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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條例 Company Ordinance
#1
公司條例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622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62...540072_001

[ 本帖最後由 5Y3 於 2021-7-28 13:4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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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政府引《公司條例》委任審查員 查壹傳媒亂局 半年內交報告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72...2_001.html

財政司司長陳茂波根據《公司條例》委任陳錦榮作為審查員,調查壹傳媒公司業務,包括涉嫌不公平損害股東和債權人利益等8問題,並要求審查員6個月內提交報告。陳表示檢視過相關事實及資料,認為壹傳媒事件已經足以引用條例,因其行為已經危及股東。

陳指壹傳媒涉及違法行為及多項欺詐不當行為,幾項情況值得關注,包括早前本身公布公司流動資金充裕,足夠18個月運作,但保安局凍結1,800萬港元不到一星期內,又宣布子公司業務要終止。

陳又稱,壹傳媒早前未能公布年度業績,以及首次披露向主要股東償還1.5億港元貸款,但該貸款本身相當長時期才到期,有可能欺騙債權人,該公司地段又涉嫌觸犯欺詐罪。

此外,他指壹傳媒某子公司高層人員涉嫌觸犯《港區國安法》被控,令人懷疑公司事務是否因高級人員利益處理,令公眾蒙受損失;或是否出現管理失當。為防止事情發生,他認為有必要因公眾利益而委任審查員調查,強調香港非常重視維護制度,需要保持良好聲譽,香港公司、上市公司恪守高質素管理極為重要。

對於調查員的事務,陳指出要調查是否曾經不公平損害成員利益及債權人、高級人員有否個人利益處理公司事務導致公眾股東蒙受損失、是否該公司涉及不當行為、是否未有全面充分即時披露、是否沒有履行責任或者有疏忽、壹傳媒前主席還款事情是否真實、上市公司管治是否健康、政府對公司董事申請取消資格令是否合乎公眾利益等,並要求審查員6個月內提交報告供政府考慮。

對於市場會否有所震盪,陳指並不相關,引用權力只是想維護國際金融中心的信譽,股市回落在鄰近市場都有調整,政策及地緣政治因素觸發。他又稱香港過去資產增長業務有所增長,對營商環境有信心,維繫上市公司高水平管治十分重要。重申今次引用有關權力是留意到公司在披露財務狀況時,就是否有能力經營方面,出現前後不一致,可能有誤導成分,加上董事都犯不同法例,需要調查有關人士是否以公司作非法用途。

他強調,今次調查是因發現公司管理出現嚴重問題,需了解董事是否盡職做好責任,目的是維護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多年來建立的信譽。他又指,回顧過去香港經歷了不平凡的兩年,但去年流入香港的資金達500億美元,企業到港上市情況非常熱鬧,反映香港金融市場一直平穩運作,他對於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及營商環境有信心。

至於調查涉多少開支,審查員是否獲薪酬及可否聘用人員協助,陳指今次只公布委任人選,未知今次涉及多少開支,需要取決於調查期間的工作及結果情況,現時若要求他提供相關數字是不切實際的。他又指審查員被賦予廣泛的權力,如果有人不合作調查會受懲罰,審查員亦有權檢查公司文件,要求與涉事人士會面,及有關公司及子公司提供資料。

陳茂波又指出,對上一次引用及委任審查員是在1999年,過程內找出地方作出改善,審查員今次都會向政府提供報告。對於不同機構包括證監會、廉政公署仍在處理事件,陳指出引用公司條例的調查及工作範疇最為全面。

於調查壹傳媒股價異動一事上被轟不作為的證監會,就財政司司長根據《公司條例》委任了一名審查員調查壹傳媒表示,該會一直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就可能屬於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宜,向壹傳媒進行一連串正式查訊,相關查訊仍在進行中。

財政司司長委任的審查員將會根據《公司條例》所列的特定權力執行其工作。證監會將會與審查員緊密協調,並同時根據其在《證券及期貨條例》下可行使的權力,繼續進行本身的查訊工作。


政府委審查員查壹傳媒欺詐
https://www1.hkej.com/dailynews/headline...A%E8%A9%90
[Image: 2865396_2b00be3d13dbc068a77d082ba665033e_620.png]

