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6-2019, 05:3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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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分別審視了不同的片段後表示,他們認為,在看過的事件中,香港警察在70%事件中違反指引, 在8%的事件中使用了警隊指引下的合理武力,至於其餘事件不夠清晰,無法得出結論。「但是,專家指出,捕捉警察使用武力的影片,很多時候不能說明某一特定事件的全貌。 他們的分析只基於《華盛頓郵報》建立的資料庫」。
《華盛頓郵報》這篇長篇調查報道,列出催淚彈、水炮、胡椒球、橡膠子彈、警棍、胡椒噴霧和槍擊七種個案,並逐一列出已發生的情況、警方的指引及回應,以及專家的分析。
在催淚彈方面,報道指香港警察在封閉的港鐵站內施放催淚彈,在香港各區及人口稠密的住宅區施放總共約16,000枚催淚彈。報道說,國際標準規定,只能在有明確出口的空曠地方使用催涙彈。催淚彈可造成呼吸困難、噁心、嘔吐及其他呼吸和消化問題。
《華郵》的報道取用上述影片00:37至00:55部分
報道說,香港警方機動部隊手冊明確顯示,警方知道箇中風險,列明催涙彈「不僅影響目標,還可能擴散到附近甚至相對較遠的地方和人群」,在辦公室密布的商業區使用,情況會因辦公室的中央冷氣系統和一些地方的抽風機而變得更加嚴重。香港教育大學助理教授何家騏接受訪問說,在封閉空間使用催淚彈,幾乎肯定是違反指引和令公眾對警察改觀;他們的行動「無差別」地影響所有乘客,包括兒童、嬰兒、長者和家庭主婦(use of tear gas in enclosed spaces almost certainly violated guidelines and changed how the public viewed the police. Their actions "indiscriminately affected all passengers, [including] children, infants, elders and housewives" )。
至於水炮,報道指警察使用水炮發射藍色染劑,可引致皮膚刺痛。立法會議員譚文豪說,他們沒有示威,沒有叫口號,也沒有裝備。他被水炮射中須送院,灼痛感覺持續至少24小時。香港保安局在示威未爆發的5月曾表示,警方只會在廣泛騷亂導致嚴重傷亡、財產被大肆破壞或主幹道被佔據的情況下,考慮出動水炮。報道引述香港警方稱,他們會在使用水炮前發出警告,並且只會針對「暴力衝擊行為」射水,但「不會針對個人」。
《華郵》的報道取用上述影片00:40至01:01部分
不過,報道指當局沒有詳細說明水砲的操作指引或水劑的化學成份,只表示類似胡椒噴霧。四名專家分析當天在同一條道路上使用水炮的不同事件,認為全都違反了警察表述的原則。人權醫生組織( Physicians for Human Rights)的急症醫生Rohini Haar說,使用藍色染劑「是可恥和殘忍的」,應予禁止。南非公共利益律師兼ALT諮詢公司總監Michael Power表示,在這種情況下,使用水炮「似乎違反必要和合符比例的原則,因此是非法的,人們站在行人道上似乎沒有構成任何法定的威脅」(appears to violate the principles of necessity and proportionality and is thus unlawful, as the people standing on the sidewalk do not appear to pose any legitimate threat)。但是,香港警方堅持他們的行動是為了驅散「非常危險」的人群。
有關胡椒球方面,《華盛頓郵報》在報道指出,8月11日,警察向一群走下太古城港鐵站的抗議者近距離發射胡椒球,胡椒球非致命但有刺激性。然後,他們將一些抗議者拉倒在地上,用警棍毆打,並予以拘捕。因害怕遭到報復而只提供英文名字的18歲少女Isa說,她遇到警察時,正想乘港鐵回家,然後「我被他們拉倒,他們毆打我,制服了我」。一名香港警察說,近距離使用胡椒球槍沒有任何限制。使用武力指引則規定,當遭遇「防禦性抵抗」時,警察才應使用胡椒球。
