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大決議 香港被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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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大決議 香港被統
作者:沈建德
十年前中國不費一兵一卒拿下香港,不是「租約到期」,而是利用聯合國表決。
一九四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聯合國大會一五一六號決議,當時七十四個尚未自治的殖民地,例如,阿拉斯加、夏威夷、關島、波多黎各、馬來西亞、新加坡、香港等(台灣因開羅謊言列入中國,不在名單),應促其獨立。但香港的結局卻是統,關鍵何在?還有,原列獨立名單的香港都被統了,已被列入中國領土的台灣,如何掙脫?實有必要深入了解。
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北京入聯就想拿香港,次年三月八日,為不打草驚蛇,繞過聯合國大會(一九九三─二○○六年十四次入聯,我們都經聯大),以港澳是中國的領土為由,低調向三級單位「殖民地工作小組」要求從殖民地名單剔除,然後疏通二級單位「殖民地特別委員會」,再在一級單位聯合國大會運作,在提出二九○八號決議案確認一九四六年讓殖民地自決獨立的一五一六號決議的同時,假意請「殖民地特別委員會」提出辦法儘快促成。該委員會除煞有介事的配合辦理之外,用夾帶的方式,建議港澳應從殖民地名單剔除,英國毫無防備,奇襲策略奏效。
十一月二日聯大表決二九○八號案,夾帶案通過港澳主權屬中國,只有斐濟、瑞典、委內瑞拉等三國有意見。若英國有準備,當場就有反應,但大夢初醒的英國,直到十二月十四日才回神抗議聯合國,可是無人理會,連它最親密的戰友美國也沒幫它講話,一如美國無預警的在OIE投票贊成一中,把台灣貶為非主權地區一樣,值得我們警惕,因為香港被表決後十年,英國在國際壓力下不得不簽字把香港讓給中國,一九九七年移交。
阿扁最近想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擺脫中國,須先否定中華民國對台主權,否則,若還說中華民國就是台灣,中國必定以聯大二七五八號「北京代表中華民國」的決議倒打一耙,台灣不但進不了聯合國,還須陪中華民國一起埋葬。
(作者為前中興大學企管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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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被嚇倒 便是贏家
作者:沈潔
也許在它政策改變前,美國自認需要對台灣的民主嘮叨,反對改變現狀,反對公投進聯合國;中國對美國幫它打壓台灣也感到高興;但三邊角力,帳結下來,輸家是美國。
美國聲名受創,因為它的立場既背離民主,也違反聯合國憲章精神,公然替一個無民主也無人權的國家幫腔。它不知不覺接受中國的流氓邏輯,妄語台灣公投入聯合國會升高台海緊張。一個愛好和平的國家,要承擔聯合國和平解決爭端的義務,怎麼會造成台海緊張?
當年中國要把「蔣幫代表趕出聯合國」,為什麼不會升高台海緊張?顯然美國欺善怕惡,不敢罵中國野蠻,不去制止中國胡來,卻怪台灣民主多事,山姆大叔頭腦不太清楚。
不但如此,美國張大喉嚨對台灣說三道四,指公投即改變現狀,使台灣別無選擇,要對美國說「不」,美國又能如何?不賣軍備?不讓阿扁過境?公開再批判幾句?這都只有使美國民主價值蒙羞。
國務院只知看中國臉色的小官僚,不了解台灣民族主義運動者,正為找不到一個「母國」可以「宣布獨立」而窩囊。台灣主權早經日本宣布放棄,中國主張對台灣有主權,也經李登輝與陳水扁分別以「兩國論」,「一邊一國」批駁,唯獨美國還嘮叨不已,儼然宗主國,台灣自然要表現「獨立」,迫美國重新思考過時的政策。
面對美國陷入流氓邏輯,台灣必需堅持現狀就是主權獨立國家的立場;任何主權國家的作為都是台灣人民的權利,與改變現狀無關;任何侵犯台灣主權的言行,不論是來自中國,或來自美國,台灣都要抗議。
主權問題沒有妥協餘地,美國的虛偽態度與中國的霸道,都有激發台灣意識與國家認同的作用。台灣不被嚇倒便是贏家。
(作者為自由作家)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07年6月2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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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躁與暴怒
作者:雲程 2007/06/28
2007年6月28日自由時報有兩篇文章,顯現了台灣人的急躁與暴怒性格,非常遺憾。
一篇是〈聯大決議 香港被統〉,主要再度聲明作者長期以來所堅持:「香港是被聯合國表決給中國」的意見,所以台灣要小心聯合國的動向,以免歷史重演。另一篇是〈不被嚇倒,便是贏家〉,作者承認了「台灣民族主義運動者,正為找不到一個母國可以宣布獨立而窩囊」。
兩位作者真心及憂心為台灣,這我們都可以體會,只是,講的對不對,以及有沒有靜下心來探討呢?
