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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假定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1
無罪推定原則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6%97%A0%...F%E5%88%99

無罪推定原則(英語:presumption of innocence[1][2];拉丁語:ei incumbit probatio qui dicit),意指一個人若未被證實及判決有罪,在法院上應該先被假定為無罪。在許多國家的刑事訴訟中,無罪推定原則是所有被告都享有的法定權利,也是聯合國國際公約確認和保護的基本人權。在這個原則下,提起公訴的檢察官應負起舉證責任,應負責收集足夠的可靠證據,以證明被告在事實上的確有罪;而若法院要判被告有罪,則所使用的證據必須符合法律限制,而且不能超越合理懷疑。

概念演變與各地區或組織現行作法
在《尚書》〈大禹謨〉中,舜提出了:「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這個無罪推定的雛形,由當時的賢臣皋陶實行[3]。

羅馬共和國的十二表法亦提到無罪推定的概念。拉丁法諺,宣稱有罪者,應負起舉證責任,這個責任不應該交給宣稱自己無罪的人(拉丁語:Ei incumbit probatio qui dicit, non qui negat.)體現了這個原則。

無罪推定在啓蒙運動中再次被作為一項思想原則提出來。1764年7月,義大利刑法學家貝卡利亞在其名著《論犯罪與刑罰》中,抨擊了殘酷的刑訊逼供和有罪推定,提出了無罪推定的理論構想:「在法官判決之前,一個人是不能被稱為罪犯的。只要還不能斷定他已經侵犯了給予他公共保護的契約,社會就不能取消對他的公共保護。」這句話現在常被簡化為「一個人未定罪之前,都是無罪的。」

無罪推定是一種典型的直接推定,無須基礎事實的証明,即認定該當事人無罪。換言之,證明被告有犯罪的責任由控訴一方承擔,被告訴人不負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

世界許多國家都在憲法或憲法性文件及刑事訴訟法典中規定了無罪推定原則。如:加拿大憲法、法國2000年最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典、俄羅斯2001年新刑事訴訟法典等等。

聯合國
1948年12月10日,無罪推定原則在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這一聯合國文件中被首次得以確認。該宣言第11條(一)規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 1966年12月16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2款規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證實有罪之前,應有權被視為無罪。」《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第2項規定,任何被指控實施犯罪的人在依法被證明有罪之前應被假定為無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制定的《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北京規則》)也規定了此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國大陸法學界在1950年代中期及1980年代初期,都對無罪推定原則進行過探討,後因1983年的「嚴打」,無罪推定曾一度被認為是法學界的「精神污染」。 直至1996年3月,修正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明確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雖然該規定中沒有出現「推定」或「假定」無罪的規範性表述,但卻含有無罪推定的精神。同時,在該法第195條第(3)項中還相應規定了罪疑從無原則,即:「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當前版本為第195條第(3)項,出處文中為162條第(3)項 )[4]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台灣)有關於無罪推定原則的體現在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該條第一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同條第二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5]

中華民國現制,民國九十二年(2003年)二月六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修正為:「被告未經審判証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其適用範圍更擴及第三審(法律審)。因為除刑法第六十一條輕微案件,被告一、二審判有罪均可上訴至第三審,則在三審判決確定之前,均有該項原則之適用。故第二審縱然改判有罪,被告即尚可上訴第三審以求翻案或平反,有罪與否尚屬未定之天,則二審為有罪裁判時,為防止被告逃亡,而採取「即辯即判,即判即押」,似與此項基本原則有所牴觸。[6]

香港
香港作為前英國屬地,繼承了英國普通法的傳統,行使無罪推定原則對待疑犯,即疑犯在未在審訊中判處罪成前,必須假設疑犯或者被告均為清白無罪。這原則貫穿香港刑事訴訟程序的每一步驟。英國上議院議員約翰·紳奇勳爵形容此原則為「貫穿英國刑事法的金線」。

另外,無罪推定原則亦要求控方所提出的所有證據均達到無合理疑點準則方可以將被告定罪;否則,在疑點利益(benefit of doubt)歸於被告的原則下(另一由無罪推定原則延申出來的原則),被告會被判處無罪。

