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3-2024, 10:37 AM
23條立法︳陳文敏質疑煽動罪字眼主觀仍續採納 「境外勢力」定義廣憂影響正常合作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8%E4%BD%9C
23條立法建議修訂現行煽動意圖罪,包括禁止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香港特區的人,對《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國家機構或中央駐港機構的憎恨、藐視或離叛。港大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認為,煽動罪本已過時,而且字眼如「憎恨」、「藐視」、「離叛」等相對主觀,很多國家已陸續收窄或廢除煽動罪,但政府卻「全盤接納」60年代港英政府用作打壓左派人士的煽動罪,甚至擴大其定義。
他指,不少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煽動意圖」多涉煽動暴力、影響公眾秩序,而現時本港則不止於此,質疑是否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要求。
保安局長鄧炳強日前回應陳文敏有關「沽售港元」或會觸犯「境外干預罪」的例子,指呼籲沽售港元並不涉配合境外勢力、使用不當手段如失實、誤導陳述和達到干預目的,不符違法元素。陳文敏接受商台節目《在晴朗的一天出發》訪問就指,境外勢力包含範圍寬闊,除政治團體,亦包括「間聯實體」、「間聯個人」,而所謂錯誤或虛假資訊如何判斷,「中間有好多空間」,舉例指若本地大學與外國機構出於公眾衛生目的合作,發表有關新冠病毒來源的研究報告,若政府視為失實、誤導公眾或影響公眾安全,是否亦有機會干犯「境外干預罪」。
陳文敏質疑,現時國家安全定義較闊,由以往只包含國家主權、領土完整,擴至涉及對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影響,擔心影響對社會經濟的正常討論。他亦關注,若一個行為完全無危害國安或構成嚴重風險,是否單憑有意圖就構成違法甚至要受嚴懲,認為值得商榷,又指外國國安法要求較高,往往要求行為本身真正損害國安,或對國安構成實質風險,期望政府在條例草案中澄清,以免「矯枉過正」。
對於經民聯議員梁美芬稱,23條立法自2003年以來已討論20多年,認為20多年內每一天都是諮詢期。陳文敏則形容「傾咗23年係籠統嘅講法」,認為當年只談是否立法,直至今年才研究如何立法,指一個月諮詢期並且橫跨農曆新年,不足以讓市民消化和理解新增法例,情况不理想。
香港大學公法學博士生、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施漢銘則在本報撰文,指英國、新加坡和香港有關「境外干預罪」的法定條件大致相同,反映特區政府已廣泛參考世界各地涉及的相關罪名立法,符合國際標準,又認為外國政府、組織等機構或人士就香港事務發表評價,若只涉單純發表言論,亦不會違法,指重點在於發表言論的主題是否具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意圖。
23條立法|陳文敏舉海內外合作研究新冠朔源為例 憂「境外干預罪」影響社會正常討論
https://www.881903.com/news2/local/2520059
政府正就基本法23條立法進行諮詢工作。港大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關注,建議下的「境外干預罪」會否變得矯枉過正,涵蓋一些正常活動,舉例如本港大學聯同海外機構合作進行研究新冠病毒來源,最終發表的報告被政府視為錯誤不實,並危害到公眾安全,行為即可以構成勾結境外進行特定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他在本台節目上指,定罪條件包括「不當行為」,包括提供對公眾有誤導性的資訊,指行為是否「存心抹黑」可能涉及觀點與角度。
陳文敏指國家安全現時的定義是非常廣闊,以往只涉及國家主權、領土完整等,但現時可以包括社會經濟發展,擔心會影響到對社會或經濟發展的正常討論。
23條諮詢文件亦討論《社團條例》下禁止社團運作機制,建議賦權保安局長可以基於國家安全,刊憲禁止包括公司和法團等組織運作,陳文敏指,如果將社團條例適用範圍擴闊至公司、基金或學校等,變相會令社團條例下很多其他權力同樣適用,例如讓社團註冊官,即警務處長可以要求公司交出成員、資金和活動詳情等資料,認為應詳細研究影響。
諮詢文件建議把所有基於維護國家安全而禁止組織運作、解散組織等事宜,透過全新訂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機制統一處理。
政府在諮詢文件建議擴闊「煽動意圖」相關罪行的適用範圍,陳文敏指,煽動意圖在大部分國家已經廢除或收窄,但現時政府的建議將外國認為太嚴苛的罪行全盤接納。他指,「煽動意圖」罪行很多元素一直被人詬病,例如憎恨、離叛和敵意等詞彙空泛和帶有主觀性,令人難以知道何時會觸犯法律。
陳文敏憂「境外干預」或礙正常討論 舉例與外國學府探究新冠來源或入罪
https://www.inmediahk.net/node/%E6%94%BF...5%E7%BD%AA
政府正就《基本法》23條立法進行諮詢工作,包括新增「境外干預罪」,但條文的範圍和定義連日惹來質疑。港大法律學院講座教授陳文敏繼日前被「反駁隊」隊長、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公開反駁後,他今再在電台表示,擔心條文矯枉過正,限制社會對經濟和發展的正常討論,他舉例一間大學與海外機構研究新冠病毒來源,如發表報告的結果被政府視為「錯誤不實」且危害國家安全,就已經構成罪行。他又指諮詢文件不時引述外國例子,反映香港條文不算嚴,不過外國普遍廢除或收窄的「煽動罪」,今次23條立法卻打算擴範圍。
陳文敏今早在商台《在晴朗的一天出發》表示,以往國家安全只涉及國家主權、領土完整等,但諮詢文件中國家安全的定義是非常廣闊,可以包括社會經濟發展,他擔心會影響到對社會或經濟發展的正常討論。
外國要求行為實質損害國安 香港沒有
他舉出大學與海外機構進行新冠病毒溯源調查做例子,若政府認為發表報告屬「錯誤不實」,影響公眾安全或構成危害國家,已經足以構成罪行。他又指政府過往所指的「存心抹黑」,很多時只是觀點與角度,與被指「虛假」存有很大距離。
