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騙子假冒國安官員 多人上當
https://www.wenweipo.com/a/202105/03/AP6...9c855.html
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自去年香港國安法生效至今年首季,警方共接獲15宗訛稱受害人違反國安法的假冒官員電話騙案。最大單損失案件受害人是一名65歲的退休女士,被騙走約220萬元,警方成功截取當中10萬元,暫時未有人被捕。
70歲的陳女士指,曾經接獲自稱內地官員的來電,指有人在湖南長沙利用她的電話號碼散播「港獨」訊息,涉嫌違反國安法,要求她將銀行存款轉到另一戶口,協助調查;對方發送印有陳女士照片的拘捕令,更向她轉帳合共4萬元,為她支付提取定期存款罰款等費用,令她對騙徒深信不疑,最終銀行職員在她計劃提取900萬元時報警,陳女士未有損失。
警方指,受害人被騙途中收到錢較少見,相信是「呃上呃」手法,轉帳給陳女士的好可能是另一受害人,提醒市民不會有執法部門要求疑犯付款,以證自己清白。
假冒「國安幹警」更一人分飾兩角布局網戀騙財 內地漢被嚴懲
https://www.hk01.com/article/60306804
20歲學生疑墮假冒國安電騙 損失350萬港元
https://www.881903.com/news/local/2461787
詐騙手法|假冒「國安部」來電詐騙案例分析
https://www.edigest.hk/1297006/
詐騙手法不斷演變,近期香港有市民接到一種新型的詐騙電話,對方自稱是「國安部」的官員。這種情況下,市民應如何應對,以防被騙?本文將深入分析此類詐騙案例,並提供防範建議。
詐騙手法丨偽裝成官方機構的常見手段
詐騙者通常會利用受害者對官方機構的信任,假冒政府部門進行詐騙。在這起案例中,詐騙者自稱是「國安部」的人員,並用普通話與受害者溝通,試圖增加其話語的可信度。他們不僅能夠報出受害者的全名和部分身份證號碼,還指稱受害者有涉及敏感的政治帖文,要求其前往指定地點進行所謂的「調查」。
識破詐騙的關鍵提示
當接到自稱是官方機構的來電時,市民應該立即警覺。官方機構通常不會透過電話要求市民提供敏感個人資料,或指定前往非公開的地點。此外,詐騙者通常無法用廣東話流利對話,這也是一個可能的警示信號。
詐騙手法丨市民的應對策略 面對此類詐騙電話,最安全的做法是直接掛斷電話。如果對方持續騷擾,可以考慮封鎖該電話號碼。此外,市民應該與家人朋友分享此類詐騙手法,尤其是教育年長的家庭成員,因為他們可能更容易受到詐騙的影響。
進一步的保護措施
除了警覺來電身份外,市民也應該定期檢查自己的銀行及信用卡交易記錄,確保沒有未經授權的異常活動。在社交媒體上,避免公開過多個人資料,也是預防個人資訊被濫用的重要步驟。
詐騙手法丨官方機構的正確聯絡方式
了解官方機構的正確聯絡方式對於辨識詐騙至關重要。市民可以透過官方網站或直接聯絡相關部門,確認是否真有其事。香港警務處處長蕭澤頤也曾明言,如接到自稱是「內地官員」的來電,市民應立即掛斷,因為真正的官方通訊不會以此方式進行。
官方資訊的查證
在任何要求個人前往不明地點或提供個人資料的情況下,市民應該先行查證,通過官方渠道確認信息的真實性。這不僅可以防止個人資料被盜用,也能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提防假冒國安處/跨部門反恐專責組電話騙案
https://www.adcc.gov.hk/zh-hk/alerts-det...36610.html
手法
最近,警方接獲市民查詢,指收到假冒警方國安處或跨部門反恐專責組的來電,聲稱其涉嫌宣揚港獨,需要接受調查。電話隨後被轉駁到另一位假冒內地公安的騙徒。騙徒要求市民提供網上銀行帳戶號碼及密碼作調查之用。通話過程中,騙徒能夠說出市民的個人資料,例如身份證號碼及手提電話號碼。
警方呼籲
-香港警察跟市民聯絡時,不會將電話轉駁到其它地方的執法人員;
-即使來電的陌生人能說出你的個人資料,或傳送載有你相片的法律文件,亦不代表他是真正的執法人員,因為騙徒可以透過非法手段取得市民的個人資料;
-真正的執法人員調查案件時,並不會透過電話向你索取銀行帳戶密碼,也不會指示你將錢轉賬到指定的銀行帳戶,作快速資產審查;
-如遇到有人自稱執法人員或政府機構職員,以不同理由指示市民交出個人資料及財產,應該主動查證及再三向相關機構核實來電者的身份;
-多關心自己的家人,多跟家人溝通,了解他們有否出現電話騙案受害人的特徵,例如變得誠惶誠恐;
-如有懷疑,應致電「防騙易18222」熱線查詢。
【假冒國安】涉訛稱國安處人員被控串謀欺詐再提訊 兩警一男准保釋至10月初再訊
https://news.hket.com/article/3588681/%E...D%E8%A8%8A
2警1男涉冒警欺詐 兩被告申擱置聆訊 指涉國安資料准閉門陳詞
https://www.hk01.com/article/60293132
兩警及退休漢涉冒充國安警詐騙 官應控辯聯合申請 將永久擱置聆訊轉非公開
https://thewitnesshk.com/%E5%85%A9%E8%AD...%E8%AB%8B/
兩男警及一退休漢被指冒認警方國安處人員騙款,案件原定周一(10 日)開審,兩被告申請「永久擱置聆訊」,而控辯稱基於內容或涉國安,聯合申請將聆訊改為閉門。控方強調,待事情處理好,「法官隨時轉返做公開都係無問題嘅」。
區院暫委法官彭亮廷追問法理基礎,包括判斷是否轉非公開時,需否考究內容等,官最終同意應採取謹慎和預防性的態度,下令以非公開形式處理,至於未來聆訊會否繼續非公開,則有待其進一步指示。
法律101|甚麼是「永久終止聆訊」?何時可申請?
