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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條例 Limitation Period
#1
第347章 《時效條例》
http://www.hklii.org/chi/hk/legis/ord/347/

7. 展開民事訴訟是否有期限?
http://www.hkclic.org/tc/topics/civilCas...n/q7.shtml
根據 《時效條例》(《香港法例》第347章),向他人展開民事訴訟是有期限的。舉例,違反一般商業合約的訴訟,必須於違約行為發生起計的六年內提出(《時效條例》第4(1)(a)條)。有關人身傷害的案件,申索時限是意外發生日期 / 原告人受傷的日期起計之三年內,或由原告人知情的日期(即知道傷害之嚴重性及歸咎於被告人的錯誤)起計之三年內,以較後日期為準(《時效條例》第27(4)條)。因工受傷的訴訟,則必須於導致僱員受傷的意外發生日期起計的兩年內,向法院提出訴訟(《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282章)第14(1)條)。

《時效條例》所列明的期限,只能夠在特殊情況下才得以延長。倘若原告人於某一段時間內失去精神上的行為能力(如神智不清或患有精神病),或有關訴訟是基於被告人的欺詐行為,則申索時限會在原告人從精神病中康復過來,或發覺該欺詐行為,才開始計算。

儘管《時效條例》列明了申索時限,你應儘早提出訴訟而不應留待最後一刻。如果你不清楚有關案件所適用的申索時限,便應徵詢法律意見。

[ 本帖最後由 后太禧慈 於 2018-9-4 23:0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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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民事訴訟多設追溯期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4...6_027.html

天水圍居屋天頌苑管理費爭議懸而未決,房委會決定引用《時效條例》計算賠償金額。有律師指,一般民事訴訟均設時效,如交通意外賠償的追溯期一般為三年;債務的追溯期則較長,達十二年。

相隔時間太久 當放棄追討
他估算今次天頌苑管理費的計算日,應為法庭判決房委會應繳付管理費當日起,計算過去十二年房委會需繳付的管理費用連利息,即二○○二年以前該屋苑的管理費毋須計算在內。

大律師陸偉雄指,民事訴訟有別於刑事訴訟,一般均設追溯期限,如時間太久而當事人不作追討,會當作放棄追討論。而一般債務的追溯期為十二年,天頌苑管理費問題應屬於此類。按他估計,管理費的計算日是由法庭作出裁決當天起計,即今年七月,如此推算,房委會需繳付的管理費便由○二年七月計起。

他難以評論房委會引用《時效條例》計算管理費金額是否合理,但過去以此例計算債務金額並非罕見。至於其他意外索償,則一般只有三年追溯期,如南丫海難發生近兩年,家屬因擔心民事追溯限期快過而要求海事處盡快公開調查報告,日前終首次有傷者入稟高院向港燈、港九小輪及兩名肇事船長索償,指控他們疏忽導致意外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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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循民事訴訟追討賠償的時效期限
https://www.consumer.org.hk/ws_chi/choic..._0705.html

消費者在追討損失時,往往會因各種不同的原因而耽擱了時間,忽略了法例上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限,以致失去採取民事法律訴訟追討賠償的權利。

為使消費者能進一步瞭解其權益,本文會介紹香港法例中關於民事法律訴訟時效期限的一般規定。然而,消費者必須注意,本文只提供一般的資料給消費者作參考用途,並非提供法律意見。消費者在採取法律行動前,切記必須就其個別情況,尋求法律意見,以保障其法律權益。

時效期限及重要性

香港法例第347章《時效條例》中列明各種民事法律訴訟的時效期限。簡單來說,若果消費者準備透過法律訴訟進行申索,他必須留意有關申索的時效期限。否則,在法定的時效期限屆滿後,他可能不可以在香港法庭就有關申索提出訴訟。

需注意,不同性質及在不同情況下的申索的時效期限可能不同,而時效期限的計算方法亦可能因不同個案的情況而有所不同。故消費者應盡早尋求法律意見,以確定適用於其個案的時效期限。

根據《時效條例》,以下三種申索的民事訴訟時效期限一般如下:
•若訴訟是基於簡單合約(但不涉及人身傷害賠償)- 6年
•若訴訟是基於侵權行為(但不涉及人身傷害賠償)- 6年
•若訴訟是基於疏忽或違反責任而導致人身傷害的賠償 - 3年

上述時效期限一般是由訴訟因由產生的日期起開始計算。此外,消費者亦須注意其他條例/法例及合約中有沒有涉及其個案的訴訟時效期限的條文/條款。

以下是一些例子,讓消費者能更進一步瞭解到《時效條例》對於其民事訴訟申索權利的影響。

訴訟是基於簡單合約(但不涉及人身傷害賠償)

