009年Wong Tze Yam案的判辭提到,警察以主觀判斷截人搜身,亦要根據客觀事實,「例如在6月12日的情况,如果一個人戴着口罩、眼罩、頭盔,警察也可以說有客觀證據支持他的主觀懷疑,但如果是一個普通著黑衫的師奶經過,也說覺得她形迹可疑,就比較說不過去」。

警員搜身前須解釋理據
「更多人不知的是,根據普通法,一個警員在搜身前必須解釋搜身的理據,如被搜者不問,警員就不解釋,這絕對不符合普通法的標準。」不過在實際情况下,「警察一般不會向你宣揚他的權力有幾多限制,只會跟你說他有什麼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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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 警察執法出示委任證真係好重要. 防止冒警! 高等法院清楚指出了:

要求警察出示委任證是阻差辦公嗎?
https://www.hkcnews.com/article/26247/%E...E%EF%BC%9F

民間集會團隊發起人劉頴匡在週日(19/1) 遮打花園集會時被捕,本來被指「煽動群眾情緒」和「 違反不反對通知書條件」,後來警方改控劉「阻差辦公」, 案情似乎指他不合理地質疑警員身份,並要求對方出示委任證。

委任證在近月來的抗爭屢次成為焦點。以「阻差辦公」 控告要求警員出示委任證的市民恐怕亦非首次。 相信不少人都有一個疑問:究竟要求警察出示委任證是阻差辦公嗎?

經典案例:R v. Lau Yin Kum HCMP 15/1997
若說相關的經典案例,必然是大約廿三年前的裁判法院上訴 R v. Lau Yin Kum HCMP 15/1997。案情不算複雜:案發當日,一名軍裝警員在旺角地鐵站看見被告,懷疑她是非法入境者。該警員截停被告,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被告詢問為何要看她的身份證,又要求該警員出示他的委任證。警員拿出他的委任證,但卻不容許被告閱讀證上的內容。當被告問警員他的警員編號時,警員就指了指他肩膊上的號碼。被告於是拿出她的身份證,但旋即要求警員將身份證歸還,因為她趕時間。警員拒絕,說他懷疑那是假的身份證,所以他需要核實其真偽。兩人其後發生衝突,最後警員將被告拘捕。

原審裁判官裁定警員當時正在執行職務,而被告的行為構成阻差辦公,因而判被告罪名成立。在裁決時,裁判官並沒有清楚指明被告的什麼行為構成「阻差辦公」。

高等法院裁定被告上訴得直。高等法院首先指出,裁判官似乎認為被告沒有在警員要求下立即出示她的身份證,並要求一名軍裝警員出示委任證,此行為構成「阻差辦公」。高等法院清楚指出,這並非妥當的定罪基礎,因為「一名市名有權要求一名執行職務中的警員,不論他是軍裝與否,出示他的委任證以資識別」(第七段,筆者中譯)。換言之,要求警員在執行職務時出示委任證,不能算是阻差辦公。

順帶一提,此案為高等法院的案例(裁判法院上訴), 因此對所有在裁判法院的「阻差辦公」檢控均有約束力。

駁斥關於委任證的謬論
在過去數月,我們經常聽到以下關於委任證的謬論:

 ●身穿軍裝的警員明顯就是警察,怎麼還需要出示委任證?
 ●要求(便衣)警察出示委任證是「阻頭阻勢」,阻差辦公
 ●倘若你認識該名警察,即使他當時身穿便衣, 要求他出示委任證是故意找麻煩,是「行為卑劣之極」

上述 Lau Yin Kum 一案清楚說明這些都不是正確的法律觀點。正確的法律觀點是:首先,市民有權要求一名執行職務的警員──即使他已經身穿軍裝──證明其身份,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出示委任證。其次,在警員出示委任證前,市民並無義務出示自己的身份證。因此,在這情況下拒絕出示身份證,並不算是「阻差辦公」。

當然,邏輯上,上述原則也適用於任何自稱為警察的人作出的要求(例如搜身和問話):沒有委任證,沒有必要服從。

結語:在法治社會,警察必須出示委任證。在香港則不然
在今日禮崩樂壞的香港,討論普通法的案例無疑顯得有點離地。因為我們很清楚,現在的社會基本上受一種森林法則操控:在這個「無規無矩」的森林,不論高等法院的大法官(甚至終審法院的大法官)怎麼說,警察還是會拒絕出示委任證;同樣,不論案例怎麼說,警察還是會以「阻差辦公」的罪名來拘捕那些要求他們出示委任證的市民──即使這些市民只是在行使他們公民權利。