他指出外國訂下國家安全法例時,很多時要求罪行行為已構成「真正損害國家安全」,或對國家安全帶來「實質風險」,反觀香港現時有關國家安全的法律,並未要求犯罪行為真正危害國家安全。他認為在日後條文中,可以加入「實質損害」或「實質風險」等字眼,減輕法例矯枉過正的風險。
陳文敏的另一關注點是當局擬擴闊《社團條例》包含的團體,納入公司、業主立案法團、學校團體、華人廟宇團體等。他擔心在《社團條例》下,警務處長有權力要求相關團體交出成員名單、資金來源等,他擔心「一旦擴到咁闊,處長可以索取好多(資料)」。
一個月諮詢期不理想
他又指,正因諮詢文件有很多部分需要深入研究影響,他認為一個月諮詢期,尤其中間存在農歷新年假期,社會需要更長諮詢期,他又不同意立法會議員梁美芬所指,過往20年每日都做諮詢,陳文敏指過往較空泛討論應否立法,今天則是討論「立咩法,詳細內容係咩」。
23條立法.煽動罪|陳文敏稱不少國家已廢除 倘擴大港府應多解說
https://www.hk01.com/article/987227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正進行公眾諮詢,港大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今日(2日)出席電台表示,諮詢文件引用了不少外國條文作參考,但針對煽動罪而言,不少國家已廢除煽動罪,認為政府應該對多作解說。
陳文敏表示,諮詢文件中引用了不少外國條文作參考,但針對煽動罪而言,其實不少國家已廢除煽動罪,他形容,23條公眾諮詢文件中煽動罪「全盤接受,仲要擴大。」他指,外國大部份國家已廢除煽動罪,疑犯其行為需要涉及爆力,影響到公眾力量才會被定罪。
他認為,諮詢期應該增長,葉劉淑儀曾指,23條在2003年試圖推出,至今大眾對23條已有一定認識。陳文敏表示,諮詢文件內新增了不同條文,亦提出了在甚麼情況下屬犯罪,相關內容大眾並沒有作討論。
23條|鄧炳強稱境外勢力不包學術機構 記者問政府內部消息不違法
https://www.hk01.com/article/987615
政府就《基本法》23條進行公眾諮詢。港大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日前表示關注,他舉例稱,如果本港大學聯同海外機構合作進行研究新冠病毒來源,最終發表的報告被政府視為錯誤不實,並危害到公眾安全,擔心會否構成勾結境外進行特定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3日)在電台節目表示,學術機構不是外國政府、政治性組織等境外勢力,稱研究亦並非明知而故意使用錯誤資料,並非用不當手段作出關鍵失實陳述,並沒有任何元素危害國家安全。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亦表示,條例是針對「指鹿為馬、指黑為白」,舉例指「一本書顏色係客觀嘅,靚唔靚就係意見」,政府不會針對提出意見的人,不會針對任何人的評論,不過他不希望有誇張的例子引起公眾不必要的憂慮。
鄧炳強:政府消息相信可以討論
被問及如果記者公佈政府內部消息,如行政會議的消息,或否觸犯法例?鄧炳強指,政府內部消息相信能夠討論,「例如講北部都會區,睇唔到有乜嘢唔講得」。他在另一電台節目又被問及,如政府高記官員稱「Off record但冇話機密」是否可以報道?他指「可能預咗你講」,不屬於無合法權限披露。
公眾利益為由抗辯 需重要事項才可凌駕國安
至於政府正研究因公眾利益而披露國家安全可能有豁免權。鄧炳強舉例,「如果保安局局長是特務,原來沒有人知道,危害(國安)很厲害,政策害死好多人,而沒有其他辦法披露」,該等極端情況或構成公眾利益抗辯理由。林定國稱,但如果只是官員私生活不檢點,不構成國家安全風險,僅只是「家庭安全風險」,披露僅屬於滿足好奇心;要公眾利益凌駕國家安全,必須是很重要的事項。
在電台節目中,被主持人問及如高官是間諜而向傳媒透露資料,傳媒在不知情下報道,會否違反法例?鄧炳強指,報道者不知道高官是間諜,以為是「吹風」,不屬於沒有合理權限下披露。
林定國:如有國安風險不能視而不見
至於新增的隱匿叛國罪,林定國指是很多國家都設有的規範,「隔離屋可能有架生,聽日就叛國,你唔講可能有人命傷亡」,就不能視而不見,指關心國家都會報警,不會視而不見。被問及如部分內容可能在社交平台流傳,他指較大機會屬於已經公開資訊,但「如果我聽到我一定講!」
23條立法|林定國:參考其他國家亦有隱匿叛國罪 相關罪行合理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40203.htm
當局正就基本法23條立法進行諮詢,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當局參考過美加及澳洲等6個國家及地區都有隱匿叛國罪,認為相關罪行合理。
林定國在本台節目《星期六問責》表示,相關罪行即知情不報,當知道有人叛國就要通知當局,例如明知旁邊的人全副裝備準備推翻政府,能夠想像如真的成事,又不及早通知執法機關,將會造成人命傷亡,國家出現問題等,就應及時制止。至於在網上看到消息是否就要向當局通報,林定國認為如果屬於網上消息就是公開的內容,相信執法機關都會留意。
被問到23條的刑罰問題,林定國表示,現時最重要是要滿足基本法的立法要求及「人大528」決定,現時並無基礎講刑罰問題。林定國又說現時本港法例會訂明最高判刑,而最終仍要視乎案情,同類案件亦要看相關背景,認為現時應該先滿足立法需要。
至於諮詢文件中,研究延長涉及國安案件被捕人士羈留最多48小時的時限,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同一節目表示,做法是要防止潛逃及通知同謀的情況,所以有需要延長羈留時間,當局會參考外國包括英國的做法。被問到是否會參考英國訂明最長延長至14日,鄧炳強表示,當局會聽取意見,當中法庭亦有角色,要經過司法程序,相信有充足理據才會向法庭申請延長羈留。
23條專訪 鄧炳強:擬延長羈留時限傾向法庭批核 林定國:擬禁見個別律師免通風報信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548648
