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民事訴訟追討賠償的時效期限
https://www.consumer.org.hk/ws_chi/choic..._0705.html
消費者在追討損失時,往往會因各種不同的原因而耽擱了時間,忽略了法例上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限,以致失去採取民事法律訴訟追討賠償的權利。
為使消費者能進一步瞭解其權益,本文會介紹香港法例中關於民事法律訴訟時效期限的一般規定。然而,消費者必須注意,本文只提供一般的資料給消費者作參考用途,並非提供法律意見。消費者在採取法律行動前,切記必須就其個別情況,尋求法律意見,以保障其法律權益。
時效期限及重要性
香港法例第347章《時效條例》中列明各種民事法律訴訟的時效期限。簡單來說,若果消費者準備透過法律訴訟進行申索,他必須留意有關申索的時效期限。否則,在法定的時效期限屆滿後,他可能不可以在香港法庭就有關申索提出訴訟。
需注意,不同性質及在不同情況下的申索的時效期限可能不同,而時效期限的計算方法亦可能因不同個案的情況而有所不同。故消費者應盡早尋求法律意見,以確定適用於其個案的時效期限。
根據《時效條例》,以下三種申索的民事訴訟時效期限一般如下:
•若訴訟是基於簡單合約(但不涉及人身傷害賠償)- 6年
•若訴訟是基於侵權行為(但不涉及人身傷害賠償)- 6年
•若訴訟是基於疏忽或違反責任而導致人身傷害的賠償 - 3年
上述時效期限一般是由訴訟因由產生的日期起開始計算。此外,消費者亦須注意其他條例/法例及合約中有沒有涉及其個案的訴訟時效期限的條文/條款。
以下是一些例子,讓消費者能更進一步瞭解到《時效條例》對於其民事訴訟申索權利的影響。
訴訟是基於簡單合約(但不涉及人身傷害賠償)
例子一:發展商未能如期完成樓宇
消費者以樓花同意書方案的形式向發展商購入一個位於港島的興建中的單幢新樓單位,但在簽署正式買賣合約後,樓宇卻遲遲未能完工。雖然最後發展商將單位交予消費者,而消費者亦全數付清樓價,消費者欲以延誤樓宇完工日期及違反正式買賣合約條款為理由,向發展商追討利息賠償。
消費者的申索是基於正式買賣合約的條款,按照《時效條例》,一般時效期限為6年,通常是由發展商違約日期起計,即按照正式合約規定的樓宇完工限期起計。但消費者須注意,正式買賣合約除訂定樓宇完工限期外,通常亦授權發展商按合約的條款將限期延期。舉例來說,如發展商於建築期間遇到惡劣的天氣,買賣合約中可能有某些條文容許發展商在得到指定認可人士的批准下,將樓宇完工的日期延遲到一個合理的日期,這類按合約條文作出的延期一般不構成違約。故此,消費者必須先確定發展商延遲完工一事,是否涉及違約行為。
例子二:旅行團行程貨不對辦
消費者參加了某間香港旅行社舉辦的旅行團到外地旅遊,並付清所有團費。但在外地旅遊期間,消費者發現行程或節目安排不符合旅遊章程的規定,很多章程中列明的旅遊景點都未有遊覽。消費者欲向該旅行社提出索償。
這項申索是基於消費者與旅行社之間的合約,故根據《時效條例》,時效期限通常為6年,一般是由旅行社違約日期起計,例如有關行程或節目出現問題的日期。
例子三:產品不能運作
消費者向本港某零售商購入產品乙件,並付清全部款項。他在收到零售商送貨後,發現該產品有潛在的缺陷,甚至不能正常運作,而有關缺陷並非因消費者的疏忽或過失而引致。消費者希望向該零售商提出申索。
這項申索同樣是基於消費者與零售商之間的合約,根據《時效條例》,時效期限一般亦為6年,通常是由零售商違約日期起計,例如零售商送貨日期。
訴訟基於侵權行為(但不涉及人身傷害賠償)
例子四:所聘會計師處理帳目疏忽大意
消費者委託一名香港的執業會計師為他處理一些個人的帳目事項,但該會計師在執行職責時有疏忽大意之處,引致消費者蒙受經濟損失。消費者正考慮向該名會計師提出索償。
除根據委託合約的條款提出申索外,消費者亦可考慮按照侵權法(如疏忽或違反責任等)向該名會計師進行索償。如果消費者按照侵權法進行索償,根據《時效條例》,一般時效期限為6年,通常是由該會計師違反法律責任的日期起計,例如有關疏忽或違反責任的行為的日期。
訴訟是基於疏忽或違反責任而導致人身傷害的賠償
例子五:產品引致消費者意外受傷
消費者購入產品後,發現產品有潛在的問題或失靈,並引致他在新界家中意外受傷。其後,消費者更發現產品的問題是因為製造商的疏忽或違反責任而引致的,他決定向製造商提出申索,追討人身傷害賠償。
在這例子中,由於消費者的申索涉及人身傷害賠償,故此上述簡單合約或侵權(不涉及人身傷害賠償)索償的時效期限不適用。根據《時效條例》,涉及人身傷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限一般為3年,通常由消費者發生意外日期起計。故此,不論消費者與製造商之間是否有直接的合約關係,消費者一般須在3年內提出涉及人身傷害賠償的申索。(消費者須留意:若果申索只基於產品合約上的責任,而不涉及人身傷害賠償,按照《時效條例》,時效期限則通常為6年。)
例子六:店舖濕滑導致消費者受傷
消費者在本港某店舖內購物時,因地板濕滑而滑倒受傷。消費者指店舖疏忽或違反責任,並考慮提出申索。
同樣地,由於消費者的索償涉及人身傷害賠償,《時效條例》規定一般時效期限為3年,通常由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其他條例/法例及/或合約中包含訴訟時效期限的條款/條文?
除《時效條例》的規定外,消費者亦需注意其他條例/法例有否就其申索的性質或類別另定時效期限。故此,為保障其利益,消費者應盡早尋求法律意見。
此外,消費者亦需注意有關合約中有沒有涉及訴訟時效期限的條款,例如訂明所有涉及合約的訴訟須於3年內提出等。如發現類似的條款,消費者應盡早尋求法律意見,以確定這些條款會否影響其個案的訴訟時效期限,並保障其權益。
等待類似個案的裁決?
有些情況是消費者考慮是否進行法律訴訟時,從報章或其他渠道獲悉有一個與其個案類似的個案已進行法律訟訴,故希望等待那個案有法庭裁決後,再作決定。這樣的想法無疑是實際可行的,因為那個類似個案可能會發揮先例作用。但該類似個案在一審裁決後,敗訴一方可能會上訴,令致整個訴訟期延長。消費者可能因一心等待該類似個案的最後裁決,而忽略了自己的個案的時效期限,以致沒有及時就自己的個案向法庭正式提出訴訟。
因此消費者在等待類似個案的最後裁決的同時,必須確保其法律訴訟是在時效期限屆滿前開展,即是消費者必須在期滿前將訴訟文件送交法庭存檔。由於法律程序繁複,消費者應委託律師代為辦理,而這步驟亦須花費一些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