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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Liberate HK, revolution of our times

本主題由 后太禧慈 於 2022-10-2 08:15 移動

紀錄片《Revolution of Our Times》時代革命

紀錄片《Revolution of Our Times》時代革命

周冠威紀錄片《Revolution of Our Times》 康城影展周五播放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E6%96%B0%E8%81%9E/651180/%E5%91%A8%E5%86%A0%E5%A8%81%E7%B4%80%E9%8C%84%E7%89%87-revolution-of-our-times-%E5%BA%B7%E5%9F%8E%E5%BD%B1%E5%B1%95%E5%91%A8%E4%BA%94%E6%92%AD%E6%94%BE

2019年的反修例示威,出現連場警民衝突,事後出現多部紀錄片,如《理大圍城》等。第74屆康城電影節計劃於當地周五播放反修例示威紀錄片《Revolution of Our Times(時代革命)》 ,由曾執導電影《十年》(自焚者)、《幻愛》的本地導演周冠威製作。
周冠威接受外媒訪問時表示,不想猜測何處是「紅線」,但亦承認紀錄片可能無法在香港上畫。他又指,雖然身邊人曾催促他離開香港,或者在影片中隱藏名字,但最終一一拒絕,「我真的不想輸給恐懼(I really don’t want to lose to this fear)」。


根據《華爾街日報》報道,康城電影節一直未透露將播放《Revolution of Our Times》,直至播放前夕突然加插該影片,並按計劃於當地時間周五播放。據報道,紀錄片跟隨拍攝7名反修例示威期間的人物,包括前線示威者及後援角色,片長約2.5小時,由6月的示威浪潮開始描述,內容包括理大事件。周冠威透露,初時站在前線拍攝會感到膽怯,後來一名曾看過《十年》的商人表示,希望周可拍出一套向國際訴說香港情況的紀錄片,並答應提供資助,於是周便購買手持攝錄機展開拍攝。

6月29日才寄出電影修訂版至康城
周冠威表示,兩年來一直秘密地製作紀錄片,理大事件期間亦留在校園內三日兩夜作紀錄,期間被水炮車的藍色水劑擊中;又曾至少被一枚橡膠子彈擊中頭盔;之後剪輯期間曾數次痛哭至無法工作,又曾發惡夢被警方追趕。他續稱,今年春天向康城電影節寄出紀錄片初版,獲悉可以有特別放映機會,6月29日才將現時放映的最終修訂版寄到康城,期間將未剪輯的片段,送到其他地區存放。

周冠威接受訪問亦指出,本來正籌備拍攝一套新電影,但主要投資者在得悉其情況後,已抽走資金,以免日後因此惹來麻煩或審查。

早前另一套反修例紀錄片《理大圍城》被禁上映,政府亦再收緊電影審查。周冠威承認,紀錄片無法在香港上演,相關法律亦打擊香港創意產業。不過他表示,即使友人要促請他離開香港,又或在紀錄片內隱藏名字,自己最終都一一拒絕,「我真的不想輸給恐懼(I really don’t want to lose to this fear)」,並強調實名是為了對抗自我審查,同時表達在言論自由保護之下,其影片本應是合法。他又表示,不想猜度「紅線」於何處,「只有這樣我才能自由。(Only then can I be free)」。

周冠威有份執導香港電影金像獎最佳電影獎《十年》的其中一個故事《自焚者》;後來又執導本地電影《幻愛》,提名最佳導演及最佳改編劇本,最終憑此獲得金馬獎最佳改編劇本獎。

坎城影展突襲! 7/16放映香港反送中紀錄片《時代革命》
https://ent.ltn.com.tw/news/breakingnews/3605157


《幻愛》導演周冠威新片|《時代革命》康城影展臨時放映 (23:31)
https://ol.mingpao.com/ldy/showbiz/latest/20210715/1626363338548/%E3%80%8A%E5%B9%BB%E6%84%9B%E3%80%8B%E5%B0%8E%E6%BC%94%E5%91%A8%E5%86%A0%E5%A8%81%E6%96%B0%E7%89%87-%E3%80%8A%E6%99%82%E4%BB%A3%E9%9D%A9%E5%91%BD%E3%80%8B%E5%BA%B7%E5%9F%8E%E5%BD%B1%E5%B1%95%E8%87%A8%E6%99%82%E6%94%BE%E6%98%A0


《十年》導演反送中紀錄片入選康城影展 片尾字幕列明「By Hongkongers」
https://www.thestandnews.com/culture/%E5%8D%81%E5%B9%B4%E5%B0%8E%E6%BC%94%E5%8F%8D%E9%80%81%E4%B8%AD%E7%B4%80%E9%8C%84%E7%89%87%E5%85%A5%E9%81%B8%E5%BA%B7%E5%9F%8E%E5%BD%B1%E5%B1%95-%E7%89%87%E5%B0%BE%E5%AD%97%E5%B9%95%E5%88%97%E6%98%8Eby-hongkongers


【7 月 16 日 05:38 更新報道﹕新增周冠威接受《華爾街日報》訪問內容及影片部份內容】

即將在當地時間周六(17 日)結束、世界三大影展之一的法國康城影展,今日突然公佈會在周五(16 日)上午 11 時,放映曾執導《十年.自焚者》及《幻愛》的香港導演周冠威,有關 2019 年反修例運動的紀錄片《Revolution of Our Times》。據報,片中製作名單寫上「 By Hongkongers 」,以向港人致敬。

據美國媒體《荷李活報道》(Hollywood reporter)報道指,康城影展較早時已邀請《Revolution of Our Times》(時代革命)參展,但為保護製作人員,因此選擇在放映前才對外公開;影展又在當地時間周三(14 日),向部分媒體發放一封電郵,指電影節添加一部「驚喜的紀錄片」(surprise documentary),邀請約 10 名記者參與閉門放映,並要求在周四下午前保密有關消息。

影片的預告片會在 YouTube 發布。

Revolution of Our Times - Official Trailer 《時代革命》預告片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WbBU1AZS8HA&t=70s


