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read Rating:
  • 0 Vote(s) - 0 Average
  • 1
  • 2
  • 3
  • 4
  • 5
司法覆核 judicial review, JR
#51
黎智英擬申司法覆核阻國安處查手機
https://www.wenweipo.com/a/202208/06/AP6...bbc02.html
Reply
#52
遭民航處撤銷體檢合格證書 機師申司法覆核獲高院受理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081...2_001.html
Reply
#53
鄒幸彤涉煽動顛覆國家案遭限制報道 申司法覆核今獲勝訴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080...2_001.html
[Image: bkn-20220802121424779-0802_00822_001_01p...0802142136]

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於今年5月30日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指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在處理她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案件時,拒絕其申請在初級偵訊時解除報道限制,認為該決定屬錯誤,並要求法庭頒令撤銷該決定,讓傳媒可報道其案件進行初級偵訊時的詳情。原訟庭法官李運騰經上月開庭聆訊後,今早(8月2日)頒下判詞,批准鄒的申請,下令撤銷羅德泉裁判官的決定,並頒令鄒再向裁判官申請撤銷報道限制時,裁判官需予以批准。

法官指,本案關乎有關《裁判官條例》對報道交付審判程序的限制的真正詮釋,即裁判官是否有強制性責任,在被控人提出請求時,解除施加於交付審判程序的報道限制,以及若裁判官有酌情權,他於作出決定時,是否曾作出與案無關的考慮,或是忽略考慮與案相關的因素。

法官提到,雖然相關條例是要顧及公平審訊,但不認同律政司一方指條例亦包括保障控方證人,其並認為條例只是要保障被控人,而且現時亦有其他方法去保障控方證人等人士。法官認為,條文訂明的意思就是被控人提出請求時,裁判官沒有酌情權,唯有解除報道限制。有關裁判官行使酌情權而拒絕被控人提出撤報道限制的要求,由於根本沒有相關酌情權,故該決定屬越權。

法官又指假設酌情權的確存在,但依據《人權法案》第10條,法官認為若有被控人就包括初級偵訊的交付程序提出撤報道限制申請,除非是為秉行公義而「絕對必要」地拒絕,否則裁判官不應拒絕申請。法官最終裁定鄒提出的司法覆核勝訴,並下令律政司一方需支付鄒的訟費。不過法官強調,是次放寬報道限制的命令,並不包括限制報道保釋程序詳情。

案件編號:HCAL 401/2022


法官指新聞自由非絕對權利 駁回黎智英覆核手令申請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20830.htm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前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國安處手令,今早在高等法院被駁回,手令維持有效,警方有權查閱黎智英手機內的資料。

法官陳嘉信頒布判詞,表示新聞自由並非絕對權利,不等於可以全面禁止檢取、出示或披露新聞材料,又指明《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給予警方額外權力,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故此警方獲批手令後有權查閱黎智英手機內包括新聞材料的電子資料,但警方仍不可查閱涉及「法律專業保密權」的資料

另外,法庭下令黎智英需支付對方訟費,又下令黎智英一方需在明日下午4時前提交上訴通知書,及申請擱置批准警方解封及查閱資料的決定,亦需在9月1日下午4時前向法庭提交上訴書面理據。

黎智英之前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質疑警方前年在他寓所檢取兩部手機,並於上月根據《香港國安法》取得手令允許檢視相關資料,是以《國安法》實施細則凌駕《釋義及通則條例》。

黎智英當時質疑,警方想在其手機內取得的「指明證據」屬新聞材料,指稱警方只可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有關「新聞材料的搜查及檢取」規定,去申請新聞材料交出令,裁判官沒有司法管轄權批出取得新聞材料的手令。

[ 本帖最後由 KT150 於 2022-8-30 06:32 編輯 ]
Reply
#54
投訴警方後停職 質疑紀律聆訊偏頗 律政司檢控主任入稟覆核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090...2_001.html

