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30-2021, 01:1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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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潮|教師離職加劇 有直資校年走40個 中學校長:行業壓力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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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入籍即回華5年後聆訊 移民被剝奪資格上訴失敗
遞表往後仍要滿足居留期限規定
http://www.mingpaocanada.com/tor/htm/New...tab1_r.htm
一宗法庭案例顯示,一名移民在加拿大滿足了居留時限之後,如果還未申請入籍、或已申請而尚未完成入籍,則往後的日子仍要滿足居留期限的規定,否則會喪失移民身分。
來自中國的女移民余靜(Jing Yu,音譯)來加後滿足了在加拿大居留的義務,在提出入籍申請後便回中國陪伴中風的父親,之後的5年時間基本上都待在中國。結果近5年之後她的入籍申請才獲聆訊,移民部認定她後面的5年未履行居留義務,剝奪其永久居留權。余靜不服上訴,最後被駁回。
余靜於2007年以技術移民來到加拿大定居。根據加拿大的《移民與難民保護法》,作為永久居民的她,5年內需要在加拿大居住起碼730天。
聆訊前5年留中國照顧父親
5年之後的2012年,余靜履行了這一居留義務,並向移民部申請入籍。此時,余靜的父親因為中風而臥牀不起,於是余靜回國照看老父,此後的5年時間,余靜基本上待在中國陪伴父親。
直到2016年,移民部終於派一位公民法官對余靜的入籍申請進行聆訊。法官發現在聆訊前的5年時間內,余靜在加國居留的時間只有146天,遠遠達不到起碼730天的居住義務,於是剝奪了余靜的永久居留權,不再允許她入境。
余靜無論如何也想不到會有這樣的變故,認為移民部應該考慮到人道主義和同情的理由,對她網開一面,於是向聯邦法院提出申訴。
移民部指逗留時間不合理
聯邦法院的麥克菲(Nicholas McHaffie)法官認為,移民部在審核余靜的個案時,也認同她「希望在父親中風後與父母共渡時光」的要求是可以理解的。但即便如此,余靜在中國的逗留時間並不合理,因為移民部評估了余父的健康狀況之後發現,老人家已經不再重病,余靜完全不必再陪伴其身邊。
余辯解稱,她在中國居留近5年之久,是因為她沒有意識到自己還需要繼續履行居留義務。移民部則抓住這一點反駁稱,這也說明余女士不是盡心盡力地履行該義務,否則不會對居留義務有這樣的誤解。
麥克菲法官也認為,余有義務了解自身所承擔的義務和權利,包括有關居住權的義務。
另一方面,余在獲得在加拿大居留的那12年間,雖然她與加國的關聯「近乎於無」(Somewhat Superficial),但移民部還是認為這可以給余女有一定加分。這一做法並不像她所說,「移民部根本沒有考慮這一點」。
余女還怪罪移民部辦事拖沓,在她遞交入籍申請5年之後才安排聆訊,以致她沒有履行居住義務。她表示,當初如果移民部快快地同意她的申請,她就已經拿到了公民身分,不再有居住義務的牽絆,所以移民部的問題才是所有麻煩的根源。
法官認為移民部處理沒侵權
而麥克菲法官認為,移民部處理余的申請時出現的延誤,並非任意的或侮辱性的,也沒有侵犯她的權利或公民權。況且,無論申請的處理如何延誤,都不會中止申請人的居住義務,因此余不能以延誤來為自己的不履行義務開脫。
移民部也曾考慮過余失去加拿大的永居權後會有什麼樣的後果,結果發現她依然能夠在中國很好地生活,因此也沒有了這一層顧慮。
最後余還認為移民部缺乏同情心,因為該部門在評估報告中稱,「她(余靜)在中國有家庭,可以在中國就業,在返回之前,她已經愉快(Happy)地待了將近5年。」
余稱,她在照顧中風的父親,承受着等待公民身分的壓力,在這種情況下,將她的處境描述為「愉快」,說明移民部缺乏同情心或敏感性。
麥克菲法官則認為,移民部考慮的是,余如果需要返回中國時她將面臨的困難程度,使用「愉快」一詞是用來表示類似於「願意」或「沒有重大困難」的含義,並非是認為余女士因父親的病情或在中國的生活而感到很高興。
法官稱,無論如何,即便選擇的詞彙可能是不夠明智,但從整體上來說,抓住單詞的錯誤不放,有悖於加拿大最高法院關於合理性審查的指示。該指示稱,審查不是逐行逐字地挑小錯誤。
