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四事件. 六四事件相片可能引起不安. June4 - Printable Version +- Hong Kong (https://forum4hk.com) +-- Forum: 新聞區 (https://forum4hk.com/forumdisplay.php?fid=1) +--- Forum: 城市論壇 (https://forum4hk.com/forumdisplay.php?fid=4) +---- Forum: 激爆新聞區 (https://forum4hk.com/forumdisplay.php?fid=5) +---- Thread: 六四事件. 六四事件相片可能引起不安. June4 (/showthread.php?tid=1385) Pages: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
- 黑玫瑰 - 11-10-2011 【 歷史鈎沈】 “5·20”戒嚴令析 “六四”即將十五周年,仍是中國躲不開的難題。“六四”鎮壓除了非正義、迫害愛國運動之外,也還存有諸多違反中國現行法律問題,茲解析如下: 一 . 制定戒嚴令依據失准 以胡耀邦逝世爲契機,1989年4月15日—1989年6月初由北京至全國爆發了以學生爲先導、全民爭民主自由、反官倒腐敗的愛國民主運動,但1989年4月26日人民日報社論卻將轟轟烈烈的愛國民主運動定性爲動亂,本來官民互動的政治局面稍加引導,中國就有可能發端文明政治,但封建的習慣思維使決策者們選擇了本末倒置,將生動的政治局面武斷地定爲動亂,從而爲戒嚴令提供了錯誤依據。 二 . 頒佈戒嚴令程式違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第四條規定:“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或者國務院全體會議討論決定。”戒嚴令的影響、後果涉及國際、國內乃至歷史,這樣的重大問題國務院居然沒有依法召開會議討論決定(請查閱1989年5月《國務院公報》),戒嚴令從何而來?程式性違法毋庸置疑。 三. 調集軍隊程式違法 戒嚴令頒佈前部隊已開始大規模向北京集結,這時的集結師出無名、且無法律依據。如此規模調集軍隊必須召開中央軍事委員會,軍委主席簽署調集令後,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批准方可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如此重大的原則問題居然連“人大”過場都不走,合法性何在?!軍隊還是人民的軍隊麽? 四. 隸屬關係違法 1989年5月21日戒嚴部隊指揮部在告北京市民書中宣稱:“中國人民解放軍遵照國務院戒嚴令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令,派部隊到北京部分地區協助北京市的公安幹警和武警部隊執行戒嚴任務。” 國務院、北京市政府與軍隊之間並不存在隸屬關係,何來“遵照”?軍隊只能遵照軍委命令行事。 五 . 戒嚴令實施範圍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第十六項規定:國務院可以“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範圍內部分地區的戒嚴”。根據國務院戒嚴令北京市人民政府第一號令宣佈的戒嚴範圍是:“對東城區、西城區、崇文區、宣武區、石景山區、海澱區、豐台區、朝陽區實行戒嚴”,但事實上所有通向北京的鐵路、公路、交通要道全部處在戒嚴狀態,大興、順義、平谷、密雲、昌平、通縣、懷柔、房山、延慶等北京行政轄區均有部隊駐紮,處在事實上的戒嚴、准戒嚴狀態。如此大範圍戒嚴遠遠超出憲法授權,爲法律所不許可。 六 . 反革命暴亂質疑 1 . 有沒有發生反革命暴亂?如果有,爲何時下領導統一口徑稱:“89年那場風波”,而不說“89年那場反革命暴亂”?顯然是集體否定“反革命暴亂”之定性;如果沒有,說明當時定性錯誤,大開殺戒是在“反革命暴亂”幌子下進行的,應當追查責任。 2 . 從動亂到暴亂,定性升級,始作俑者《解放軍報》。1989年6月4日《解放軍報》社論開篇:“自6月3日淩晨開始,首都發生了嚴重的反革命暴亂。”法律沒有賦予《解放軍報》如此重大的決策權。擅自宣佈“暴亂”,一違法,二無效,三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如有其他授權,授權單位應具備法定授權資格,具備法定授權資格還須符合法定程式,資格、程式相輔相成,缺一環則違法, 個人行爲、小集團行爲、國家行爲天壤之別, 這一問題應追究、落實。 七 . 執行戒嚴令違法 執行戒嚴令有個程度問題, 如一般戒嚴、特殊戒嚴。特殊戒嚴可採取極端措施,但必須經法律授權,未經法律授權不得採取極端措施,否則既是違法。向不特定人群恣意開槍是瘋狂、是反人類!顯然超出戒嚴令範疇,即使種族矛盾、戰爭狀態也不得如此喪心病狂! 綜上所述,“5•20”戒嚴令從頒佈到執行全面違法,後果更爲不堪, 當依法追究、依法處理;受害者當受到國家理賠。 陳平 http://www.huaxiabao.org/article.asp?IssueId=32&ArtNb=12 陳平 background : http://media.people.com.cn/BIG5/22114/45733/114546/6783780.html [ 本帖最後由 黑玫瑰 於 2011-11-11 04:58 編輯 ] 回復 1210# 黑玫瑰 的帖子 - 黑玫瑰 - 11-10-2011 1989年北京戒嚴沒有合法性 http://wongmantaks.blogspot.com/2011/02/1989_11.html http://blog.yahoo.com/_37N3FWKB63YVO7CXAELNSX5F2U/articles/208095 http://blog.yahoo.com/_Q73BQER525GXDVVUPEL7PQJMAQ/articles/131852 另一人的文章與本文部份論點相同: 【歷史鈎沈】“5·20”戒嚴令析 Human Rights in China ( 第 32期 第 12篇文章 2004-4-22 刊 出 ) http://www.huaxiabao.org/article.asp?IssueId=32&ArtNb=12 2 文章, 部份論點相同! 1) 「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戒嚴的決定 / 頒佈戒嚴令程式違法 : 戒嚴的決定不是國務院決定, 違返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89條第16項規定 2) 「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的戒嚴 / 戒嚴令實施範圍違法 : 戒嚴區以外戒嚴, 已經超出該戒嚴令的法律容許權限 3) 戒嚴令無依據 4) 執行戒嚴令違法 [ 本帖最後由 黑玫瑰 於 2011-11-13 02:32 編輯 ] 回復 1211# 黑玫瑰 的帖子 - 黑玫瑰 - 11-14-2011 還有 : 《“六•四”白皮書》精選 (14)– 戒嚴是非法之舉 [size=9pt]http://www.mirrorbooks.com/wpmain/?p=32612[/size] 「對中國的首都北京部分地區實行戒嚴無論如何都是法律規定中的“重大問題”,依法要經過國務院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討論決定。