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2020, 03:27 PM
法官判案案例, 判詞具參考價值 Judgments
電子版香港法例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
法官判案案例, 判詞具參考價值:
法庭指投訴警察課非獨立於警隊 監警會無獨立調查權力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1119.htm
監警機制覆核案.判辭解讀|官:政府有責確立合適調查警員的制度
https://www.hk01.com/社會新聞/551312/監警機制覆核案...立合適調查警員的制度
1) 警察執法, 也不可亂打人:
法官強調法律不容許使用過分武力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320247
退休警司朱經緯襲擊途人案,高等法院駁回他就定罪以及刑期提出的上訴,朱經緯需即時入獄服刑。法官認為朱經緯聲稱當時認為鄭仲恆對警員有具侵略性的行為並不合理,強調法律並不容許使用過分武力,朱經緯對下屬立下非常壞的例子。
朱經緯因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立,他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高等法院駁回他的上訴,維持原判,監禁三個月,朱經緯要即時入獄服刑。
負責處理上訴的法官黃崇厚在判詞反駁朱經緯提出的上訴理據,指鄭仲恆當時是在人群中穩定地移動,並無不遵照警方命令跡象,更加遑論作出侵略性或有辱罵成分的行為。而警棍是大威力武器,朱經緯高舉警棍擊打時也非沒有用力,結果擊中鄭仲恆頸部,造成實際身體傷害,如非鄭仲恆有衣物保護,傷勢可能更重。
法官黃崇厚認同主任裁判官裁斷,指朱經緯聲稱認為鄭仲恆對警員有具侵略性的行為,這個想法及信念不合理。又指即使有人相信當時情況需要行使武力,但亦不容許他可以任意使用武力以達到目的。
以本案為例,朱經緯目的是防止罪案,但法律並不容許使用過分武力,否則向一個只威脅要揮拳的人開槍都會變得合理。市民對高級警務人員的行為有合理期望,而朱經緯的行為辜負社會大眾期望,對下屬立下非常壞例子。
基於案件有公眾利益的重要元素,法庭認為判處即時監禁無錯,刑期亦屬合理範圍。法官又指,朱經緯沒有真誠悔意,判處社會服務令或緩刑均不恰當,又指無論法庭多麼同情朱經緯,亦不認為將他有條件釋放是正確處理方法。
朱經緯代表律師判決後就表示會考慮再上訴,但不會申請保釋。在法庭宣布裁決期間,一批示威者在法庭外抗議,批評司法不公。
朱經緯上訴被駁回 官指對下屬立下壞例子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320233
退休警司朱經緯襲擊途人案,高等法院駁回他就定罪以及刑期提出的上訴,朱經緯需即時入獄服刑。法官認為朱經緯聲稱當時認為鄭仲恆對警員有具侵略性的行為並不合理,強調法律並不容許使用過分武力,朱經緯對下屬立下非常壞的例子。
朱經緯因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立,年初在東區法院被判囚三個月。他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向法庭提出理據時指,事發時要管制人群,事主鄭仲恆未有隨人潮前進離開,又喝罵挑戰警方,揮動警棍是執行職務。
負責處理上訴的法官黃崇厚在判詞反駁指,鄭仲恆當時是在人群中穩定地移動,並無不遵照警方命令跡象,更加遑論作出侵略性或有辱罵成分的行為。而警棍是大威力武器,朱經緯高舉警棍擊打時也非沒有用力,結果擊中鄭仲恆頸部,造成實際身體傷害,如非鄭仲恆有衣物保護,傷勢可能更重。
法官黃崇厚表示,認同主任裁判官所言,認為朱經緯聲稱認為鄭仲恆對警員有具侵略性的行為這個想法及信念不合理。又指即使有人相信當時情況需要行使武力,但亦不容許他可以任意使用武力以達到目的。
以本案為例,朱經緯目的是防止罪案,但法律並不容許使用過分武力,否則向一個只威脅要揮拳的人開槍都會變得合理。
法官黃崇厚指,市民對高級警務人員的行為有合理期望,而朱經緯的行為辜負社會大眾期望,對下屬立下非常壞例子。基於案件有公眾利益的重要元素,法庭認為判處即時監禁無錯,刑期亦屬合理範圍。
法官又指,朱經緯沒有真誠悔意,判處社會服務令或緩刑均不恰當,又指無論法庭多麼同情朱經緯,亦不認為他有條件釋放。
朱經緯代表律師判決後就表示會考慮再上訴,但不會申請保釋。在法庭宣布裁決期間,一批示威者在法庭外抗議,批評司法不公。
