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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釋法 NPCSC interpretation
#31
陳文敏:應限北京釋法權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0/20445657

自回歸以來,北京多次以人大釋法方式干預香港事務及左右法庭裁決,遭法律界及國際社會批評威脅法治。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日前倡議,有需要制訂一套原則限制北京釋法權,包括案件正在審理、不涉公眾利益或非緊急情況,北京不應提出釋法。有建制派認為中央不會接受在釋法權上遭綁手綁腳,民主派認為北京應對釋法有自制。

只用於憲制問題
本身是大律師公會執委的陳文敏接受《南華早報》專訪,他指北京對《基本法》的釋法權將持續對本港司法獨立構成威脅,認為北京對運用釋法權應盡量保持克制,若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不涉公眾利益、不具逼切性或特殊性,本港法院亦可妥善審理時,北京宜再三考慮是否要釋法。他認為,人大釋法權只應在涉及憲制問題上使用,而非用來干涉香港法例或堵塞法例漏洞。

對於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饒戈平提出,考慮制訂有關《基本法》解釋實施細則,陳坦言不反對建議,但就強調制訂機制時應按照他提出的原則,又坦言北京可能不接受他的建議,但又認為不應假設大陸領導人會非理性地對建議置若罔聞,因香港有利於中國保持其國際形象。

對於陳文敏建議,自由黨黨魁鍾國斌指人大常委可因應不同情況釋法,「你(陳文敏)點可以叫人大自己框死自己、綁咗自己隻手、綁咗自己嘅腳?」形容陳建議不切實際。公民黨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則認為建議可行,法律界一直希望人大釋法過程能提高公信力、透明度和問責性。對於釋法制度化會否更方便人大日後隨便釋法,郭認為最重要是中央有自制能力,不要隨意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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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高院裁新法超合理所需 法律界料或引發人大釋法
https://hk.news.yahoo.com/%E9%AB%98%E9%9...00776.html
高等法院原訟庭頒下書面裁決,裁定俗稱《緊急法》的《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違反《基本法》下的憲制架構,而《禁止蒙面規例》(禁蒙面法)部分條文,不符合相稱性。綜合法律界人士分析,法庭並非一刀切指不可訂立禁蒙面法,而是認為今次的立法範圍太闊,預料律政司會就裁決提出上訴,若上訴至終審法院亦未能推翻今次裁決,或有需要尋求人大釋法。

料律政司會提出上訴

執業大律師龔靜儀認為,高院的裁決值得商榷,她指連月來大批蒙面人士進行示威衝擊,甚至縱火破壞,危害社會安寧及人身安全,不認同禁蒙面法的條文超乎合理所需,反之是有實際需要立法,相信律政司會提出上訴。若終審法院最終維持原判,或有需要尋求人大釋法,釐清條文原意及相關法律觀點。

特首無諮詢貿然立法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則指,現時裁決不是終極裁決,有機會被上級法院推翻,若最終裁決對政府有利,便毋須尋求人大釋法,一切需視乎案件日後裁決而定,現時考慮應否釋法屬言之尚早。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分析,法庭並非一刀切指不可立禁蒙面法,而是認為特首在無經諮詢、無經立法程序下貿然制訂法例,涉及的範圍太闊,不符合憲制下的合比例性,所以裁定違憲。

自香港回歸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先後五次釋法,最近一次涉及二○一六年十月,梁頌恆及游蕙禎在立法會宣誓就任期間涉辱華及宣揚港獨,引發宣誓風波,人大就《基本法》第104條進行釋法,並解釋有關公職人員宣誓的原則、形式及內容,結果導致六名民主派人士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

人大法工委稱高院裁《禁蒙面法》違憲嚴重削弱特首管治權
https://hk.news.yahoo.com/%E4%BA%BA%E5%A...22615.html
[Image: 30f4555c9ce34d55530e283de7c0a897]
中國官方新華社今天發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就香港法院有關司法覆核案判決發表談話〉新聞稿,引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臧鐵偉,就香港高院原訟庭有關司法覆核《禁蒙面法》判決表態,指高院原訟庭有關判決的內容「嚴重削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應有的管治權」,「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對此表示強烈不滿,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此表示嚴重關切」。

報道引述發言人說,「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判斷和決定,任何其他機關都無權作出判斷和決定」,「我們正在研究一些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有關意見和建議」。

較早時,一批民主派議員就特區政府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提出司法覆核。高院周一頒下判詞,指《緊急法》賦予特首會同行會在任何危害公安情況時可立法,不符《基本法》的規定。此外,裁定《禁蒙面法》部分規定,對基本權利所施加的限制超乎合理所需,不符合相稱性驗證標準。

此外,港澳辦發言人楊光亦就高院裁決表態,表示「對該判決産生的嚴重負面社會影響表示強烈關注」。新華社報道,楊光指香港現行的《緊急法》經過1997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確認符合基本法,並採納爲香港特别行政區法律,這表明該條例的全部規定都符合基本法。

楊光說,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會同行會依據該條例制定《禁蒙面法》,即爲依照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履行職權。該規例實施以來,對止暴制亂發揮了積極作用。他稱,高院原訟庭判決《緊急法》賦予行政長官在某些情況下制定有關規例的規定不符合基本法,並裁決《禁蒙面法》的主要内容不符合相稱性標準,「公然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威和法律賦予行政長官的管治權力,將産生嚴重負面社會政治影響」。他說,我們將密切關注此案的後續發展。希望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和司法機關嚴格依照基本法履行職責,共同承擔止暴制亂、恢復秩序的責任。

新華社的全國人大法工委發言人新聞稿全文:

新華社北京11月19日電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臧鐵偉19日就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庭有關司法覆核案判決發表談話如下:

11月18日,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庭作出一項判決,其中裁定香港《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部分條款不符合香港基本法,致使有關條款無效。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對此表示強烈不滿,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此表示嚴重關切。我們認為,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判斷和決定,任何其他機關都無權作出判斷和決定。根據香港基本法第8條的規定,包括《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在內的香港原有法律,除同香港基本法相牴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1997年2月23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作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已經將《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因此,該條例是符合香港基本法的。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庭有關判決的內容嚴重削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應有的管治權,不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規定。我們正在研究一些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有關意見和建議。

高院裁定禁蒙面法違憲 港澳辦:公然挑戰人大常委會權威
https://hk.news.yahoo.com/%E9%AB%98%E9%9...00247.html
高等法院昨日裁定現行的《禁蒙面法》及《緊急法》部分內容違憲,國務院港澳辦發言人楊光表示,對該判決產生的嚴重負面社會影響表示強烈關注。

楊光表示,香港現行的《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經過1997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確認符合《基本法》,並採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這表明該條例的全部規定都符合《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依據該條例制定《禁蒙面法》,即為依照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履行職權。

楊光指,該規例實施以來對止暴制亂發揮了積極作用。高等法院原訟庭判決是公然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威和法律賦予行政長官的管治權力,將產生嚴重負面社會政治影響,將密切關註此案的後續發展。希望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司法機關嚴格依照基本法履行職責,共同承擔止暴制亂、恢覆秩序的責任。

大律師公會反駁人大法工委 指限制法院獨立司法權有違《基本法》
https://hk.news.yahoo.com/%E5%A4%A7%E5%B...00080.html
大律師公會晚上回應人大法工委評論,公會認為法工委發言人說法在法律上是錯誤的。公會認為任何言論主張香港法院不能裁定法律是否違憲,是限制法院享有獨立司法權,亦是違反基本法。

全國人大法工委認為,裁定《禁蒙面法》違憲嚴重削弱特區政府及行政長官管治權,不符合基本法,並主張只有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判定香港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

大律師公會指,香港法院以往曾宣告某些違憲法律條文無效,而法院過往運用這權力並未曾受到質疑。根據上訴庭的案例,香港法院必須根據《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的條文與精神判案,法庭亦有責任宣告違憲的法律條文無效。倘若案件牽涉法律條文的合憲性而法院卻不作出裁決,法院就未能捍衛《基本法》,違反司法誓言要求法官擁護《基本法》的條件 。

《基本法》第 160 條沒有規定香港法律於回歸後被全國人大常委會採納為特區法律,其合憲性不能被挑戰。《基本法》第 160 條規定,如任何法律條文與《基本法》抵觸,可依照《基本法》規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根據《基本法》第 19 條,香港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基本法》第 85 條亦指出香港法院應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任何言論主張香港法院不能裁定法律條文是否違反《基本法》,是限制香港法院一向享有的獨立司法權亦違反《基本法》,破壞《基本法》賦予香港的高度自治權。

