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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 (法援) Legal Aid
#1
法律援助署: Legal Aid Department
http://www.lad.gov.hk/index.html

[ 本帖最後由 后太禧慈 於 2019-12-1 14:4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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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圖推翻莊豐源案 港女准就申法援作終極上訴
http://hk.on.cc/hk/bkn/cnt/news/20150318...2_001.html

港女申法援 有望趕絕雙非
http://the-sun.on.cc/cnt/news/20130622/00407_009.html

覆核城規決定失敗 教院生或須付190萬訟費
http://hk.on.cc/hk/bkn/cnt/news/20160614...2_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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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駁回土地改劃覆核 官指濫用司法程序
http://std.stheadline.com/daily/news-con...4&targe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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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獲批法援覆核個案開支 創3個財政年度新高
http://hk.on.cc/hk/bkn/cnt/news/20170712...2_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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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首宗涉國安法案件 兩名義助大律師同意離開辯方團隊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0616.htm

首宗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的案件本月23日開審,案件今日在高等法院進行審前覆核。法官發現辯方律師團隊額外加入一名資深大律師及一名大律師,質疑兩人是以法援還是私人方式聘用。辯方最後決定,額外的資深大律師及大律師會離開辯方團隊。

辯方早上表示,兩人是以免費義務性質協助審訊。法援署則表示,只同意在審訊中資助一名資深大律師及一名大律師,不會以公帑額外資助其他大律師,亦希望只由原定獲批的辯方律師團隊參與審訊。

代表唐英傑的資深大律師郭兆銘表示,法援署只批准他及大律師劉偉聰代表唐英傑,經商討後資深大律師祁志及大律師馬亞山同意離開辯方團隊,而大律師陳碧琪則會繼續義務協助審訊。

法官陳嘉信對辯方的決定表示歡迎,表示早上提出的質疑是為了被告的公平審訊,擔心新增私人律師團隊會有潛在的利益衝突,但相信義務大律師陳碧琪的參與不會引起利益衝突。

控方預告將在審訊中傳召15名控方證人出庭作證。辯方將傳召兩名專家證人,包括港大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及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李立峯,控方質疑李立峯在新聞與傳播學的專業,與歷史無關。辯方承認李立峯並非歷史學家,有關事宜留待審訊再議。

議員批「爆眼女」濫用法援 張建宗:不排除收緊律師接案上限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61...2_001.html

議員批「爆眼女」濫用法援 張建宗:不排除收緊律師接案上限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61...2_001.html

[ 本帖最後由 6SN7 於 2021-6-16 16:1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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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傑斯」與助手被控洗黑錢 辯方:被告戶口遭凍結 無法支付法援分擔費
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E5%8...4%E8%B2%BB

D100 網台主持人「傑斯」(原名尹耀昇)被指在節目引起他人憎恨、蔑視中港政府,被控串謀作具意圖煽動行為等 10 罪,包括兩項與女助手利寶麗同時被控的洗黑錢罪,今(12 日)在區域法院再訊。代表利寶麗大律師指,其兩個銀行戶口被凍結,無法支付法援相關費用;控方回應指會就此索取意見。法官胡雅文將案件押至 12 月 23 日再訊,「傑斯」繼續還押,利以原有條件保釋。

尹耀昇坐在犯人欄,不時望向旁聽席,把手放在胸前及點頭示意。他離庭時多人揮手,大叫「保重斯叔!」。

案件今日再訊,由法官胡雅文處理。控方表示準備好答辯,代表傑斯的大律師表示他早前獲批法援;代表女被告利寶麗、大律師石書銘則指她原本申請法援,惟因其財產被凍結,包括兩個銀行戶口,故未能支付法援「分擔費」。

辯方強調,沒有證據顯示其中一個戶口與本案有關,控方表示要先索取意見,法官應辯方要求將案件押至 12 月 23 日再訊,「傑斯」繼續還押,利寶麗以原有條件保釋。

被告尹耀昇(52 歲)被控一項串謀作具意圖煽動行為罪、4 項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的交替控罪。他亦另被控 5 項共涉逾 1100 萬元的洗黑錢罪,當中兩項是與他的助手利寶麗(51 歲)同時被控。

