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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Misconduct in public office
#11
警涉訛稱涉案人士拒落口供被控 上司質疑涉案警「自編自導」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E%E3%80%8D

男警於2019年處理一宗百佳盗竊案時,涉嫌訛稱涉案車主拒絕落口供,令案件無法追查,他今(3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否認控一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受審。被告當時的上司、高級督察供稱,由於發現疑犯涉登上私家車離開,遂指派被告聯絡車主,惟被告指車主拒絕錄取口供,並在記錄附上車主發電郵予上司的副本,高級督察質疑被告為何會得知車主已發送電郵,稱「有理由相信被告自編自導」。

溫志煒(49歲)被控於2019年3月26日至6月4日間犯案。承認事實指,時任督察林偉是沙田警區刑事調查隊第4隊主管,被告是其下屬。2018年10月22日警方接報指,沙田乙明邨的百佳有約2739港元的貨品不翼而飛,沒有銷售記錄,被告是該案的調查警官。

高級督察林偉供稱,被告向他匯報指,案中共有2箱五香肉丁及2箱Kinder出奇蛋被偷走,相信有車輛接應,惟開案不足一個月,被告以閉路電視自然流失為由,建議終止調查。林稱,警方當時發現有路人目睹疑犯登上私家車,不同意終止調查,着被告聯絡私家車登記車主陳詩媚,惟被告稱到車主家中拍門無人應門。

林後來應上級指示,要求被告向車主錄取警誡口供,被告5月在書面記錄中指,車主拒絕錄取口供並問「點解一定要畀口供?」,被告解釋是上司指示,將林的電郵交給車主。

林指,該份記錄附上車主向他發電郵,以拒絕錄口供的副本,但被告無密碼登入林的電郵,林質疑,除非車主告知被告,否則「點解會知道陳小姐send電郵畀我?」,他察覺有問題,「有理由相信被告自編自導」。

訛稱事主拒落口供令調查終止 男警被控行為失當受審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10...2_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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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訛稱事主拒落口供令調查終止 男警行為失當罪成候判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23...2_001.html

中年男警員被指在調查一宗店舖盜竊案時,於調查報告中訛稱與案有關的市民拒絕協助,更疑「自製」市民投訴電郵以加強說服力,警方最後亦終止調查。惟上司發現可疑,懷疑警員自編自導自演,遂向上級報告。涉事男警早前否認一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經審訊後今(30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須還押至明年1月13日判刑,期間待索閱其背景報告。裁判官直指被告作出明顯不誠實及失當的行為,令整過調查過程、經過及其上司的考慮偏離事實,嚴重性不言而喻。官指被告崗位是肩負打擊罪案的目標,市民及警隊的期望至少是誠實及妥善執行職務,其行為的嚴重性非微不足道。

50歲被告溫志煒,被控1項在公職上行為失當罪,控罪指他在香港身為警務人員,無合理辯解或理由,在擔任公職期間或在與擔任公職有關的情況下,作出蓄意及可構成罪行的不當行為,即在2019年3月26日與2019年6月4日之間,虛假地在案件編號TS RN 18023685的警察檔案的調查報告,以及M.12和M.14的紀錄中,表示陳詩媚曾通知警方,她不會就一宗指稱的店舖盜竊案向警方提供口供,而導致該案的調查延誤及警方的調查終止。辯方求情指被告已服務警隊27年,是敬業樂業的人,且視警隊為唯一終身工作。辯方指本案不涉貪污,被告本於5年後便能退休,現卻成為「大輸家」,更可能失去長俸,使一切成泡影。

裁判官裁決指,被告自辯稱晚飯後看見枱面放有涉案投訴電郵信件副本,於是把副本夾附在調查報告呈交予上司。裁判官認為相關電郵的接收者是其上司,可把電郵列印出來的只可能是上司及發信者,可放在被告枱上的,亦只能是可在警署走動人士。雖辯方質疑被告上司因2人關係欠佳,設局誣陷被告,但裁判官認為若他大有可行或容易整治的方法,毋須如此大費周章;若上司要以電郵副本設局,不但先要偷到被告房中擺放副本,更須女市民不會突然前來主動合作等,實極為婉轉及風險極大。反觀被告即時填寫報告並建議終止調查,做法不合常理。裁判官又指被告於報告記項中,更寫上電郵發出的時間作為收到副本的時間,認為此乃被告百密一疏及最大破綻。裁判官最終裁定被告罪成。

案件編號:STCC 372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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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男警訛稱市民拒落口供 行為失當罪成囚半年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503997