但這不是我們拒絕說出真相的原因。我們必須義正辭嚴地指出:這些拒絕出示委任證的警察,他們沒有依據他們聲稱在執行的法律行事。根據香港法律,在警員出示委任證前,市民沒有義務和這個自稱是警察的人合作。不合作並不是阻差辦公。

特區政府和警隊經常指責香港人「守法意識薄弱」,或街上的抗爭「削弱法治」,是「暴徒統治」,但對法律和案例最大的蔑視,卻往往來自他們。香港的法律明言警員在執行職務時必須出示委任證,請問今時今日三萬名警察中,有那一位遵守這麼簡單和合理的法律要求?若然沒有,這些其身不正卻手執公權力甚至致命武器的掌權者,有什麼資格批評抗爭者?

在法治社會,警察必須出示委任證。在香港則不然。因為香港的法治,早給這些所謂的執法者削弱至體無完膚了。

[ 本帖最後由 反共匪 於 2020-10-13 09:5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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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3) 警察穿制服執法出示委任證真係好重要. 防止冒警! 法院判案案例清楚指出了:

社工拒出示身份證被控阻差辦公脫罪 控方需付訟費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0917.htm

一名社工去年8月一次遊行期間,拒絕向警員出示身份證,被控一項阻差辦公罪及一項未能在要求下出示身份證的交替控罪,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兩項罪名不成立,控方需為辯方支付訟費。

裁判官黃雅茵裁決時說,引述控方指到場的女督察走近正在大叫的被告,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兩次警告無效後,以涉嫌阻差辦公拘捕被告,又指期間被告向她要求出示委任證不合理,因會阻礙其工作。

黃雅茵表示,不接納女督察的證供,因被告在女督察要求後,有伸手拿出銀包的動作。而警察通例列明,市民有權要求軍裝警員出示委任證,除非情況不容許、會危及人員安全或要求不合理,但案發時明顯並非相關情況,因此不構成阻差辦公理由。被告於女督察首次要求後43秒,已出示身份證,屬合理時間。出示身份證時,並非如女督察所指以身份證的背面向著她,認為舉證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情指,22歲被告林曉樺被控於去年8月25日,在‪荃灣街市街與眾安街交界一間店舖‬外,阻礙警方執行職務。


被查身份證要求先看委任證 女社工阻差辦公罪不成立 律政司上訴
https://www.thestandnews.com/society/%E8...%E8%A8%B4/

女社工林曉樺去年 8 月 25 日「荃葵青遊行」期間,被指拒絕向警員出示身份證,遭控一項阻差辦公罪及一項未能在要求下出示身份證的交替控罪,案件早前經審訊後,裁判官黃雅茵裁定女社工兩項罪名不成立。律政司發言人表示,已經根據《裁判官條例》第 105 條以案件呈述的方式提出上訴。

律政司今(5 日)回覆《立場新聞》查詢時表示,就有關裁判官在該案作出無罪的裁決,律政司已經根據《裁判官條例》第 105 條以案件呈述的方式提出上訴,並指由於案件司法程序仍在進行,不適宜進一步評論。

22 歲社工林曉樺原被控一項阻差辦公罪,指她於去年 8 月 25 日,在荃灣街市街及眾安街交界,故意阻礙女督察梁敏儀執行職務,控方於開審前新增一項拒絕出示身份證的交替控罪。案件於 9 月 17 日裁決,裁判官黃雅茵裁定林面對的兩項控罪均不成立,控方須支付訟費。

裁判官作裁決時指出,質疑女督察梁敏儀的證供,說法不合理,拒絕接納,女督察早前在庭上稱注意不到被告已拿出身份證,但片段顯示 43 秒內取出身份證屬合理時間。另外,督察作供時指當時身穿防暴警員的綠色軍裝,被告仍要求看委任證是不合理。裁判官則指,根據《警察通例》,警員須按市民要求出示委任證,除非出現特殊情况,如影響警方工作及現場環境不容許等,警員穿制服不是拒絕出示委任證理由

[ 本帖最後由 反共匪 於 2020-10-13 10:1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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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著住警察制服, 也可能是冒警:

淘寶有香港警察制服賣? 賣家聲稱不賣香港人
https://www.hk01.com/%E7%86%B1%E7%88%86%...F%E4%BA%BA

[Image: H2fCrrCBMlNGbXTsyDnSv4OB0N_J8481ZRWol2UV...w1920r16_9]