【朱經緯終極敗訴】終院判詞:佔中期間警執勤困難 但不能姑息不合理武力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E5%8A%9B/
退休警司朱經緯被控於 2014 年佔領運動期間,執勤時以警棍襲途人鄭仲恒頸部,去年年初於裁判法院受審後被裁定襲擊罪成,判囚3個月。他一直上訴至終審法院,案件最終於本周一(21日)被終審法院駁回,朱經緯敗訴。終審法院今早頒布書面判詞指,朱經緯一方提出的上訴理據並無合理可爭辯之處,故此駁回其定罪及刑期上訴。
終審法院又在判詞中提及,留意到社會對朱經緯的檢控及定罪有很大爭議,但法庭同意下級法院指,警方在「佔領中環」運動期間,經常遭遇到非常困難、甚至具挑釁性的情況,並向大部分紀律嚴明警員的專業精神致敬。但判詞強調,即使法院同情朱經緯身處的情況是令人遺憾的(highly regrettable situation),但「如此對市民使用不合理武力的違法行為,並不能被姑息。」
判詞指,高等法院法官黃崇厚在處理上訴時,已按控辯雙方要求,在庭上重新審視證據,並在判詞中以大量篇幅解釋為何原審裁判官的結論正確。終審法院不認同代表朱經緯一方指,高院未有重新審視證據。
至於朱經緯一方在庭上引述《公安條例》第45(3)條訂明,警務人員可使用所需武力,以遏止任何他們在行使權力時遇到的抵抗,但終審法院判詞指,下級法院已裁定,朱經緯當時並非真誠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自己使用的武力有必要或合理。
判詞又指,除非判刑關乎重要的法律原則,終審法院一般不會處理刑期上訴申請。終審法院接納,下級法院在量刑問題上已作出謹慎及全面分析。
高院判詞:朱經緯行為辜負社會期望 為下屬立壞例子
高等法院於去年9月駁回朱經緯上訴。法官黃崇厚在判詞中指,從案中證據可見,包括鄭仲恒在內的人群當時只是在行人路上穩定地移動,沒有不遵照警方命令的跡象,「更遑論作出具侵略性或帶辱罵成分的行為。」
黄崇厚批評,朱經緯的行為令市民信心動搖,不僅是辜負了社會期望,「更對其下屬立下非常壞的例子」。至於刑期方面,黃官亦在判詞中指,本案有公眾利益的重要元素,因此判處即時監禁在原則上沒有錯,加上法庭認為朱經緯沒有真誠悔意,故判處社會服務是不恰當的。黄崇厚認為原審裁判官錢禮的裁斷及結論合理,有充分證據支持,駁回朱經緯上訴。
電子版香港法例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
法官判案案例, 判詞具參考價值:
法庭指投訴警察課非獨立於警隊 監警會無獨立調查權力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1119.htm
監警機制覆核案.判辭解讀|官:政府有責確立合適調查警員的制度
https://www.hk01.com/社會新聞/551312/監警機制覆核案...立合適調查警員的制度
1) 警察執法, 也不可亂打人:
法官強調法律不容許使用過分武力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320247
退休警司朱經緯襲擊途人案,高等法院駁回他就定罪以及刑期提出的上訴,朱經緯需即時入獄服刑。法官認為朱經緯聲稱當時認為鄭仲恆對警員有具侵略性的行為並不合理,強調法律並不容許使用過分武力,朱經緯對下屬立下非常壞的例子。
朱經緯因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立,他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高等法院駁回他的上訴,維持原判,監禁三個月,朱經緯要即時入獄服刑。
負責處理上訴的法官黃崇厚在判詞反駁朱經緯提出的上訴理據,指鄭仲恆當時是在人群中穩定地移動,並無不遵照警方命令跡象,更加遑論作出侵略性或有辱罵成分的行為。而警棍是大威力武器,朱經緯高舉警棍擊打時也非沒有用力,結果擊中鄭仲恆頸部,造成實際身體傷害,如非鄭仲恆有衣物保護,傷勢可能更重。
法官黃崇厚認同主任裁判官裁斷,指朱經緯聲稱認為鄭仲恆對警員有具侵略性的行為,這個想法及信念不合理。又指即使有人相信當時情況需要行使武力,但亦不容許他可以任意使用武力以達到目的。
以本案為例,朱經緯目的是防止罪案,但法律並不容許使用過分武力,否則向一個只威脅要揮拳的人開槍都會變得合理。市民對高級警務人員的行為有合理期望,而朱經緯的行為辜負社會大眾期望,對下屬立下非常壞例子。
基於案件有公眾利益的重要元素,法庭認為判處即時監禁無錯,刑期亦屬合理範圍。法官又指,朱經緯沒有真誠悔意,判處社會服務令或緩刑均不恰當,又指無論法庭多麼同情朱經緯,亦不認為將他有條件釋放是正確處理方法。