例子一:發展商未能如期完成樓宇

消費者以樓花同意書方案的形式向發展商購入一個位於港島的興建中的單幢新樓單位,但在簽署正式買賣合約後,樓宇卻遲遲未能完工。雖然最後發展商將單位交予消費者,而消費者亦全數付清樓價,消費者欲以延誤樓宇完工日期及違反正式買賣合約條款為理由,向發展商追討利息賠償。

消費者的申索是基於正式買賣合約的條款,按照《時效條例》,一般時效期限為6年,通常是由發展商違約日期起計,即按照正式合約規定的樓宇完工限期起計。但消費者須注意,正式買賣合約除訂定樓宇完工限期外,通常亦授權發展商按合約的條款將限期延期。舉例來說,如發展商於建築期間遇到惡劣的天氣,買賣合約中可能有某些條文容許發展商在得到指定認可人士的批准下,將樓宇完工的日期延遲到一個合理的日期,這類按合約條文作出的延期一般不構成違約。故此,消費者必須先確定發展商延遲完工一事,是否涉及違約行為。

例子二:旅行團行程貨不對辦

消費者參加了某間香港旅行社舉辦的旅行團到外地旅遊,並付清所有團費。但在外地旅遊期間,消費者發現行程或節目安排不符合旅遊章程的規定,很多章程中列明的旅遊景點都未有遊覽。消費者欲向該旅行社提出索償。

這項申索是基於消費者與旅行社之間的合約,故根據《時效條例》,時效期限通常為6年,一般是由旅行社違約日期起計,例如有關行程或節目出現問題的日期。

例子三:產品不能運作

消費者向本港某零售商購入產品乙件,並付清全部款項。他在收到零售商送貨後,發現該產品有潛在的缺陷,甚至不能正常運作,而有關缺陷並非因消費者的疏忽或過失而引致。消費者希望向該零售商提出申索。

這項申索同樣是基於消費者與零售商之間的合約,根據《時效條例》,時效期限一般亦為6年,通常是由零售商違約日期起計,例如零售商送貨日期。

訴訟基於侵權行為(但不涉及人身傷害賠償)

例子四:所聘會計師處理帳目疏忽大意

消費者委託一名香港的執業會計師為他處理一些個人的帳目事項,但該會計師在執行職責時有疏忽大意之處,引致消費者蒙受經濟損失。消費者正考慮向該名會計師提出索償。

除根據委託合約的條款提出申索外,消費者亦可考慮按照侵權法(如疏忽或違反責任等)向該名會計師進行索償。如果消費者按照侵權法進行索償,根據《時效條例》,一般時效期限為6年,通常是由該會計師違反法律責任的日期起計,例如有關疏忽或違反責任的行為的日期。

訴訟是基於疏忽或違反責任而導致人身傷害的賠償

例子五:產品引致消費者意外受傷

消費者購入產品後,發現產品有潛在的問題或失靈,並引致他在新界家中意外受傷。其後,消費者更發現產品的問題是因為製造商的疏忽或違反責任而引致的,他決定向製造商提出申索,追討人身傷害賠償。

在這例子中,由於消費者的申索涉及人身傷害賠償,故此上述簡單合約或侵權(不涉及人身傷害賠償)索償的時效期限不適用。根據《時效條例》,涉及人身傷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限一般為3年,通常由消費者發生意外日期起計。故此,不論消費者與製造商之間是否有直接的合約關係,消費者一般須在3年內提出涉及人身傷害賠償的申索。(消費者須留意:若果申索只基於產品合約上的責任,而不涉及人身傷害賠償,按照《時效條例》,時效期限則通常為6年。)

例子六:店舖濕滑導致消費者受傷

消費者在本港某店舖內購物時,因地板濕滑而滑倒受傷。消費者指店舖疏忽或違反責任,並考慮提出申索。

同樣地,由於消費者的索償涉及人身傷害賠償,《時效條例》規定一般時效期限為3年,通常由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其他條例/法例及/或合約中包含訴訟時效期限的條款/條文?

除《時效條例》的規定外,消費者亦需注意其他條例/法例有否就其申索的性質或類別另定時效期限。故此,為保障其利益,消費者應盡早尋求法律意見。

此外,消費者亦需注意有關合約中有沒有涉及訴訟時效期限的條款,例如訂明所有涉及合約的訴訟須於3年內提出等。如發現類似的條款,消費者應盡早尋求法律意見,以確定這些條款會否影響其個案的訴訟時效期限,並保障其權益。

等待類似個案的裁決?