一名男警員在查案期間,訛稱市民拒絕落口供,並偽冒市民撰寫電郵,被裁定公職行為中失當罪成,判監6個月,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被告溫志煒涉嫌在2019年3月至6月,調查一宗盜竊案期間,訛稱與案件有關的市民拒絕落口供,並偽冒該名市民撰寫投訴電郵,導致該案的調查延誤及終止。

裁判官曾宗堯指,案件性質嚴重,對司法程序構成潛在影響,同時打擊市民對警隊信任,被告犯案並非一時衝動以及沒有悔意,判處即時監禁6個月,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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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法律問題須控辯釐清 前警長受賄押後判刑
https://orientaldaily.on.cc/content/news...00176_201/

前警長收受親戚50萬元,以協助對方一名有財務糾紛的商人朋友,向警方通報有關被追債的資料。這名前警長及後被控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另被控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的交替控罪。他否認全部控罪,於區域法院受審後,於上月被暫委法官陳永豪裁定首項控罪罪成。案件原定昨日判刑,不過因法官有法律問題須控辯雙方釐清,因此決定再押後兩星期,至4月1日才判刑。期間被告須繼續還押。

隱瞞債務呃貸款 遭革職

52歲被告李鴻發被裁定罪成的接受利益罪,指他身為公職人員,即香港警務處警長,約於2019年7月5日在香港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從麥智元接受50萬元的饋贈、貸款、費用、報酬或佣金,作為他協助黃君游(又名Sam WONG)與香港警務處間辦理往來事務的誘因或報酬,即協助或曾經協助黃在一項收債事宜的調查。控罪提到的麥智元為被告嫂嫂的弟弟。本案已非被告首次因金錢而惹官非,被告於2020年3月19日被停職,然後在2021年初,他因承認向俗稱「遮仔會」的警察儲蓄互助社隱瞞負債,騙取45萬港元貸款,以及投注外圍,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至同年11月遭革職。

官指不可判監禁以外刑罰

辯方在昨天聆訊前,已將書面求情呈交法庭,故未有在庭上覆述內容。不過法官就提到,辯方請求法庭考慮判處被告緩刑。為此法官表明,雖然本案與一般警務人員收受利益後,包庇罪犯或通風報信的案件不同,但罪行都屬嚴重,不可能判處即時監禁以外的刑罰。

另外控方昨日確認,並無證據基礎指本案所涉的50萬元並不是黃借給被告。法官因此表示,在量刑時會視有關款項屬貸款。而控方就表示會向法庭申請「復還令」,要求被告將這50萬元交予法庭。對此法官就表示,在此情況下法庭在考慮是否頒令時,應否考慮借款人的利益?法官亦表示須先釐清,復還令是否屬懲罰性質,法庭有無酌情權不作頒令,或更改命令金額,被告如無法支付是否要以監禁代替等。法官要求與訟雙方就上述問題先呈交書面陳詞,到兩星期後判刑時再決定如何處理。案件編號:DCCC 68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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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盜私隱借貸 民政署職員囚15月
https://orientaldaily.on.cc/content/news...00176_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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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自稱持文件抄錄大廈CCTV 兩油尖反黑警涉越權被控失當罪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3060...2_001.html
[Image: bkn-20230606131941487-0606_00822_001_01p...0606140804]

隸屬油尖警區反黑組的1名警署警長和1名警員,涉嫌越權獲取有關傷人案的閉路電視錄像。二人否認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案件今(6日)觀塘裁判法院續審。庭上揭露,牽涉的傷人案涉及三合會成員,當時負責調查傷人案的,就只有東九龍總區警員。當日他們到九龍灣調查,期間「撞正」其中1名被告疑在搜尋「天眼」,他們對望,被告就離開。

兩名男被告依次是41歲沈志明及35歲楊卓麟,被控於2021年11月18日在九龍灣身為香港警務處警署警長和警員,在執行公職的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情況下,使用虛假身份及出示訛稱由警方簽發的信件,以獲取涉及發生於同年11月17日凌晨,超越他們職權範圍的一宗傷人案件的閉路電視錄像。

宏開道港大專業進修學院東九龍分校姓杜保安主管作供。杜供稱,2021年11月17日下午,東九龍總區刑事部人員到分校保安室,看學校2支閉路電視鏡頭的片段。翌日下午4時許,2名被告到分校。其中首被告在校門外,次被告進保安室,說要看相同的2支閉路電視鏡頭片段。杜叫他出示委任證,對方「好快咁揚一揚」。杜坦言看不到名字及編號,只望見「有個皇冠,有張相」。杜覺得是張委任證,再問他隸屬甚麼區,對方說「秀茂坪」,又將自己的名及編號寫再一張紙上。杜再把資料抄寫在流水簿。次被告看了約10分鐘片段後,說「如有需要,再儲存啲片拎走」,之後便離開。