追蹤 7 人 包括「守護孩子行動」成員及網媒女記者

長達 2.5 小時的紀錄片以 1984 年中英就香港問題達成共識為開端,及後詳述 2019 年的反修例運動。電影追蹤 7 組人物反抗中國政權的故事,這 7 組人既有前線亦有「和理非」。抗爭過程自 2019 年 6 月中開始,會提及重要日子,如佔領立法會、7・21、在一所大學的警民衝突。在這所大學,周冠威睡了 3 日 2 夜。影片以去年香港國安法實施作結。

Screendaily 與 Deadline 報道,這 7 組人包括一名 73 歲的「守護孩子行動」務農成員(估計為馬屎埔村村民「陳伯」陳基裘)、一名以直播著名的女網媒記者(估計為何桂藍),一組提供抗爭一手情報及協調「家長車」的網民,一名高中義務急救員,一組大學生,一名年青「勇武 (valiant)」抗爭者,以及一名帶領一 20 人小隊的前線抗爭者。後者最後逃到台灣。

報道指,電影片尾字幕中,除了周冠威之外,其他製作人員全部使用化名。而片尾製作名單開端,列明電影是 「By Hongkongers」,向港人致敬。

而周冠威則發聲明感謝康城影展,指香港已經比想象中失去更多東西,獲邀放映對生活在恐懼的香港人而言是一種安慰,猶如世界上任何為正義和自由而戰的人,都與港人同在,並揚言港人依然很堅强。

周冠威在今年 1 月港台節目《香港故事 - 香港病了》上曾透露,正製作反修例運動紀錄片,該紀錄片原定在去年年底完成製作,但因《港版國安法》的實施,未免牽連他人,決定擱置放映,至今月才獲康城邀請放映。另一部鮮浪潮國際短片節參展短片《天下烏鴉》,則入圍第 74 屆康城影展「最佳短片」正式競賽,角逐短片金棕櫚獎(Short Film Palme d'or)。

周冠威拒匿名發表作品 「不想揣度紅線在哪」

周冠威接受《華爾街日報》訪問(詳見另文)時談到他創作本片的心路歷程。他說,他花兩年製作此片,基本上秘密進行。過程中,朋友叫他離開香港,或不要在公開名字,或最少更改標題,而他一一拒絕。「我真的不願意向這恐懼低頭。」他說。

周冠威指,他一直有意拍攝香港近年抗爭運動,但起初對走入前線感到害怕。有日,一名看過《十年》的商人致電給他,表示願意支持他拍攝一部高質紀錄片,以助香港向世界訴說她的故事,於是周冠威買入一部手提攝錄機,開始拍攝。

報道又提到,周冠威在抗爭現場曾經中水炮、被橡膠子彈打過頭盔。長時間的剪接令他情感虛脫,他曾因哭得太厲害暫停剪接,又曾做惡夢,被警察追捕和毆打。

與他合作製作此片的人,包括剪接師和攝影師,要不就匿名,要不就終止與他合作,然而周冠威堅持公開自己的名字,以對抗自我審查,並試圖藉此說明,此片在自由言論保障下,屬於合法。

周冠威於今年春向康城提交此片的未完成版本。得知它將獲特別放映後,周冠威準備面對可能出現的後果,並為保險起見,將所有毛片送至香港境外。他又指,自己正在準備拍攝一部電影,但有一主要投資者得知《時代革命》的事後,已經撤資,以避免受牽連。

周冠威指,他嘗試不去考慮自己能說甚麼、不能說甚麼,以保持對自己真誠。「我不想揣度紅線在哪裡,否則便不成自由。」



康城影展放映《時代革命》 紀錄反送中如水精神警察軍事化 周冠威:港人保持堅強
https://www.hkcnews.com/article/43405/%E6%99%82%E4%BB%A3%E9%9D%A9%E5%91%BD-%E5%91%A8%E5%86%A0%E5%A8%81-%E5%BA%B7%E5%9F%8E%E5%BD%B1%E5%B1%95-43406/%E5%BA%B7%E5%9F%8E%E5%BD%B1%E5%B1%95%E6%94%BE%E6%98%A0%E3%80%8A%E6%99%82%E4%BB%A3%E9%9D%A9%E5%91%BD%E3%80%8B-%E7%B4%80%E9%8C%84%E5%8F%8D%E9%80%81%E4%B8%AD%E5%A6%82%E6%B0%B4%E7%B2%BE%E7%A5%9E%E8%AD%A6%E5%AF%9F%E8%BB%8D%E4%BA%8B%E5%8C%96-%E5%91%A8%E5%86%A0%E5%A8%81%EF%BC%9A%E6%B8%AF%E4%BA%BA%E4%BF%9D%E6%8C%81%E5%A0%85%E5%BC%B7


The Revolution of Our Times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Ipp-1jyNYN8


[ 本帖最後由 5Y3 於 2021-7-16 11:1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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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披露7.21事件受查人身份 林卓廷被廉署拘捕:我的罪名是追究「警黑勾結」
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hk-lam-12282020030927.html

香港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被控在7.21事件參與暴動,由原告被變被告後,廉政公署周一(28日)上門拘捕林卓廷,指他涉及披露7.21受調查人身份資料,之後將他帶往北角廉署總部,案件即日下午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並押後至明年3月9日再訊。林卓廷批評廉署淪為政權打壓的工具,要令他不再追究7.21「警黑勾結」,但他不會屈服,並會更大聲追究7.21事件。(劉少風  報道)

控罪指稱,林卓廷涉嫌分別於去年12月30日、今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正有調查涉及《防止賄賂條例》的罪行正在進行,而向公眾披露受查人之身份,即負責7.21事件時稱沒有人藏武器、時任元朗助理指揮官游乃強。

林卓廷:我的罪名是鍥而不捨追究「警黑勾結」

林卓廷周一上庭前會見傳媒,感激市民的支持,他指自己的案件不是重點,呼籲外界繼續關注12名被扣中國大陸的港人,希望他們早日平安回港。林卓廷指,他以往在廉署學堂,被告知《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只針對《防止賄賂條例》下的罪案,與他所指控「警隊內有警官公職人員的勾結」,不是條例所涵蓋的內容,批評再三對其打壓,目的是想他不再追究7.21。