基本法23條立法諮詢,提出研究延長被捕人羈留最多48小時的時限。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及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出席本台節目《大鳴大放》時稱,傾向由司法機關負責批核,至於可賦權警司阻止被捕人諮詢某律師,是避免他們通風報信及作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基本法23條立法諮詢的其中一個焦點,是提及會研究延長被捕人羈留時間,亦參考英國條文中可阻止被捕人諮詢某律師。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及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接受本台節目《大鳴大放》專訪時稱,傾向由法庭審批延長羈留時間,同時要避免被捕人有機會向律師通風報信。
鄧炳強:「我都很相信,日後研究了真的有延長的機制,都必然有一個機制去規管、規限。例如你剛才提過的是否以法庭的方式規管,我們傾向可能參考英國模式,都可能由法庭,我們覺得是穩妥點。」
林定國:「因為可能讓他接觸某一個律師,其實我們有充分理由覺得他可能通風報信或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其實大家都看到一個可能性。當然有例外的情況,亦都一定是在例外情況下才會有這個限制,但當然我們都會把關,確保不會不合理地剝奪一個被告人諮詢律師或尋求法律幫助的基本權利。」
過去多宗國安案件起訴超過一年才開審,23條立法建議提出減省部分訴訟程序,林定國認為可減省翻譯的程序。
林定國:「我們現在無論是法官、雙方律師或者當事人,全部都是兩文三語。很多時候這些一定要做,酌情權說不可以不做都不行的,就變得沒有彈性。有些不需要的工夫其實可否減省,但大原則就是如何可以有效率,但充分關注被告人的權利。」
至於涉及23條案件是否由警方國安處負責執法,鄧炳強稱其他紀律部隊亦會參與。
鄧炳強:「其他單位或部門都會做的,譬如可能有些工作,可能海關都會幫忙,入境處都會幫忙。(例如呢?)譬如我們要調查有些人的出入境紀錄,都會幫忙。」
被問到23條立法後,國安開支會增加多少,鄧炳強稱不便透露,但強調會應使則使。
有線新聞 晚間新聞|23條國家機密涵蓋範圍較02年廣 學者憂定義未清損新聞自由 湯家驊倡設查詢渠道|鄧炳強:公眾利益豁免門檻高 政府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nEf37ka93Do
香港廿三條立法引國際關注 美德商會調查:會員有擔憂
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u...50134.html
國際社會廣泛關注香港廿三條立法,歐盟和英國表示關注及擔憂,擔憂立法後會進一步削弱香港自由、人權;國際人權組織擔憂新法實施後會加強對人權人士和新聞自由的打壓;外媒亦進行了廣泛報道,認為立法是為加強社會控制,會令香港進一步大陸化,恐進一步引發撤資潮。香港的美國及德國商會調查發現會員均對廿三條立法有擔憂。
港府強推廿三條引起國際關注。歐盟、英國外交部及國際非政府組織紛紛發表聲明 。歐盟擔心即將議訂的23條中的一些定義和規訂,會比《國家安全法》更加嚴厲 ,進一步削弱香港剩餘的自由。英國外交、聯邦和發展辦公室(United Kingdom's Foreign, Commonwealth and Development Office)周三(31日)亦表示,將密切關注事態發展,並補充說,新條例必須符合國際標準,並維護香港人民的權利。
非政府組織國際特赦組織中國部主任莎拉・布魯克斯 (Sarah Brooks)擔心香港當局可能會在沒有進行任何有意義的協商的情況下推動立法,並且不會確保符合國際法的規定,透過23條引入更嚴厲的處罰,並擴大以國家安全名義,將合法行使權利的人定為罪犯,最終會迫害人權活動人士、政治家、記者和民間社會團體,進一步加劇在香港的鎮壓。
美國CNN、《紐約時報》(New York Times)、《華爾街日報》(Wall Street Journal)、英國BBC、《金融時報》(Financial Times)以及 《日本經濟新聞》(Nikkei Asia)都有大編幅報道二十三條將會作公眾諮詢 。
其中,美國彭博新聞社(Bloomberg)一篇題為 《香港的中國轉型已接近完成》(The Chinese Transformation of Hong Kong is Almost Complete)的評論文章,形容行政長官李家超周二(30日)的公眾諮詢發布會為「超現實」。雖然政府聲稱《國家安全法》立法原意是想讓香港街頭恢復平靜,但事實上是與控制有關。而再進一步的23條立法是香港轉型為中國城市拼圖中的最新一塊。香港政府表示23條立法將吸引外國資金是不誠實、希望期騙國際商界的說辭。
香港德國商會主席赫佑漢(Johannes Hack)在接受香港英文網媒Hong Kong Free Press的電郵查詢時沒有直接回答是否支持23條立法。他表示,引入23條可能會強化外商對香港正在與中國更加緊密地結盟的看法 。如果23條法律措辭不精確,並且經常被援引,將會引起人擔憂。
根據香港美國商會周二發布的年度商業信心調查顯示,三分之二受訪者認為如果美國和香港政府在國家安全議題上減少發言,將有助於改善兩國營商關係。調查又稱,美商視中美關係緊張為未來一年商業挑戰的首要來源。
另一方面,香港四個親中商會周二發聲明歡迎特區政府展開有關23條的公眾諮詢。香港總商會、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香港工業總會及香港中華總商會表示,一個月的諮詢期合適,落實《基本法》第23條立法會有助明白相關罪行的清晰定義,並釋除不實資訊或言論引起的疑慮。
港23條指「支持台灣可能違法」 陸委會:別限制台港民間交流
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t...55120.html
在台灣,陸委會周四(2月1日)首次就香港《基本法》23條立法咨詢回應,擔憂立法後影響香港「選舉」制度,從此「民意代表」無法再表達意見。又指,23條只是原則性規定,未來如何執行相信全世界都關切。他亦呼籲,港府不應以23條限縮台港民間交流,影響香港發展。
陸委會副主委詹志宏周四在例行記者會中,回應傳媒提問香港《基本法》23條中列出,「支持台灣可能違法」時表示,世界各國最近都高度關切香港局勢的演變。
他指,過去幾年香港政府的一些做法,使大家憂慮香港民眾在自由、人權等方面的保障,是不是能夠維持跟過去一樣,情況實在令人擔憂。尤其目前雖然在所謂咨詢意見的階段,但是陸委會亦看到,香港的政府部門已經有一些安排布置。