駐守東九龍總區重案組警長鄭偉賢(音譯)則供稱,11月18日,他帶隊到九龍灣一帶調查傷人案,期間到興發冰室用膳。用膳時,他見到首被告與另一男子到達冰室,對方在冰室外抬頭望向閉路電視位置,之後走入冰室,他與首被告對望,首被告及另一男子隨即離開。鄭同意,傷人案牽涉三合會成員,以他所知,當時只有東九龍總區重案組及反黑組負責調查該宗傷人案。鄭承認,他不能代其他警區說,會否有其他部門對傷人案資料有興趣。

案件編號:KTCC 1464/2022

退休警涉詐騙逾時工作津貼 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等罪周三提堂
https://news.tvb.com/tc/local/647f4790ec...0%E5%A0%82

[ 本帖最後由 鐵木真 於 2023-6-6 09:0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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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香港郵政助理總經理招標時隱瞞利益衝突 被控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
https://news.tvb.com/tc/parliament/65080...6%E7%BD%AA

香港郵政一名助理總經理招標時隱瞞利益衝突,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

被告鄭俊傑,被控2016年8月至2018年12月,出任香港郵政助理總經理。執行公職時,無合理辯解,故意作出不當行為,沒有向香港郵政申報或披露在處理「重建香港郵政網上購物平台」招標時有利益衝突。案件在區域法院開審,被告否認控罪。

案情指涉及合約值500萬元,中標公司董事及股東與被告有親屬關係,控方指被告曾經向涉案公司建議出標價

廉署(ICAC)接獲投訴調查後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被告認為,自己沒有收取任何金錢,故當中沒有利益衝突。而他亦沒有權力甄選投標者,於是不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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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兩反黑警越權索CCTV 公職中行為失當罪成 官指為個人目的犯案影響警隊聲譽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2%E8%AD%BD

油尖警區反黑組警署警長和警員涉越權索取有關傷人案的閉路電視片段,2人早前否認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受審。裁判官劉綺雲今日於觀塘裁判法院裁決指,兩被告在索取閉路電視時,清楚知道自己沒有獲授權,而使用虛假身分以獲取超越職權範圍的資料,其行為削弱市民對警方的信任、影響警方的公信力及聲譽。案件押後至3月6日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兩被告還柙候判。

兩名男被告依次是41歲沈志明及35歲楊卓麟,被控於2021年11月18日在九龍灣身為香港警務處警署警長和警員,在執行公職的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情況下,使用虛假身份及出示訛稱由警方簽發的信件,以獲取涉及發生於同年11月17日凌晨,超越他們職權範圍的一宗傷人案件的閉路電視錄像。

辯方在審訊期間曾指,2被告索取閉路電視片段是因上級暗示「收風」,事後未有向上級匯報是因為需要保密及分析案件。裁判官劉綺雲今裁決時反駁辯方說法指,索取閉路電視片段並非警方慣常的「收風」手法,一般而言會向其他隊伍的人查問;而該傷人案有可能發生復仇情況,2被告必然知道需適時向上級匯報,以獲取指示或步署行動,可見2人是出自私心及個人利益而越權查案。

劉官續指,跟據保安室閉路電視片段,楊卓麟出示委任證時,沈志明身處於附近位置,能夠清楚知道當時狀況。2人選擇以不當的欺騙手法,包括訛稱駐守秀茂坪警署,及出示非該傷人案的警徽文件,明顯是因為知道行動未經上級指示,此舉違反基本職責,影響警區合作及警方的公信力,裁定2被告罪名成立。

楊卓麟代表大律師馮振華求情指,望法官能一併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遭劉官拒絕。案件押後至3月6日判刑,等候索取背景報告,2被告還柙候判。

早前審訊時,保安員作供指當他要求被告出示委任證時,其中一人於遠處「揚一揚」證件,自稱駐守東九龍秀茂坪,他遂准被告查看閉路電視。而兩被告上司Singh Gimandeep指未曾指示2人去九龍灣就傷人案查看涉案閉路電視;而上司總督察湯淦維雖沒有指明調查,但曾向所有下屬包括首被告沈志明發訊提及上述傷人案,表示擔心相關人士於油尖警區復仇,作供時曾指「都期望佢哋係會做返少少情報」。

案件編號:KTCC1464/2022
Ban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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