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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港法律界:國家反壟斷法具域外效力 港口交易受雙重審查
https://www.tkww.hk/a/202505/09/AP681d55...f2081.html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早前對長和集團出售港口一事作出最新表態,指高度關注有關交易,將依法進行審查。「交易各方不得採取任何方式規避審查,未獲批准前,不得實施集中,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

有香港法律界人士昨日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長和港口交易不僅受國家反壟斷法制約,還面臨國家安全層面的雙重審查。企業的任何商業行為都應遵守相關法律,不能損害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應以國家利益為重,積極配合國家監管,以維護國家主權與長遠發展利益,才能實現企業自身的長遠發展。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香港教育大學國家安全與法律教育研究中心總監顧敏康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反壟斷法》)第二條的規定明確揭示了該法具有域外管轄權,這是為了保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通行做法。按照「一國兩制」方針,香港屬於「境外」,若香港企業所進行的國際併購行為違反有關規定,內地主管部門可以依法行使域外管轄權。

影響中國航運利益 符審查範圍

他強調,長和的港口交易雖不牽涉任何中國境內資產,但通過國際航運鏈條影響中國航運利益和公平競爭,符合《反壟斷法》規定的審查範圍,因此經營者集中需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接受審查。

顧敏康引用《反壟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涉及國家安全的外資併購還需進行國家安全審查。長和的港口交易對中國的經濟安全影響巨大,其中牽涉很多在「一帶一路」沿線的港口,出售後不僅意味中國失去寶貴的戰略性資產,更會對國家經濟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因此這類交易不僅受反壟斷法制約,也面臨國家安全層面的雙重審查。

符合國際反壟斷與國安審查慣例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依法介入,防止長和通過拆分交易等技術手段規避審查,維護國家安全和市場公平競爭,此舉既符合國際反壟斷與國家安全審查慣例,又彰顯中國反壟斷域外執法的專業化與國際化水平。」顧敏康說,如果市場監管總局經審查認為,長和港口交易影響中國相關市場的公平競爭,可以採取「附條件批准交易」或者「禁止交易」等反壟斷措施。

他強調,企業的任何商業行為都應遵守相關法律,尤其不能損害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在面對重大原則問題和歷史關鍵時刻,企業家更應積極配合國家監管,維護國家主權與長遠發展利益,才能實現企業自身的長遠發展。

[Image: 681d5534e4b0e62e723d33cb1.jpg]

香港法律界:長和港口交易涉壟斷及逾越國安底線
https://www.tkww.hk/a/202505/11/AP682007...f2cb2.html

大公報報道,長和擬售巴拿馬運河等港口予美國財團貝萊德一事備受關注。多位本港法律界人士指出,任何國家對於危害本國長遠發展利益、危害國家安全的行徑都不會容忍。有關交易不僅涉反壟斷,更可能逾越國家安全底線,相信國家會有很多保障國家安全的手段可以處理,涉事企業需審慎評估相關法律風險,避免讓自身面臨難以承受的後果。

重大交易須面對輿論監督

青年民建聯主席、律師劉毅表示,有關交易涉及的港口不僅是長和的核心資產,更是全球供應鏈的關鍵節點,絕非一般商業資產。貝萊德與美國政府關係匪淺,在美國對中國挑起貿易戰下,倘是次交易成事,有關港口可能被美方用於強化對全球海運的控制,甚至危害國家的經濟安全。「港口不只是碼頭,還影響着國家造船、航運和國際貿易等產業的發展。」

劉毅分析,從法律層面看,長和自己的港交所公告已經把這筆交易定為「重大交易」,顯示交易對該公司戰略和未來發展有實質影響,須受到多方面嚴格監管。除了根據香港《上市規則》,這種交易必須公開披露,還要股東表決,更別提這涉及跨國基礎設施轉讓,需要面對多國的反壟斷和安全審查,而這也是國際慣常做法。

公眾對國家發展前景的深切關注,全球皆然。劉毅表示,相關關注並非個人情緒化的表達,而是傳遞了對戰略資產處置必須審慎對待的共識,這種輿論監督是健康社會應有的組成部分,也是大型企業必須要面對的責任約束之一。