林卓廷說:3個控罪簡單來說只有一個,就是「林卓廷鍥而不捨追究警黑勾結」,這就是我的罪名,政權想我收聲,想我不再追究7.21,我絕對不會屈服,我只會繼續更大聲追究他們「警黑勾結」的刑事責任。

林卓廷又稱,他上年7月舉報7.21事件至今,廉署沒有起訴任何一名警員,反而拘捕舉報人及傷者,當局對他的檢控是政治逼害。

林卓廷說:我何罪之有?鄭若驊及廉政公署重新演繹這條條例。我現在身負8條罪,我無怨、無悔、無愧,我亦都相信今次檢控不會是最後一次,政治的逼害,政治的檢控只會陸續有來,我和家人早有心理準備。

多名市民及民主派人士到庭聲援

幾十名市民及多位民主派人士到場支持,包括公民黨前立法會議只譚文豪以及社民連成員,其中長毛梁國雄帶同「777莫須有」的標語,指林卓廷由「原告變被告」不只一次,之前被控暴動罪是先例,今次被控是「莫須有」罪名。

梁國雄說:我覺得件事是「莫須有」,林卓廷是為了「主持公道」,絕對不應該告一條這樣的罪名。

林卓廷周一早上在社交網上載短片,紀錄被廉署人員上門拘捕的過程,影片可見幾名廉署調查員隔着林卓廷家門口的鐵閘,指控林卓廷涉違反防止賄賂條例。

廉署調查員說:你在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期間,涉嫌向公眾或部份公眾披露一名正接受廉署調查人士的身份,涉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

林卓廷說:我指控緊有好多警察721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並非《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所說的罪案,現在廉署已淪落到成為政權打壓的工具,今日對我這個拘捕,好明顯係廉署淪落的時間,再一次引證香港的淪落。

廉署人員之後將林卓廷帶返北角廉署總部辦理落案手續,身為廉署前調查主任的他穿上昔日的廉署T恤到廉署總部。

去年7.21在港鐵元朗站遭白衣人襲擊受傷的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曾就7.21事件向警方錄取口供,一直要求徹查事件,他今年8月被警方以涉嫌於「7.21元朗襲擊事件」中參與暴動逮捕,由「原告」變成「被告」,事件引起社會嘩然。

首宗國安法審訊|辯方指光時口號不明確未能煽動他人 案下周裁決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E6%96%B0%E8%81%9E/653041/%E9%A6%96%E5%AE%97%E5%9C%8B%E5%AE%89%E6%B3%95%E5%AF%A9%E8%A8%8A-%E8%BE%AF%E6%96%B9%E6%8C%87%E5%85%89%E6%99%82%E5%8F%A3%E8%99%9F%E4%B8%8D%E6%98%8E%E7%A2%BA%E6%9C%AA%E8%83%BD%E7%85%BD%E5%8B%95%E4%BB%96%E4%BA%BA-%E6%A1%88%E4%B8%8B%E5%91%A8%E8%A3%81%E6%B1%BA

[ 本帖最後由 5Y3 於 2021-7-20 15:5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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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警7.21拘捕、起訴前《蘋果日報》四高層串謀勾結境外勢力 周四提堂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a%E6%B6%88%E6%81%AF%E5%9C%8B%E5%AE%89%E8%99%95%E6%92%A4%E9%8A%B7%E8%98%8B%E6%9E%9C%E6%97%A5%E5%A0%B1%E9%99%B3%E6%B2%9B%E6%95%8F%E5%8F%8A%E9%A6%AE%E5%81%89%E5%85%89%E7%9A%84%E4%BF%9D%E9%87%8B-%E4%BA%8C%E4%BA%BA%E4%BB%8A%E5%86%8D%E5%BA%A6%E8%A2%AB%E6%8D%95


【7.21 兩年】近百警力包圍街站 市民舉牌籲毋忘 721 「我唔做就冇人做」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721-%E5%85%A9%E5%B9%B4%E8%BF%91%E7%99%BE%E8%AD%A6%E5%8A%9B%E5%8C%85%E5%9C%8D%E8%A1%97%E7%AB%99-%E5%B8%82%E6%B0%91%E8%88%89%E7%89%8C%E7%B1%B2%E6%AF%8B%E5%BF%98-721-%E6%88%91%E5%94%94%E5%81%9A%E5%B0%B1%E5%86%87%E4%BA%BA%E5%81%9A



今日是 7.21 元朗站襲擊兩年。傍晚時份,近百名穿著戰術背心的軍裝警員在元朗港鐵站一帶戒備,亦有警員帶同警犬到場。天水連線及職工盟成員先後到場擺街站、派文宣,呼籲市民毋忘 721,亦有市民到場舉「毋忘」標語。

約黃昏 6 時,天水連線及職工盟成員到場擺街站。天水連線林進甫到場就被警員截查,除了檢查身分證,亦詢問他打算在街站講話的內容。職工盟鄧建華亦同樣被警方截查,被抄下身分證,又查看他手持的單張;但未有阻止他們設置街站。

約半小時後,賢學施政召集人王逸戰亦到場﹐在他們街站嗌咪。王逸戰希望市民明白「身土不二」的精神,彼此成為命運共同體,低潮間互相支持,總有機會看到香港「重光」的一天。

林進指,今天是 721 兩周年,指「一日仲可以講,一日都應該行出嚟講」,望市民照顧、關心同路人,相信堅持的話,正義總會到來。

職工盟的鄧建華則表示,在現時的政治社會環境氣氛下,「留下來的人」很應該做一些微小但重要的事。他期望市民不要忘記 721,亦要在社區層面上多做事。

近百警圍街站 期間多次嗌咪

約 1 小時的街站,氣氛大致平靜,惟有接近百名警方在附近戒備,有警員多次在附近嗌咪,提醒市民不要在此處聚集,否則或有機會違反限聚令。

另外,有配帶頭盔的警員拍攝街站情況;部分警員則在附近截查市民;亦有警員帶同警犬站崗。警察公共關係科警員則在現場直播天水連線和職工盟街站。

市民舉「毋忘 721」紙牌 「話畀人聽仲有人記得」

一名市民在街站結束後,到場舉起「毋忘721」紙牌。周先生指自己幾乎每個月都會到場,「冇曬前線啦,我哋呢啲好後嘅人都要做前線,出嚟表達下。」

周先生笑言自己做此事也需要很大勇氣,「但我唔做就冇人做」,形容現時社會氣氛「一潭死水」,需要有人站出來告訴大家,仍有人記得這件事。

[ 本帖最後由 5Y3 於 2021-7-21 15:3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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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首案唐英傑煽動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均成立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602806-20210727.htm

