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藐視立法會 Contempts
#1
藐視罪
凡任何人 ——
(a)不服從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所作出的合法命令,而該命令是要求他到立法會或該委員會列席,或要求他到立法會或該委員會席前出示任何文據、簿冊、文件或紀錄的,除非該人已根據第13條獲免列席或出示;或
(b)在訊問過程中,拒絕接受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的訊問,或拒絕回答由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所提出的任何合法及有關的問題,除非該人已根據第13條獲免回答;或
©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加任何擾亂,致令立法會或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
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12個月,如持續犯罪,則在持續犯罪期間,另加每日罰款$2,000。
(由2000年第71號第3條修訂)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382!zh-Hant-HK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382!en?INDEX_CS=N

梁國雄立法會搶文件案終極上訴被駁回
https://www.am730.com.hk/news/%E6%96%B0%...%9e-286365

社民連立法會前議員梁國雄涉於2016年立法會搶去政府官員文件,被控藐視立法會罪成,梁國雄早前提出終極上訴,今日(27日)遭終審法院5名法官一致駁回。

梁國雄於2016年11月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會議上,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的文件,被控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條藐視罪。裁判官原本裁定相關條文不適用於檢控議員,律政司其後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梁國雄提出終極上訴,法官上月底在終審法院聽畢雙方陳辭後,押後至今早駁回梁上訴。

[ 本帖最後由 消失的老公 於 2021-9-30 08:1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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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梁國雄2016年搶高官文件 藐視立法會罪成判囚14日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032...2_001.html
[Image: bkn-20220329152118977-0329_00822_001_01p...0329185236]

「長毛」梁國雄於2016年仍為立法會議員時,涉嫌在會議中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的文件,因而被控藐視立法會罪。案件在2018年被法庭無限期擱置,後來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重審,案件今天(2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原審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指被告的行為引起騷亂,令會議需要暫停,裁定他罪名成立,判他入獄14日,與他正在服刑的刑期分期執行。
現年66歲被告的梁國雄,被票控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條的藐視罪,即於2016年11月15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舉行會議時引起騷亂,致令該立法會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被告因涉及多宗非法遊行案,被判囚共23個月,現時正在服刑。另外,他亦因涉參與前年民主派「35+」初選,被指違反《港區國安法》,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裁判官裁決時指,被告擅自取去官員的文件,其後不但無視會議主席的警告,拒絕交還及返回座位,甚至將文件交予時任議員朱凱廸,結果引起擾亂,令會議不能繼續。法庭認為被告顯然清楚知道自己無權取去文件,亦沒有打算徵求對方同意,其行為屬於侵犯他人財物及權利。至於官員有否受驚、文件是否屬機密並非關鍵。
裁判官續指,會議主席有責任恢復會議秩序,他下令被告離開是合理、果斷的做法。對於辯方指,被告為了更有力闡述觀點才作出有關行為,其行為與言論不可分割,應受特權條例保障。不過,裁判官引用終院判詞反駁道,被告的行為超出特權條例的豁免範圍,有違條例立法目的,裁定被告有意圖透過舉動引起擾亂,判他罪名成立。
被告親自求情時指,當日官員推搪責任、逃避問責,拒絕交出議員需要的資訊,對議員的監察採取藐視態度,他才採取行動抗議,表達政治信念,強調並不旨在騷擾會議,認為自己沒有做錯。被告又一度談及「小圈子選舉」、完善選舉制度,但被裁判官打斷,強調不希望變成討論政治的平台,法庭不會處理政治議題。
本案早於2018年初次開審,當時裁判官嚴舜儀以控罪條文不能用來檢控議員為由,下令將案無限期擱置。其後律政司與梁就此決定反覆上訴,至去年9月終院作出定論,裁定議員就藐視立法會罪並不享有檢控豁免權,下令將案發還裁判法院,交回現已晉升成為主任裁判官的嚴官重審。
案件編號:ESS 16969/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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