香港中律協副會長、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黃國恩表示,有關港口屬重大關鍵基礎設施,其管理權轉移可能造成海運業壟斷行為,直接影響中國進出口的成本與航線穩定性。從國家反壟斷法的角度來看,無論有關交易是否發生在中國境內,只要有關交易的影響可能對中國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國家有關監管部門就有權依法介入。

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強調交易各方不得採取任何方式規避審查,黃國恩強調,任何國家和地區的企業做生意時的首要考慮應該是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必須確保交易是在國家安全及國家利益不受傷害的前提下,合法合規地進行,除了反壟斷法,維護國家安全相關法例等均可成為監管依據。

講真D|長和賣港口為何觸發反壟斷審查
https://www.tkww.hk/a/202504/03/AP67ee29...a6946.html

[Image: 67ee285be4b0e62e7231943d1.jpg]

老牌港資企業長和擬出售全球23個國家的43個港口資產,引起軒然大波。連日來,各界對長和在地緣政治持續動盪的關鍵時刻,出售關乎國家長遠發展利益的港口資產,而交易本身已經顯現了美國當局圍剿打壓中國和平發展的戰略性布局。至於是項交易或有可能觸犯反壟斷法,亦表明中央政府有關部門對是項交易進行審查,確實合情合理合法。

在此敏感時間,美資財團貝萊德董事長勞倫斯·芬克當地時間4月2日發布致投資者函。芬克將港口稱為「主導未來發展的資產」之一,亦在在清楚不過地凸顯了箇中所涉及關鍵性的國家發展利益。

就美國當局的一貫立場而言,在上任民主黨政府執政的時代,美國鋼鐵公司同意被日本的新日鐵併購,但當時的拜登政府反對這宗交易,認為給一家外國公司控制本國最大的鋼企,會危害美國的國家安全。新上任的特朗普政府繼續反對該項併購。另外,剛果民主共和國(簡稱剛果(金))的鈷與銅礦的生產商Chemaf Resources Ltd.,本來與中國北方工業公司達成協議,由北方工業收購Chemaf的核心資產。不過,美國政府大力反對,不斷向剛果(金)政府施壓,結果剛果(金)政府出手制止,交易宣告終止。同理,倘若巴拿馬運河完全由美國掌控,並實施對中國過河船隻徵收巨額費用,且通過港口數據鏈清晰掌握中國進出口產品的關鍵數據,並據此對中國製造業實施精準制裁,明顯涉及國家長遠的發展利益,顯然絕非「在商言商」這麼簡單。

從大的法律原則來講,「一國兩制」的最高原則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就今次交易之後果而言,明顯直接違反該原則性條文,「違反法律原則性條文也是違反法律」。既然是項交易明顯危害國家發展利益,從法理邏輯講,有關部門依法對交易進行合法合規審查也就在所難免。

由於美國公然聲稱計劃增加中國船隻進入美國港口的收費至每次150萬美元,美國也威脅要巴拿馬運河免費給美國船隻通行,美國這些行為具有壟斷貿易性質,有可能破壞最基本的公平競爭市場原則,如果聽之任之,任由美國肆意破壞自由市場公平競爭原則,不僅不符合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也可能直接違反中國的《反壟斷法》。美國當年以莫須有的罪名逮捕法國阿爾斯通公司的高管,逼使阿爾斯通把和美國競爭的鍋爐業務賣給美國通用公司。這些案例斷然不能用「在商言商」來搪塞。試想,中國企業若果購買美國芯片公司,美國當局會批准嗎?

