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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 (行為) Unconstitutional (act), 違憲罪 offence against constitution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http://www.mod.gov.cn/big5/regulatory/20...807615.htm
序言
從此,中國人民掌握了國家的權力,成為國家的主人。

第一章 總綱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第四條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第十四條 國家厲行節約,反對浪費。
第十五條 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第二十七條 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听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第二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屬于人民。它的任務是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參加國家建設事業,努力為人民服務。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禁蒙面法》違憲上訴 泛民一方建議法庭應全面撤銷《緊急法》
https://hk.news.yahoo.com/%E7%A6%81%E8%9...00227.html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去年10月初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高等法院原訟庭早前裁定《禁蒙面法》及《緊急法》違憲,並下令《禁蒙面法》即時失效。律政司就此提出上訴,案件今於高等法院上訴庭展開第二天審訊。

代表泛民一方的李志喜資深大律師稱,《緊急法》中沒有清晰定義「危害公安」,並授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繞過立法會「先訂立後審議」附屬法例,故事件不會因為法庭就「危害公安」作出定義而完結,故法庭應建議立法會日後全面撤銷被裁定違憲的《緊急法》,以防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日後再引用來立法。


違憲 (行為) Unconstitutional (act), 違憲罪 offence against constitution
http://www.forum4hk.com/viewthread.php?tid=14619900

解放軍「黨化」違憲
http://www.forum4hk.com/viewthread.php?tid=27724

[ 本帖最後由 后太禧慈 於 2020-11-4 09:3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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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禁蒙面法》違憲上訴 泛民一方指不應剝奪市民表達言論自由權利
https://hk.news.yahoo.com/%E7%A6%81%E8%9...00036.html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去年10月初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高等法院原訟庭早前裁定《禁蒙面法》及《緊急法》違憲,並下令《禁蒙面法》即時失效。律政司就此提出上訴,案件今於高等法院上訴庭展開第二天審訊。

代表泛民一方的李志喜資深大律師稱,《緊急法》中沒有清晰定義「危害公安」,並授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繞過立法會「先訂立後審議」附屬法例,故事件不會因為法庭就「危害公安」作出定義而完結,故法庭應建議立法會日後全面撤銷被裁定違憲的《緊急法》,以防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日後再引用來立法。

代表泛民一方的名譽資深大律師陳文敏陳詞時指出,《緊急法》對「緊急狀態」的定義過於廣泛,並且與此同時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授予過於廣泛的立法權。陳不爭議暴力示威者的存在,但強調同時亦有不少濫用警權的暴力警員之存在。而且《禁蒙面法》大大限制只參加合法集會而沒有參與非法集會的市民,數據指出七成集會均和平完結,當局亦不能排除合法集會的存在。

陳表示面具可以是表達訊息的方法,就如示威者在遊行時帶上V煞面具或Joker面具,以表達對政府的不滿,屬合法地使用其言論自由的權利。陳舉例指同性戀者參與LGBT活動時佩戴口罩隱藏身份,萬聖節佩戴面具保持節日傳統,而且如市民有時無可奈何地因人頭湧湧的情況才偏離合法遊行路線,亦有可能被歸類為違反《禁蒙面法》,但即使公眾集會有暴力情況發生的風險,亦不足以剝奪市民表達言論自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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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代人買物業被加徵買家印花稅 女子入稟求裁定違憲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5%E6%86%B2

家住油麗邨的一名香港市民七年前代人購買物業,而印花稅署裁定她並非「代表自己行事」,故要求她支付近108萬元買家印花稅,她不滿此決定而在多年來一直提出上訴,並在上訴庭的指引下,昨入稟高等法院挑戰《印花稅條例》,質疑政府徵收買家印花稅,是不合比例地侵犯《基本法》 賦予香港市民取得私有財產權的權力,要求法庭宣布《印花稅條例》第29CB條違憲。

申請人為黃穎華(譯音,英文名:Wong Wing Wah),答辯人為印花稅署署長 。申請人在申請書中指出她在2013年代一名黃姓男子購買香港九龍觀塘道55A號二樓某單位,申請人簽訂信託契約並指出黃先生全權擁有該物業,黃先生亦獨自支付約718萬元的樓價,而申請人同意並支付約27萬元的從價印花稅。

《印花稅條例》第29CB條指明,如印花稅署署長信納,樓宇買家是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便無須徵收買家印花稅。但印花稅署署長認為申請人並非「代表自己行事」而是代別人購買物業,故經評定要求申請人支付近108萬元的買家印花稅。申請人指上述條例與《基本法》 第6及105條有關保護香港私有財產權的條文有衝突,亦與原本加徵「買家印花稅」的合法目的不成比例,故要求法庭裁定《印花稅條例》第29CB條違憲。

代人買物業被加徵買家印花稅 女子入稟求裁定違憲
https://www.singtao.ca/4366723/2020-07-1...iant=zh-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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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北美庇護協議 加國裁違憲
https://orientaldaily.on.cc/cnt/china_wo...0_025.html

加拿大與美國簽訂的《安全第三國協議》(STCA)要求,從美國赴加國的難民若要尋求庇護,須先向美國申請。加拿大聯邦法官麥克唐納周三裁定此協議違憲,指出難民在美國有被拘留及監禁的風險,對他們而言美國不再是安全國家。裁決將暫緩六個月才生效,讓國會決定是否對裁決提出上訴。(綜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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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國憲法的結構性缺陷
https://hk.on.cc/cn/bkn/cnt/commentary/2...1_001.html

