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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Liberate HK, revolution of our times

本主題由 后太禧慈 於 2022-10-2 08:15 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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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得志被控煽動案 辯方傳港大語言學教授作供: 「光時」意指解決問題,回歸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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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等 14 項控罪,案件今(18日)在區域法院續審,法官陳廣池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被告不自辯,但傳召專家證人、港大語言學教授梁曉姿作供。梁供稱,「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意指「解決問題,回歸原貌,令香港回歸到一個更理想狀態,但並無具體說明是甚麼理想狀態。」

控方繼唐英傑案後,再次傳召嶺大教授劉智鵬作供。劉智鵬重申,「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可引伸為不接受國家和香港管治。他接受辯方盤問時,又指在非常明顯的政治語境下,「香港人加油」、「沒有暴徒 只有暴政」等口號,均可具煽動性。(另見報道)

梁曉姿供稱,她由語意學及語用學等方面分析「光復」、「革命」等字眼的現代意思,並認為控方專家劉智鵬對這些字眼的解讀,大部分停留在歷史層面,對於 1950 年之後的現代意思引用不多,並集中於梁天琦於 2016 年選舉時的情況,及 2019 年 7 月 21 日中聯辦外的示威情況。而梁曉姿則分析了 2010 至 2020 期間的大量例子,以研究「光復」、「革命」於香港的用法。

法官多番質疑辯方研究資料代表性

梁曉姿表示,她使用互聯網搜尋工具,包括 Google Ngram 語料庫及 Google Trends,搜尋「光復」、「革命」等詞語於近年的使用資料,顯示「光復」於 2004 至 2019 期間於香港使用的頻率不高,於 2012、2016 年間有小高峰,但使用頻率最高是於 2019 年。梁又表示,如要研究「光時」於 2019 年的意思,她不認為相關詞語於 1000 年前的意思對解讀有任何幫助。

法官隨即表示中文字詞有其歷史基礎及框架,並指「你唔會將光復等同於廚房」。法官又多番質疑使用 Google 搜尋得來的資料有何代表性,包括相關資料是否有地區、語言、取樣方式之分,會否令資料有誤導性等。梁回應指,她搜尋所得的研究資料涉及 500 萬冊書籍及約 130 億中文字,屬於龐大資料庫。

辯方專家:「光復」意指改善 「革命」可指革新

梁曉姿續指,「光復」於 2012 年起,於針對不同社會問題的「光復」行動中使用,例如「光復東涌」、「光復上水」等,故認為「光復」有改善、制止之意。而「光復香港」則可指「將香港由一連串沒有清楚指明的社會、政治事件中解放出來」。而「革命」可有重大改變之意,包括社會、經濟、文化方面的改變,不一定意指推翻政權,基本意思為改革、革新,例如是「時裝革命」。

梁又表示,「光時」口號意指「解決問題,回歸原貌,令香港回歸到一個更理想狀態,但並無具體說明是甚麼理想狀態。」梁強調,2019年上街示威的人數眾多,對香港社會及發展等問題各有想法,她不認為透過「光時」口號,可令大家持有共同想法。

辯方專家:「光時」含義刻意模糊 團結不同人士

梁認為,「光時」屬政治口號,梁天琦於 2016 年為選舉而提出該口號,故認為該政治口號是刻意地模糊,以團結不同人士。法官質疑指,有否機會政治口號是故意地清晰,令口號有針對性。梁表示有可能,但很少見,解釋大部分政治口號均刻意模糊。法官追問會否有政治家故意用政治口號誤導選民,梁確認,法官則謂「係囉,呢個係『客』一般嘅事實!」。辯方完成主問,案件明天繼續,控方將盤問梁曉姿。

被告譚得志(48 歲)被控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公眾集會、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等 14 罪,當中包括 7 項發表煽動文字罪及 1 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罪。

案件編號:DCCC927、928、930/2020

譚得志被控煽動案 辯方專家梁曉姿:光時可含分裂意思,但非唯一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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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等 14 項控罪,案件今(19日)在區域法院續審。辯方專家證人、港大語言學教授梁曉姿接受控方盤問,提到「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可包含將一個原住領土從國家分裂出去的意思,但強調這並非唯一解讀。她又指,使用口號時有暴力發生,不代表兩件事對等。

梁曉姿接受盤問期間,法官陳廣池多番質疑梁的報告內容。其中,梁曉姿在報告中提到 2016 年的「魚蛋革命」,是由食環署對小販的控制所引發的衝突,陳廣池質疑「到底係食環控制引發,定係預先安排都唔知」,又指辯方專家報告,大幅引用不具全名的街頭訪問,質疑做法「好奇怪」。(另見報道)