[Image: 1HkwmlhQ7FqT7OheBEBC3St4DySL7Vi_Bn-8jwZ_vI8?v=w1920]

[Image: wbqEVII1t42PZDJqf3wNO5AiO91i7dUsYiNrUGIja1A?v=w1920]

[Image: IPeUTfxWM58jHouzgS1GDKiTqwx8v5oNhwjVe4cI1Xs?v=w1920]

有「警痴」疑於淘寶購得「高仿」警員委任證隨身攜帶,被警方以涉嫌「藏有虛假文書」等罪名拘捕。記者於淘寶網上發現有多間網店出售高仿本港警察制服及用品,售價可以高逾過千港元,像真度非常高,惟買家卻表明不賣給香港人。

《香港01》記者在淘寶網上搜尋「香港警察制服」,並沒有找相到相貨品,不過當輸入「HKP」(香港警察)、「 ASU」(機場特警組)、「SDU」(特別任務連)等英文縮寫,即可找到超過400件與警察有關的貨品,當中包括警察制服、服飾、紀念品,以至警察配備如槍袋、手銬袋等都有出售;部分賣家又刻意遮蓋貨物相片上的「警察」字樣,而貨品標題僅寫上「裇衫」、「衝鋒衣」。

至少有四間淘寶店出售警察制服,價格視乎種類有不同,例如一套機場特警組制服,售價折合約580元(港幣,下同);一套夏季警員制服,約810元;交通警制服索價最高,要約2200元。翻查銷售記錄,不少警察相關的貨品都有人購買,其中一間淘寶店出售的港警「風褸」,有49宗成交紀錄,更有買家在貨物評價中,張貼穿起制服的照片。

記者詢問其中兩個賣家,高仿港警制服是否可以運送到香港,賣家見記者的淘寶帳號來自香港,表示不會把制服賣予香港地區的買家,即使透過集運先把貨物寄往內地地址也不會賣;記者詢問為何不賣,賣家僅表示「法律問題」。另有賣家表示,即使是買家是內地人,也會要求對出示內地警察委任證。

各位警察迷要小心,即使不穿著制服作刻意欺騙,而只作收藏之用,仍有機會涉嫌「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另外,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任何人未經警務處處長准許而穿着警隊制服,即屬違法。


穿着制服作拍攝用途之申請指引
https://www.police.gov.hk/ppp_tc/11_usef...forms.html

[ 本帖最後由 反共匪 於 2020-10-13 10:0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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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出示委任證, 也可能是假委任證, 冒警:

疑淘寶購入高仿警員委任證 「警痴」機場保安被捕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B%E6%8D%95

[Image: AZMhl3XqFzyuNXgZ61DiduhwmKKbOHepF0JDkRdC...w1920r16_9]

[Image: WALuJ6_69eOh-uHhztUh8NoaSyTlKEVXTyrfEk8q3xI?v=w1920]

[Image: Yu99j01jxh8Ji5VnRfYOiTGdcMqoIPr9utrv17ra79c?v=w1920]

鍾情警隊難以自拔,或會想擁有一、兩件代表警察的物品,幻想自己為一名警員,惟隨時墮進法網惹官非。一名任職機場保安公司職員的「警痴」,不僅家藏警察制服及警棍,牆身貼滿自拍海報,更透過淘寶訂購高仿真度的警員委任證隨身攜帶。至本月初,警方在大嶼山進行路障行動時,截查「警痴」所乘坐的一輛的士,竟在其身上搜獲假證,於是將他拘捕。他涉嫌「藏有虛假文書」、「藏有攻擊性武器」及「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被捕,已獲保釋候查。

據了解,新界南衝鋒隊在本月一日,在大嶼山進行路障行動截查可疑車輛,期間截停一輛的士,發現車上姓郭26歲男乘客身上藏有一張偽造警察委任證。據了解,假證上的警員編號為「17XXX」,而證件更換日期為2018年,據悉警隊內部以「17」編號為首的警員大多服務警隊2年,最快會於2021年才換證,因資料錯漏百出而被識破。不過,假證仿真度高達99%,惟沒有雷射防冒,初步相信假證是經淘寶訂購。警方將郭男押返梅窩寓所搜屋,再在單位內搜出一套警察制服及警帽等,屋內更有郭男穿著多款制服的自拍海報。警方初步相信郭男無犯罪意圖,只是一名警隊愛好者。警方發言人指出,姓郭26歲男子涉嫌「藏有虛假文書」、「藏有攻擊性武器」及「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案件由大嶼山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一隊跟進。他已獲准保釋候查,須於本月下旬向警方報到。


