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4-2021, 01:48 AM
共同犯罪, 伙同犯罪, joint enterprise
上訴庭裁定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暴動案 不在現場也可入罪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32...2_001.html
新婚夫婦湯偉雄和杜依蘭連同一名女學生李宛叡,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中西區參與暴動,案件經審訊後,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裁定3人暴動和非法集結罪均不成立。及後律政司要求上訴庭釐清法律觀點,究竟不在犯罪現場但夥同犯案的被告是否都應被判罪成。上訴庭今日(25日)頒判詞,裁定夥同犯罪原則適用於非法集結或暴動的控罪,而入罪與否不一定與被告是否在犯罪現場有關,意味即使只是透過社交媒體發放訊息鼓勵他人參與,為示威者提供資金或物資,在犯罪現場附近把風提醒示威者警察的去向,又或是駕車接送示威者逃離現場,均可能跟主犯一樣,需付上非法集結或暴動罪的刑責。
律政司早前已表明,無意影響湯氏夫婦等人的無罪裁決,但希望上訴庭釐清的法律觀點,可應用到日後涉及相關控罪的案件。上訴庭指出,《公安條例》下的非法集結或暴動控罪,立法原意是要維護公眾秩序及安全,如果夥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該兩控罪的案件,則可能導致嚴重的法律真空,立法機關也沒理由將夥同犯罪的原則排除,令控方失去有用及實際的工具來處理共犯。
上訴庭關注到若夥同犯罪原則適用於非法集結或暴動罪之中,會否構成濫捕的風險,但上訴庭認為,和平示威者或圍觀者若不涉及暴力,是不會因該兩控罪而被捕。當和平示威演變成非法集結或暴動,和平示威者或圍觀者都應該及早離場,假若因為當時實際情況而未能離開,純粹身處現場並不會構成入罪。上訴庭重申,是否在犯罪現場並非構成入罪的先決條件,正如控方指出,現今示威者的分工縝密,包括在海外遙距控制場面的「主腦」、有人提供資金及物資、有人在網上鼓勵他人參與示威、有人在示威現場附近把風、負責幕後運送裝備或武器,甚至駕車接走示威者等,不論是主犯或同謀,都應該負上刑責。
辯方擔心任何人在社交平台上留言、發訊息,又或只是「讚好」,都有可能被視為協助及鼓勵犯罪,影響言論自由。但上訴庭強調,言論自由並非絕對,假借言論自由鼓吹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不應獲得免責。
上訴庭裁「伙同犯罪」適用暴動案裁決 上環暴動案脫罪被告 申上訴終院許可
https://news.mingpao.com/pns/%E6%B8%AF%E...1%E5%8F%AF
代表控方的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昨天在7.21元朗白衣人暴動案結案陳辭中,提及暴動罪的法律原則,並引用上訴庭在7.28上環暴動案中,裁定「伙同犯罪(joint enterprise)」原則適用於暴動和非法集結案的裁決。周天行透露,上環暴動案中的被告湯偉雄,已向上訴庭提出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上訴許可,惟聆訊目前尚未排期。
健身公司東主夫婦湯偉雄和杜依蘭以及當時16歲少女,於2019年7月28日的上環衝突中被控暴動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後來要求上訴庭釐清「伙同犯罪」原則。上訴庭上月頒下判辭,裁定「伙同犯案」原則適用於暴動和非法集結案,即不在犯案現場的犯案者同樣可入罪,包括通報警方佈防的「哨兵」以至駕車接送示威者離開的司機等。
前年蒙面叫光時口號 科大生「伙同犯罪」集結罪成
https://news.mingpao.com/pns/%e6%b8%af%e...a%e6%88%90
前年萬聖節有市民發起中環示威,翌日凌晨爆發警民衝突,一名案發時19歲的科大女生被指戴口罩蒙面參與非法集結,她早前於東區裁判法院否認兩罪受審。裁判官王證瑜昨引用上訴庭就7.28上環暴動案有關「伙同犯罪原則」,裁定被告與現場人等有一致行動、共同犯罪目的,裁定非法集結罪成,但接納被告有醫學或健康理由戴口罩,裁定在身處非法集結使用蒙面物品罪罪脫,被告還押至5月27日判刑,以索取更生中心、教導所及背景報告。
裁判官接納警員證供指被告余樂謠(20歲)當晚不時高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口號,直至前年11月1日近凌晨12時,仍有約100名蒙面示威者聚集叫囂,警方發出多次警告後,人群仍未散去。裁判官認為被告與示威者裝束相符,裁定眾人有關連,且有共同犯罪目的,意圖破壞社會安寧,根據「伙同犯罪原則」,裁定非法集結罪成。
官納健康理由戴口罩 蒙面罪脫
另外裁判官接納被告父親證供,指被告患鼻敏感、哮喘及氣管敏感,身處多塵地方須戴上口罩,接納她有醫學或健康理由戴口罩。
辯方求情時呈上13封求情信,力證被告品學兼優,現於科大就讀電機工程二年級,校方更特意安排她提早完成考試,強調被告只是和平表達訴求,絕非有「仇警」之意。
[ 本帖最後由 后太禧慈 於 2021-11-4 20:42 編輯 ]
