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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會, 非法集結罪 Illegal assembly
#11
08SEPT2019七旬老翁問路反變非法集結被捕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5JnGvimYsiw
[youtube]5JnGvimYsiw[/youtu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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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清潔連儂牆有違法風險,警方如何看是否涉非法集結、刑毀?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25033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立法會議員何君堯發起「香港清潔日」,號召支持者意圖撕毀各區連儂牆上的文宣,起初就活動申請不反對通知書,但後又指不需要,取消申請。

立法會議員何君堯明日(21日)發起「香港清潔日」,號召支持者意圖撕毀各區連儂牆上的文宣,起初就活動申請不反對通知書,但後又指不需要,取消申請。

有大律師指大型活動需要向警方申請,以避免干犯法例,同時主辦方無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後果自負;而連儂牆上文宣屬他人財產,若撕毀等或涉刑事毀壞罪行。

非法集結
根據《公安條例》第18條,「非法集結」的定義是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帶有威嚇、侮辱或挑撥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集結者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即屬非法集結。一經定罪可判處監禁5年。

刑事毀壞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60條「摧毀或損壞財產」,任何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即屬犯罪,最高刑罰可判監10年。

在今日(20日)的警方記者會上,警察行動部警司方志堅主動提出,警方有留意明日有人發起清潔連儂牆活動,他提醒過去3個月連儂牆涉刑事調查的案件有40宗,已拘捕57人,涉及罪案包括打鬥、普通襲擊、藏有攻擊性武器及傷人等。方志堅指警方尊重市民表達意見的權利,但因政見不同而做出暴力行為,警方會不論政見而執法。以下整理記者會警方發言:

清潔活動超過3個人就涉「非法集結」?打著清潔口號就不違法?
方志堅表示,從法例上看,非法集結需要3個人或以上,以及有破壞社會安寧行為。若談到活動並沒有申請不反對通知書,方志堅指根據法例245章《公安條例》,如果公眾活動集會超過50人,或者遊行超過30人,是需要通知警務處長。但他指不評論「香港清潔日」個別人士為何不通知警務處長。

撕紙涉刑毀?
方志堅表示,根據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60條的罪行,撕紙是否涉及刑事毀壞,不能一概而論,需要看當時情況判斷,他引用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高級警司李桂華早前的說法,指犯案要先看犯案動機,再看犯案當時行為,要兩者同時出現,才算犯罪。他又暗示連儂牆上memo紙這財產擁有權屬誰成疑,他引用《刑事罪行條例》第59條,指刑事毀壞是指毀壞他人財物,但牆上memo紙的擁有人屬誰也是另一個問題。

會否呼籲叫停「清潔日」活動?
方志堅指在連儂牆貼文宣本來就違反《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104A條,但他強調現時不再去評論連儂牆貼文宣是否恰當,只重申警方尊重市民表達意見。他又說,貼memo紙是一種表達方式,但清理memo紙也是另一種表達方式。他指警方政治中立,只是不想見到暴力事件。

警方如何部署人手?
方志堅指警方有透過不同方式搜集情報,「大家留意到的資訊,我們也有留意到」,又指會因應情況在不同地方安排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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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抗暴之戰】一家三口飯後散步被警告非法集結 母激動:係咪要射死我哋三母子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ink_post

政府引用《緊急法》訂立《蒙面法》後,全港儼如「戒嚴」!大埔有一家三口街坊昨(5日)晚飯後落街散步,卻被防暴警指罵是「黑社會」,又警告他們是「非法集結」。防暴警最後朝另一方向離開。

相關新聞:【抗暴之戰●專訪】嘆港人受異離感凝聚 梁繼平:「身份認同將成就時代革命」

網上流傳片段所見,大埔中心外有一家三口被對出一批防暴警指罵,當時一對父母只是街坊裝打扮,年幼小孩則戴上單車頭盔踩單車。小孩的父親不滿防暴警喝斥返屋企:「咩都無講過叫人驚就唔好出嚟」,母親指對方是黑社會呀,結果反被警員指罵,「你咪黑社會囉!」母親再反擊:「我係市民嚟架!無槍無嘢可以打架!」

當時在場有小數途人在場,有途人亦指罵警員阻人回家。警員隨即再指斥兩家長「帶個仔出嚟咁細個」,又警告他們是非法集結。父親反駁:「而家幾點呀?你望下個鐘啦!……食完飯散步都唔得呀?」母親亦開始激動,斥:「細路仔踩單車有罪咩?……係咪要射死我哋三母子呀?……咁樣叫非法集結?」

相關新聞:【抗暴之戰】和勇再聚 10.6香港人,反抗!