案件編號:DCCC615/2021

港府擬禁刑事案自選律師等 暴動被告:差律師或增入罪機會 郭卓堅:寧可不覆核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a_...7%E9%81%8E

(報道在下午 6 時 50 分更新,補充政府文件內容)

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提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包括針對刑事案件,不准許法援申請人自選律師代表,改由署方指派;至於民事案及司法覆核案,則建議限制每名大狀可接下的案件數目。「長洲覆核王」郭卓堅指,司法覆核限律師案件數目,是扼殺了人民對政府表達不滿的空間,又指自己很可能被迫找不熟悉案件的律師負責,甚至要找親政府立場的律師。如果最後如此,他寧可不覆核。

一名申請法援的反修例暴動案被告則向《立場》表示,若連自由選擇律師的權利也被剝奪,顯示香港法治連「公平審訊」的「遮醜布」也沒有了,又反問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轄下的法援署,怎會「幫異見者搵一個可信的律師?」

限制大狀每年接最多 3 宗法援覆核案

政府完成檢討法援制度工作,有關工作由政務司司長李家超督導。政府提出,擬限制每名大狀每年可接 3宗司法覆核涉及法援的案件、事務律師最多 5 宗。法律援助署指出,在 2020 年委派的 87 宗與司法覆核有關的法援案件中,有 82 宗由 15 名律師( 佔所有符合資格律師的 8.5%)及 37 名大律師( 佔所有符合資格大律師的 16%)處理,因此令人認爲有關案件高度集中由這些律師及大律師接辦 。

「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去年因無法負擔訟費破產,但仍依靠法援繼續就民生議題申請司法覆核,挑戰政府不同政策,他亦曾在 2017 年 6 月曾因被指濫用法援服務,被法援署拒絕受理未來三年的司法覆核法援申請。

郭卓堅:扼殺人民對政府表達不滿的空間

上訴人「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左)
他形容今次改革,扼殺了人民對政府表達不滿的空間,又指 1970 年代成立法律援助制度,用意是希望人人有平等法律權利,反問當時已入政府的特首林鄭月娥,「而家咁仲有咩公義?」

他表示,目前尚有一宗丁權終審上訴,上週一亦再入紙,就原居民不用交差餉申請司法覆核,暫未知道能否獲批法援。他指自己每次提覆核,都會因應案件不同性質,揀選合適的法援律師,例如土地案件,會找熟悉土地法的律師、憲法爭議則找熟悉憲法的律師。若日後進一步限制律師可接的案件宗數,就等同很多病人想找同一位骨科醫生診症,但醫生只可接 5 名病人。郭卓堅認為,「睇醫生緊係揀睇開嗰個」,若自己不幸成了第 6 名病人,就只能退而求其次。

郭卓堅又擔心,每名律師可接案件的上限進一步調低,申請人會否被迫選擇親政府立場的律師,「你派個何君堯俾我,點信得過?輸咗一定賴你。」他直言如不能自選律師,寧願放棄覆核。

暴動案被告:律師水平低或令入罪機會增加

政府又建議,刑事案件的法援申請人日後將不能自行選擇代表律師。一名申請法援的反修例暴動案被告向《立場》表示,若連自由選擇律師的權利也沒有,顯示香港法治連「公平審訊」的「遮醜布」也沒有了,反問「我點可能相信,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轄下的法律援助署,會幫異見者搵一個可信的律師?」

他慨嘆,受影響的被告只能「硬食」,指「好律師」雖然未必可以幫被告脫罪,但一個「差律師」,若「捉到鹿唔識脫角」、細節位「甩碌」,可以令被告入罪機會增加;或可能在求情時表現遜色,影響被告刑期。

非法集結被告:會有好多阻滯

另一名因涉反修例示威被控非法集結、案件正待區域法院審訊的陳小姐(化名)也向《立場》表示,對政府擬限制申請法援只能由署方指派律師表示憂慮。陳小姐形容,被告與律師之間講求信任,例如律師對案情的專業判斷、分析,作出的法律建議,如果被告無法自行揀選可信的律師,「會有好多阻滯」。


