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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圍都有國家機密 national state secrets
#41
23條立法︳陳文敏質疑煽動罪字眼主觀仍續採納 「境外勢力」定義廣憂影響正常合作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8%E4%BD%9C

23條立法建議修訂現行煽動意圖罪,包括禁止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香港特區的人,對《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國家機構或中央駐港機構的憎恨、藐視或離叛。港大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認為,煽動罪本已過時,而且字眼如「憎恨」、「藐視」、「離叛」等相對主觀,很多國家已陸續收窄或廢除煽動罪,但政府卻「全盤接納」60年代港英政府用作打壓左派人士的煽動罪,甚至擴大其定義。

他指,不少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煽動意圖」多涉煽動暴力、影響公眾秩序,而現時本港則不止於此,質疑是否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要求。

保安局長鄧炳強日前回應陳文敏有關「沽售港元」或會觸犯「境外干預罪」的例子,指呼籲沽售港元並不涉配合境外勢力、使用不當手段如失實、誤導陳述和達到干預目的,不符違法元素。陳文敏接受商台節目《在晴朗的一天出發》訪問就指,境外勢力包含範圍寬闊,除政治團體,亦包括「間聯實體」、「間聯個人」,而所謂錯誤或虛假資訊如何判斷,「中間有好多空間」,舉例指若本地大學與外國機構出於公眾衛生目的合作,發表有關新冠病毒來源的研究報告,若政府視為失實、誤導公眾或影響公眾安全,是否亦有機會干犯「境外干預罪」。

陳文敏質疑,現時國家安全定義較闊,由以往只包含國家主權、領土完整,擴至涉及對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影響,擔心影響對社會經濟的正常討論。他亦關注,若一個行為完全無危害國安或構成嚴重風險,是否單憑有意圖就構成違法甚至要受嚴懲,認為值得商榷,又指外國國安法要求較高,往往要求行為本身真正損害國安,或對國安構成實質風險,期望政府在條例草案中澄清,以免「矯枉過正」。

對於經民聯議員梁美芬稱,23條立法自2003年以來已討論20多年,認為20多年內每一天都是諮詢期。陳文敏則形容「傾咗23年係籠統嘅講法」,認為當年只談是否立法,直至今年才研究如何立法,指一個月諮詢期並且橫跨農曆新年,不足以讓市民消化和理解新增法例,情况不理想。

香港大學公法學博士生、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施漢銘則在本報撰文,指英國、新加坡和香港有關「境外干預罪」的法定條件大致相同,反映特區政府已廣泛參考世界各地涉及的相關罪名立法,符合國際標準,又認為外國政府、組織等機構或人士就香港事務發表評價,若只涉單純發表言論,亦不會違法,指重點在於發表言論的主題是否具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意圖。

23條立法|陳文敏舉海內外合作研究新冠朔源為例 憂「境外干預罪」影響社會正常討論
https://www.881903.com/news2/local/2520059

政府正就基本法23條立法進行諮詢工作。港大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關注,建議下的「境外干預罪」會否變得矯枉過正,涵蓋一些正常活動,舉例如本港大學聯同海外機構合作進行研究新冠病毒來源,最終發表的報告被政府視為錯誤不實,並危害到公眾安全,行為即可以構成勾結境外進行特定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他在本台節目上指,定罪條件包括「不當行為」,包括提供對公眾有誤導性的資訊,指行為是否「存心抹黑」可能涉及觀點與角度。

陳文敏指國家安全現時的定義是非常廣闊,以往只涉及國家主權、領土完整等,但現時可以包括社會經濟發展,擔心會影響到對社會或經濟發展的正常討論。

23條諮詢文件亦討論《社團條例》下禁止社團運作機制,建議賦權保安局長可以基於國家安全,刊憲禁止包括公司和法團等組織運作,陳文敏指,如果將社團條例適用範圍擴闊至公司、基金或學校等,變相會令社團條例下很多其他權力同樣適用,例如讓社團註冊官,即警務處長可以要求公司交出成員、資金和活動詳情等資料,認為應詳細研究影響。

諮詢文件建議把所有基於維護國家安全而禁止組織運作、解散組織等事宜,透過全新訂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機制統一處理。

政府在諮詢文件建議擴闊「煽動意圖」相關罪行的適用範圍,陳文敏指,煽動意圖在大部分國家已經廢除或收窄,但現時政府的建議將外國認為太嚴苛的罪行全盤接納。他指,「煽動意圖」罪行很多元素一直被人詬病,例如憎恨、離叛和敵意等詞彙空泛和帶有主觀性,令人難以知道何時會觸犯法律。

陳文敏憂「境外干預」或礙正常討論 舉例與外國學府探究新冠來源或入罪
https://www.inmediahk.net/node/%E6%94%BF...5%E7%BD%AA

[Image: newnewdontdelete%400.75x_2.png?itok=cF6aCfKl]

政府正就《基本法》23條立法進行諮詢工作,包括新增「境外干預罪」,但條文的範圍和定義連日惹來質疑。港大法律學院講座教授陳文敏繼日前被「反駁隊」隊長、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公開反駁後,他今再在電台表示,擔心條文矯枉過正,限制社會對經濟和發展的正常討論,他舉例一間大學與海外機構研究新冠病毒來源,如發表報告的結果被政府視為「錯誤不實」且危害國家安全,就已經構成罪行。他又指諮詢文件不時引述外國例子,反映香港條文不算嚴,不過外國普遍廢除或收窄的「煽動罪」,今次23條立法卻打算擴範圍。

陳文敏今早在商台《在晴朗的一天出發》表示,以往國家安全只涉及國家主權、領土完整等,但諮詢文件中國家安全的定義是非常廣闊,可以包括社會經濟發展,他擔心會影響到對社會或經濟發展的正常討論。

外國要求行為實質損害國安 香港沒有
他舉出大學與海外機構進行新冠病毒溯源調查做例子,若政府認為發表報告屬「錯誤不實」,影響公眾安全或構成危害國家,已經足以構成罪行。他又指政府過往所指的「存心抹黑」,很多時只是觀點與角度,與被指「虛假」存有很大距離。

