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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抗命與法治精神 Civil Disobedience
#1
公民抗命與法治精神 Civil Disobedience

公民抗命與法治精神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7/18042541

‧公民抗命又稱為公民不服從,指以公然違反法律來表達對不合理法律不滿的行為。藉此引起廣泛的社會關注和討論,達到向當權者施加壓力逼使修改不合理法律之目的
‧世界各國民主政府對公民抗命份子往往採取比較寬容的態度,一般把他們送離鬧事的現場就釋放。因為各國明白到這種公民抗命分子實質上是人權分子,他們犯法的動機是為了社會利益,不同於為私利而犯法的一般刑事犯,因此處理較為寬鬆(但是專制政權則另當別論,如六四事件)

公民抗命的五大特徵

1.和平、理性及非暴力的運動
2.故意觸犯法律來表達對不合理法律的不滿,並願意接受制裁
3.抗議某些不公義的法律,而非針對整個法律制度
4.秉持良心和道德原則喚起關注和感召人民起來去修改惡法
5.以社會利益作為出發點,而非為個人私利

公民抗命例子

聖雄甘地(印度)
‧1930年,甘地因不滿殖民地政府的鹽稅政策,在印度發起抗鹽稅鬥爭,帶領支持者徒步到海邊採鹽,全國印度人隨即加入採鹽行列,英國殖民政府以違反法律為名拘捕60萬人。甘地因此入獄,長期抗爭下1947年印度脫離英國獨立

馬丁路德金(美國)
‧馬丁路德金是黑人民權運動領袖。1955年發起5萬多人罷乘公共汽車運動,抗議美國公共汽車上,黑白人分坐及黑人必須讓座給白人的不平等政策。逼使美國政府取消這種族不公平政策

民間電台事件(香港)
‧2005年由曾健成(阿牛)等人發起建立非牟利的民間電台,無申請牌照下廣播。政府以無線電器材管制條例拘捕有關人士,並向法庭申請臨時禁制令
‧民間電台不理會法庭禁制令,如常廣播,以捍衛市民的言論自由和使用大氣電波的權利。最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每張傳票罰款3,000元

衝擊諮詢論壇事件(香港)
‧2011年政府提出「替補機制」防止立法會議員藉辭職再次發動全民公投,並舉行多場諮詢論壇聽取市民意見
‧梁國雄因衝擊在科學館舉行的論壇而被拘捕,法院裁定梁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入獄2個月
‧梁國雄以公然違法的行為來表達對「替補機制」剝奪市民投票權的不滿,被視為是公民抗命的行為

公民抗命對社會的影響

‧抗衡惡法捍衛公民權利:面對政府一些明顯侵犯人權和自由的法律,如果當權者未能提供有效的溝通和談判渠道,市民可以通過發起社會運動,以公民抗命形式表達對惡法的不滿。例如民間電台公然違法禁制令以表達對政府限制使用大氣電波法律的不滿。這些行動都能為整體社會爭取應有的公民權利,保障市民利益,防止受到不合理法律的剝削
‧引起輿論討論改善政府施政:公民抗爭運動往往是吸引傳媒報導和增加政府關注的有效方法。雖然在香港鮮有公民抗命成功例子(例如保衛皇后碼頭、民間電台等都未能改變政府決策和相關法律),但無疑這些行動有效向政府傳達了市民意見,有助讓政府在制定政策和法律時更加注重市民的權利,長遠有助改善施政

通識多角度思考:反駁

反駁(一):公民抗命違反法治精神
‧有反對者認為公民抗命人士公然違反法律,挑戰法律,明顯違反法治精神
‧但說法明顯是不正確的。我們需要明白所有法律條文是有時間性的,它的制定與當時社會狀況有關,當社會向前發展時,某些法律就會顯得過時及暴露出一些不合理性。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和既得利益者自然會高舉着「法治」的旗幟來反對,這就導致了公民抗命運動的出現
‧由於法律是需要按時代變遷而與時並進,所以公民抗命運動可說是完善法律的工具,目的是令法律更為保障人民權利和社會公義(以法達義),而並非以推翻整個法律制度作為目的。因此公民抗命運動並無違反法治精神

