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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 國防法
#1
新修訂《國防法》明年實施 「發展利益受威脅」成動員理由
https://hk.on.cc/hk/bkn/cnt/cnnews/20201...2_001.html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上周六(26日)在北京閉幕,會上通過修訂後的《國防法》,將於明年1月1日起實施。新修訂《國防法》全文公布後,內容除了強調中國「防禦性國防政策」的同時,亦新增制止「分裂」和「發展利益」等字眼,其中「發展利益」出現了4次,訂明中國「發展利益」受威脅,可作為軍事動員的理由。
內媒報道,修訂後的《國防法》從現行的12章70條修改為12章共73條,其中修改50條,增加6條,刪除3條。其中,《國防法》第2條中定義適用範圍,經修訂後變為「國家為防備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裝顛覆和分裂,保衞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安全和發展利益所進行的活動」,分別新增制止「分裂」及「發展利益」兩個概念。
除上述條文外,「發展利益」亦分別新增在第4條、第25條及第47條中。第47條更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安全和發展利益遭受威脅時,國家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進行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
外界普遍關注「發展利益」成為中國國防動員的理由,有分析指出,美國一直不斷干涉中國內政、制裁中國企業,每一項遏制與打壓都是阻礙中國的經濟建設與發展,在《國防法》增加「發展利益」4字,便涵蓋上述問題,解決無法可依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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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
http://www.mod.gov.cn/big5/regulatory/20...87605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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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台專家:中國海警法違背聯合國憲章與聯合國海洋法
https://www.rfi.fr/cn/%E4%B8%AD%E5%9C%8B...B%E6%B3%95

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21年1月22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警法》二月一日正式投入實施,該法案授權海警在"中國管轄海域"處理外國船隻時動用武力,引發中國周邊國家高度警惕。

日本共同社報道說,日本政府2月1日正式開始收集有關中國動向的信息。計畫於本月上旬舉行的“日中海洋事務高級別磋商”中提及《海警法》,並要求中方予以說明。日本還力爭與美國緊密合作。

越南外交部發言人黎氏秋姮1月29日表示“任何國家在頒發並落實關於海洋的法律文件時都有義務遵守其作為締約國的國際法和國際條約、特別是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菲律賓外交部直接向北京提出抗議,菲律賓外長洛欽(Teodoro Locsin Jr.)星期三(1月27日)在推特上寫道,“經過深思熟慮,我提出了外交抗議”, 《海警法》“對任何違抗此法的國家來說都是口頭戰爭威脅,如果沒有人挑戰它,(各國)就會是屈服於它。”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警法》是否違背國際規則?法廣就此採訪了台北海洋科技大學的吳建忠。

吳建忠教授回答說:“簡單而言,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四項有一個普遍禁止使用武力的條款,禁止使用武力或者威脅使用武力已經成為國際法以及國際關係的重要原則。讀過國際法的人都知道,國際法禁止用戰爭或者以武力威脅,任何國家都不能以戰爭或者以威脅使用武力來解決爭端,中國作為聯合國安理會的常任理事國之一,當然應該了解這些原則。所以國際社會對北京的動武條件十分關注。如果沒有記錯的話,中共海警法第三章第22條規定,當國家主權和管轄權在海上受到外國組織與個人不法組織的侵犯時,海警機構有權利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也就是說,中國海警可以在釣魚島海域以及南海武力執法。而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30條的規定,對於違反沿海國規定的外國船隻,沿海國只能採取驅逐的方式,而不能夠採取武力。所以中共的海警法既違反聯合國公約,又違反聯合國海洋法。“

聯合國1982年通過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於1994年正式生效;今天已經獲得超過160個成員國的簽署與批准,中國人大在1996年批准了該公約,而美國國內至今尚未就是否應該批准該公約達成一致。

美日祭安保條約反擊 回嗆中國藉《海警法》動武條款威嚇南海與釣魚台
https://www.rti.org.tw/news/view/id/2090331

中國大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月22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警法」。此法第四十七條授權中國海警單位,若外國船舶進入中國管轄海域「非法從事生產作業活動、不服從停船指令或拒絕中國海警登船檢查」,經警告無效後,中國海警可以使用武器。

《海警法》通過前後,美日熱線不斷。除了1月19日,日本駐聯合國代表向秘書長發出照會,指責中共在南海破壞《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日本在照會中指責中共限制南海地區的自由航行和空中飛行。

除此之外,1月21日,美國國家安全顧問蘇利文(Jake Sullivan)與日本國家安全保障局局長北村滋舉行電話會談,會談中再度確認釣魚台適用於《美日安保條約》,並表示反對任何損害這一立場的單方面行動。1月24日,美國國防部長奧斯丁(Lloyd Austin)與日本防衛相岸信夫舉行了電話會談。1月27日,美國國務卿布林肯 (Antony Blinken) 與日本外相茂木敏充舉行電話會談,也提及了印太戰略與釣魚台。1月28日,拜登與日相菅義偉電話會談,兩人都同意強化日美同盟,重申《美日安保條約》適用於釣魚台列嶼。