國際公民自由組織網絡(International Network of Civil Liberties Organizations)的項目總監Lucila Santos,對在封閉空間及向正在扶手電梯的示威者使用胡椒球表示關注,指那會增加「造成嚴重和不必要傷害的風險」( increasing the "risk of serious, unnecessary injury")。曾協助編寫關於非致命人群管制武器報告的Santos指出,香港警方的指引列明只有警察遇到防禦性抵抗時才可使用胡椒球,但抗議者似乎正試圖離開,那情況沒有發生;「警方的行動顯然會引起恐慌和混亂,看起來不合比例也不專業」(the police actions show that it produces panic and chaos [and] looks disproportionate and unprofessional" )。警方最初為這次事件中使用武力辯護,但表示會檢討。
有關橡膠子彈的使用,報道指出,39歲的印尼記者Veby Mega Indah為《Suara香港新聞》工作,9月29日採訪抗議活動時,身穿防護裝備和醒目的背心,與其他記者一同站在人行天橋上直播防暴警察從樓梯撤退,遠離示威者。警察向記者開槍,她的護目鏡被橡膠子彈擊中粉碎,令她右眼失明。《華盛頓郵報》稱,機動部隊訓練手冊指出,橡膠彈應瞄準人的身體軀幹「低致命部位」,而不是頭、頸部或咽喉。 使用武力指引則規定,警察只能在身體受到攻擊時,才應使用橡膠子彈。南非公共利益律師Michael Power檢視事件的四段不同影片,指影片無法清楚看見事件,但開槍似乎沒有任何合理理由,這樣使用武力也不可能在警察指引中。警方發言人說,警察無意傷害記者,但對《華盛頓郵報》表示,無法對調查進一步評論。
《華盛頓郵報》報道指出,在使用警棍方面,9月29日,警察拘捕被指參與非法集會的示威者。示威者佔據道路和設路障,有些人向警察擲汽油彈,另一些則用雨傘抵擋。影片顯示,一名年輕示威者遭至少四名防暴警察包圍,一名警察用警棍多次打他,另一警察則將他的頭和頸壓在地上。他試圖向記者喊出自己的名字,但被警察盾牌遮住了視線。報道引述機動部隊的手冊規定,警察使用警棍時「切勿擊打頭部,頸或後背」,「切勿打擊正在離開、背對警察或俯臥地上的目標」, 只應「打擊肌肉」而「絕不打擊骨骼」。
根據使用武力指引,警察若故意或無意中用警棍毆打某人,必須向高級指揮官報告;而且只能使用最低度必要武力,一旦達致目標,則必須「停止」。美國亞利桑那州立大學(Arizona State University)警務專家Edward Maguire表示,片段缺少「重要背景」,包括可能被捕的原因。但他補充說:「警察對他似乎使用了過度武力,特別是用警棍打他。」他說:「這使我想起了1992年在洛杉磯發生的羅德尼・金(Rodney King )事件。」香港警方發言人沒有對此影片回應《華盛頓郵報》的提問,但表示「一般來說,許多媒體和網上報道使用短片和經剪輯片段,沒有前因後果,無法顯示激進示威者使用極端暴力的全貌」。他們補充說,警察必須「迅速並完全制服被捕者」,以確保他們的安全。
在10月31日的一段影片顯示,警察向正在離開的人使用胡椒噴霧。《警務通例》第29章指出,警察可對「涉及或可能捲入暴力」的人使用胡椒噴霧。指引規定,受胡椒噴霧影響的人,都應可呼吸新鮮空氣和得到「大量水」,以「防止遭到過度傷害和痛苦」。一名27歲前線警察說:「警官教導我們在和平示威中不要使用催淚彈或胡椒噴霧,除非有示威者在被捕時反抗。正如你看見的,現在一切都改變了。」他指,相對起催淚彈、橡膠子彈或其他子彈,高級指揮官對記錄胡椒噴霧的使用不那麼嚴格,令胡椒噴霧遭濫用。
民主機構與人權辦公室(Office for Democratic Institutions and Human Rights)的專家Neil Jarman指出,被胡椒噴霧襲擊的人既「和平又遠離警察」,這種情況似乎「不成比例且過度」,而穿制服的警員「沒有任何可見的身份證明,因此可以不受懲罰地行事」(The instance, he added, appears to be "disproportionate and excessive," exacerbated by the fact that officers in uniform "do not have any visible form of identification and therefore can act with impunity")。警方發言人稱,「一般來說,許多媒體和網上報道使用很短和經剪輯的片段,沒有前因後果,無法顯示激進示威者使用極端暴力的全貌」,而使用武力是「最後的手段」,並且「僅用於達致特定目的」。