但是,[color=#ff00]1989年5月當時的國務院總理李鵬在頒佈在北京部分地區實行戒嚴的時候,沒有經過國務院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討論決定。[/color]這一點,可以通過查閱1989年5月的《國務院公報》來證實。該月的公報沒有國務院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開會的紀錄。我們也沒有看到有其他任何文獻記載有國務院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開會討論戒嚴的事項。可見,[color=#ff00]李鵬的決定只是他自己根據中央軍委主席鄧小平等幾個人做出的,沒有經過合法的程式。[/color]人民對於這種非法之舉當然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請願,要求廢止之。」 [color=#00ff]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color] http://big5.gov.cn/gate/big5/www.gov.cn/misc/2005-06/10/content_5548.htm 第四條 「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color=#ff00]必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或者國務院全體會議討論決定[/color]。」 [color=#00ff]全國人大 對憲法的釋法: [/color]憲法第89條第16項(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範圍內部分地區的戒嚴)是全國性行政工作的領導權. 行政法規在全國範圍內實施都屬於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都應當經國務院常務會議或者國務院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color=#00ff]所以跟據全國人大釋法, 「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範圍內部分地區的戒嚴」, 都屬於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都應當經國務院常務會議或者國務院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同時也跟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 「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範圍內部分地區的戒嚴」 (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必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或者國務院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color]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釋義 http://www.npc.gov.cn/npc/flsyywd/xianfa/2001-08/01/content_140408.htm 第三章 行政法規 從憲法的規定來看,國務院的行政管理職權實際上是四個方面:一是[color=#ff00]全國性行政工作[/color]的領導權。這主要體現在該條的(三)、(四)、(五)以及(十五)、([color=#ff00]十六[/color])項; 比如,國務院有權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範圍內部分地區的戒嚴,但這並不等於可以以行政法規創立戒嚴制度,因爲戒嚴涉及到在一個地區和一定的時間內暫時中止公民的某些權利和自由。所以,並不是憲法第八十九條所規定的事項,都能制定行政法規,它必須以不僭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國家立法權爲前提。另外,對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專屬立法權以外的事項,國務院也只能從行政管理的角度制定行政法規;有法律的要根據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第六十條 [color=#ff00]行政法規的決定程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的有關規定辦理。[/color] 【釋義】本條是關於行政法規決定程式的規定。 行政法規的決定就是在認真研究的基礎上,由國務院對報送的行政法規草案決定是否修改、如何修改、是否通過。其程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規定,“....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或者國務院全體會議討論決定。”一項行政法規的頒佈,往往是一項新的管理制度或措施的誕生;[color=#ff00]行政法規在全國範圍內實施,具有普遍約束力,影響廣泛;有的還規定有處罰措施,涉及行政相對人的切身利益。因此,一般說來,制定行政法規都屬於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都應當經國務院常務會議或者國務院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color]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 http://www.gov.cn/ziliao/fgwj/gwygb/lsgb.htm http://www.gov.cn/zwgk/2011-11/09/content_1989024.htm [color=#00bf]國務院1989年5月何來有開會決定「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的戒嚴? [/color] [ 本帖最後由 黑玫瑰 於 2011-11-17 02:31 編輯 ] - 黑玫瑰 - 11-14-2011 不用以法律推翻非法的戒嚴令, 因為非法的戒嚴令本身是不合法! 追究違憲的戒嚴要人大(機關), 不是人大委員長(個人)! 中國憲法上最高機關/人大(機關) 在六月四日前未開會追究違憲的戒嚴, 六月四日後軍管已成定局, 立法機關不能對抗軍管! - 黑玫瑰 - 11-14-2011 “六•四”天安門事件20 周年紀念白皮書 一 引言 1 二 事件的經過 2 三 “六•四”運動是人民和平請願運動 6 四 1989年春北京沒有發生動亂 7 五 北京在1989年6月初沒有發生“暴亂” 8 六 “六•四”屠殺的性質不容質疑 12 七 戒嚴是非法之舉 15 八 北京市“遊行示威十條”是對表達自由的限制 15 九 20年的反思 16 十 結論:沒有結束的請願 18 一 引言: 有五千年文明的中國讓世界人民關注她的不是“四大發明”也不是她的宇航員在空中行走,而是一個年輕的中國人在1989年6月4日隻身阻擋針對平民的坦克。