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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控方指黎智英持續串謀檢控故沒逾時 法官押後周五裁決 202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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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控方指黎智英持續串謀檢控故沒逾時 法官押後周五裁決
202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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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控方指黎智英持續串謀檢控故沒逾時 法官押後周五裁決
「黎智英案」周二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黎智英一方續就控罪檢控時限提出法律爭議。
粵語組製圖
「黎智英案」周二(19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黎智英一方續就控罪檢控時限提出法律爭議,指參考立法原意對檢控期限要求相當嚴格,以平衡公眾利益,重申控方不能一直不行事,最後卻以「串謀」罪控告一系列行為。3名高院《國安法》指定法官聽畢陳詞後,押後至周五(22日)頒下判決。另預料案件將在明年才續審,由控方開始作開案陳詞。

旁聽傳媒及市民較首天略減

被告為黎智英(76歲)及3間與《蘋果日報》關聯公司,同被控1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以及1項串謀刊印煽動刊物罪;另黎獨自被控1項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及1項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黎智英案」踏入第二天審訊,旁聽案件的傳媒及市民較首天略減,早上8時前仍有數十名公眾人士排隊輪候旁聽籌,而由於正庭只有30個記者席,有傳媒代表在之前一天已在法院外的鐵馬上,貼下所屬傳媒機構名字的紙張,亦有部分人在清晨到場等候。至於警方的部署就跟首天相若,續派出逾百警員在法院附近駐守及巡邏,同時出動警犬戒備,包括「銳武」裝甲車在內逾10輛警方車輛就泊於法院對開一帶,出入法院的車輛均需要接受檢查才獲放行。

「黎智英案」踏入第二天審訊,旁聽案件的傳媒及市民較首天略減。(天機攝)
「黎智英案」踏入第二天審訊,旁聽案件的傳媒及市民較首天略減。(天機攝)


黎智英開庭前向家人送飛吻

不過早上當公眾獲安排進入法院大樓地下範圍,繼續排隊輪候時就發生「小插曲」。有傳媒欲一如平日訪問排隊市民時,即被法院職員制止,稱接獲最新指示,記者不得在有關範圍採訪。警方傳媒公眾聯絡隊人員其後嘗試介入,一方面強調自己是獲司法機構人員邀請入內,本身無權在法院內執法,並稱相關禁止安排,屬司法機構的「house rule」(場地規則),之後司法機構新聞主任到場了解事件後,澄清司法機構沒有相關「house rule」,並指記者可與他人聊天採訪但不能拍攝。

黎智英身穿灰色西裝外套,約早上10時被帶入法庭被告欄,有旁聽人士高叫「撐住、頂住」但即被保安阻止。他同時戴上眼鏡及耳機,並望向家屬席方向露齒微笑、點頭並送出飛吻,家人就揮手回應。黎智英的家人包括太太李韻琴、幼子黎順恩及女兒續有到庭旁聽。

辯方重申立法設檢控期限 冀盡早制止煽動作為

案件正式開審前,續先處理由黎智英一方提出,指控罪檢控已逾時限,故法庭無權審理的法律爭議。控方認為「提出告發」已屬開始控告,而辯方則認為被告需就控罪出庭才屬開始檢控。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繼續陳詞,指參考立法原意,對檢控期限的要求相當嚴格,控方須在期限內提控。就控方表示會構成不公,彭反駁指有關說法「有名無實」,認為立法者制定檢控期限,就是為平衡公眾利益,而時限確實會導致出現「漏網之魚」(there will be some that escaped the net),但所造成任何不公,屬條例本身固有,強調立法目的是盡早制止煽動作為,並舉例如本案等涉及煽動刑物,控方為公眾利益應在涉案煽動刊物發布後,盡快提出檢控,以阻止相關刊物繼續傳播,並讓公眾得知有關刊物內容並不可取。

《蘋果》公司一方同意黎一方觀點

彭續指,控罪訂明有6個月的檢控期限,控方須於犯罪日起計的6個月內提控,並不涉及不公,重申控方不應只是無了期等待,靜待多時仍不提控,最後卻以「串謀」罪控告一系列的行為。

代表3間跟《蘋果日報》相關公司的大律師王國豪,就同意黎智英一方對相關法例的詮譯,並稱沒有補充。不過,法官李運騰就關注,指《蘋果》相關公司早前的立場是採納彭的陳詞,惟彭之後對「開始進行」檢控的定義中涉及的英文字眼「begun」及「institute」,由原來認為應有分別,其後庭上改稱是指向同一意思,問王是否亦跟隨彭之說法;王國豪表示同意彭的最新說法,認為應由被告親身出庭,並由書記向其讀出控罪,才算是開始檢控,同時補充3間公司是在2022年2月10日方獲讀出控罪。

控方批評黎方說法荒謬 若分拆控告難反映罪責

控方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就陳詞反駁,本案串謀屬持續性罪行,強調被告並非串謀發布單一份煽動刊物,而是串謀於兩年間發布至少169份煽動刊物,故檢控時限應由串謀結束當天、即2021年6月24日起計算,而非被告首次犯法當天,又指《刑事罪行條例》第159D條就串謀罪檢控規限的內容,沒有明文指時限必須由被告首次犯法開始計算。

控方引案例續指,若罪行具持續性,法庭可將一連串犯罪行為視為同一共同犯罪活動,即使只有一份煽動刊物,若持續可被公開閱覧,串謀時段便應為刊物刊出當天至被下架當天,並批評黎一方說法荒謬,指若控方須分拆多案控告同一串謀,會導致案情變零碎,難以反映被告罪責。

控方指「檢控」如以被告帶上法庭才算開始並不現實

就黎一方指檢控期限應由串謀「consummated」(實現)一刻開始計算,控方稱根據詞典解釋此字的字義應為「fully accomplished」(完全實現),並指本案串謀於2021年6月24日才完全實現。控方又回應辯方指,「檢控」是由被告被帶上法庭一刻開始,即使控方事前通知法庭,並不等同檢控程序已經展開,認為依據《裁判官條例》,檢控時效為「申訴或告發發生後起計半年之內」,即控方通知法庭加控(2021年12月14日)開始計算,同時強調串謀者有機會潛逃海外,若被帶上法庭時才算開始檢控,做法並不現實。

不過,法官李運騰質疑指相關條文適用的前設為「凡成文法則對罪行(可公訴罪行除外)並無規定作出申訴或提出告發的時效」,惟煽動罪行根據《刑事罪行條例》設有半年檢控時效。3名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後,押後至周五早上就逾時檢控爭議頒下判決,庭上各方預料,不論判決結果,案件不會在當天正式開審,料將再押後至明年才由控方開始作開案陳詞。

案件編號:HCCC5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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