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3-2020, 03:31 PM
手機被開鎖 理大生指警冒簽同意書
https://news.mingpao.com/pns/%e8%a6%81%e...f%e6%9b%b8
2019年9月21日「光復屯門公園」遊行後,有市民在旺角警署外聚集,理大男學生涉攜玻璃樽、火機燃料等懷疑汽油彈材料。他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昨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受審。辯方懷疑警員偷看被告解鎖手機,並假冒被告簽署「檢取手提電話聲明書」,反對證物呈堂。
被告吳俊偉(22歲)為理大會計系學生,由大律師郭憬憲代表。控方開案陳辭指稱,事發日晚上8時,約20名示威者在警署外叫口號,9時許有人試圖噴漆,警員驅散。被告被截停,在背包搜出玻璃樽、火機燃料罐及槌仔,他的iPhone手機亦被檢取。被告在警署簽下檢取手機聲明書,提供解鎖密碼。
控方表示,涉案玻璃樽被驗出微量石油蒸餾物,燃料罐有120毫升蒸餾物液體,屬高度易燃。另有法證人員從被告的手機擷取相片。
藏懷疑汽油彈材料
稱遭便衣警打眼短暫失明
辯方反對將警員經手的所有證物呈堂,稱被告當晚9時半被帶返旺角警署,經過走廊時遭便衣警棍毆左眼,警員謂「打錯咗」。正當被告短暫失去視力,有警員扯開他的背囊開口,所有證物都在他視力受損下交收點算。
辯方稱,被告隨後被帶到房間,在警員威嚇下揹背囊影相。10分鐘後,被告被帶至接待處,兩名警員要求他提交手機密碼,其中一人在紙上畫上數字鍵盤,命令他交出密碼,被告拒絕,警方遂自行解鎖手機,辯方懷疑警員曾偷看密碼。辯方又表示,被告從無簽署檢取同意書,控方呈堂的同意書上是偽冒的簽名。
辯方反對證物呈堂:
開審前兩日才披露證物
針對審訊首日出現證物呈堂爭議,辯方解釋是控方在開審前兩日、即除夕日才披露被告手機的資料副本,批評控方不負責任。控方否認蓄意隱瞞資料。審訊今續,控方將傳召拘捕被告的警員19186(警員編號)作供。
民陣轟濫捕 警:截查後拘287人 被質疑便衣持槍 江永祥:駐高危點助阻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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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ge: 0b9c0a4fb260cd5b50b7bf83ab2c66ca.jpg]](https://fs.mingpao.com/pns/20200103/s00006/0b9c0a4fb260cd5b50b7bf83ab2c66ca.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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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日民陣元旦大遊行遭腰斬,警方行動引起最少三大爭議。民陣不滿當日百萬參加者須短時間內解散;蒙面便衣警持防暴槍行動亦惹質疑;晚上在銅鑼灣圍捕逾400人更被轟濫捕。警方則稱由要求遊行解散至正式推進相隔1小時,其間已不斷警告;另不認同「濫捕」指控,稱有人堵路叫囂,警方「截查」464人後拘捕287人,其餘即場放行;又認為便衣警駐守高危地點,可有效防止大規模破壞及襲擊事件。
民陣召集人岑子杰批評警方不理有否證據,只是「拉住先」,「是徹底及赤裸的濫捕」。
12至81歲被捕 包括醫生區議員消防隊長
據悉,銅鑼灣287名被捕者中,包括1名消防隊長、1名消防隊員、1名公立醫院醫生,以及深水埗區議員冼錦豪,據悉冼被捕時身穿寫有其名字的風衣。