區域法院(圖片素材來源:政府新聞處)
她指出,即使是現行法援制度,亦非被告指派任何律師均可獲批准,法援署有最終決定權,包括會視乎該律師是否符合被指派的資格,及該律師是否已達接手法援案件的數目上限。

陳小姐又指,應付司法程序費用高昂,堂費一堂動輒幾千元,更要同時聘請律師及大律師協助,價錢之高並非一般市民所能負擔,「就算我有一份全職,都根本無可能負擔到。」

政府完成檢討法援制度工作,由政務司司長李家超督導。政府有意批出三個改革方向:第一,針對刑事案,法援署不准許法援申請人自選律師代表,改由署方指派;第二,在民事案件方面,大律師每年整體可接下涉法援的案件,由最多 20 宗減至 15 宗,事務律師則由 35 宗減至 30 宗,當中涉司法覆核案件,大律師每年可接下最多 3 宗相關案件,事務律師則最多 5 宗;法援署將公開更多涉法援案件數據資料。

【法援改革】法援律師:禁自選律師或違基本法 梁家傑:憂成內地官派律師預警
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E6%B...0%E8%AD%A6

法援署在政務司司長李家超督導下,完成檢討法援制度,今 (22 日) 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刑事案由法援署指派律師,律師接辦民事案的宗數亦進一步調低。(另見報道)追溯《法律援助條例》,原意是讓申請人不會因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尋求公義。現行制度下,申請人可根據《法援律師名冊》 提名代表律師,法援曾表明會恪守「受助人利益在首位」的原則,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否則不應拒絕有關提名。有不願具名的法援律師接受《立場新聞》訪問時指,此舉將剝削申請人應有的選擇權,形容如同「因為你無錢,所以你無得揀(律師)」,有機會違反《基本法》第 35 條,賦予市民選擇律師的合法權益。資深大律師梁家傑則憂慮,此舉或成「內地官派律師」的預警。

《法律援助條例》於 1966 年通過,除襲擊和毆打案件外,法援計劃涵蓋幾乎所有在合議庭、最高法院及地方法院審理的民事訴訟。至 1978 年,《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規則》再擴大至刑事法援範圍,所有於地方法院審訊的刑事案件均列入法援範圍。

法援律師:不排除違反基本法

不願具名的法援律師接受《立場新聞》訪問時透露,近日有被告發現申請表上已沒有自行提名律師代表的選項。他認為,改由署方直接委派律師,或對申請人不公平,「你(原本可以)揀覺得自己適合嘅律師...政府派嘅律師你又唔識」,變相是剝削申請人應有的選擇權,如同「因為你無錢,所以你無得揀(律師)」,強調《基本法》第 35 條,賦予市民選擇律師的合法權益。

另一名法援律師亦指,制度原意是為了保障申請人,基於信任等原因自行選擇合適的律師。假若只能獲派委任律師,「咁唔係改革,係退步」,他又認為同時是違反當初法援的承諾,或有損法援服務質素。

梁家傑:憂慮或成「內地官派律師」預警

資深大律師梁家傑接受《立場》訪問時憂慮,此舉或成「內地官派律師」的預警,惟須待機制落實推行後,再審視會否出現至「如果你(被告)係手足,我派個藍(律師)嘅」的問題。

行政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今早則在商台指出,他相信大狀、律師專業,不會受政治立場受影響。他又指,如果有人被人懷疑不中立處理,法援制度就應該不選用那些大狀。

法援署曾表明「充分尊重」申請人提名

翻查立法會文件,當局曾指法援制度,是確保所有符合資格在香港法院提出訴訟或抗辯的人,不會因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尋求公義。

法援申請分為民事及刑事案件,民事案申請人須先接受資產及案情審查,署方會查詢申請人的財產和收入等,以評審申請人是否有充分理據進行訴訟;通過審查後,申請人可依據《法援條例》第 13 條,於《法律援助律師名冊》中自行提名律師。至於刑事案的法援程序與民事相若,但刑事初審案件則無需接受案情審查。

法援署過往多次表明處理申請時,應「充分尊重」申請人的律師提名,並恪守「把受助人利益在首位」的基本原則,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理由,例如該名律師過往工作表現欠佳、曾被監管機構採取紀律處分等,否則不應拒絕有關提名。