槍擊事件。報道說,11月11日,抗議者堵塞道路和阻塞港鐵列車服務。事件發生在西灣河附近,顯示一名警察過馬路朝一群蒙面抗議者走去,他拔出警槍,抓住一名蒙面男子,然後向後行,用槍指向男子的胸口。當他後撤時,另一個穿黑衣的蒙面男子走近,朝他的警槍拍打,他隨即開槍。 當另外兩人衝向他時,他又開了兩槍。之後的記者會,中槍入院的周柏均說,他以為自己會死,為自已倖存感到幸運。
報道稱,香港警方9月修訂了使用武力指引,允許警察在遇到「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他人死亡或嚴重人身傷害的襲擊」時使用致命武力。此外,《警務通例》29章指出,警員可開槍,以拘捕他們認為犯有「嚴重和暴力犯罪」或「平息暴動」的人,但前提是沒有其他低度武力可達致目的。
英國薩里大學的專家漢密爾頓說,指引有雙向爭論的空間。儘管周柏均沒有進行致命的武力攻擊,但警察可爭論他們感到自己受到周圍人群的威脅,或者他們正在鎮壓暴動。美國阿拉巴馬大學伯明翰分校(University of Alabama at Birmingham)司法教授Hyeyoung Lim看了片段後,認為警察使用了不合理的武力。她說:「即使我假設在槍擊前發生了一些事可能會刺激警員的腎上腺素水平升高,該警察顯然無法控制自己的情緒。」("even if I assume something happened prior to the scene that may raise the officer's adrenaline level, it is obvious that the officer failed to control his feelings")。
報道稱,在11月11日的記者會,警方表示開槍警察相信很可能被搶槍,造成災難性後果,包括「死亡和人員傷亡」。初步調查顯示,該名警察並未偏離指引,因為他認為自己面對的是一群人而不是一個人。警方相信該警察沒有惡意傷害任何人的意圖,但會深入調查此案。
專家分別審視了不同的片段後表示,他們認為,在看過的事件中,香港警察在70%事件中違反指引, 在8%的事件中使用了警隊指引下的合理武力,至於其餘事件不夠清晰,無法得出結論。「但是,專家指出,捕捉警察使用武力的影片,很多時候不能說明某一特定事件的全貌。 他們的分析只基於《華盛頓郵報》建立的資料庫」。
《華盛頓郵報》這篇長篇調查報道,列出催淚彈、水炮、胡椒球、橡膠子彈、警棍、胡椒噴霧和槍擊七種個案,並逐一列出已發生的情況、警方的指引及回應,以及專家的分析。
在催淚彈方面,報道指香港警察在封閉的港鐵站內施放催淚彈,在香港各區及人口稠密的住宅區施放總共約16,000枚催淚彈。報道說,國際標準規定,只能在有明確出口的空曠地方使用催涙彈。催淚彈可造成呼吸困難、噁心、嘔吐及其他呼吸和消化問題。
《華郵》的報道取用上述影片00:37至00:55部分
報道說,香港警方機動部隊手冊明確顯示,警方知道箇中風險,列明催涙彈「不僅影響目標,還可能擴散到附近甚至相對較遠的地方和人群」,在辦公室密布的商業區使用,情況會因辦公室的中央冷氣系統和一些地方的抽風機而變得更加嚴重。香港教育大學助理教授何家騏接受訪問說,在封閉空間使用催淚彈,幾乎肯定是違反指引和令公眾對警察改觀;他們的行動「無差別」地影響所有乘客,包括兒童、嬰兒、長者和家庭主婦(use of tear gas in enclosed spaces almost certainly violated guidelines and changed how the public viewed the police. Their actions "indiscriminately affected all passengers, [including] children, infants, elders and housewives" )。