淘寶50元買警察委任證 保安員為圓「警察夢」冒警 判感化12月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2%E6%9C%88

[Image: wFQLNXrwzwu-NC41xtBBR3-6AJyQdg17XNTJF1zUyRc?v=w1920]

崇拜警察但多次投考失敗的青年保安員,為滿足自己的「警察夢」在淘寶網用50元人民幣買下偽冒警察委任證,隨身攜帶假證卻遇上真警員截查,警方其後在他家中搜出更多假警察制服和警棍,才發現青年不時扮警察並自拍。青年早前承認管有虛假文書罪,裁判官相信他並非圖謀不軌,只是有夢難成,對警察有情意結,今(29日)於西九龍法院判12個月感化。

被告郭庭賓,27歲,報稱保安員,本月初承認一項管有虛假文書罪。控罪指他去年10月1日在東涌道上嶺皮村外,管有一張偽造警察委任證。另外,他被控8項擅用警察制服及管有違禁武器等罪,則全數獲撤控。

裁判官蘇惠德認為,被告私藏警察偽證並非圖謀不軌,純粹是懷着做警察的夢想卻失敗,心中有情意結。感化官對被告的評價正面,指他即使沒有感化和社服令,亦會好好更生。蘇官考慮到感化令可為他提供適當的跟進和輔導,判他12個月感化。

被告並有購下警察制服及警棍等用品
案情指,案發當晚被告搭乘的士,駛至東涌道上嶺皮村時,遇上警察設置的路障檢查,警員在被告的背包裡搜出一張偽造證件,即印上被告姓名及照片的警察委任證。被告警誡下承證,他屢次投考警察失敗,唯有在淘寶網用50元人民幣買下該證,以滿足他「當差」的心願。

警方進一步搜查被告的住所時,竟發現被告透過淘寶網購買大量假警察制服,包括3頂警察帽、4套不同款式的警察制服、1件警察外套、1對手銬及2枝警棍。警方又在被告的手機內,找到11張被告穿上假制服自拍的照片。
案件編號:WKCC1131/2017

[ 本帖最後由 反共匪 於 2020-10-13 10:2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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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香港警隊盜賣警察制服
即係有人著警察制服自稱在執法, 又不肯出示警察委任証, 有可能是著了網上買來的警察制服, 在假扮警察.



香港警队爆盗卖警察制服丑闻 5人涉贪污被拘(图)
http://www.china.com.cn/overseas/txt/200...519638.htm

中新网9月23日电 据香港《大公报》报道,香港警队被揭发盗卖警察制服丑闻,警员及助理物料供应员,怀疑贪污偷取警察制服及家具出售,香港廉政公署经过调查,日前采取行动拘捕5人,涉嫌买家包括一名医院管理局职员及电影道具供货商。

被捕5人分别是警员、警务处助理物料供应员、医院管理局职员、电影道具供货商,及一名私营机构司机。廉署人员在行动中,并破获一个小型警察用品库,搜获多种警察装备物品,除了发现多批警察制服,还包括鞋、风衣、雨衣及头盔等。

案情显示,涉案警员及助理物料供应员受贿,接受一名医管局职员提供利益,利用工作之便偷取警服交给对方。有人取得警服后,随即转手卖给个别人士图利。另外,被捕的助理物料供应员,在未获授权下,涉嫌容许一名电影道具供货商将一批家具搬离警署。

调查发现,涉案医管局职员又涉嫌从一名私营机构司机手中,购入一个警队头盔。至于头盔的来源,怀疑是该司机假扮警务人员,从另一来源取得然后出售。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举报,指称有警务人员涉嫌贪污,遂展开调查。在上周后期采取行动,先后拘捕5名人士,在行动中并搜获多批警察制服,另外包括鞋、风衣、雨衣及头盔。

根据现行条例,警务处制服是该处的财产,在未获授权下不可以出售给任何人士。按《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1条,任何人若非警队成员,未经警务处处长准许而穿着或藏有警队制服,或穿着非常类似的衣服而欺骗他人,皆属违法,最高可被判监禁6个月或罚款1000元。