大律師公會認為,大眾固然可以評論及批評任何法院判詞,但任何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司法程序尚未完結之前就《基本法》作出詮釋或評論的主張,無疑會給予公眾一個印象,就是香港司法機構及制度被施加壓力,這完全無助捍衛對法治的尊重。


李柱銘認為法工委的講法概念錯誤
https://hk.news.yahoo.com/%E6%9D%8E%E6%9...33232.html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指《緊急法》並無違憲,認為律政司應提出上訴,現階段毋須人大釋法。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說可考慮將基本法第8條提及的「原有法律」講清楚,但基本法前草委李柱銘認為法工委的講法概念錯誤。

法工委提到的人大常委會決定是1997月2月23日通過,決定是審視了當時香港法律將抵觸《基本法》的香港法律廢除修改或保留。

當時廢除了《英國國籍》條例《華人引渡條例》法案,亦將法例中,提及「皇家」、「總督」等字眼修改。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指,人大常委會當年的決定顯示緊急法並無違憲,律政司應該上訴,現階段毋須人大釋法。

人大常委譚耀宗指《緊急法》無削弱立法機關的權力,他不評論人大釋法的機會,但認為基本法第8條中「原有法律」可解釋清楚。

基本法160條指明人大常委會作決定後,若發現有法律與基本法抵觸,可依程序修訂,基本法前草委李柱銘認為並非只有人大常委會有違憲審查權。他認為應依循現有制度,透過司法覆核處理違憲案件。

李國能回應人大法工委:如香港法院無權以不符《基本法》為由裁定法律無效,令人驚訝擔憂
https://hk.news.yahoo.com/%E6%9D%8E%E5%9...47652.html
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香港大律師公會分別發聲明,回應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下稱「法工委」),評論高等法院就特區政府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違反《基本法》的裁決。

李國能提及,法工委的聲明似乎指出,香港法院無權以不符合《基本法》為由,將香港法律裁定無效。李指,如果是這意思的話, 情況令人驚訝及擔憂(surprising and alarming),我們的法院自1997年起擁有此權力,同時全面接受人大常委會的釋法在香港有約束力。人大常委會在1999年及之後的釋法,都沒有提出其他的。

李國能提到,希望法工委的聲明並非上述意思,也許聲明是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任何釋法,都具有約束力,而香港法院已完全接受。李說,正如他以往所指,全國人大常委會只應在特殊情況才解釋《基本法》,並避免在法庭頒下判決後釋法,否則會對香港司法獨立觀感帶來負面影響。

以下是李國能英文聲明全文:

"The statement appears to suggest that the HK courts have no power to hold HK legislation to be invalid on the ground of inconsistency with the BL. If this is what was meant, it is surprising and alarming. Since 1997, our courts have held that they have such power, whilst fully accepting that any interpretation by the NPCSC would be binding in HK. The NPCSC in its 1999 and subsequent Interpretations did not suggest otherwise.

I hope this is not what the statement meant. Maybe, it meant that any NPCSC Interpretation would be binding which our courts have fully accepted.

As I have previously stated, the NPCSC’s power to interpret the BL should only be exercised in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 It should refrain from doing so after a court judgment as that would have an adverse impact on at least the perception of judicial independence in HK."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周一頒下判詞,裁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就其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任何危害公安的情況時可訂立規例,以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所制定的《禁止蒙面規例》,不符合《基本法》的規定。新華社周一報道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評論該判詞並不符合《基本法》,並主張只有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判定香港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

香港大律師公會認為,法工委的說法在法律上是錯誤的。香港法院以往曾宣告某些違憲法律條文無效,而法院過往運用這權力並未曾受到質疑。根據上訴庭的案例 ,香港法院必須根據《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 的條文與精神判案,法庭亦有責任宣告違憲的法律條文無效。倘若案件牽涉法律條文的合憲性而法院卻不作出裁決,法院就未能捍衛《基本法》,違反司法誓言要求法官擁護《基本法》的條件 。

對於法工委發言人主張《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於回歸前已經生效,並被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基本法》第 160 條採納為特區法律,因此符合《基本法》。 大律師公會指:「《基本法》第 160 條沒有規定香港法律於回歸後被全國人大常委會採納為特區法律,其合憲性不能被挑戰。《基本法》第 160 條規定,如任何法律條文與《基本法》抵觸,可依照《基本法》規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根據《基本法》第 19 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基本法》第 85 條亦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應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任何言論主張香港法院不能裁定法律條文是否違反《基本法》是限制香港法院一向享有的獨立司法權亦違反《基本法》,破壞《基本法》賦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 」

大律師公會表示,大眾固然可以評論及批評任何法院判詞,但任何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司法程序尚未完結之前就《基本法》作出詮釋或評論的主張,無疑會給予公眾一個印象,就是香港司法機構及制度被施加壓力,這完全無助捍衛對法治的尊重。

對於法工委指高院裁決「嚴重削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應有的管治權」、「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對此表示強烈不滿,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此表示嚴重關切」,李國能及大律師公會都沒有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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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李國能稱全國人大常委只可在特殊情況就基本法作出解釋
https://hk.news.yahoo.com/%E6%9D%8E%E5%9...39184.html
全國人大常委法工委指出,香港法院無權判斷特區法律是否違憲。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發表聲明,他認為如果本港法院無權力裁定香港法律與《基本法》不符而無效,將令人感到驚訝及憂慮。

李國能指出,自從1997年以來,本港法院一直擁有相關權力,同時亦完全接受人大常委會,對本港具有約束力的解釋,人大常委會在1999年及以後的釋法,都沒有作出其他建議。

李國能說,希望這並非法工委的原意,全國人大常委只可在特殊情況就《基本法》作出解釋,同時應該避免在法庭頒下判決後才作出詮釋,否則在觀感上,將對香港司法獨立帶來負面影響。

全國人大法工委:高院禁蒙面裁決不符基本法
https://hk.news.yahoo.com/%E5%85%A8%E5%9...33690.html
高等法院裁定禁蒙面法及緊急法違憲。全國人大法工委認為,裁決嚴重削弱特區政府及行政長官管治權,不符合基本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指,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對裁決表示強烈不滿,法工委亦對此表示嚴重關注。

發言人指根據基本法第8條,包括「緊急狀況規例條例」在內的香港原有法律,除與基本法有牴觸的予以保留,而1997年2月23日,人大常委作出的決定已經將「緊急狀況規例條例」採納為香港法律,認為法庭有關判決內容嚴重削弱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應有的管治權,不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常委會有關決定的規定。

大律師公會稱法工委對禁蒙面法裁決評論錯誤
https://hk.news.yahoo.com/%E5%A4%A7%E5%B...33975.html
大律師公會認為法工委對禁蒙面法裁決的評論錯誤,又指主張香港法院不能裁定法律條文是否違憲,等同限制法院享有的獨立司法權。

大律師公會的聲明指,香港法院以往曾宣告某些違憲法律條文無效,法院運用這權力從未受到質疑。按基本法條文規定,任何法律條文與基本法牴觸可依照規定修改或停止生效,同時沒有規定回歸後,被人大常委會採納的特區法律不能挑戰其合憲性。

聲明再指基本法賦予香港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法院應獨立審判,不受干涉,任何言論主張香港法院不能裁定法律條文是否違憲,是限制香港法院的獨立司法權,等同違反基本法。

大律師公會認為大眾可以批評法院判詞,但若果有人建議人大常委會在司法程序尚未完結前就基本法作詮釋或評論,無疑會給予公眾香港司法機構及制度被施加壓力的印象,完全無助捍衛對法治的尊重。

大律師公會指法庭以往都曾宣告某些違憲法律條文無效
https://hk.news.yahoo.com/%E5%A4%A7%E5%B...24551.html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嚴重關切,高等法院原訟庭裁定香港《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部分條款不符合基本法,致使有關條款無效,認為是否符合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判斷和決定。

大律師公會發表聲明,指有關說法錯誤。公會說,法院以往都曾經宣告某些違憲法律條文無效,過往運用這權力時都未曾受到質疑,認為法庭具有相關責任,如果案件牽涉法律條文的合憲性而法院不作裁決,就未能捍衛《基本法》。

公會指出,《基本法》規定,如任何法律條文與《基本法》牴觸,可依照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本港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基本法》亦指出香港法院應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任何言論主張香港法院不能裁定法律條文是否違反《基本法》,都是限制法院一向享有的獨立司法權。

