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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ll Version: 公眾地方吐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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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歲男子涉年初葵涌邨公眾地方吐痰 判囚30日
https://news.tvb.com/parliament/6267aae2...0%E6%97%A5

年初葵涌邨強制檢測期間,一名男子在邨內走廊吐痰,原本被控一項遊蕩罪,其後改控兩項在公眾地方吐痰罪,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監禁30日。

案情指,35歲冷氣水電維修工吳麟聰1月22日,在葵涌邨春葵樓9樓兩個單位外的公眾地方吐痰。

辯方求情指,被告對自己行為感到後悔,明白令人厭惡,對大眾造成影響,希望向公眾致歉;又指行為未嚴重至判監,希望法庭以罰款方式處理。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判刑時指,案發時第五波疫情非常嚴重,被告故意吐痰行為自私,造成散播病毒風險、缺乏常人應有衞生標準,單純罰款不足反映本案嚴重性,考慮到被告認罪,就兩項控罪共判囚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