反駁(二):公民抗命破壞社會和諧
‧有意見認為公民抗命人士以拒絕遵守法律,公然違法的行為來表達不滿,這會導致社會動蕩不安,不利社會和諧
‧這個說法過於膚淺。在面對不合理的法律,如當權者無視人民改革的意見時,人民只有革命和公民抗命兩個選擇。前者是以體制外推翻政府作為改變不合理現狀的手段(如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滿清以更改專制制度),明顯這是過份激進的。而後者則是在體制內以社會運動令當權者作出改善,明顯這是較為理性和溫和的方法,對社會穩定及和諧的損害也已經降到了最低

結語

我完全認同人民應該首先在制度框架和談判桌上理性地解決問題(例如談判、投訴、遞交建議書、啟動修改法律程序等),但是如果當權者並無提供這樣的條件,公民抗命是人民爭取合理待遇的無奈方法。(考評局曾經在2012年1月的練習卷Marking中指出市民擁有公民抗命權利,因此無須擔心這些「激進答案」會損害考試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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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引述英國案例 指公民抗命是優良傳統
翟紹唐:佔中無損法治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1/18740569

剛卸任監警會主席的資深大律師翟紹唐,昨日接受電台訪問時表示,佔領中環不會破壞香港法治。翟紹唐指若佔中是和平非暴力,參與者又願意接受法律制裁的話,不會對法治有影響,更可以彰顯法治。他並引述英國上議院案例,指公民抗命是優良的傳統。
記者:張婷婷

昨日出席電台節目的翟紹唐,被問及佔中破壞法治的憂慮時表示,不認為佔中會破壞法治,「因為有人違法唔出奇,違例泊車都係違法,我唔覺得違例泊車會影響法治」。他所理解的佔中行動,是和平非暴力,參與者願意接受法律制裁,因此不覺得會對法治有影響。

翟紹唐以自己曾經代表政府處理的民間電台案為例,被告公民抗命被控藐視法庭,他表示:「公民抗命就預咗藐視法庭,藐視法庭,法庭就會有適當嘅懲罰,我認為彰顯到法治㖭!」

盼警員示威者互相尊重

有指佔中是鼓勵他人主動犯法?翟紹唐說,不能說是鼓勵,只是有些人覺得應該用公民抗命的方式來表達訴求,而最重要是要面對法律責任。英國上議院案例亦有指公民抗命是優良傳統,如若犯法,便要面對後果。
不過,政府對佔中持強硬立場,會否擔心被認為是幫佔中講說話?翟紹唐說:「我只係從客觀角度分析件事,我冇鼓勵人去做,亦冇叫人唔好做呢樣嘢,需唔需要去做,係佢哋自己嘅決定。」會否擔心言論令政府不委任公職?「咁我咪多啲時間做自己嘢囉!」
預計佔中會對警民關係帶來甚麼影響?翟紹唐寄語所有參與其中的人士,包括警方和示威者,示威者表達訴求,警方亦有其工作要履行,希望大家能互相尊重,不要發生衝突。如參與者準備公民抗命,「預咗俾人拉、警方要清場,警方到時嚟清場,你咪合作囉。」他亦希望前線警員執行職務時,尊重示威者只是表達意見,克制、有禮貌地履行職務。
民間電台於2008年因違反高院禁制令開咪被控藐視法庭,台長曾健成及立法會議員梁國雄等六名被告承認控罪,但堅持是公民抗命。法官判刑時表示,明白各人為推行普選等重要事務廣播,非有意與法庭作對,開咪只是策略,因此考慮只判處罰款,不會判囚及緩刑,罰款亦會考慮各人的經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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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非法集結罪
http://www.forum4hk.com/viewthread.php?t...#pid164361

重奪公民廣場案 三子上訴得直免入獄
終院指日後非法集結涉暴力可判監 黃之鋒:糖衣包裝嚴厲判決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1517958051
[Image: a0103a.gif]

終院判詞重點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1517958051

‧公民抗命示威者已預料受罰,亦願意受罰,行動亦須是和平非暴力。惟本案3名上訴人不但犯法,行為亦涉及暴力

‧認同上訴庭說法,即以香港目前的情況,對於涉及暴力和大規模的非法集結案,阻嚇性和懲罰是有相當必要,就算如本案涉及相對較低程度的暴力亦不會被寬大處理,法庭若有充份理由可判即時監禁。若有示威者使用暴力,或擔任領導角色煽惑他人,罪責則較大