東區法院時任高級二等檢控主任黃華芬,曾於2019年以「法庭檢控主任會」主席名義,去信時任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投訴警方說謊,於去年停職及須面對紀律聆訊。黃華芬昨日(7日)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指紀律聆訊中的控方外聘大律師,及聆訊中研訊委員會的法律顧問,來自同一間大律師事務所,但研訊委員會主席認為沒有偏頗,黃遂入稟申請撤銷研訊委員會主席的決定。

申請人黃華芬,為律政司高級二等檢控主任,現正停職及面對紀律聆訊。答辯人黃惠芬,獲公務員事務局委任,為黃華芬紀律聆訊的研訊委員會主席。人稟狀指,在紀律聆訊中,大律師何子青受聘擔任檢控角色,而大律師關有禮則獲聘為研訊委員會的法律顧問,黃華芬在聆訊中提出,何及關來自同一間大律師事務所、即Plowman Chambers,質疑存在偏頗觀感,並指兩人從沒有申報聯繫,但研訊委員會主席認為沒有偏頗及允許聆訊繼續。

人稟狀續指,黃華芬於紀律聆訊中面對3項指控,其中一項關於他以「法庭檢控主任會」主席名義發出電郵,內容涉及投訴警方說謊。黃華芬在聆訊中曾三度提出法律爭議,包括警方沒有向他披露文件及沒有傳召警員讓他盤問、控方在證人列表中刪去一名前高級檢控主任、及將3個橫跨15個月的不同指控安排在同一個紀律聆訊處理,3項爭議均遭控方反對,研訊委員會亦接受控方陳詞並駁回3項爭議。黃華芬質疑關有禮並未有給研訊委員會全面的法律意見,認為可能存在偏頗,遂入稟司法覆核,申請撤回研訊委員會主席決定。另外,黃華芬的紀律聆訊仍在進行當中,將於9月13日續審。

案件編號:HCAL890/2022


警員無展示編號裁定違《人權法》 警方與律政司上訴獲准提新證據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9%E6%93%9A

香港記者協會以及多名市民2019年質疑防暴警察和速龍小隊不展示警員編號違反《人權法》,入稟司法覆核前年勝訴,法官指警務處允許警員不公開清楚展示獨一無二的警員編號,用行動呼號及「Alpha ID」取代,令投訴機制系統不完善,而且投訴警察科和監警會制度未能滿足《人權法》要求。上訴庭今早於高等法院公佈判詞,當中透露警方及律政司早於前年12月中提出上訴,7個月後申請將新證據呈堂,其中4份誓詞今獲批。

申請人分別為市民陳恭信、魯湛思和吳康聯、記協、2019年612右眼中槍的前教師楊子俊五名申請人,答辯人為警務處及律政司。判詞透露答辯方敗訴後前年12月17日提出上訴,翌年7月30日申請呈上新證據,包括6份誓詞,4份涵蓋保障警員標記政策妥當執行及2份涵蓋投訴警察科調查。上訴庭解釋是次涉案新證據原審時早可備妥,答辯方理應自行判斷是否相關繼而呈堂,原審法官做法指引並無不公,答辯方誤解其指引不構成合理理由呈上新證據。然而有見於新證據中,4份涵蓋保障警員標記政策妥當執行的誓詞對案件判決或有重要影響,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有合理可議之處,上訴庭故照准呈堂。反觀2份涵蓋投訴警察科調查的誓詞未能增添任何論據,上訴庭遂拒絕呈堂。

法庭記者:陳子豪

去年申覆核女囚犯不可穿短褲政策 鍾雪瑩今撤案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092...2_001.html

督察紀律聆訊中途退休 律政司追討退休金獲判勝訴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092...2_001.html

兩萬免針紙失效在即 郭卓堅申覆核求推翻
https://orientaldaily.on.cc/content/news...00174_003/

頒令暫緩免針紙失效 官稱本案焦點在醫衞局長權力運用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21011.htm
法庭頒令暫緩執行免針紙失效決定 直至司法覆核有結果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21011.htm
政府暫緩拒絕接納疑濫發免針紙 直至法院進一步指示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21011.htm

免針紙覆核|消息指郭卓堅打齊3針不屬「相關人士」 申請法援被拒【獨家】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8%E5%AE%B6
大棋盤|郭卓堅就2萬「免針紙」司法覆核 政府疑「漏招」無刊憲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A%E6%86%B2
免針紙|法援署拒批司法覆核法援申請 郭卓堅:將提上訴
https://www.hk01.com/article/824999