《香港國安法》首宗案件下午在高等法院裁決,被告唐英傑被裁定一項煽動分裂國家罪罪成及一項恐怖活動罪罪成,而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的交替控罪則毋須處理。案件押後到星期四上午,聽取求情。

案件不設陪審團,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聆訊15日後,今日作出裁決。根據《香港國安法》,煽動分裂國家罪情節嚴重者可被判監5至10年,情節較輕者,可被判5年以下監禁、拘役或管制。

至於恐怖活動罪,最高可被判處終身監禁。

唐英傑被控去年7月1日駕駛插有寫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中英文旗幟的電單車,在灣仔衝向警方防線,撞倒3名警員。

法官指唐英傑完全明白「光時」口號帶「香港獨立」意思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602826-20210727.htm

法官認為被告唐英傑,完全明白「光時」口號帶有「香港獨立」的意思。(有線新聞提供片段)
《香港國安法》首宗案件在高等法院裁決,被告唐英傑被裁定一項煽動分裂國家罪及一項恐怖活動罪罪名成立。

裁決理由書提到,考慮到展示「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的性質和合理影響性,特別是案發時的情況,法庭在無困難下,總結有關口號,當日是帶有分裂國家的意思,並能夠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又指出本案關注的是有關口號能否煽動他人分裂國家,而非口號是否只有一個意思。

法庭解釋,被告當日在繁忙的高速公路駕駛電單車期間,一直展示「光時」口號旗幟,被告的駕駛路線涉及部分主要道路,在軒尼詩道亦非只向一個方向行駛,並故意沒有在警方防線前停下,是明顯及公開蔑視維持香港治安執法人員的合法指示。法官又說,事發當日的示威是非法,當日亦是香港回歸的日子,並是處理國家安全、尤其分裂國家的香港國安法實施後的日子。

對於辯方指口號內容模糊,並不能帶有分裂國家的意思,法官指出,辯方專家證人的證供提及,「光時」口號其中一個可能的意思是香港獨立,明顯性質涉及分裂國家。

裁決理由書又提到,唐英傑當日在他的背部展示有關旗幟,清楚顯示他意圖引起公眾注意,案發的時間、地點、日期,反映被告希望旗幟越多人看見越好,被告的手機截圖有警告違反香港國安法的「紫旗」,顯示他知道自己當時可能違反國安法。

法庭又認為,被告當日多次挑戰警方防線,認為警方是法律和治安的象徵,被告的行為清楚說明他是想吸引越多人注目越好,以及希望為人們帶來巨大影響和深刻印象。法官認為唐英傑完全明白「光時」口號帶有「香港獨立」的意思,他展示有關口號,是意圖煽動他人作出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的行為。

法官指唐英傑展示旗幟是煽惑他人分裂國家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602815-20210727.htm

《香港國安法》首宗案件在高等法院裁決,被告唐英傑被裁定一項煽動分裂國家罪罪名成立及一項恐怖活動罪罪名成立。

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裁決時表示,唐英傑展示的「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有關文字是可以煽惑他人分裂國家,當時唐英傑亦明白有關口號是帶有分裂國家的意思,當他展示旗幟時,是有意圖將分裂國家的意思傳遞給其他人,有意煽動他人分裂國家。

杜麗冰表示,光時口號是唐英傑當時提倡的政治理念,他並無在警察防線前停低,並衝向警方,是刻意挑戰代表香港法治的警察,又說被告的行為涉及嚴重暴力,是危險活動,嚴重危害公眾安全或保安,他的行為為社會帶來嚴重傷害,被告作出有關行為,是想威嚇公眾,以達到政治目的。

唐英傑涉於去年7月1日駕駛插有寫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中英文旗幟的電單車,在灣仔衝向警方防線,撞倒3名警員。

【首宗國安法】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均罪成 押周四求情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hk/2145075/%E5%8D%B3%E6%99%82-%E6%B8%AF%E8%81%9E-%E9%A6%96%E5%AE%97%E5%9C%8B%E5%AE%89%E6%B3%95-%E5%94%90%E8%8B%B1%E5%82%91%E7%85%BD%E5%8B%95%E4%BB%96%E4%BA%BA%E5%88%86%E8%A3%82%E5%9C%8B%E5%AE%B6%E5%8F%8A%E6%81%90%E6%80%96%E6%B4%BB%E5%8B%95%E5%9D%87%E7%BD%AA%E6%88%90-%E6%8A%BC%E5%91%A8%E5%9B%9B%E6%B1%82%E6%83%85

首宗國安法案件、24歲被告唐英傑涉在去年七一回歸日,駕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中英標語旗幟的電單車,衝越警方防線並撞倒3名警員。他否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以及交替控罪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件已完成15日審訊,高等法院《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彭寶琴、杜麗冰及陳嘉信在今天下午3時進行裁決。

法官判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兩罪均罪成。案件押後至星期四早上10時進行求情,控辯雙方需在明天下午3時前向法庭提交求情書面判詞。

法官杜麗冰庭上讀出簡短裁決理由,指展示印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八字的旗幟可引致煽動他人分裂國家,而唐在案發時明白此口號隱含分裂之意,即把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當唐展示口號時,他有意與他人溝通口號中的分裂之意,意圖煽動他人分裂香港與中國,該口號為唐所提倡的政治議程。而唐沒有在警方的防線前停下,最終撞向警方。其行為故意挑戰警方,而警方則象徵香港法律和秩序。