现行法例对穿着警察制服有严格规限,演员穿上警服拍电影、电视剧,事先要向警方申请“穿着警察制服许可证”,获得批准后才可拍摄,否则会惹官司。

最近有人更在拍卖网上留言,声称可出售交通警反光衣及警帽等物,一旦成交,会透过邮寄方式将货品寄给买家。据悉,警方在发现事件后已展开调查。


差人涉狂偷警服交公院男護變賣
http://the-sun.on.cc/cnt/news/20101216/00412_001.html

高級男警員涉偷警察制服裝備後,交給一名男護士變賣,被廉署派員扮買家拘捕,兩人否認控罪,案件昨於九龍城法院開審。廉署臥底作供稱,他數次向男護購買多項印有「香港警察」及由懲教署工業組製造的制服裝備,其中一次用一萬一千多元買十四項物品,包括反光背心和頭盔。

首被告是高級警員陳善枝(五十歲),駐守北角警署;次被告是九龍醫院精神科男護士盧偉麟(三十二歲),各被控一項處理贓物罪。控罪指他們在○八年七月二十五日至九月十八日間,處理屬於香港政府的警隊財物,即四對鞋、兩個鞋盒、兩條褲、四件襯衣、一頂屬於交通警的鴨舌帽及兩條腰帶。

全部正牌冇流嘢
次被告另被控洗黑錢的交替罪,首被告則另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交替罪,控罪指首被告在事發時,於九龍城警署取去警方的制服和裝備再轉售次被告。

臥底廉署調查員昨獲法庭批准在屏風後作供,他指○八年七月二十五日致電盧,表示欲購買一對警察軍裝鞋,盧索價一千四百元,三天後兩人在旺角的公園交收,期間盧表示有交通警和軍裝制服等出售,並堅稱「全部正牌,冇流嘢!」同月二十九日臥底又致電盧欲購交通警靴,盧索價一千八百元。兩星期後兩人在油麻地某酒店大堂交易。

至八月二十八日臥底再要求買交警和軍裝制服各兩套,經多次聯絡,盧最終分別就交警和軍裝制服索價六千八百四十元和五千三百八十元,並要求臥底先落訂。九月十七日臥底回覆盧先取交警和軍裝制服各一套,盧當時回應:「啱啱《東方日報》有單嘢爆咗出嚟,話網上有人賣警察背心被人拉咗,所以暫時啲貨無機會出嚟,好難搞……」

惟兩人最終亦在翌日交收,臥底以共一萬一千八百四十元,向盧買入兩條腰帶、兩條褲、四件襯衣、一頂鴨舌帽、一件交警反光背心、一件軍裝風褸、兩對鞋和一個舊款開面式頭盔。兩名被告同日被捕。 案件編號:KCCC 2713/10

[ 本帖最後由 反共匪 於 2020-10-13 10:3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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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出示真委任證, 也可能是冒警:


欠債警涉賣委任證
http://the-sun.on.cc/channels/news/20050..._0001.html
30/03/2005

軍裝警員劉家強疑因債台高築而遭人淋紅油,且被財務公司列入黑名單,劉涉嫌提出將自己的警察委任證做抵押以借款,甚至開價以一萬五千元至兩萬元出售,財務公司職員向廉政公署舉報,並成為廉署線人,劉家強為此遭拘控,案件昨於區域法院開審,辯方質疑是廉署線人設陷阱令劉犯案,向法庭申請終止聆訊。

抵押借貸 作價二萬
現被停職的被告劉家強(三十九歲),被控一項使用虛假文書副本及一項盜竊罪,控罪指劉○一年一月六日,使用三張由陳家輝開出的偽造收據副本,誘使另一人鄭嘉俊相信該份是真文書;另一控罪指他○三年十二月八日,盜竊特區政府發予劉的警察委任證。

線人「阿洪」作供,指○三年被告要求借貸二萬至三萬元,被告提出以警察委任證抵押,更建議以一萬五千元至二萬元出售,阿洪遂向廉署舉報。 案件編號:DCCC 78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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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法院的判決已經解釋了:

遇查求先看警委任證不構成阻撓 女社工脫阻差罪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091...2_001.html

去年8月25日荃葵青遊行後爆發警民衝突,期間女社工被指拒絕出示身份證,更要警員先出示委任證。女社工被控阻差辦公,及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的交替控罪。經審訊後今(17日)在西九龍法院被裁定兩罪均不成立。裁判官黃雅茵指被告在警員要求後43秒,便從錢包取出身份證,時間不屬不合理,而市民亦有權向警員要求出示委任證,認為她不是自招嫌疑,批出辯方訟費申請。