長和巴拿馬港口公司擁有巴拿馬運河兩端重要港口的特許經營權——巴爾博亞港、克里斯托瓦爾港。長和港口公司當年是與巴拿馬政府簽署協議獲得特許經營權,若然轉讓,從法理角度看,首先必須取得巴拿馬政府的同意。當然,在美國持續高壓下,巴拿馬政府或許除了同意,別無選擇。

今次交易涉及資產為全球23個國家的43個港口,共計199個泊位。也就是說,至少涉及23個主權國家,理論上講必須獲得所在國的同意,交易才能完成。長和在公告中特別強調,此次交易不包含其通過和記港口信託持有的香港、深圳及中國南部港口資產。可見長和已經事先預估到了交易潛在的政治風險,並試圖通過技術性剝離內地資產,以確保交易能如期進行。

正因為港口屬於主權國家的戰略性資產,是涉及國家安全與發展利益的重要組成部分,所以,各國各地區歷來對港口管理營運都十分敏感並嚴格把關甚至限制。如中遠海運收購漢堡港Tollerort碼頭35%的股權時,德國政府對於該交易經歷了反覆「拉鋸」,最終通過妥協性條款批准收購24.99%的股權,其目的旨在防止一資獨大,損害國家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二條關於「域外適用」的條款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適用本法。」美國當局慫恿鼓勵美資收購巴拿馬運河港口的特許經營權,並揚言對中國企業實施排他性限制性甚至是懲罰性不平等措施。這種政治化的壟斷經營,即便是交易尚未發生,但預料必然會發生上述壟斷行為,則反壟斷法「域外適用」條款依法適用是項交易。

其實,打破壟斷經營、確保市場公平公正競爭是中國一貫的立場。例如,2014年,商務部對馬士基、地中海航運和達飛三家歐洲航運公司在歐洲擬組建緊密性合營企業發起反壟斷調查,認為相關服務市場是國際集裝箱班輪運輸服務市場,相關地域市場是歐亞航線、跨太平洋航線和跨大西洋航線,並最終認定這一行為對中國航運產業發展具有排除和限制競爭的影響,故依據反壟斷法域外適用原則,決定禁止本項經營者集中行為。

長和此項交易可能涉及的境外壟斷行為即「經營者集中」。根據《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我國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是「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的「全球範圍內的營業額」和「中國境內的營業額」。本次交易買方實際為貝萊德、GIP和TiL,而目前貝萊德已完成對GIP的收購,TiL實際由貝萊德(通過GIP)和MSC共同控制。本次交易很大可能將觸發我國經營者集中申報義務,即需要通過我國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審查。

根據2022年修訂的《反壟斷法》特別增加的第26條第2款,有證據證明該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我國反壟斷執法機構同樣可以要求經營者申報,並依法對是項交易展開審查。

行政長官李家超3月18日談及相關交易時即表明,任何交易須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特區政府會依法依規處理。

基於是項交易是在美國當局持續高壓恐嚇下提出,已經打上了深深的政治烙印,並非單純的商業行為。長和的港口交易明顯直接涉及國家長遠的發展利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依法審查合情合理合法,具有相當堅實的法理基礎。長和必須尊重國家相關法律並切實維護國家利益,這是一個企業賴以持續發展壯大的責任與義務所在。在被國家有關機構依法審查的情況下,相關企業應該深明維護國家發展利益之大義,及時懸崖勒馬,叫停交易。

長和賣碼頭|集團聲明︰交易絕不可能在不合法或不合規情況下進行
https://www.hk01.com/article/60237790

長和﹙0001﹚擬出售港口業務惹來廣泛關注,集團最新發聲明就交易的情況作出補充。長和指出,交易絕不可能在任何不合法或不合規的情況下進行。

聲明續指,長和有關條文已於3月4日的公告中說明,內容為︰「交易之完成取決於一系列條件的達成,包括法律和監管部門之同意及批准、不存在違法或法律禁止的情況、獲得公司股東的必要批 准以及最終文件中約定的其他適當及常規條件。」

長和聲明補充,原本計劃在5月22 日股東週年大會上講述港口交易的情況,但鑒於近日不斷有股東及傳媒查詢,集團現作出回應。

長和在上月初宣布,向貝萊德及MSC旗下的TiL組成的財團,出售持有的和記港口80%權益,作價142億美元,另將從和記港口收回50億美元貸款,合共套現逾190億美元。出售的資產涉及中港以外碼頭,包括外界關注的巴拿馬運河兩個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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