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成為中共貪腐的重災區
http://www.rti.org.tw/big5/aspx/TaiwanView/content.aspx?id=1824
依據中國財政部統計,近年來全國政府採購規模持續增長,1998-2006年全國政府採購規模年均增長68.1%。但另一方面,本月廣州市政府採購中心發生「窩案」,包括該中心相關負責人在內的多名工作人員已被廣州市紀檢部門立案調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今年國務院第五次廉政工作會議上,把政府採購列入「商業賄賂比較嚴重」的領域,要求重點查辦相關案件。這個被稱為「陽光下的交易」的政府「集中採購」,何以成了「集體腐敗」的溫床?
在此之前,2006年8月,廣東省政府採購中心原主任李春祿因受賄百萬餘元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同月,廣東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在集中採購疫苗中發生腐敗「窩案」。中國人大專門制定《政府採購法》,設立政府集中採購的初衷,就是節約財政資金,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並且從源頭上避免採購領域的缺口,抑制官員腐敗。但在實際操作中,卻因為財政部門的監管不足、主管部門監控乏力和社會各界的監督失效,導致政府採購領域成了商業賄賂的「重災區」。
首先,《政府採購法》頒佈至今,中國政府集中採購機構模式依舊五花八門。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一共有29個省級集中採購機構。這些機構都履行著完全相同的職責,但隸屬關係卻有八種模式,同時各省採購中心的單位性質也各不相同。機構的級別也不一樣。如中央兩大採購中心、山西、湖北、吉林等九家採購中心是廳級機構,其他省採購中心全為處級機構。再者,《政府採購法》中關於集中採購機構的規定僅有兩條。而且,這兩條對集中採購機構的設置、行政隸屬關係、人員配置情況都沒有詳細的規定,採購中心模式五花八門也就不足為怪。
更嚴重的是,《政府採購法》第59條規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是指各級財政部門。但現實卻是財政部門放任自流。今年1月,北京中級法院一審判決國家財政部在一起政府採購中行政不作為之後,財政部在向上級法院上訴狀中稱,國家發改委每年數千億的工程投標,都沒有納入監督管理。上行下效,各地財政部門的監管缺位,似乎都是順理成章的了。在這樣的背景下,地方政府採購被少數利益集團「綁架」,報價競爭形同虛設。而各地普遍反映政府集中採購的價格比市場價更貴,甚至買到「假冒品」等情況也就層出不窮。
從當前現實看來,即便立法規範,中國官場權力尋租氾濫的狀況仍未得到有效遏制。對政府採購的管理,不缺的是制度,缺乏的是有效的約束。當部門利益取代了部門協調,監管、監控、監督措施無法發揮效用,新聞媒體和社會群眾也無法揭露事實,讓中國政府採購無法控制價格高、時間長、供應商資質審查漏洞、供應商非法「掛靠」、「圍標」行為等問題,也讓政府採購成了權錢交易的天然良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