他指出外國訂下國家安全法例時,很多時要求罪行行為已構成「真正損害國家安全」,或對國家安全帶來「實質風險」,反觀香港現時有關國家安全的法律,並未要求犯罪行為真正危害國家安全。他認為在日後條文中,可以加入「實質損害」或「實質風險」等字眼,減輕法例矯枉過正的風險。

陳文敏的另一關注點是當局擬擴闊《社團條例》包含的團體,納入公司、業主立案法團、學校團體、華人廟宇團體等。他擔心在《社團條例》下,警務處長有權力要求相關團體交出成員名單、資金來源等,他擔心「一旦擴到咁闊,處長可以索取好多(資料)」。

一個月諮詢期不理想
他又指,正因諮詢文件有很多部分需要深入研究影響,他認為一個月諮詢期,尤其中間存在農歷新年假期,社會需要更長諮詢期,他又不同意立法會議員梁美芬所指,過往20年每日都做諮詢,陳文敏指過往較空泛討論應否立法,今天則是討論「立咩法,詳細內容係咩」。

23條立法.煽動罪|陳文敏稱不少國家已廢除 倘擴大港府應多解說
https://www.hk01.com/article/987227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正進行公眾諮詢,港大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今日(2日)出席電台表示,諮詢文件引用了不少外國條文作參考,但針對煽動罪而言,不少國家已廢除煽動罪,認為政府應該對多作解說。

陳文敏表示,諮詢文件中引用了不少外國條文作參考,但針對煽動罪而言,其實不少國家已廢除煽動罪,他形容,23條公眾諮詢文件中煽動罪「全盤接受,仲要擴大。」他指,外國大部份國家已廢除煽動罪,疑犯其行為需要涉及爆力,影響到公眾力量才會被定罪。

他認為,諮詢期應該增長,葉劉淑儀曾指,23條在2003年試圖推出,至今大眾對23條已有一定認識。陳文敏表示,諮詢文件內新增了不同條文,亦提出了在甚麼情況下屬犯罪,相關內容大眾並沒有作討論。

23條|鄧炳強稱境外勢力不包學術機構 記者問政府內部消息不違法
https://www.hk01.com/article/987615

政府就《基本法》23條進行公眾諮詢。港大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日前表示關注,他舉例稱,如果本港大學聯同海外機構合作進行研究新冠病毒來源,最終發表的報告被政府視為錯誤不實,並危害到公眾安全,擔心會否構成勾結境外進行特定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3日)在電台節目表示,學術機構不是外國政府、政治性組織等境外勢力,稱研究亦並非明知而故意使用錯誤資料,並非用不當手段作出關鍵失實陳述,並沒有任何元素危害國家安全。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亦表示,條例是針對「指鹿為馬、指黑為白」,舉例指「一本書顏色係客觀嘅,靚唔靚就係意見」,政府不會針對提出意見的人,不會針對任何人的評論,不過他不希望有誇張的例子引起公眾不必要的憂慮。

鄧炳強:政府消息相信可以討論
被問及如果記者公佈政府內部消息,如行政會議的消息,或否觸犯法例?鄧炳強指,政府內部消息相信能夠討論,「例如講北部都會區,睇唔到有乜嘢唔講得」。他在另一電台節目又被問及,如政府高記官員稱「Off record但冇話機密」是否可以報道?他指「可能預咗你講」,不屬於無合法權限披露。

公眾利益為由抗辯 需重要事項才可凌駕國安
至於政府正研究因公眾利益而披露國家安全可能有豁免權。鄧炳強舉例,「如果保安局局長是特務,原來沒有人知道,危害(國安)很厲害,政策害死好多人,而沒有其他辦法披露」,該等極端情況或構成公眾利益抗辯理由。林定國稱,但如果只是官員私生活不檢點,不構成國家安全風險,僅只是「家庭安全風險」,披露僅屬於滿足好奇心;要公眾利益凌駕國家安全,必須是很重要的事項。

在電台節目中,被主持人問及如高官是間諜而向傳媒透露資料,傳媒在不知情下報道,會否違反法例?鄧炳強指,報道者不知道高官是間諜,以為是「吹風」,不屬於沒有合理權限下披露。

林定國:如有國安風險不能視而不見
至於新增的隱匿叛國罪,林定國指是很多國家都設有的規範,「隔離屋可能有架生,聽日就叛國,你唔講可能有人命傷亡」,就不能視而不見,指關心國家都會報警,不會視而不見。被問及如部分內容可能在社交平台流傳,他指較大機會屬於已經公開資訊,但「如果我聽到我一定講!」

23條立法|林定國:參考其他國家亦有隱匿叛國罪 相關罪行合理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40203.htm

當局正就基本法23條立法進行諮詢,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當局參考過美加及澳洲等6個國家及地區都有隱匿叛國罪,認為相關罪行合理。

林定國在本台節目《星期六問責》表示,相關罪行即知情不報,當知道有人叛國就要通知當局,例如明知旁邊的人全副裝備準備推翻政府,能夠想像如真的成事,又不及早通知執法機關,將會造成人命傷亡,國家出現問題等,就應及時制止。至於在網上看到消息是否就要向當局通報,林定國認為如果屬於網上消息就是公開的內容,相信執法機關都會留意。

被問到23條的刑罰問題,林定國表示,現時最重要是要滿足基本法的立法要求及「人大528」決定,現時並無基礎講刑罰問題。林定國又說現時本港法例會訂明最高判刑,而最終仍要視乎案情,同類案件亦要看相關背景,認為現時應該先滿足立法需要。

至於諮詢文件中,研究延長涉及國安案件被捕人士羈留最多48小時的時限,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同一節目表示,做法是要防止潛逃及通知同謀的情況,所以有需要延長羈留時間,當局會參考外國包括英國的做法。被問到是否會參考英國訂明最長延長至14日,鄧炳強表示,當局會聽取意見,當中法庭亦有角色,要經過司法程序,相信有充足理據才會向法庭申請延長羈留。

23條專訪 鄧炳強:擬延長羈留時限傾向法庭批核 林定國:擬禁見個別律師免通風報信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548648