香港根據加拿大最高法院在1986年中的R. v. Oakes的案例,奠定了無罪推定原則的重要性。除了透過案例來保障無罪推定原則,香港亦透過成文法來更明確清晰地確保其原則及其延申權利獲得認可及給予保障。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十一(一)條確認無罪推定原則
“ 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經依法確定有罪以前,應假定其無罪。 ”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十一(二)(庚)條保障不自我指控權及緘默權
“ 不得強迫被告自供或認罪。 ”

[ 本帖最後由 消失的老公 於 2021-9-30 03:5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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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國安法保釋門檻嚴格 無否定「無罪假定」
https://www.wenweipo.com/s/202102/20/AP6...76507.html

香港文匯報訊 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昨日在報章撰文指,反駁有人質疑稱香港國安法違反普通法的「無罪推定」等荒謬言論。她強調,特區終審法院在早前的判辭已清晰說明香港國安法強調維護國家安全的同時,保障和尊重人權並堅持法治價值。

鄭若驊在文中表示,香港國安法生效以來,有效遏止了對國家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的暴力、顛覆、恐怖活動,讓香港由亂及治,但社會上仍然有個別媒體及人等對該法發表一些偏頗或帶有誤導性的言論,必須作出澄清讓公眾正確理解。

鄭若驊批有媒體斷章取義

針對近日有媒體斷章取義,只用一句說話概括香港國安法「乃中央為香港『親自立法』」,藉此批評終審法院以「缺乏司法管轄權」為理由,沒有審理一名被控人被扣押「是否違反基本法賦予的人權」,鄭若驊指出,終審法院在案件判辭中已用了一定的篇幅解釋為何終審法院沒有權力覆核香港國安法任何條文是否違憲或無效,但遺憾地相關評論文章並沒有引述終審法院提出的理據。

鄭若驊表示,終審法院先重點說明訂立香港國安法並於香港實施的背景及香港國安法的重要條文,討論司法管轄權時,清楚指明該法的制定是建基於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並不屬於特區自治範圍,中央政府對特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

違「無罪推定」是荒謬說法

至於有批評稱香港國安法違反普通法的「無罪推定」,鄭若驊批評這是荒謬的說法,更完全沒有憑據。香港國安法就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加入嚴格的保釋門檻,並沒有否定「無罪假定」。反之,判辭已清晰說明香港國安法強調維護國家安全的同時,保障和尊重人權並堅持法治價值。

鄭若驊還留意到有法律界中人存在一些錯誤理解,如香港律師會和香港大律師公會上月曾經舉辦一場研討會,其間談論到香港國安法時,有發言者聲稱根據香港國安法,港人「與海外人士聯繫」就會觸犯「勾結罪」。當她得悉這些錯誤言論時,便立即撰文正確引述相關條文,並通知與會者的所屬機構,希望他們能夠客觀地理解香港國安法。

籲應先細心閱讀法律條文

鄭若驊強調,香港國安法旨在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並秉持法治的原則。對於有人依然對香港國安法存在誤解,她希望大家應該先細心閱讀法律條文、了解法庭判辭或參考律政司的重要判決摘要,正確理解相關法律後,再發表意見適時向社會解說,共同承擔推動法治的責任。特區政府亦會繼續透過不同渠道作出澄清,以釋除不必要的疑慮。

[ 本帖最後由 消失的老公 於 2021-9-29 11:4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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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黎智英案律政司稱國安法非「無罪假定」震驚司法界 張達明:法庭將面對兩套法制
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h...52551.html

[Image: 889dea27-1063-48e9-b8d5-f907bc4db1db.jpeg]

香港終審法院除夕日(周四,31日)批出律政司就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保釋的上訴許可。庭上焦點之一是,律政司指法庭考慮《港區國安法》保釋條件,不能跟一般刑事案件相提並論,稱條文中沒有「無罪假定」,引起社會爭議。香港法律學者張達明接受本台訪問時稱,當中反映《國安法》完全顛覆香港普通法,亦與香港本地法律存有不少矛盾,在政治滲入法庭的氛圍下,法庭判決「難上加難」。(李智智 報道)

就黎智英保釋的上訴許可,庭上,代表律政司的控方就《港區國安法》解讀時稱,法庭應考慮《港區國安法》保釋條件不能跟一般刑事案件相提並論,《港區國安法》並非在香港同一個法律體系下產生的,條文中沒有「無罪假定」。故在考慮是否批准保釋時,應給予「國家安全」問題更多考慮,《國安法》第42條亦列明,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嫌犯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否則不得准予保釋。