杜官續指唐的行為涉及嚴重暴力,破壞公眾安全,對社會造成嚴重破壞。唐以涉案行為威嚇公眾以跟隨其政治議程,終裁定唐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成。

3位法官在書面裁決中指出,法官彭寶琴、杜麗冰及陳嘉信認為警方在涉案4條警方防線前均提出合法指引,如大聲叫喊或手勢示意,指示被告停車,但被告無視警方全部指示,包括警方在第3條防線發射的數發胡椒球彈。3名法官認為被告在衝越每條警方防線前理應停下其電單車,但被告卻故意衝越警方防線,車輛與警員僅距離一至兩米,亦在衝越每條警方防線前後均加速駕駛,最終撞向在第4條防線的3名警員。

辯方在審訊中爭議當日在第四條警方防線的偵緝警員吳太盛,手持警察盾牌走到被告附近,再向被告投擲盾牌,令被告分心駕駛才釀成意外發生。涉案電單車在第4條防線前「扒頭」一輛啡色私家車時加速駕駛,雖然被告有可能預視到即將會撞到前方的警員,而踩踏板剎車,但根據法醫的證據所指,即使被告「扒頭」加速後剎車,撞向3名警員的意外亦無法避免。3名法官遂認為涉案電單車無論警方有沒有投擲警盾,意外因其車速亦注定會發生,故決定不就警方有沒有投擲警盾而作出裁定。

3名法官接納控方所指,被告衝越兩條防線後,明明可以離開並前往銅鑼灣,但被告卻特意轉彎駛向第3條防線,故被告在去年七一回歸日顯然是意圖針對警方防線,藉以挑戰法治,並在附近範圍展示車上印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中英標語的旗幟。而控辯雙方的專人證人均接受「光復香港,時代革命」8字,有人會理解為「把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雖然辯方指每個人對8字的理解均不同,亦認為該8字沒有一個固定的意思,3名法官強調本案並非爭拗「光復香港,時代革命」8字是否只是單一意思,而是8字是否能夠煽惑他人分裂國家。

3名法官指兩名辯方專家證人從來沒有反對「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八字有分裂國家之意,而口號創作者梁天琦在2016年的競選演說中亦提及香港獨立,而辯方專家證人香港大學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亦同意,有人會認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八字是提倡香港獨立,而「光復」及「革命」兩詞分別可理解為「奪回政權」及「推翻政府」,但認為兩詞並非只得單一意思;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李立峯亦同意八字與「香港獨立」有關聯。

3名法官同時考慮到案發當日是七一回歸日,亦是《港區國安法》生效翌日。被告在電單車插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中英標語旗幟,於七一回歸日駛過繁忙的道路,當日港島區有一些非法示威活動進行,而被告在展示旗幟的同時,故意不停車並衝越警方防線,公然違抗負責維持秩序的警員所作之指示。3名法官遂裁定被告展示旗幟的行為,有「把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之意,並能夠煽惑他人分裂國家。

辯方認為控方沒有任何證據,去證明被煽惑的人士如何做出分裂國家的行為,但三名法官指控方毋須提供有關證據,法律規定控方只需提供證明被告犯罪意圖及犯罪行為的證據,不用沒有必要證明被煽惑的人士確實進行了什麼罪行。而「分裂國家罪」中指明,任何人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由於控方已證明被告的行為煽惑他人「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故毋須另外證明被告的行為有否煽惑他人「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3名法官認為被告特意挑選犯案的日期、時間、地點等,故意在身後插旗以吸引公眾目光,手機收到警方舉紫旗的相片後已得悉其行為有可能違反國安法,與恐龍BB的對話中一直得知附近路障及警方防線的情況,可見被告事先策劃並有意圖違反國安法,被告亦明白8字口號含香港獨立之意,故意向公眾展示含分裂國家之意的旗幟,意圖煽惑他人作出將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的行為,故裁定被告分裂國家罪罪成。

24歲被告唐英傑現面對兩罪,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指,他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由東區海底隧道至灣仔謝斐道和柯布連道交界一帶,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恐怖活動罪則指,唐英傑於同日同地,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安全,致警員8260、 警員 2674 和警員 12197重傷。

恐怖活動罪的交替控罪「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指,唐英傑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灣 仔謝斐道近柯布連道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即登記號碼為 TV 7283 的電單車),引致警員 8260、警員2674和警員 12197 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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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國安法案】接受美媒訪問 梁頌恆:創作「光時」口號只為吸引眼球 無關分裂國家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9%A6%96%E5%AE%97%E5%9C%8B%E5%AE%89%E6%B3%95%E6%A1%88%E6%8E%A5%E5%8F%97%E7%BE%8E%E5%AA%92%E8%A8%AA%E5%95%8F-%E6%A2%81%E9%A0%8C%E6%81%86%E5%89%B5%E4%BD%9C%E5%85%89%E6%99%82%E5%8F%A3%E8%99%9F%E5%8F%AA%E7%82%BA%E5%90%B8%E5%BC%95%E7%9C%BC%E7%90%83-%E7%84%A1%E9%97%9C%E5%88%86%E8%A3%82%E5%9C%8B%E5%AE%B6



首宗《港區國安法》審訊昨日(27 日)在高等法院裁決。3 名國安法指定法官裁決指出,24 歲被告唐英傑以巡遊方式展示「光時」口號,考慮七一當日的語境,口號必然帶有分裂國家和鼓吹港獨的意思。美國評論雜誌《大西洋》訪問了有份設計口號的前立法會議員梁頌恆,他指當時創作「光時」口號只為在競選活動吸引大眾眼球,與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無關。他認為代表律師不斷要求其他人演繹這句口號是「無意義」,因為每人都對口號有自己的理解。