法援律師名冊受年資、案件經驗規範

法援署網頁亦列明,甄選委派名冊上的大律師或律師辦理法援案件時,主要準則包括在處理案件上沒有不良記錄、三年法律工作年資、過往處理相關案件的經驗。例如在在民事案件方面,律師過去 3 年需要在醫療疏忽、專業疏忽,以及與政府行政或憲法(包括人權法案)有關的案件方面,至少曾處理 5 宗有關案件。

而在刑事案件,律師須具備至少 3 年處理區域法院審理案件,以及 5 年處理原訟法庭審理的案件,和來自裁判法院的上訴案件的刑事訴訟經驗等。

由於現時每名律師每年可接納法援案件數量均有上限,例如負責民事及刑事案的大律師一年不可以處理分別超過 20 及 25 宗案件。法援署列明,當署方認為獲提名的律師並非適當人選,或律師所獲委派處理的個案數目超出上限,法援署會要求受助人從《法援律師名冊》 內提名另一名律師,並審視新提名的律師是否適合接辦該宗個案,而最終獲委派接辦個案的律師,將會是「受助人和法援署所接受的人選」。

【法援改革】陳文敏:法援署一直有權決定律師 根本無須修改
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a_%E6...8%E4%BB%B6

法援署在政務司司長李家超督導下,完成檢討法援制度,昨日(22 日)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刑事案由法援署指派律師(另見報道)。港大法律學院公法客座教授陳文敏向《立場新聞》表示,現行法援制度下,不論民事或刑事案,申請人只可以「建議」代表律師,最後決定權仍在法援署,認為「根本無須修改」制度。他補充指,以往有申請人動輒要求資深大律師代表,但法援署會根據案情實際需要作決定。

對於律師接辦民事案的宗數亦進一步調低,陳文敏質疑,署方將如何界定為「一件案件」,他舉例指「假如同一案件涉及多名人士,那算是一件還是多件案件?」他補充,由同一律師代表同一宗案件,能夠省掉不少相同的準備。

民事案方面,政府建議下調每名大律師可接辦的案件,由 20 宗減到 15 宗,律師則由 35 宗減到 30 宗,當中的司法覆核案亦增設限額。

他指,現時並非所有律師事務所均願意接受法援案件,因法援處付款的程序複雜冗長;雖然照目前減少案件的數目,影響不算太大,但陳文敏預料,假若限額再一步大幅減少,將很難培養有專長經驗的律師,最終只會影響普通法的發展和司法質素。

陳文敏質疑如何界定為「一宗案件」

陳文敏形容,民事法的範圍相當廣泛,「就如專科醫生中有不同的專科,民事法亦分門別類,等如你不會請一名耳鼻喉專科醫生給你做心臟搭橋手術」,擅長不同領域的大律師可能為數不多,質疑勉強限制一定數目的案件未必最符合公眾利益,反而交由有經驗的律師處理,時間較快且質素較有保証。他續稱,尤其以較高層法院的案件更為重要,當中律師的辯論涉及複雜的法律問題,法院的判決將成為普通法的一部分,長遠牽涉到公眾利益。

他又強調,法援署的首要責任是尋找適合和具足夠經驗的律師,而非「平均分配資源」。翻查資料,署方亦曾表明,不會把案件平均分配予律師,而是會考慮律師的經驗和專長,以及案件類別和複雜程度。

戴大為:似針對替政治抗爭者辯護的律師

有不願具名的法援律師昨日接受《立場》訪問時指,此舉將剝削申請人的選擇權,有機會違反《基本法》第 35 條,賦予市民選擇律師的合法權益。資深大律師梁家傑則憂慮,此舉或成「內地官派律師」的預警。(另見報道)

《明報》今日引述前港大法律系教授戴大為指,假如法援受助人無法選擇心儀律師,只能接受類似內地「官派律師」的法律代表,整套方案似乎「針對替政治抗爭者辯護的律師」。戴大為亦指,不少律師均有專攻的案件範疇,擔心法援署隨機委派經驗不足的律師,會影響被告的權益。