詹志宏說:「像他們議員的選舉等等,我們也擔心可能有一些不一樣的意見、反對的意見,是不是能夠充分的讓港府能夠聽得到、聽得進去,這個是我們要繼續觀察的地方,也是我們擔憂的地方。」
詹志宏表示,23條的立法都是原則性的規定,怎麼樣執行以及解釋權是充分掌握在港府的手裡,跟中國大陸的法律和執法是一模一樣的模式。
詹志宏說:「這是令人擔憂的,就是說,法律只是一個原則性的規定,怎麼執行怎麼解釋這個法令,它是沒有辦法很明朗的,所以這個是我們也是全世界各國都在關切的一點。」
對於23條立法後對台港的往來的影響,詹志宏認為,台港兩地經貿、人員往來的密切關係,已經維持了幾十年,不是一天兩天建立起來的。
詹志宏說:「我們真的非常不樂見,因為香港考慮到一些政治的因素,必須要限縮將來台港兩地的民間往來,我們真的是非常、非常的不樂見。」
他指,限縮台港交流對香港亦不是好的發展,希望港府三思。
港府拉闊23條「國家機密」紅線打壓新聞自由 分析:與大陸看齊
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h...45057.html
港府周二(30日)推出《基本法》23條立法諮詢文件,宣布將全新訂立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涵蓋5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當中「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行為」,對於「國家秘密」的定義亦跟隨大陸法例寫法,比2002年諮詢文件更廣濶。有前新聞系教授分析指,港府在23條拉闊紅線,在「國家秘密」包含社會、經濟元素,其定義無遠弗屆,打擊新聞自由。前國際特赦組織成員指出,23條「國家秘密」的闊度與大陸接軌,連分享政府公開的資訊也可能墮入法網。
在2002年諮詢文件「加碼」
保安局的公眾諮詢文件指出,香港現行的《官方機密條例》未有採用「國家秘密」一詞,只是保護幾類特定的機密資料,因此有需要完善相關條文以有效地保護國家秘密。文件跟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對「國家秘密」的定義,即有關秘密「洩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這次政府建議的「國家秘密」範圍涵蓋7大項,包括國家或香港特區事務的重大決策、國防建設或武裝力量、外交和對外事務、經濟和社會發展、科技發展或科學技術、維護國家安全或香港安全或偵查罪行的活動、以及中央與特區之間的關係。其中,與2002年的23條立法諮詢相比,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等屬新增範疇。
周二在討論23條立法的立法會聯席會議上,新民黨議員李梓敬表示,媒體在接觸和發放涉及國家安全的消息時,或會擔心誤墮法網。保安局長鄧炳強回應,會就重大公眾利益能否作免責條款收集意見,又說條例中已清楚列明「國家機密」的範圍,靠「常識」便可以分辨。
鄧炳強說:「如果看到印有政府高度機密,這很清晰沒有合法權限。第二,視乎是否與國家安全有關,舉例天氣預測與國家安全無關,但如涉及防務、部署,很明顯涉及國家安全。」
分析:比大陸「更辣」 更難做調查報道
香港浸會大學前新聞系助理教授杜耀明指出,文件所指的「國家秘密」是很闊的觀念,當中包含「國家或香港特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秘密」;而所謂「機密」是泛指機關裡的「機密」,內容是軍事國防,外國用法例是防止官員洩密,而不是以此規管市民、記者發布訊息。
杜耀明說:「我第一個感覺是打了一個冷震,現在政府的定義比大陸國家安全法是更嚴密。非法披露『看來』屬於機密的資料,又損害中央和特區的利益,這個很闊。當然『看來』是誰『看來』,你『看來』還是我『看來』?當然是他『看來』。」
親建制的《星島日報》周三(31日)亦發表社論,指諮詢文件擬明文定義的「國家秘密」涵蓋範圍太廣泛,憂慮「今後在沒有合法權限下披露一些政府尚未正式公布的政策內容,隨時可能誤墮法網而放棄報道,影響新聞自由」。在港媒界有「憲報」之稱的《星島》,以往一直依靠疑似來自政府內部的「消息」,預早報道政府即將推出的新政策,或為新措施作「放風」報道。
杜耀明分析指,官方將進一步統一資訊,而所謂「政府消息」、「權威消息」也是得到官方首肯才發布出去;而法例通過之後,調查報道更容易觸及紅線,記者更難監察政府。
杜耀明說:「早幾分鐘報道也應該是(國家秘密),只不過最主要就是得到他(政府)的同意,由政府高層放風是無事的,你(記者)拿到便會出事。」
大陸公開官方資料 或構成「洩密罪」
1993年9月,《明報》駐京記者席揚,因為取得並報道內地經濟宏觀調控政策的資訊而被捕,翌年被北京市中級法院以「竊取、刺探國家機密」罪名重判12年,直至1997年1月才獲北京假釋出獄返港。
前國際特赦組織中國研究員潘嘉偉指出,港府在諮詢文件以「秘密」,而不是用「機密」一詞,當中包涵的範疇很廣,情況如同大陸。
潘嘉偉說:「他(港府)完全用了大陸(的看法)去看國家機密、絕密和秘密的三個級別,他完全用了同樣的系統及做法來說明。關於外交和外事,除非中國鎖國,香港是一個國際金融中心,全部東西都是對外事務和對外。對外的外交的時候會談論到香港,比如經濟發展如何,這些其實已經是(犯了23條)。」
潘嘉偉又以「六四天網」創辦人黃琦作例子,黃琦公開了四川官員貪腐的資料,2019年被控「故意洩露國家秘密」和「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機密」,判囚12年。
潘嘉偉說:「其實那些是公開的,因為已經是有文件的,官方自己都有文件指出,這幾個官員是有問題,而他真的公開了,然後就說黃琦是洩露國家機密,那他已經坐了十幾年監。」
他質疑,日後廉政公署公布的貪腐名單,傳媒或公眾有沒有權利公布,港府應清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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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所指的「國家秘密」是很闊的觀念,當中包含「國家或香港特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秘密」;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8%E4%BD%9C