另外,今早審訊期間,旁聽席有人疑特意大聲咳嗽,一名男子主動承認並稱咳嗽難忍,法官將他逐出法庭,並頒令他不得再進庭。(另見報道)

所有證人作供完畢,案件押後至 12 月 14 日作結案陳詞。



梁曉姿:分裂非「光時」基本主張

案件由法官陳廣池審理,控方由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代表。在控方盤問下,梁曉姿表示分析口號的含義,著重於整句口號的語意和語境。對於控方證人、嶺大教授劉智鵬認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下稱「光時」)的基本主張及意思,是要造成「原住領土從國家分離出去」,套用在香港的語境,即主張將香港從國家分離出去,梁曉姿不同意這是口號的「基本主張及意思」。她認同「光時」可包含將一個原住領土從國家分裂出去的意思,但這並非唯一解讀。

控方問如果將「光時」放到 2019 年香港的政治語境中來看,有沒有將香港從國家分裂出去的意思。梁曉姿表示,要視乎誰人於何時何地向哪個對象說出這句話,以及說口號時的環境等,但如果以廣義來看「香港政治語境」,她認同「光時」可有這個意思。

梁曉姿:「光復」一詞可靈活運用

控方指,梁曉姿報告中提及的「光復元朗、上水、屯門、沙田」等活動,都是針對內地水貨客。梁曉姿表示,報告亦有引述針對「無牌導遊」的「光復東涌」活動等,強調「光復」一詞不是針對某一社會問題,而是靈活被運用。她舉例,《星島日報》於 2012 年報道有關港府打擊水貨活動的新政策時,標題為「港府六招打擊水貨客光復北區」,但在這裡並沒有政府要將北區分離出去的意思。若將劉智鵬的結論套用在這例子上,就顯得格格不入。

控方指辯方專家報告不可靠、不全面

梁曉姿亦不同意控方所指,「一講政治,一講革命,必然是推翻政權」,強調推翻政權是「革命」其中一個意思,但並非基本意思。梁舉例,國家主席習近平曾提出「廁所革命」,亦有不同文章關於「蔬菜革命」、「科技革命」等,惟控方指這些例子都與涉案口號並非處於同一語境,梁回應正是不同語境,可見「革命」可以有不同配搭。

梁曉姿又指,即使有示威者損毁國旗,同時叫喊「光時」口號,社會運動亦有暴力場面和拘捕,但她從 Youtube 片段可見示威者在其他非暴力的情況下亦有使用「光時」。梁表示,當使用口號時有暴力發生,不代表兩件事對等。

控方直指梁曉姿報告不可靠、不全面、不可以反映涉案口號真正意思,梁曉姿表示「反對」。

被告譚得志(48 歲)被控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公眾集會、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等 14 罪,當中包括 7 項發表煽動文字罪及 1 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罪。

案件編號:DCCC927、928、93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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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得志被控煽動】控方詳列街站言論 指曾喊「光時」171 次 辦「健康工作坊」無健康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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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等 14 項控罪,案件今(29日)在區域法院開審。控方開案陳詞詳列快必在 8 個集會和街站的言論,指他發表「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171 次、「黑警死全家」102 次,並指控他煽惑憎恨中國政府,主張推翻中國共產黨、對警方作出毫無根據的指控、煽惑憎恨香港政府和警方。控方亦指,快必曾在銅鑼灣街站舉行聲稱「健康工作坊」,但全程無傳達任何健康訊息。

另外,法官陳廣池今早主動提及庭內的秩序問題,稱「法官離開咗法庭,都唔等於可以大聲喧嘩、搖旗吶喊、耀武揚威,唔尊重法庭,唔尊重法官」,直指公眾如此行為或構成藐視法庭。法官更下令控方準備攝錄機,有需要時拍攝公眾人士。(另見報道)

控方在開案陳詞先指,被告於 2020 年 1 月至 7 月期間出席或主持的 8 個公眾集會、宣傳街站和遊行時,干犯共 14 項控罪,包括 7 項「發表煽動文字罪」、1 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罪」、3 項「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1 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1 項「舉行或召集一個未經批准集結」,及 1 項「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罪」。控方隨後將指稱被告違法的事件,按時序列出。