控辯聯合申請閉門處理
控方周一指 3 名被告中有兩人,即首被告李雪輝及第三被告男警莊港偉,提出「永久擱置聆訊」申請,而辯方書面陳詞提及,申請內容可能觸及證供、敏感資訊,「基於呢個擔心,小心起見」,控辯決定聯合向法庭申請,「希望將今天聆訊,暫時改為非公開聆訊方式處理,直到事情處理好晒,法官隨時轉返做公開都係無問題嘅」。
區院暫委法官彭亮廷問,「個法理基礎係咩?」
控方指,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22 條「不准公眾進入刑事法庭的權力」,以及 123 條「在某些案件中刑事法律程序可藉非公開形式進行和不披露證人的身分」。
控方解釋,第 122 條賦予法官權力,如認為情況適合或有需要,「係可以請法庭裡面不同人士離開法庭」;第 123 條則「進一步」訂明,法官有權基於特定原因,「係可以命令一單案件全部或部分聆訊,係用非公開嘅形式去進行」。
控方續指,如引用第 123 條,當中第 (1AA) 項列明,若有關目的是出於以下 4 項原因,包括「維護國家安全,包括防止國家秘密」、「維護公共秩序」、「維護司法公正」、「其他正當目的」則可引用。
控方指,首被告的書面陳詞提及希望將「審訊」(Trial)改為非公開,並引述辯方釐清指「意思係起碼擱置聆訊申請先,係用非公開嘅方式處理」。控方重申,「去到擔心處理完,變返公開無問題」。
官關注控方同提申請原因
法官遂問,「呢個係控方申請,定係?」控方稱是控辯聯合申請。
官追問,以首被告情況為例,控方是否已知辯方的申請會觸及甚麼資料,「定係你(控方)謹慎起見⋯既然你(辯方)講到有機會觸及國家安全,就謹慎起見而支持,定係你同學友(辯方)探討過會觸及咩資料?」
控方稱,控方的認知來自辯方書面陳詞,陳詞亦提及他們擬依賴 200 多頁附件,「認知係來自呢度,再配合李大狀(代表首被告)所講嘅擔心,認為謹慎起見呢個方式比較適合」。
法官遂指,「諗緊嗰個測試究竟係乜嘢」,即判斷應否轉為非公開時,準則應為只要預期、預知到某一方會披露,或可能觸及國家安全的資料、題材、材料,就已可援引第 122、123 條,「定唔係,要考究內容?」
控方回應稱,「控方陳詞係後者比較穩妥⋯希望可以喺閉門環境下探討⋯因為而家有 real likelihood (相當可能性)出現咗」,並指因首被告有提出此擔心,「各方探討究竟係咪咁嘅時候,如內庭聆訊作出住先就比較安全」。
控方:辯方有機會提「比較敏感」事情
法官遂問,控方的申請是否「出於預防性考慮」。控方答「有呢個考慮」,並強調非公開聆訊覆蓋的時段,只會是「必要嘅時候」,而如釐清後有關擔心「已經無喇」,「請隨時轉返做公開聆訊」。
法官續指,看過審訊文件,「而家唔想好深入講內容,但其實其中某一啲,都係嚟自已經公開咗嘅雜誌嘅一篇文章或者訪問,咁嗰啲又點解係國家安全呢?」
控方稱,如果是已公開的雜誌,「嗰個唔係控方關注所在」,而是其他文件之前有否公開過,以及辯方申請時對有關文件有何闡述,並按此提供甚麼證供、說法等。
法官質疑,內容大致是文件中有相片,「跟住話佢識得某人咁啦,其實大致上係咁樣」。控方稱,料辯方申請有機會講及「比較敏感」的事情。
法官其後索取《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審視,問具體是依賴哪幾項?控方稱,涉第 122 及 123 條,但主要依賴第 123 條。
控方續說,在 123 條下的 (1AA) 條,現未必有足夠資料說是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包括防止國家秘密」,但可能有所觸及,故可用基於「其他正當目的」,以謹慎方式處理。法官問辯方有否陳詞,辯方稱沒有。
官准暫非公開處理
法官稱,基於控辯聯合申請及控方稱辯方打算披露的資料,「有機會觸及一些敏感的國家安全資料,或觸及敏感的國家議題」,「本席同意法庭應採取謹慎的、預防性的態度,去處理 D1 及 D3 的永久擱置聆訊申請」,並信納現時情況,符合《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22 及 123 條所述情況,亦即為着「其他正當目的」的情況。
法官續指,「現在法庭命令此情況以閉門進行,是出於謹慎的考慮居多」,因辯方申請可能會觸及國家安全。而法庭處理好永久擱置聆訊申請此一議題或事項後,法庭將會就案件是否仍以非公開聆訊作進一步指示。
法官又說,他謹記刑事審訊,應是公開、開放予公眾人士,以公開形式進行。其後公眾包括記者須離庭。
條文「23 條」時修訂
議員曾問何謂「正當目的」