[ 本帖最後由 愛新覺羅 於 2022-10-13 10:49 編輯 ]
Reply
#55
免針紙司法覆核案 郭卓堅被拒法援後申上訴得直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7%E7%9B%B4
免針紙覆核案申法援被拒 高院裁定郭卓堅上訴得直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01...2_001.html

免針紙覆核郭卓堅勝訴 法庭稱醫衞局長無權廢除有效性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21021.htm
7名西醫涉嫌濫發俗稱免針紙的新冠疫苗接種醫學豁免證明書,政府及後宣布有關醫生發出的約2萬限免針紙於10月12日起失效,市民郭卓堅就醫務衞生局局長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法庭昨日正審,法官高浩文今日頒下判詞,裁定郭卓堅勝訴。

判詞提到,醫衞局局長無權作出相關免針紙失效的決定。法庭同時頒令政府一方須支付全部訟費。

免針紙覆核政府敗訴 湯家驊稱改例是政府需考慮選項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21021.htm

免針紙覆核政府敗訴 當局強調有責任保障全港市民健康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21021.htm

免針紙︱覆核案今裁決 消息:政府有「兩手準備」應對敗訴結果
https://www.hk01.com/article/827598?utm_...m=referral

政府刊憲修例賦權當局如合理懷疑可宣告有關免針紙失效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21025.htm

政府決定就「免針紙」司法覆核敗訴的案件,不會提出上訴,但在今日刊憲修例,賦權醫務衞生局局長,有合理理由懷疑某註冊醫生發出「免針紙」前,未有進行臨床評估,可宣告有關「免針紙」失效。局長亦可以基於公眾利益的考量,宣告某註冊醫生發出的所有指明「免針紙」失效。政府明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修例同日生效。

政府發言人表示,考慮到法庭就司法覆核個案的裁決,政府有責任堵塞相關漏洞。行政長官李家超強調,政府一直依法行事。


警長騙互助社兼賭外圍 認罪後被革職 司法覆核被拒受理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02...2_001.html

醫衞局再廢可疑免針紙 郭卓堅指持紙人士無法上訴再申覆核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02...2_001.html

郭卓堅再提司法覆核 要求法庭推翻政府修例決定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21027.htm

港府修例廢免針紙 各界炮轟輸打贏要
https://orientaldaily.on.cc/content/news...00176_021/

7醫生所發豁免證明將失效 政府稱合理懷疑非未審先判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21027.htm

涉濫發「免針紙」1.9萬人仍持有 郭卓堅再提司法覆核
https://www.am730.com.hk/%E6%9C%AC%E5%9C...%B8/345160

醫生戴港盛涉濫發免針紙 3女子涉當中介收佣金被捕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02...2_001.html

警方再拘3女子涉串謀詐騙 與「免針紙」案有關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21028.htm

政府修例賦權醫衞局廢免針紙 郭卓堅再申司法覆核被駁回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10...2_001.html

[ 本帖最後由 QEpark 於 2022-11-2 23:59 編輯 ]
Reply
#56
投訴警方後停職 質疑紀律研訊偏頗 檢控主任申司法覆核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6%E6%A0%B8

律政司法庭檢控主任會前主席、高級二等法庭檢控主任黃華芬,因前年以內部電郵暗裏呼籲參與六四集會,並向時任律政司長鄭若驊投訴警方「公然說謊」,被指行為不當,現停職接受紀律研訊。黃華芬昨(7日)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指政府外聘兩名同一律師行的大律師擔任研訊主控及法律顧問,而研訊委員會主席早前裁定這安排不構成明顯偏袒,乃屬不合理,並要求撤銷裁定。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黃華芬,建議答辯人為由公務員事務局委任作研訊委員會主席的黃惠芬。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均是大律師的何子青及關有禮分別為利害關係方。