另外,警方稱累計過去數日拘捕420人,包括307男113女,年齡介乎12至81歲,他們涉嫌非法集結、藏有攻擊性武器、阻差辦公、拒捕等。警方除夕使用了23發催淚彈、15發橡膠彈及1發布袋彈;元旦使用了7發催淚彈、9發橡膠彈及1發布袋彈。
便衣佩防暴槍「控場」 警:倘可行盡快展委任證
前日下午4時許,灣仔匯豐銀行分行遭破壞,到場便衣警全部蒙面及手持防暴槍,有市民質疑是「劫匪」,要求出示委任證。行動部高級警司汪威遜昨稱,當時10名黑衣「暴徒」大肆破壞,便衣警隨即拘捕,有兩男一女因刑事毁壞及藏有攻擊性武器被捕,另3名男子衝擊警方防線涉阻差辦公被捕。
被問為何便衣警配備防暴槍械,汪說警員除拘捕犯人,亦要控制場面,而過去曾發生搶犯,故同事需配備防暴裝備戒備,並且在可行情况下會盡快展示委任證。
警察公共關係科高級警司江永祥說,警方為預防罪案,過去數周安排便衣警駐守及巡邏高危地點,認為可有效防止大規模破壞及襲擊事件。
港島總區高級警司(行動)吳樂俊稱,前日下午4時許警方到軒尼詩道執法時遭襲擊,完成拘捕後有暴徒再破壞同一銀行並設路障,故認為遊行無法安全進行,「迫不得已」下決定終止遊行。他無提及5時許有警員擲催淚彈一事。
「人群有老弱婦孺」 民陣斥放催淚彈無示警
民陣召集人岑子杰表示,下午5時許大批遊行者在軒尼詩道時,警方在無警示下放催淚彈,人群中有老弱婦孺,批評做法「不人道」,亦令情况升溫。他對警方處理手法感到非常遺憾,對未能完整參與遊行的市民致歉。
指30分鐘解散沒可能:警7.21到場都要39分鐘
岑子杰指出,警方5時半要求民陣半小時內解散遊行,但民陣強烈反對,認為沒可能短時間內解散,「一班well-trained(訓練有素)的警察,由元朗警署去到西鐵站都要39分鐘(指7.21事件)」,民陣曾提出晚上8時半,警方將死線定為6時15分,當晚則6時半起驅散;他批評警方草菅人命及製造恐慌。
吳樂俊則稱,警方6時半才正式推進,距離要求解散已有1小時,其間不斷警告;並說警方正式使用武力驅散是7時半,因有人在天樂里向警員擲汽油彈。
另外,警方稱當晚在銅鑼灣截查464人,初步調查後拘捕287人,涉非法集結,即場放走177人;至昨日暫未有人被檢控。吳樂俊說絕不同意「濫捕」指控,稱警方6時半起由軍器廠街向東推進,大部分和平市民已離開,至糖街卻有約百人再出來堵路叫囂,警員多次警告他們離開卻無人聽從,警方才開始「截查」。
拉起逾百米封鎖線 稱「無人有特權」
當時警方拉起逾百米的封鎖範圍,記者被截查及驅趕,需到遠處高位拍攝;另有社工、民權觀察的觀察員被捕。吳樂俊強調「無人有特權」,在場者不論職業,如拒離開便會被查,經查證後警方並無拘捕專業記者。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郭嘉銓稱,警方尊重採訪自由,傳媒聯絡隊當晚有安排3處地點供傳媒拍攝,指警方安排亦要視乎實際環境。
警方:不明白為何拘捕疑犯後馬上被要求出示委任證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0102.htm
警方行動部高級警司汪威遜表示,昨日灣仔4時許有銀行受10名黑衣人破壞,警方拘捕3名涉嫌刑事毀壞等罪行的人士期間,有3人衝擊防線亦涉阻差辦公被捕。他說,現場環境非常混亂,附近市民不知為何會叫囂及鼓譟,強調該處當時是罪案現場,不明白為何要叫囂及鼓譟,有關人員要拘捕疑犯外還要控制現場,以免有人搶犯,因此有關人員有需要的防暴裝備。
汪威遜又說,不明白為何現時警方拘捕疑犯後,大家會馬上要求警察出示委任證,相信大家能夠明白誰人破壞法治及犯法,當有人不論是市民或警察捉人時,第一件事做的相信是幫忙控制壞人,不是要求查看委任證。
汪威遜表示,當警察拘捕一個人的時候,要用手捉著對方,對方會反抗,加上旁邊可能有人會上前搶犯,難道要叫人稍等再拿出委任證,這是沒有可能。他說,警方就展示委任證有清楚機制,可以的情況下就盡快展示。