基本法23條立法諮詢,提出研究延長被捕人羈留最多48小時的時限。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及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出席本台節目《大鳴大放》時稱,傾向由司法機關負責批核,至於可賦權警司阻止被捕人諮詢某律師,是避免他們通風報信及作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基本法23條立法諮詢的其中一個焦點,是提及會研究延長被捕人羈留時間,亦參考英國條文中可阻止被捕人諮詢某律師。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及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接受本台節目《大鳴大放》專訪時稱,傾向由法庭審批延長羈留時間,同時要避免被捕人有機會向律師通風報信。

鄧炳強:「我都很相信,日後研究了真的有延長的機制,都必然有一個機制去規管、規限。例如你剛才提過的是否以法庭的方式規管,我們傾向可能參考英國模式,都可能由法庭,我們覺得是穩妥點。」

林定國:「因為可能讓他接觸某一個律師,其實我們有充分理由覺得他可能通風報信或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其實大家都看到一個可能性。當然有例外的情況,亦都一定是在例外情況下才會有這個限制,但當然我們都會把關,確保不會不合理地剝奪一個被告人諮詢律師或尋求法律幫助的基本權利。」

過去多宗國安案件起訴超過一年才開審,23條立法建議提出減省部分訴訟程序,林定國認為可減省翻譯的程序。

林定國:「我們現在無論是法官、雙方律師或者當事人,全部都是兩文三語。很多時候這些一定要做,酌情權說不可以不做都不行的,就變得沒有彈性。有些不需要的工夫其實可否減省,但大原則就是如何可以有效率,但充分關注被告人的權利。」

至於涉及23條案件是否由警方國安處負責執法,鄧炳強稱其他紀律部隊亦會參與。

鄧炳強:「其他單位或部門都會做的,譬如可能有些工作,可能海關都會幫忙,入境處都會幫忙。(例如呢?)譬如我們要調查有些人的出入境紀錄,都會幫忙。」

被問到23條立法後,國安開支會增加多少,鄧炳強稱不便透露,但強調會應使則使。

有線新聞 晚間新聞|23條國家機密涵蓋範圍較02年廣 學者憂定義未清損新聞自由 湯家驊倡設查詢渠道|鄧炳強:公眾利益豁免門檻高 政府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nEf37ka93Do


香港廿三條立法引國際關注 美德商會調查:會員有擔憂
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u...50134.html

國際社會廣泛關注香港廿三條立法,歐盟和英國表示關注及擔憂,擔憂立法後會進一步削弱香港自由、人權;國際人權組織擔憂新法實施後會加強對人權人士和新聞自由的打壓;外媒亦進行了廣泛報道,認為立法是為加強社會控制,會令香港進一步大陸化,恐進一步引發撤資潮。香港的美國及德國商會調查發現會員均對廿三條立法有擔憂。

港府強推廿三條引起國際關注。歐盟、英國外交部及國際非政府組織紛紛發表聲明 。歐盟擔心即將議訂的23條中的一些定義和規訂,會比《國家安全法》更加嚴厲 ,進一步削弱香港剩餘的自由。英國外交、聯邦和發展辦公室(United Kingdom's Foreign, Commonwealth and Development Office)周三(31日)亦表示,將密切關注事態發展,並補充說,新條例必須符合國際標準,並維護香港人民的權利。

非政府組織國際特赦組織中國部主任莎拉・布魯克斯 (Sarah Brooks)擔心香港當局可能會在沒有進行任何有意義的協商的情況下推動立法,並且不會確保符合國際法的規定,透過23條引入更嚴厲的處罰,並擴大以國家安全名義,將合法行使權利的人定為罪犯,最終會迫害人權活動人士、政治家、記者和民間社會團體,進一步加劇在香港的鎮壓。

美國CNN、《紐約時報》(New York Times)、《華爾街日報》(Wall Street Journal)、英國BBC、《金融時報》(Financial Times)以及 《日本經濟新聞》(Nikkei Asia)都有大編幅報道二十三條將會作公眾諮詢 。

其中,美國彭博新聞社(Bloomberg)一篇題為 《香港的中國轉型已接近完成》(The Chinese Transformation of Hong Kong is Almost Complete)的評論文章,形容行政長官李家超周二(30日)的公眾諮詢發布會為「超現實」。雖然政府聲稱《國家安全法》立法原意是想讓香港街頭恢復平靜,但事實上是與控制有關。而再進一步的23條立法是香港轉型為中國城市拼圖中的最新一塊。香港政府表示23條立法將吸引外國資金是不誠實、希望期騙國際商界的說辭。

香港德國商會主席赫佑漢(Johannes Hack)在接受香港英文網媒Hong Kong Free Press的電郵查詢時沒有直接回答是否支持23條立法。他表示,引入23條可能會強化外商對香港正在與中國更加緊密地結盟的看法 。如果23條法律措辭不精確,並且經常被援引,將會引起人擔憂。

根據香港美國商會周二發布的年度商業信心調查顯示,三分之二受訪者認為如果美國和香港政府在國家安全議題上減少發言,將有助於改善兩國營商關係。調查又稱,美商視中美關係緊張為未來一年商業挑戰的首要來源。

另一方面,香港四個親中商會周二發聲明歡迎特區政府展開有關23條的公眾諮詢。香港總商會、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香港工業總會及香港中華總商會表示,一個月的諮詢期合適,落實《基本法》第23條立法會有助明白相關罪行的清晰定義,並釋除不實資訊或言論引起的疑慮。

港23條指「支持台灣可能違法」 陸委會:別限制台港民間交流
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t...55120.html

在台灣,陸委會周四(2月1日)首次就香港《基本法》23條立法咨詢回應,擔憂立法後影響香港「選舉」制度,從此「民意代表」無法再表達意見。又指,23條只是原則性規定,未來如何執行相信全世界都關切。他亦呼籲,港府不應以23條限縮台港民間交流,影響香港發展。