港府22年來首度引用《公司條例》中委任審查員的權力,調查已經停刊的《蘋果日報》母公司壹傳媒(00282)。財政司司長陳茂波昨日公布,委任香港會計師公會前會長、立信德豪審計部董事總經理陳錦榮為審查員,循八大方向調查,並在6個月內提交報告。陳茂波強調,在檢視壹傳媒的資料後,考慮到有必要基於公眾利益和維護本港健全的公司管治及制度的情況下,委任審查員展開調查,強調並非隨便動用該權力。

引公司條例 循八方向追究

陳茂波解釋,在檢視壹傳媒情況及已掌握的資料後,認為已符合《公司條例》(第622章)第841條(2)所訂明能由他主動委任審查員的要求,包括壹傳媒涉嫌以不公平方式行事,損害股東及債權人利益、壹傳媒高層涉嫌利用公司進行違法行為和違反受信責任,以及其管治遠未達上市公司的標準。

他提到特別關注壹傳媒的數個事項,包括該公司曾在5月的公告提及資金充裕,但於6月中被保安局局長凍結子公司資產後,在不足一星期內宣布中止其中一間子公司的出版業務;壹傳媒未能按上市規則公布年度業績;壹傳媒在7月22日首度披露提早向前主席黎智英還款令公司現金驟減,懷疑提早還款是有意欺騙公司債權人;以及該公司及高層涉違反國安法及欺詐罪。

陳茂波透露,今次調查包括八大事項【見表】,例如壹傳媒的事務是否正以或曾以損害成員利益,以圖欺詐公司債權人;集團的高層有否按個人利益處理公司事務,導致公司公眾股東蒙受損失;壹傳媒有否向股東作出全面、充分和及時的披露;壹傳媒和黎智英之間的借貸和還款是否真實,按公平原則及正常業務需要進行等。

否認政治任務 稱無礙外資

由於壹傳媒多名高層因涉及違反國安法被捕,令今次調查添政治意味。陳茂波未正面回應是否其「最高任務之一」,但強調符合條例賦予引用權力的要求,並非隨便動用。問及事件會否對商界或外資帶來影響,陳茂波稱,兩者風馬牛不相及,引用權力調查基於壹傳媒管理涉不當及出現嚴重問題,以維護本港作為國際金融及商務中心的信譽。

證監會前主席梁定邦指出,壹傳媒是上市公司,其管治及營運情況涉及本港金融市場制度,因此財政司司長引用相關權力調查無可厚非。不過,他稱由於不知悉陳茂波手頭所掌握的資料,故不能評論是否認同其做法。對於會否予人感覺行動源於政治而非監管目的,梁定邦指難以評論其他人的看法。

證監會及警方正就壹傳媒或其高層進行調查,陳茂波指不同的執法機構按不同條例賦予的權力執法,他曾考慮相關因素,認為引用《公司條例》調查能更加全面。按條例規定,審查員的權力廣泛,包括可要求指明人士交出紀錄和文件,以及董事賬目等。

Webb指與證監工作重疊

梁定邦同意,《公司條例》下賦予的調查權較證監會的《證券及期貨條例》更為全面,相信委任審查員的做法並非繞過證監會,而在報告結果公布後,證監會或有需要負責處理相關善後工作。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證券及期貨條例》主要針對上市公司運作及其上市資格,涉及投資者利益為主,而引用《公司條例》進行調查能達更廣泛效果,關乎整體社會利益。湯家驊又說,警方國安處的調查性質和出發點與《公司條例》下委任審查員進行調查亦有所不同。

獨立股評人David Webb指出,證監會已有權力調查作為上市公司的壹傳媒,引用《公司條例》的權力委任審查員進行調查應只適用於私人企業,故他認為當局今次沒有令人滿意的理由去引用該權力,且極可能跟證監會的工作重疊。同時,他提到壹傳媒未能按時公布業績屬港交所(00388)監管事宜,並非財政司司長。而《蘋果日報》中止營運對壹傳媒影響甚深,他對該公司需要延遲發布業績不感驚訝。

證監會發聲明透露,該會一直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就可能屬於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宜,向壹傳媒進行一連串正式查訊。證監會將與審查員緊密協調,並同時根據其在《證券及期貨條例》下可行使的權力,繼續進行本身的查訊工作。壹傳媒自6月17日停牌至今,停牌前市值7.65億元。港交所早前已要求壹傳媒評估有否足夠營運及資產水平維持上市地位。對今次港府行動,港交所發言人僅稱不評論個別公司。

[ 本帖最後由 5Y3 於 2021-7-28 14:5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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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壹傳媒向黎智英償還1.5億卻「冇糧出」 鄧炳強轟逃避責任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73...2_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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