梁:專家憑甚麼能評論別人如何看待口號

現時身處美國的梁頌恆接受《大西洋》訪問時指, 2016 年 1 月晚上和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等 3 人在辦公室,研究梁天琦參與新界東補選的競選口號,他指梁天琦原本的提議過於冗長和複雜,認為要更扼要。4 人喝著酒、吸著煙最後定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梁頌恆形容,設計出這個口號為的是吸引大眾眼球,和將香港分裂出中國沒有關係。對於控辯雙方傳召專家證人演繹口號意思,他感到「好笑(amused)」,認為他們不斷要求其他人演繹這句口號是沒意義(meaningless),因為每個人心中都有他們自己的理解,「他們(專家證人)憑甚麼能評論別人如何看待對這個口號?(Who are they to make a comment on how others think about this slogan?)」

法官:控方證明光時口號「能夠」煽動他人分裂國家便能入罪

24 歲被告唐英傑於去年 7 月 1 日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撞向警員,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成,成為香港首名國安法定罪者。

審訊期間,控方傳召嶺大歷史系教授、專家證人劉智鵬,從歷史和語境角度解讀「光時」口號的意思,考慮口號創始人梁天琦的競選演說、於前年 721 中聯辦示威及反修例示威的使用情况,認為被告所展示的口號帶有分裂國家、推翻政權的政治目的。

辯方則傳召港大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及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李立峯,提出口號有不同解讀,意思含糊,被告不必然有分裂國家意圖,若疑點存在,被告就應脫罪。

3 名指定法官最終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控罪元素,只要求控方證明光時口號「能夠」(capable of)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便能入罪,由於辯方專家並不爭議光時口號「能夠」帶有港獨意味。因此法庭毋須加以處理雙方專家證供的分歧。(另見報道)

【唐英傑罪成】法官:倘證「光時」能煽動他人分裂國家便入罪 辯方專家不爭議光時可指港獨
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E5%94%90%E8%8B%B1%E5%82%91%E7%BD%AA%E6%88%90%E6%B3%95%E5%AE%98%E5%80%98%E8%AD%89%E5%85%89%E6%99%82%E8%83%BD%E7%85%BD%E5%8B%95%E4%BB%96%E4%BA%BA%E5%88%86%E8%A3%82%E5%9C%8B%E5%AE%B6%E4%BE%BF%E5%85%A5%E7%BD%AA-%E8%BE%AF%E6%96%B9%E5%B0%88%E5%AE%B6%E4%B8%8D%E7%88%AD%E8%AD%B0%E5%85%89%E6%99%82%E5%8F%AF%E6%8C%87%E6%B8%AF%E7%8D%A8



首宗國安法案件,唐英傑被指去年7月1日駕駛插有「光時」旗幟電單車撞向三名警員,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等三罪,今午( 27 日) 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恐怖活動罪兩罪罪成。就「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意思,控辯雙方曾各自傳召專家證人,花上大量時間解讀口號的正確方式。3 名指定法官最終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控罪元素,只要求控方證明光時口號「能夠」(capable of)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便能入罪,由於辯方專家並不爭議光時口號「能夠」帶有港獨意味。因此法庭毋須加以處理雙方專家證供的分歧。

本案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犯罪行為元素的重點議題,是在本案的情況下,旗上的「光時」口號,在整體而言,是否「能夠」(capable of)煽動他人干犯分裂國家罪。

而處理這項議題前,法庭首先需要確立「光時」口號,在2020 年 7 月 1 日是否「能夠」帶有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的意味。控辯雙方就此分別傳召了 1 名及 2 名專家,分別是控方嶺大歷史系教授劉智鵬,及辯方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港大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

劉智鵬以歷史專家身分作供。他從歷史角度,首先以「詞」的方式,考慮「光復」、「時代」、「革命」的意思。劉指「光復」是指從外族或敵人手上恢復、取回主權或領土。因此一個人提出「光復香港」的意思,是這個人認為現時的政府不合法、不正當,該政府是敵人或外族。在香港的情況下,則是指中央正在以不合法的方式控制香港。

而「時代革命」的意思,劉則指是以改變當下主權或社會制度的方式,去改變時代。引伸之意就是拒絕中央及港府的統治,試圖變更當下的主權或社會制度。

劉智鵬又指,解讀口號有兩個層次,一是約定俗成的用法(customary use),二是語境(context)。

語境方面,劉引用梁天琦 2016 年 2 月 20 日的選舉發言,指梁天琦當時提及「建立自己的國家」(building a country of our own);2019 年 7 月 21 日中聯辦外的示威中,破壞國徽及設備的行為也表示拒絕中央對香港的統治。而口號字眼的意思,一直而來都沒有明顯改變。

而約定俗成方面,劉指「光時」口號的基礎主張及意思,是導致香港從中國的主權分裂出去。加上「光時」口號字眼的傳統用法(conventional usage),是以武力達至目的。

劉智鵬的報告引用督察張偉文的報告。該報告點算「光時」口號與「香港獨立 唯一出路」、「民族自強 香港獨立」、「香港人建國」等帶有顛覆國家意味的口號,在示威現場一同出現的次數,得出的結論是,兩者一同出現的次數,從 2019 年的 11% 大幅增加至 2020 年的 70%。

李立峯、李詠怡:口號意思「大包圍」而含糊
辯方兩名專家李立峯、李詠怡以跨學科的方式(社會科學、文化研究)共同撰寫的辯方專家報告。其中指出,從2019 年 10 月及 11月起,「光時」口號以變成一個「大包圍」的口號(catch-all phrase),代表著一種含糊的渴望以取回失去的事物(the vague desire to recover what was lost)、及從根本上改變香港的需要 (the need for fundamental change in Hong Kong)。

辯方專家亦認為劉智鵬的結論有誤,原因如下:

-「光復」及「革命」兩個詞語均有劉智鵬所指以外的意思,尤其是在2019 及 2020 年香港的社會文化背景下理解;

-「光時」口號中,起碼一部分字眼在梁天琦採用之前,已經有已確立及可證實的文本歷史 (intertextual history)。換言之,梁天琦不能如劉所指,被視為口號的創作人(creator);

-梁天琦是為了參選而提出「光時」口號。即使他在競選演說中提及「光時」口號,也不能將競選演說中提及的特別事物,自動等同口號的意思;