政府及建制派多次指法援制度被濫用,由政務司司長李家超主理的檢討法援制度「建議」昨日出爐。政府建議刑事案件法援,由法援署署長「指派」律師予受助人,只會在「特殊情況」下才接受受助人自行提名律師,例如律師曾在下級法院代表過受助人。針對司法覆核相關的法援案,當局建議設立新限額,限制每名大律師,只可接辦 3 宗 司法覆核案件,事務律師最多 5 宗。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將於下周二開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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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法援改革】行政署長:措施符合基本法 大律師公會:憂影響法庭作正確判決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4%E6%B1%BA

政府建議修改法援制度,包括刑事案由法援署署長指派律師,律師接民事、司法覆核法援案設限額等;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今(26日)召開特別會議討論。行政署長鄭鍾偉指,法援制度從不存在由申請人指定律師;《基本法》第 35 條所指,香港居民有權選擇律師不是絕對權利,建議符合《基本法》,且今次屬行政措施改動,不需要大量諮詢,由於社會迫切關注,完全贊成修改要「心急做」。

大律師公會指,原則上歡迎建議,但擔心律師接司法覆核案設限額,會影響法庭作出正確判決。

鄭鍾偉指,政府檢討法援制度,是回應社會、立法會議員提出要避免濫用法援的意見。對於《基本法》35 條訂明,香港居民有權選擇律師,他回應指《基本法》所指不是絕對權利,法援署署長有責任施加合理限制,香港居民可自行聘請律師,或尋求法援,「權利唔係話指明或確保有關人士必定獲得佢心儀、佢所揀選的律師,依點要清楚」。他強調法援制度本來就不存在由申請人指定律師,法援署考慮委派律師予受助人,必定以申請人利益為前題,委任合適的律師,而法援作為公帑資助,署長有責任確保得以善用。

鄭鍾偉指,今次提出的建議只是行政措施,不是改動法援政策,亦不涉及修例。他同意「委派律師」的措拖會對業界有影響,但指出刑事案律師決定權從來都在法援署長手上,社會迫切關注期望當局要盡快處理,所以他不認為需要大量諮詢。

大律師公會:原則上歡迎建議

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指,原則上歡迎建議,可以確保大律師更公平地分配法援工作,提升程序透明度。而大律師公會的另一代表大律師馬嘉駿則指,司法覆核案件答辯人多為政府一方,若大律師接司法覆核案件設限額,申請人可能找不到較資深的大律師代表,獲委派的大律師資歷可能與政府一方有落差,呈交上法庭的論據、論點質素可能有差距,擔心會影響法庭作出正確判決。他亦要求政府更清晰交代,法援申請人如未經法援署同意增聘義務性質律師會被取消法援的建議下,法援署同意義務增聘的準則。

律師會前會長:97 前一直是委派律師

律師會前會長熊運信則指,香港的法援制度比很多所謂先進國家好,又指委派律師沿用多年,1997 前制度一直都是委派律師,一般無大問題,「可能 19 年之後社會事件,法援署當年比較寬鬆,變咗發生會唔會有人濫用提名律師的機制」。

建制派批法援「批得手鬆」、「被濫用」

建制派則歡迎建議,多人批評現時法援司法覆核案件「批得手鬆」、「被濫用」,新民黨葉劉淑儀指,「『長洲覆核王』郭卓堅成日去申請,甚至有宗最離譜被法官鬧,佢告鄉議局……個官都質疑佢有咩 locus(資格)」、「爆眼女個單,法官就批辯護律師法律理據好差、法庭表現好差」,她認為法援批出司法覆核應更嚴緊,又質疑會否有少數律師專門「延攬」司法覆核「生意」。

鄭鍾偉指,今次建議有針對司法覆核如何把關,法援署會由批出法援起全程嚴密監察,法援署署長亦會專門成立委員會,專門監察司法覆核個案。

李家超檢討法援「建議」出爐 刑事案法援署指派律師 大狀只可接 3 宗司法覆核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6%E6%A0%B8

法援改革︱大律師公會憂委派律師資歷不對等 或影響法庭正確判決
https://www.hk01.com/%E6%94%BF%E6%83%85/...4%E6%B1%BA