公會認為,大眾可以評論任何法院判詞,但任何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司法程序尚未完結之前,就《基本法》作出詮釋或評論的主張,無疑會給予公眾一個本港司法機構被施加壓力的印象,批評完全無助捍衛對法治的尊重。

中聯辦指僅人大有權判斷香港法律有否違憲
https://hk.news.yahoo.com/%E4%B8%AD%E8%8...33687.html
中聯辦亦回應高等法院裁決,重申只有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判斷香港法律有否牴觸基本法。

中聯辦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基本法》,香港本地法律是否牴觸基本法,最終判斷權毫無疑問地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而終審法院早已認同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權力。

而緊急法早在1997年,已獲全國人大常委會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確認不牴觸基本法,而香港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在依法履行職責,行使相關權力時應當尊重有關決定。


港澳辦︰禁蒙面法裁決公然挑戰人大常委權威
https://hk.news.yahoo.com/%E6%B8%AF%E6%B...33610.html

譚耀宗對禁蒙面法裁決感詫異 李柱銘:判決完全正確
https://hk.news.yahoo.com/%E8%AD%9A%E8%8...10835.html

香港示威:法工委港澳辦抨擊香港高院《禁蒙面法》「違憲」裁決 被指向香港司法機關施壓
https://yahoo-news.com.hk/BBCChineseNews...yptr=yahoo
香港政府10月初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又稱「緊急法」)的授權制定《禁止蒙面規例》(又稱「禁蒙面法」),希望阻止示威者蒙面抗議,壓止暴力示威。但法例推行以來,依然不斷出現大規模蒙面示威。香港高等法院周一(11月18日)頒下書面判詞,指香港政府引用「緊急法」推行「禁蒙面法」是「違憲」,並指「禁蒙面法」限制「超出合理所需」。香港警方隨即宣佈暫停執行有關法例。法院星期三(11月20日)會繼續審理,再決定後續安排,目前法庭方面未列明「禁蒙面法」會否完全被撤銷。

這個判決觸發中國中央政府的猛烈抨擊。中國國務院港澳辦發言人楊光周二表示,香港高院判決是「公然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威和法律賦予行政長官的管治權力,將產生嚴重負面社會政治影響」。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臧鐵偉表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判斷和決定」。

香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周二會見傳媒時表示,尊重中央政府相干部門對案件表達嚴重關注,但案件尚在進行中,她不宜解釋和評論,但強調當日港府推行「禁蒙面法」是認為是有清晰法律基礎。

香港民主派認為,中央機關的說法是向香港司法機關施壓,而法工委的說法,是直接把香港司法機關,拉至與中國大陸一樣的水平,即是「黨大於法」,北京這樣做只會把香港人愈推愈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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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蒙面法」:遏止香港示威浪潮的靈丹妙藥還是火上澆油
中國駐英大使劉曉明:香港抗議與民主自由無關
港澳辦和法工委的說法
中國官媒新華社19日早上轉載了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和港澳辦楊光的發言。

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表示,有關判決令全國人大一些代表強烈不滿,對此表示嚴重關切。他說,《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判斷和決定,任何其他機關都無權作出判斷和決定。

他指出,在1997年2月23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作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已經將《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因此,該條例是符合香港基本法的。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庭有關判決的內容嚴重削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應有的管治權,不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規定。我們正在研究一些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有關意見和建議,」聲明說。

港澳辦發言人楊光同樣指出,香港現行的《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經過1997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確認符合基本法,並採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這表明該條例的全部規定都符合基本法。

他認為該規例實施以來對止暴制亂「發揮了積極作用」,高等法院判決公然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威和法律賦予行政長官的管治權力,將產生嚴重負面社會政治影響,將密切關注此案的後續發展,希望香港政府和司法機關嚴格依照基本法履行職責,共同承擔止暴制亂、恢復秩序的責任。

法官的說法
香港高等法院法官林雲浩和周家明頒下的判辭認為,在「危害公安」的情況下,行政長官援引「緊急法」訂立規例的做法,令「緊急法」涵蓋的範疇極闊,授予行會的權力極之完整,但實施的條件極不明確和主觀,立法會從中的控制能力不穩,不符《基本法》的立法和行政憲制秩序。

法官接納政府一方觀點,認為條例和維持社會秩序的目的有合理扣連,能有效阻止蒙面示威者因「壯膽」而犯法,但「禁蒙面法」中指,在未經批准的集結、以及按《公安條例》合法舉行的集會中禁止蒙面,均超乎立法目的所需,不符合相稱性。

法官提到,不獲批准的集會有可能和平收場,政府不能因為暴力示威者全都蒙面,就斷定蒙面的人都是暴力示威者;因此相關示威中蒙面的規定,直接干預市民的私隱權、言論自由和平集會的權利,同時屬於違憲。

「禁蒙面法」授權香港警察可以要求市民除下口罩,拒絶也屬犯法,法庭認為此條文「不符合相稱性標凖」,並指出英國警員只能在特定公眾安全風險下這樣做,反映條文賦予的警權已超越維護法紀的比例。

但判辭表明,政府以「緊急情況」援引「緊急法」立法的情況,法庭不作任何裁定。

香港蒙面示威者
EPA
各方回應
香港保安局和律政司以法律程序未完,表示不便評論。

特首林鄭月娥稱明白人大法工委及港澳辦關注案件後續發展。她表示,當天政府是認為有足夠法律基礎去推行法例,過去多年來政府也時常受到法律挑戰,每次都尊重法庭裁決,但法庭將於20日處理案件後續,案件仍在司法程序故不會評論。

有份提出司法覆核的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回應指,法工委的說法令人擔心,指從來未見過法工委直接批評法庭判決,形容聲明指法庭無權就一條本地法例去裁定是否「違憲」,是很「誇張」的說法,並無基礎,如果法庭真的無權裁決有無違反《基本法》,全部要由法工委裁定,會變成香港司法的「末日」。

香港民主派立法會議員朱凱廸在社交媒體表示,司法覆核是普通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體現了《基本法》作為小憲法對政府行為具約束力,行政當局不能制定違反《基本法》的法例。

「中國是沒有公民違憲審查權的國家,憲法條文只中看不中用。現在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這種講法,變相是要取消香港的違憲審查制度,將香港司法機構拉至與中國一樣的水平,即黨大於法,」他說,「北京尚有許多對香港的整容計劃,相信會陸續推出,將香港人愈推愈遠。」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158條和159條,香港《基本法》的解釋權和修改權,均是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是「授權」香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自行解釋《基本法》關於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有需要時可請人大常委會解釋法例條款——簡稱「釋法」,這個條文一直在香港備受爭議,認為這影響香港的司法獨立。

中國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認為「緊急法」在香港主權移交前已經審視,認為符合《基本法》,他個人對法庭裁決感到驚訝,希望特區政府考慮向終審法院上訴釐清問題。

被問到人大常委會會否就「緊急法」釋法,譚耀宗認為,「釋法」是人大常委會經法律賦予的權力,但要小心謹慎,若終審法院矯正不到問題後,才由人大常委會釋法並不理想,認為人大常委會早些提出意見是較穩妥做法。

香港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則估計,人大法工委的意思是人大對法律有最終解釋權,香港法院獲授權解釋和處理法律,但有需要時可提請人大作解釋。他說,目前是香港的敏感時刻,不宜「釋法」,否則對局勢影響很大,認為應最快由終審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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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戴耀廷:人大擁解釋權成禍根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202...YULAIX6RA/
英國30年前早知《基本法》漏洞,但提出的修訂始終不獲中方接納。歷史無法重來,但如果《基本法》的條文能按英方修訂重寫,香港這20多年的命運會否改寫?港大法律學院副教授戴耀廷看過英方修訂後,認為改寫條文或可增加人大釋法難度,並讓香港有機制削減單程證配額,但《基本法》問題根源在於人大一面倒的解釋權力,「佢哋夾硬嚟,你點改條文,都扭轉唔到件事」。

港無機制左右決定

英方提出的修訂當中,較有機會帶來實質分別的是第22條關於內地人來港定居的制度,英方建議制度由中港政府共同規管。戴耀廷認為,共同規管意味雙方均有否決權,屆時港府確是有途徑提出修改,包括削減單程證配額。不過他認為單程證更大程度是政治問題,「掉返轉講,如果大陸e家想加到(每日)200人,咁香港可唔可以say no呢?」