說起中國憲法,很多人會不約而同提到憲法第二章關於人權的條款,言論出版結社的自由、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平等權、選舉權、人身權、受教育權利等等。如果僅僅通過各國憲法的人權條款來想像一個國家的人權狀況,那中國可以說表現優良。但地球人大都知道,中國是世界上人權狀況最惡劣的國家之一。各項主要人權指標長期都在全球倒數10名之列。我和胡佳在2007年的《奧運前的中國真相》一文綜合描述了中國人權狀況,因言獲罪、宗教迫害、濫用酷刑、任意羈押、秘密警察、城管暴力、強迫拆遷、強制墮胎、強迫遣返、司法黑幕、身份歧視等等,7年過去了,人權狀況幾乎沒有長進,在鎮壓人權捍衛者、宗教迫害方面還在惡化;在整個藏區和新疆地區,公民權利和自由更是每況愈下。

但是,僅僅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整個文本而言,這個憲法也到處是矛盾。憲法第1條就規定了中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民主」和「專政」怎麼能夠同時存在?又怎麼能夠和「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33條)統一起來?「四項基本原則」和言論出版自由(第35條)如何統一起來?「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怎麼可能有真正的「結社自由」(第35條)?共產黨的領導地位,和「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第2條),豈不矛盾?什麼叫「民主集中制」(第3條)?中共式「集中」不就是破壞民主麼?民主集中制和平等的「選舉權」(第34條)又如何協調?

一方面說公民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第34條),一方面又說縣級以上人大的代表不能直接選舉產生(第97條),豈不是翻雲覆雨?「社會主義公有制」(第6條)是一條通往奴役之路,與公民「私有財產不受侵犯」(13條)如何共容?「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如果存在國家指導思想,還會有言論自由(第35條)和宗教信仰自由(第36條)嗎?要讓「四項基本原則」和「言論自由」統一起來,讓「工人階級領導」和「平等權」和諧起來,讓「人身自由」(37條)和「計劃生育的義務」(49條)並行不悖,非有真功夫不可,那就是《1984》裏所說的「雙重思想」的本領。

這些矛盾,都反映了中國憲法的結構性缺陷。主要有兩點。

一,憲法第二章所保障的公民基本人權和自由,無法在憲法序言所確認的共產黨的領導地位和憲法其他章節所規定的公權力安排中得到保護。一方面反對政黨競爭、反對三權分立、司法獨立,一方面還要尊重和保障人權,實在是思想分裂,南轅北轍。

二、沒有違憲審查制度來保障憲法的權威。中國憲法被稱作是沒有牙齒的法律,憲法沒有規定違憲要受到何種制裁,何種機構以何種程序來對違憲行為進行立案、審查和撤銷。「沒有救濟就沒有法律」,中國憲法還不算是一個合格的法律文本。在孫志剛事件、齊玉苓案等人們試圖推動的違憲審查機制或憲法司法化,沒有任何實質性進展。在目前的政治結構之下,真正建立違憲審查制度,也沒有可能性。

這兩點都是中共建政後四部憲法文本與生俱來的結構性缺陷。這有引出一個更深層次的矛盾:憲法序言所確認的歷史決定論、共產黨的領導地位和國家意識形態,體現出來的是反憲法精神。憲法序言以不容置疑的腔調所剪裁的歷史敘述和政治宣告,毫不掩飾一套裝神弄鬼、奉天承運的政治神學。「黨的領導」「人民民主專政」「社會主義」「民主集中制」「毛澤東思想」「三個代表」云云,都與現代憲法應該具有的民主、分權、限權、共和、人權、自由背道而馳。

人們常說中國「有憲法無憲政」,好像現行憲法付諸實施了,就會有憲政。但是,有此種憲法文本、此種立憲機構在,中國沒有憲政的可能性。基於公民承認的政治合法性,和基於暴力流氓邏輯的「槍桿子裏出政權」,根本無法相容。(關於中國政治合法性的一個討論,可參見滕彪:《零八憲章與政治正當性》。)立憲者沒有合法性,依靠暴力和強制力來統治的某執政集團,只想保障自己在憲法中的領導地位,不想保障作為憲法裝飾條款的人權自由,這才是中國走向憲政的障礙。裝飾條款必須要有,對於哄騙國內民眾、麻醉知識分子和忽悠國際社會,都相當重要。能否充分這些人權條款和話語體系來壯大民間力量、改進政治安排並開出憲政之花,這是一個比較複雜也非常重要的問題,需要另文探討。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http://www.mod.gov.cn/big5/regulatory/20...7615_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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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烈顯倫:法院有份創造街頭混亂 斥高院法官判《禁蒙面法》違憲
https://www.hk01.com/%E6%94%BF%E6%83%85/...m=referral

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今日(3日)刊登文章,指本港的司法已失去北京的信任,需要緊急改革。他指,本港法院每次判決時試圖應用基本法,都可能對香港的高度自治造成衝擊,認為法院允許律師顛倒《基本法》,最終導致中央不信任本港司法機構。他特別舉例批評高等法院法官在「禁蒙面法」案中,通過決定香港憲制秩序,「把自己抬高到了全國人大的位置」。