1989年6月3日中國當局命令全副武裝的軍隊強行進駐北京和佔領天安門廣場,在行進過程中軍人們向非武裝的北京市民開火,導致了大量的傷亡。那一刻環繞著地球的是這樣的聲音: 這裏是北京國際廣播電臺。請記住一九八九年六月三日這一天,在中國的首都北京發生了最駭人聽聞的悲劇。 成千上萬的群衆,其中大多是無辜的市民,被強行入城的全副武裝的士兵殺害。遇害的同胞也包括我們國際廣播電臺的工作人員。 士兵駕駛著坦克戰車,用機關槍向無數試圖阻攔戰車的市民和學生掃射。即使在坦克打開通路後,士兵們仍繼續不分青紅皂白地向街上的人群開槍射擊。目擊者說有些裝甲車甚至輾死那些面對反抗的群衆而猶豫不前的步兵。 北京國際電臺英語部深深地哀悼在這次悲劇中死難的人們,並且向我們所有的聽衆呼籲:和我們一起來譴責這種無恥地踐踏人權及最野蠻的鎮壓人民的行徑。 這是中國當局自己的電臺播出的新聞,它是其編輯根據其在上班的路上所目睹的情況所寫出的新聞稿。新聞播出後不久,即1989年6月4日的淩晨左右,中國人民解放軍已經強行佔領了北京天安門廣場。在天安門廣場上手無寸鐵的學生在軍人槍口押送下,撤出天安門廣場。這就是讓世人震驚的1989年天安門屠殺事件。 有關中國軍隊向平民開槍造成大量傷亡的報道,以後不斷有錄影﹑照片和當事人的回憶證實。中國官方也從未否定軍隊動用了武力並造成了大量的平民的傷亡。但是他們說這是“平息反革命暴亂”。多年後,中國當局一方面避諱提起“暴亂”和“平暴”而諱稱說是一場“政治風波” ,另一方面堅持說1989年發生了否定共產黨的“政治動亂”和“反革命暴亂”,聲稱“平息動亂和反革命暴亂的勝利,鞏固了我國的社會主義陣地和十年 改革開放的成果,也給黨和人民提供了有益的經驗教訓”。 歷史事件的性質是以人類所建立的正義和價值觀來確定的,不能因爲事件多年後的某些社會經濟和文化的發展而改變。二十年來,中國當局對國內封鎖對“六•四”天安門屠殺的報道和討論,對外卻以改革開放的進步來掩蓋其軍事鎮壓平民的反人類性。今天,我們必須要撥亂反正,讓中國人知道歷史真相,看清歷史事件的性質,以避免這種反人性的屠殺事件發生。 二 事件的經過 1989年4月15日,原中囯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胡耀邦去世。在他去世後的幾個小時之內,北京大學和其他的大學的學生們通過大小文字報表達了對胡耀邦的悼念,也表達了對中國政治的不滿和對中國領導人的批評。學生們的不滿來自於中共中央在1987年初因爲胡耀邦政治上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不力而遭罷黜。4月17日夜北京大學和其他幾所大學擁著“中國魂”的特大橫幅走向北京天安門廣場。4月18日他們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了“七條”請願書,內容如下: 1. 公正評價胡耀邦的政績,肯定民主自由的寬鬆的政治環境; 2. 徹底否定“清除精神污染”與“反自由化”運動,並未這次運動中蒙受不白之冤的人平反; 3. 要求黨和國家領導人及其子女向全國人民公佈其財産狀況; 4. 允許民辦報紙,開放報禁,制定新聞法; 5. 增加教育經費,提高知識份子的待遇; 6. 取消北 京人大常委會違反憲法而制定的限制遊行的“十條” ; 7. 此次活動作出公開的報道,見諸黨政機關報。 以上七條基本上是1989年民主運動的基本政治主張,歸納起來爲兩個請願訴求:一是要求自由和寬鬆的政治環境;二是反對腐敗, 即當時最響亮的口號“反官倒”。其中沒有提出任何選舉在內的民主要求,沒有要求改換政府,更談不上推翻一個政府。當日學生們經過十多個小時的靜坐後,作爲全國人民代表的體育轉播播音員宋世雄,全國青聯主席劉延東和北京市教育局局長曹西平出來接受了“七條。” 當晚約8時左右,靜坐的學生解散,但是靜坐週邊的學生拉著“中國魂”的橫幅到了中國中央政府所在的“新華門”前示威。這就發生了“4.19”和“4.20”“衝擊新華門”事件。在這個事件當中,中央的有關報道強調“有人喊‘打倒共產黨’的口號”。這種報道激化了學生的情緒,因爲大多數學生當時沒有這種政治訴求。 4月20日後,北京的幾所主要大學開始組織學生自治會。中共中央決定在4月22日在人民大會堂舉行“胡耀邦追悼大會”。當得知北京當局將封閉天安門廣場不讓學生到天安門參加追悼大會後,北京主要大學的自治組織決定進駐天安門集體參加“胡耀邦的追悼大會”。當晚,各大學的學生突破封鎖,凱旋般的進駐了天安門。中共中央在學生們已經進駐天安門廣場的情況下決定允許同學們在廣場聆聽追悼大會。大會結束後,幾位學生代表在人民大會堂臺階上“跪遞”他們的請願書,結果中國當局不予理睬。這件事情後,學生開始了罷課。 4月25日中共中央在北京主要學校和有關部門口頭傳達了鄧小平的講話,指出中國發生了政治動亂,要加強“人民民主專政”。4月26日人民日報根據鄧小平的講話,發表了《旗幟鮮明地反對動亂》的社論。社論指出極少數人“打著民主的旗號破壞民主法制,其目的是要搞散人心,搗亂全國,破壞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這是一場有計劃的陰謀,是一次動亂。”這個社論是1989年運動的轉捩點。儘管社論說是“極少數人”,但是學生們認爲那只是文字遊戲,他們認爲社論就是否定學生們的政治訴求, 矛頭就是指向學生。他們認爲“我們沒有搞動亂”。於是他們再次走上街頭。4月27日發生了第一次最大規模的遊行。遊行得到了北京市市民的熱烈支援。他們高喊“大學生萬歲”並且送來了麵包和水。有的學生的母親也到遊行隊伍,母女擁抱著,享受著那自由的一刻。事前佈置的軍警在北京市民和學生面前, 顯得蒼白無力。 “4.27“大遊行後,政府有關當局開始和學生對話。對話斷斷續續持續了幾個星期,沒有任何結果。5月4日趙紫陽在亞行的講話要求在“冷靜﹑理智﹑克制﹑秩序﹑ 和在民主和法制的軌道上解決問題”。趙講話後, 學生們宣佈複課。 因爲政府和學生的對話沒有取得實質性進展,中央沒有改變“動亂”的定性,政府對學生們的政治訴求也沒有誠意予以接受,5月13日,在前蘇聯總統戈巴契夫來訪前一天,以北京大學爲首的學生開始了在天安門廣場絕食。他們提出了絕食宣言,其訴求也很簡單:(1)要求政府迅速與學生舉行實質性真誠對話, (2)要求政府承認他們沒有搞動亂而是在進行一場愛國的民主運動。 北京市民包括警察和軍事院校的學生都走上街頭,支援學生的政治訴求。人民日報和中央電視臺曾報道有上百萬人走上街頭。北京的工人們也組織起來,成立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工人自治會。此時,聲援北京學生運動已經波及到全國。許多大城市的學生和市民都走上了街頭。外地的學生也趕到北京參加絕食和聲援絕食。 5月16日,趙紫陽在同戈巴契夫的談話中明確世界,中共中央在1978就決定鄧小平是中國的掌舵人。 5月19日,中國當局決定在5月20日對北京部分地區實行戒嚴。戒嚴令由國務院的名義發佈,並成立了“解放軍戒嚴指揮部”。當時的中共中央總書記趙紫陽因爲反對戒嚴出席“戒嚴”大會,他在5月19日淩晨看望了學生後就被軟禁,直到他在2005年1月去世。 5月20日後,北京的學生和市民們開始了一場反對戒嚴的活動。長期作爲首都的北京, 100年來他們經歷了無數次的反抗政府的活動,見證了幾個政府的更疊,但是沒有一個政府命令軍隊進城來鎮壓學生運動。北京市的婦女,老人來了, 工人們來了,政府的官員也來了,甚至有些警察也來了,他們來到戒嚴的軍車面前,勸說著滿臉稚氣的解放軍“娃娃”,讓他們撤軍。軍人們猶豫了。有些將軍們也開始反對戒嚴。 同時,人們要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戒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全國人大常委會下次開會的時間是6月20日。