至於有關自治及釋法問題,英方提出以第2條劃定「國防及外交以外」屬高度自治範圍,加上第158條列明香港法院擁有解釋自治範圍內條文的「獨有權力」。戴耀廷指出,若當年採用此修訂,人大要就居港權、政改、宣誓等「非國防、外交」的問題釋法,難度將會增加;但關鍵還是如何演繹國防和外交,「如果人大話,國防涉及制度穩定,而政改涉及政制嘅穩定,所以政改亦屬於國防,你吹佢唔脹。當然,以常識睇,你會話『有冇搞錯呀?』但係你點郁一個人大常委嘅決定?你冇機制郁佢呀」。

戴耀廷續稱,憲法必然是取決於演繹,但不代表條文用字不重要,「如果你take the text seriously,每隻字都緊要,你演繹要有合理性,唔會出現e家嗰啲釋法結果」。他指《基本法》的根本問題,是缺乏處理糾紛的機制,解釋權一面倒落在人大常委手上,「佢夾硬嚟,大石砸死蟹,你又冇足夠制約,無論點改個條文,都扭轉唔到件事」。

為向港人交代 英誇大「小憲法」保障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202...ZUHXCV4QU/
[Image: LG3FS3TU66KJQM4YPMV5RWP2AA.gif]
英方內部分析指,人大按第157條保留解釋自治範圍內條文權力,對外卻稱只有在自治範圍外條文解釋影響法院判決時,香港才需參考人大解釋;惟法律顧問提醒人大管轄權實際上不受限制。

《基本法》起草工作1990年2月完成,時任港督衞奕信領導的港英政府盤點游說修訂的成果,結果22項修訂只得兩項獲得接納,在內部分析文件中,亦有多條條文被列入「不理想」的類別,但英方對外口徑卻將問題淡化,令港人對《基本法》的戒心降低。曾任基本法諮委的李永達認為,英方在基本法起草的影響力十分有限,為向港人和國際交代,惟有誇大有小憲法之稱的《基本法》保障。

相關新聞:戴耀廷:人大擁解釋權成禍根

李永達:當年起草 英國勢弱

英方在基本法草委並無席位,但解密檔案披露,英方透過不同渠道向中方轉達意見,包括由北京的駐華大使館舉行秘密法律專家會議,英方由外交部法律顧問Paul Fifoot領軍,中方則派出有「護法」之稱的邵天任作對口。在香港,文件顯示另一中方草委、前港澳辦一司司長鄭偉榮是英方主要溝通渠道;此外,訪港學者如北大歷史學者張芝聯,亦獲衞奕信接見,託張轉達訊息。

英方游說工作失敗告終,但對外描繪的卻是另一境況。第2及12條未有按《中英聯合聲明》就高度自治的範圍劃定為「國防及外交以外」事務,港英內部分析直指這寫法令自治範圍變得不清晰,不過港府設定的對外口徑(public line)卻以「基本法指出中央負責的只有國防、外交、及任命主要官員等事務,香港自治的限制亦應該只有指明由中央負責的事項」帶過,未有道出內部疑慮。

關於釋法的第158條,英方內部認為條文讓人大保留解釋自治範圍內條文的權力,但對外就聲稱只有在自治範圍外的條文解釋影響法院判決時,香港才需要參考人大常委的解釋。連Paul Fifoot在後來的評論信件中亦指,他雖同意此口徑,但就提醒發表的人,人大常委的「剩餘管轄權」並無限制。

至於被港英列為「滿意」事項的政制發展,文件稱2003年以後的立法會組成由香港自行決定,特首和全個立法會最終都會由普選產生;Fifoot評論時都指講法「過份樂觀」,質疑「最終達致普選」之說並非事實,只是條文的目標,又指附件一、二並無反映實質推動政改的難度。

李永達指,英國當年確有嘗試將《基本法》條文的字眼寫得更加清楚確切,但其影響力已大不如中英談判初期,「連八九民運之後,國際係制裁緊中國,英國都唔敢講『你重新寫過《基本法》』,你就睇到英國係勢弱」。

李永達認為英國對條文最終是無奈接受,但由於要向港人及國際交代,惟有淡化問題或將保障「講大啲」,「話我哋有法律保障,或者暗示十年後就會有普選」,才能為將自由社會交給中共的決定自圓其說,「公開嘅姿態就覺得啲條文冇乜嘢,但其實大家知係有嘢」。

本土研究社成員陳劍青指出,文件顯示英國當年明顯認定《基本法》應按《中英聯合聲明》解釋及執行,他認為英國有角色跟進,確保香港情況符合《聲明》,不應讓《聲明》如中國所言淪為歷史文件。

[ 本帖最後由 大冬瓜 於 2020-1-5 01:3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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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英早知基本法政改 釋法漏洞
向京提修訂草稿被拒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202...K4YFK5GBI/
[Image: OPJEMFXWNXJYOWSVTPERFC2ROE.gif]

【檔案解密】
【本報訊】「一切源於《基本法》。」這是政府硬銷的口號,亦可能是對香港憲制問題的描述。一份原定封印至2049年的文件上月被成功申請提早解封,披露英國早在30年前《基本法》起草時,曾就條文逐一分析弊端並提出修訂建議,不過最終絕大部份都被中方拒絕。當年英方預視的釋法干預、政改困境,如今一一實現。研究憲法的港大法律學院副教授戴耀廷指,《基本法》的寫法不成熟、欠制衡,導致有很多演繹空間,當日以為夠清楚的條文,落在任意演繹的北京手上,結果造成今日局面。
記者:林偉聰

相關新聞:戴耀廷:人大擁解釋權成禍根

《基本法》雖由港方及中方組成的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草擬,但英方在起草過程一直透過非公開渠道向中方提出意見。草委在1989年2月推出第二稿後不久,北京就發生六四屠城,英方的法律專家在年底再對草案逐條檢視,提出多項建議。

一份原本封印至2049年1月的外交部檔案,上月獲英國當局接納上訴,提早解封。檔案包含一份1989年10月發出、由港英政府常務科撰寫的文件,列出英方對《基本法》草稿逐條修訂的建議,單是按法律原則的修訂建議就超過60項。

中方拒特區訂單程證配額

在英方眼中,《基本法》由第2條中「高度自治」的寫法已經出問題。英方指出,《中英聯合聲明》列明香港「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中央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不過《基本法》卻只有「依照本法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一句。英方認為寫法不但與聲明有出入,亦會令自治範圍變得不明確,擔心會出現國防及外交以外的規限,建議按聲明將範圍清楚寫進《基本法》。

涉及自治範圍的還有關於人大釋法的《基本法》第158條,現時的寫法是全國人大「授權香港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字面上雖是「授權香港法院自行解釋」,但英方指出,寫法實質上是為全國人大保留了就香港自治範圍條文釋法的權力,形容此舉會損害香港司法制度自主獨立及作最終裁決的權力,因此建議修改為授予香港法院「獨有權力(exclusive power)」解釋關於自治範圍內的條款。

文件亦有觸及現時備受爭議的單程證問題,聲明原本規定內地人來港定居將按「現在實行的辦法」管理,而九七前的單程證配額,是由港英政府及中國政府共同議定。不過《基本法》22條的草稿卻未有這句「按現在實行的辦法」,令特區政府失去入境管制角色;英方遂建議加入「按照中央政府及特區政府共同作出的安排規管」。

規定全國性法律的第18條,容許人大常委會在徵詢基本法委員會及港府意見後,增減載於附件三、在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港英政府的文件指出,「為免港府受中央壓力、要遵從中央意願而損害香港利益」,認為增減全國性法律的諮詢對象應為立法會,而非特區政府。

英方曾透過不同渠道向中方反映上述建議,起草工作在1990年2月塵埃落定,時任港督衞奕信在報告中整合得出22項建議,當中上述建議全部不被接納,另僅得五項獲接納或部份接納。結果問題在九七後逐一浮現:人大先後就居港權、政改、甚至議員宣誓等屬自治範圍的議題釋法,港府沒有機制削減單程證配額,北京將《國歌法》加入《基本法》,亦沒有任何阻力。

[Image: ODG562R4WGPORHUPTQ23ZFTCVI.gif]
文件揭示,法律顧問Fifoot指港英對普選「過份樂觀」,將條文目標當成事實,又指附件一、二的特首及立法會產生辦法未有反映推動政改的實際困難。 英國檔案截圖

[Image: G7T4LKPWLB5QF7SQPUNSOK3C7Y.gif]
英方指出,第157條(現為158條)的寫法,等同讓人大保留解釋自治範圍內條文的權力,建議改為由人大向香港法院授予「獨有權力」解釋自治範圍條文。