有關說法引起社會關注。身兼行政會議成員的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亦在Facebook撰文時指,《國安法》第5條已清楚寫明,未判罪前任何人必須「假定無罪」,批評控方律師的言論:「真丟臉」。

張達明:國安法與普通法存不少矛盾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接受本台訪問時稱,事實反映《國安法》與香港普通法存有不少矛盾。他又引《港區國安法》第5條,當中已列明:「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認為問題癥結在於《國安法》立法本身是顛覆香港本地法例。

張達明說: 《國安法》不是在香港草擬的法律,在一國兩制下,弔詭之處是,現有法庭是據本地法律處理。即使你說不適用普通法,是否就等於「無罪假定」不適用呢?《港區國安法》第五條,已列明: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現在令到《國安法》是完全顛覆香港現有法律。因為法律是沒有經過討論,就寫出來後,又說解釋權是在人大常委,而非香港法庭,帶出很多問題,衝擊香港現有法制,有很多不清晰地方。簡單而言,(《國安法》)並非走香港普通法。

香港法庭將面對兩套不同法制

張達明又稱,香港法庭面對《港區國安法》和香港普通法的兩套不同法制,增添判決難度。

張達明說:是很難做的。要香港法庭處理不是在香港法制下草擬的法律,本身是不是《基本法》下的設計,被硬推。一國兩制,原本是兼顧香港和內地的法制不同,現在《國安法》基本上是將國內的一套法律放在香港推行,故出現很大問題。

早於今年7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曾就相關條文「尊重和保障人權」,並「貫徹一些重要的刑事法治原則」。然而在同一時間,香港大學法律學院舉辦論壇討論國安時,港大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當時就質疑條文不一致,例如法例訂明如非信納疑犯不繼續危害國家安全,否則不准保釋,與無罪假定矛盾;而同場港大法律學院憲法學講座教授陳弘毅,亦指《港區國安法》部分條文或未必據普通法原則處理。

黎智英保釋|國安法無「無罪假定」爭議 律政司澄清是指保釋假定
https://www.hk01.com/%E6%94%BF%E6%83%85/...7%E5%AE%9A

[Image: nFoqvtUb7pT5ygcdxmlnOOoGqmsPKsLQCM4TewjO...w1920r16_9]

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上周獲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批准,以現金1000萬元等條件保釋,律政司今日(31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3名法官將於下午4時頒布裁決,期間准予黎智英保釋。
控方於庭上表示,一般刑事罪行中法庭維持「無罪假定」法律原則,故被起訴後被告有保釋權利;惟《港區國安法》並非在香港同一個法律體系下產生,條文中亦沒有「無罪假定」,因此法庭考慮保釋條件時不能跟一般刑事案件相提並論。
身兼行政會議成員的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在Facebook撰文時與政府一方唱反調,指《國安法》第5條已清楚寫明,未判罪前任何人必須「假定無罪」,批評控方律師在終審庭上的有關言論「真丟臉」。
律政司晚上發出澄清聲明,指控方在庭上所指,是《香港國安法》有關批准保釋的條文涉及是否有「保釋假定」(presumption of bail)的議題,而非報道所指《香港國安法》的條文中沒有無罪假定,認為相關報道並沒有準確地反映控方的陳詞。

控方在庭上指,原審法官錯誤地評估證據的強弱及風險,但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反駁指,終審法院不會審視證據而就事實作出裁決,只會處理法律爭議。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鄧樂勤就表示,《港區國安法》的存在不影響本港法庭一貫考慮刑事案件保釋的做法。馬道立法官補充指,包括「無罪假定」原則。

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任何人已經司法程序被最終確定有罪或者宣告無罪的,不得就同一行為再予審判或者懲罰。
《港區國安法》第5條

[ 本帖最後由 消失的老公 於 2021-9-30 03:5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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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鄭若驊:國安法加入嚴格保釋門檻並非否定無罪假定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0219.htm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表示,社會上有個別媒體及人士對《香港國安法》發表一些偏頗或帶有誤導性的言論,必須澄清讓公眾正確理解,以免遭誤導及曲解終審法院的判辭。