至於水炮,報道指警察使用水炮發射藍色染劑,可引致皮膚刺痛。立法會議員譚文豪說,他們沒有示威,沒有叫口號,也沒有裝備。他被水炮射中須送院,灼痛感覺持續至少24小時。香港保安局在示威未爆發的5月曾表示,警方只會在廣泛騷亂導致嚴重傷亡、財產被大肆破壞或主幹道被佔據的情況下,考慮出動水炮。報道引述香港警方稱,他們會在使用水炮前發出警告,並且只會針對「暴力衝擊行為」射水,但「不會針對個人」。
《華郵》的報道取用上述影片00:40至01:01部分
不過,報道指當局沒有詳細說明水砲的操作指引或水劑的化學成份,只表示類似胡椒噴霧。四名專家分析當天在同一條道路上使用水炮的不同事件,認為全都違反了警察表述的原則。人權醫生組織( Physicians for Human Rights)的急症醫生Rohini Haar說,使用藍色染劑「是可恥和殘忍的」,應予禁止。南非公共利益律師兼ALT諮詢公司總監Michael Power表示,在這種情況下,使用水炮「似乎違反必要和合符比例的原則,因此是非法的,人們站在行人道上似乎沒有構成任何法定的威脅」(appears to violate the principles of necessity and proportionality and is thus unlawful, as the people standing on the sidewalk do not appear to pose any legitimate threat)。但是,香港警方堅持他們的行動是為了驅散「非常危險」的人群。
有關胡椒球方面,《華盛頓郵報》在報道指出,8月11日,警察向一群走下太古城港鐵站的抗議者近距離發射胡椒球,胡椒球非致命但有刺激性。然後,他們將一些抗議者拉倒在地上,用警棍毆打,並予以拘捕。因害怕遭到報復而只提供英文名字的18歲少女Isa說,她遇到警察時,正想乘港鐵回家,然後「我被他們拉倒,他們毆打我,制服了我」。一名香港警察說,近距離使用胡椒球槍沒有任何限制。使用武力指引則規定,當遭遇「防禦性抵抗」時,警察才應使用胡椒球。
國際公民自由組織網絡(International Network of Civil Liberties Organizations)的項目總監Lucila Santos,對在封閉空間及向正在扶手電梯的示威者使用胡椒球表示關注,指那會增加「造成嚴重和不必要傷害的風險」( increasing the "risk of serious, unnecessary injury")。曾協助編寫關於非致命人群管制武器報告的Santos指出,香港警方的指引列明只有警察遇到防禦性抵抗時才可使用胡椒球,但抗議者似乎正試圖離開,那情況沒有發生;「警方的行動顯然會引起恐慌和混亂,看起來不合比例也不專業」(the police actions show that it produces panic and chaos [and] looks disproportionate and unprofessional" )。警方最初為這次事件中使用武力辯護,但表示會檢討。
有關橡膠子彈的使用,報道指出,39歲的印尼記者Veby Mega Indah為《Suara香港新聞》工作,9月29日採訪抗議活動時,身穿防護裝備和醒目的背心,與其他記者一同站在人行天橋上直播防暴警察從樓梯撤退,遠離示威者。警察向記者開槍,她的護目鏡被橡膠子彈擊中粉碎,令她右眼失明。《華盛頓郵報》稱,機動部隊訓練手冊指出,橡膠彈應瞄準人的身體軀幹「低致命部位」,而不是頭、頸部或咽喉。 使用武力指引則規定,警察只能在身體受到攻擊時,才應使用橡膠子彈。南非公共利益律師Michael Power檢視事件的四段不同影片,指影片無法清楚看見事件,但開槍似乎沒有任何合理理由,這樣使用武力也不可能在警察指引中。警方發言人說,警察無意傷害記者,但對《華盛頓郵報》表示,無法對調查進一步評論。
《華盛頓郵報》報道指出,在使用警棍方面,9月29日,警察拘捕被指參與非法集會的示威者。示威者佔據道路和設路障,有些人向警察擲汽油彈,另一些則用雨傘抵擋。影片顯示,一名年輕示威者遭至少四名防暴警察包圍,一名警察用警棍多次打他,另一警察則將他的頭和頸壓在地上。他試圖向記者喊出自己的名字,但被警察盾牌遮住了視線。報道引述機動部隊的手冊規定,警察使用警棍時「切勿擊打頭部,頸或後背」,「切勿打擊正在離開、背對警察或俯臥地上的目標」, 只應「打擊肌肉」而「絕不打擊骨骼」。