22歲被告林曉樺,被控於去年8月25日在荃灣街市街和眾安街交界,阻撓女督察梁敏儀執行職務。控方案情指,女督察梁敏儀當晚穿上防暴裝巡經現場時見到有人聚集,並見被告大叫「黑警」,她上前截查時,被告多番拒絕出示身份證,又反過來要求她出示警察委任證。

女督察梁敏儀在庭上指,由於她當時穿着制服,又認為若出示委任證便會妨礙警方工作,故當時沒有應被告要求出示警方委任證。

不過,裁判官裁決時指,根據《警察通例》,除了在例外情況外,若市民要求警員出示委任證,警員便需要出示,身穿制服並不能成為拒絕出示的理由,而這個要求也不會構成阻撓。

此外,現場片段顯示,警方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後,被告在約43秒後便取出一個黑色銀包,並手持身份證。裁判官認為合理時間並不代表最短時間,43秒亦不能說是超過合理時間。雖然被告曾大聲說話,但她沒有辱罵他人,考慮到現場人聲嘈雜,故這也不能說成阻撓。


社工拒出示身份證被控阻差辦公脫罪 控方需付訟費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0917.htm

一名社工去年8月一次遊行期間,拒絕向警員出示身份證,被控一項阻差辦公罪及一項未能在要求下出示身份證的交替控罪,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兩項罪名不成立,控方需為辯方支付訟費。

裁判官黃雅茵裁決時說,引述控方指到場的女督察走近正在大叫的被告,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兩次警告無效後,以涉嫌阻差辦公拘捕被告,又指期間被告向她要求出示委任證不合理,因會阻礙其工作。

黃雅茵表示,不接納女督察的證供,因被告在女督察要求後,有伸手拿出銀包的動作。而警察通例列明,市民有權要求軍裝警員出示委任證,除非情況不容許、會危及人員安全或要求不合理,但案發時明顯並非相關情況,因此不構成阻差辦公理由。被告於女督察首次要求後43秒,已出示身份證,屬合理時間。出示身份證時,並非如女督察所指以身份證的背面向著她,認為舉證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情指,22歲被告林曉樺被控於去年8月25日,在‪荃灣街市街與眾安街交界一間店舖‬外,阻礙警方執行職務。


社工被指拒出示身分證阻差罪脫獲訟費 官:穿制服非不出示委任證理由 (15:30)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6%E7%94%B1

22歲女社工去年8月要求一名女督察出示委任證不果,並遭對方指稱拒絕出示身分證,被控阻差辦公,受審後今(1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獲判無罪,兼得訟費。裁判官重申,除非有特殊情況,警員單是穿著制服,並非不出示委任證的理由,裁定被告要求合理,亦沒有對警方造成阻礙。

被告林曉樺獲裁定阻差辦公罪罪脫,交替控罪「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亦不成立,兼得訟費。她散庭後表示,對裁決感「開心」,認為案件起始便屬濫捕,現在公義得到彰顯,呼籲其他「手足」繼續堅持。

裁判官黃雅茵裁決指出,細心觀察案發錄影後,發現被告在女督察梁敏儀警告後4秒已作勢取銀包,後來亦手持身分證上下揮動,之後另一警員出示委任證後,她亦稱「OK,你出咗(委任證),我有出(身分證)嘅」。

裁判官指出,本案爭議在於被告是否在合理時間內出示身分證,以及被告行為有否對警方造成阻礙,認為被告由始至終只大聲及重複地要求女督察梁敏儀出示委任證,無辱罵成分,而梁敏儀僅以「穿著制服」而拒絕,並非《警察通例》允許,裁定被告要求合理。

裁判官又稱,依照《警察通例》,警員須按市民要求出示委任證,除非出現特殊情況,如影響警方工作及現場環境不容許等。在本案中,裁判官指出現場有近百警力,單單一警員出示委任證並不會影響警方工作,女督察梁敏儀雖解釋「已穿著制服」,惟法庭重申「單是穿著制服,並非不出示委任證的理由」,故裁定被告沒有阻礙警方。

黃官指出,女督察梁敏儀的作供與現場片段顯示「有所混淆」,梁敏儀指稱被告阻礙更是「不合理」,法庭不會接納其證供,故裁定被告脫罪。

[ 本帖最後由 反共匪 於 2020-10-19 09:1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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