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首案唐英傑煽動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均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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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法》首宗案件下午在高等法院裁決,被告唐英傑被裁定一項煽動分裂國家罪罪成及一項恐怖活動罪罪成,而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的交替控罪則毋須處理。案件押後到星期四上午,聽取求情。
案件不設陪審團,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聆訊15日後,今日作出裁決。根據《香港國安法》,煽動分裂國家罪情節嚴重者可被判監5至10年,情節較輕者,可被判5年以下監禁、拘役或管制。
至於恐怖活動罪,最高可被判處終身監禁。
唐英傑被控去年7月1日駕駛插有寫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中英文旗幟的電單車,在灣仔衝向警方防線,撞倒3名警員。
法官指唐英傑完全明白「光時」口號帶「香港獨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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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被告唐英傑,完全明白「光時」口號帶有「香港獨立」的意思。(有線新聞提供片段)
《香港國安法》首宗案件在高等法院裁決,被告唐英傑被裁定一項煽動分裂國家罪及一項恐怖活動罪罪名成立。
裁決理由書提到,考慮到展示「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的性質和合理影響性,特別是案發時的情況,法庭在無困難下,總結有關口號,當日是帶有分裂國家的意思,並能夠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又指出本案關注的是有關口號能否煽動他人分裂國家,而非口號是否只有一個意思。
法庭解釋,被告當日在繁忙的高速公路駕駛電單車期間,一直展示「光時」口號旗幟,被告的駕駛路線涉及部分主要道路,在軒尼詩道亦非只向一個方向行駛,並故意沒有在警方防線前停下,是明顯及公開蔑視維持香港治安執法人員的合法指示。法官又說,事發當日的示威是非法,當日亦是香港回歸的日子,並是處理國家安全、尤其分裂國家的香港國安法實施後的日子。
對於辯方指口號內容模糊,並不能帶有分裂國家的意思,法官指出,辯方專家證人的證供提及,「光時」口號其中一個可能的意思是香港獨立,明顯性質涉及分裂國家。
裁決理由書又提到,唐英傑當日在他的背部展示有關旗幟,清楚顯示他意圖引起公眾注意,案發的時間、地點、日期,反映被告希望旗幟越多人看見越好,被告的手機截圖有警告違反香港國安法的「紫旗」,顯示他知道自己當時可能違反國安法。
法庭又認為,被告當日多次挑戰警方防線,認為警方是法律和治安的象徵,被告的行為清楚說明他是想吸引越多人注目越好,以及希望為人們帶來巨大影響和深刻印象。法官認為唐英傑完全明白「光時」口號帶有「香港獨立」的意思,他展示有關口號,是意圖煽動他人作出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的行為。
法官指唐英傑展示旗幟是煽惑他人分裂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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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法》首宗案件在高等法院裁決,被告唐英傑被裁定一項煽動分裂國家罪罪名成立及一項恐怖活動罪罪名成立。
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裁決時表示,唐英傑展示的「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有關文字是可以煽惑他人分裂國家,當時唐英傑亦明白有關口號是帶有分裂國家的意思,當他展示旗幟時,是有意圖將分裂國家的意思傳遞給其他人,有意煽動他人分裂國家。
杜麗冰表示,光時口號是唐英傑當時提倡的政治理念,他並無在警察防線前停低,並衝向警方,是刻意挑戰代表香港法治的警察,又說被告的行為涉及嚴重暴力,是危險活動,嚴重危害公眾安全或保安,他的行為為社會帶來嚴重傷害,被告作出有關行為,是想威嚇公眾,以達到政治目的。
唐英傑涉於去年7月1日駕駛插有寫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中英文旗幟的電單車,在灣仔衝向警方防線,撞倒3名警員。
【首宗國安法】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均罪成 押周四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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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國安法案件、24歲被告唐英傑涉在去年七一回歸日,駕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中英標語旗幟的電單車,衝越警方防線並撞倒3名警員。他否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以及交替控罪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件已完成15日審訊,高等法院《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彭寶琴、杜麗冰及陳嘉信在今天下午3時進行裁決。
法官判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兩罪均罪成。案件押後至星期四早上10時進行求情,控辯雙方需在明天下午3時前向法庭提交求情書面判詞。