[Image: 1570337191_069b.jpg]
大埔中心外一家三口被警員指是非法集結。陣地文化提供影片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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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禁蒙面法】合法、非法集結一律禁蒙面 李家超沒保證戴口罩防流感、戴太陽眼鏡不犯法
https://www.hkcnews.com/article/23959/%E...F%E6%B3%95

【逃犯條例】公安條例非法集結損安寧即屬暴動 大律師指容易入罪
https://www.hk01.com/%E7%AA%81%E7%99%BC/...5%E7%BD%AA
[Image: L6JXF57ckQ6V4LC2oGNhoqroEvz_4UrSde1ux3Xtbsc]

612發生的反修例示威衝突,當日被定性為「暴動」事件,6月13日,警務處處長盧偉聰見記者時再強調事件是暴動。政府將612衝突定性為「暴動」引來市民不滿,6月16日有近200萬市民上街遊行,提出五大訴求,其中一項訴求為「撤回暴動定性」,6月17日,盧偉聰再次見記者,於記者會上強調,「沒說整個事件是暴動」,只是某些人的行為干涉暴動罪,當日有5人因涉暴動相關罪行被捕。六日內,612示威衝突,由被定性為暴動,改成部分人涉暴動罪,究竟政府的轉口風是否代表已回應市民要求「撤回暴動定性」的訴求?而暴動的定義又是什麼?

本港現時的的暴動罪是源於1967年的「六七暴動」,1967年10月港英政府通過修訂《公安條例》,於1970年就暴動罪作簡單修訂後,暴動罪的刑罰由原本的最高入獄兩年,大增至10年,目的是希望條例能阻嚇當時左派的暴動。

何謂暴動罪?了解暴動罪之前,要先了解非法集結,根據《公安條例》第18條,非法集結定義為,(1):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2):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3):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即屬非法集結。而《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即是指任何參與被定為非法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而被定罪的人,最高可判入獄10年。

被控「暴動罪」的人,必須是參與了一個3人或以上的非法集結,而該集結上有人破壞了社會安寧。任何人在一個演變成暴動的非法集結上繼續參與集結,便涉干犯暴動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

破壞社會安寧的定義

究竟什麼行為會被定性為「破壞社會安寧」?根據英國【R.v. Howell [1982] QB 421】判詞,就「破壞社會安寧」所下的定義為「一個行為為人帶來實際傷害或可能傷害他人或其財產,又或令人恐怕因襲擊、毆鬥、暴動、非法集會、紛亂而受到傷害。」而參考「旺角騷亂」一案就暴動罪中「破壞社會安寧」的定義,當時區域法院法官裁決時指出,並非有人受傷才能構成罪行,有人投擲玻璃樽、竹枝等行為,即使沒有證據顯示有任何警員因而受傷,但有關暴力行為已屬破壞社會安寧。

暴動罪是基於非法集結

大律師公會執委石書銘稱,暴動罪的定罪很容易建立,因暴動罪是基於非法集結,當中有人破壞社會安寧,即其行為為他人帶來人身傷害、財物損失,該非法集結便會演化成暴動。石書銘舉例,3個人推馬路邊的鐵馬,期間導致有他人受傷、或破壞財物,已是將非法集結變成暴動,而有人推鐵馬擾亂秩序,之後群眾衝出馬路,就算群眾沒有參與推鐵馬,只是佔領馬路,亦屬擾亂秩序, 便可被牽涉暴動之中。惟最後會否以暴動罪起訴該人,律政司要視乎證據及事實,檢視事情的嚴重性及證據是否足以控「暴動罪」。

律師黃國桐稱,如果有非法集會的人,其暴力行為令其他社會上的人有恐懼、害怕,即構成暴動。黃律師稱,他認為612當天所發生的衝突不是暴動,「我覺得唔會係,因為會有人害怕咩?害怕畀警察打啫,係咪啊?」

梁家傑:政府應從政治角度定義612不是暴動

公民黨主席兼資深大律師梁家傑稱,暴動的前提是非法集結,於非法集結中的人其暴力行為令到其他人感到生命、財產受到即時的危脅或傷害。梁家傑稱,被告人涉「暴動」與否,要視乎證據決定是否檢控;若事件定性為暴動,所有參與被定性為暴動的非法集結的人都涉暴動,不可能只有數個人才涉暴動,認為盧偉聰根本對暴動罪不了解,當日是「心口掛個勇字」出來說「5個人涉暴動」。梁家傑認為,政府應就612的衝突作一個政治定性,從政治角度定義612不是暴動,是政府強推修例引起的,政府需負起責任,應特赦6.12涉嫌違法的示威者。

