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新法超合理所需 法律界料或引發人大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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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原訟庭頒下書面裁決,裁定俗稱《緊急法》的《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違反《基本法》下的憲制架構,而《禁止蒙面規例》(禁蒙面法)部分條文,不符合相稱性。綜合法律界人士分析,法庭並非一刀切指不可訂立禁蒙面法,而是認為今次的立法範圍太闊,預料律政司會就裁決提出上訴,若上訴至終審法院亦未能推翻今次裁決,或有需要尋求人大釋法。
料律政司會提出上訴
執業大律師龔靜儀認為,高院的裁決值得商榷,她指連月來大批蒙面人士進行示威衝擊,甚至縱火破壞,危害社會安寧及人身安全,不認同禁蒙面法的條文超乎合理所需,反之是有實際需要立法,相信律政司會提出上訴。若終審法院最終維持原判,或有需要尋求人大釋法,釐清條文原意及相關法律觀點。
特首無諮詢貿然立法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則指,現時裁決不是終極裁決,有機會被上級法院推翻,若最終裁決對政府有利,便毋須尋求人大釋法,一切需視乎案件日後裁決而定,現時考慮應否釋法屬言之尚早。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分析,法庭並非一刀切指不可立禁蒙面法,而是認為特首在無經諮詢、無經立法程序下貿然制訂法例,涉及的範圍太闊,不符合憲制下的合比例性,所以裁定違憲。
自香港回歸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先後五次釋法,最近一次涉及二○一六年十月,梁頌恆及游蕙禎在立法會宣誓就任期間涉辱華及宣揚港獨,引發宣誓風波,人大就《基本法》第104條進行釋法,並解釋有關公職人員宣誓的原則、形式及內容,結果導致六名民主派人士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
人大法工委稱高院裁《禁蒙面法》違憲嚴重削弱特首管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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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官方新華社今天發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就香港法院有關司法覆核案判決發表談話〉新聞稿,引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臧鐵偉,就香港高院原訟庭有關司法覆核《禁蒙面法》判決表態,指高院原訟庭有關判決的內容「嚴重削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應有的管治權」,「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對此表示強烈不滿,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此表示嚴重關切」。
報道引述發言人說,「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判斷和決定,任何其他機關都無權作出判斷和決定」,「我們正在研究一些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有關意見和建議」。
較早時,一批民主派議員就特區政府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提出司法覆核。高院周一頒下判詞,指《緊急法》賦予特首會同行會在任何危害公安情況時可立法,不符《基本法》的規定。此外,裁定《禁蒙面法》部分規定,對基本權利所施加的限制超乎合理所需,不符合相稱性驗證標準。
此外,港澳辦發言人楊光亦就高院裁決表態,表示「對該判決産生的嚴重負面社會影響表示強烈關注」。新華社報道,楊光指香港現行的《緊急法》經過1997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確認符合基本法,並採納爲香港特别行政區法律,這表明該條例的全部規定都符合基本法。
楊光說,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會同行會依據該條例制定《禁蒙面法》,即爲依照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履行職權。該規例實施以來,對止暴制亂發揮了積極作用。他稱,高院原訟庭判決《緊急法》賦予行政長官在某些情況下制定有關規例的規定不符合基本法,並裁決《禁蒙面法》的主要内容不符合相稱性標準,「公然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威和法律賦予行政長官的管治權力,將産生嚴重負面社會政治影響」。他說,我們將密切關注此案的後續發展。希望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和司法機關嚴格依照基本法履行職責,共同承擔止暴制亂、恢復秩序的責任。
新華社的全國人大法工委發言人新聞稿全文:
新華社北京11月19日電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臧鐵偉19日就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庭有關司法覆核案判決發表談話如下:
11月18日,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庭作出一項判決,其中裁定香港《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部分條款不符合香港基本法,致使有關條款無效。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對此表示強烈不滿,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此表示嚴重關切。我們認為,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判斷和決定,任何其他機關都無權作出判斷和決定。根據香港基本法第8條的規定,包括《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在內的香港原有法律,除同香港基本法相牴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1997年2月23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作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已經將《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因此,該條例是符合香港基本法的。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庭有關判決的內容嚴重削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應有的管治權,不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規定。我們正在研究一些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有關意見和建議。
高院裁定禁蒙面法違憲 港澳辦:公然挑戰人大常委會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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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昨日裁定現行的《禁蒙面法》及《緊急法》部分內容違憲,國務院港澳辦發言人楊光表示,對該判決產生的嚴重負面社會影響表示強烈關注。
楊光表示,香港現行的《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經過1997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確認符合《基本法》,並採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這表明該條例的全部規定都符合《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依據該條例制定《禁蒙面法》,即為依照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履行職權。
楊光指,該規例實施以來對止暴制亂發揮了積極作用。高等法院原訟庭判決是公然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威和法律賦予行政長官的管治權力,將產生嚴重負面社會政治影響,將密切關註此案的後續發展。希望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司法機關嚴格依照基本法履行職責,共同承擔止暴制亂、恢覆秩序的責任。
大律師公會反駁人大法工委 指限制法院獨立司法權有違《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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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公會晚上回應人大法工委評論,公會認為法工委發言人說法在法律上是錯誤的。公會認為任何言論主張香港法院不能裁定法律是否違憲,是限制法院享有獨立司法權,亦是違反基本法。