屯門兩人懷疑冒警 搶走21萬元現金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0102.htm
兩名男子懷疑冒充警員,在屯門搶去21萬元現金。
63歲的男事主昨日傍晚6時許,在建榮街被兩名年約30歲的男子要求查看身分證,對方聲稱是警員,期間搶去事主一個裝有21萬元現的紙袋並逃去。警方初步調查後,將案件列作冒充警務人員及盜竊,暫時未有人被捕。
不止警察 紀律部隊、執法部門守則:執勤須備委任證、名牌 供市民辨識
https://hk.news.yahoo.com/%E4%B8%8D%E6%A...30393.html
https://www.hkcnews.com/article/21920/%E...8%E8%AD%98
反送中引發的連串示威活動中,警方被指多次使用過度武力驅趕示威者。警務處處長盧偉聰稱,如市民對警方的工作感不滿,可向投訴警察課投訴,惟在警方多次的清場行動中,均發現部分警員在執勤時,沒有展示委任證或警員編號,在市民要求下有警員甚至聲稱:「警察執行職務係唔需要顯示委任證。」
警方的做法惹起爭議,有人在社交網站及連登討論區,質疑如果前線警員獲上級批准可不佩戴委任證或展示警員編號,其他紀律部隊或執法人員,難道又一樣可以?眾新聞向7大紀律部隊及部分具執法權力的政府部門查詢,綜合各部門的回覆,職員在執勤或執法時,均需向市民展示其可供識別身分的資料。
身兼大律師的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楊岳橋指,光從邏輯推論,任何行使公權力的人,都需要證明身份,因為要讓市民辨識該人員是確實手執公權力的人;而且執法人員行使公權力時,可能令市民的自由或權利受影響,因此市民需要知悉該人員的身份,才能在發生問題時追究責任。
即使面對身份辨識的巨大爭議,在周日(7日)晚的旺角清場行動中,仍有警員被發現沒有在制服上展示委任證,甚至有戴上頭盔、手持圓盾的警員,僅身穿便服,身上沒有任何展示其警察身分的制服或證件,該名警員更稱:「警察執行職務係唔需要顯示委任證」,令警員的執法方式再度引起爭議。根據《警察通例》,便衣警員在與巿民接觸和行使警權時,必須表明身分及出示委任證;如市民提出要求,軍裝警員應出示委任證,除非情況不容許;或出示委任證會影響警隊行動或危及有關人員的安全;或要求不合理。
楊岳橋指,即使不看《警察通例》,警方在其網頁或《警訊》中,都有教育市民,當警務人員行使警察權力時,需要佩戴委任證,「佢本身已經違反咗警隊教市民要做嘅嘢,警隊自我帶頭破壞規矩。」他表示,警隊作為香港最大的紀律部隊,是市民最常接觸到的紀律部隊,並且是市民與公權力最接近的部門,警方的做法不止影響警隊的聲譽,「如果佢係帶頭破壞、違反本身訂立嘅規矩,你可以想像,唔單止係警隊自己嘅聲譽,係連帶政府的公信力、聲譽都會受影響。」
眾新聞向警隊以外的7大紀律部隊,包括:消防處、入境事務處、懲教署、海關、政府飛行服務隊、民眾安全服務隊、醫療輔助隊;以及部分政府部門,包括:漁護署、食環署、勞工處、衞生署控煙辦、地政總署,查詢部門執法人員執勤時需否展示其委任證/職員證件,或掛上名牌、職員編號等可供識別個人身分的資料;如有市民要求,職員可否拒絕提供職員證件,或姓名、職員編號等資料。
以下是7大紀律部隊的回覆:
消防處:本處訓令訂明,相關人員在執行防火等巡查職務時,必須展示其部門委任證;而在一般情況下,職員在執行職務期間,如市民提出要求,會提供其姓名及職銜。
入境處:隊員在執行職務時,穿著制服的人員會佩戴名牌,穿著便服的則會展示其委任證;當被問及時,人員亦會向市民提供其姓名及職銜。
懲教署:當值期間,穿著制服的懲教人員須佩戴名牌,而穿著便服的懲教人員則須佩戴職員證。
海關:根據《香港海關條例》及海關的內部守則,海關人員在執行職務期間,如接獲要求,須在合理及可行情況下以恰當方式表露身分,包括出示委任證。 市民如對正在執行職務的海關人員身分有所懷疑,可要求該人員出示委任證。