[Image: XMD2BK7WAGLHSS4UXVCYGKLXSU.gif]

法律顧問Fifoot指,第22條未有按《中英聯合聲明》反映中國來港定居人士按「現行辦法」處理,意味特區對中國來港人士政策不再有話語權。
學者:京將憲法當政治藍圖

港大法律學院副教授戴耀廷解釋,西方憲法觀着重權力制衡,但中國式制憲卻以保留權力為起點,甚至作為當權者政治藍圖。他指當年草委中的中方憲法專家,是在上世紀50年代接受蘇俄系統而非普通法訓練,港方亦缺乏現代憲法專家,因此《基本法》寫得不夠成熟和具體,條文中就留有很多演繹空間,「回歸到e家嘅香港,就係個演繹出現問題」。

戴又指,英國富制訂憲法經驗,自可點出上述問題,但民主派在草委勢孤力弱,英方影響力有限,「好多嘢睇到,改唔到」。當年社會亦仍對中共有信任度,未太執着字眼,例如附件一、二指2007年可修改選舉辦法,「當年以為就係普選時間表,以為咁都夠清楚喇啩;e家睇返轉頭,就畀咗位佢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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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何謂人大釋法?
https://service.hket.com/knowledge/21332...5%EF%BC%9F

■定義

人大釋法,是指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香港《基本法》,亦即國家常設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作出立法解釋。

■知多啲

香港回歸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先後5次對《基本法》作出解釋。第一次和第三次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提出,第四次由終審法院根據《基本法》第158條第三款提出,而第二次和第五次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釋法往往引起爭議,被部分人士認為是破壞香港司法獨立。最新一次涉及2016年10月12日,梁頌恒和游蕙禎在立法會宣誓期間涉嫌辱華及宣揚港獨,引發宣誓風波。

人大DQ| 人大「決定」與釋法、修法權力 各有法律條文可依
https://www.hk01.com/%E6%94%BF%E6%83%85/...F%E4%BE%9D

回歸23年人大5度釋法
https://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2...6_0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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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換屆選舉延期一年的風聲日益高漲,因而出現議員任期問題,消息指全國人大常委會將開會處理。本港回歸二十三年以來,人大常委會已先後五次就《基本法》釋法,包括兩次港府主動提請人大釋法,兩次全國人大主動釋法和一次終審法院主動提請人大釋法。最近一次釋法是二○一六年的宣誓辱華風波,當時人大常委會主動就公職人員宣誓的條例進行釋法,該次釋法令涉事的前議員游蕙禎和梁頌恆被法庭裁定喪失議員資格。

人大釋法「未審結先判案」,北京部署「借誓而噬」
大律師梁允信形容這次人大釋法是核武,「這個政府已經不懂解決香港矛盾,不懂自己用政治手段降溫,恐怕未來他們會更多用『核武』解決問題。」
https://theinitium.com/article/20161108-...pre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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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第一課》25. 為何會有香港人反對人大釋法?
https://matters.news/@leungkaichihk/%E9%...mejx56d3E4

陳弘毅:人大釋法不影響香港司法獨立
https://www.wenweipo.com/a/202011/17/AP5...3bcee.html
[Image: 5fb3a091e4b02f8530f719ee.jpg]

大公文匯網全媒體報道:「追本溯源」基本法頒布三十周年法律高峰論壇今日(17日)舉辦。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立法解釋權,不影響香港的司法獨立,尤其是法官獨立判案的權力。

陳弘毅表示,司法獨立在香港是有制度性的保障,令法官不會隨便被罷免,判決過程是不會受到任何外來干預。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是立法的解釋,立法解釋是立法的行為,當香港法院運用人大常委會的解釋來判案時,等如運用任何其他法律判案。他又指,當法院已進行判決,人大常委會不可以通過解釋基本法來推翻法院的判決,例如吳嘉玲案,當事人權益完全沒有受到人大釋法的影響。

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鄒平學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是香港法治的組成部分,不存在破壞香港法治的問題,人大釋法不損害香港的司法獨立,不受香港司法權的限制,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有權主動釋法。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磊補充,人大常委會解釋權,和香港法院的解釋權之間的關係,是授權及被授權的關係,人大常委會享有對法律和基本法的解釋權,並授予特區法院有權解釋基本法。他續指,中央雖有全面管治權,但人大常委會行使時很謹慎,次數亦不多。

[ 本帖最後由 消失的老公 於 2021-9-28 00:0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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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黎智英聘英大狀︱葉劉:國安法是《大陸法》下通過 《普通法》律師不了解國安重要性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1%E6%80%A7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港區國安法》下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獲高院批准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代表抗辯,律政司挑戰失敗後,進一步上訴至終審法院,將於明日(28日)頒布判決。行政會議召集人葉劉淑儀昨晚( 26日 )於社交網上發帖,分析律政司一方的理據,指事件不但牽涉法律問題,而是憲制問題,更認為終院一旦批准Tim Owen代表黎智英出庭辯護,人大常委會不排除釋法。

葉劉引述代表政府的前律政司司長、資深大律師袁國強一方理據,指《港區國安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大常委通過的法律,是屬於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她分析:「中國是實行《大陸法》而非《普通法》的國家,這是第一點。」此外,《國安法》的出現是由於2019年「黑暴」事件威脅到國家安全,違反「一國兩制」基本原則。「既然《港區國安法》是在《大陸法》制度下由中央通過的條例,假如由一個普通法的律師來港執業代表辯方出庭,那麼又是否恰當?我絕對有理由相信,此舉並不恰當。無論Tim Owen多麼擅長《普通法》、刑事條例也好,他始終是一名《普通法》律師,與《國安法》是兩碼子的事。」

她續指,Tim Owen並非中國人,不明白維護中國國家安全的重要性。「國家安全是凌駕性的,假如根據《普通法》原則,讓Tim Owen來港執業作為黎智英的辯護律師,在此牽涉國家安全的案件並恰當,這是袁國強提出的第二點理據。」

葉劉認為袁國強提出的論點非常合理,亦非常明白律政司為何要先後用上4名資深大狀就此法律觀點據理力爭。「因為黎智英案的判決將會成為一個先例,最終的原則就是審訊牽涉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是否可以由非中國籍、只是純粹熟悉《普通法》或《歐洲人權法》的律師作為代表?這是極為重要的原則。」

她更指,終審庭大法官周一(28日)所作出的裁決,一旦批准Tim Owen代表黎智英出庭辯護,「我相信全國人大常委會不排除以釋法解決此問題,令到日後凡是牽涉國家安全的案件,絕不可以由不了解《國家安全法》及《大陸法》、不了解國家安全重要性的外籍律師來港就《港區國安法》案件出庭辯護。」

而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早前亦指在國安案件聘用海外大律師,違反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港區國安法》的立法原意,或如情況不得以改變,須由人大常委會釋法調整。

黎智英聘英御狀|譚耀宗:國安案不應聘海外律師 情況不變唯有釋法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B%E6%B3%95
[Image: _2022112616564146745.jpg]
譯耀宗表示涉國安法案件不應聘海外大律師。

律政司反對黎智英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代表他抗辯,律政司反對兩度上訴被拒,再向終審法院提出申請上訴許可,案件昨日(25日)聆訊,下周一(28日)頒判詞。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今日(26日)出席活動時,強調容許外籍大律師參與《國安法》的案件並不適合、是不應該的,違反立法原意,若情況沒有改變,唯有由人大常委會作出釋法。

譚耀宗又表示,這宗案件審訊期間或涉國家機密,有外部勢力參與是不應該的。被問到法律程序未完,現在說釋法是否向法庭施壓,譚強調這是他個人看法,因為他有參與《香港國安法》立法,很明白當初立法的原意,重申這條法例非常重要,故以中文起草,若有不懂中文的人、外國人,為中國國家安全案件辯論、參與其中,並不合適。

至於是否意味若終院於11月28日的裁決與當局意願不符,就必須釋法?譚解釋當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例,被錯誤理解或曲解,人大常委是有責任說清楚其立法原意,這才是負責任的態度。他否認立法時沒有訂明禁外籍律師參與是「漏招」,認為情況大家都能理解,「法官都要指定,有乜可能唔識講中文嘅,介入國家安全嘅法例呢?」,他強調香港有相關法律專才可以參與。