紀錄片導演羅恩惠用了四年時間重整「六七暴動」歷史,拍成《消失的檔案》一片。羅恩惠稱,當時示威者向警察擲石頭、玻璃樽等,又放火燒建築物都未有將事件稱之為暴動,到後期開始宵禁,始以騷亂來形容。相對比「六七暴動」,將612當天的示威衝突定性為「暴動」是不成比例,她認為是政治檢控,從政治角度將612定性為暴動,「政治凌駕咗事實」。

旺角騷亂數名示威者暴動罪成

本港自暴動罪通過後,罕有引用該罪名來對港人進行檢控,對上一次以「暴動罪」起訴示威者的是發生於2016年大年初二的「旺角騷亂」,當時有30多名示威者被控「暴動罪」,多名示威者罪名成立,其中盧建民被重判監禁7年,而梁天琦被判監禁6年。

「六七事件」前暴動最高判入獄兩年

「六七暴動」為本港過去最大型被定性為暴動的事件,造成51人死亡。由於當時沿用的是1948年版本的《公安條例》,對暴動的最高刑罰為監禁兩年,因此當年其中一名鼓勵群眾襲警及親自投汽油彈的人,只是被判入獄兩年。而1970年訂立「暴動罪」後,引用此條例被判得最重的事件是發生於2000年的「喜靈洲戒毒所暴動」事件,逾200名本地囚犯圍堵越南囚犯倉,最後演變成暴動,多名參與其中的囚犯被判入獄9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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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抗暴之戰】3便服少女冇戴口罩行街無理被捕 目擊者引述警曾稱:夠3個,拉得!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0/60137324
[Image: 1570682626_43b9.jpg]
《蒙面法》實施後多名中學生被捕。《蘋果》獲得一段短片,拍攝本周一晚紅磡街頭3名少女被捕過程,片段中圍觀市民稱女生「咩都冇做」、「口罩都冇戴」,批評警方「無啦啦咁就拉咗佢哋」。警方接受《蘋果》查詢時,僅聲稱當時有人非法集結及企圖堵路,現場拘捕上述3個女生以及一名14歲男童,涉干犯非法集結及《蒙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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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段所見,三名女生當時身穿便服,沒有戴口罩,被數名警員帶至路邊;警員透過對講機要求增援。現場有多名市民圍觀,有圍觀者稱「無啦啦咁就啦咗佢哋」、「係囉無啦啦,口罩都冇戴」、「你哋咩都冇做呀我見到」,又向被捕同學詢問其名字,其間有警員向在場人士大聲叫「收皮啦」、「差人做緊嘢呀」,以及叫圍觀者退後。新亞中學反修例運動關注組向《蘋果》表示,上述女生為該校一名中六生、一名19歲舊生及另一中學的中六生。關注組成員引述現場街坊稱,當時有警員說:「夠三個,拉得」。新亞中學未有回覆《蘋果》查詢。
警方表示,10月7日晚上約9時半在紅磡德民街發現有人非法集結及以雜物設置路障,企圖堵塞馬路,於現場拘捕3名年齡介乎17至19歲女子及一名14歲男童,涉嫌非法集結及違反《禁止蒙面規例》等。3名被捕男女已獲准保釋候查,須於11月上旬向警方報到;其中一名17歲被捕女子拒保候查,暫時獲釋,警方保留檢控權利;案件由西九龍總區刑事部跟進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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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安條例》第18條,凡有3人以上聚集,並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他人認為該集結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此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即屬非法集結,控罪的最高刑罰為入獄5年。這條殖民地惡法一向被指影響市民集會及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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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大律師李安然專業角度談暴動罪、非法集結罪以及方仲賢被捕和何為攻擊性武器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FXIHfvfrA1k
[youtube]FXIHfvfrA1k[/youtube]

【2D睇】非法集結點解愈判愈重? 13+3判刑懶人包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bL8TBnddW5c
[youtube]bL8TBnddW5c[/youtube]

守法一分鐘:何謂非法集會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1PzN4vhNKKw
[youtube]1PzN4vhNKKw[/youtu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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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現場]警方:周一至昨日共拘249人 涉非法集結等罪
http://news.tvb.com/local/5dbbe921e60383...9%E7%BD%AA