有些情況是消費者考慮是否進行法律訴訟時,從報章或其他渠道獲悉有一個與其個案類似的個案已進行法律訟訴,故希望等待那個案有法庭裁決後,再作決定。這樣的想法無疑是實際可行的,因為那個類似個案可能會發揮先例作用。但該類似個案在一審裁決後,敗訴一方可能會上訴,令致整個訴訟期延長。消費者可能因一心等待該類似個案的最後裁決,而忽略了自己的個案的時效期限,以致沒有及時就自己的個案向法庭正式提出訴訟。

因此消費者在等待類似個案的最後裁決的同時,必須確保其法律訴訟是在時效期限屆滿前開展,即是消費者必須在期滿前將訴訟文件送交法庭存檔。由於法律程序繁複,消費者應委託律師代為辦理,而這步驟亦須花費一些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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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民事訴訟多設追溯期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4...6_027.html

天水圍居屋天頌苑管理費爭議懸而未決,房委會決定引用《時效條例》計算賠償金額。有律師指,一般民事訴訟均設時效,如交通意外賠償的追溯期一般為三年;債務的追溯期則較長,達十二年。

相隔時間太久 當放棄追討
他估算今次天頌苑管理費的計算日,應為法庭判決房委會應繳付管理費當日起,計算過去十二年房委會需繳付的管理費用連利息,即二○○二年以前該屋苑的管理費毋須計算在內。

大律師陸偉雄指,民事訴訟有別於刑事訴訟,一般均設追溯期限,如時間太久而當事人不作追討,會當作放棄追討論。而一般債務的追溯期為十二年,天頌苑管理費問題應屬於此類。按他估計,管理費的計算日是由法庭作出裁決當天起計,即今年七月,如此推算,房委會需繳付的管理費便由○二年七月計起。

他難以評論房委會引用《時效條例》計算管理費金額是否合理,但過去以此例計算債務金額並非罕見。至於其他意外索償,則一般只有三年追溯期,如南丫海難發生近兩年,家屬因擔心民事追溯限期快過而要求海事處盡快公開調查報告,日前終首次有傷者入稟高院向港燈、港九小輪及兩名肇事船長索償,指控他們疏忽導致意外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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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法界:若曾依法追討 不受六年規限
銀行追陳年卡數爭拗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060806/6193230

有讀者日前突被追數公司追數,指其10多年前開始欠下卡數未還,但她在此段期間一直未有收過銀行通知,且已事隔多年,實令她難找證據抗辯。她亦質疑銀行已超過《時效條例》的6年追數期限,實無權作出追討。但有律師指出,只要債主於欠債6年內曾採取「法律行動」追討,即使債仔其間不斷搬屋避債,債主便不受該條例規限。

讀者李小姐投訴稱,她於去年接到一名自稱受一家銀行委託的男人來電,向她追收一筆10多年前的信用卡欠數;她曾致電銀行查問,但銀行職員卻未能交代詳情。

職員未能回答數目

「我好耐之前曾經用過呢間銀行信用卡,但呢10幾年都冇銀行人指我欠卡數,家隔咁耐先至話我欠錢,我邊記得仲係唔係?而且隔咁耐先追,淨係利息都好和味,咁銀行咪乘機可以賺多利息?我不停咁追問個職員,我欠銀行幾多錢,佢又答唔到我。」
李小姐稱,其後她沒有再接獲通知,以為事件已經解決,怎料她於上月再收到銀行寄來信件,指她有欠款,她早日清繳,但信件內容依然沒有提及欠款總額是多少。她質疑若她當年確有欠款,事隔超過10年,銀行是否仍有權向她作出追討?
有關銀行回覆本報查詢稱,根據紀錄,李小姐於該行仍有欠款,該行亦曾就此事多次聯絡她商討不果,故按一般逾期賬戶之處理程序,委託信貸管理公司代為跟進。直至去年5月下旬,被委託之信貸管理公司成功聯絡李小姐,該行職員遂直接與李小姐接洽,但未能達成還款協議,故繼續交予信貸管理公司跟進。

訂明不受條例影響

該行於本年7月中接獲李小姐來電,該行已向她表示可提供過去之月結單副本予其查閱,惟至今仍未達成還款協議。此外,根據該行與客戶所簽訂之合約權益,如有關賬戶未全數繳清,該行仍可要求客戶清還有關款項,而不受《時效條例》所影響。檔號編號:0721025

話你知︰規定不可騷擾

根據香港銀行公會《銀行營運守則》,認可機構追討債項時,應規定收數公司不可採取騷擾性,或不正當的收數手段。市民如對銀行手法有任何不滿,可向金融管理局作書面投訴。
查詢電話:28788222
查詢傳真:28782010

逾期法庭不理

根據香港法例第347章《時效條例》第4條「有關合約及侵權行為的訴訟以及某些其他訴訟的時效」,民事索償的追溯期限為6年,即提出訴訟者必須在事件發生後6年內作出追討,否則法庭不會受理。

[Image: E07_01_a.gif]

[ 本帖最後由 五姑婆 於 2017-8-14 16:2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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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六年時限還款起計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060806/6193231