23條立法建議修訂現行煽動意圖罪,包括禁止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香港特區的人,對《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國家機構或中央駐港機構的憎恨、藐視或離叛。港大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認為,煽動罪本已過時,而且字眼如「憎恨」、「藐視」、「離叛」等相對主觀,很多國家已陸續收窄或廢除煽動罪,但政府卻「全盤接納」60年代港英政府用作打壓左派人士的煽動罪,甚至擴大其定義。
他指,不少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煽動意圖」多涉煽動暴力、影響公眾秩序,而現時本港則不止於此,質疑是否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要求。
保安局長鄧炳強日前回應陳文敏有關「沽售港元」或會觸犯「境外干預罪」的例子,指呼籲沽售港元並不涉配合境外勢力、使用不當手段如失實、誤導陳述和達到干預目的,不符違法元素。陳文敏接受商台節目《在晴朗的一天出發》訪問就指,境外勢力包含範圍寬闊,除政治團體,亦包括「間聯實體」、「間聯個人」,而所謂錯誤或虛假資訊如何判斷,「中間有好多空間」,舉例指若本地大學與外國機構出於公眾衛生目的合作,發表有關新冠病毒來源的研究報告,若政府視為失實、誤導公眾或影響公眾安全,是否亦有機會干犯「境外干預罪」。
陳文敏質疑,現時國家安全定義較闊,由以往只包含國家主權、領土完整,擴至涉及對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影響,擔心影響對社會經濟的正常討論。他亦關注,若一個行為完全無危害國安或構成嚴重風險,是否單憑有意圖就構成違法甚至要受嚴懲,認為值得商榷,又指外國國安法要求較高,往往要求行為本身真正損害國安,或對國安構成實質風險,期望政府在條例草案中澄清,以免「矯枉過正」。
對於經民聯議員梁美芬稱,23條立法自2003年以來已討論20多年,認為20多年內每一天都是諮詢期。陳文敏則形容「傾咗23年係籠統嘅講法」,認為當年只談是否立法,直至今年才研究如何立法,指一個月諮詢期並且橫跨農曆新年,不足以讓市民消化和理解新增法例,情况不理想。
香港大學公法學博士生、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施漢銘則在本報撰文,指英國、新加坡和香港有關「境外干預罪」的法定條件大致相同,反映特區政府已廣泛參考世界各地涉及的相關罪名立法,符合國際標準,又認為外國政府、組織等機構或人士就香港事務發表評價,若只涉單純發表言論,亦不會違法,指重點在於發表言論的主題是否具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意圖。
23條立法|陳文敏舉海內外合作研究新冠朔源為例 憂「境外干預罪」影響社會正常討論
https://www.881903.com/news2/local/2520059
政府正就基本法23條立法進行諮詢工作。港大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關注,建議下的「境外干預罪」會否變得矯枉過正,涵蓋一些正常活動,舉例如本港大學聯同海外機構合作進行研究新冠病毒來源,最終發表的報告被政府視為錯誤不實,並危害到公眾安全,行為即可以構成勾結境外進行特定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他在本台節目上指,定罪條件包括「不當行為」,包括提供對公眾有誤導性的資訊,指行為是否「存心抹黑」可能涉及觀點與角度。
陳文敏指國家安全現時的定義是非常廣闊,以往只涉及國家主權、領土完整等,但現時可以包括社會經濟發展,擔心會影響到對社會或經濟發展的正常討論。
23條諮詢文件亦討論《社團條例》下禁止社團運作機制,建議賦權保安局長可以基於國家安全,刊憲禁止包括公司和法團等組織運作,陳文敏指,如果將社團條例適用範圍擴闊至公司、基金或學校等,變相會令社團條例下很多其他權力同樣適用,例如讓社團註冊官,即警務處長可以要求公司交出成員、資金和活動詳情等資料,認為應詳細研究影響。
諮詢文件建議把所有基於維護國家安全而禁止組織運作、解散組織等事宜,透過全新訂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機制統一處理。
政府在諮詢文件建議擴闊「煽動意圖」相關罪行的適用範圍,陳文敏指,煽動意圖在大部分國家已經廢除或收窄,但現時政府的建議將外國認為太嚴苛的罪行全盤接納。他指,「煽動意圖」罪行很多元素一直被人詬病,例如憎恨、離叛和敵意等詞彙空泛和帶有主觀性,令人難以知道何時會觸犯法律。
陳文敏憂「境外干預」或礙正常討論 舉例與外國學府探究新冠來源或入罪
https://www.inmediahk.net/node/%E6%94%BF...5%E7%BD%AA
政府正就《基本法》23條立法進行諮詢工作,包括新增「境外干預罪」,但條文的範圍和定義連日惹來質疑。港大法律學院講座教授陳文敏繼日前被「反駁隊」隊長、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公開反駁後,他今再在電台表示,擔心條文矯枉過正,限制社會對經濟和發展的正常討論,他舉例一間大學與海外機構研究新冠病毒來源,如發表報告的結果被政府視為「錯誤不實」且危害國家安全,就已經構成罪行。他又指諮詢文件不時引述外國例子,反映香港條文不算嚴,不過外國普遍廢除或收窄的「煽動罪」,今次23條立法卻打算擴範圍。
陳文敏今早在商台《在晴朗的一天出發》表示,以往國家安全只涉及國家主權、領土完整等,但諮詢文件中國家安全的定義是非常廣闊,可以包括社會經濟發展,他擔心會影響到對社會或經濟發展的正常討論。
外國要求行為實質損害國安 香港沒有
他舉出大學與海外機構進行新冠病毒溯源調查做例子,若政府認為發表報告屬「錯誤不實」,影響公眾安全或構成危害國家,已經足以構成罪行。他又指政府過往所指的「存心抹黑」,很多時只是觀點與角度,與被指「虛假」存有很大距離。