鑒於以上各項理由,麥克菲法官駁回了余的上訴,維持移民部的原判,剝奪她的永久居留權。
[ 本帖最後由 藍寶石王子 於 2021-9-1 18:3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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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表往後仍要滿足居留期限規定
http://www.mingpaocanada.com/tor/htm/New...tab1_r.htm
一宗法庭案例顯示,一名移民在加拿大滿足了居留時限之後,如果還未申請入籍、或已申請而尚未完成入籍,則往後的日子仍要滿足居留期限的規定,否則會喪失移民身分。
來自中國的女移民余靜(Jing Yu,音譯)來加後滿足了在加拿大居留的義務,在提出入籍申請後便回中國陪伴中風的父親,之後的5年時間基本上都待在中國。結果近5年之後她的入籍申請才獲聆訊,移民部認定她後面的5年未履行居留義務,剝奪其永久居留權。余靜不服上訴,最後被駁回。
余靜於2007年以技術移民來到加拿大定居。根據加拿大的《移民與難民保護法》,作為永久居民的她,5年內需要在加拿大居住起碼730天。
聆訊前5年留中國照顧父親
5年之後的2012年,余靜履行了這一居留義務,並向移民部申請入籍。此時,余靜的父親因為中風而臥牀不起,於是余靜回國照看老父,此後的5年時間,余靜基本上待在中國陪伴父親。
直到2016年,移民部終於派一位公民法官對余靜的入籍申請進行聆訊。法官發現在聆訊前的5年時間內,余靜在加國居留的時間只有146天,遠遠達不到起碼730天的居住義務,於是剝奪了余靜的永久居留權,不再允許她入境。
余靜無論如何也想不到會有這樣的變故,認為移民部應該考慮到人道主義和同情的理由,對她網開一面,於是向聯邦法院提出申訴。
移民部指逗留時間不合理
聯邦法院的麥克菲(Nicholas McHaffie)法官認為,移民部在審核余靜的個案時,也認同她「希望在父親中風後與父母共渡時光」的要求是可以理解的。但即便如此,余靜在中國的逗留時間並不合理,因為移民部評估了余父的健康狀況之後發現,老人家已經不再重病,余靜完全不必再陪伴其身邊。
余辯解稱,她在中國居留近5年之久,是因為她沒有意識到自己還需要繼續履行居留義務。移民部則抓住這一點反駁稱,這也說明余女士不是盡心盡力地履行該義務,否則不會對居留義務有這樣的誤解。
麥克菲法官也認為,余有義務了解自身所承擔的義務和權利,包括有關居住權的義務。
另一方面,余在獲得在加拿大居留的那12年間,雖然她與加國的關聯「近乎於無」(Somewhat Superficial),但移民部還是認為這可以給余女有一定加分。這一做法並不像她所說,「移民部根本沒有考慮這一點」。
余女還怪罪移民部辦事拖沓,在她遞交入籍申請5年之後才安排聆訊,以致她沒有履行居住義務。她表示,當初如果移民部快快地同意她的申請,她就已經拿到了公民身分,不再有居住義務的牽絆,所以移民部的問題才是所有麻煩的根源。
法官認為移民部處理沒侵權
而麥克菲法官認為,移民部處理余的申請時出現的延誤,並非任意的或侮辱性的,也沒有侵犯她的權利或公民權。況且,無論申請的處理如何延誤,都不會中止申請人的居住義務,因此余不能以延誤來為自己的不履行義務開脫。
移民部也曾考慮過余失去加拿大的永居權後會有什麼樣的後果,結果發現她依然能夠在中國很好地生活,因此也沒有了這一層顧慮。
最後余還認為移民部缺乏同情心,因為該部門在評估報告中稱,「她(余靜)在中國有家庭,可以在中國就業,在返回之前,她已經愉快(Happy)地待了將近5年。」
余稱,她在照顧中風的父親,承受着等待公民身分的壓力,在這種情況下,將她的處境描述為「愉快」,說明移民部缺乏同情心或敏感性。
麥克菲法官則認為,移民部考慮的是,余如果需要返回中國時她將面臨的困難程度,使用「愉快」一詞是用來表示類似於「願意」或「沒有重大困難」的含義,並非是認為余女士因父親的病情或在中國的生活而感到很高興。
法官稱,無論如何,即便選擇的詞彙可能是不夠明智,但從整體上來說,抓住單詞的錯誤不放,有悖於加拿大最高法院關於合理性審查的指示。該指示稱,審查不是逐行逐字地挑小錯誤。
鑒於以上各項理由,麥克菲法官駁回了余的上訴,維持移民部的原判,剝奪她的永久居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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