全國人大法工委認為,裁定《禁蒙面法》違憲嚴重削弱特區政府及行政長官管治權,不符合基本法,並主張只有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判定香港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
大律師公會指,香港法院以往曾宣告某些違憲法律條文無效,而法院過往運用這權力並未曾受到質疑。根據上訴庭的案例,香港法院必須根據《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的條文與精神判案,法庭亦有責任宣告違憲的法律條文無效。倘若案件牽涉法律條文的合憲性而法院卻不作出裁決,法院就未能捍衛《基本法》,違反司法誓言要求法官擁護《基本法》的條件 。
《基本法》第 160 條沒有規定香港法律於回歸後被全國人大常委會採納為特區法律,其合憲性不能被挑戰。《基本法》第 160 條規定,如任何法律條文與《基本法》抵觸,可依照《基本法》規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根據《基本法》第 19 條,香港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基本法》第 85 條亦指出香港法院應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任何言論主張香港法院不能裁定法律條文是否違反《基本法》,是限制香港法院一向享有的獨立司法權亦違反《基本法》,破壞《基本法》賦予香港的高度自治權。
大律師公會認為,大眾固然可以評論及批評任何法院判詞,但任何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司法程序尚未完結之前就《基本法》作出詮釋或評論的主張,無疑會給予公眾一個印象,就是香港司法機構及制度被施加壓力,這完全無助捍衛對法治的尊重。
李柱銘認為法工委的講法概念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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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指《緊急法》並無違憲,認為律政司應提出上訴,現階段毋須人大釋法。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說可考慮將基本法第8條提及的「原有法律」講清楚,但基本法前草委李柱銘認為法工委的講法概念錯誤。
法工委提到的人大常委會決定是1997月2月23日通過,決定是審視了當時香港法律將抵觸《基本法》的香港法律廢除修改或保留。
當時廢除了《英國國籍》條例《華人引渡條例》法案,亦將法例中,提及「皇家」、「總督」等字眼修改。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指,人大常委會當年的決定顯示緊急法並無違憲,律政司應該上訴,現階段毋須人大釋法。
人大常委譚耀宗指《緊急法》無削弱立法機關的權力,他不評論人大釋法的機會,但認為基本法第8條中「原有法律」可解釋清楚。
基本法160條指明人大常委會作決定後,若發現有法律與基本法抵觸,可依程序修訂,基本法前草委李柱銘認為並非只有人大常委會有違憲審查權。他認為應依循現有制度,透過司法覆核處理違憲案件。
李國能回應人大法工委:如香港法院無權以不符《基本法》為由裁定法律無效,令人驚訝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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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香港大律師公會分別發聲明,回應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下稱「法工委」),評論高等法院就特區政府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違反《基本法》的裁決。
李國能提及,法工委的聲明似乎指出,香港法院無權以不符合《基本法》為由,將香港法律裁定無效。李指,如果是這意思的話, 情況令人驚訝及擔憂(surprising and alarming),我們的法院自1997年起擁有此權力,同時全面接受人大常委會的釋法在香港有約束力。人大常委會在1999年及之後的釋法,都沒有提出其他的。
李國能提到,希望法工委的聲明並非上述意思,也許聲明是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任何釋法,都具有約束力,而香港法院已完全接受。李說,正如他以往所指,全國人大常委會只應在特殊情況才解釋《基本法》,並避免在法庭頒下判決後釋法,否則會對香港司法獨立觀感帶來負面影響。
以下是李國能英文聲明全文:
"The statement appears to suggest that the HK courts have no power to hold HK legislation to be invalid on the ground of inconsistency with the BL. If this is what was meant, it is surprising and alarming. Since 1997, our courts have held that they have such power, whilst fully accepting that any interpretation by the NPCSC would be binding in HK. The NPCSC in its 1999 and subsequent Interpretations did not suggest otherwise.
I hope this is not what the statement meant. Maybe, it meant that any NPCSC Interpretation would be binding which our courts have fully accepted.
As I have previously stated, the NPCSC’s power to interpret the BL should only be exercised in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 It should refrain from doing so after a court judgment as that would have an adverse impact on at least the perception of judicial independence in HK."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周一頒下判詞,裁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就其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任何危害公安的情況時可訂立規例,以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所制定的《禁止蒙面規例》,不符合《基本法》的規定。新華社周一報道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評論該判詞並不符合《基本法》,並主張只有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判定香港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
香港大律師公會認為,法工委的說法在法律上是錯誤的。香港法院以往曾宣告某些違憲法律條文無效,而法院過往運用這權力並未曾受到質疑。根據上訴庭的案例 ,香港法院必須根據《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 的條文與精神判案,法庭亦有責任宣告違憲的法律條文無效。倘若案件牽涉法律條文的合憲性而法院卻不作出裁決,法院就未能捍衛《基本法》,違反司法誓言要求法官擁護《基本法》的條件 。
對於法工委發言人主張《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於回歸前已經生效,並被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基本法》第 160 條採納為特區法律,因此符合《基本法》。 大律師公會指:「《基本法》第 160 條沒有規定香港法律於回歸後被全國人大常委會採納為特區法律,其合憲性不能被挑戰。《基本法》第 160 條規定,如任何法律條文與《基本法》抵觸,可依照《基本法》規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根據《基本法》第 19 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基本法》第 85 條亦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應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任何言論主張香港法院不能裁定法律條文是否違反《基本法》是限制香港法院一向享有的獨立司法權亦違反《基本法》,破壞《基本法》賦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 」
大律師公會表示,大眾固然可以評論及批評任何法院判詞,但任何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司法程序尚未完結之前就《基本法》作出詮釋或評論的主張,無疑會給予公眾一個印象,就是香港司法機構及制度被施加壓力,這完全無助捍衛對法治的尊重。
對於法工委指高院裁決「嚴重削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應有的管治權」、「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對此表示強烈不滿,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此表示嚴重關切」,李國能及大律師公會都沒有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