朱經緯代表律師判決後就表示會考慮再上訴,但不會申請保釋。在法庭宣布裁決期間,一批示威者在法庭外抗議,批評司法不公。
朱經緯上訴被駁回 官指對下屬立下壞例子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320233
退休警司朱經緯襲擊途人案,高等法院駁回他就定罪以及刑期提出的上訴,朱經緯需即時入獄服刑。法官認為朱經緯聲稱當時認為鄭仲恆對警員有具侵略性的行為並不合理,強調法律並不容許使用過分武力,朱經緯對下屬立下非常壞的例子。
朱經緯因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立,年初在東區法院被判囚三個月。他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向法庭提出理據時指,事發時要管制人群,事主鄭仲恆未有隨人潮前進離開,又喝罵挑戰警方,揮動警棍是執行職務。
負責處理上訴的法官黃崇厚在判詞反駁指,鄭仲恆當時是在人群中穩定地移動,並無不遵照警方命令跡象,更加遑論作出侵略性或有辱罵成分的行為。而警棍是大威力武器,朱經緯高舉警棍擊打時也非沒有用力,結果擊中鄭仲恆頸部,造成實際身體傷害,如非鄭仲恆有衣物保護,傷勢可能更重。
法官黃崇厚表示,認同主任裁判官所言,認為朱經緯聲稱認為鄭仲恆對警員有具侵略性的行為這個想法及信念不合理。又指即使有人相信當時情況需要行使武力,但亦不容許他可以任意使用武力以達到目的。
以本案為例,朱經緯目的是防止罪案,但法律並不容許使用過分武力,否則向一個只威脅要揮拳的人開槍都會變得合理。
法官黃崇厚指,市民對高級警務人員的行為有合理期望,而朱經緯的行為辜負社會大眾期望,對下屬立下非常壞例子。基於案件有公眾利益的重要元素,法庭認為判處即時監禁無錯,刑期亦屬合理範圍。
法官又指,朱經緯沒有真誠悔意,判處社會服務令或緩刑均不恰當,又指無論法庭多麼同情朱經緯,亦不認為他有條件釋放。
朱經緯代表律師判決後就表示會考慮再上訴,但不會申請保釋。在法庭宣布裁決期間,一批示威者在法庭外抗議,批評司法不公。
【朱經緯終極敗訴】終院判詞:佔中期間警執勤困難 但不能姑息不合理武力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E5%8A%9B/
退休警司朱經緯被控於 2014 年佔領運動期間,執勤時以警棍襲途人鄭仲恒頸部,去年年初於裁判法院受審後被裁定襲擊罪成,判囚3個月。他一直上訴至終審法院,案件最終於本周一(21日)被終審法院駁回,朱經緯敗訴。終審法院今早頒布書面判詞指,朱經緯一方提出的上訴理據並無合理可爭辯之處,故此駁回其定罪及刑期上訴。
終審法院又在判詞中提及,留意到社會對朱經緯的檢控及定罪有很大爭議,但法庭同意下級法院指,警方在「佔領中環」運動期間,經常遭遇到非常困難、甚至具挑釁性的情況,並向大部分紀律嚴明警員的專業精神致敬。但判詞強調,即使法院同情朱經緯身處的情況是令人遺憾的(highly regrettable situation),但「如此對市民使用不合理武力的違法行為,並不能被姑息。」
判詞指,高等法院法官黃崇厚在處理上訴時,已按控辯雙方要求,在庭上重新審視證據,並在判詞中以大量篇幅解釋為何原審裁判官的結論正確。終審法院不認同代表朱經緯一方指,高院未有重新審視證據。
至於朱經緯一方在庭上引述《公安條例》第45(3)條訂明,警務人員可使用所需武力,以遏止任何他們在行使權力時遇到的抵抗,但終審法院判詞指,下級法院已裁定,朱經緯當時並非真誠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自己使用的武力有必要或合理。
判詞又指,除非判刑關乎重要的法律原則,終審法院一般不會處理刑期上訴申請。終審法院接納,下級法院在量刑問題上已作出謹慎及全面分析。
高院判詞:朱經緯行為辜負社會期望 為下屬立壞例子
高等法院於去年9月駁回朱經緯上訴。法官黃崇厚在判詞中指,從案中證據可見,包括鄭仲恒在內的人群當時只是在行人路上穩定地移動,沒有不遵照警方命令的跡象,「更遑論作出具侵略性或帶辱罵成分的行為。」
黄崇厚批評,朱經緯的行為令市民信心動搖,不僅是辜負了社會期望,「更對其下屬立下非常壞的例子」。至於刑期方面,黃官亦在判詞中指,本案有公眾利益的重要元素,因此判處即時監禁在原則上沒有錯,加上法庭認為朱經緯沒有真誠悔意,故判處社會服務是不恰當的。黄崇厚認為原審裁判官錢禮的裁斷及結論合理,有充分證據支持,駁回朱經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