事件(一):2020 年 1 月 17 日「大埔中學生集會」 帶領呼喊「黑警」口號

控方指當晚在大埔海濱公園露天劇場舉行的「大埔中學生集會 — 無懼白色恐怖」,涉及控罪 1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及控罪 2 「發表煽動文字罪」。控方指,該公眾集會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被告是其中一名發言者。

控方指,被告當時站在放着「FREE HK」燈牌和兩幅分別寫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和「齊上齊落」直幡的台上,帶領參與者多次叫喊口號,包括約 3 次「解散警隊,刻不容緩」及約 7 次「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又重覆帶領參與者叫喊辱罵警方的言詞,例如叫喊約 11 次「黑警死全家」、曾說「黑警死全家,死完男家,死女家,死完阿爸,死阿媽,死完姑媽,死姨媽」等,對警方作出毫無根據的指控,並鼓勵參與者對抗警方。

此外,被告發言時除主張討論主權獨立外,又煽惑在場人士參與去年 1 月 19 日在中環至銅鑼灣舉行的公眾遊行,並指當日會待中環一個集會完畢後,在銅鑼灣等候參與者,而他明知遊行已被警方反對,上訴亦被駁回。被告兩天後的確遭拍到,出席中環集會後向銅鑼灣方向步行。

事件(二):2020 年 1 月 19 日銅鑼灣街站 帶領辱罵警方

控方指,被告當日下午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擺設街站,涉及控罪 3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控方指,被告發言時帶領約 70 至 80名圍觀的人,向附近警員呼喊辱罵言詞及粗言穢語,即使警方屢次發警告,要求被告停止,被告也沒有理會。

事件(三):2020 年 3 月 15 日牛頭角街站 派口罩前要市民答「辱警」問題

第三宗事件發生於牛頭角下邨的廣場外,涉及控罪 4「發表煽動文字」及控罪 5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當時被告正主持一個街站,而該街站掛出「垃圾政府,全民自求」橫額,有約 20 至 30 位欲取免費外科口罩的市民排隊輪候。

控方指,被告向輪候市民發問,若輪候者以被告預期的答案回答,即包含貶損警方言論,被告便會給予免費外科口罩。控方列出多個問題和預期答案,指被告藉此不斷煽惑輪候者,對香港警方作出貶損性和毫無根據的指控和評論,例子包括:

問:差佬做嘅好事係?
答:打阿婆、打年青人、無差別拘捕

問:831 _ _ 衝入太子地鐵車廂,亂咁打市民
答:黑警


控方又指,被告當眾對警員作出一些毫無根據和貶損性的指控或評論,例如「差佬做嘅好事」包括「開槍打細路」、「捉阿婆去新屋嶺」、「打大肚婆 係啦!」等,又說「你記住香港冇好差佬」等。

控方另提及,被告主持街站時,獲列作控方證人的女士王華經過,王覺得被告的說話抹黑警方和誤導公眾,又聽到被告人叫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於是向被告說「返你屋企光復啦你」,被告隨即用麥克風對王叫喊「Byebye啦你!」、「大陸喱!返大陸!」等,同時至少有 6 至 7 人大聲指罵。王離開現場後,擔心自身安全,並因被稱為「大陸喱」,感到嬲惱和侮辱,於是報警。

事件(四):2020 年 5 月 24 日銅鑼灣街站 「健康工作坊」無傳遞健康訊息

就控罪 6 「舉行或召集一個未經批准集結」、控罪 7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控罪 8 「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和控罪 9 「發表煽動文字」罪,涉及 2020 年 5 月 24 日銅鑼灣街站外的「健康工作坊」。

控方指控,被告於街站舉行前一日,在網上號召公眾參與翌日在銅鑼灣舉行的「健康工作坊」 。街站掛有橫額寫著「國家安全但香港危險 抗疫健康講座」,另有海報寫著「以抗疫為名,濫發限聚令告票......唔想被屈干犯限聚令,唔想被屈罰 $2,000 ,就要抗辯!」及「黑警大濫捕港人要自保」。被告主持街站時,吸引至少 70 至 80 人聚集 ,控方指他全程未有傳達任何健康相關的訊息。

控方指,被告站在鋁梯上,前面展示一塊標語牌寫着 「共產黨安全香港唔安全」及 「國安法其實就是黨安法 , 保障黨的安全 ,卻踐踏人權、殺滅自由   窒息民主、蔑視法治, 殘害香港」。被告拿著印有 「推翻港共政權」字眼的紙張發言,期間稱「而家我哋香港人做人做事,出嚟行街唔係根據個法律係唔係合法,我哋出嚟行街,出嚟做人我哋出嚟講嘢,係根據我哋嘅良心做嘢,依家香港就進入依家呢個良心嘅時代,我哋唔需要,唔需要根據共產黨,所立俾我哋香港嘅法例」。