另外,現正值全國人大換屆選舉提名期,已有人陸續報名,譚耀宗已表明退任,會由誰接替他,譚說「唔係我話係邊個就邊個」,強調當選人大後仍要選出常委。

黎智英聘英御狀︱判前警告釋法 湯家驊:易令人誤會對法庭施壓
https://www.hk01.com/article/840771

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抗辯,律政司兩度上訴被拒後,最終上訴至終審法院,案件周一(28日)才就是否接納上訴頒判決。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繼聆訊前(24日)表示,聘用外籍大律師違反全國人大就《港區國安法》的立法原意,今日(26日)再嚴詞表明是「絕對不應該及不適合」,若情況不能改變,唯有由人大常委會釋法解決。
《香港01》向多名法律界人士查詢,曾經表示全國人大可考慮釋法的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梁美芬表示,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一概不作評論。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亦表示,案件仍在審理中,現階段不適宜公開評論,以免對法庭施加壓力。大律師查錫我則認為,每個人有表達個人意見自由,外界毋須過份反應,但強調要避免講出意圖影響法庭裁決的言論:「點解要講呢啲,唔等埋終審法院裁決先?」

查錫我稱,法庭審理案件期間,外界可以作評論,但不應該講出意圖影響法庭的言論:「案件都去到終審法院,點解要講呢啲,唔等埋終審法院裁決先?」被問到譚耀宗的言論會否影響法庭裁決,查錫我則指不評論,相信譚耀宗提及個人意見,不代表中央意思,外界毋須過份反應。

湯家驊則指案件仍在審理中,現階段不適宜公開評論,因為容易令人誤會對法庭施加壓力。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梁美芬其後補充,即使人大釋法亦是普遍性的,並非針對單一案件,她不評論個別例子,只能說《港區國安法》是中國法律,最終解釋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她亦不揣測法院的判決或判決後會發生甚麼,根據過往經驗,即使出現不同言論,亦不代表人大一定會釋法,但她相信中央會堅持維護國家安全。

她認為,過往都有權威人士評論一些牽涉重大公眾利益的事件,對某些法律條文作出詮釋,這是為了讓社會全面及正確理解法律原意,並非向法院施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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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李家超:提請人大釋法只針對沒有本地執業權律師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21128.htm

律政司反對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抗辯《國安法》案件,終審法院拒絕律政司申請上訴許可。行政長官李家超宣布,向中央政府提交報告,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香港國安法》第65條作出解釋,釐清根據立法原意和目的,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安案件的工作。他強調,今次只針對沒有本地執業權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而非針對國籍。

李家超傍晚見傳媒時回應,香港的執業律師或大律師可以擁有不同國籍,按現行法律,可以參與不同案件。至於是否套用至海外法官,李家超說,法官有制度及程序去委任及指定,有推薦及被任命的制度,也要經過品格審查等,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被問到律政司敗訴即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會否讓公眾感覺「輸打贏要」,李家超強調事件影響深遠,希望人大常委會釐清法律問題,是符合香港利益、《國安法》規則及憲法秩序。

李家超又說,尊重終審法院的裁決,律政司已盡最大努力並充分提出最強的證據及最全面理據,向法院據理力爭,對律政司努力予以肯定。但作為特首及國安委主席,若有問題要釐清時,有責任提出,國家安全是重中之重,必須作出釐清。

李家超就黎智英案聘英御狀向中央提請人大常委釋法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21128.htm

身兼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的行政長官李家超表示,將在向中央政府提交的報告中,提及黎智英涉及國家安全案中,獲准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並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香港國安法》第65條作出解釋,釐清根據立法原意和目的,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安案件的工作,相關建議的考慮和關注有8點。

李家超表示,《香港國安法》在一國兩制原則下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制定的全國性法律,針對修例風波出現嚴重危害國安的實際情況,包括黑暴、港獨肆虐、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的背景下制定。

他表示,《香港國安法》相對特區本地法例有凌駕性,包括第62條的規定,形容國家安全是頭等大事,必須有效執行《香港國安法》,防範各類危害國安的風險。

李家超指,國安風險複雜多變,涉及勾結外國勢力的潛伏行為更有機會在海外發生,縱然在實質罪行發生之前產生,但不容易察覺,因此防範危害國安工作不容易,所有人對此都應有所警覺。

他認為,外國及境外勢力,對《香港國安法》制定和實施持有敵視態度,多番公然試圖干預實施,部分國家因政治利益和目的已經宣布或採取措施針對中國和香港特區,以不同形式制裁、限制,或者禁止售賣及使用產品等,亦有外國官員、政客公開施壓,要求法律界、商界人士杯葛和阻止參與本港正常活動,因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沒有停止,更要對帶來國安風險提高警覺。

李家超又表示《香港國安法》第3、8 、42條等多條條文,要求有關機關履行責任,有效防範危害國安的行為和活動。

他承認,現行制度下,特區沒有有效方法排除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因其國家利益產生利益衝突,以及確保不受外國政府、組織、個人施壓、脅迫或操控,並確保遵從《香港國安法》63條有關國家、商業和個人秘密的保密規定。

李家超指,被告人有權從香港擁有全面執業資格律師中挑選律師,即使不能聘請海外律師為法律代表,亦符合《香港國安法》第4條和第5條尊重保障被告人權利和自由的要求。

他又表示,作為特首和特區維護國安委主席,就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事務,按《香港國安法》第11和12條向中央政府負責。

李家超指,將盡快向中央提交報告,建議提請人大常委會就上述《香港國安法》條文或其他相關條文作解釋,並請求中央盡快處理。

梁美芬稱人大常委若認為有深遠影響會行使法律解釋權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21128.htm

律政司反對黎智英國安法案件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終審法院下午就有關上訴許可申請頒布書面裁決。立法會議員、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梁美芬表示,不會猜測正在審訊的案件,過去而言,如果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為事件對日後有深遠影響,堅持在某些領域不應有不同解釋的空間,就會行使法律解釋權,但有時只會表達不同意見,不一定釋法。

梁美芬指出,《香港國安法》不是一般的香港法例,而是比較新的全國性法律,一些權威人士有不同討論很正常,亦不是針對案件或個人,而是討論法理問題,不認為是施壓,而是比較合理的交流方式。

她認為,現時大家對《香港國安法》立法原意可能有不同看法,但結果可能殊途同歸,以往很多有爭議的案件都出現有關結果,希望大家以平常心看待,如果《香港國安法》不清晰就需要常委會解釋,但即使釋法,都是法治的一部分,不應以政治去看待。

被問到如果人大常委會釋法,最快何時召開會議,或者是否需要加會處理,梁美芬指,過往香港5次人大釋法,甚麽情況都出現過,有些在案件之前、有些在案件之後,有些則沒有案件都可行使解釋權,例如政改。

陳澤銘:國安法最終解釋權在人大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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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反對黎智英國安法案件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終審法院今日下午就有關的上訴許可申請頒布書面裁決。律師會會長陳澤銘說,不便評論案件,但尊重法庭就每一宗案件的判決,而司法獨立是本港賴以成功的基石,他對法院有信心。

陳澤銘又提到,香港國安法是較新的安排,實施只有兩年,國安法附則第62條表明,國安法有其凌駕性,當本地法律與國安法有不一致時,適用國安法規定,而國安法的最終解釋權在人大常委會。

被問到如果要釋法,應該由終審庭行使釋法權或由特區政府提出,對法治的傷害較小。陳澤銘表示,本港過去已有5次釋法,分別由法院提請、中央主動提出或特區政府提出,重申他對香港法院有信心。

另外,律師會的「青Teen廣場 」活動,透過不同活動及講座等,向中小學生傳遞知法守法等訊息,今年會分別與保安局禁毒處及公民教育委員會舉辦一系列活動,聯同多個紀律部隊,向中學生推廣知法守法、禁毒及正向人生訊息,活動包括網上問答比賽、運動音樂嘉年華、在紀律部隊設施舉辦冬日營及基本法講座,帶出守法意識。

湯家驊:可討論是否需要修改《法律執業者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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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前獲准就涉及案件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抗辯,律政司提出反對,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三名法官頒布書面裁決,拒絕律政司的申請,包括基於律政司一方提出的新論點,未在下級法院討論過,擔心會對另一方造成不公。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裁決屬預期之內,又指律政司提出有關國家機密問題等新理據,並無在下級法院提出,而根據既定法律原則,上訴庭功能是審議下級法院有否出錯。