包括遊57 名(後有4名代表撤出)人大常委會委員簽名的公開信要求要求召開全國人大常委會熱別會議。人們開始要求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討論“罷免李鵬總理”和“取消戒嚴”的議題,要求當權者按照憲法的規定和法律的程式來解決政治問題。 軍隊在各種反對的聲音下,在北京郊區停滯不前。本來,這是個最好的機會讓中共黨內來解決國內的政治紛爭。可是,面對人民改革的呼聲,特別是面對人民要求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來解決政治紛爭,鄧小平和其他中共中央的當權者沒有耐心和信心, 於是決定軍隊在6月3日不惜一切代價強行進軍北京市區,佔領廣場,驅趕學生,用軍事行動來解決非武裝的和平集會和示威。這就發生了天安門“六•四”屠殺。 從鎮壓以後的政府官方文件和對“暴亂者”的審判中,所有的“暴亂”行爲都是發生在軍隊前行進駐北京天安門廣場的過程中。傷亡也發生在6月3日夜和4日的淩晨。以下是網上的一個較爲中立和嚴肅的“百科全書”的報道: 6月3日,中共中央決定清場。當天下午4時,楊尚昆、李鵬、喬石和姚依林等召開軍政會議,指令翌日6時前要完成任務,並宣佈“如遇阻攔,戒嚴部隊可以採取各種自衛措施和一切手段予以排除”。當晚7時,中央電視臺新聞聯播播放戒嚴部隊緊急通告,宣佈“戒嚴部隊、公安幹警和武警部隊有權採取一切手段強行處置,一切後果由組織者肇事者負責。” 晚上10時後,天安門與長安街的形勢急轉直下。軍隊入城後遭到市民阻撓,軍隊開槍,其中木樨地是死傷最多的焦點。該處聚集數千人,部分人用碎磚頭砸打解隊,軍隊立即一排排沖上大橋,邊喊著“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的口號,邊向投石頭的市民開槍。 從這時起,軍隊時而向天開槍,時而對正人群掃射,有人中彈倒下。民衆不斷向後退,高喊:“法西斯!流氓政府!殺人犯!”軍隊用衝鋒槍向罵聲掃射,約百名學生和市民倒在血泊中,大部分立刻被送往旁邊的復興醫院。復興門外大街兩旁的市民從自家窗戶上探出頭來痛駡,也有人從窗口上往馬路上投東西,軍隊開槍還擊,從木墀地到全國總工會約五百米左右的路段,兩旁建築物都被打得火星四濺,其中22號樓、24號樓兩幢部長樓有3人在樓上被子彈打死,當中據報包括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宋汝尊的女婿。 - 黑玫瑰 - 11-14-2011 根據BBC現 場報道,解放軍從卡車上不分目標的向人群射擊;在天安門廣場的一次掃射中,她自己被屍體絆倒,幾碼之外被當場射殺的還有兩人,重傷倒地不起的兩人;之前北 京某兒童醫院20分鐘內送來40多名遭槍擊的重傷者,其中包括婦女和老人,不少人是在自己家中中彈,其中有兩人已死亡。有說一些死者遺體被戒嚴部隊埋在各處,但說法並未得到證實,但一些有錄影卻顯示解放軍直接在長安大街向市民開槍。 廣場上的學生雖然知道鎮壓開始,但以爲軍人只用橡膠子彈和催淚彈,最多是被軍人押走。此時不斷有人跑入廣場緊急報信,說明軍隊荷槍實彈掃射示威者,廣場陷入驚恐。 零晨1時,天安門以西約四公里的復興門傳出槍聲,軍隊向堵塞他們的群衆開槍,最少逾30人死亡,200多人受傷,復興門外醫院接收大量死傷者。1時30分,北京市政府和戒嚴部隊發出《緊急通告》,內容說: “首都今晚發生了嚴重的反革命暴亂。暴徒們倡狂襲擊解放軍指戰員,搶軍火,燒軍車,設路障,綁架解放軍官兵,妄圖顛覆中華人民共和國,推翻社會主義 制度。人民解放軍多日來保持了高度克制,現在必須堅決反擊反革命暴亂。首都公民要遵守戒嚴令規定,並同解放軍密切配合,堅決捍衛憲法,保衛偉大的社會主義 祖國和首都的安全。凡在天安門廣場的公民和學生,應立即離開,以保證戒嚴部隊執行任務。凡不聽勸告的,將無法保證其安全,一切後果完全由自己負責。” 中國官方資料稱,《通告》內容廣播後,至零晨2時,幾十萬人的廣場只剩下數千名學生和市民。 零晨2時20分,軍隊開進廣場,施放催淚彈,部隊從廣場南面的前門向中央推進,沿途向高空發射照明彈,群衆向天安門廣場北面後退。據報中槍者包括徒手阻攔軍隊的平民以及旁觀的民衆,也包括現場搶救的醫務人員,另外有一隊學生(包括北京體育學院學生方政)被軍隊坦克輾壓,至少五人被壓死,九人被壓傷。 根據陳希同的1989年6約30日的報告,“暴亂中有3000多名非軍人受傷,200餘人死亡,包括36 名大學生。這當中,有罪有應得的暴徒,有被誤傷的群衆,還有正在現場執行任務的醫護人員、聯防人員和維護秩序工作隊員等。對於被誤傷的群衆和執行任務中受 傷害的人員,政府要認真地做好善後工作。” 根據綜合報道,死亡的人數遠遠高於陳希同的數位。僅就北京13家醫院的統計,死亡人數在三日晚就達479人 。但是20年過去了,中國官方沒有進一步的調查“六•四”事件,死亡人數也沒有進一步的核對。即便按照中國政府的定性,政府也應當甄別哪些人是“暴徒”,哪些是誤傷的市民並加以和善後補償。然而,這件事情沒有做。人民大學教授丁子霖19歲的兒子在“平息反革命暴亂”中被槍殺致死,至今政府對於她兒子的死沒有一個正式的定性和賠償。以丁子霖爲領導的一些受難者媽媽組成了“天安門母親”,要求中國政府調查“六•四”事件,要求政府讓她們公開和不受幹擾地悼唁他們他們死去的親人。這樣一個簡單的要求,也沒有得到政府的答復,並且她們一直受到當局的騷擾。 三 “六•四”運動是人民和平請願運動 從1989年4月15日到6月4日止,中國發生了以北京天安門廣場爲中心﹑以學生爲主導並得到全國各界人士支援的和平請願運動。請願就是公民對向政府機關提出各種訴求的活動。請願往往通過言論自由或遊行示威集會等自由權利來表達。在多數情況下,請願活動是要求政府當局在現有的憲法和法律內進行。 “六•四”請願的主要訴求是4月17學生們天安門人民英雄紀念碑前提出的“七條”。如前所述,這“七條”歸納起來就是包括新聞自由在內的言論表達自由的要求和包括制定“陽光法”在內的“反官倒”即反腐敗的要求。在以鄧小平爲首的中國當局在4月25日認定學生的請願活動是“動亂”後,學生們加上了“摘掉動亂帽子”的請願。在當局決定在北京市區實行戒嚴後,請願者提出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罷免李鵬”和“取消戒嚴”的訴求。 以上所有的請願要求都在中國憲法和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所以學生正式要求當局保證和落實這些自由。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爲,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援,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繫,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爲人民服務”。這就是人民的請願權利。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憲法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三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監督憲法的實施,選舉産生國務院總理並可以罷免之。憲法第六十七姑既定,全國人民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國務院的工作,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所以要求通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來罷免總理李鵬和取消戒嚴是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當時請願者要求等鄧小平下臺,也是要求中國革除軍事寡頭政治的合理要求。