‧上訴庭指引不應有追溯力,不適宜將新訂的判刑指引套用於3人的上訴案件,以免3人會被判處較為嚴厲的刑罰

‧有關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的「歪風論」,終院指沒證據顯示上訴人受他人慫恿犯案,但楊似乎以此作為加刑理由,這是忽略了個別上訴人的罪責,及將他人的罪責加諸3人身上,這並非判刑的適當基礎

終院:公民抗命在港獲承認
藉違法行為抗不公義 過程必須和平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7/20297886

終審法院昨日頒佈的判詞中特別提及「公民抗命」這個議題,指出公民抗命的概念在香港獲得承認,並列出公民抗命可包含兩種行為,針對不公義的法律作出違法行為;或藉違法行為去抗議社會不公義之事,藉此尋求社會或法律改變,但終審法院強調,凡涉及暴力都不算是公民抗命,若果被告以公民抗命為由要求輕判,法庭將給甚少比重。
記者:楊思雅

雙學三子其中一個上訴理據強調,其所為是為了爭取公義、屬公民抗命,同時行駛憲法賦予的示威和集會自由,認為犯案動機應視為求情因素之一。

判刑要考慮抗命動機
終審法院法官同意判刑時需要考慮動機,判詞指出,公民抗命的概念是示威者針對不公義的法律作出違法行為;或藉違法行為去抗議社會不公義之事,藉此尋求社會或法律改變,若公民抗命者出於良心和真誠信念去尋求公義,法庭判刑時應予考慮他們的動機。
不過,法官指出公民抗命必須和平、非暴力,參與者需勇於承擔罪責,藉此喚起社會上其他人對不公義之事的關注,惟公民抗命一旦涉及暴力「踩過界」,所謂的公民抗命和行駛憲法權不會構成求情理由。
法官指出雙學三子的示威行為並非指《公安條例》第18條「非法結集」一罪是惡法,而是抗議政府的政改方案、且過程牽涉暴力並且違法,在此基礎下,若以公民抗命作為求情因素要求輕判,法庭判刑時給予的比重理應甚少。
至於周永康的代表大律師求情表示,周永康的行為是為了追求一個更多元、更開放、更寬容的社會或政治秩序,不過,終審法院明言,法庭的責任並非為政治議題表態或指出哪一套價值觀更可取,並且引述案例指出,即使法官同情和認同雙學三子的理念,法庭在量刑時應該要以執法作為首要考慮。
陳健民:有利佔中案
雙學三子另一求情因素指,他們是行駛《基本法》和《人權法》賦予的示威和集會自由,法官指,案例已確立相關權利的重要性,但強調該權利並非絕對,一旦涉及暴力、逾越了和平行駛憲法的權利,則不可以此作為求情理由。
佔中九子案被告之一的陳健民表示,終審法院昨日的判決對其佔中一案有利,包括法院應考慮公民抗命的動機,「基於良心去做係好重要」,以及公民抗命必須為非暴力。

[Image: a0201a.gif]
[Image: a0201b.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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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修例風波】包致金:籠罩本港法治風暴現已「完全爆發」
http://std.stheadline.com/instant/articl...6%E7%99%BC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包致金於2012年退休時曾指,預見本港會面臨「一場前所未見的猛烈風暴」威脅法治。他今年10月為新一版刑事法律參考書撰寫序言指,風暴已「完全爆發」。

包致金當年指,這場風暴前的烏雲,正籠罩本港法治。他今年10月以總編輯身份,為新一版刑事法律參考書撰寫序言。有關法律參考書近日出版,他在序言重提當年的「風暴」論,並指籠罩本港法治的風暴「完全爆發」,但指有信心司法機構會公平公正履行職務,但未有提及令他有這看法的原因。他又指,對法庭裁決表示失望不會傷害法治,但若對法庭裁決作出無理指控,則會造成傷害,並指若大家仍然抱有一個共同信念,這個信念就是法治是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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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7.1 遊行】陳皓桓:為堅守公民抗命認罪 但願港人心存盼望
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ab_71...C%E6%9C%9B

[Image: figo-04.png]

編按:前民陣召集人陳皓桓、社民連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胡志偉、前立法會議員朱凱廸等 8 人,因去年 7.1 遊行分別被控煽惑他人參與、組織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3 罪。除了前東區區議員陳榮泰否認控罪外,7 人今( 7 日)在區域法院認罪。