申請人在覆核申請書中指出,研訊於今年1月24日展開,公務員事務局聘用兩名來自同一律師行的私人大律師何子青及關有禮,分別擔任涉案研訊主控,以及為沒有法律背景的研訊委員擔任法律顧問。申請人得悉此事感到意外,並於研訊第5天,即8月23日提出安排屬明顯偏袒,惟委員會主席同日裁定這不構成明顯偏袒。

聆訊期間,研訊委員會主席曾經阻止申請人問及,該兩名大律師在律師行共事多久。主席亦不准申請人向局方代表追問。

申請人提出3項法律議題,就被指在電郵評論警方拘捕行動,涉嫌披露警方資料,他提出雖然要求警方公開資料,但警方並沒公開任何文件,惟不主席獲接納。他另爭議研訊突然不傳召前高級檢控主任作證,以及爭議就他在15個月內發送的3封涉事電郵,於該次研訊一併處理他所面對指控,但均被控方反對及不被接納,申請人認為兩名大律師未有提供充足法律意見及協助委員會。

公務員事務局及律政司以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均表示不適宜作出任何評論。

發電郵投訴警方後被指行為失當 檢控主任指紀律研訊偏頗求覆核
https://www.hk01.com/article/812770

律政司一名檢控主任,涉於反修例事件期間,以法庭檢控主任會主席名義,向時任律政司司長鄭若驊等投訴警察說謊,檢控主任後來被指涉行為失當,須面對紀律研訊。該聆訊今年展開,檢控主任指向研訊委員會提供法律意見的大律師,與在聆訊中任檢控角色的大律師,均來自同一律師樓,認為事件或令人覺得偏頗,惟聆訊委員會卻認為並無不妥繼續聆訊。檢控主任不服決定,要求法庭覆核。

申請人黃華芬,律政司高級二等檢控主任,答辯人為研訊委員會主席黃惠芬,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大律師關有禮和何子青列為利益關係方。

申請人黃華芬曾發電郵投訴警方,事後被指行為失當需接受紀篟聆訊,他指聆訊偏頗入稟高等法院求覆核。(資料圖片)

提法律意見與檢控律師屬同一律師樓

申請書指,黃華芬因被指控行為失當,需接受紀律研訊,代表公務員事務局的大律師何子青,在聆訊中擔任檢控角色,大律師關有禮,則為研訊委員會提供法律意見。

指事件令人覺得偏頗

聆訊於本年1月24日開始,並於8月19日續審。惟黃華芬指,關和何兩名大律師均來自同一律師樓,黃於8月23日在研訊中,指事件令人覺得偏頗,但研訊委員會主席不同意,並讓聆訊繼續。

委員會主席認為此事不重要

黃在申請書指,關和何兩名大律師當時拒就兩人屬同一律師樓有多久作回應,研訊委員會主席則認為此事不重要,拒讓黃華芬繼續就此提問。研訊委員會主席亦拒讓黃問公務員事務局的代表,及局方在什麼情況下,在聘用檢控及諮詢法律意見時,均聘用來自同一律師樓的律師。

要求警方披露資料亦被拒

黃又指他在聆訊中提出多項法律爭議,均遭何反對,研訊委員會主席亦接納何的意見,如黃曾在電郵中評論警方某些拘捕行動,他因此要求警方披露相關資料,但研訊委員會主席卻拒絕其要求。黃亦認為,關未有向研討委員會提供持平的法律意見。

對於研訊委員會主席認為,關有禮和何子青來自同一律師樓並無偏頗,黃認為其決定不合理,要求推翻該決定。

案件編號:HCAL 890/2022

發內部電郵投訴警方後遭停職調查 檢控主任質疑決定偏袒求覆核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6%E6%A0%B8

律政司檢控主任黃華芬2019年9月反修例運動期間及六四當日,疑分別向時任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及時任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等發內部電郵,批評警方睜眼說瞎話,目前遭停職調查。黃華芬昨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質疑研訊委員會主席決定偏袒,委聘2個來自同一間大律師事務所的大狀在研訊中分別負責檢控及為委員會提供法律意見,要求法庭推翻偏袒決定。