烈顯倫又指,法院持續地讓公共利益屈從於個人權利的主張,給那些走上街頭暴力抗議的人一種「個人主權」感覺,形容法院在過去一年裏幫助創造了導致街頭混亂的社會環境。

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回應指,絕大部份的法官和法律執業者都不會認同列顯倫的觀點,甚至應該反感,批評其論點既不符事實,亦是對法官和法律執業者作出無理攻擊。

烈顯倫:司法機構已失北京信任

烈顯倫以《是時候緊急改革了》為題撰文,指近日事件令他有3個發現:一、為了維護香港有別於內地的特性,保持香港長期繁榮,「一國兩制」在2047年以後繼續實施,至關重要;二、為了讓「一國兩制」正常運轉,香港與中央政府之間必須相互信任;三、本港司法機構運作顯然已失去北京的信任,所以《港區國安法》第44條規定,由行政長官而非首席法官負責挑選法官處理國家安全案件。

烈顯倫認為,北京對香港司法機構變得不信任,關乎本港法院在一些案件中對《基本法》作解釋,其中用輕描淡寫的方式援引海外晦澀難明的規範和價值,但他質疑這些價值和規範與案件的具體問題無關,也完全不適合香港的情况。

他批評有關做法根本錯誤,也與普通法的宗旨相違背,指去年11月判決《禁蒙面法》案也許最令人驚詫的例子,批評法院對「一國兩制」政策的理解,「遲鈍得令人瞠目結舌」。他批評,這些法官「把自己抬高到了全國人大的位置」,自我賦權擊倒一項至關重要的主要立法,難怪判決立即引起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激烈批評。

他又指,法院持續地讓公共利益屈從於個人權利的主張,這給了那些走上街頭暴力抗議的人一種個人主權的感覺,「保護大多數人的法律被破壞,卻沒有懲罰,因為這些人認為自己的個人訴求是至高無上的。實際上,法院在過去一年裏幫助創造了導致街頭混亂的社會環境。」

質疑法院讓律師顛倒《基本法》

烈顯倫指,「一國兩制」政策從未改變,而《基本法》賦予這項政策實質內容。他強調《基本法》是憲法性文件,而非用於管理香港日常事務的民法典,質疑以《基本法》處理本地不滿的做法,認為法院允許律師玩法證遊戲,利用《基本法》中的條款作為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打擊政府機構和其他機構。他又批評,高等法院法官似乎沒有意識到,他們每次試圖應用《基本法》,都可能對香港的高度自治造成衝擊,因為《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不在香港法院,而在北京手中。

烈顯倫亦質疑,大律師公會一再聲明北京「干預」香港事務,認為他們一直砌辭「迷惑法院」,又指代表政府的律師亦沒有指出這反常的做法。他批評法院允許律師顛倒《基本法》,用來鑿毁法律和秩序的華廈,最終導致港區國安法第44條的安排。

對於西方媒體對北京粗暴地通過第44條破壞司法獨立大加抨擊,烈顯倫反問,「當法院未能履行憲法賦予的主要角色,並順從地將法庭變成辯論場時,以香港長遠利益為重的主權者還會保持沉默嗎?」

談司法制度願景 引習近平演說:不照抄別國

烈顯倫稱,香港回歸時有一個健全和有效的普通法制度,反問現時有誰能誠實地說這個制度,還是為這城市度身訂做。他認為,當下司法機構受弊端困擾,需要改革,要使制度擺脫繁文縟節,擺事實講道理,而不是從信奉意識形態中求真;要為普通法注入新動力,使之符合香港現况;要使制度符合原意。

烈顯倫在文末指,也許前進的道路由國家主席習近平在2014年的演講所設定,引述指:「我們……具有無比廣闊的舞台,具有無比深厚的歷史底蘊……我們要虛心學習借鑑人類社會創造的一切文明成果,但我們不能數典忘祖,不能照抄照搬別國的發展模式,也絕不會接受任何外國頤指氣使的說教。」

烈顯倫:部分法官把自己抬高到全國人大的位置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404163

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在報章撰文,批評法院在過去一年幫助創造了導致街頭混亂的社會環境。他稱,部分法官把自己抬高到全國人大的位置,認為港區國安法規定由行政長官指定法官,是法院允許律師顛倒基本法長期累積的結果。

文章以「是時候緊急改革了」為題。烈顯倫先提出,為何近年來會發展到北京對香港司法機構如此不信任的問題。他指,法院在部分案件涉及對基本法的解釋,援引海外的規範和價值做法錯誤,與普通法的宗旨相違背。

他指,最令人驚詫的例子是去年11月裁決的《禁蒙面法案》,當時高等法院裁定,行政機關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不符合基本法規定,裁定違憲。判詞指出,立法會有權力及職能立法,緊急法賦權行政機關在認為危害公安的情況,可訂立任何規例,但無表示立法方向或範圍,相關的立法權力太闊,超出一般的附屬法例。