上訴庭裁定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暴動案 不在現場也可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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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夫婦湯偉雄和杜依蘭連同一名女學生李宛叡,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中西區參與暴動,案件經審訊後,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裁定3人暴動和非法集結罪均不成立。及後律政司要求上訴庭釐清法律觀點,究竟不在犯罪現場但夥同犯案的被告是否都應被判罪成。上訴庭今日(25日)頒判詞,裁定夥同犯罪原則適用於非法集結或暴動的控罪,而入罪與否不一定與被告是否在犯罪現場有關,意味即使只是透過社交媒體發放訊息鼓勵他人參與,為示威者提供資金或物資,在犯罪現場附近把風提醒示威者警察的去向,又或是駕車接送示威者逃離現場,均可能跟主犯一樣,需付上非法集結或暴動罪的刑責。
律政司早前已表明,無意影響湯氏夫婦等人的無罪裁決,但希望上訴庭釐清的法律觀點,可應用到日後涉及相關控罪的案件。上訴庭指出,《公安條例》下的非法集結或暴動控罪,立法原意是要維護公眾秩序及安全,如果夥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該兩控罪的案件,則可能導致嚴重的法律真空,立法機關也沒理由將夥同犯罪的原則排除,令控方失去有用及實際的工具來處理共犯。
上訴庭關注到若夥同犯罪原則適用於非法集結或暴動罪之中,會否構成濫捕的風險,但上訴庭認為,和平示威者或圍觀者若不涉及暴力,是不會因該兩控罪而被捕。當和平示威演變成非法集結或暴動,和平示威者或圍觀者都應該及早離場,假若因為當時實際情況而未能離開,純粹身處現場並不會構成入罪。上訴庭重申,是否在犯罪現場並非構成入罪的先決條件,正如控方指出,現今示威者的分工縝密,包括在海外遙距控制場面的「主腦」、有人提供資金及物資、有人在網上鼓勵他人參與示威、有人在示威現場附近把風、負責幕後運送裝備或武器,甚至駕車接走示威者等,不論是主犯或同謀,都應該負上刑責。
辯方擔心任何人在社交平台上留言、發訊息,又或只是「讚好」,都有可能被視為協助及鼓勵犯罪,影響言論自由。但上訴庭強調,言論自由並非絕對,假借言論自由鼓吹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不應獲得免責。
上訴庭裁「伙同犯罪」適用暴動案裁決 上環暴動案脫罪被告 申上訴終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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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控方的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昨天在7.21元朗白衣人暴動案結案陳辭中,提及暴動罪的法律原則,並引用上訴庭在7.28上環暴動案中,裁定「伙同犯罪(joint enterprise)」原則適用於暴動和非法集結案的裁決。周天行透露,上環暴動案中的被告湯偉雄,已向上訴庭提出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上訴許可,惟聆訊目前尚未排期。
健身公司東主夫婦湯偉雄和杜依蘭以及當時16歲少女,於2019年7月28日的上環衝突中被控暴動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後來要求上訴庭釐清「伙同犯罪」原則。上訴庭上月頒下判辭,裁定「伙同犯案」原則適用於暴動和非法集結案,即不在犯案現場的犯案者同樣可入罪,包括通報警方佈防的「哨兵」以至駕車接送示威者離開的司機等。
前年蒙面叫光時口號 科大生「伙同犯罪」集結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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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萬聖節有市民發起中環示威,翌日凌晨爆發警民衝突,一名案發時19歲的科大女生被指戴口罩蒙面參與非法集結,她早前於東區裁判法院否認兩罪受審。裁判官王證瑜昨引用上訴庭就7.28上環暴動案有關「伙同犯罪原則」,裁定被告與現場人等有一致行動、共同犯罪目的,裁定非法集結罪成,但接納被告有醫學或健康理由戴口罩,裁定在身處非法集結使用蒙面物品罪罪脫,被告還押至5月27日判刑,以索取更生中心、教導所及背景報告。
裁判官接納警員證供指被告余樂謠(20歲)當晚不時高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口號,直至前年11月1日近凌晨12時,仍有約100名蒙面示威者聚集叫囂,警方發出多次警告後,人群仍未散去。裁判官認為被告與示威者裝束相符,裁定眾人有關連,且有共同犯罪目的,意圖破壞社會安寧,根據「伙同犯罪原則」,裁定非法集結罪成。
官納健康理由戴口罩 蒙面罪脫
另外裁判官接納被告父親證供,指被告患鼻敏感、哮喘及氣管敏感,身處多塵地方須戴上口罩,接納她有醫學或健康理由戴口罩。
辯方求情時呈上13封求情信,力證被告品學兼優,現於科大就讀電機工程二年級,校方更特意安排她提早完成考試,強調被告只是和平表達訴求,絕非有「仇警」之意。
[ 本帖最後由 后太禧慈 於 2021-11-4 20:42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