法律界人士梁永鏗表示,雖然《時效條例》規定,債主不能於6年後再向債仔追債,但並不代表能成為債仔避債藉口。因為只要債主於6年內曾採取法律行動追討,即使債仔其間不斷搬屋避債,債主便不受該條例所規限。

何謂法律行動,如債主於第5年第11個月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又或其間向法庭申請代替通知命令( substitute service order),於法庭認可報章刊登欠債聲明,事後債仔若仍未有還款,債主便可向法庭申請判令,判債仔須繳付債項,這樣便不受《時效條例》約束。

債主仍可私下追討

以上述個案為例,縱然有關銀行於6年內未有採取法律行動,也不代表債仔可以不用清繳欠款。因為所謂6年時限,以開始還錢的時間計算,而非借貸日,而信用卡欠款和利息計算日子較複雜,故表面雖謂10年,但有可能未超出法例規定的6年時限。而且萬一未超出6年時限,受《時效條例》約束,只代表債主不能透過法庭追討,債主仍可私下以合法途徑追收;而且若債主能證實債仔刻意避債,如不斷搬屋,其間又在多間銀行有欠款等,便屬刑事罪行;且債主亦能引用《破產條例》申請債仔破產。

[ 本帖最後由 五姑婆 於 2017-8-14 16:2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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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追債的期限
02/01/2006
http://orientaldaily.on.cc/archive/20060...e2cnt.html

讀 者 歐 陽 先 生 來 信 , 想 就 一 些 財 務 方 面 的 法 律 問 題 「 請 」 一 下 。 他 說 向 朋 友 、 銀 行 及 財 務 公 司 都 曾 借 過 錢 , 但 欠 下 這 些 借 款 後 , 他 的 朋 友 、 借 貸 銀 行 及 財 務 公 司 均 沒 有 和 他 聯 絡 , 而 且 也 沒 有 申 請 他 破 產 , 而 他 本 人 也 沒 有 自 己 申 請 破 產 , 這 些 債 務 似 乎 就 一 直 懸 而 未 決 , 那 些 債 權 人 也 似 乎 一 直 沒 有 採 取 行 動 追 討 這 些 欠 款 。

歐 陽 先 生 欲 知 , 如 果 一 直 過 了 六 年 之 後 , 他 的 債 主 還 是 否 有 權 向 他 追 討 這 些 欠 款 呢 ? 作 為 欠 債 人 士 , 他 又 可 以 根 據 甚 麼 法 律 作 為 準 則 , 去 判 斷 債 主 有 權 還 是 無 權 ?

歐 陽 先 生 提 出 的 六 年 期 限 的 確 是 存 在 的 , 並 且 是 有 法 可 依 。 因 為 根 據 時 效 條 例 , 任 何 合 約 責 任 , 時 效 只 有 六 年 , 即 是 說 在 該 項 合 約 責 任 產 生 後 , 如 果 在 六 年 內 仍 不 執 行 或 作 出 追 討 , 那 麼 該 項 責 任 即 失 去 效 力 , 合 約 方 在 六 年 時 效 喪 失 後 , 亦 會 喪 失 追 討 的 權 利 , 無 法 再 向 另 一 方 作 出 任 何 索 償 或 要 求 。 這 個 由 法 例 釐 定 的 時 效 期 限 , 是 絕 對 的 , 不 會 因 任 何 情 況 可 予 延 長 。

本 欄 以 前 曾 經 解 釋 過 , 欠 款 人 的 合 約 責 任 就 是 按 照 合 約 條 款 向 借 款 人 償 還 欠 款 , 這 種 合 約 責 任 一 樣 受 到 上 述 的 時 效 條 例 規 管 , 因 此 , 如 果 債 權 人 在 還 款 責 任 產 生 後 , 六 年 之 內 仍 然 沒 有 就 該 筆 借 款 採 取 任 何 追 討 行 動 , 他 便 會 失 去 再 追 回 欠 款 的 權 利 。

一 般 來 說 , 朋 友 是 私 人 關 係 向 歐 陽 先 生 貸 款 , 可 能 對 法 律 不 了 解 , 不 認 識 有 時 效 條 例 , 因 而 長 時 間 沒 作 討 債 行 動 , 甚 至 超 過 時 效 所 限 的 六 年 , 這 並 不 足 奇 。 但 以 銀 行 或 財 務 公 司 來 說 , 甚 少 會 忽 略 了 時 效 的 限 制 , 以 致 喪 失 討 債 的 權 利 。 所 謂 的 討 債 行 動 , 不 一 定 是 入 稟 法 院 或 申 請 破 產 , 銀 行 方 面 或 由 代 表 律 師 發 出 函 件 , 向 歐 陽 先 生 要 求 還 款 , 已 足 夠 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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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7"55 逆權侵佔 Adverse possession
《視點31》難收回的霸地 (RTHK31:12/06/2018)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eoL8c7CwXas
[youtube]eoL8c7CwXas[/youtu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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