烈顯倫指,負責的兩名高院法官全面宣稱緊急法牴觸了香港的憲制秩序,效果上是把自己抬高到了全國人大的位置,形容法院理解一國兩制政策,遲鈍得令人瞠目結舌。

烈顯倫表示,法院持續地讓公共利益屈從於個人權利的主張,保護大多數人的法律被破壞,卻沒有懲罰,實際上法院在過去一年幫助創造了導致街頭混亂的社會環境。

他又指,法院允許律師玩法證遊戲,利用基本法的條款作為大規模殺傷性武器,但處理司法覆核的高等法院法官無意識到一個基本事實,就是基本法的解釋權不在香港法院,而在北京手中。

烈顯倫認為,法院允許律師顛倒基本法長期累積的結果,是港區國安法的第44條,即是由行政長官而非由一向的司法機構指定法官處理國安法案件。

烈顯倫又批評大律師公會一再公開聲明說北京干預香港事務,其中包含一個不言而喻的立場,就是高度自治意味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沒有主權性的監督權,質疑大律師公會主席是否不接受香港的主權在97年已回歸中國。

郭榮鏗:慶幸列顯倫已是退休法官

郭榮鏗在facebook回應指,相信絕大部份的法官和法律執業者都不會認同列顯倫的觀點,甚至應該有反感,因為其論點既不符事實,亦是對法官和法律執業者作出無理攻擊。

郭榮鏗稱,大部份法律界和香港市民都認為人大多次釋法及制定「港區國安法」,不單衝擊香港法治,更嚴重削弱市民的個人權利和自由。他批評列顯倫倒果為因,將政府施政惡劣引發的社會不滿,歸咎於法官和市民,認為其言論只會令法律界和香港市民認為他口中的法治,是中國式的法治,而不是香港原有和國際認同的法治。他嘲諷稱,法律界和香港市民慶幸列顯倫已是一個退休法官,不用審案。


烈顯倫:法院處理司法覆核時無意識到基本法解釋權在北京手中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404183

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在報章撰文,批評法院在過去一年幫助創造了導致街頭混亂的社會環境,形容部分法官把自己抬高到全國人大的位置。

文章以「是時候緊急改革了」為題,烈顯倫先提出為何近年北京對香港司法機構會如此不信任。他指,法院在部分案件涉及對基本法的解釋,援引海外的規範和價值做法錯誤,與普通法的宗旨相違背。

最令人驚詫的例子是去年11月,高等法院裁定禁蒙面法違憲。判詞指出,立法會有權力及職能立法,緊急法賦權行政機關在認為危害公安的情況,可訂立任何規例,相關的立法權力太闊。

烈顯倫指,負責的兩名高院法官全面宣稱緊急法牴觸了香港的憲制秩序,效果上是把自己抬高到了全國人大的位置,形容法院理解一國兩制政策遲鈍得令人瞠目結舌。

烈顯倫表示,法院持續地讓公共利益屈從於個人權利的主張,法律被破壞卻沒有懲罰,法院在過去一年實際幫助創造了導致街頭混亂的社會環境。

他又指,法院處理司法覆核時無意識到一個基本事實,就是基本法的解釋權不在香港法院,而在北京手中;而法院允許律師顛倒基本法,長期累積的結果是港區國安法讓行政長官指定法官處理國安法案件,而非司法機構去決定。

烈顯倫又批評大律師公會一再公開聲明說北京干預香港事務,質疑他們是否不接受香港的主權已回歸中國。


烈顯倫:法院有份造成街頭混亂 批高院法官判蒙面法違憲 「把自己抬高至全國人大位置」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E7%BD%AE/

[Image: litton-01_y76K2_1200x0.png]

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今日於《南華早報》發表文章,批評法院持續讓個人權利置於公共利益之上,以致保護大多數人的法律被破壞,法院在過去一年有份造成街頭混亂的社會環境。他又狠批,原審裁定蒙面法、緊急法涉案條文違憲的兩名高院法官林雲浩及周家明,對一國兩制完全欠缺敏感度,把自己抬高至全國人大的位置,自我賦權擊倒一項重要的法案。

烈顯倫在文中提出在司法機構的運作方面,香港顯然已失去北京的信任,因此新的《港區國安法》第44條規定,由行政長官而不是首席法官負責挑選法官處理國家安全案件。至於為何北京會不信任香港的司法機構,他認為,可從法院近年就中港關係的判案理解,例如是港珠澳大橋環評、剛果案、立法宣誓案以及一地兩檢案等。烈顯倫批評,法院只是由字面、海外規範和價值觀理解,理解基本法,完全不適合香港實際情況,做法從根本上是錯誤的,與普通法原則背道而馳,例如去年11月判決的《禁蒙面法》案,兩名原審法官認為緊急法不符合 1997 年主權移交代新憲制秩序。

烈顯倫批評,兩名原審法官對一國兩制完全欠缺敏感度,把自己抬高至全國人大的位置,並賦權予自己,擊倒一項至關重要的主要立法,難怪全國人大常委會事後發聲明批評判決。上訴庭其後推翻高等法院原訟庭裁決,裁定政府引用《緊急法》訂立規例屬合憲,以及《禁蒙面法》部分合憲。

文章又指出,法院一貫將個人權利置於共同利益之上,個人權利往往視為至高無上,結果參與暴動示威的示威者,似乎獲到個人權利保障,保護大眾的法律卻無從發揮作用,法院有份造成去年街頭混亂的社會環境。