另外,被告重覆對附近警員說辱罵和侮辱話語, 例如稱他們「死黑警」(約 20 次)及「大陸公安死黑警」, 又煽惑憎恨政府和警方,包括說:「嗰啲差佬喺嗰度呀影下佢哋呀,蠢蠢欲動呀我話畀你聽,蠢蠢欲動呀死黑警, 射個催淚彈入嚟呀!戇居嘅你都......」群眾則重複大叫「黑警死全家」。及後聚集人群跟隨被告向警方粗言叫罵和喝倒采。

被告亦帶領市民多次叫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 (約 2 次)、「黑警死全家」(約 12 次)及「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群眾大聲和應。

警方又從街站檢取:

1)一疊年曆咭,咭上印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和一個穿配慣常示威裝備的人,另一面印有 2020 年曆,當中 7 月 21 日、 8 月 31 日及 10 月 1 日以粗體顯示;
2)一疊印有政治主張的傳單,內容抹黑政府為「港共暴政」、以無根據的指控貶損警方和煽惑憎恨中國共產黨和港府;
3) 一疊印有「港共」字眼的單張。

被告主持街站期間,督察陸嘉永向被告屢發警告,指他正在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違反限聚令,命令立即解散,但被告無視並不斷向警員叫喊,聲稱街站是獲豁免的「健康工作坊」。被告向警方叫囂,稱他們為「黑警」。控方指,被告的行徑鼓動聚集群眾,使他們也向附近警員叫喊。

事件(五)2020 年 7 月 4 日旺角街站及遊行 曾與喊「港獨」黑衣人並行

控罪 10 「發表煽動文字」和控罪 11 「串謀發表煽動文字」,則涉及 2020 年 7 月 4 日旺角街站及遊行。

控方指,被告當晚 10 時左右主持街站時吸引約 30 人圍觀,其後帶領約 25 人在旺角遊行。被告發言時提及「光時」口號,以及鼓勵市民叫喊該口號多逾 92 次。被告人發言時亦帶領市民叫喊「黑警死全家」約 26 次及「五大訴求缺一不可」。

控方又指,被告主張以暴力及非法行為反抗政府,說「每個禮拜週末都有一班人繼續喺度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呢一個就係抵抗極權嘅一個最基本,最卑微嘅做法⋯⋯我哋捉汽油彈嗰啲就成本好高啦,但我哋做嘅時候都要小心啲啦,唔係話唔做啦,乜嘢都要做啦,和勇不分啦⋯⋯」。

控方指,被告貶損警方,無基礎地指責警方作出任意及無差別拘捕,又呼籲市民阻撓警員執勤 ,例如說「見到啲差佬衝入去捉啲黑衣人唔好畀佢人去⋯」;又指被告帶領市民叫喊「打倒共產黨」約 4 次,煽惑憎恨中國政府,稱中共是「一個暴政謊言嘅一個政權,用謊言同暴力黎到管治呢個中國」。

被告主持遊行期間,又將麥克風遞給一名戴口罩的黑衣人,並與該人並排而行。該名黑衣人當時帶領市民叫喊口號,包括 「香港獨立, 唯一出路」及「民族自強,香港獨立」等。被告表示:「講得好呀,人人言論自由 , 言論自由係所有人嘅最基本,建國呀依家,香港人由反抗、加油、建國、報仇、還拖、反抗⋯」。

事件(六):2020 年 7 月 8 日黃大仙街站 稱要打倒中共

針對控罪 12 「發表煽動文字」罪,涉及 2020 年 7 月 8 日黃大仙街站。控方指,晚上 6 時左右,被告人主持街站時吸引約 20 人圍觀。 被告發言期間重覆帶領市民叫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約 13 次)、「黑警死全家」(約 15 次)。

控方指被告在是次街站,煽惑憎恨中國政府,主張推翻中國共產黨,例如說「我哋香港人又要走難呀各位市民,因為共產黨又嚟喇,共產黨已經喺銅鑼灣嘅維景酒店嚟咗喇......」、「中華人民國共產黨冇禮冇義冇廉冇恥」。被告又呼籲市民支持推翻共產黨的理念,例如「我就一定講嘅,打倒共產黨,反對國安法」。