陸委會副主委詹志宏周四在例行記者會中,回應傳媒提問香港《基本法》23條中列出,「支持台灣可能違法」時表示,世界各國最近都高度關切香港局勢的演變。

他指,過去幾年香港政府的一些做法,使大家憂慮香港民眾在自由、人權等方面的保障,是不是能夠維持跟過去一樣,情況實在令人擔憂。尤其目前雖然在所謂咨詢意見的階段,但是陸委會亦看到,香港的政府部門已經有一些安排布置。

詹志宏說:「像他們議員的選舉等等,我們也擔心可能有一些不一樣的意見、反對的意見,是不是能夠充分的讓港府能夠聽得到、聽得進去,這個是我們要繼續觀察的地方,也是我們擔憂的地方。」

詹志宏表示,23條的立法都是原則性的規定,怎麼樣執行以及解釋權是充分掌握在港府的手裡,跟中國大陸的法律和執法是一模一樣的模式。

詹志宏說:「這是令人擔憂的,就是說,法律只是一個原則性的規定,怎麼執行怎麼解釋這個法令,它是沒有辦法很明朗的,所以這個是我們也是全世界各國都在關切的一點。」

對於23條立法後對台港的往來的影響,詹志宏認為,台港兩地經貿、人員往來的密切關係,已經維持了幾十年,不是一天兩天建立起來的。

詹志宏說:「我們真的非常不樂見,因為香港考慮到一些政治的因素,必須要限縮將來台港兩地的民間往來,我們真的是非常、非常的不樂見。」

他指,限縮台港交流對香港亦不是好的發展,希望港府三思。

港府拉闊23條「國家機密」紅線打壓新聞自由 分析:與大陸看齊
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h...45057.html

港府周二(30日)推出《基本法》23條立法諮詢文件,宣布將全新訂立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涵蓋5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當中「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行為」,對於「國家秘密」的定義亦跟隨大陸法例寫法,比2002年諮詢文件更廣濶。有前新聞系教授分析指,港府在23條拉闊紅線,在「國家秘密」包含社會、經濟元素,其定義無遠弗屆,打擊新聞自由。前國際特赦組織成員指出,23條「國家秘密」的闊度與大陸接軌,連分享政府公開的資訊也可能墮入法網。

在2002年諮詢文件「加碼」

保安局的公眾諮詢文件指出,香港現行的《官方機密條例》未有採用「國家秘密」一詞,只是保護幾類特定的機密資料,因此有需要完善相關條文以有效地保護國家秘密。文件跟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對「國家秘密」的定義,即有關秘密「洩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這次政府建議的「國家秘密」範圍涵蓋7大項,包括國家或香港特區事務的重大決策、國防建設或武裝力量、外交和對外事務、經濟和社會發展、科技發展或科學技術、維護國家安全或香港安全或偵查罪行的活動、以及中央與特區之間的關係。其中,與2002年的23條立法諮詢相比,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等屬新增範疇。

周二在討論23條立法的立法會聯席會議上,新民黨議員李梓敬表示,媒體在接觸和發放涉及國家安全的消息時,或會擔心誤墮法網。保安局長鄧炳強回應,會就重大公眾利益能否作免責條款收集意見,又說條例中已清楚列明「國家機密」的範圍,靠「常識」便可以分辨。

鄧炳強說:「如果看到印有政府高度機密,這很清晰沒有合法權限。第二,視乎是否與國家安全有關,舉例天氣預測與國家安全無關,但如涉及防務、部署,很明顯涉及國家安全。」

分析:比大陸「更辣」 更難做調查報道

香港浸會大學前新聞系助理教授杜耀明指出,文件所指的「國家秘密」是很闊的觀念,當中包含「國家或香港特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秘密」;而所謂「機密」是泛指機關裡的「機密」,內容是軍事國防,外國用法例是防止官員洩密,而不是以此規管市民、記者發布訊息。

杜耀明說:「我第一個感覺是打了一個冷震,現在政府的定義比大陸國家安全法是更嚴密。非法披露『看來』屬於機密的資料,又損害中央和特區的利益,這個很闊。當然『看來』是誰『看來』,你『看來』還是我『看來』?當然是他『看來』。」

親建制的《星島日報》周三(31日)亦發表社論,指諮詢文件擬明文定義的「國家秘密」涵蓋範圍太廣泛,憂慮「今後在沒有合法權限下披露一些政府尚未正式公布的政策內容,隨時可能誤墮法網而放棄報道,影響新聞自由」。在港媒界有「憲報」之稱的《星島》,以往一直依靠疑似來自政府內部的「消息」,預早報道政府即將推出的新政策,或為新措施作「放風」報道。

杜耀明分析指,官方將進一步統一資訊,而所謂「政府消息」、「權威消息」也是得到官方首肯才發布出去;而法例通過之後,調查報道更容易觸及紅線,記者更難監察政府。

杜耀明說:「早幾分鐘報道也應該是(國家秘密),只不過最主要就是得到他(政府)的同意,由政府高層放風是無事的,你(記者)拿到便會出事。」

大陸公開官方資料 或構成「洩密罪」
1993年9月,《明報》駐京記者席揚,因為取得並報道內地經濟宏觀調控政策的資訊而被捕,翌年被北京市中級法院以「竊取、刺探國家機密」罪名重判12年,直至1997年1月才獲北京假釋出獄返港。

前國際特赦組織中國研究員潘嘉偉指出,港府在諮詢文件以「秘密」,而不是用「機密」一詞,當中包涵的範疇很廣,情況如同大陸。
潘嘉偉說:「他(港府)完全用了大陸(的看法)去看國家機密、絕密和秘密的三個級別,他完全用了同樣的系統及做法來說明。關於外交和外事,除非中國鎖國,香港是一個國際金融中心,全部東西都是對外事務和對外。對外的外交的時候會談論到香港,比如經濟發展如何,這些其實已經是(犯了23條)。」

潘嘉偉又以「六四天網」創辦人黃琦作例子,黃琦公開了四川官員貪腐的資料,2019年被控「故意洩露國家秘密」和「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機密」,判囚12年。