申請人為高級二等檢控主任黃華芬,目前正停職接受紀律研訊;擬答辯人為獲公務員事務局委任的研訊委員會主席黃惠芬女士;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負責為缺乏法律背景的研訊委員會提供法律意見的大律師關有禮及代表檢控的大律師何子青則列為有利害關係方。

入稟狀指,今年1月24日起展開了3天紀律研訊,然後因疫情押後至上月19日,而聆訊中負責為委員會提供法律意見的大律師關有禮及代表檢控的大律師何子青來自同一間大律師事務所Plowman Chambers。申請人於上月23日第5日研訊爭議關何2人任命看似偏袒,遭擬答辯人判定沒有偏袒並繼續研訊。期間關何2人拒絕回答2人共事多久,擬答辯人阻止申請人繼續追問,申請人再向在場的公務員事務局紀律秘書處行政主任楊苡琪追問任命決定同遭阻止。楊苡琪經查問後,告知擬答辯人關何任命並無不妥,擬答辯人終決定情況沒有看似偏袒。

入稟狀續指,事前關何二人有申報認識申請人,卻沒有申報雙方連繫;而研訊委員會主席及成員均承認沒有法律背景,明顯對關意見言聽計從。研訊中申請人提出3個法律爭議遭控方反對後全被駁回,擬答辯人接納控方所有陳詞,申請人認為期間關沒有提供詳盡中肯的法律意見。入稟狀又指,申請人以法庭檢控主任會主席發電郵評論警方拘捕行動引發是次研訊,然而研訊中沒有披露任何警方文件或傳召任何警員作證以供盤問,證人名單中剔除了另一名前檢控主任以及涉案3封電郵橫跨15個月,涉及不同收件人及議題卻同歸一案。入稟狀最後提到最近一次研訊為本月2日,下周二再訊。

投訴警方後停職 質疑紀律聆訊偏頗 律政司檢控主任入稟覆核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090...2_001.html

投訴警方後停職 質疑紀律聆訊偏頗 律政司檢控主任申覆核
https://orientaldaily.on.cc/content/news...00176_262/
Reply
#57
的士司機遭警箍頸後癱瘓亡裁不合法被殺 警申覆核指履行職務時意外箍頸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d%e9%a0%b8

六旬的士司機於2012年因與乘客爭執被警員拘捕時,遭警員箍頸制服及押上警車,導致司機頸椎移位,全身癱瘓臥牀近一個月後不治,死因庭早前裁定司機死因為不合法被殺。涉案警員早前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撤銷死因庭的裁決,今(22日)於高院開庭處理。申請方指,司機當時作出頑強抵抗,拒絕上警車,警員是履行職務,欲用手拉起其上半身,當他意識到箍起死者的頸部後,已立即鬆手,重申並無意圖作出非法行為。

申請人為林偉榮;答辯人為時任死因裁判官嚴舜儀;至於死者陳輝旺的女兒陳盈之、警務處處長、消防處、拘捕警員馬振康、警長羅偉民,及醫管局均被列為有利害關係方。申請人、馬振康及死者家屬有律師代表出庭。據悉,答辯人持中立態度。

申請人由資深大律師翟紹唐及大律師謝祿英代表。申請方提出兩大爭議,包括死因裁判官就「不合法被殺」向陪審團作出錯誤引導,故裁定並不穩妥;以及申請人有否作出非法作為及過份武力。

申請方稱,死者被捕及鎖上手扣後,拒絕上警車,申請人才使用武力把死者抬上警車,並相信他只是履行作為警員的職務。庭上亦播放案發的西隧閉路電視片段,死者拒絕上警車,並欲走向的士,申請人則拉死者到警車車門前,他先箍起死者的手但不成功,繼而箍其頸部,凌空抽起他約1秒。申請方重申,申請人無意圖作出非法行為,且他原先想抬起其上半身,但意外地箍到死者的頸部。
Reply
#58
2個月內3次被查身份證 青年指警權過闊申司法覆核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20...2_001.html

20歲青年稱在個多月間,3次在街上遭警員截查及要求查閱其身份證。他認為警員根據《警隊條例》及《公安條例》去截查市民身份證屬不合憲,故於昨(7日)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並指條例以「有可疑行為」及「有理由相信」為由來截查市民屬於過闊及過於模糊。