事件(七):2020 年 7 月 9 日觀塘街站 稱「共產黨全世界最大嘅黑社會」

第 13 項控罪「發表煽動文字」,則涉及 2020 年 7 月 9 日觀塘街站,指控被告先在街站發言,然後帶領約 10 人在觀塘一帶遊行。 被告發言期間,帶領市民叫喊「光時」口號約 36 次、「黑警死全家」約 26 次。案情又指被告再次煽惑憎恨中國政府、香港政府及警方,例如「共產黨中國共產黨,全世界嘅黑社會就係共產黨,最大嘅黑社會就係共產黨⋯⋯ 」。

事件(八):2020  年 7 月 19 日啟田街站 叫喊「721 唔見人 831 打死人」

第 14 項「發表煽動文字」罪,涉及 2020  年 7 月 19 日啟田街站。被告主持街站時吸引約 25 人圍觀,同樣被指控鼓勵市民重覆叫喊「光時」口號 (約 18 次) , 即使警方警告被告叫喊該口號可能觸犯國安法,被告仍帶領市民叫喊口號約 3 次。

被告亦被指煽惑和帶領市民叫喊「黑警死全家」 (約 12 次)、 「 解散警隊刻不容緩」(約 6 次) ,及「打倒共產黨 」(約 7 次),又煽惑憎恨中國政府,例如說:「言論自由係冇嘢可以限制嘅,冇一個政權係因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呢八個字, 就以言入罪,呢個係共產黨嘅暴政本色 」。控方又指被告對警方作出毫無根據的貶損言論,例如 「 721  唔見人,831 打死人,十月一槍殺人」等。

控方:國安法生效後政府聲明「光時」有港獨含意

控方在開案陳詞中特別提到,2020 年 7 月 2 日,政府嚴正聲明「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有港獨、或將香港特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改變特區的法律地位、或顛覆國家政權的含意 ,呼籲社會大眾不要以身試法;針對往後的涉案街站,控方指控被告明知政府已呼籲市民不要以身試法,仍然多次叫喊口號。

案件編號:DCCC927、928、930/2020

譚得志被控煽動案 控方證人劉智鵬:「香港人加油」在明顯政治語境下屬煽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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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上映機會渺茫 《少年》《時代革命》入圍台灣金馬影展 所有場次門票極速售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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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立法會三讀通過電檢條例修訂,以反送中運動為背景的港產片《少年》、《時代革命》在港上映機會渺茫。兩電影近月入圍台灣金馬獎,金馬影展今(30 日)下午 1 時開放線上訂票,兩片所有場次門票均在開賣一小時內售罄。另外,入圍十二個獎項的港產片《濁水漂流》,所有放映場次亦已被搶購一空。

第 58 屆台灣金馬獎頒獎禮將在 11 月 27 日於台北國父紀念館舉行。而金馬影展將於 11 月 11 日至 28 日在台北,共放映 172 部影片。其中《少年》只有三個場次,分別為 11 月 15 日、21 日及 25 日;《時代革命》會在 11 月 22 日至 25 日放映四場,而兩片所有場次門票均在一小時內已售罄。



由任俠、林森執導的《少年》,有份角逐金馬獎最佳新導演及最佳剪輯,講述一隊「少年搜救隊」在反修例運動期間,四出尋找一名欲自殺少女的故事,電影片尾注明「香港不能公映」。由周冠威執導的反修例紀錄片《時代革命》有份角逐最佳紀錄片,電影 7 月時曾在康城影展首映,惟暫未在港經任何平台發布。

《電影檢查修訂條例草案》日前已在香港立法會三讀通過,當中加入國安審查,電檢處檢查員須就「不利國家安全」的影片充份考慮及索取資料,政務司司長如認為影片不利國安,也可撤銷以往該片發出的核准或豁免上映的證明書。《少年》、《時代革命》兩片均曾被左媒炮轟涉違國安法、與「黑暴」有關等,兩片均被認為在港取得公映機會渺茫。

《少年》導演任俠日前接受《立場》專訪指,電影殺科後,不少片商表明因現時的形勢,不能幫電影發行,任俠表示,「香港不能公映係客觀事實,唔係我哋主動選擇」。《時代革命》導演周冠威亦曾在傳媒訪問中表示,考慮到電檢修例,已放棄申請在港公映。

