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思堯燒國旗 重囚九月
長毛:襲警都唔會判咁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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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運人士古思堯去年中「追究李旺陽死因」遊行後,在中聯辦外焚燒及塗污國旗,今年元旦倒梁遊行又手持塗污國旗及區旗,昨被重判入獄九個月,為侮辱國旗案判刑最重案件。裁判官批評古思堯燒膠質國旗對在場人士構成危險,罔顧後果,不論出發點如何高尚,應予以譴責,須判阻嚇性刑罰。古思堯聞判後怒斥中共殺人政權迫害異見人士,其所犯屬「小事一件」。
記者:李啟發
有七次案底的66歲被告古思堯,曾於02年干犯侮辱區旗罪,當時只被判罰3,000元。侮辱國旗和區旗罪最高刑罰是判監三年及罰款五萬元。
長毛梁國雄指古思堯和平表達意見不應列為罪行,直言「襲警都唔會判咁重」。香港人權監察對判刑表示失望,認為市民如何對待國旗及區旗,屬言論表達自由,受《公民權利和國際權利國際公約》保障。
出庭前飲紅酒「慶祝」
古思堯昨日戴上彩帶出庭,開庭前已預料被判監,稱「要好似新郎哥咁開開心心入獄」,又在東區法院外跟「戰友」梁國雄暢飲紅酒,笑着叫喊:「飲番兩啖酒,慶祝我坐監!」
古雖然否認侮辱區旗及三項侮辱國旗罪,但審訊時一直承認故意犯案。裁判官覃有方裁定他罪成,指任何國家的國旗,均屬國家象徵,代表該國主權及尊嚴,法庭絕對尊重市民表達意見權利,但古公開侮辱國旗及區旗,實屬違法,裁判官並強調法庭並非考慮其政治立場。覃官指古稱當日有兩萬人集會,但他點火焚燒膠質的國旗,對在場示威者、警察及記者構成危險,破壞公眾秩序,行為不顧後果,無論出發點如何高尚,法庭都不會容許,應予以譴責,兩案分別判監六個月及三個月。
古向覃官表明「唔使可憐我」,稱與控方觀點不同,雙方「人鬼殊途」,控方站在中共政權一方。他說回歸後民主人權「一日衰過一日」,怒斥中共殺人政權迫害劉曉波及李旺陽等,令他極度憤怒才犯案。他塗污國旗屬「小事一件」,是「替天行道」,會「屢敗屢戰」,即會再犯案。古妻及13歲兒子居於河南,古每月會寄生活費給他們。覃官質疑古如何對家庭負責,古堅定稱「大是大非比家庭重要」。他被判囚後即場高叫「民主萬歲,結束一黨專政,李旺陽永垂不朽」,支持者亦跟他叫口號。
案件編號:ESCC368/13
過往同類案例及判刑
2011年7月:
持雙程證的內地農夫朱榮昌不滿共產黨專政,在灣仔金紫荊廣場燒國旗
判刑:監禁三周
2010年4月:
28歲墨西哥女子於大嶼山一所寺廟盜去國旗及區旗,拿往寶蓮寺外踐踏及焚燒
判刑:監禁16日
2003年3月:
「四五行動」成員劉山青及伍國雄在東區法院外踐踏國旗
判刑:分別判罰2,000及3,000元
2002年10月:
伍國雄於國慶日在金紫荊廣場燒毀國旗
判刑:監禁三個月,緩刑兩年
2001年5月:
長毛梁國雄及古思堯抗議警方濫權,抬着有塗污區旗的棺材示威
判刑:各罰款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