潘嘉偉說:「其實那些是公開的,因為已經是有文件的,官方自己都有文件指出,這幾個官員是有問題,而他真的公開了,然後就說黃琦是洩露國家機密,那他已經坐了十幾年監。」

他質疑,日後廉政公署公布的貪腐名單,傳媒或公眾有沒有權利公布,港府應清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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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所指的「國家秘密」是很闊的觀念,當中包含「國家或香港特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秘密」;
Ban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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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23條立法|林定國:研有關竊取國家秘密罪是否可以公眾利益辯護
https://gbcode.rthk.hk/TuniS/news.rthk.h...240203.htm

政府正就基本法23條立法譫詢,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當局正積極研究有關「竊取國家秘密」的罪行,是否可以公眾利益作辯護理由。

林定國在本台節目《星期六問責》表示,明白到公眾關注有關問題,事實上,不同地方在這議題上亦有不同規定,其中美國及英國都沒有相關規定,但澳洲等地就可以公眾利益作辯護理由,當中亦有清晰嚴謹條件。林定國表示,要以公眾利益作為辯護,必須要非常緊急和有凌駕性,例如涉及公眾安危及生命安全,不是隨便講就可以作為辯護,要確保不會被濫用。

至於對國家秘密的定義,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同一節目提到,譫詢文件內已寫明定義包括在無合法權限下披露相當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包括國家重大決定等,並具有相關意圖,才算犯法。至於是否國家秘密就要看內容及相關來源,例如是否來自政府內部及情報機構,如果是朋友上網查到的內容,就有合理理由相信並非國家秘密。

被問到有傳媒透露行會消息是否犯法,鄧炳強表示,如果是與政府的相關人士談及政府正研究的政策,相信能夠討論。他又說,本港的普通法需要證明有意圖,而相關定義並不主觀,上法庭時須要證明,並非新鮮及模糊的事物。
Ban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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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曾被視為國防機密 解放軍退役潛艇開放參觀
https://hk.on.cc/hk/bkn/cnt/cnnews/20240...2_001.html
[Image: bkn-20240312140124985-0312_00952_001_01p...0312132846]

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修訂《保守國家秘密法》 5月1日起實施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40227.htm
HKdims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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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國安部發布真實案例改編微電影 披露有境外情報機關藉調查諮詢圖竊密
https://news.tvb.com/tc/greaterchina/660...A%E5%AF%86

國家安全部披露,有境外間諜情報機關,假借調查諮詢活動,意圖竊取國內重點領域企業的機密資料。

國家安全部周四發布一套微電影長約六分鐘,名為「隱秘的調查」,稱是根據真實案例改編。背景圍繞一間國內企業尋求海外投資時,有境外間諜情報機關指示境外調查諮詢公司趁機竊密。

該間諮詢公司之後以協助公司海外上市為由,引導職員回答涉及商業機密的問題,並監聽有關對話。國家安全部指出,諮詢公司亦透過拍攝目標企業核心產品、涉密檔案等,獲取核心數據和國家秘密。

國安部指出,這些資料可反映國家經濟運行、國防軍事等情況,一旦洩露將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境外亦會利用所得數據來遏制、打壓中國優勢產業,並在重要領域進行情報竊密和滲透。

在該宗案件中,國家安全機關及時阻斷國內核心數據外洩渠道,並獲取有力證據,依法維護國家安全。
7da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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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竊取雜交水稻親代種子、稀土機密 國安部公布危害國家安全案例
https://www.hk01.com/article/101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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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近4月15日「國家安全教育日」,國家安全部今日公布幾起危害國家安全典型案件。其中包括間諜竊取中國雜交水稻親本種子、境外機構非法竊取稀土領域國家機密等案件。

據央視新聞報道,日前國家安全機關破獲一起境外某有色金屬公司非法蒐集竊取中國稀土領域國家秘密案,對涉案人員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成某原是中國某稀土公司副總經理,工作中可以接觸到中國稀土產業內部資訊。在日常商業往來中,成某結識了境外某有色金屬公司上海子公司員工葉某某。在某次中國稀土收儲招標會議結束後,葉某某試探性地向成某索要招標會得標情況,沒有遭到成某拒絕。

在所任職境外公司外籍員工的指揮下,葉某某以提供金錢報酬為誘餌,多次私下向成某索要中國稀土收儲明細、指令性計劃等資訊。通過提供葉某某涉密訊息,成某多次收取對方給予的巨額報酬。經國家保密部門鑑定,成某向境外提供的內容涉及7項機密級國家機密。

2023年11月,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為境外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判處葉某某有期徒刑11年;以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受賄罪,判處成某有期徒刑11年6個月。

竊取中國雜交水稻親本種子

親代種子,一般是第一代用於雜交實驗的種子,是中國糧食安全領域重要的種質資源。

朱某某原為國內某農業科技公司總經理,與境外間諜情報機關建立所謂「合作」關係,並對境外間諜情報機關的要求「來者不拒」,以「合作制種」名義,先後向對方違規出售5種親代稻種,獲得了超出正常售價的報酬。

在利益的驅使下,朱某某明知故犯,選擇鋌而走險。他多次對關係人提及「向境外出售種子是違法行為,可能會被判刑,此事要保密」。為了逃避監管,朱某某也對稻種進行了精心的偽裝。此後,他也創辦了一家新的農業科技公司,繼續向境外大量出賣中國的優質親代稻種。

2024年1月,安徽省合肥市中級法院以為境外非法提供情報罪,判處朱某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此外,國家安全機關也依法對其餘17名涉案對象給予行政處罰,並對涉案企業深挖細查。

對於遇到境外組織脅迫、誘騙以竊取國家機密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在境外受脅迫或受誘騙參加間諜組織、敵對組織,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及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機構如實說明情況,或入境後直接或透過所在單位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如實說明情況,並有悔改表現的,可以不予追究。

一旦發現危害國家安全的可疑情況,應立即撥打12339國家安全機關舉報受理電話,也可以登入國家安全機關舉報受理平台,或透過國家安全部微信公眾號進行舉報。

曾在港接受外國間諜培訓 科研人員出賣機密判死
https://hk.on.cc/hk/bkn/cnt/cnnews/20240...2_001.html
科研人員投靠CIA來港受訓 洩15萬份情報判死刑
https://www.am730.com.hk/%E4%B8%AD%E5%9C...%91/444832