根據使用武力指引,警察若故意或無意中用警棍毆打某人,必須向高級指揮官報告;而且只能使用最低度必要武力,一旦達致目標,則必須「停止」。美國亞利桑那州立大學(Arizona State University)警務專家Edward Maguire表示,片段缺少「重要背景」,包括可能被捕的原因。但他補充說:「警察對他似乎使用了過度武力,特別是用警棍打他。」他說:「這使我想起了1992年在洛杉磯發生的羅德尼・金(Rodney King )事件。」香港警方發言人沒有對此影片回應《華盛頓郵報》的提問,但表示「一般來說,許多媒體和網上報道使用短片和經剪輯片段,沒有前因後果,無法顯示激進示威者使用極端暴力的全貌」。他們補充說,警察必須「迅速並完全制服被捕者」,以確保他們的安全。
在10月31日的一段影片顯示,警察向正在離開的人使用胡椒噴霧。《警務通例》第29章指出,警察可對「涉及或可能捲入暴力」的人使用胡椒噴霧。指引規定,受胡椒噴霧影響的人,都應可呼吸新鮮空氣和得到「大量水」,以「防止遭到過度傷害和痛苦」。一名27歲前線警察說:「警官教導我們在和平示威中不要使用催淚彈或胡椒噴霧,除非有示威者在被捕時反抗。正如你看見的,現在一切都改變了。」他指,相對起催淚彈、橡膠子彈或其他子彈,高級指揮官對記錄胡椒噴霧的使用不那麼嚴格,令胡椒噴霧遭濫用。
民主機構與人權辦公室(Office for Democratic Institutions and Human Rights)的專家Neil Jarman指出,被胡椒噴霧襲擊的人既「和平又遠離警察」,這種情況似乎「不成比例且過度」,而穿制服的警員「沒有任何可見的身份證明,因此可以不受懲罰地行事」(The instance, he added, appears to be "disproportionate and excessive," exacerbated by the fact that officers in uniform "do not have any visible form of identification and therefore can act with impunity")。警方發言人稱,「一般來說,許多媒體和網上報道使用很短和經剪輯的片段,沒有前因後果,無法顯示激進示威者使用極端暴力的全貌」,而使用武力是「最後的手段」,並且「僅用於達致特定目的」。
槍擊事件。報道說,11月11日,抗議者堵塞道路和阻塞港鐵列車服務。事件發生在西灣河附近,顯示一名警察過馬路朝一群蒙面抗議者走去,他拔出警槍,抓住一名蒙面男子,然後向後行,用槍指向男子的胸口。當他後撤時,另一個穿黑衣的蒙面男子走近,朝他的警槍拍打,他隨即開槍。 當另外兩人衝向他時,他又開了兩槍。之後的記者會,中槍入院的周柏均說,他以為自己會死,為自已倖存感到幸運。
報道稱,香港警方9月修訂了使用武力指引,允許警察在遇到「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他人死亡或嚴重人身傷害的襲擊」時使用致命武力。此外,《警務通例》29章指出,警員可開槍,以拘捕他們認為犯有「嚴重和暴力犯罪」或「平息暴動」的人,但前提是沒有其他低度武力可達致目的。
英國薩里大學的專家漢密爾頓說,指引有雙向爭論的空間。儘管周柏均沒有進行致命的武力攻擊,但警察可爭論他們感到自己受到周圍人群的威脅,或者他們正在鎮壓暴動。美國阿拉巴馬大學伯明翰分校(University of Alabama at Birmingham)司法教授Hyeyoung Lim看了片段後,認為警察使用了不合理的武力。她說:「即使我假設在槍擊前發生了一些事可能會刺激警員的腎上腺素水平升高,該警察顯然無法控制自己的情緒。」("even if I assume something happened prior to the scene that may raise the officer's adrenaline level, it is obvious that the officer failed to control his feelings")。
報道稱,在11月11日的記者會,警方表示開槍警察相信很可能被搶槍,造成災難性後果,包括「死亡和人員傷亡」。初步調查顯示,該名警察並未偏離指引,因為他認為自己面對的是一群人而不是一個人。警方相信該警察沒有惡意傷害任何人的意圖,但會深入調查此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