因爲鄧小平只是一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但是卻實際操縱中國的政治。 綜上所述,“六•四”請願活動沒有提出顛覆憲法或在憲法之外重新建立一個政治制度的訴求。他們甚至沒有將“選舉”和“修憲”等民主改革作爲主要訴求。在絕食追緊張的時候,請願者提出的是“維護憲法”,在天安門廣場成立的是“首都各界愛國維憲聯席會”。 在”4.27“大遊行的時候,學生們打出了“擁護中囯共產黨”的口號。這些都說明,請願活動沒有意圖“否定中囯共產黨”搞動亂。請願者至多是要求共產黨作進一步的政治改革,進一步保證人民的自由權利。 “六•四”請願活動都是通過和平的方式進行的。這些活動包括遊行﹑集會和結社﹑對話﹑靜坐和絕食。絕食雖然將請願活動帶到一個激烈的高度,但那是以請願絕食者自己的生命來換取人民的自由,這和當局用軍隊自動槍和坦克來剝奪請願者的生命是不可同日而語的。在請願期間,請願者和全國的聲援的人民沒有通過暴力﹑暗殺﹑搞武裝﹑政變﹑或其他非被和平的手段來達到目的。“六•四”請願運動堅持了和平原則。 - 黑玫瑰 - 11-14-2011 四 1989年春北京沒有發生動亂 中國當局早在4月25日日就將學生運動定爲動亂。這個“動亂”的定性激化了政府和學生之間的矛盾。學生們最後以“絕食”來要求摘掉“動亂”的帽子。中國當局不妥協,堅持認定學潮是動亂並認爲“動亂”發展成了所謂的“暴亂”。今天,這個“動亂”的帽子該去掉了。 在傳統的漢語辭彙裏沒有“動亂”一詞。“動亂”或“社會動亂”是現代的用法,1966年到1976 的文化革命被稱爲“十年動亂”,成爲人民對“動亂”理解的主要事例。在那十年裏,中國發生了各派別之間的武鬥,搶奪武器倉庫,“地富反壞右”和走資派等被毆打﹑遊街,國家法律全部無效,中國國家主席也被非法關押致死。1989年沒有發生這些事情,甚至連點迹象都沒有。 按照傳統詞典對“亂”的解釋,“亂”是無秩序,那麽,“動亂”應當是非常嚴重或極度的社會失序。1989年4月北京沒有發生非常嚴重活或極度社會失序的情況。中國當局是在“4.26社論”裏將學潮定爲動亂的。這個社論在1989年4月25日晚間播出。所以,我們要依據史料來判定中國的北京在1989年4月25日之前的社會基本秩序是否遭到嚴重破壞。 從1989年4月15日到25 日,這10天裏,發生了一些遊行示威活動。這些活動主要有:“4.17”的學生遊行和“4.18”在人民大會堂的靜坐。這個靜坐已經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接受了“七條”後和平解散;“4.19 ”和“4.20”學生們在新華門前示威;“4.22” 學生集體到天安門廣場參加旁聽胡耀邦追悼大會;以及學生們“跪拜請願”被拒絕後開始罷課。可是在這些活動中沒有發生任何“暴力”或其他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産的行爲;北京市的治安沒有因爲這些示威活動而變惡化;北京市的各國家機關,工廠和事業單位的工作秩序沒有受到實質性影響; 北京市市民生活正常而有序地進行。如此而言,“動亂”何在? 中國當局講的“動亂”是以其遊行示威的政治訴求來決定的。鄧小平最先將學潮定爲“政治動亂”:“這不是一般的學潮,而是一場否定共產黨的領導、否定社會主義制度的政治動亂。”人民日報“4.26”社論爲了在文字上不打擊一大片,沒有說是“政治動亂”而只說是“動亂”,但是明確指出動亂的實質是“要從根本上否定中囯共產黨的領導,否定社會主義制度”。事情很清楚,當局是以其“亂”背後的動機和思想傾向也可以說是以其亂的性質來決定“亂”的程度,而不是以“亂”的程度來決定其法律性質和採取法律措施。 一個社會是否發生了動亂,不能依據行爲者主觀上的政治訴求來決定。 首先,中國承認的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和中國的憲法都確定了人民的表達自由。如果將和平的政治訴求作爲確定動亂的標準,那就是否定人民言論和其他表達自由。 其次,如果以其行爲的性質或者以行爲背後的動機和思想原則決定的是否發生了動亂,那麽等於“治亂”的法律措施目標是人們的思想。法律不能以人的思想來懲罰人,這是當代世界各國包括中國都確認的基本法律原則。中國領導人一邊不得不承認這個原則,一邊卻違反這個規則,無時不刻控制人民的思想和懲罰他們不喜歡的有思想的人。這是中國1989年“動亂”的淵源。 有人會說,非法遊行示威本身就是動亂。遊行示威無論合法與否都是一種表達的行爲。如果說亂是無秩序, 動亂是非常嚴重或極度的社會失序, 那麽非法的行爲不一定造成社會極度失序。北京學生們在1989年4月的遊行無論是否非法都是有組織有秩序的。 有人會說非法佔領天安門廣場是動亂。天安門廣場就是人民政治表達的一個公共地方。“非法佔領”廣場至多只是亂或違法,而非“動亂”。這是因爲這個“亂”不影響當地人民群衆正常的生活秩序。5月13日開始的天安門廣場絕食,是在宣佈“動亂”之後,其本身是要求摘掉“動亂帽子”的行爲。即便在天安門廣場絕食是“動亂”,它也沒有實質性地或嚴重地影響人民的生活秩序和國家的正常政治活動。絕食雖然使歡迎蘇聯前總統戈巴契夫的儀式沒有能在天安門廣場舉行,但是,其國家歡迎儀式還是在別的地方隆重舉行。國家的政治活動還是在正常的進行。 戒嚴後,北京的學生並沒有撤離廣場。可以說戒嚴並沒有終止所謂的“動亂”。但是,這個“亂”沒有影響北京人民的正常生活。北京市的社會治安和生活秩序在北京學生佔領廣場下,不但沒有受到影響,甚至變好了。戒嚴後的第二天5月21日中央電視臺晚間新聞報道了如下採訪: 街頭一位元推自行者的婦女對記者說,作爲首都公民,我們能夠自己管理自己,自己完全能夠維持秩序。 一位男子說,過去界上車著碰車就要吵架,現在恩故鄉理解,招招手就走了。 一位五十來歲的男子說,我是外地出差來京的,從打戒嚴令發佈之前,據我觀察,街頭交通秩序是好的,雖然人多,走車也多,但秩序非常好,因爲有學生在幫助警察維持秩序。 記者問一位元售貨員:“現在副食品供應還暢通吧”?售貨員:“對,停産通的,而且也沒有什麽搶購。” 人民的請願活動就是人民最大的節日。當局爲什麽要將人民和平且有秩序的請願示威活動看作動亂?目的就是爲鎮壓“反對派”和扼殺人民政治上改革開放的要求找藉口。實際上,這是將人民推向對立面的頑固政治手段,只會帶來社會更大的動亂和人民的生命財産的損失。如果當時的掌權者的鄧小平不將學生的請願活動定爲動亂,那麽學生的要求就有可能在“冷靜﹑理智﹑克制﹑秩序﹑ 和在民主和法制的軌道上解決問題”。那樣的話,後面的屠殺就有可能避免。 - 黑玫瑰 - 11-14-2011 五 北京在1989年6月初沒有發生“暴亂” 中國當局派軍隊血腥鎮壓1989 年的人民情原運動的理由是“北京發生了反革命暴亂”。在政治運動中發生的非法行爲在很多民主國家或非民主國家發生過。中國現代史上也發生過。1976年的天安門事件在行爲的方式上一樣有違法或動亂的表現。但是,無論在世界近代史上或中國近現代史上用軍隊來鎮壓一個大規模的非武裝的群衆運動是非常少見的。 中國當時是否發生了不得不靠軍事鎮壓的“暴亂”不僅是一個事實的判定工作,也是中國當局重新評價“六•四”事件的一個最基本出發點。趙紫陽在1997年9月12日給中共中央的信中對此講道: “那次學潮不管存在什麽偏激﹑錯誤和可指責之處,把它定性爲‘反革命暴亂’是沒有根據的。既然不是反革命暴亂,就不應該採用武裝鎮壓的手段去解決”。 作爲當時中共中央第一把手的趙紫陽的這個判斷,可以說是分析軍事鎮壓合法性和合理性的核心問題。 爲了分析的方便,我們必須對“暴亂”有一個基本定性。