本案申請人是曾浩銘(譯音),律政司司長及警務處處長則被列為擬答辯人。據申請人自行以英文撰寫的入稟狀指,他是一名沒有案底的20歲香港永久居民。申請人稱他居於筲箕灣,今年10月在該處的麵包店買麵包時被警員截查要求他出示身份證。另外他於上月中及上月22日分別於筲箕灣及西灣河港鐵站,同樣被警員截查。申請人指該3次截查警員均沒應他要求出示委任證,亦沒有就要求他出示身份證提供合理理據。申請人稱該些警員並沒有對他搜身,或要求查閱他背包等物品。被查時申請人因擔心要負上刑責,故沒有拒絕出示身份證。那時他身上並無任何武器,只有原子筆等物品。

申請人指,現時根據《警隊條例》及《公安條例》,警員只要「有理由相信」及覺得有可疑,便可要求市民出示身份證,申請人認為有關權力過闊及模糊,因條例未有清楚說明如何覺得可疑及有何先決條件,只單憑警員雙眼去斷定該市民是否值得懷疑。而且當警員要截查市民時,必然要將該名人士拘留一段時間,因此屬違反受《基本法》保障、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不受任意或非法拘留之條文。申請人認為他多次被警方騷擾,是因他是較容易的截查目標,讓警方「交數」。另外申請人又認為警方並無任何合理理據去證明他有可疑,令警員需要因防止罪案發生而去制止申請人。申請人認為現時的法例並不足以支持警方單憑合理懷疑,便要求市民提供身份證讓其查閱。

案件編號:HCAL 1428/2022

郭卓堅申司法覆核 求禁律政司以刑事起訴租約金錢糾紛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E%E7%B4%9B

警員被指箍的士司機頸致死 司法覆核成功推翻死因庭裁決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22...2_001.html

的士司機陳輝旺2012年被警方拘捕時,疑遭警員箍頸凌空拉上警車,導致頸椎移位,留院1個月後因脊髓神經重創帶來的併發症離世。死因裁判庭在2018年就事件展開研訊,陪審團裁定陳死於被非法殺害。涉事警員林偉榮早前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死因庭裁決,死者家屬則提出反對。案件上月聆訊後,高院原訟庭法官黃崇厚今(23日)頒判詞,裁定警員勝訴,下令撤銷死因庭的裁決,個案發還死因庭重審。法官亦下令死者家屬須支付警員訟費。

今次覆核的申請人為林偉榮,答辯人為相關研訊的死因裁判官嚴舜儀,死者陳輝旺的女兒陳盈之、警務處處長、消防處、拘捕警員馬振康、警長羅偉民及醫管局,均被列作有利害關係人士。除死者家屬表明反對申請外,其餘有利害關係人士均對申請表示中立。

法官於判詞指,申請方主要投訴答辯人引導陪審團裁決時,對裁定死者非法被殺時的法律指引有錯,致陪審團未能達致穩妥裁決。答辯人向陪審團表示,要裁定死者非法被殺,須達致刑事審訊標準,並須裁定當時警員作出箍頸行為,造成他頸椎移位一事屬致命、有意圖、危險及非法,但又稱如接納如骨科醫生專家證供,便毋須考慮該行為是否屬危險及非法,因為並無爭議。

對於答辯人的說法,法官認為警員箍頸的行為是否危險及非法,須交由陪審團去考慮,並非不受爭議,認為答辯人的引導僭越了陪審團職能。法官指陪審團裁決的比數差距小,如獲得恰當引導裁決便未必相同。法官最終認為陪審團的裁決不穩妥,個案須發還死因庭重審。

案件編號:HCAL 194/2019

警員被指箍的士司機頸致死 司法覆核成功推翻死因庭裁決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22...2_001.html

的士司機陳輝旺2012年被警方拘捕時,疑遭警員箍頸凌空拉上警車,導致頸椎移位,留院1個月後因脊髓神經重創帶來的併發症離世。死因裁判庭在2018年就事件展開研訊,陪審團裁定陳死於被非法殺害。涉事警員林偉榮早前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死因庭裁決,死者家屬則提出反對。案件上月聆訊後,高院原訟庭法官黃崇厚今(23日)頒判詞,裁定警員勝訴,下令撤銷死因庭的裁決,個案發還死因庭重審。法官亦下令死者家屬須支付警員訟費。