控方援引的《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23 條,在 2024 年經「23 條」修訂。據立法會文件,保安局首席助理秘書長曾稱,因應《國安法》第 41 條「關於公開審判原則及其例外情況的規定」,而對第 123 條作修訂,由原文「如法庭覺得為了司法公正、公安或安全有所需要」,改為 4 大目的,即「維護國家安全,包括防止國家秘密」、「維護公共秩序」、「維護司法公正」、「其他正當目的」。
當時議員廖長江和管浩鳴問,何謂「其他正當目的」,以及是由誰決定。
律政司署理首席政府律師稱,據《國安法》第 41 條,審判應當公開進行;而涉國家秘密、公共秩序等情形不宜公開審理的,則禁止新聞界和公眾旁聽全部或者一部分審理程序,但判決結果應當一律公開宣布。
律政司代表續說,「正當目的」是想反映《國安法》第 41 條上的「等情形」。至於何謂其他正當理由,則由法官考慮、決定。
控罪指冒充國安警
兩警員被控串謀欺詐
3 名被告依次為李雪輝(58 歲,退休人士)、鄧栩洋(30 歲,報稱公務員)、莊港偉(46 歲,報稱公務員),同被控一項串謀欺詐罪。控罪於 2025 年 10 月修訂為新版本,指他們於 2022 年 2 月 14 日至 5 月 24 日,在香港一同串謀詐騙張姓人士交出款項,以結清「深圳南坡浮法玻璃公司」與「中科創新產業投資有限公司」之間的交易,正如 3 人向張虛假地表示他們是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人員所表明。
李雪輝另被控一項屬交替控罪的「假冒公職人員」罪,指他在 2022 年 4 月 1 日,在中環麥當勞道豪華閣某樓層假冒公職人員,即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人員。
據警方 2022 年 9 月公布,2 名涉案警員已被停職。
DCCC1018/2022
3人涉冒充國安處詐騙他人 控辯雙方同申請閉門聆訊獲批 稱或涉敏感國安資料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2762757974
2022年,兩名警員涉連同一名退休漢冒充警方國安處人員騙款,3人同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冒警的退休漢另被控一項假冒公職人員罪,案件今(10日)在區域法院聆訊。庭上提到,退休漢和其中一名被控男警提出「永久終止聆訊」,而控辯雙方聯合申請閉門召開該聆訊,理由是辯方在該聆訊披露的內容,或觸及「敏感的國家安全資料」和「敏感的國家議題」。法官信納閉門聆訊具正當目的,基於謹慎起見批准「永久終止聆訊」閉門舉行。
被告為報稱退休人士李雪輝,以及均報稱為公務員的鄧栩洋和莊港偉。3人各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李雪輝另被控一項屬交替控罪的假冒公職人員罪。控方表示,李和莊均提出「永久終止聆訊」申請,而該申請或觸及「一啲敏感嘅資訊」,控辯雙方因而提出聯合申請,冀以閉門方式處理「永久終止聆訊」,在合適的時段才轉為公開聆訊。
暫委法官彭亮廷關注申請的法理基礎,控方回應說,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下稱《條例》)第122條,法官有權在合適或有需要的情况下,要求不同人離開法庭;《條例》第123條進一步訂明,法庭可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司法公正」或「其他正當目的」下令聆訊非公開舉行。彭官另問,有審訊文件內容出自公開的雜誌文章,「嗰啲點解會係國家安全呢?」控方回應謂,他們的關注點在於不曾公開的文件,另在彭官追問下補充,今次申請主要是基於《條例》所指,閉門聆訊「其他正當目的」,並出於謹慎起見作出。
最終彭官表示,信納本案現時的情况符合《條例》第122和123條的描述,並與《條例》所指的「其他正當目的」較為相關,基於謹慎起見,下令「永久終止聆訊」閉門舉行。彭官說,法庭會就之後的聆訊是否公開作進一步指示,重申刑事審訊的「大前提」是應公開舉行,讓公眾旁聽。聆訊明續。
《國安法》生效6年累計6宗「假國安」騙案 評論批國安機制「黑箱」無從查證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QgfQHbdX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