暴亂不是一個確定的法律辭彙。中國法律對在什麽情況下可以採取軍事鎮壓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參考中國1996年的戒嚴法關於導致戒嚴的動亂﹑暴亂﹑或騷亂的“嚴重性”﹑“緊急性”﹑和戒嚴的“必要性”的有關規定, 導致直接軍事鎮壓的暴亂一定有大規模的“暴力”或“武力”行爲或事件發生,這種暴力已經導致了相當規模的人民生命的喪失並且威脅著人民的生命安全;這種“暴力”行爲必須是達到了一般的警力不能控制的程度以至於不得不用有組織的大規模軍事鎮壓。所以,“暴亂”不能包括一般的違法行爲或小範圍內和短時間的團夥性行爲。暴亂不能包括“非武裝”的群衆性集會或遊行。 同時,在因果關係上,大規模的暴力行爲是因,發生在前,軍事鎮壓是果。 通過一下幾個方面的分析,我們認爲中國當時沒有發生暴亂。 第一, 中國當局自己所指控的“暴亂”行爲沒有證據 關於在“六•四”前發生了反革命暴亂的情況,官方唯一報道來自於陳希同1989年6月30日在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上的報告。 在報告的第六節,陳希同指控動亂的組織者和策劃者佔領廣場,“每日耗資10萬餘元,而且開始非法採購武器。”關於這一指控,除了陳希同的這個報告外,當局在鎮壓後沒有提供任何進一步的證明,也沒有一個所謂的動亂策劃者被指控“非法採購武器”。 該報告的第七節,對“暴亂”作了專門報道, 其標題就是“極少數人是怎樣挑起反革命暴亂的”。陳希同說正是在下面描述的萬分緊急的關頭,“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不得不下定決心,命令駐守在首都周圍的戒嚴部隊,強行開進,平息反革命暴亂”。按照他的說法,北京已經發生了“反革命暴亂”。 首先,他指控,引發暴亂的一個事件是六月一日發生的一輛武警的吉普車因車禍軋死了一個人。他說,極少數人卻有意把車禍同戒嚴 部隊按計劃進城的行動聯繫起來,“大造謠言,說是戒嚴部隊的開道車故意軋死學生,鼓動不明真相的人,要搶奪屍體,舉行擡棺大遊行。一時間,人心浮動,氣氛緊 張。經過這樣的煽動和鼓噪,暴亂的火就被他們點了起來”。實際上,在人民日報第二天報導了車禍後,這個事件沒有對參與學潮的學生和領導産生實際上的影響。至今爲止,我們沒有看到北京市民或學生因煽動車禍而被起訴。 按照陳希同的說法,暴亂開始於6月3日淩晨,“當部分戒嚴部隊按計劃進入警戒目標的過程中,就有人有組織地煽動一 些人在建國門、南河沿、西單、木樨地等路口阻攔大小車輛,設置路障,攔截軍車、毆打戰士,搶奪軍用物資。曹各莊附近12輛軍車被攔。從燕京飯店門前經過的 戰士被強行搜身。電報大樓前的軍車輪胎被紮穿,並被隔離墩圍住”。 這個報告中關於“毆打戰士,搶奪軍用物資”的報導,沒有得到其他任何獨立的資料印證。實際上當時的報道是, 北京市民給軍人送吃的,送喝的,以“人民子弟兵愛人民”的口號,勸說軍人撤退。資料表明,北京市民沒有武裝攔截軍車。和平的攔截軍車根本談不上爲暴亂。即便有軍車輪胎被紮,此種行爲遠遠不能當作暴亂。 陳希同的“暴亂”說的另外一個指控是“在攔截、砸搶軍車的同時,一夥暴徒圍堵和衝擊國家機關和重要部門。他們沖人民大會堂、沖中宣部、沖廣播電視部,沖中南海的西門和南門。保衛這些機關的武警戰士和公安幹警數十人負傷。”陳希同沒有說明這種衝擊的方式,嚴重性,公安幹警負傷的嚴重程度。 實際上,在五月以來就有些人在這些機構門前或附近進行和平抗議。他們沒有武裝,沒有使用其他武器,那裏也沒有發生什麽傷亡。 陳希同對北京發生的“暴亂”比較具有煽動性說法是,關於高自聯和工自聯的頭頭們分發武器。他說: “[6月3日]下午5時許,非法組織“高自聯”和“工自聯”的頭頭,在天安門廣場分發了菜刀、匕首、鐵棍、鐵鏈子和帶尖的竹 竿,聲言“抓住軍警就要往死裏打”。“工自聯”大廣播中大肆叫囂,要“拿起武器推翻政府”。還有一夥暴徒糾集了上千人,推倒西單附近一個建築工地的圍牆, 搶走大批施工工具和鋼筋、磚塊等,準備打巷戰。他們的廣播站不斷播放如何製造和使用燃燒瓶、如何堵燒軍車之類的“知識”,進行教唆和挑動。他們策劃利用第 二天是星期天的時機,煽動更多的人上街,發動更大規模的打、砸、搶、燒,造成一個群衆暴動的態勢,一舉推翻政府,奪取政權。” 關於高自聯和工自聯的頭頭分發菜刀匕首等武器之說,陳希同是當著全世界人民面前造謠撒謊。中國當局鎮壓後沒有關於21個通緝的學生運動領袖﹑黑手王軍濤和陳子民等,以及工自聯的“頭頭”韓東方﹑李進進等這些人發放武器的鏡頭,照片,或任何文字的具體報道。更奇怪的是,鎮壓後被逮捕的高自聯和合工自聯的頭頭沒有一個因爲“發放武器”而被起訴。當局也沒有提供關於那些“頭頭”之外的其他動亂者發放武器的具體的證據。在6月4日淩晨軍隊在天安門血腥清場後沒有任何報道說軍隊收繳了任何武器。實際上,那些學生們清場的時候“依然是赤手空拳,手無寸鐵”。 自5月20日宣佈戒嚴後,就有些人在廣場教導學生如何防止有可能發射的煙霧彈對人體的傷害。他們是在做協保護自己的事情。如果有市民或學生宣傳如何抵制軍車,那麽這本身不是暴亂,而是宣傳抵制軍隊鎮壓學生。邏輯上,只有軍隊強行進駐北京,才會遇到抵抗。這說明,軍隊鎮壓的是抵抗者,而不是鎮壓已經施行暴力的暴亂者。 第二, 中國在“平暴”後的審判中沒有判決一個“在軍隊開槍前”的“暴亂分子”,所有被關押和審判的“暴徒”都是對軍隊鎮壓的抵抗 從1989年鎮壓後所揭示的資料表示, 中國當時的決策者已經下定決心,命令駐守在首都周圍的戒嚴部隊,強行開進,佔領天安門廣場,用暴力解決國內的政治紛爭。英勇的北京市民對當局用軍隊來解決非武裝的和平政治抗議進行了抵抗。所謂的平息反革命暴亂,只是一個藉口。 鎮壓後,被審判的動亂的組織者和策劃者,沒有一個被指控組織暴亂。被陳希同指控的工自聯的主要頭頭,沒有一個判刑。有些工人糾察隊的領導人被判刑,但那是因爲他們參與了抵抗軍隊開槍。同時,鎮壓後所報道的“暴徒”都是在軍隊強行佔領天安門的過程中産生的。在此之前,他們是良民。所以,軍隊來平息暴亂是本末倒置。 第三,北京市戒嚴期間其治安狀況良好,騷亂來自戒嚴後,來自北京市民對“戒嚴”的抵抗。以下是人民日報所報道的戒嚴第二天和第6天的報道: - 黑玫瑰 - 11-14-2011 《北京戒嚴第二天》:本報北京5月22日淩晨4時50分訊:國務院在北京部分地區實行戒嚴的命令生效業已40多小時。在勝負劃定的戒嚴區域內,仍未見到異於往日的發展情況。 21日星期日,天安門廣場上,和平請願的首都的和從外地來的大批大學生比肩靜坐。東西摻矸街上,人流夜以繼日;在不到白滅的低空,數架軍用直升機在往復掠過,不是撒下用大字型大小字句引得李鵬總理講話傳單。一起陣陣騷動。 戒嚴令發出以後,廣大市民擔心執行戒嚴的解放軍進城後發生流血事件,夜間在通向郊區的一些主要交通路口使者道路障礙。城市公共汽車﹑電車已中斷兩天。地鐵停運。東西長安街等主要街道,群衆自動維護交通秩序,指揮過往的各種車輛和行人。一些居民給本報打電話,抱怨看不到報紙,拿不到牛奶。入夜,在用各種大型車輛及其其他什物設起路障的許多交通路口,又聚集起黑壓壓的人群。 這篇報道指出,北京市民只是抱怨看不到報紙和牛奶。這說明戒嚴導致了北京市的治安情況的惡化。但是情況仍然不是那麽嚴重,北京市民的正常生活沒有受到影響,工人照常上班,中小學生照常上課,書聲朗朗。以下是關於戒嚴第六天的報道: 本報北京26日淩晨訊,昨天,北京烈日當空。下午起,東西長安街和廣場周圍的遊行隊伍一時不見頭尾。從橫幅來看, 有來自科研﹑教育﹑衛生﹑新聞等單位和部分工廠的。也有不少是外地學生。長安街交通一度中斷。 北京各大小副食店和農貿市場,素材肉蛋等生活必需品充足,貨架﹑攤床琳琅滿目。據北京人民廣播電臺報道,全市工業系統的職工出勤率一道80%左右,大多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秩序基本穩定,中小學校樹聲朗朗。 