國家安全部周日(14日)起公布多宗重大間諜案例。其中涉密科研單位人員黃宇,因在單位改革末位淘汰中被通知待崗,認為被排擠,在報復心理下主動投靠美國中央情報局(CIA),並曾在香港、泰國接受間諜培訓,10年間出賣近15萬份機密情報並攫取巨額利益。其中絕密級國家秘密90項,機密級國家秘密292項,秘密級國家秘密1,674項。黃宇於2016年被執行死刑,官方批其為「可恥的叛國者」。

國安部公布案情,指某國間諜情報機關公開網站某日收到一段來自中國的投靠信息,同時還有一段短波密碼,迅速確認是中國軍隊使用的高級密碼,這名神秘的投靠者叫黃宇,是中國某涉密科研單位工作人員,影片直指該間諜機關為CIA。

覺得被領導排擠  決定洩密報復
黃宇因在單位改革末位淘汰中被通知待崗,覺得被領導排擠,決定以掌握的核心機密來報復。他以國家機密情報作「投名狀」,被外國間諜情報機關接納。在香港、曼谷接受外國間諜培訓的黃宇徹底淪陷,開始出賣自己在單位工作期間,非法留存的核心機密。他還欺騙在同一單位工作的妻子複印涉密材料,換取更多報酬。

售大量機密算法、源代碼
國家黨政機關、軍隊和金融、電信行業有關保密通信、信息安全的信息機密,10年間有近15萬份機密情報落入外方手中,對國家安全帶來嚴重危害。

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對黃宇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經查黃宇出賣的涉密文件材料,包括眾多保密通信設備系統的設計思路、技術參數、秘密算法、源程序、源代碼等核心機密,「數量巨大,令人震驚」,他於2016年5月被執行死刑。

黃宇間諜案告破後,他原來就職的單位有29人受到不同程度的處分,黃宇的妻子、姐夫也因過失洩露國家機密罪,被分別判處五年、三年有期徒刑。


北京修「保守國家秘密法」 陸委會:觸法風險恐大增籲民眾勿赴陸
https://www.hk01.com/article/1015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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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7月入境中國查手機? 國安部二度澄清「非所有人都查」
https://www.am730.com.hk/%E4%B8%AD%E5%9C...A5-/460511

國家安全部早前公布《國家安全機關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和《國家安全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將於下月1日正式生效,在特定狀況下,執法人員可按規定針對入境中國人士查驗手機等電子設備,有境外人士擔憂入境可能都被查手機。國安部周二(11日)再度強調,查驗電子設備必須前提、對象跟程序都明確,並非所有人都會查。

國家安全機關幹警表示,查驗對象必須是與反間諜工作有關的個人和組織,例如偷拍軍事禁區、涉密單位等的間諜行為嫌疑人,不能是無關人員,更不會是普通入境人員。在查驗流程方面,必須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國家安全機關負責人批准。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張力強調,中國是一個法治國家,嚴格保護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中國憲法和法律明確規定,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充分體現了維護國家安全和保障個人權利的平衡兼顧。

國安部上月曾針對相關傳言發布文章《「入境查手機」的荒謬論調可以休矣》,批評境外反華敵對勢力以「惡人先告狀」的方式,惡意編造所謂「入境中國被查手機」聳人聽聞的言論,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標準蓄意抹黑。

中國國安新規上路 明確前提對象可查旅客手機
https://www.cna.com.tw/news/acn/202407010060.aspx

中國公安部稱新規定不是「查所有旅客手機」 分析指「引蛇出洞」讓旅客鬆懈
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mobil...81439.html

入境查手機!陸國安部二度澄清:不是所有人都查
https://udn.com/news/story/7331/8023336

關於入境中國大陸可能被查手機、筆電的消息近來引發不少境外人士恐慌,對此,大陸國安部微信公號11日轉發中新網報導再度強調,查驗電子設備必須前提、對象跟程序都明確,並非所有人都被查,相關傳言是標準的「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蓄意抹黑。

大陸國家安全部日前公布《國家安全機關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和《國家安全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將於7月1日正式生效。在特定狀況下,執法人員可按規定針對入境中國人士查驗手機等電子設備。此外,大陸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也對國家安全機關依法查驗電子設備設施作出具體規範。但上述訊息讓入境中國大陸人士人心惶惶,認為入境中國可能都會被查手機。

大陸國安機關幹警表示,查驗電子設備要有三個明確:一是查驗前提明確,必須是依法執行反間諜工作任務;二是查驗對象明確,必須是與反間諜工作「有關的個人和組織」;三是查驗流程明確,必須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國家安全機關負責人批准,且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被查驗人或見證人在場等。

國家安全機關幹警稱,個別自我標榜為「法治社會」和「民主燈塔」的西方國家,「說一套做一套」,慣於將「法律工具」政治化,針對入境中國公民的無端滋擾盤問、隨意關「小黑屋」、強行「查手機」等事件屢見不鮮。「這些胡作非為的執法亂象,已成為破壞國家交往、民間交流的『新毒瘤』和歧視華人、亞裔族群的『新實錘』。」

大陸國際關係學院副院長、教授畢雁英稱,那些自知理虧之人,由於個別國家執法部門有隨意檢查入境人員手機的惡行,就一廂情願地認為中國也會效仿這種非法行徑,無疑是「以己度人」。

事實上,大陸國安部在5月28日才針對相關傳言發布《「入境查手機」的荒謬論調可以休矣》一文,並將該傳言指向境外反華敵對勢力,認為他們以 「惡人先告狀」的方式對這兩個嚴格依據上位法制定的部門規章進行大肆炒作,惡意編造所謂「入境中國被查手機」這類聳人聽聞的言論。