他指出外國訂下國家安全法例時,很多時要求罪行行為已構成「真正損害國家安全」,或對國家安全帶來「實質風險」,反觀香港現時有關國家安全的法律,並未要求犯罪行為真正危害國家安全。他認為在日後條文中,可以加入「實質損害」或「實質風險」等字眼,減輕法例矯枉過正的風險。
陳文敏的另一關注點是當局擬擴闊《社團條例》包含的團體,納入公司、業主立案法團、學校團體、華人廟宇團體等。他擔心在《社團條例》下,警務處長有權力要求相關團體交出成員名單、資金來源等,他擔心「一旦擴到咁闊,處長可以索取好多(資料)」。
一個月諮詢期不理想
他又指,正因諮詢文件有很多部分需要深入研究影響,他認為一個月諮詢期,尤其中間存在農歷新年假期,社會需要更長諮詢期,他又不同意立法會議員梁美芬所指,過往20年每日都做諮詢,陳文敏指過往較空泛討論應否立法,今天則是討論「立咩法,詳細內容係咩」。
23條立法.煽動罪|陳文敏稱不少國家已廢除 倘擴大港府應多解說
https://www.hk01.com/article/987227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正進行公眾諮詢,港大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今日(2日)出席電台表示,諮詢文件引用了不少外國條文作參考,但針對煽動罪而言,不少國家已廢除煽動罪,認為政府應該對多作解說。
陳文敏表示,諮詢文件中引用了不少外國條文作參考,但針對煽動罪而言,其實不少國家已廢除煽動罪,他形容,23條公眾諮詢文件中煽動罪「全盤接受,仲要擴大。」他指,外國大部份國家已廢除煽動罪,疑犯其行為需要涉及爆力,影響到公眾力量才會被定罪。
他認為,諮詢期應該增長,葉劉淑儀曾指,23條在2003年試圖推出,至今大眾對23條已有一定認識。陳文敏表示,諮詢文件內新增了不同條文,亦提出了在甚麼情況下屬犯罪,相關內容大眾並沒有作討論。
23條|鄧炳強稱境外勢力不包學術機構 記者問政府內部消息不違法
https://www.hk01.com/article/987615
政府就《基本法》23條進行公眾諮詢。港大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日前表示關注,他舉例稱,如果本港大學聯同海外機構合作進行研究新冠病毒來源,最終發表的報告被政府視為錯誤不實,並危害到公眾安全,擔心會否構成勾結境外進行特定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3日)在電台節目表示,學術機構不是外國政府、政治性組織等境外勢力,稱研究亦並非明知而故意使用錯誤資料,並非用不當手段作出關鍵失實陳述,並沒有任何元素危害國家安全。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亦表示,條例是針對「指鹿為馬、指黑為白」,舉例指「一本書顏色係客觀嘅,靚唔靚就係意見」,政府不會針對提出意見的人,不會針對任何人的評論,不過他不希望有誇張的例子引起公眾不必要的憂慮。
鄧炳強:政府消息相信可以討論
被問及如果記者公佈政府內部消息,如行政會議的消息,或否觸犯法例?鄧炳強指,政府內部消息相信能夠討論,「例如講北部都會區,睇唔到有乜嘢唔講得」。他在另一電台節目又被問及,如政府高記官員稱「Off record但冇話機密」是否可以報道?他指「可能預咗你講」,不屬於無合法權限披露。
公眾利益為由抗辯 需重要事項才可凌駕國安
至於政府正研究因公眾利益而披露國家安全可能有豁免權。鄧炳強舉例,「如果保安局局長是特務,原來沒有人知道,危害(國安)很厲害,政策害死好多人,而沒有其他辦法披露」,該等極端情況或構成公眾利益抗辯理由。林定國稱,但如果只是官員私生活不檢點,不構成國家安全風險,僅只是「家庭安全風險」,披露僅屬於滿足好奇心;要公眾利益凌駕國家安全,必須是很重要的事項。
在電台節目中,被主持人問及如高官是間諜而向傳媒透露資料,傳媒在不知情下報道,會否違反法例?鄧炳強指,報道者不知道高官是間諜,以為是「吹風」,不屬於沒有合理權限下披露。
林定國:如有國安風險不能視而不見
至於新增的隱匿叛國罪,林定國指是很多國家都設有的規範,「隔離屋可能有架生,聽日就叛國,你唔講可能有人命傷亡」,就不能視而不見,指關心國家都會報警,不會視而不見。被問及如部分內容可能在社交平台流傳,他指較大機會屬於已經公開資訊,但「如果我聽到我一定講!」
23條立法|林定國:參考其他國家亦有隱匿叛國罪 相關罪行合理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40203.htm
當局正就基本法23條立法進行諮詢,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當局參考過美加及澳洲等6個國家及地區都有隱匿叛國罪,認為相關罪行合理。
林定國在本台節目《星期六問責》表示,相關罪行即知情不報,當知道有人叛國就要通知當局,例如明知旁邊的人全副裝備準備推翻政府,能夠想像如真的成事,又不及早通知執法機關,將會造成人命傷亡,國家出現問題等,就應及時制止。至於在網上看到消息是否就要向當局通報,林定國認為如果屬於網上消息就是公開的內容,相信執法機關都會留意。
被問到23條的刑罰問題,林定國表示,現時最重要是要滿足基本法的立法要求及「人大528」決定,現時並無基礎講刑罰問題。林定國又說現時本港法例會訂明最高判刑,而最終仍要視乎案情,同類案件亦要看相關背景,認為現時應該先滿足立法需要。
至於諮詢文件中,研究延長涉及國安案件被捕人士羈留最多48小時的時限,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同一節目表示,做法是要防止潛逃及通知同謀的情況,所以有需要延長羈留時間,當局會參考外國包括英國的做法。被問到是否會參考英國訂明最長延長至14日,鄧炳強表示,當局會聽取意見,當中法庭亦有角色,要經過司法程序,相信有充足理據才會向法庭申請延長羈留。
23條專訪 鄧炳強:擬延長羈留時限傾向法庭批核 林定國:擬禁見個別律師免通風報信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548648