涉煽圍警總 黃之鋒申離港被拒
https://hk.news.yahoo.com/%E6%B6%89%E7%8...00610.html

[ 本帖最後由 香港人 於 2019-11-12 09:4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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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黃之鋒涉煽惑他人非法集結等3罪 潛逃風險高申離港遭拒
https://hk.news.yahoo.com/%E9%BB%83%E4%B...00410.html
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早前涉嫌於6月21日包圍警察總部並在夏慤道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被控被一項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及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共三罪。黃之鋒獲准保釋侯訊,但因保釋條件包括不得離開香港,黃今到高等法院申請更改保釋條件以讓他到外國演講及領獎,杜麗冰法官則指黃之鋒毋須親自到訪,而且出國令其潛逃風險倍增,故拒絕黃之鋒的申請,黃按原有條件保釋外出。

杜麗冰法官指雖然申請人黃之鋒獲歐洲議會、法國、意大利、德國等國會邀請,以令國外關注香港現時局勢的目的前往歐洲出席演講,英國國會跨黨派小組最近亦邀請黃之鋒到英國倫敦取得「西敏寺人權、人類生活及人類尊嚴獎」,但杜麗冰法官指香港現時局勢已獲國際傳媒廣泛報道,獎項亦可及後再頒。杜官指「Circumstances change. Mind changes」 (意指「情況會變,想法都會變」),如於此時批准黃之鋒出境,相信黃之鋒有潛逃風險並有可能不回港,故拒絕黃之鋒更改保釋條件。

黃之鋒在庭外發言指,他對杜官的判決感到遺憾,並指法庭不批准他申請離港是「額外性懲罰」亦屬不必要。黃指英國上議院、德國國會、法國國會、意大利國會及歐洲議會的官方邀請信亦不能讓他展開公務行程,此說法完全說不通。更何況杜官拒絕他出境時建議黃之鋒留港,令香港回復社會安寧,可見法官過分陳述其政治觀點,對現時社會時勢作出不必要的評論。黃之鋒認為香港法院處理政治案件有非常多的政治考慮,認為亦面對著北京政府的壓力,故認為中國外交部發言人公開批評指黃之鋒不應到國外,與法官拒絕他出境有密切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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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大律師李安然專業角度談暴動罪、非法集結罪以及方仲賢被捕和何為攻擊性武器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FXIHfvfrA1k
[youtube]FXIHfvfrA1k[/youtube]

【10.1衝突】15人被控暴動待索司法律意見 11人涉非法集結押明年2月訊
https://hk.news.yahoo.com/10-1%E8%A1%9D%...00973.html

[ 本帖最後由 香港人 於 2019-11-28 03:1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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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民主派議員倡修改暴動罪定義及刑期
https://hk.news.yahoo.com/%E6%B0%91%E4%B...33001.html
立法會議員區諾軒和朱凱廸提出私人條例草案,修改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的控罪定義及最高刑期。

草案提出修改公安條例的內容,把暴動罪的最高監禁年期由目前的10年降至3年,並在控罪的必要定義中廢除破壞社會安寧,改為使用暴力及威脅使用暴力;集結人數的要求亦由3人提高至12人,而且須有「共同目的」;非法集結罪則由目前的最高監禁5年降至最高6個月。

區諾軒指,目前的條例已過時亦不符合國際標準,促請行政長官批出書面同意。草案已獲律政司發出證明書,稍後會正式提交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處理。

民主派議員稱現時暴動罪不符合國際標準
https://hk.news.yahoo.com/%E6%B0%91%E4%B...33593.html
立法會議員區諾軒和朱凱廸提出私人條例草案,修改暴動罪及非法集結罪的控罪定義及最高刑期,包括把暴動罪的最高刑罰由監禁十年減至三年。

六月至今的反修例衝突,數以百計的人被控暴動罪。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區諾軒和朱凱廸認為,公安條例下的暴動罪,1967年以後從未修訂,已經過時,亦不符合國際標準。他們提出私人條例草案,修改公安條例,包括暴動罪及非法集結罪的控罪定義及最高刑期。

參照英國法律委員會的報告,暴動罪的最高監禁年期由目前的十年減至三年,在控罪的必要定義中,廢除「破壞社會安寧」,改為「使用暴力及威脅使用暴力」,集結人數的要求 亦由3人提高至12人 ,而且須有「共同目的」。

私人草案同時提出,修改非法集結罪的刑罰由目前的最高監禁五年,降至最多六個月。

私人草案已獲律政司發出證明書,日內會提交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處理促請行政長官盡快批出書面同意,讓草案交上大會審議,他們同時希望法庭押後相關控罪的案件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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