首先,泛稱的香港分成三個部分:香港島、九龍、新界。前兩者是透過條約「永久割讓」給英國,而後者是透過條約「租借」給英國。本來,香港的「歸還」問題只有新界而已,但是若與中國關係搞不好,飲水、食物依賴中國,則香港與九龍也不能獨存,更別說九龍與新界僅僅以一條街做形式上的「隔開」,以致於無法堅守邊境。在這背景下,英國才與中國商談「歸還」問題。
前文所說的聯合國決議案,確有其事,但應看做是一種法理防衛的附帶措施,不是法理的主軸。
國際法的基本是條約。正如前述,香港是透過「條約」割讓與租借出去,從而也必須透過「條約」歸還,這是法理所在。第三者,豈有權力指揮各國主權下的事務,從而指揮不屬於其下的領土之歸屬?
這是從羅馬法以降大陸與英美兩大法律體系的礎石之一:「所有權神聖」的具體實踐。前文的作者可能陌生了。
全稱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的「中英聯合聲明」,前兩條明白規定香港領土主權的權力移轉(transfer of power):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聲明:收回香港地區(包括香港島、九龍和“新界”,以下稱香港)是全中國人民的共同願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決定於1997年7月1日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
二、聯合王國政府聲明:聯合王國政府於1997年7月1日將香港交還給中華人民共和國。
由此可知,
並非聯合國的決議讓香港由英國殖民地變成中國殖民地,而是領土主權擁有者英國與中國兩造之間的條約下移轉。
再看後文。此文既然承認了「台灣民族主義運動者,正為找不到一個母國可以宣布獨立而窩囊」,就應該靜下心來問:母國是誰?在國際關係歷史上,母國可以是一國、兩國、多國,不定的多國(國際社會),也可以很明顯與不明顯。對台灣人而言,重要的不是咒罵,雖然咒罵可以團結人心,但是更重要的是找出真相,找出法理主軸。如此,才能發生真實的效果。立即的、直覺的反應,總是無法打出有效的拳路出來。
台灣人被外來統治者認定具有急躁與暴怒的性格,從這兩篇文章就顯露無遺。我們應該痛下決心,改掉這種民族病,因為,就是這種民族病讓我們一再被蒙蔽,一再找不道出路。
UN大會1960年〈第1514號決議〉與〈第1541號決議〉與港澳
作者:雲程 2007/06/28
1960年聯合國第15屆大會提出〈第1514號決議〉 之〈關於准許殖民地國家及民族獨立之宣言〉決議,宣示「有迅速無條件終止各種形式殖民主義之必要」。因此,於同年的〈第1541號決議〉 的〈會員國為確定是否負有義務遞送憲章第73條(辰)款規定之情報所應遵循之原則〉附件中,詳述了12項原則。
其中,對於一非自治領土但「可謂已臻充分自治程度」者,得有以下的選擇:
1. 成為獨立自主國;
2. 與一獨立國自由結合;或
3. 與一獨立國合併。
UN公投給予東帝汶人民的選項之一是與印尼合併。以下讓我們詳述〈第1541號決議〉的「原則8」和「原則9」:
‧原則8:
與一獨立國合併,應以前非自治領土人民與所併入之獨立國人民『兩者間完全平等為原則』。兩領土人民應享平等地位與公民權利,並在基本權利與自由上,享受平等之保障,不分畛域,毋有歧視;兩領土人民應在政府各級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內,『於代表權及實際參加上,享有平等之權利與機會』。
‧原則9:
合併之實現應有下列情形:
(a) 合併之領土『應已達自治之前進階段』,具有自由之政治體制,其人民已有能力循週知與民主之程序而為負責之抉擇;
(b) 合併應為領土人民於『充分明瞭其地位之變更之情形下自由表示意願』之結果,其意願之表達係經由公正主持之週知及民主程序,並基於成年人普選制度。聯合國認為必要時可監督此種程序。