陳皓桓今無律師代表,下午親自陳情時指,為堅守公民抗命的信念,決定認罪,承認違反「公安惡法」,亦願意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絕不後悔。他又提到,不論如何,《港區國安法》已實施超過一年,他並不期望政府會撤回,但希望政府能在所謂「由亂轉治、重新出發」的環境下,聆聽人民的民生訴求。

法官閣下:

本案發生的日子,正是香港回歸紀念日,亦是《港區國安法》實施第一天。中央政府在沒有諮詢港人意見的情況下,就由一個遠在北京,又沒有港人一人一票民意授權的人大常委會,通過立法《港區國安法》,引起社會不安、不滿及恐懼。因此,民間人權陣線(下稱民陣)向警方申請遊行,希望港人能以合法方式表達訴求,希望中央政府能聽取人民訴求,撤回《港區國安法》。可惜,特區政府寧願舉辦書展,重開主題樂園,卻以疫情為藉口,拒絕讓民陣舉辦遊行。在未能合法發聲的情況下,我等只能選擇公民抗命違法舉辦遊行發聲,以和平、理性、非暴力的方式,向政府表達「反對國安法」的訴求。

案發當天,因為警方以水炮車等驅散,我等的遊行只能聚集十五分鐘,就被驅散離開。回看片段,令我想到今天的香港,由當日開始我們就失去了熟悉的人和事,而香港已變成一個只叫「香港」的地方,只能容納支持政府意見的聲音,對異見者則不斷打壓,拘捕並檢控,造成白色恐懼,結果導致多個政黨和民間團體相繼解散,眾多港人移民,自由和應有權力漸漸消失。回望當初的擔心成為現實,我又怎會後悔當初和平公民抗命、遊行發聲呢?

不論如何,《港區國安法》已實施超過一年,我不期望政府會撤回,但願政府能在所謂「由亂轉治、重新出發」的環境下,聆聽人民就民生方面的訴求:為長者,設立全民退休保障;為工人,立法標準工時,取消強積金對沖;為基層,大量興建公營房屋,收回權貴用地;為小眾,就《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為難民,提供更多留港幫助;為外傭,要求僱主改善待遇及工資。

就此案件,為堅守公民抗命的信念,我決定認罪,承認違反「公安惡法」,亦願意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絕不後悔。但願港人能心存盼望,在困難的日子,一起捱下去。

最後,祝閣下與所有好人一生平安。

陳皓桓
2021年10月7日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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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台太陽花攻佔行政院 學運領袖等人涉煽惑脫罪
https://hk.on.cc/hk/bkn/cnt/cnnews/20211...2_001.html
[Image: bkn-20211008113439701-1008_00952_001_02b...1008233347]

台灣於2014年3月爆發反服貿運動(又稱太陽花學運),示威者闖入並佔領立法院等機構。學運團體「黑色島國青年陣線」(黑島青陣)總召集人魏揚等人涉煽惑他人犯罪遭起訴,一審判無罪,二審改判有罪。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周五(8日)判決魏揚等人公訴不受理。

在2014年3月23日晚魏揚等人夥同其他佔領立法院人士,號召群眾在周邊拒馬鋪起棉被,強行爬入行政院,並在正門前廣場靜坐抗議,還有人闖進政務委員辦公室,與警察爆發激烈衝突。魏揚等人涉煽惑他人犯罪遭起訴,一審無罪,另有多名被告被依妨害公務等罪判刑。

案件上訴後,高院二審認定,黑島青陣成員魏揚等人明知行政院有拒馬、蛇籠及駐守警員,仍呼籲佔領行政院,有煽惑他人犯罪的意圖,撤銷無罪判決,改判有罪。魏揚等7人被依煽惑他人犯罪,判刑2個月到4個月不等徒刑,均得易科罰金。同案被告許順治另涉毀損公務員掌管物品罪,與被告李冠伶各遭判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

不過最高法院認為,人民行使抵抗權或公民不服從得阻卻違法或減免刑責,二審判決有誤,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判決魏揚等7人公訴不受理;許順治、李冠伶部分,上訴駁回。全案確定。

[ 本帖最後由 消失的老公 於 2021-10-10 06:1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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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突發時空 069 】香港法治的真正死亡:英國最高法院正副院長即時辭任「新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大法官,如何走到這一步?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XD3QCUb3dKU
[youtube]XD3QCUb3dKU[/youtu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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