法官杜麗冰庭上讀出簡短裁決理由,指展示印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八字的旗幟可引致煽動他人分裂國家,而唐在案發時明白此口號隱含分裂之意,即把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當唐展示口號時,他有意與他人溝通口號中的分裂之意,意圖煽動他人分裂香港與中國,該口號為唐所提倡的政治議程。而唐沒有在警方的防線前停下,最終撞向警方。其行為故意挑戰警方,而警方則象徵香港法律和秩序。
杜官續指唐的行為涉及嚴重暴力,破壞公眾安全,對社會造成嚴重破壞。唐以涉案行為威嚇公眾以跟隨其政治議程,終裁定唐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成。
3位法官在書面裁決中指出,法官彭寶琴、杜麗冰及陳嘉信認為警方在涉案4條警方防線前均提出合法指引,如大聲叫喊或手勢示意,指示被告停車,但被告無視警方全部指示,包括警方在第3條防線發射的數發胡椒球彈。3名法官認為被告在衝越每條警方防線前理應停下其電單車,但被告卻故意衝越警方防線,車輛與警員僅距離一至兩米,亦在衝越每條警方防線前後均加速駕駛,最終撞向在第4條防線的3名警員。
辯方在審訊中爭議當日在第四條警方防線的偵緝警員吳太盛,手持警察盾牌走到被告附近,再向被告投擲盾牌,令被告分心駕駛才釀成意外發生。涉案電單車在第4條防線前「扒頭」一輛啡色私家車時加速駕駛,雖然被告有可能預視到即將會撞到前方的警員,而踩踏板剎車,但根據法醫的證據所指,即使被告「扒頭」加速後剎車,撞向3名警員的意外亦無法避免。3名法官遂認為涉案電單車無論警方有沒有投擲警盾,意外因其車速亦注定會發生,故決定不就警方有沒有投擲警盾而作出裁定。
3名法官接納控方所指,被告衝越兩條防線後,明明可以離開並前往銅鑼灣,但被告卻特意轉彎駛向第3條防線,故被告在去年七一回歸日顯然是意圖針對警方防線,藉以挑戰法治,並在附近範圍展示車上印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中英標語的旗幟。而控辯雙方的專人證人均接受「光復香港,時代革命」8字,有人會理解為「把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雖然辯方指每個人對8字的理解均不同,亦認為該8字沒有一個固定的意思,3名法官強調本案並非爭拗「光復香港,時代革命」8字是否只是單一意思,而是8字是否能夠煽惑他人分裂國家。
3名法官指兩名辯方專家證人從來沒有反對「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八字有分裂國家之意,而口號創作者梁天琦在2016年的競選演說中亦提及香港獨立,而辯方專家證人香港大學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亦同意,有人會認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八字是提倡香港獨立,而「光復」及「革命」兩詞分別可理解為「奪回政權」及「推翻政府」,但認為兩詞並非只得單一意思;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李立峯亦同意八字與「香港獨立」有關聯。
3名法官同時考慮到案發當日是七一回歸日,亦是《港區國安法》生效翌日。被告在電單車插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中英標語旗幟,於七一回歸日駛過繁忙的道路,當日港島區有一些非法示威活動進行,而被告在展示旗幟的同時,故意不停車並衝越警方防線,公然違抗負責維持秩序的警員所作之指示。3名法官遂裁定被告展示旗幟的行為,有「把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之意,並能夠煽惑他人分裂國家。
辯方認為控方沒有任何證據,去證明被煽惑的人士如何做出分裂國家的行為,但三名法官指控方毋須提供有關證據,法律規定控方只需提供證明被告犯罪意圖及犯罪行為的證據,不用沒有必要證明被煽惑的人士確實進行了什麼罪行。而「分裂國家罪」中指明,任何人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由於控方已證明被告的行為煽惑他人「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故毋須另外證明被告的行為有否煽惑他人「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3名法官認為被告特意挑選犯案的日期、時間、地點等,故意在身後插旗以吸引公眾目光,手機收到警方舉紫旗的相片後已得悉其行為有可能違反國安法,與恐龍BB的對話中一直得知附近路障及警方防線的情況,可見被告事先策劃並有意圖違反國安法,被告亦明白8字口號含香港獨立之意,故意向公眾展示含分裂國家之意的旗幟,意圖煽惑他人作出將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的行為,故裁定被告分裂國家罪罪成。
24歲被告唐英傑現面對兩罪,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指,他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由東區海底隧道至灣仔謝斐道和柯布連道交界一帶,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恐怖活動罪則指,唐英傑於同日同地,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安全,致警員8260、 警員 2674 和警員 12197重傷。
恐怖活動罪的交替控罪「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指,唐英傑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灣 仔謝斐道近柯布連道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即登記號碼為 TV 7283 的電單車),引致警員 8260、警員2674和警員 12197 身體受嚴重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