基本法23條立法諮詢,提出研究延長被捕人羈留最多48小時的時限。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及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出席本台節目《大鳴大放》時稱,傾向由司法機關負責批核,至於可賦權警司阻止被捕人諮詢某律師,是避免他們通風報信及作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基本法23條立法諮詢的其中一個焦點,是提及會研究延長被捕人羈留時間,亦參考英國條文中可阻止被捕人諮詢某律師。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及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接受本台節目《大鳴大放》專訪時稱,傾向由法庭審批延長羈留時間,同時要避免被捕人有機會向律師通風報信。
鄧炳強:「我都很相信,日後研究了真的有延長的機制,都必然有一個機制去規管、規限。例如你剛才提過的是否以法庭的方式規管,我們傾向可能參考英國模式,都可能由法庭,我們覺得是穩妥點。」
林定國:「因為可能讓他接觸某一個律師,其實我們有充分理由覺得他可能通風報信或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其實大家都看到一個可能性。當然有例外的情況,亦都一定是在例外情況下才會有這個限制,但當然我們都會把關,確保不會不合理地剝奪一個被告人諮詢律師或尋求法律幫助的基本權利。」
過去多宗國安案件起訴超過一年才開審,23條立法建議提出減省部分訴訟程序,林定國認為可減省翻譯的程序。
林定國:「我們現在無論是法官、雙方律師或者當事人,全部都是兩文三語。很多時候這些一定要做,酌情權說不可以不做都不行的,就變得沒有彈性。有些不需要的工夫其實可否減省,但大原則就是如何可以有效率,但充分關注被告人的權利。」
至於涉及23條案件是否由警方國安處負責執法,鄧炳強稱其他紀律部隊亦會參與。
鄧炳強:「其他單位或部門都會做的,譬如可能有些工作,可能海關都會幫忙,入境處都會幫忙。(例如呢?)譬如我們要調查有些人的出入境紀錄,都會幫忙。」
被問到23條立法後,國安開支會增加多少,鄧炳強稱不便透露,但強調會應使則使。
有線新聞 晚間新聞|23條國家機密涵蓋範圍較02年廣 學者憂定義未清損新聞自由 湯家驊倡設查詢渠道|鄧炳強:公眾利益豁免門檻高 政府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nEf37ka93Do
香港廿三條立法引國際關注 美德商會調查:會員有擔憂
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u...50134.html
國際社會廣泛關注香港廿三條立法,歐盟和英國表示關注及擔憂,擔憂立法後會進一步削弱香港自由、人權;國際人權組織擔憂新法實施後會加強對人權人士和新聞自由的打壓;外媒亦進行了廣泛報道,認為立法是為加強社會控制,會令香港進一步大陸化,恐進一步引發撤資潮。香港的美國及德國商會調查發現會員均對廿三條立法有擔憂。
港府強推廿三條引起國際關注。歐盟、英國外交部及國際非政府組織紛紛發表聲明 。歐盟擔心即將議訂的23條中的一些定義和規訂,會比《國家安全法》更加嚴厲 ,進一步削弱香港剩餘的自由。英國外交、聯邦和發展辦公室(United Kingdom's Foreign, Commonwealth and Development Office)周三(31日)亦表示,將密切關注事態發展,並補充說,新條例必須符合國際標準,並維護香港人民的權利。
非政府組織國際特赦組織中國部主任莎拉・布魯克斯 (Sarah Brooks)擔心香港當局可能會在沒有進行任何有意義的協商的情況下推動立法,並且不會確保符合國際法的規定,透過23條引入更嚴厲的處罰,並擴大以國家安全名義,將合法行使權利的人定為罪犯,最終會迫害人權活動人士、政治家、記者和民間社會團體,進一步加劇在香港的鎮壓。
美國CNN、《紐約時報》(New York Times)、《華爾街日報》(Wall Street Journal)、英國BBC、《金融時報》(Financial Times)以及 《日本經濟新聞》(Nikkei Asia)都有大編幅報道二十三條將會作公眾諮詢 。
其中,美國彭博新聞社(Bloomberg)一篇題為 《香港的中國轉型已接近完成》(The Chinese Transformation of Hong Kong is Almost Complete)的評論文章,形容行政長官李家超周二(30日)的公眾諮詢發布會為「超現實」。雖然政府聲稱《國家安全法》立法原意是想讓香港街頭恢復平靜,但事實上是與控制有關。而再進一步的23條立法是香港轉型為中國城市拼圖中的最新一塊。香港政府表示23條立法將吸引外國資金是不誠實、希望期騙國際商界的說辭。
香港德國商會主席赫佑漢(Johannes Hack)在接受香港英文網媒Hong Kong Free Press的電郵查詢時沒有直接回答是否支持23條立法。他表示,引入23條可能會強化外商對香港正在與中國更加緊密地結盟的看法 。如果23條法律措辭不精確,並且經常被援引,將會引起人擔憂。
根據香港美國商會周二發布的年度商業信心調查顯示,三分之二受訪者認為如果美國和香港政府在國家安全議題上減少發言,將有助於改善兩國營商關係。調查又稱,美商視中美關係緊張為未來一年商業挑戰的首要來源。
另一方面,香港四個親中商會周二發聲明歡迎特區政府展開有關23條的公眾諮詢。香港總商會、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香港工業總會及香港中華總商會表示,一個月的諮詢期合適,落實《基本法》第23條立法會有助明白相關罪行的清晰定義,並釋除不實資訊或言論引起的疑慮。
港23條指「支持台灣可能違法」 陸委會:別限制台港民間交流
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t...55120.html
在台灣,陸委會周四(2月1日)首次就香港《基本法》23條立法咨詢回應,擔憂立法後影響香港「選舉」制度,從此「民意代表」無法再表達意見。又指,23條只是原則性規定,未來如何執行相信全世界都關切。他亦呼籲,港府不應以23條限縮台港民間交流,影響香港發展。
陸委會副主委詹志宏周四在例行記者會中,回應傳媒提問香港《基本法》23條中列出,「支持台灣可能違法」時表示,世界各國最近都高度關切香港局勢的演變。
他指,過去幾年香港政府的一些做法,使大家憂慮香港民眾在自由、人權等方面的保障,是不是能夠維持跟過去一樣,情況實在令人擔憂。尤其目前雖然在所謂咨詢意見的階段,但是陸委會亦看到,香港的政府部門已經有一些安排布置。