湯家驊不評論人大會否釋法,他認為,如果社會有很強烈意見,可討論是否需要修改《法律執業者條例》下容許外國大律師來港執業條文。

湯家驊指出,有關條文容許大律師來港執業,但沒有說明基於什麼案情、或要符合什麼條件才是合適。他認為,按香港目前情況,是有需要審視這條文,讓法庭作出合適指引。他提到,本港有103名資深大律師及超過1500名大律師,認為大律師行業已達很成熟階段;對於是否仍需引入外國大律師以作輔助,他認為值得商榷。

黎智英案|律政司反對黎聘英御狀Tim Owen 申終院上訴許可失敗
https://www.hk01.com/article/841222
[Image: sB2Gl1Sqg1IK8iaIN10rXwu52s-8xF4oUP6Ol1D-...w1920r16_9]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指違返《港區國安法》,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的案件,已排期於本周四(12月1日)開審,高院早前批准黎從英國聘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又稱:Tim Owen)代表他抗辯,惟律政司初時以英御狀不熟悉國安法背景,反對他來港,但先後遭高院原訟庭及上訴庭裁敗訴,律政司上周直接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並指案件涉國家機密,不宜用海外律師。辯方卻認為這屬新觀點,有違慣用的法律原則。終院今午(28日)下裁決,拒絕律政司上訴至終審法院。

舊有案例規定不能在終審改變論點

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及霍兆剛在書面判辭指,根據舊有案例定下的原則,若上訴方在終極上訴時,提出不曾在原訟庭及上訴庭探討的新論點,不應批出上訴許可。在本案中,律政司在申請終極上訴許可時,才改變其論點,提出未經闡明及未有證據支持的爭議,儘管該新論點明顯有其重要性,但仍決定不批出上訴許可,因此裁定律政司未能確立給予上訴許可的基礎,故駁回其申請。

黎被控3項涉及違反國安法罪名

黎智英(74歲)與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被控各1項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罪及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黎另單獨被控2項串謀陳梓華、Mark Simon、李宇軒等人勾結外國勢力的罪行。

律政司指海外律師不熟悉國安法背景

黎智英早前向高院申請聘用Tim Owen時,律政司已提出反對,並指海外律師未必了解香港社政及憲法背景,又缺乏相關經驗,惟高院首度法官潘兆初及上訴庭均指出,黎的案件將涉及新聞自由及人權等複雜法律爭議,認為Tim Owen的經驗能有助法庭,故容許他代表黎抗辯,並裁定律政司敗訴。

申終院上訴許可首提涉國家機密

律政司被裁定敗訴後,向上訴庭申請到終院的上訴許可,並首次提到國安法涉及國家機密,參與案件的海外律師一旦離港,便難以規管,而且容許海外法律代表來港抗辯,有違國安法防止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之立法原意。上訴庭卻認為黎的案件不見涉及任何國家機密,亦無基礎指控Tim Owen會違反保密要求,故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認為國安法需在本地法律框架下並行

律政司最後直接向終院提出申請,並於上周五向終院法官陳詞,指國安法有其獨特性,與海外律師擁有的專業無法比較,看不到Tim Owen能提供顯著貢獻。他們又認為國安法需在本地法律框架下並行,法律代表必須充分理解兩部法律,否則其陳詞可能「適得其反」。

辯方認為不應捨棄沿用已久的法律原則

但代表黎的律師卻反駁稱,根據Flywin案例曾定下的原則,律政司不應在現在的上訴階段才提出新論點,法庭也不應因為涉及國安法,便捨棄沿用已久的法律原則,加上國安法條文保障國際公約賦予的自由,Tim Owen在這些方面均有豐富經驗,相信可為法庭帶來協助。

案件編號:FAMV 591/2022

黎智英涉勾結外勢案准聘英御狀 律政司申終極上訴被拒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12...2_001.html

壹傳媒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及串謀刊印、發布、邀約發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之案件,將於周四(12月1日)在高院開審。高院原訟庭上月批准黎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又稱Tim Owen)作代表律師,律政司早前就此事提出上訴,結果被上訴庭駁回,上訴庭亦拒絕向律政司批出終審法院上訴許可。兩度碰壁的律政司上周五(25日)直接向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申請上訴許可,3名法官張舉能、李義及霍兆剛聽畢陳詞,押後至今(28日)下午4時頒布決定,拒絕律政司上訴許可。

律政司向上訴庭申請許可往終院上訴時才首次表示,讓外地律師參與國安法案件,違背國安法防止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的原則,更有外洩國家機密之虞,因此除非有特別情況,否則海外律師應被禁止處理國安法案件。而終院法官指出,律政司在申請上訴許可時提出新論點,儘管該論點有明顯重要性,但因之前未曾在下級法院討論,故駁回許可申請。

律政司申請終院上訴許可被否決,意味着針對辯方聘用英國外援的上訴途徑正式止步。不過,根據《港區國安法》第55條,在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區管轄權有困難的情況下,有關案件就能依法送交國家司法機構審理。據終院判詞指,律政司在申請終院上訴許可時,指國安法是根據中國法律系統,即大陸法草擬,而海外大律的專業知識和經驗純粹基於普通法,因此他們對國安法貢獻定必有限,亦違背國安法防止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的原則,更有外洩國家機密之虞。律政司強調,香港政府、立法及司法機構有責任防止危害國安的行為,當中包括有人可能嘗試使用法律程序危害國安。因此除非出現特殊情況,否則海外大律師應被禁止處理國安法案件。

終院法官指出,沒有基礎指本案牽涉國家機密,而律政司所提出的論點,並未在高院及上訴庭審視,亦衍生出不少問題,包括怎樣才構成上述所指的「特殊情況」?而認許海外大律師為何會與國安法立法原意背道而馳?這些議題應該在下級法院妥善提出,並多加探討,而非在申請終院上訴許可時才提出,並從根本地改變論點。雖然終院認為這些論點有明顯重要性,但由於律政司做法有違原則,因此終院單單基於這個理由駁回申請,同時下令律政司支付訟費。

上訴庭在初次駁回律政司上訴時指,有傑出的法律專家參與審訊,對國安法的法理發展有着重要影響。律政司之後向上訴庭申請許可往終院上訴時則表示,讓外地律師參與國安法案件,違背國安法防止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的原則,更有外洩國家機密之虞。不過上訴庭認為,本案並無涉及關於國家機密的指控,而英國的大律師,亦受到當地的專業守則約束,故拒發上訴許可。至上周五(25日)律政司代表向終院陳詞時則指,《港區國安法》源於內地刑法,有其獨特背景,即使Tim Owen在其他領域上有豐富經驗,但由於他對中國國家安全概念缺乏認識,因此他不可能對此議題有重大貢獻。

案件編號:FAMV 591/2022

黎智英准聘洋大狀存效忠及洩密風險 團體示威拒外籍人員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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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特首建議提請人大就國安法釋法 釐清無本地執業資格律師可否參與國安案
https://news.tvb.com/tc/local/6384e23761...9%E6%A1%88

終審法院拒絕向律政司就反對黎智英聘英國大律師打《國安法》官司,批出上訴許可。行政長官李家超晚上向中央提交報告,就《港區國安法》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釐清無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可否參與處理國安案件,和香港居民選擇律師的權利是否包括海外律師。這次將會是第六次人大釋法,亦是首次就《港區國安法》作解釋。

終審法院裁決後不足三小時,行政長官李家超召開記者會,提到周日已收到中央函件,就《港區國安法》實施以來特區履行國安職責的情況等指明事項提交報告,李家超稱會在報告向中央建議提請人大釋法。

行政長官李家超表示:「根據《香港國安法》立法原意及目的,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工作。」

他又期望透過釋法釐清香港居民選擇律師的權利,《基本法》第35條列明香港居民有權選擇律師。李家超指,根據案例是指在有香港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中挑選,而國安案件被告,如不可選擇海外律師,是否亦符合《港區國安法》中所指對被告權利及自由尊重。

李家超指現行制度下,特區無任何有效方法確保海外律師,不受外國政府、組織或個人施壓、脅迫或操控,並遵從《港區國安法》第63條,在辦案過程中,就知悉的國家秘密等予以保密

李家超說;「外國及境外勢力,對《香港國安法》的制定和實施持有敵視態度,多番公然試圖干預《香港國安法》的實施。有外國官員或政客公開施壓,要求法律界甚至商界人士杯葛香港,阻止他們參與香港正常活動,因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未有停止,我們更要對這些帶來的國家安全風險,提高警覺。」

基於這原則,應否如同外界所建議,將相關的規定擴展至法官,即海外法官不能參與國安案件?