金馬影展執行委員會執行長聞天祥本月初在公布入圍電影記者會上,被問及兩部入圍關於「反送中」題材電影時,直言「不用避諱,沒有關係」。他認為,社會題材不足為奇,「社會運動或社會事件作為創作題材,我覺得是最正常不過的事。只要你關心這個世界,你的作品多多少少反映這些東西」。他強調金馬獎不會因議題挑選入圍作品,只要合乎報名資格的影片就可以來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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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字)選後兩日五眼聯盟G7歐盟聯合聲明

(中字)選後兩日五眼聯盟G7歐盟聯合聲明!雷霆萬鈞抨擊香港選舉中國全面反擊絕對奉陪?!殺氣騰騰對中聯辦副主任二級制裁金融機構制裁將至!(patreon專屬)《蕭若元:蕭氏新聞台》 20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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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馬獎最佳紀錄片由《時代革命》奪得 《濁水漂流》奪最佳改編劇本
https://www.881903.com/news2/china/2419492

紀錄片《時代革命》奪金馬獎 現場有人喊「香港加油」
https://news.mingpao.com/pns/%e6%b8%af%e8%81%9e/article/20211128/s00002/1638037831263/%e7%b4%80%e9%8c%84%e7%89%87%e3%80%8a%e6%99%82%e4%bb%a3%e9%9d%a9%e5%91%bd%e3%80%8b%e5%a5%aa%e9%87%91%e9%a6%ac%e7%8d%8e-%e7%8f%be%e5%a0%b4%e6%9c%89%e4%ba%ba%e5%96%8a%e3%80%8c%e9%a6%99%e6%b8%af%e5%8a%a0%e6%b2%b9%e3%80%8d


關於反修例運動的紀錄片《時代革命》昨奪得金馬獎最佳紀錄片。導演周冠威致辭稱,希望這作品屬於「每一個有良知、有公義、為香港流過眼淚的香港人」,又說靠這部電影自我安慰、宣泄憤怒和仇恨、面對恐懼與創傷,希望「單是這部電影的存在,都可以給予一份安慰,一份擁抱」。本報昨晚再向周冠威查詢得獎感受,周回覆:「謝謝,香港人加油。」

稱製時哭了多遍 周冠威:盼予人安慰
第58屆金馬獎頒獎典禮昨晚舉行,大會公布最佳紀錄片得獎得主是《時代革命》時,現場響起熱烈掌聲,有人高喊「香港加油」。周冠威未有出席頒獎典禮,僅以影片發表得獎感言,感謝台灣和金馬獎,又說《時代革命》最後片尾寫着「香港人作品」,他希望這作品屬於每個有良知、有公義、為香港流過眼淚的香港人。

周冠威感謝每個在《時代革命》受訪和拍攝的人,其中一名16歲中學生是「勇武手足」,周和他在理工大學一起被困多天,之後他回到中學,身分已被很多人知悉,「他戰戰兢兢步入班房,他很怕,但他入到班房後,每一個同學包括老師都擁抱他,整個班房都是眼淚,整個班房都是哭泣聲」。周說無法將這個畫面放進紀錄片,但希望《時代革命》亦可以好像那些擁抱。

周冠威又說,製作過程中哭過很多次,好幾次是靠這部電影,自我安慰、宣泄憤怒和仇恨、面對恐懼與創傷。他說無論是仍留在香港的人、很多流亡海外的人或現於監獄裏的朋友,他希望這部電影的存在可給予一份安慰、一份擁抱。

曾吸催淚彈影響孕妻 想過放棄
《時代革命》上周四在金馬影展放映第三場,周冠威以視像與觀眾映後座談,提到拍攝期間妻子懷孕,他吸入很多催淚彈,影響到妻子身體,那是他唯一想過放棄的階段;當天有男觀眾自稱片中人,哭訴自己比周冠威懦弱,現已身在台灣,不配做勇武抗爭者,周回應稱他們做過的均有價值,「香港人說了太多『對不起』,但最該說『對不起』的不該是我們,我們不如多說『多謝』」。

《時代革命》記錄2019年反修例運動,通過前線抗爭者、「守護孩子」成員、大學生、義務急救高中生、網媒記者等不同視角,記錄佔領立法會、7.21元朗襲擊及理工大學衝突等關鍵事件。該片受訪者大多匿名,製作團隊除周冠威外全部皆匿名。42歲的周冠威參與過《霍元甲》等多部電影的製作特輯導演及剪接,2015年執導電影《十年》其中一個故事「自焚者」,其後《十年》獲香港電影金像獎最佳電影。他2019年執導《幻愛》獲金馬獎最佳改編劇本。