政府飛行服務隊:部門職系人員於當值及執勤時均須穿著制服或工作服,而制服或工作服上附有肩章及姓名牌,顯示該部門職系人員的職級及姓名,以資識別身份。
民眾安全服務處(民安隊):民眾安全服務隊長官在穿著制服執勤時,需要在制服右胸上掛上名牌,市民如有需要亦可向隊員詢問他們的姓名及民安隊編號。民眾安全服務處職員在執行職務期間,如市民要求,亦會出示其職員證及提供其全名和職銜。
醫療輔助隊:醫療輔助隊職能主要提供志願醫療服務,支援常規部隊,以及在平常時間為政府各部門及外界機構提供輔助志願醫療服務。部隊隊員來自各行各業,全屬志願人士,並非執法機構的執法人員。在穿著制服執勤時,需要在制服上顯示職級標誌及在右胸上掛上名牌。
以下是部分會進行執法工作的政府部門回覆:
漁護署:本署執法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除非情況不容許,會向相關人士表露身份及出示其委任證/狀。委任證/狀上列出持有人獲授權行使及執行的相關法例 (例如《郊野公園條例》、《野生動物保護條例》、《漁業保護條例》等)。 如市民提出要求,本署執法人員會出示委任證/狀,或提供姓名、職級等資料。
食環署:根據部門內部指引,本署執法人員均獲發委任證,並在需要時(例如執行職務時)出示委任證以供識別。此外,高級小販管理主任、小販管理主任及助理小販管理主任在執勤時必須佩戴編號徽章。此外,根據部門內部指引,所有在執行職務時與市民有接觸的人員, 均應表明自己的姓名及所屬部門。
勞工處:(勞工處就3個有執法權力的職位提供資料)
1. 勞工督察:勞工督察根據不同法例所賦予的職權,在執行視察工作場所職務時,會向會晤的市民展示其委任證。委任證上載有可供識別個人身分的職員資料,包括姓名、相片及委任證編號等。
2. 職業安全主任:勞工處處長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向職業安全主任發出權限證明書,以執行與職業安全及健康相關的法例。權限證明書上載有可供識別職員身分的資料,包括姓名、職位及編號。職業安全主任在執行職務時,會向有關人士展示其權限證明書。
3. 職業環境衞生師:勞工處處長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向職業環境衞生師發出權限證明書,以執行與職業安全及健康相關的法例。權限證明書上載有可供識別職員身分的資料,包括姓名、職位及編號。職業環境衞生師在執行職務時,會向有關人士展示其權限證明書。
衞生署控煙辦:控煙酒督察在執行職務時,會根據部門內部指引,佩戴由部門發出的職員證。證件上印有該公職人員的姓名,職級及相片。若有需要,市民可要求控煙酒督察出示職員證。
地政署:一般而言,地政總署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會帶備職員證以便向公眾人士證明身份。如地政總署人員根據法例或契約條款執行職務,會出示委任證以便向公眾人士證明屬獲授權人士。有關安排屬地政總署內部指引。
警察通例
https://www.police.gov.hk/info/doc/pgo/tc/Cpgo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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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21日「光復屯門公園」遊行後,有市民在旺角警署外聚集,理大男學生涉攜玻璃樽、火機燃料等懷疑汽油彈材料。他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昨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受審。辯方懷疑警員偷看被告解鎖手機,並假冒被告簽署「檢取手提電話聲明書」,反對證物呈堂。