李家超稱:「我們不是針對國籍,現在香港執業律師或大律師,可以有不同國籍,目前來說按照現行法律,他們可參與不同案件。」

法官是經過制度程序委任及指定,第一法官被任命為法官是有一個推薦及被任命的制度,而且法官的任命是經過品格審查等,在《香港國安法》中亦都有指定法官的制度,確保國安法順利運作,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被問到今次上訴申請被駁回是否律政司失職,李家超指,律政司在整個過程中據理力爭,肯定並多謝其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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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人大曾5度釋法 兩次由港府主動提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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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聘用英國大律師案,行政長官李家超今日(28日)表示將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而本港回歸25年以來,人大常委會已先後5次就《基本法》釋法,包括兩次港府主動提請人大釋法,2次全國人大主動釋法和1次終審法院主動提請人大釋法。最近一次釋法是2016年的宣誓辱華風波,當時人大常委會主動就公職人員宣誓的條例進行釋法,該次釋法令涉事的前議員游蕙禎和梁頌恆被法庭裁定喪失議員資格。其中,第1次和第3次由香港行政長官提出,第4次是由香港終審法院根據《基本法》第158條第3款提出,而第2次和第5次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

1999年終審法院就「吳嘉玲案」判政府敗訴,裁定所有香港永久性居民於內地所生的子女,不論有否單程證、婚生或非婚生、出生時父母是否已成為香港居民均有居港權。當時政府聲稱會令167萬內地子女湧來香港,並提請人大釋法。而政府另一次主動提出釋法為2005年,時任特首董建華辭職,引發各界對下任特首任期的爭論,港府遂提請人大釋法,最後說明補選特首任期為前任特首餘下任期。

2004年香港開始討論政改方案,社會對特首產生辦法出現爭拗,結果人大常委會釋法修改有關特首及立法會產生辦法的規定,政改程序由原本「三部曲」改為「五部曲」。而香港唯一一次是由終審法院提出釋法的是於2011年,終審法院審理剛果民主共和國債務案。剛果指案件涉外交豁免權,香港法院無權審理。終審法院法官通過提請人大釋法,結果人大釋法指香港須跟隨中央實施絕對豁免權,變相判剛果一方勝訴。

根據《基本法》第158條,《基本法》的解釋權屬全國人大常委會,而人大常委會授權香港法院於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有關香港自治範圍內的條款進行解釋,但如法院審理案件時,需對《基本法》有關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與香港特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應由終審法院提請人大釋法。而過去香港啟動人大釋法有三種,除了由法院提請,亦包括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以及由特區政府向國務院提交報告,再由國務院決定是否提請人大釋法,人大釋法前需徵詢基本法委員會意見。

回歸25年 曾5次釋法
https://www.am730.com.hk/%E6%9C%AC%E5%9C...%95/350178

本港《基本法》第158條列明,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同時授權本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自行解釋屬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若有涉及中央管理事務、中港關係的條款需要解釋,而解釋會影響案件判決,便應由終審法院提請人大釋法。

特區成立25年以來,人大常委會共釋法5次,當中只有一次釋法由終院提出,為2011年一宗涉及是否應跟隨中央向剛果民主共和國實施「外交豁免權」的案件。政府過往曾兩度提請釋法,包括1999年的香港居留權爭議,最終推翻終院裁決,當年坊間批評政府干預司法獨立、衝擊「一國兩制」和法院權威等。港府在首任特首董建華辭職後,亦曾透過釋法解決下任特首任期的爭議。

此外,人大亦兩度主動釋法,包括將特首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法律程序,由「三部曲」增至「五部曲」,以及最近一次、即2016年立法會議員宣誓風波,最終令梁頌恆、游蕙禎、梁國雄、姚松炎、羅冠聰及劉小麗議員資格被取消。

人大常委會曾5度釋法 兩次由港府主動提請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0%E8%AB%8B

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案,行政長官李家超今日(28日)表明將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香港回歸25年以來,人大常委會已先後5次就《基本法》釋法,包括兩次港府主動提請,2次全國人大主動釋法和1次由終審法院主動提請。最近一次釋法是2016年的宣誓辱華風波,當時人大常委會主動就公職人員宣誓的條例進行釋法,該次釋法令涉事的前議員游蕙禎和梁頌恆被法庭裁定喪失議員資格。

「人大釋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香港特區《基本法》的簡稱,即國家常設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作出立法解釋。

在一國兩制下,當遇到香港政府和香港法院無法通過《基本法》原文來處理的問題時,就需要對《基本法》的立法原意進行解釋,找出答案。

1997年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先後5次對《基本法》作出解釋。
年份 事件 釋法內容
1999年 港人內地出生的居港權問題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向國務院提交報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指出只有獲批單程證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才享有居港權,出生時父母仍未成為香港居民的則沒有居港權,推翻終審法院裁決。
2004年 香港的政制改革:特首的產生辦法問題 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就修改特首及立法會產生方法作解釋,由原本經立法會全員三分之二通過、特首同意,並且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者備案的「三部曲」,加入特首要為是否需要進行向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以及由人大常委會依照《基本法》規定予以確定,令政改程序變成「五部曲」。
2005年 香港特首任期問題 時任署理行政長官請求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就行政長官沒有完成五年任期的情況下,經補選產生的行政長官的任期應是多少,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應是原行政長官的剩餘任期。
2011年 外交豁免權問題 2008年剛果民主共和國與美國一間基金公司,及中國中鐵在港有債務民事訴訟,由於案件涉及外國政府,2011年終審法院尋求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13條釋法,最終指特區須跟從中央人民政府,對剛果民主共和國實施由原本的「限制豁免權」改為「絕對豁免權」。
2016年 香港公職人員宣誓問題 2016年立法會選舉兩位當選人在立法會宣誓期間涉嫌辱華及宣揚港獨,時任特首及港府入稟司法覆核,要求剝奪二人的議員資格。同年11月,人大常委會就公職人員宣誓主動釋法,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公職人員必須依法真誠地作出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宣誓,並謹守誓言。公職人員如不嚴肅真誠宣誓或守其誓言則喪失資格和職位。

根據《基本法》第158條,《基本法》的解釋權屬全國人大常委會,而人大常委會授權香港法院於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有關香港自治範圍內的條款進行解釋,但如法院審理案件時,需對《基本法》有關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與香港特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應由終審法院提請人大釋法。

大律師公會冀人大常委會審慎行使釋法權 稱訴訟時未知會釋法 (12:46)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B%E6%B3%95

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今(29日)回應特區政府提請釋法建議。他指《港區國安法》第65條列明,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解釋權,可在適當情况下行使權力。公會期望盡量由本港法庭釐清《港區國安法》,人大常委會應審慎行使釋法權,同時強調今次釋法不會破壞本港的司法獨立。

大律師公會本身有份參與反對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聘請海外律師的訴訟,杜淦堃否認事前已知悉政府敗訴後會提請人大釋法,亦稱不後悔與律政司一同反對黎智英聘用Tim Owen,強調公會過往亦曾提出相關反對。他承認以釋法處理今次問題會引起外界對司法制度的質疑,認為情况並不理想(Doubts are created of course is not a situation that is ideal),但理解政府的立場和決定,亦認為政府提請人大釋法不涉任何程序問題。

杜淦堃又表示,不認為人大釋法已經「常態化」,強調公會明白司法獨立,以及司法機構不受外界干預而行使權力極為重要,重申人大常委會有明確權力解釋相關條文,以及在必要時可行使權力。

他表示,目前不能揣測人大常委會釋法內容,重申不認為聘請海外律師為黎智英抗辯會為相關案件有明顯貢獻,表示本地有足夠人才處理相關國安法案件工作,不擔心釋法後會影響被告聘請律師權利。

湯家驊:今次釋法不涉《基本法》 指海外律師完成案件後即離港難跟進

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就於港台節目指,是次釋法與以往為《基本法》釋法不同,形容今次屬「立法上的釋法」,《港區國安法》亦是全國性法律,故人大常委擁立法解釋權。

湯家驊續指,人大常委所行使的立法解釋權於奉行大陸法系的國家較普遍,而終審庭所行使的是香港審判權。湯解釋,兩者應互相配合,沒有任何衝突,兩者行使權力的基礎及性質不相同,亦不應視人大常委為終審庭以外的上訴庭。

湯家驊又指,在本港執業的律師,須為大律師公會或律師會成員。如有成員辦案時違反國安法或不符專業水平,相關團體可跟進、調查或懲處,但如果海外來港的大律師於完成案件後便離港,若出現問題卻無從跟進。

[ 本帖最後由 陪瞓導師 於 2022-11-30 13:1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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