以上 就是“暴亂”前幾天的情況。如此良好的社會秩序怎麽會突然爆發了“暴亂”?唯一的解釋是,軍隊要強行進入北京。而軍隊的對手則是非武裝的學生和市民。 第四,中共自己當時最高領導人也認爲將學潮“把它定性爲‘反革命暴亂’是沒有根據的。”趙紫陽的話對於分析當時的政治形勢是非常重要的。首先,他是中共最高領導人。他掌握有大量的資訊和內部通報。同時, 客觀的材料也支援趙紫陽的判斷。要駁倒趙紫陽的判斷,必須要用充分的史料。到目前爲止,我們還沒有看到可以駁倒他的判斷的史料。 六 “六•四”屠殺的性質不容質疑 軍隊向非武裝的群衆開槍就是屠殺。中國軍人在1989年6月4日前夜和當天對非武裝的北京市民開槍並用坦克車碾平民而造成上千人的傷亡後,全世界的主要媒體,包括香港﹑臺灣﹑和其他海外華人都認爲中國人民解放軍所謂的“平息反革命暴亂”是對人民的屠殺。當時有人稱軍人屠殺了上萬人。僅從死亡的人數來看,這個說法是誇大的。但是,歷史不會因爲實際死亡人數比最初發生屠殺時人們在憤怒之下報稱的死亡人數少而改變其屠殺的性質。中囯共產黨政府紀念的“五一”國際勞動節,就是紀念芝加哥警鎮壓幾十萬請願的工人,當時工人們首先扔了炸彈,所以“暴亂”發生在先。但是當時沒有軍人介入。警察開槍了,只是導致了4名工人的死亡。這個事件稱之爲“乾草市場屠殺”事件 。按照中國政府給出的死亡人數,中國的軍人在“六•四”槍殺了近三百平民,還不算是屠殺? 我們認爲解放軍的“ 平暴”是“屠殺”不僅僅基於軍人造成的上萬人的傷亡的數位,而且還基於鎮壓的性質和鎮壓的物件等情況。歷史資料表明, 北京沒有發生暴亂。那裏發生的是得到多數中囯共產黨黨員和普通中國公民支援的人民請願運動。人民日報和中央電視臺報道了北京百萬人上街遊行支援學生,要求中國當局與學生對話。《北京青年報》1989年5月19日第1296期發表的調卷表示,90% 的答卷者認爲學生的運動是愛國民主運動並且參加或支援了運動。《中國婦女報》1989年5月19日第462號 報道了兩個婦女黨員的心聲。她們說:“北京大學生絕食請願 , 實在是萬不得已。這恐怕是有史以來最偉大的愛國主義運動。但目前絕食已有六天 , 聲援活動波及全國。這說明追求政治民主是民心所向 , 覺心所向。”他們希望中共總書記和國務院總理“去進行真誠的對話”。中囯共產黨的最高領導人趙紫陽也要求通過對話協商來解決政治糾紛。人民的請願是中國人民在解放思想改革開放的進程中和平的改革進程的一部分, 本可以通過協商對話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立法和監督程式予以解決。可是以鄧小平爲首的軍事政治寡頭于人民的呼聲不顧,動用軍隊來阻斷了這個和平和民主的進程。軍隊不合適地被拖入到國內和平的政治鬥爭中裏,成爲政治寡頭鎮壓對立派的工具, 1989年的中國軍人扮演了政治鬥爭工具的不光彩的角色。讓歷史記住這個恥辱。 軍隊參加戒嚴並向平民開火違背了軍隊的基本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九條明文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屬於人民。它的任務是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參加國家建設事業,努力爲人民服務。”憲法已經明確規定軍隊屬於人民,主要職責是對外侵略。憲法在這裏沒有賦予軍隊參與黨內政治鬥爭解決人民政治請願的職責,甚至都沒有提到“維護社會秩序”或“制止動亂”的職責。 1989年的中國軍人違背了軍隊的政治領導的基本原則。軍隊本身沒有也不能有其政治決策功能。它是一部機器, 由國家的政治機關決定。中國的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只是國家軍事機器的一個指揮者或操縱者,他受制於中共中央,也就是說“黨指揮槍”,也受制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即軍隊屬於人民。憲法規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憲法第94條)。可是,中共中央總書記趙紫陽因爲反對戒嚴從5月19日後就被軟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萬裏卻“因病”被被滯留在上海,目的是不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會來決定人民的請願。當時有57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簽名的一份公開信呼籲立即召開全國人大常委緊急會議。人們還呼籲“每一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每一位全國人大代 表,投下神聖的一票,廢除戒嚴令,罷免李鵬總理職務”。儘管全國人大緊急會議可能不會召開,人民仍然期待預定的6月20日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來討論“罷免李鵬”和“取消戒嚴”的議案。 國家軍事委員會主席的鄧小平害怕這個合法法程式來解決政治問題。於是,他要先用武力將請願的請願運動鎮壓下去,在沒有反對聲音的情況下召開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人民的代議機關在這裏只是個列寧所批判的“橡皮圖章”和投票機器。人民的合法和和平政治訴求的進程在軍隊的槍聲下停止了。 國家軍事委員會主席淩駕于中共中央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之上。這是違背憲法,違背人民意志的暴政。人民對這種暴政的反抗是正義之舉, 符合聯合國的憲章和中國承認的《世界人權宣言》,也符合中國的憲法。對這種正義和合法行爲的鎮壓就是“屠殺”。 有人會說,中國軍人在1989年6月4日是向戒嚴抵的抵抗者開槍,他們是爲了協助戒嚴以恢復北京的正常秩序。 首先這是假定,因爲中國當局當時明確宣佈軍隊強行進駐北京市因爲北京市從6月3日淩晨起發生了“反革命暴亂”。這就是說是,第一,這個公告排除了6月3日之前所謂的違法“動亂”活動是暴力活動,如示威或遊行。第二,軍隊是來“平暴”的,“暴亂”已經發生在先。他們不是鎮壓“戒嚴”的抵抗者。這裏中國當局公告的因果關係非常清楚。 即便如此,軍隊授權執行戒嚴命令的過程本身缺乏合法性。中國當時沒有戒嚴法。1996年的《戒嚴法》對於軍隊介入戒嚴作了兩天明確的限制性規定。一是“戒嚴任務由人民警察、人民武裝警察執行;必要時,國務院可以向中央軍事委員會提出,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派出人民解放軍協助執行戒嚴任務”(第八條)。二是“執行戒嚴任務的人民解放軍,在戒嚴指揮機構的統一部署下,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指定的軍事機關實施指揮”(第十條)。這就是說,戒嚴是國內民事行爲,非軍事行爲。部隊的介入是基於國務院的要求, 戒嚴軍隊要在政府的戒嚴支護機構的統一部署下。 我們雖然不能用1996年的標準衡量中國軍隊在1989年參與戒嚴的法律問題, 但是,1996年的戒嚴法的基本原則以及軍隊在戒嚴中的作用在1989年就已經存在。否則,1996年的戒嚴法就是對1989年軍隊參加戒嚴並向平民開火的否定。當時國家副主席和中央軍委副主席兼秘書長楊尚昆本說“戒嚴是是爲了協助首都武警、公安幹警執行任務,絕對不是針對學生。”這就是承認了96年戒煙法的基本原則。 - 黑玫瑰 - 11-14-2011 大量的證據說明,中國1989年的中國軍人來北京不是來協助戒嚴, 而是來鎮壓國內政治反對派的。