金馬獎最佳紀錄片的得獎作品,將直接獲奧斯卡金像獎的候選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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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灣河開槍案|中槍男生涉合法羈押下逃脫 官裁定表證成立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cle/1786242/%E5%8D%B3%E6%99%82-%E6%B8%AF%E8%81%9E-%E8%A5%BF%E7%81%A3%E6%B2%B3%E9%96%8B%E6%A7%8D%E6%A1%88-%E4%B8%AD%E6%A7%8D%E7%94%B7%E7%94%9F%E6%B6%89%E5%90%88%E6%B3%95%E7%BE%88%E6%8A%BC%E4%B8%8B%E9%80%83%E8%84%AB-%E5%AE%98%E8%A3%81%E5%AE%9A%E8%A1%A8%E8%AD%89%E6%88%90%E7%AB%8B

黃大仙10.1衝突 12被告11人暴動罪成 包括一名義務急救員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E6%96%B0%E8%81%9E/729816/%E9%BB%83%E5%A4%A7%E4%BB%9910-1%E8%A1%9D%E7%AA%81-12%E8%A2%AB%E5%91%8A11%E4%BA%BA%E6%9A%B4%E5%8B%95%E7%BD%AA%E6%88%90-%E5%8C%85%E6%8B%AC%E4%B8%80%E5%90%8D%E7%BE%A9%E5%8B%99%E6%80%A5%E6%95%91%E5%93%A1



2019年10月1日國慶多區有遊行集會,其後演變成警民衝突,其中12名男女在黃大仙衝突中被捕。他們否認暴動等罪受審,區域法院法官今(28日)裁定其中11名暴動罪成,當中包括一名義務急救員,法官指其身份有如戰爭時軍隊的救援兵,以提供急救方式參與暴動,故亦裁定他罪成。法官把判刑押後至3月4日,所有罪成的被告,需還柙看管。多名被告和旁聽人士在得知結果後,不禁痛哭。

涉黃大仙龍翔道衝突
12名被告:譚鈞朗(21歲,案發時年紀,下同)、鄧有釗(16歲)、方銘(18歲)、楊泳儀(19歲)、卓巧珠(18歲)、郭晞桐(17歲)、鄧茜芸(22歲)、戴珮玲(19歲)、王明佑(21歲)、伍祖儀(22歲)、劉智峰(24歲)和黃碧蓉(23歲)。他們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與他人參與暴動;方銘及王明佑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分別涉管有一把錘,和一個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法官今裁定首11名被告暴動罪成,第12被告黃碧蓉罪則不成立。此外,方銘及王明佑的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亦不成立。

2019年10月1日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有多次示威衝突,多人被捕。(詳看下圖)

防毒面具是暴動時必須品
法官在裁決時形容,案發地點猶如小戰場,被告被制服的地點更是暴徒和警方對抗的重要據點,考慮到各被告被捕時的衣著和裝備,有眼罩、防毒面具和手套等裝備,防毒面具等在暴動時,近乎是必須品。他認為,首10名被告非圍觀者或途人。即使未有做出掟磚等行為,但他們和他人共同進退,和警方對抗,遂裁定他們暴動罪成。

急救員以急救方式參與暴動
第十一被告劉智峰在現場提供急救,明顯令暴待知道他可獲急救服務,加強參與者的信心,增加暴動的激烈性和持續性。法官形容,劉如戰爭時軍隊的救援兵,指劉以提供急救方式參與暴動,遂裁定他暴動罪成。

第十二被告身上缺乏裝備脫罪
至於第十二被告黃碧蓉,法官指她當時穿黑色裙褲,身上亦缺乏裝備,因此裁定她罪名不成立。

此外,就涉案的兩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法官考慮涉案物品的收藏地點,被告不易取出,不能推論兩名被告管有物品有作傷人的意圖,遂裁定他們就兩罪不成立。

法官會先替第二被告鄧有釗,和第三被告方銘索取背景、教導所和勞教中心報告,以及替第六被告郭晞桐索取背景和教導所報告。

案件編號:DCCC 770/2020

2019年10.1黃大仙暴動案 11名被告罪成 1人脫罪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0128/bkn-20220128121909171-0128_00822_001.html