-「光時」口號在 2016 年後沒有獲廣泛使用,直至2019 年 7 月 21 日元朗襲擊事件,才再次普及。2019 年的反修例示威者,已將口號的語境重新定義 (recontextualized),因此口號能有多種不同意思。


法庭:「能夠」含港獨意味已能入罪   辯方專家幫助不大

法庭接納劉智鵬所指,「光復香港」及「時代革命」兩部分,擁有緊密的語義關係,必須兩部分一同解讀。

相反,法庭認為辯方專家的證供對本案幫助不大(do not find the analysis of the Defence Experts particularly helpful),因為正如李立峯在辯方主問中解釋,辯方的分析重點,是測試一個關鍵假設(key hypothesis),即「光時」口號是否只有一個意思,而這個意思是所有人理解的同一意思。法庭認為,辯方的分析所針對的,並不是「光時」口號是否「能夠」(capable of) 帶有劉智鵬所指的意思(將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

辯方不爭議光時「能夠」意指港獨   毋須處理雙方研究分歧

法庭重申,本案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犯罪行為的重點議題,是在本案案情及所有相關情況下,旗上的「光時」口號,在整體而言,是否「能夠」(capable of)煽動他人干犯分裂國家罪。

判詞續指,其實控辯雙方 3 名專家均不爭議,在 2020 年 7 月 1 日,「光時」口號最少也能夠(at the very least capable of)包含將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的意思。因此,法庭不需要處理控辯雙方研究方法的分歧。

法庭在強調辯方專家不反對「光時」口號能有港獨意味時,特別引述辯方專家證供,包括:

-李立峯在辯方主問下,承認不可能排除重大改變(big change)能包含香港獨立;

-辯方專家報告指出,不能排除 2016 年 2 月 20 日梁天琦的競選演說中,梁曾提倡香港政治獨立;

-李詠怡在盤問下,同意梁天琦的口號對「某些人」(to some people)能夠有提倡港獨的意味;

-辯方專家報告承認,港獨可以是其中一個與「光時」口號相關的意念;

-李詠怡在辯方主問下,承認「光復」一詞,雖並非必然,但能夠意指(can mean)恢復失去的主權,及「革命」也能夠意指(can mean)推翻政權。


基於以上的專家證供分析,加上唐英傑在本案中使用「光時」口號的語境(context)(見另稿),法庭最終裁定「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能夠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因此符合「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犯罪意圖元素。

案件編號:HCCC280/2020

[ 本帖最後由 5Y3 於 2021-7-28 13:5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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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keeduck移除「光時」招牌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hk/2147178/%E5%8D%B3%E6%99%82-%E6%B8%AF%E8%81%9E-Chickeeduck%E7%A7%BB%E9%99%A4-%E5%85%89%E6%99%82-%E6%8B%9B%E7%89%8C

發表煽動文字案 控方羅列「快必」共帶領參與者喊「光時」171次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cle/1647721/%E5%8D%B3%E6%99%82-%E6%B8%AF%E8%81%9E-%E7%99%BC%E8%A1%A8%E7%85%BD%E5%8B%95%E6%96%87%E5%AD%97%E6%A1%88-%E6%8E%A7%E6%96%B9%E7%BE%85%E5%88%97-%E5%BF%AB%E5%BF%85-%E5%85%B1%E5%B8%B6%E9%A0%98%E5%8F%83%E8%88%87%E8%80%85%E5%96%8A-%E5%85%89%E6%99%82-171%E6%AC%A1

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去年涉嫌多次在街站叫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等口號,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共14罪。控方開案陳詞,詳列快必去年1月17日參與大埔中學生集會、1月19日銅鑼灣崇光百貨外、3月15日牛頭角下邨廣場外、5月24日銅鑼灣東角道與記利佐治街交界、7月4日旺角西洋菜南街及亞皆老街一帶、7月8日黃大仙港鐵站A出口外、7月9日觀塘港鐵站A出口外和裕民坊一帶、7月19日藍田啟田商場外主持街站、發言、現場人士反應及遊行現場情況。

周天行指出快必於涉案活動期間帶領參與者叫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共約171次,「黑警死全家」共約102次、「打倒共產黨」共約11次等示威口號,煽惑憎恨中國、香港特區政府及警方。

另外,快必於大埔集會中,煽惑在場人士參與2日後已遭警方反對的港島區遊行,表示將於銅鑼灣等候眾人。警告不果下,快必在銅鑼灣街站帶領70至80名群眾辱罵警員。快必在牛頭角街站展示牌子及預期答案,向輪候索取口罩的20至30名市民提問「721_ _ 人、831 _ _ 人、101 _ _ 人」,預期答案為「唔見人、打死人、槍殺人」等多項問答,煽惑他人貶損警方,又向出言相譏的女途人叫喊「Byebye啦你!走啦!睇路呀!大陸喱!」等,同時有至少6至7人一同大聲指罵,對方感侮辱,其後報案。

快必在未有向警方申請下,5月23日在網上號召公眾,翌日在銅鑼灣東角道與記利佐治街交界舉行集會,在街站重覆辱罵警員,聚集群眾在場跟隨,向警方粗言叫罵,並不顧警方警告,未有解散聚集的受禁羣組,再向警方叫囂「黑警」,持續激起群眾情緒,鼓動眾人叫喊。

教授劉智鵬則從歷史角度解釋「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意思古今沿起演變,意指收復落入敵手的香港特區,不承認其為國家一部份,視國家政權為敵,意在不接受國家和特區政府管治,企圖改變政權或社會制度,與梁天琦參與新界東補選造勢大會及前年7月21日中聯辦設施遭損毀時語境一致,有「港獨」或顛覆國家政權等意思。

[ 本帖最後由 李老公 於 2021-7-29 13:1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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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法庭組》:《國安法》首案唐英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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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英傑煽動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共判囚9年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603393-20210730.htm