烈顯倫認為,北京對港政策未有偏離,一國兩制政策完好無損,主權移交 20 多年,無跡象顯示北京干預香港法院,但法院卻允許律師使用《基本法》條文司法覆核,作為打擊政府機構的武器,負責為司法覆核案把關的高等法院法官,似乎未有所意識。他舉例,在 1997 年只是 112 宗司法覆核申請,去年卻高達 3889 宗,反問「這難道不是濫用嗎?」

烈顯倫批評大律師公會一再公開聲明北京「干預」香港事務,指這其中包含了一個不言而喻的立場,就是「高度自治」意味着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沒有主權( no sovereign powers over Hong Kong)。

引習近平講話 「不能照抄照搬別國發展模式」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年初在法律年度開啟典禮致辭時表示,司法機構早前已成立專責工作小組,研究「以最佳的方式迅速處理這些案件」。烈顯倫認為,單是工作小組,難以處理司法機構各稱弊病,法院需要徹底改變觀念,徹底的文化變革,令到普通法實行情況,與香港實質情況相符。

烈顯倫在文末引述習近平2014年講話,稱要虛心學習借鑒人類社會創造的一切文明成果,「但我們不能數典忘祖,不能照抄照搬別國的發展模式,也絕不會接受任何外國頤指氣使的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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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http://www.mod.gov.cn/big5/regulatory/20...807615.htm
第四條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內蒙自治區因中小學新學年禁止使用蒙古語教學引發抗議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0904.htm

內蒙古自治區因中小學新學年禁止教師教學時使用蒙古語,引發家長和學生示威抗議,內蒙古巴彥淖爾市公安局發通告,指通過辱罵、恐嚇他人等方式,阻撓學生上課和鼓動學生罷課等行為,都被視作尋釁滋事,屬犯違法行為。

公安局的通告指出,群眾受到別有用心的人煽動、挑唆、在網絡上發布、轉發涉及國家統編教材使用不實、有害的信息,製造傳播謠言,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公安局會嚴厲打擊煽動民眾聚集擾亂社會秩序、衝擊國家機關等的行為,禁止非法遊行、集會示威、利用互聯絡散布謠言等行為,要求民眾停止違法犯罪活動,涉事者應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另外,據傳媒報道,洛衫磯時報的女記者在內蒙古一間學校採訪示威期間被公安勒頸拘捕,被扣留超過4個小時後被驅逐離開內蒙古。


內蒙全面禁止使用蒙古語教學引發示威 當局發通緝令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0904.htm

內蒙古自治區中小學在新年學,逐步統一以漢語教材及漢語授課,全面禁止教師教學時使用蒙古語,引發家長和學生示威抗議。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公布,拘捕一名涉嫌在學校附近擾亂教學秩序的男子,被罰行政拘留5日。

巴林左旗公安局在官方微博公布事件,指涉案男子在上月27至31日期間,以接走自己在校讀書的孩子為藉口,多次在林東蒙古族中學附近滋事,包括煽動、教唆和串聯部分家長,將在校的學生接回家,又指公安局高度重視事件,已成立專案組開展工作。

內蒙通遼市公安局科爾沁區公安分局亦在微信公眾號發出多度通緝令,登出多張相信是由網上視頻截圖的相片。部分相片的背景是在示威活動現場,指有關人士涉及區內尋釁滋事案,要求市民舉報行蹤,提供綫索證明屬實者,可獲1000元人民幣獎勵。

公安分局表示,早前微信流傳區內有學生在學校跳樓的視頻,經查證後,有關學校未有發生跳樓和傷亡事件。當局拘捕兩名視頻發布人,又指兩人承認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等行為。

另外,有傳媒報道引述消息指,當局內部已將事件定為受境外勢力煽動,又引述旅居日本的蒙古學者忽必新表示,有當地高中生絕食抗議當局取消蒙語教學。多個地區的公路封鎖,微信用蒙古語的群組亦被關閉。


內蒙古公安局將鼓動罷課 列作尋釁滋事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0904.htm

內蒙古部分中小學在開學日有家長和學生示威,反對當局逐步將教學語言統一為漢語。網上流傳片段,指有內蒙古政府人員上門,要求蒙古族家長不要參加遊行。

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在官方微博公布,拘捕一名涉嫌在學校附近擾亂教學秩序的男子,被罰行政拘留5日。

通遼市科爾沁區公安分局就發出通緝令,並登出多張相信是由網上視頻截圖的相片,指有關人士涉及區內尋釁滋事案,要求民眾舉報行蹤,綫索證明屬實,可獲1000元人民幣獎勵。

巴彥淖爾市公安局亦發通告,指通過辱罵、恐嚇他人等方式,阻撓學生上課和鼓動學生罷課等行為,都會被視作尋釁滋事,屬於犯違法行為。


內蒙禁用蒙古語授課引發示威 公安稱阻撓上課屬違法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0904.htm
[Image: mfile_1547935_1_L_20200904221705.jpg]

內蒙古有家長及學生,不滿禁止使用蒙古語教學,引發的抗議持續。

有市公安局發通告,指網上有人轉發涉及國家統編教材的不實信息,公安局會嚴厲打擊煽動民眾聚集,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另一間市公安局就發出通緝令,並以獎金鼓勵舉報。


內蒙古加強漢語授課惹示威 《洛杉磯時報》記者採訪遭驅逐
https://www.hk01.com/%E5%8D%B3%E6%99%82%...5%E9%80%90