法援改制︱梁家傑憂社運案被告利益受損 湯家驊斥「小人之心」
https://www.hk01.com/%E6%94%BF%E6%83%85/...B%E5%BF%83

鄺寶昌指法援改革未違基本法
https://orientaldaily.on.cc/content/%E8%...C%E6%B3%95

港府完成法律援助制度的檢討並提出多項改善建議,包括在刑事案件方面,不再容許由受助人提名律師,改為法律援助署委派。法援署署長鄺寶昌昨指,去年有408名律師及312名大律師接辦法援案件,當中僅約5%律師集中處理了20%刑事法援案件,改革是希望減少接辦案件過分集中。他強調,實際上法援受助人在刑事案件上並沒有提名律師的權利,但過去5年部門放寬了做法,以致現在約有七成的刑事案由受助人提名,令部分律師失去代表受助人的機會,這樣長遠對社會未必是好事。

增工作機會 有助培養律師
鄺續指,改革之後,有更多律師可參與處理法援刑事案件,對培養有經驗的律師有好處。至於由政治立場不同的律師代表受助人,會否損害其利益,鄺相信律師及大律師知道其責任是維護當事人權益,如果自覺不能好好代表當事人,就不會承接案件。

對於有意見指,當局提出的法援改革可能違反《基本法》第55條,他解釋,法援署的目標是向受助人提供合適的法律代表,但沒有講明受助人有選擇律師的權利,強調改革不會牴觸《基本法》或《人權法》。

當局早前向立法會提交改革法援制度建議,3大方向包括,針對刑事案件,法援署不准許申請人自選律師代表,改由署方指派;在民事案件方面,大律師每年整體可接下涉法援的案件,由最多20宗減至15宗,事務律師則由35宗減至30宗,當中涉司法覆核的案件,大律師每年可以接下最多3宗,事務律師則最多5宗;以及公開更多涉法援案件的數據資料。

[ 本帖最後由 失踪的老公 於 2021-10-30 19:3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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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陳虹秀脫暴動罪 官令控方付其法援分擔費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111...2_001.html

香港社工總工會理事陳虹秀早前與另外7人,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參與暴動,區院法官沈小民於去年9月裁定陳被控的暴動罪表面證供不成立,陳最終獲判無罪。陳其後向法庭申請由控方支付陳需負擔的法律援助署分擔費,沈官今(16日)頒下判詞,批准陳的申請。

據判詞指,控方反對陳虹秀的申請,因認為陳沒有在合適時間內提出其有力及有效的解釋,因此屬自招罪嫌。控方又指被陳誤導,令控方誤信針對她的證據較實際情況強。控方指陳當日身穿黑衣,配有防毒面具和揚聲器等裝備,在暴動現場出現及被捕,顯示她是有備而來,且早有預謀不遵照警方指示,在集結現場逗留。

但沈官認為陳當時只是穿印有「我哋係社工,守護公義」的黑色短袖T恤及白色長褲,頸上掛有一個3M空氣過濾器口罩,並管有一部戶外擴音器連兩支咪,其所講所做均展露於人前。沈官指看不到陳有把有力證據收藏起來,因此控方的反對理由並不成立。沈官指綜觀本案情況後,認為批准辯方訟費的申請是合乎現行法律的要求,故批准其申請。
案件編號:DCCC 1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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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爆眼女申向警索償 法援署促重新考慮
https://news.mingpao.com/pns/%e6%b8%af%e...3%e6%85%ae

[Image: 159525dd08fc69a48665cc24d638f8d7.jpg]

2019年8月11日反修例示威中,一名女子在尖沙嘴警署外被「射爆眼」。據了解,她正申請法援,以入稟區域法院向警方索償,但法律團隊早前收到法律援助署回信,署方要求她重新考慮是否提控,意味有可能拒絕提供法援。本報正就本案的申請進度等向法援署查詢,署方稱將於稍後回覆。

根據《時效條例》,一般人身傷害提出申索有3年限期。換言之,事主須於今年8月11日或之前入稟法院。據悉事主正申請法援,並欲以警察過分使用武力及惡意使用武力作為入稟理據。