首先,一些軍隊在4月底就已經開始調往北京。第38軍已經全副武裝的向北京開發。這說明,軍隊早在戒嚴前就準備鎮壓學生運動了, 他們不是來協助戒嚴的。第二,李鵬宣佈戒嚴的時候,沒有正是要求軍隊戒嚴,更沒有提出和邀請解放軍參與戒嚴及其闡明軍隊介入的必要性。他提到到的幾點“動亂”的狀況,不足以說明現有的警察和武裝警察不能維持治安,非要全副武裝軍隊的協助。作爲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鄧小平沒有正式公佈其命令軍隊戒嚴的合理性﹑必要性和法律程式。第三,1989年5月19日李鵬宣佈在北京部分地區戒嚴的第二天,北京突然出現了一個“中國人民解放軍戒嚴指揮部。”按理,戒嚴指揮部是國務院和北京市的政府人員組成, 軍隊的戒嚴指揮部應當是這個政府戒嚴指揮部的一部分。可是當時沒有政府的戒嚴指揮部,由軍隊的戒嚴指揮部取而代之。 第四,即便當時軍隊介入有必要性,軍隊也沒有必要全副武裝並由坦克開道。 北京當時沒有任何非法武裝或暴力事件。軍隊完全沒有必要全副武裝。可是他們武裝到了牙齒。以上幾點說明,所有軍隊的介入完全是鄧小平爲首的政治寡頭們擺脫“黨的領導”和“全國人大”的監督所做出的決定,目的就是鎮壓學生運動以及支援學生的平民。 “六•四”屠殺後,當局自己對“六•四”的總結教訓本身就意味當局對軍隊向民衆開槍的否定。江澤民接受美國廣播公司訪問時說:“我們應當從這件事中吸取一些教訓,正如中國一句諺語所說的‘吃一塹,長一智’”。他指防暴應由警察負責,而非軍隊,有必要進行更好的防暴訓練,並使用橡膠子彈等非致命武器。 江澤民講的“吃一塹”當然指的軍隊介入和開槍就是挫折和錯誤。“長一智”就是當局不再敢對以後的群衆運動用全副武裝的軍隊來對付。這說明, 他們不敢在一個簡單的正義原則面前繼續作惡。這個簡單的正義原則就是:軍隊不能對非武裝的群衆開槍。他們現在不敢直接的說“六•四”是屠殺, 那不過是利益所在而已。正義早已在人民心中, 他們只不是在那裏躲躲閃閃。 七 戒嚴是非法之舉 1989年5月1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召開黨政局幹部大會,宣佈對北京部分地區戒嚴。戒嚴令是以國務院的名義的決定的,由總理李鵬簽署發佈。戒嚴的理由是北京發生了嚴重的動亂。如前所述,戒嚴的理由本身不足,因爲北京沒有發生動亂。 國務院的戒嚴令的決定過程也不符合當時的法律。中國憲法規定,國務院可以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範圍內部分地區的戒嚴。在這裏,憲法規定的是“國務院”的職權, 而不是總理的職權。國務院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審計長和秘書長組成。雖然憲法規定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但是憲法同時規定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常務會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第四條規定“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或者國務院全體會議討論決定。”這說明中國的總理不是西方分權理論下的行政首腦只對議會負責,在行政權範圍內享有排他性的獨斷權力。中國憲法要求中國總理實行民主集中制,對於重大問題要經過集體討論。這點被他們自己譽爲有特色的社會主義政治制度。 對中國的首都北京部分地區實行戒嚴無論如何都是法律規定中的“重大問題”,依法要經過國務院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討論決定。但是,1989年5月當時的國務院總理李鵬在頒佈在北京部分地區實行戒嚴的時候,沒有經過國務院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這一點,可以通過查閱1989年5月的《國務院公報》來證實。那裏沒有國務院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開會的紀錄。 可見,李鵬的決定只是自己根據中央軍委主席鄧小平等幾個人做出的,沒有經過合法的程式。人民對於這種非法之舉當然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請願,要求廢止之。 八 北京市“遊行示威十條”是對表達自由的限制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1986年12月26日通過並於次日頒佈了《北京市關於遊行示威的若干暫行規定》。這個規定共有十條,故簡稱“遊行示威十條”或“十條”。有人用這“十條”來譴責參與1989年遊行示威的,同時爲軍隊鎮壓找藉口。只是站不住腳的。 這“十條”制定是在1986年底北京學潮高潮期間出臺的, 其內容是對憲法規定的人民的表達自由的限制,超越了憲法賦予地方人大的許可權。 “十條”中除了空頭的講“公民依法舉行的遊行、示威,本市各級人民政府予以保護”外,其他都是限制性的規定。其中的最大限制是無所不包的抽象條款:“違反憲法、法律規定,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換句話說,政府當局可以以上條款,否定任何遊行的申請,而不予加以說明,也不受其他任何機關審查。它規定了申請制度,卻沒有規定復議制度。 可見申請制度是單方面的,實際上“十條”只是授予政府有不批准的的權力,沒有給遊行申請者對“不准遊行”決定的復議權。換句話說,政府讓你遊行你就遊行,不讓你遊行,你就不能遊行。人民哪還有什麽遊行的自由。它還規定“人民大會堂、中南海、釣魚臺國賓館和首都機場的周圍不許可遊行、示威”。這是最荒唐的規定。這些地方是公共地方,就是人民實施表達自由的地方。這個限制也師出無法,沒有任何法律的授權。可見,這“十條”走的多遠。其他的限制不一而足。 “十條”本屬越權無效。中國是單一制的國家,不是聯邦制國家的分權體制。中國的立法權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所有的法律淵源都來自全國人大。地方人大的法規只能是爲執行法律而依據授權來制定的細則。國務院的法規在地方法規之上。故在中國的立法上,中央和地方只有原則和細則之分,沒有立法權排他性的劃分。地方人大無權直接制定出限制憲法規定的人民自由的地方性法規。中國憲法規定了人民遊行示威的自由。到1989年10月爲止,中國國家立法機關和國務院沒有制定具體的法律和法規限制遊行示威自由。所以,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的“十條”規定,超越了全國人大和國務院直接限制憲法的規定,本屬越權。越權無效,這是基本的法律原則。人們提出請願取消這個規定,是中國憲法賦予的基本權利。 “六•四”屠殺後,中國當局在幾個月之內(1989年10月31日)就制定了遊行示威法。這說明,中國當局認識到了“十條”的越權的問題,實際上否定了“十條”。這個“十條”也在新的法律出臺後作廢了。因此我們不能以“十條”爲標準指控北京學生和市民們的遊行示威爲非法,更不能以此爲解放軍的屠殺的理由。即便按照“十條”爲標準說遊行示威者爲非法,那也不是解放軍屠殺人民的理由。這是一個基本的道義底線。人民有“和平不服從”的權利。 否則人民就不能夠突破社會不公和政府對人民自由的限制以及非法之法,社會正義就無法實現。我們也就無法理解過去的奴隸何以成爲今天社會平等的一員。這是自然之法,正義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