中國內蒙古自治區推出新教育政策加強漢語授課,在當地引起爭議,並出現民眾示威,美國《洛杉磯時報》9月3日報道,該報一名記者在採訪期間遭當局拘留,曾遭警員勒住喉嚨,之後被驅逐及離開內蒙古。美聯社報道,該名記者是《洛杉磯時報》駐北京記者蘇奕安(Alice Su)。

《洛杉磯時報》報道表示,該名女記者在呼和浩特市一間學校內被多名便衣男子包圍,之後被帶上警車及帶到警署問話,未獲准聯絡美國大使館。報道指,記者遭警員用雙手勒住喉嚨,並把她推入一個牢房,關押逾4小時,之後有3名政府官員及1名警員把她帶到火車站,她被迫乘搭開往北京的火車離開。

該報道未有透露記者的名字,但美聯社則報道,《洛杉磯時報》駐北京記者蘇奕安證實自己是事主,但拒絕評論事件。

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於8月26日發布新政策,要求當地以蒙古語授課的小學自9月1日起改用教育部中小學統編《語文》教材,以及往後2年逐步開始在小學一年級的政治課、歷史課改用統編教材以及普通話授課。另一方面,蒙文社交媒體平台「Bainu」(蒙文「你好嗎」)遭到封鎖。

事件引發爭議,有蒙古族學生和家長展開抗議,內蒙古政府則表示,落實新政策是必須完成的重大政治任務。


【文化滅絕】內蒙古女官員抗議暴政「墜樓」身亡 中國警鬼扯:她憂鬱症
http://glbnews.com/url.html?p=https://tw...KQG4WI3A4/

中共近日把「漢化」少數民族的魔手,伸向蒙古族。內蒙古阿拉善盟政府辦公室一名蒙古族女官員蘇日娜(33歲),昨(4日)清晨在住處「墜樓」身亡。中國警方「按照慣例」指死者患有憂鬱症。不過,死者的遺書顯示,蘇日娜身亡與近期蒙古族人群起示威,保護蒙古語教育有關。蘇日娜是內蒙古近來第四起「墜樓」、「以死控訴中共暴政」的事件,消息已獲她的丈夫證實。

自由亞洲電台(RFA)報導,內蒙古通遼市、烏拉特中旗等地,近日爆發蒙古族農牧民抗議,反對中共當局強推漢語教學。在過去一周,傳出多人在抗議時離奇「墜樓」身亡,但當局封鎖消息,連死者的姓名和背景資料都無法得知。

長期關注農牧民維權的蒙古族學者忽必斯昨向自由亞洲電台透露:「阿拉善盟又有一位蒙古人自殺了,公務員,在政府單位工作。」另一名蒙古族人也指:「阿拉善盟有一位蒙古族婦女,因反對政府取消蒙古語教學,一氣之下跳樓身亡。」

蘇日娜是中共阿拉善盟黨委,她的丈夫名叫阿拉騰巴格那,在阿拉善盟左旗黨委工作。阿拉騰巴格那在微信語音留言坦承:「(妻子)因為壓力大,就跳樓了,但是醫院讓我說是:因為憂鬱症,所以跳樓。」

阿拉善左旗公安局則於昨下午發出通報,9月4日早上7時40分許,阿拉善左旗公安局獲報,巴彥浩特鎮一社區發生「墜樓案」,女子送醫後證實不治;經向家屬了解,死者為蘇XX,33歲,已婚無子女,「有憂鬱症病史」,曾經割腕,近日先後請病假赴蘭州、銀川等地就醫。警方正進一步調查。

該通報還呼籲網友「不信謠,不傳謠」,針對個別網友發佈未經核實(查核證實)的不實訊息、洩露公民個人私隱等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處理。

網路上則流傳蘇日娜的遺書,與近日反對中國政府推行漢語教學有關。旅居美國的蒙古族人諾民(Nomin)把蒙文書寫的遺書用中文讀出:「她的遺願是這樣寫的:我們阿拉善盟的人口少,沒法團結起來,我們寫的請願書連旗政府(地方政府)都沒過,就被壓下去了。他們用各種辦法施加壓力。我們蒙語文工作人員的壓力更大。我們就算傻,我們就算懦弱,不要再罵我們了。我們用生命去證明了我們努力過。」

有蒙古族網友轉述蘇日娜的丈夫阿拉騰巴格那稱,他的妻子對中共硬推的第二次「雙語教學」改革模式(學校減少、取消蒙語教學,改用漢語教學)並不同意,但上級施加壓力,令她極度悲憤,為了保護民族語言文化,跳樓獻出寶貴生命。

蘇日娜死因曝光後,海內外蒙古人和網友留言紀念蘇日娜,稱她為「民族英雄」。

而在蘇日娜的丈夫透露妻子的自殺動機後,阿拉騰巴格那立即接到國保(國內安全保衛,中國的一個警種,主要負責維穩)警告,要求他撤下網上文章。網路上流傳一段錄音對話,阿拉騰巴格那回應國保撤文要求時說:「我發的是事實,我怎麼啦,我不能說話嗎?她現在是18歲以上。」國保便恐嚇:「你要負責任的!」阿拉騰巴格那回覆說:「你就抓我嘛,我發錯什麼了。」