有人說,港澳是被聯合國表決給中國的,我們看以下故事:
PRC獲得中國合法政府的地位後不久的1972年3月8日,其常駐聯合國代表黃華致函「聯合國非殖民化特別委員會」主席,陳述中國政府對於港澳的立場:
香港、澳門是屬於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帝國主義強加於中國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所產生的問題,解決港澳問題完全是屬於中國主權範圍的問題,根本不屬於通常的「殖民地」範疇,因此,『不應列入反殖宣言中適用的殖民地地區的名單之內。』
1972年11月8日,第27屆聯合國大會以99票對5票通過決議,批准了中國這一建議,將港澳兩地從〈給予殖民國家與人民獨立地位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Granting of Independence to Colonial Countries and Peoples)名單中剔除。
以上資料證明,
聯合國表決的是將港澳兩地剔除於「殖民地」名單之外,而不是(如同部份人士誤解)聯合國透過直接表決,將港澳給予中國。真正移轉港澳主權使之歸還(與移轉) 中國的,仍然是日後中英與中葡個別簽署的「雙邊條約」,即〈中英聯合聲明〉與〈中葡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
如同第三者無權指定某甲的財產必須移轉給某乙的道理一樣,聯合國其餘會員國根本無權表決某一會員國(英、葡)的領土歸屬問題;除非如東帝汶的案例一樣,由葡萄牙與印尼兩個「相關當事國」同意並主動提出邀請,聯合國才能因受邀而介入調解與干涉。此「有無授權」的細微差異,就是理解台灣領土地位的關鍵概念之一。更何況
聯合國前述的表決是一項「政策宣示」而非「法律決定」,兩者有著天壤之別的性質差異,不可毫不細究就遽下論斷。
此事的背景是PRC剛進入聯合國時,發覺將面臨「民族主義立場」(收回港澳主權)與「第三世界立場」(支持殖民地獨立)的矛盾,於是努力打預防針,避免日後與英、葡等管理國洽商領土歸屬時橫生枝節,顯見中國政府在處理領土地位之謹慎。
不過,
主軸仍是中英與中葡間的「條約」。正是因為「條約」所以港澳被割讓與租借出去,正是因為「條約」所以港澳被「割回」與「期限屆滿返還」。中國處理UN的決議,是個謹慎的、排除日後法理干擾的動作,港澳主權歸屬,並非聯合國片面的權力行為。不可誤解!
法理程序謹慎是一回事,放到實際的政治操作上又是另外一番光景。
被割讓掉的澳門,其母國葡萄牙在1974年發生左派的「康乃馨革命」(Carnation Revolution)。上台的左派政府矢言消除殖民地,故主動建議將澳門歸還滿口反殖民主義的中國。
雖然,
1972年中國駐聯合國大使黃華曾宣示收回港澳,對華人世界也盡情的揮舞民族主義大旗,但禮物真的送上門來,考量所牽涉的人民、公私財產、國籍、統治技術、對國內體制衝擊等等因素後,中國竟推卻再三不敢接受。最後雙方只得在中葡建交秘密協議中達成「澳門是葡萄牙治理下的中國領土」,而讓葡國繼續代中國管理澳門。這證明外交與領土移轉是一件複雜萬端的嚴謹事務,不是高唱民族主義或道德正義就可以坐等收成的。
○〔資料來源:
雲程的雙魚鏡〕
延伸閱讀:
● 權力移轉與宣布獨立
● 宣佈獨立是台灣自救捷徑
張貼者: AW 位於
2:53 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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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建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