被告吳俊偉(22歲)為理大會計系學生,由大律師郭憬憲代表。控方開案陳辭指稱,事發日晚上8時,約20名示威者在警署外叫口號,9時許有人試圖噴漆,警員驅散。被告被截停,在背包搜出玻璃樽、火機燃料罐及槌仔,他的iPhone手機亦被檢取。被告在警署簽下檢取手機聲明書,提供解鎖密碼。
控方表示,涉案玻璃樽被驗出微量石油蒸餾物,燃料罐有120毫升蒸餾物液體,屬高度易燃。另有法證人員從被告的手機擷取相片。
藏懷疑汽油彈材料
稱遭便衣警打眼短暫失明
辯方反對將警員經手的所有證物呈堂,稱被告當晚9時半被帶返旺角警署,經過走廊時遭便衣警棍毆左眼,警員謂「打錯咗」。正當被告短暫失去視力,有警員扯開他的背囊開口,所有證物都在他視力受損下交收點算。
辯方稱,被告隨後被帶到房間,在警員威嚇下揹背囊影相。10分鐘後,被告被帶至接待處,兩名警員要求他提交手機密碼,其中一人在紙上畫上數字鍵盤,命令他交出密碼,被告拒絕,警方遂自行解鎖手機,辯方懷疑警員曾偷看密碼。辯方又表示,被告從無簽署檢取同意書,控方呈堂的同意書上是偽冒的簽名。
辯方反對證物呈堂:
開審前兩日才披露證物
針對審訊首日出現證物呈堂爭議,辯方解釋是控方在開審前兩日、即除夕日才披露被告手機的資料副本,批評控方不負責任。控方否認蓄意隱瞞資料。審訊今續,控方將傳召拘捕被告的警員19186(警員編號)作供。
民陣轟濫捕 警:截查後拘287人 被質疑便衣持槍 江永祥:駐高危點助阻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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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日民陣元旦大遊行遭腰斬,警方行動引起最少三大爭議。民陣不滿當日百萬參加者須短時間內解散;蒙面便衣警持防暴槍行動亦惹質疑;晚上在銅鑼灣圍捕逾400人更被轟濫捕。警方則稱由要求遊行解散至正式推進相隔1小時,其間已不斷警告;另不認同「濫捕」指控,稱有人堵路叫囂,警方「截查」464人後拘捕287人,其餘即場放行;又認為便衣警駐守高危地點,可有效防止大規模破壞及襲擊事件。
民陣召集人岑子杰批評警方不理有否證據,只是「拉住先」,「是徹底及赤裸的濫捕」。
12至81歲被捕 包括醫生區議員消防隊長
據悉,銅鑼灣287名被捕者中,包括1名消防隊長、1名消防隊員、1名公立醫院醫生,以及深水埗區議員冼錦豪,據悉冼被捕時身穿寫有其名字的風衣。
另外,警方稱累計過去數日拘捕420人,包括307男113女,年齡介乎12至81歲,他們涉嫌非法集結、藏有攻擊性武器、阻差辦公、拒捕等。警方除夕使用了23發催淚彈、15發橡膠彈及1發布袋彈;元旦使用了7發催淚彈、9發橡膠彈及1發布袋彈。
便衣佩防暴槍「控場」 警:倘可行盡快展委任證
前日下午4時許,灣仔匯豐銀行分行遭破壞,到場便衣警全部蒙面及手持防暴槍,有市民質疑是「劫匪」,要求出示委任證。行動部高級警司汪威遜昨稱,當時10名黑衣「暴徒」大肆破壞,便衣警隨即拘捕,有兩男一女因刑事毁壞及藏有攻擊性武器被捕,另3名男子衝擊警方防線涉阻差辦公被捕。
被問為何便衣警配備防暴槍械,汪說警員除拘捕犯人,亦要控制場面,而過去曾發生搶犯,故同事需配備防暴裝備戒備,並且在可行情况下會盡快展示委任證。
警察公共關係科高級警司江永祥說,警方為預防罪案,過去數周安排便衣警駐守及巡邏高危地點,認為可有效防止大規模破壞及襲擊事件。
港島總區高級警司(行動)吳樂俊稱,前日下午4時許警方到軒尼詩道執法時遭襲擊,完成拘捕後有暴徒再破壞同一銀行並設路障,故認為遊行無法安全進行,「迫不得已」下決定終止遊行。他無提及5時許有警員擲催淚彈一事。
「人群有老弱婦孺」 民陣斥放催淚彈無示警