蘇日娜「墜樓」身亡事件,是自上月30日逾萬名蒙古族學生和家長發起示威、集會以來,傳出的第四起「以死控訴中共暴政」的事件。第一起是通遼市舍伯吐鎮蒙古學校一名五年級學生,他得知母親被武警毆打後,從該校4樓跳下身亡。

諾民說:「第一個是通遼市舍伯吐鎮的一個小學生,還有一個錫林郭勒盟正藍旗的老師,好像是男性,還有一個翁牛特旗蒙古族牧民,自殺。還有這個(蘇日娜),總共現在是4個人。我現在一直在搜集名字。」

中共從今年上半年起,採用一系列方法削弱蒙古族文化,達到同化(漢化)蒙古族的目的。多名蒙古族人向《自由亞洲電台》(RFA)透露,繼新疆後,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正在清除蒙古文出版物、查封蒙語文雜誌出版社,移除學校中的成吉思汗畫像和所有用蒙古語寫的標語。這種方法就像是蠶吃桑葉一樣,一點點地吃掉蒙古的文化,取而代之的是漢文化。

為了加速達到目的,內蒙古教育廳宣佈,自9月1日起內蒙古地區的民族學校從小學一年級開始,「政治及歷史課」改為漢語授課;「蒙古語」改稱為「蒙語課」,從一周的5節課減少至3節;以及「漢語文」改稱為「語文課」每周5節。

面對內蒙古學生用罷課反抗,中共近期還派人挨家挨戶要求蒙古族人把適齡學童送上學,否則沒收草場證(牧場使用證)。諾民說:「在阿拉善(盟),他們直接到家裡威脅牧民,你們如果不同意送小孩上課,我們就沒收你們的草場證。當著牧民的面就把草場證收回。」

另據多名牧民表示,目前內蒙古的蒙古族人前往中國其他都市的飯店時,都被拒絕入住。有額托克旗蒙古族人稱,他們結伴前往寧夏,登記資料後被拒絕,理由是「不收留蒙古族」。據報,類似情況也曾發生在新疆維吾爾族人、西藏人身上。


內蒙古女官員反中共暴政「墜樓亡」 警方瞎扯:有憂鬱症
http://glbnews.com/url.html?p=https://ne...ws/3282274


(影)內蒙萬人大喊恢復母語街頭撞中共 家長:種族滅絕孩子變文盲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20-09-03/460159


蒙古民眾示威 聲援中國內蒙古家長抗議當局加強漢語教學新令
https://www.bbc.com/zhongwen/trad/world-54001342

中國內蒙古教育廳傳達加強漢語教學的文件在內蒙古引起輿論波瀾,許多蒙古族學者和學生家長認為新措施令蒙古語言生存陷入危機。蒙古首都烏蘭巴托周一(8月31日)有數十名示威者聚集,聲援相鄰的中國內蒙古自治區爆發的反對削弱蒙古語教學的抗議。示威者手舉豎寫的蒙古語海報,表示將捍衛蒙古傳統文化。

[ 本帖最後由 我愛大波波 於 2020-9-16 10:5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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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陳文敏:涉發表煽動文字罪行屬殖民地高壓法律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0907.htm

警方國安處昨日以《刑事罪行條例》拘捕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指他涉嫌發表煽動文字。港大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說,警方所引用的法例是殖民地時期的高壓法律,可追溯至19世紀末,用來管制新聞自由,曾在67暴動時使用,形容屬過時法例。

陳文敏在一個電台節目說,法律界認為《刑事罪行條例》的條文範圍是太寬及廣泛。他說,在現時尊重言論自由的社會,一定可以對政府作批評,基本法及人權法保障言論自由下,法院有足夠空間,訂出甚麼文字構成憎恨及藐視的標準,認為並非一般批評政府就為之藐視或公眾言論作批評就當作引起不滿。

陳文敏說,香港每天有不同議題,社會都有不同意見,都可以引起不滿,他認為法庭難以接受這般低的標準,估計案件最終不了了之的機會大。


湯家驊:以言入罪非違反人權 法庭會平衡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0907.htm

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昨日以《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被警方國安處拘捕,他涉嫌發表煽動文字,涉及他在街站及社交媒體直播的內容。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在本台節目《千禧年代》表示,對於有評論指有關案件是「以言入罪」、「文字獄」,湯家驊認為以言入罪並非違反人權,《國際人權公約》亦指,言論有機會受法律限制,亦可以構成刑事罪行,單單指言論不應有法律規管是不正確,法庭會做平衡,衡量限制與個人自由是否對稱,認為有關罪行未必視為違反人權或違憲,由於在普通法下,並無引用過相關法例,要給予法庭空間去凝聚法律原則。

至於狠批政府的言論,會否違反有關條例,湯家驊認為,製造仇恨與「罵得狠」有分別,相信一般人均明白,例如「黑警死全家」涉及仇恨,「林鄭落台」則未必,相信無可能分析每個情況。

他認為,與有關條文最相近的是刑事藐視法庭,相信如要構成憎恨政府,是要證明有多大機會令社會廣泛憎恨政府的情況出現,法庭會從各種不同背景、環境證據作決定。


湯家驊:言論須受法律規管 陳文敏相信法院處理門檻高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0907.htm