7月起入境中國查手機 中提3原則:不查普通人
https://www.worldjournal.com/wj/story/121187/7995194

中國國安機關7月起可對入境人員的手機、筆電等電子設備進行查驗,引發安全疑慮,中國國安部28日強調,入境查手機會在「三個明確」下進行,包括查驗前提明確、查驗對象明確、查驗流程明確;並聲稱在與「反間諜工作」無關的情況下,國安人員不能隨意查驗,普通入境人員不會是查驗對象。

中國將於7月1日施行「國安機關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和「國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明文賦予國安執法人員可檢查旅客隨身物品、電子裝置等權限。

台灣大陸委員會日前發布新聞稿提醒,未來在中國大陸可能連在公共場所的穿著、配戴飾品,或是製作、傳播、散布物品,經中共認為「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都可能違反法令,籲請國人慎思赴陸之必要性。

中國國安部28日發文稱,前述規定是深化國安法治建設的重要體現,一些境外反華敵對勢力藉機造謠抹黑,炮製所謂「所有人入境中國都會被查手機」,荒謬至極。

國安部稱,前述規定在執法程序上有嚴格限定,包含查驗前提明確,必須是依法執行反間諜工作任務。在與反間諜工作無關的情況下,國安人員不能私自隨意查驗;其次是查驗對象明確,必須是與反間諜工作有關的個人和組織,比如對軍事禁區、涉密單位等進行偷拍的間諜行為嫌疑人員。查驗對象不能是無關人員,更不會是普通入境人員。此外,查驗流程明確,必須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國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國安部4月26日發布文件,表示將擴大執法監管範圍,新規賦予執法人員調查他人電子裝置的權力,指這有利於打擊破壞國家安全的非法活動。例如來訪中國的遊客或回國的中國人,都可能被執法人員檢查手機或電腦等設備。

國安部28日在微信公眾號聲明表示,「一些境外反華敵對勢力藉機造謠抹黑、搬弄是非」,並反駁所有入境者在入境時都要接受手機檢查的說法,稱這種說法「荒謬至極」。前述兩項新規是依據反間諜法而訂定。

美國之音報導,在此之前,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年2月通過修訂「保守國家秘密法」,已自5月1日起實施,擴大了限制性敏感資訊的範圍,延伸到包括所謂的「工作秘密」。

入境查手機? 中國駁稱“荒謬至極” 強調新規僅涉間諜活動者
https://www.rfi.fr/tw/%E4%B8%AD%E5%9C%8B...5%E8%80%85

中國國家安全部4月底公布兩項關於檢查旅客隨身物品、電子裝置的新規定,引發外界擔憂,還有媒體消息指出,在新規7月正式上路之前,深圳、上海等地的海關便已提前開始行動,查驗入境者的手機和電腦。周二(5月28日),北京當局表示,有關從7月1日起所有入境中國者將面臨手機檢查的說法是錯誤的。

對於“所有人入境中國都會被查手機”的議論,中國國家安全部今天表示,有關從7月1日起所有入境中國的人員將面臨手機檢查的說法是“境外反華敵對勢力”的“造謠抹黑”,“實屬荒謬至極”。

據中央社報道,中國國家安全部藉由“‘入境查手機’的荒謬論調可以休矣”一文表示,這兩項國安機關新規查驗個人、組織所持手機等電子裝備的執法程序有限定,包括查驗前提、查驗對象、查驗流程都有具體規範,並強調相關法規是為了打擊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等間諜行為。

該文還聲稱,中國政府不會隨意侵犯公民通信自由與通信秘密,而且會依照前提、對象與流程等3項標准來查驗手機。

中國國家安全部指出,這些查驗標准圍繞著“反間諜”工作,除了前提必須跟“反間諜”任務相關,對象也“不會是普通入境人員”。在與反間諜工作無關的情況下,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不能私自隨意查驗。

在查驗對象上,“必須是與反間諜工作‘有關的個人和組織’,比如對軍事禁區、涉密單位等進行偷拍的間諜行為嫌疑人員”。

另外查驗還必須有被查驗人或見證人在場,並經過“設區的市”以上層級的國安機構官員批准,而非“先執行,後報批”。

此前,中國國家安全部4月26日發布文件,稱將擴大執法監管範圍,新規賦予執法人員調查他人電子裝置的權力,指這有助於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非法活動。這意味着,從7月起到訪中國的外國遊客或者回國的中國人,都可能被執法人員檢查手機或電腦等設備。

中國國安部的決定引起輿論議論紛紛。不少人質疑,盤查電子設備等同侵犯隱私,屬於違法行為。

還有分析指出,這兩項執法新規為其首次對外公布執法辦案程序規定,將使國安機關執法人員在得到市級以上國安機關批准及查驗通知書後,就能依法檢查有關個人及組織的電子裝置、設施及相關應用程序、工具,在現場提取電子數據還可以藉保護相關電子設備,包括把犯罪嫌疑人或相關人員與電子設備分離。

更早之前,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年2月通過修訂“保守國家秘密法”,並從5月1日起實施,這是該法自2010年以來的首次修訂,擴大了限制性敏感信息的範圍,延伸到包括所謂的“工作秘密”。

上述法律擴大國安人員執法權力,但其條文與定義遭外界質疑模糊不清,也讓外國企業與學者更無法確認“紅線”在哪裡,引起普遍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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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中國國安發布《日常保密清單》 用無線滑鼠都不可
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secre...43520.html

[Image: 93acd5a8-5d2f-4ab1-b752-745b6bbcb4f7.png]
國安部的清包含涉密文件、朋友圈和手機注意事項。

在甚麼都是「國家機密」的中國,日後將「涉密文件」隨意堆放在辦公桌也可能被視為危害國安。中國國安部周一(25日)發布《日常保密注意事項清單》,覆蓋文件、電腦、個人手機及朋友圈等共26條要求,管控對象廣泛。國安部指每個公民都有義務保守國家機密,緊繃保密之弦,增強保密意識,提高保密能力。

《日常保密注意事項清單》

涉密文件

 1.不將涉密文件、資料隨意堆放在辦公桌上,用後及時將其放到符合保密等級的保密櫃中。

 2.不將涉密文件、資料帶離辦公場所。

 3.閱讀或使用完涉密文件、資料後不私自留存。

 4.不私自複印、摘抄、掃描或翻拍涉密文件、資料。

 5.不通過普通郵寄的方式寄遞涉密文件、資料。

 6.不隨意將存有涉密文件的U盤或移動硬盤交由他人使用。

 7.不在互聯網網盤、雲盤中存儲國家秘密和內部敏感信息。

 涉密計算機(電腦)