民陣召集人岑子杰表示,下午5時許大批遊行者在軒尼詩道時,警方在無警示下放催淚彈,人群中有老弱婦孺,批評做法「不人道」,亦令情况升溫。他對警方處理手法感到非常遺憾,對未能完整參與遊行的市民致歉。
指30分鐘解散沒可能:警7.21到場都要39分鐘
岑子杰指出,警方5時半要求民陣半小時內解散遊行,但民陣強烈反對,認為沒可能短時間內解散,「一班well-trained(訓練有素)的警察,由元朗警署去到西鐵站都要39分鐘(指7.21事件)」,民陣曾提出晚上8時半,警方將死線定為6時15分,當晚則6時半起驅散;他批評警方草菅人命及製造恐慌。
吳樂俊則稱,警方6時半才正式推進,距離要求解散已有1小時,其間不斷警告;並說警方正式使用武力驅散是7時半,因有人在天樂里向警員擲汽油彈。
另外,警方稱當晚在銅鑼灣截查464人,初步調查後拘捕287人,涉非法集結,即場放走177人;至昨日暫未有人被檢控。吳樂俊說絕不同意「濫捕」指控,稱警方6時半起由軍器廠街向東推進,大部分和平市民已離開,至糖街卻有約百人再出來堵路叫囂,警員多次警告他們離開卻無人聽從,警方才開始「截查」。
拉起逾百米封鎖線 稱「無人有特權」
當時警方拉起逾百米的封鎖範圍,記者被截查及驅趕,需到遠處高位拍攝;另有社工、民權觀察的觀察員被捕。吳樂俊強調「無人有特權」,在場者不論職業,如拒離開便會被查,經查證後警方並無拘捕專業記者。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郭嘉銓稱,警方尊重採訪自由,傳媒聯絡隊當晚有安排3處地點供傳媒拍攝,指警方安排亦要視乎實際環境。
警方:不明白為何拘捕疑犯後馬上被要求出示委任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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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行動部高級警司汪威遜表示,昨日灣仔4時許有銀行受10名黑衣人破壞,警方拘捕3名涉嫌刑事毀壞等罪行的人士期間,有3人衝擊防線亦涉阻差辦公被捕。他說,現場環境非常混亂,附近市民不知為何會叫囂及鼓譟,強調該處當時是罪案現場,不明白為何要叫囂及鼓譟,有關人員要拘捕疑犯外還要控制現場,以免有人搶犯,因此有關人員有需要的防暴裝備。
汪威遜又說,不明白為何現時警方拘捕疑犯後,大家會馬上要求警察出示委任證,相信大家能夠明白誰人破壞法治及犯法,當有人不論是市民或警察捉人時,第一件事做的相信是幫忙控制壞人,不是要求查看委任證。
汪威遜表示,當警察拘捕一個人的時候,要用手捉著對方,對方會反抗,加上旁邊可能有人會上前搶犯,難道要叫人稍等再拿出委任證,這是沒有可能。他說,警方就展示委任證有清楚機制,可以的情況下就盡快展示。
屯門兩人懷疑冒警 搶走21萬元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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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男子懷疑冒充警員,在屯門搶去21萬元現金。
63歲的男事主昨日傍晚6時許,在建榮街被兩名年約30歲的男子要求查看身分證,對方聲稱是警員,期間搶去事主一個裝有21萬元現的紙袋並逃去。警方初步調查後,將案件列作冒充警務人員及盜竊,暫時未有人被捕。