首宗《香港國安法》案件,被告唐英傑被裁定一項煽動分裂國家罪及一項恐怖活動罪罪名成立,高等法院判處他兩項控罪,共入獄9年。

唐英傑涉及的一項煽動分裂國家罪,法庭判處他入獄6年半,而他涉及的一項恐怖活動罪,判囚8年。兩項罪名的刑罰中,有2年半是分期執行,因此判入獄共9年。

根據《香港國安法》,煽動分裂國家罪情節嚴重者可被判監5至10年,情節較輕者,可被判5年以下監禁、拘役或管制。

至人於恐怖活動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令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可被判處終身監禁或者10年以上監禁,其他情況可被判處3至10年監禁。

唐英傑涉及去年7月1日駕駛插有寫上「光時」口號中英文旗幟的電單車,在灣仔衝向警方防線,撞倒3名警員。


「美隊 2.0」被控違限聚 自辯稱到場「宣揚港獨」 與他人無「共同目的」
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E7%BE%8E%E9%9A%8A-20%E8%A2%AB%E6%8E%A7%E9%81%95%E9%99%90%E8%81%9A-%E8%BE%AF%E7%A8%B1%E5%88%B0%E5%A0%B4%E5%AE%A3%E6%8F%9A%E6%B8%AF%E7%8D%A8-%E8%88%87%E4%BB%96%E4%BA%BA%E7%84%A1%E5%85%B1%E5%90%8C%E7%9B%AE%E7%9A%84

去年 8 月 15 日,有網民發起到金鐘太古廣場悼念墮樓身亡的反送中示威者梁凌杰,「美隊 2.0」馬俊文被控當日連同「Lunch 哥」李國永及另一名女士違反二人限聚令,馬俊文否認傳票控罪,案件今(3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續審。馬俊文自辯稱,當天他或與其他到場的人有「共同行為」,例如獻花等,但他與李國永的「共同目的」非為悼念,而是為了「宣揚港獨,醞釀下一場時代革命」。

被告又在結案陳詞質疑警方觀察不足,「警方無心了解我哋係咪同一班人」。裁判官王證瑜押後案件至 9 月 1 日裁決。

被告:「唔會話嗌一句口號啲細菌就傳染對方」

被告馬俊文(30 歲)因被控違反國安法而被還押中,他今天繼續沒有法律代表,自行應訊。他自辯時稱,案發當天是反送中示威者梁凌杰在金鍾墮樓身忙 14 個月,當時李國永在網上號召到廣場悼念,他主動表示參加,因此當日一直與李在「祭壇」(即太古廣場外一個花槽)辦活動。

被告續指,不論李有否號召活動,當日都會有不少人到場悼念,警方指稱與他們一同叫喊口號而犯二人限聚令的「鄭婆婆」鄭潔嫦,亦只是其中一名路過前來悼念的人。

被告認為,違反限聚令與否需視乎聚集時間,例如疫情下的火鍋群組或跳舞群組,聚集時間均以十數分鐘起跳,才有足夠時間讓病毒散播,「唔會話嗌一句口號啲細菌(病毒)就可以傳染對方」。

被告:與「Lunch 哥」「醞釀下一場時代革命」

被告另指出,雖然案中 3 人同在祭壇獻花默哀,有「共同行為」,但他與李在場並非為了悼念。裁判官隨即追問:「咁你哋做咩?」,被告回答:「我哋係宣揚港獨,醞釀下一場時代革命」。

控方質疑 3 人曾同叫口號

控方盤問時質疑,若被告聲稱自己行為上是悼念,但目的卻不是如此,是否代表「默哀係一場戲?」被告稱默哀是為了達致宣揚政治理念的目的,所以嚴格來說辦涉案的活動不是為了悼念。

控方亦質疑,鄭與被告及李3 人曾一同叫口號,亦是有共同宣揚政治理念的目的,被告反駁,「同一句口號,唔同人嗌,目的都未必一樣」。舉例指還押期間,有不少人會向他表明是「黃絲」,同叫「五大訴求」口號,但其實大家的政治理念未必一樣。

被告:「警方無心了解我哋係咪同一班人」

被告自辯完畢,再親自結案陳詞,指本案的爭議點在於他自己、李和鄭 3 人是否有共同目的而違反限聚令。被告質疑,警方在票控限聚令時觀察不足,只看某人是否有份叫口號、群眾是否有共同行為,卻沒有計及聚集時間等因素,稱「警方無心了解我哋係咪同一班人」。

兩項傳票控罪指稱,被告於 2020 年 8 月 15 日,分別於下午 5 時 02 分至 10 分,以及下午 5 時 17 分至 31 分,於金鐘道太古廣場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案件編號:ESFS8、9/2021

[ 本帖最後由 李老公 於 2021-8-3 17:3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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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認行人隧道塗鴉「光時」須賠1000元月底判刑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cle/1709162/%E5%8D%B3%E6%99%82-%E6%B8%AF%E8%81%9E-%E9%9D%92%E5%B9%B4%E8%AA%8D%E8%A1%8C%E4%BA%BA%E9%9A%A7%E9%81%93%E5%A1%97%E9%B4%89-%E5%85%89%E6%99%82-%E9%A0%88%E8%B3%A01000%E5%85%83%E6%9C%88%E5%BA%95%E5%88%A4%E5%88%91

前年9月火炭行人隧道內2名19歲青年涉嫌用噴漆塗鴉及張貼海報,其中1人今天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1項刑事損壞罪,案發時用噴漆噴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等口號。裁判官溫紹明下令須賠償1000元,押後判刑至本月29日,期間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同案另一被告則毋須答辯,以待聘用法律代表,押後至下月7日再訊。

案情指,案發當晚11時10分1名途人踏單車經過源禾路翠榕橋下的行人隧道,發現有7人聚集張貼海報後立即報警。其後2名警員抵達現場,看見被告楊康祺及戴志立2人,於楊康祺背囊搜出海報、噴漆和3支箱頭筆。楊警誡下否認曾在翠榕橋下貼海報,惟承認曾在火炭路行人隧道用噴漆噴字,在隧道牆壁噴上英文粗言穢語及在地面噴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路政署事後清潔現場,花費2000港元。

被告戴志立及楊康祺同被控於前年9月24日在沙田火炭路行人隧道內,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損壞屬於路政署的牆壁及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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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後由 藍寶石王子 於 2021-9-14 15:0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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