署方稱料警以合理武力辯解
據了解,事主的法律團隊於上月收到法援署的來信,要求她重新考慮是否提控,署方又提出3點,要求事主回覆,再決定會否提供法援。署方在信中表示,預料警方聲稱使用此等武力為合理及可接受;單純的疏忽不足以構成惡意傷害;追究警員的行為責任,需建基於惡意傷害,即該公職人員知道其行為會令索償人蒙受損失,並知道行為違法,但由於警員有權攜帶武器及開火,因此必須證明開槍警員是有意作出行為。

翻查資料,該女子曾以代號「K」入稟高等法院提請司法覆核,指稱警方透過法庭手令取得其醫療報告,屬侵犯私隱。法官其後裁定她敗訴兼須付訟費,並裁定警方不向「K」出示手令屬合法。K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後再被駁回。判辭表示,K沒有獨特權利取得搜查令,因她並非整份醫療報告的擁有人,法官重申若容許該權利存在,意味任何人得知自己被調查時,都可要求警察提供搜查令,會對刑事調查造成深遠影響。

曾以開槍「合適」拒法援
除上述一宗,另有數宗反修例事件中受傷市民向警方民事索償的案件(見表),其中在荃灣受槍傷的中五男生曾志健,前年申請法援向開槍警員展開民事索償,法援署指他未能證明有合理理由提出訴訟,並以警方開槍「合適」為由,拒絕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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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曾覆核同性婚姻 女同志被揭擁寵物店仍申法援 上訴庭終撤銷法援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3010...2_001.html

一名女同性戀者4年多前申請司法覆核,要求高院裁定政府不准同性結婚及不承認同性民事結合屬違憲。她在覆核獲受理後獲批法援,但法律援助署其後接獲匿名投訴,指她隱瞞與其同性伴侶擁有一間寵物店。其前大律師亦去信法援署解釋,指她在與律師開會時承認此事,法援署及後撤銷其法援。申請人就被撤法援之事又申請司法覆核,初審獲判勝訴。但法援署不服判決上訴,上訴庭去年11月經審訊後,今(9日)裁定法援署上訴得直,指在避免公帑被浪費的大原則下,律師有責任將實情向法援署解釋,並無違反「法律專業特權」的保密原則。法援署及法庭據此訊息而決定撤銷法援,亦屬正確。

本案上訴人為法律援助署署長,上訴庭裁定其撤銷司法覆核申請人「MK」的決定正確。據判詞指,MK在2018年就同性婚姻問題申請司法覆核,法援署向她批出法援,原先委派資深大律師潘熙作她的代表大律師。但在MK多次要求更換大律師後,法援署在翌年初改委任另一名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其後,法援署收到匿名告密電郵,指MK與她的伴侶為一間寵物店的東主。一名曾和潘熙及MK一同開會的大律師亦去信法援署,指亦收到電郵對其法律團隊作出嚴重指控,因此特寫信澄清,MK在開會時曾披露與伴侶開寵物店。潘稍後亦應法援署要求,透露MK有這樣說過。MK本人則以會議內容涉及法律專業特權為由,拒絕作回應。法援署最終決定撤銷對MK的法援。MK就此決定向高院聆案官上訴但失敗,之後再申請司法覆核,獲原訟庭判處勝訴,下令法援署重新考慮MK的法援申請。

上訴庭表示本案爭議點是,《法律援助規例》第21條規定,如法援律師相信法援受助人不遵守規例提供資料或作虛假陳述,便須隨即向署方報告,與法律專業特權之衝突應如何處理。上訴庭指,條例訂立的目的,在於防止法援資源被濫用。立法者在撰寫條文時,必然知道律師與法援受助人之間有律師與客戶關係,其立意必然是將報告的責任,凌駕於法律專業特權之上。因此,聆案官將潘熙之說法納入考慮範圍,然後裁定署方撤法援的做法正確;相反原訟庭以潘的說法違反法律專業特權以不予考慮,則屬錯誤。

案件編號:CACV 355/2021

[ 本帖最後由 陪瞓導師 於 2023-1-9 15:1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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