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昨日被捕,涉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的「發表煽動文字」。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有人批評案件是「以言入罪」、「文字獄」,但他認為言論亦要由法律規管,法庭會作平衡,有關罪行未必違反人權或違憲。

港大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認為相關法例過時,條文範圍亦太闊,相信並非一般對政府的批評就屬於藐視,他相信法院會用較高的門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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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香港違憲審查案件列表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9%A6%99%...7%E8%A1%A8

-2005年7月:香港終審法院裁定《公安條例》賦與警務處處長限制遊行及有關的刑事懲處的權力違憲。其中賦予香港警務處處長「公共秩序」為理由,就已知會將舉行的遊行提出反對及附加條件,這太含糊並不符合憲法的要求。[1]
-2006年7月12日:香港終審法院裁定《電訊條例》第33條准許行政長官以行政命令指示執法人員截聽市民電話通話違反香港基本法。最後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並獲通過。
-2007年7月17日,律政司司長訴丘旭龍刑事罪行條例第118F(1)條違反《基本法》。
-2008年1月9日:香港法例106章《電訊條例》所定的核發執照(香港慣稱「發牌」)制度被香港東區裁判法院游德康法官裁定同時違反《香港基本法》和香港法例383章《人權法案》,由此政府不得以「無證(香港慣稱「無牌」)廣播」以拘捕Citizen Radio主持人。法官指違反基本法的原因是特首核發執照前聽取廣播事務管理局的專業建議,惟該局成員乃特首本人任命,令特首核發執照的行政權力沒實則限制;而且《電訊條例》沒明載申請電台的條件,亦沒提及審核準則,失敗不獲解釋、不設上訴制度。香港政府挑戰香港東區裁判法院身為下級法院是是否有司法管轄權審理「違反基本法」的事宜,遂上訴。(註:另見中國業餘無線電執照制度)[2]
-2008年12月12日,香港上訴庭認可香港東區裁判法院有司法管轄權審理「違反基本法」事宜,但上訴法官馬道立[3](後來的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認為《電訊條例》有關無證廣播的定罪的條文本身合法,核發廣播執照的制度是否違反基本法並非該案重點,下令下級法院重審電台主持的無證廣播控罪,是否違反基本法則不予處理。[4]
-2008年1月: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裁定香港醫務委員會禁止醫生賣廣告的守則違反基本法[5]。醫委會最後放棄繼續上訴。
-2010年12月:香港終審法院裁定《立法會條例》規定有關立法會選舉的選舉呈請以高等法院原訟庭的判決為最終裁決違憲,莫乃光可就2008年香港立法會選舉的選舉呈請上訴。[6]
-2013年12月:香港終審法院裁定政府將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的申請人須居港滿一年的規定改為居港滿七年為違憲,需回復為居港一年。
-2019年11月18日,香港高等法院裁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在「危害公安」的情況下使用屬於違反《基本法》[7],而特首透過《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繞過立法會自行就《禁蒙面法》進行立法,其對基本權利的限制超乎合理需要,因此裁定《禁蒙面法》違憲[8]。

[ 本帖最後由 反共匪 於 2020-10-19 20:4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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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香港法院沒有違憲審查權
http://www.takungpao.com.hk/news/232109/...30346.html

香港法庭對什麼行為沒有管轄權?法院有沒有違憲審查權?原基本法草委譚惠珠為此談到了「基本法19條的故事」。

  對「國家行為」無管轄權

  基本法第19條提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檔,上述檔對法院有約束力。」

  「什麼是國家行為?什麼是國家行為事實?」 譚惠珠舉例說,「如果李國向趙國宣戰,這個宣戰就是國家行為;兩國在交戰之中,這是一個國家行為事實。這兩者法庭就不能沾了。」她憶述說,當時草委們對此爭論得面紅耳赤,最終才達成共識,即 「國家行為」 、「國家事實」都不可以審,因為主權的行使肯定不能由一個地方政府的法院去審。而當時特意在「國家行為」前加了一個 「等」 字,「這就意味着除了國防外交之外,還有其他的內容。」

  至於法院是否有違憲審查權,譚惠珠直言,中國不是一個聯邦制國家,香港也沒有憲法法庭,所以法院沒有違憲審查權。

  1999年吳嘉玲案引爭論

  譚惠珠以1999年的吳嘉玲案為例指出,特區政府1997年7月1日制訂《人民入境條例》,規定在內地出生的小孩,出生時必須父母當中至少一人有香港居留權,這個小孩才能取得香港居留權。但法官審理此案時卻認為,不需要接受上述的限制,所以裁定「單非」 或 「雙非」 的孩子,一樣有權入港居留,「終審庭宣布《人民入境條例》無效,等同賦予自己一個違憲審查權。」

  譚惠珠指出,這一裁決在社會上引起很大的爭論,因為即使在英國,如果樞密院認為某條法律有瑕疵,也只會不給予其法律效力,而不會說該法律違憲。

  又例如若全國人大常委會做了一個決定,可否說它違憲?這是不行的。因為憲法授予全國人大常委會設計特別行政區的政策和內容,所以到目前為止都沒有一個有關中央行使主權的情況遭到司法覆核。當時基本法草委之一的內地學者蕭蔚雲教授就立即發聲,甚至來港表明,香港法庭無違憲審查權。

  譚惠珠說,在此後一段時間,大部分法官都只說法院對法律有解釋權,不說違憲審查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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