中共有意全方位強化立法力度

中共相繼頒佈或修訂多個法律,聲稱維護主權,包括《港版國安法》、《海警法》、《國防法》,這種捍衛主權論述是倒果為因,這些法律增加「發動戰爭條件」,以及「使用武器條件」,只讓區域緊張情勢再掀波瀾。

然而,中國早就有規範海上執法力量使用武力的規定,例如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機關海上執法工作規定》。這次《海警法》立法引發國際關注,主要是《海警法》明訂中國海警執法範圍包括中國內海、領海、毗連區、經濟海域、大陸礁層以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可以預期未來在南海、釣魚島海域的行動將變得更加複雜。

諷刺的是,《海警法》通過後,中國海警執法法律依舊龐雜分散,法律效力不一,包括《漁業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島保護法》、《公安機關海上執法工作規定》等。

《聯合國憲章》對於武力威脅的普遍性禁止

《聯合國憲章》的第二條第四項,陳述了聯合國體制對於武力使用與武力威脅的普遍性禁止,禁止武力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這項原則已成為重要的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原則。讀過國際法的人都知道,國際法禁止以戰爭作為推行國家政策的工具,禁止在國際關係中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

直言之,國家不能將戰爭視為達成國家政策的工具,也不可以武力使用和威脅作為解決爭端的方法,中共當然也不能例外。因而,如果一國發動侵略戰爭或非法使用武力,則不論宣戰與否,都是違反國際法的罪行。

國際社會關切的中國動武條件

國際最關注的是中國海警在何種情境下對外國船舶和個人使用武力,尤其是是否在爭議海域執法。具體條款是第三章第22條,該條規定:「國家主權、主權權利和管轄權在海上正在受到外國組織和個人的不法侵害或者面臨不法侵害的緊迫危險時,海警機構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採取包括使用武器在內的一切必要措施制止侵害、排除危險。」

正是依據這一條,中國海警有可能在中日有爭議的釣魚島水域對日本船舶使用武力,以及對在南海執行航行自由行動來挑戰各國船隻,該部法律沒有具體說明海警將使用哪些類型的武器,和使用武力的程度。

中共動用武器執法 不會理直氣順

任何國家的執法力量可在管轄海空域進行執法,但不包括使用武力。對於在爭議海域的執法問題,國際法上較無明確規定,但爭議各方通常會謹慎處理,以免影響外交關係的總體大局。無論是在爭議海域對本國船隻人員執法,還是對作為外國的主權聲索國船舶執法,產生這種管轄權的衝突怎麼辦,只能協商解決,並無其他方法。

美方以航行自由為名通過,凸顯中共執法的荒謬。對於採取什麼樣的方式執法,國際法是有一些規定的。對於違反一個沿海國領海法律的外國軍艦,《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三十條規定只能讓其離開。也就是沿岸國執法力量只能對其外逼驅離,但並不能直接使用武力將其擊沈或逮捕。

關鍵在於,美國新任總統拜登所要面對的就是這樣一個困境,中共對美國不再抱有幻想,美國卻仍然具備對盟友的絕對向心力。拜登政府一連串堅定反應,意在向中共傳達明確訊息,不管就台灣問題發表聲明,並派航母戰鬥群進入南海,或是美日高級官員三度通話,都可證明其印太戰略具有一致性,並不隨著領導人更迭而有劇烈改變。


澳呼應美國 稱北京的南中國海聲索無法律基礎
https://www.rfi.fr/tw/%E4%B8%AD%E5%9C%8B...A%E7%A4%8E

法新社悉尼站 7月25日消息,澳大利亞在本周四宣布,中國在南中國海的幾處聲索“沒有法律基礎”,其中包括人工島嶼的建造。

澳大利亞的這份聲明當中寫道:“中國宣稱自己有長期實際性質的歷史性海洋權與利益,這些權益有歷史作為基礎,但澳大利亞反對中國的這一說法,中國沒有法律基礎,來把南中國海最靠外的幾個點或者島群勾勒起來,其中包括中國所稱的‘四沙’--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或者群島的大陸性延展”。

澳大利亞的這一聲明,是美國國務卿蓬佩奧一份有關南中國海的發言之後,澳方的最新表態。蓬佩奧宣布,北京對南中國海的領土和資源的尋求屬於非法行為,美方支持東南亞國家針對中國的領土申訴。

[ 本帖最後由 紫羅蘭 於 2021-2-1 13:3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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