 1.不將涉密計算機接入互聯網或其他公共網絡。

 2.不隨意在涉密計算機上安裝從互聯網下載的軟件。

 3.不擅自卸載涉密計算機上的安全軟件。

 4.不在涉密計算機上使用無線網卡、無線鼠標、無線鍵盤等無線設備。

 5.不在涉密計算機和互聯網計算機之間交叉使用U盤、移動硬盤。

 6.不點擊陌生賬號發來的電子郵件和連結。

 7.不設置基於姓名、生日、身份證號等簡單且指向性強的密碼。 

手機

 1.不用手機發送國家秘密事項或涉密信息。

 2.不掃描來路不明的二維碼。

 3.不連接沒有加密防護的WIFI網絡。

 4.不過於詳細記錄聯繫人的工作單位、職務等信息。

 5.不將手機連接涉密計算機。

 6.不輕易在敏感地點附近打開手機的定位功能。

 7.不將手機帶入涉密場所。 

朋友圈

 1.不與朋友、同學、家人等談論涉密事項。

 2.不將無關人員帶入涉密場所。

 3.不攜帶密件等涉密物品參觀、遊覽、探親訪友或出入公共場所。

 4.在社會交往中潔身自好,在重要敏感單位工作的人員不要暗示自己的「特殊身份」,避免被別有用心的人利誘、脅迫導致洩密。

 5.不在公共社交平台上談論涉密事項。

至何謂「國家秘密事項」、「涉密場所」或「涉密信息」,清單沒有提及,但就強調「任何危害國家秘密安全的行為必將受到法律追究」。

同時,「軍事迷」也要小心,國安部早前發文指個別軍事迷為個人獵奇炫耀,博取流量關注,非法獲取國家軍事信息並放上網,被別有用心之人利用。國安部強調,相關行為會受法律制裁,初犯、偶犯、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拍攝行為,將受到行政處罰,包括警告或10日以下行政拘留;若知法犯法,重複犯案,情節嚴重,將受到刑事處罰,可被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審計報告》59次提「國安」變「國安報告」 學者:變政治審查
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k-au...34527.html

香港審計署周二(24日)發表新一份《審計報告》,4個部門或其轄下單位被指「維護國家安全」不足,包括有部門未有在「長者牙科服務」及「復康巴士供應商」的協議及諒解備忘錄中,加入與國安相關的條款等;而整份報告合共至少59次提到「國家安全」字眼。學者批評,香港已變成一個泛口號、泛政治化的社會。

現時審計署署長每年要向立法會主席提交3份報告書,包括每年10月呈交港府帳目,以及每年4及10月提交以衡工量值式的《審計報告》。「衡工量值式審計工作」意指審計署就政府總部轄下任何決策局、政府及公營部門等需要審核的機構,工作的節省程度、效率及效益進行審查。

最新一份《審計報告》合共8個章節,發表審計署就緊急牙科服務、郵政業務等政府部門或公營機構,工作上的審計結果及改善建議;當中至少4個單位,被審計署批評於「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不足,牽涉醫衛局、香港資優學苑、香港郵政以及運輸署。而整份《審計報告》全文,合共最少59次提及「國家安全」。

4組織協議、程序未提國安 資優學苑本身不在指引範圍

當中,《審計報告》就有關「緊急牙科服務」及「長者牙科護理支援」的章節中,指在審查2023年12月一份醫衛局與一個非政府機構,簽定的「長者牙科服務協議」中,發現當局未有加入與「維護國家安全」有關的具體條款。另外,報告又指截至去年12月,運輸署都未有在與兩個復康巴士服務供應商的諒解備忘錄中,加入與國安有關的條款。

另外,香港郵政除在報告中被指「電子商貿業務」錄得負盈利、本地郵政速遞服務成本效益需要改善,合共24個問題之外;審計署又發現,香港郵政與郵票設計師的服務協議中,未有加入有關「維護國安」的特定條款。

至於香港資優教育學苑本身並非教育局的《學校行政手冊》指引的涵蓋範圍內,但審計署認為,資優學苑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與公營學校同樣重要,建議學苑加強就維護國安相關事宜的指導及管理,包括在行政及採購程序加入國安條款。

學者:除了「效益」 亦審查是否「政治正確」

學者鍾劍華對《審計報告》部分內容變成「政治審查」不感意外,他說:「《審計報告》原本的作用是在行政上評估不同的公營事業及公營機構,有沒有衡工量值、根據既定程序及標準處理業務,現在變成了有部分內容涉及政治審查,這是事實」。

他又認為,當連復康巴士及老人牙科服務的協議內容都要加入國安條款,反映香港已變成一個泛口號、泛政治化的社會。

鍾劍華說:「現在政府除了講效益、還要講『政治正確』,過往特首已下命令要每個部門都有國安條款,現在多一份《審計報告》、只是多一個本來就存在的監察機制監察政治而已。」

報告提有部門適時加入國安條款 4部門同意報告意見

但報告中並非所有提及「國家安全」的章節均是指出不足,《審計報告》在有關「鄉郊保育辦公室」的章節就特別提到,鄉郊辦在2022年9月修訂「鄉郊保育資助計劃」的申請指引中,加入「政府保留權利剔除曾經或正在危害國安的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至於4個被指維護國安不力的部門均表示,「同意審計署長意見,會按建議進行改善」。

審計署長:維護國安人人有責 「守法」尤關效益、效率

去年兩份《審計報告》中,中大、康文署等5個機構亦被指維護國安不力,審計署長林智遠今年2月接受《明報》專訪時,表明「維護國安人人有責」,衡工量式的效率及效益部分,正正包括受審查組織有否依法行事。他又明言,如果報告中受審查組織在維護國安工作都「做得好好」,下次審視其組織時「就未必會再審查國安相關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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