今次覆核的申請人為林偉榮,答辯人為相關研訊的死因裁判官嚴舜儀,死者陳輝旺的女兒陳盈之、警務處處長、消防處、拘捕警員馬振康、警長羅偉民及醫管局,均被列作有利害關係人士。除死者家屬表明反對申請外,其餘有利害關係人士均對申請表示中立。

法官於判詞指,申請方主要投訴答辯人引導陪審團裁決時,對裁定死者非法被殺時的法律指引有錯,致陪審團未能達致穩妥裁決。答辯人向陪審團表示,要裁定死者非法被殺,須達致刑事審訊標準,並須裁定當時警員作出箍頸行為,造成他頸椎移位一事屬致命、有意圖、危險及非法,但又稱如接納如骨科醫生專家證供,便毋須考慮該行為是否屬危險及非法,因為並無爭議。

對於答辯人的說法,法官認為警員箍頸的行為是否危險及非法,須交由陪審團去考慮,並非不受爭議,認為答辯人的引導僭越了陪審團職能。法官指陪審團裁決的比數差距小,如獲得恰當引導裁決便未必相同。法官最終認為陪審團的裁決不穩妥,個案須發還死因庭重審。

案件編號:HCAL 194/2019

[ 本帖最後由 陪瞓導師 於 2022-12-23 10:00 編輯 ]
Reply
#59
教師獲聘後教局反悔拒解釋 高院判教局須賠逾81萬港元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3010...2_001.html

1名英文科女教師原本獲通知被官立學校聘用,但隨後卻突然被告知不受聘。她指背後原因是她親自遞交履歷予校方,而內部政策卻指校方只可處理由教育局取得的履歷。該女教師不服決定提出司法覆核,高院原訟庭法官高浩文去年5月裁定教育局的內部政策不合理,且使女教師最終不獲聘用,判女教師勝訴,並下令局方須作賠償。女教師要求局方賠償1604萬港元,法官今天(3日)就此頒判詞,裁定局方須賠償81.7萬港元。

申請人是唐慧儀(譯音),答辯人是教育局局長及教育局。法官於判詞重申,雖然答辯方曾質疑此宗司法覆核案件是否適合頒布賠償令,但申請人確與校方談妥合約,亦答允受聘,只是因教育局干預才告吹。法官指如非教育局,她已獲受聘,故確對她構成損失,法官頒令局方賠償實屬合理。

賠償額方面,申請人要求方局就一般損失,即其精神受事件困擾一事賠償300萬港元、賠償2年的收入損失近195萬港元,以及未來收入損失近1100萬港元。不過法官指就一般損失及未來收入損失方面,均認同局方指,申請人未能提供相關證據去支持其申索。至於收入損失方面,法官指在該2年中的1年,申請人曾有其他工作,故只可獲得約1年的損失賠償共81.4萬港元,加上申請人已支付的3,000多港元教師註冊費,局方合共須賠償81.7萬港元。

據早前判詞透露,每年教育局都會從合資格的候選教師中,挑選一批到校任教的以英語為母語的英語教師(Native-speaking English teacher,簡稱NET)。本案申請人經過2輪面試後,獲通知她已被福榮街官立小學選中,將會在學校教授2個學期。申請人隨即呈交所需的補充文件,結果在6星期後,卻獲告知不獲聘用。

案件編號:HCAL 1231/2021

教師獲聘後教局反悔拒解釋 高院判賠逾81萬
https://www.wenweipo.com/a/202301/03/AP6...9a66a.html

女教師獲官校聘用後被拒 指教育局政策存不公 官判教師可獲賠償
https://www.hk01.com/article/771264
Reply
#60
國安委建議拒絕Tim Owen工作簽證 黎智英昨入稟要求推翻決定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3041...2_001.html
Reply


Forum Jump:


Users browsing this thread: 1 Gue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