詹志宏說:「像他們議員的選舉等等,我們也擔心可能有一些不一樣的意見、反對的意見,是不是能夠充分的讓港府能夠聽得到、聽得進去,這個是我們要繼續觀察的地方,也是我們擔憂的地方。」
詹志宏表示,23條的立法都是原則性的規定,怎麼樣執行以及解釋權是充分掌握在港府的手裡,跟中國大陸的法律和執法是一模一樣的模式。
詹志宏說:「這是令人擔憂的,就是說,法律只是一個原則性的規定,怎麼執行怎麼解釋這個法令,它是沒有辦法很明朗的,所以這個是我們也是全世界各國都在關切的一點。」
對於23條立法後對台港的往來的影響,詹志宏認為,台港兩地經貿、人員往來的密切關係,已經維持了幾十年,不是一天兩天建立起來的。
詹志宏說:「我們真的非常不樂見,因為香港考慮到一些政治的因素,必須要限縮將來台港兩地的民間往來,我們真的是非常、非常的不樂見。」
他指,限縮台港交流對香港亦不是好的發展,希望港府三思。
港府拉闊23條「國家機密」紅線打壓新聞自由 分析:與大陸看齊
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h...45057.html
港府周二(30日)推出《基本法》23條立法諮詢文件,宣布將全新訂立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涵蓋5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當中「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行為」,對於「國家秘密」的定義亦跟隨大陸法例寫法,比2002年諮詢文件更廣濶。有前新聞系教授分析指,港府在23條拉闊紅線,在「國家秘密」包含社會、經濟元素,其定義無遠弗屆,打擊新聞自由。前國際特赦組織成員指出,23條「國家秘密」的闊度與大陸接軌,連分享政府公開的資訊也可能墮入法網。
在2002年諮詢文件「加碼」
保安局的公眾諮詢文件指出,香港現行的《官方機密條例》未有採用「國家秘密」一詞,只是保護幾類特定的機密資料,因此有需要完善相關條文以有效地保護國家秘密。文件跟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對「國家秘密」的定義,即有關秘密「洩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這次政府建議的「國家秘密」範圍涵蓋7大項,包括國家或香港特區事務的重大決策、國防建設或武裝力量、外交和對外事務、經濟和社會發展、科技發展或科學技術、維護國家安全或香港安全或偵查罪行的活動、以及中央與特區之間的關係。其中,與2002年的23條立法諮詢相比,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等屬新增範疇。
周二在討論23條立法的立法會聯席會議上,新民黨議員李梓敬表示,媒體在接觸和發放涉及國家安全的消息時,或會擔心誤墮法網。保安局長鄧炳強回應,會就重大公眾利益能否作免責條款收集意見,又說條例中已清楚列明「國家機密」的範圍,靠「常識」便可以分辨。
鄧炳強說:「如果看到印有政府高度機密,這很清晰沒有合法權限。第二,視乎是否與國家安全有關,舉例天氣預測與國家安全無關,但如涉及防務、部署,很明顯涉及國家安全。」
分析:比大陸「更辣」 更難做調查報道
香港浸會大學前新聞系助理教授杜耀明指出,文件所指的「國家秘密」是很闊的觀念,當中包含「國家或香港特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秘密」;而所謂「機密」是泛指機關裡的「機密」,內容是軍事國防,外國用法例是防止官員洩密,而不是以此規管市民、記者發布訊息。
杜耀明說:「我第一個感覺是打了一個冷震,現在政府的定義比大陸國家安全法是更嚴密。非法披露『看來』屬於機密的資料,又損害中央和特區的利益,這個很闊。當然『看來』是誰『看來』,你『看來』還是我『看來』?當然是他『看來』。」
親建制的《星島日報》周三(31日)亦發表社論,指諮詢文件擬明文定義的「國家秘密」涵蓋範圍太廣泛,憂慮「今後在沒有合法權限下披露一些政府尚未正式公布的政策內容,隨時可能誤墮法網而放棄報道,影響新聞自由」。在港媒界有「憲報」之稱的《星島》,以往一直依靠疑似來自政府內部的「消息」,預早報道政府即將推出的新政策,或為新措施作「放風」報道。
杜耀明分析指,官方將進一步統一資訊,而所謂「政府消息」、「權威消息」也是得到官方首肯才發布出去;而法例通過之後,調查報道更容易觸及紅線,記者更難監察政府。
杜耀明說:「早幾分鐘報道也應該是(國家秘密),只不過最主要就是得到他(政府)的同意,由政府高層放風是無事的,你(記者)拿到便會出事。」
大陸公開官方資料 或構成「洩密罪」
1993年9月,《明報》駐京記者席揚,因為取得並報道內地經濟宏觀調控政策的資訊而被捕,翌年被北京市中級法院以「竊取、刺探國家機密」罪名重判12年,直至1997年1月才獲北京假釋出獄返港。
前國際特赦組織中國研究員潘嘉偉指出,港府在諮詢文件以「秘密」,而不是用「機密」一詞,當中包涵的範疇很廣,情況如同大陸。
潘嘉偉說:「他(港府)完全用了大陸(的看法)去看國家機密、絕密和秘密的三個級別,他完全用了同樣的系統及做法來說明。關於外交和外事,除非中國鎖國,香港是一個國際金融中心,全部東西都是對外事務和對外。對外的外交的時候會談論到香港,比如經濟發展如何,這些其實已經是(犯了23條)。」
潘嘉偉又以「六四天網」創辦人黃琦作例子,黃琦公開了四川官員貪腐的資料,2019年被控「故意洩露國家秘密」和「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機密」,判囚12年。
潘嘉偉說:「其實那些是公開的,因為已經是有文件的,官方自己都有文件指出,這幾個官員是有問題,而他真的公開了,然後就說黃琦是洩露國家機密,那他已經坐了十幾年監。」
他質疑,日後廉政公署公布的貪腐名單,傳媒或公眾有沒有權利公布,港府應清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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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所指的「國家秘密」是很闊的觀念,當中包含「國家或香港特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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