鄭若驊在《星島日報》撰文指,最近有媒體斷章取義,只用一句說話概括《香港國安法》「乃中央為香港『親自立法』」,批評終審法院以「缺乏司法管轄權」為理由,沒有審理一名被控人遭扣押「是否違反《基本法》賦予的人權」。她指出,案件判辭已解釋為何終院沒有權力覆核《香港國安法》任何條文是否違憲或無效,但相關評論文章並沒有引述終院提出的理據。

鄭若驊認為,有批評稱《香港國安法》違反普通法的「無罪推定」是荒謬的說法,完全沒有憑據,《香港國安法》就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加入嚴格的保釋門檻,並沒有否定「無罪假定」。

她指出,判辭亦已清晰說明《香港國安法》強調維護國家安全的同時,保障及尊重人權並堅持法治價值,亦有清楚規定根據香港法律所享有的人權及基本權利須予以尊重及保護,清楚列明「假定無罪」的原則及其他訴訟權利。

無罪假定、寧縱莫枉
https://www.am730.com.hk/column/%E6%96%B...%89-236963

上星期傳媒廣泛報道,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解釋香港執行司法工作基本原則的文章。傳媒不約而同地將重點放在首席法官強調司法機構絕不應被政治化,如因案件結果不合心意而對法官或法院作出嚴重指稱,實屬錯誤。

誠然這是因為文章是以此點作為結論所導致。但我覺得首席法官在文中,花了相當篇幅細說普通法的基本及重要原則,是不容忽略及值得大家再三細味。

普通法系源於英國,特點就是判例法,即反覆參考判決先例,最終產生類似道德觀念一般的、普遍的、約定俗成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比重放諸個人權利的層面。如果用普通世俗,大家都容易明白的方式去勾劃普通法的重點,可以用八個字,就是「無罪假定、寧縱莫枉」。這是普通法的本質,是我們法治的根基,包含了無罪假定、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取證是控方的責任、辯方保持緘默的權利、保釋假定、司法獨立量刑等等,往往見諸法庭新聞報道的概念。

香港回歸以來,基本法及相關的法例都有將上述所有內容包涵在內,首席法官鴻文有詳細說明。所以我們要清楚明白,並接受這就是香港在基本法下所實行的普通法制度,完全沒有容許各自選擇性地採納接受方式的空間。以保釋為例,常態就是允許保釋,只有面對特別嚴重的案件,可以要求法官判決繼續押監。

首席法官提醒我們,公平審訊是指如果沒有足夠證據證明罪責,不得把任何人定罪。所以有關執法機構,肩負重任力求所有證據必須達到所需的標準。因為除非證明罪責的證據毫無合理疑點,否則法庭實在沒有穩妥基礎裁定任何人有罪及予以懲罰,包括判處監禁。所以因為執法人員沒有遵從嚴格的程序,而遭受到法庭判決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情況,偶爾會發生。

有鑑於最近外界對法庭的判決有微言,首席法官一再強調,法官除了需要事實上做到不偏不倚之外,還要讓外界相信法官是不偏不倚的。如果有理由令人覺得法官存有偏私,這樣很可能使人感到不公平和受屈,更會令外界對司法判決失去信心。任何一方如對法院判處的刑罰不滿,是有既定的機制妥善處理,應以上訴或覆核的形式尋求糾正。但是這些程序嚴重缺乏透明度,是值得首席法官再三考慮怎樣改善這方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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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黎智英案︱湯家驊:國安法下舉證責任或落在被告 非永遠不能保釋
https://www.hk01.com/%E6%94%BF%E6%83%85/...D%E9%87%8B

[Image: UPg5CCvvCEY8B7AqkZNk-bnyym3vRRYUEW8d7xFv...w1920r16_9]

鄭若驊批有媒體斷章取義 強調保釋安排不違無罪假定
https://www.hk01.com/%E6%94%BF%E6%83%85/...7%E5%AE%9A

林卓廷質疑國安法無罪假定及不准保釋條文有矛盾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0703.htm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表示,《港區國安法》中第五條及第四十二條的條文,有自相矛盾的地方。

林卓廷說,第五條指出,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但第四十二條則提到,對於嫌疑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對方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否則不准保釋。

他認為這是假定所有被捕者都已經犯罪,所以才會有「繼續」犯罪的說法,質疑有關條文嚴重自相矛盾,亦與現行法律的保釋權利有出入。

蔡展鵬涉光顧無牌按摩店 葉劉淑儀稱無罪假定應交法庭處理【短片】 (13:40)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7%E3%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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