2019年10月1日全港多區有遊行集會,其中黃大仙的示威演變成激烈警民衝突,警方當日拘捕多人。其8女4男被指參與暴動,他們否認控罪經審訊後,11人今早(28日)於區院被裁定暴動罪成,只1人脫罪。法官李俊文把11人還押至3月4日量刑,期間待索閱當中3名被告的教導所等報告。
12名被告依次是譚鈞朗(21歲)、鄧有釗(16歲)、方銘(18歲)、楊泳儀(19歲)、卓巧珠(18歲)、郭晞桐(17歲)、鄧茜芸(22歲)、戴珮玲(19歲)、王明佑(21歲)、伍祖儀(22歲)、劉智峰(24歲)和黃碧蓉(23歲)。他們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與他人參與暴動。除黃碧蓉脫罪外,其餘11人均罪成。另方銘及王明佑再分別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方被指管有一把錘,王則被指管有一個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但2人該罪皆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法官將案押後求情及量刑,並替被告鄧有釗、方銘及郭晞桐分別索閱背景、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
法官裁決時指,現場曾發生暴動,控方並沒有直接證據指控各被告曾作堵路、或投擲物品等行為,乃依賴各被告被捕的地點及身上裝備物品,要求法庭作出推論。法官指,各被告被制服的地點,附近乃有示威者設立障礙物,旁邊亦有大量被掘起的磚塊,可謂是暴徒與警方對峙的據點,現場亦猶如一個小戰場,常人並不會進入,且現場四通八達,沒有被封鎖,即使進入亦可盡快離去,以免被殃及池魚。另外,各被告出現在暴徒據點本身已不尋常,各人更是在該處附近被制服,其中首10名被告的穿着裝備,如黑衣、護目鏡、防毒面具、頭盔等與現場示威者相若,認為首10名被告清楚知道當時發生暴動,即使他們並沒有親身作出激烈作為,但無視警方警告,目睹有關行為亦選擇不離開,讓其他示威者視他們為一分子,以壯大聲勢,恃着人多勢眾來與警方對抗,裁定首10名被暴動罪成。
至於餘下的2名被告,雖辯方指被告劉智峰當日乃在現場擔任急救員,但他亦在暴徒據點附近被制服,他於現場出現,令暴徒知道他可提供協助,故他不單只是在現場,更是支援及後盾,令示威者增加信心及有可能增加事件的持續性,故亦裁定他暴動罪成。而被告黃碧蓉雖亦在附近被捕,十分可疑,但她的裙褲等衣着與現場示威者不同,亦沒有防毒面具等裝備,可謂缼乏裝備,在有疑點的情況下,裁定她暴動罪名不成立。
另外被指管有攻擊性武器的被告,法官認為沒有證據顯示他們曾使用,而有關物品亦被放在背包內格,非輕易取用,故裁定2人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 770/2020

警長設局之說不被接納 大專生藏汽油彈罪成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0114/bkn-20220114163125141-0114_00822_001.html

7.28暴動案罪脫夫婦已離港 湯偉雄:曾有輕生念頭現已捱過
https://hk.news.yahoo.com/7-28%E6%9A%B4%E5%8B%95%E6%A1%88%E7%BD%AA%E8%84%AB%E5%A4%AB%E5%A9%A6%E5%B7%B2%E9%9B%A2%E6%B8%AF-%E6%B9%AF%E5%81%89%E9%9B%84-%E6%9B%BE%E6%9C%89%E8%BC%95%E7%94%9F%E5%BF%B5%E9%A0%AD%E7%8F%BE%E5%B7%B2%E6%8D%B1%E9%81%8E-075111814.html

2019年7月28日港島區反修例衝突,一對夫婦湯偉雄和杜依蘭,事後被控於上環參與暴動,二人經審訊後裁定暴動罪名不成立。湯偉雄近日在個人Facebook專頁透露,已與太太離港。

湯偉雄在Facebook表示,因為之前有不少程序及申請需要處理,令整件事有太多不確定性,惟事件至今比較明朗,所以向關心他的人交代近況。他表示,早前因考慮到家人安全及香港法治環境轉變等,「不得不將肉身移離」。他說,原以為此舉動會令人較輕鬆,但當真正發生時,才發覺「要離開自己由細到大成長嘅地方一啲都唔好受」,亦不禁想「明明我哋無做錯…點解要走嘅係我」,與太太在機上痛哭一場。

湯偉雄又指,離港後一度因分離抑鬱自殘,更有輕生念頭,惟現時已捱過。他貼上一張在台北自由廣場的照片。他稱,會以鍛練及尋找機遇為首要目標,又指就算發生什麼事身在何處,初心不變。

[ 本帖最後由 EL84 於 2022-1-29 14:5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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