不止警察 紀律部隊、執法部門守則:執勤須備委任證、名牌 供市民辨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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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送中引發的連串示威活動中,警方被指多次使用過度武力驅趕示威者。警務處處長盧偉聰稱,如市民對警方的工作感不滿,可向投訴警察課投訴,惟在警方多次的清場行動中,均發現部分警員在執勤時,沒有展示委任證或警員編號,在市民要求下有警員甚至聲稱:「警察執行職務係唔需要顯示委任證。」
警方的做法惹起爭議,有人在社交網站及連登討論區,質疑如果前線警員獲上級批准可不佩戴委任證或展示警員編號,其他紀律部隊或執法人員,難道又一樣可以?眾新聞向7大紀律部隊及部分具執法權力的政府部門查詢,綜合各部門的回覆,職員在執勤或執法時,均需向市民展示其可供識別身分的資料。
身兼大律師的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楊岳橋指,光從邏輯推論,任何行使公權力的人,都需要證明身份,因為要讓市民辨識該人員是確實手執公權力的人;而且執法人員行使公權力時,可能令市民的自由或權利受影響,因此市民需要知悉該人員的身份,才能在發生問題時追究責任。
即使面對身份辨識的巨大爭議,在周日(7日)晚的旺角清場行動中,仍有警員被發現沒有在制服上展示委任證,甚至有戴上頭盔、手持圓盾的警員,僅身穿便服,身上沒有任何展示其警察身分的制服或證件,該名警員更稱:「警察執行職務係唔需要顯示委任證」,令警員的執法方式再度引起爭議。根據《警察通例》,便衣警員在與巿民接觸和行使警權時,必須表明身分及出示委任證;如市民提出要求,軍裝警員應出示委任證,除非情況不容許;或出示委任證會影響警隊行動或危及有關人員的安全;或要求不合理。
楊岳橋指,即使不看《警察通例》,警方在其網頁或《警訊》中,都有教育市民,當警務人員行使警察權力時,需要佩戴委任證,「佢本身已經違反咗警隊教市民要做嘅嘢,警隊自我帶頭破壞規矩。」他表示,警隊作為香港最大的紀律部隊,是市民最常接觸到的紀律部隊,並且是市民與公權力最接近的部門,警方的做法不止影響警隊的聲譽,「如果佢係帶頭破壞、違反本身訂立嘅規矩,你可以想像,唔單止係警隊自己嘅聲譽,係連帶政府的公信力、聲譽都會受影響。」
眾新聞向警隊以外的7大紀律部隊,包括:消防處、入境事務處、懲教署、海關、政府飛行服務隊、民眾安全服務隊、醫療輔助隊;以及部分政府部門,包括:漁護署、食環署、勞工處、衞生署控煙辦、地政總署,查詢部門執法人員執勤時需否展示其委任證/職員證件,或掛上名牌、職員編號等可供識別個人身分的資料;如有市民要求,職員可否拒絕提供職員證件,或姓名、職員編號等資料。
以下是7大紀律部隊的回覆:
消防處:本處訓令訂明,相關人員在執行防火等巡查職務時,必須展示其部門委任證;而在一般情況下,職員在執行職務期間,如市民提出要求,會提供其姓名及職銜。
入境處:隊員在執行職務時,穿著制服的人員會佩戴名牌,穿著便服的則會展示其委任證;當被問及時,人員亦會向市民提供其姓名及職銜。
懲教署:當值期間,穿著制服的懲教人員須佩戴名牌,而穿著便服的懲教人員則須佩戴職員證。
海關:根據《香港海關條例》及海關的內部守則,海關人員在執行職務期間,如接獲要求,須在合理及可行情況下以恰當方式表露身分,包括出示委任證。 市民如對正在執行職務的海關人員身分有所懷疑,可要求該人員出示委任證。
政府飛行服務隊:部門職系人員於當值及執勤時均須穿著制服或工作服,而制服或工作服上附有肩章及姓名牌,顯示該部門職系人員的職級及姓名,以資識別身份。
民眾安全服務處(民安隊):民眾安全服務隊長官在穿著制服執勤時,需要在制服右胸上掛上名牌,市民如有需要亦可向隊員詢問他們的姓名及民安隊編號。民眾安全服務處職員在執行職務期間,如市民要求,亦會出示其職員證及提供其全名和職銜。
醫療輔助隊:醫療輔助隊職能主要提供志願醫療服務,支援常規部隊,以及在平常時間為政府各部門及外界機構提供輔助志願醫療服務。部隊隊員來自各行各業,全屬志願人士,並非執法機構的執法人員。在穿著制服執勤時,需要在制服上顯示職級標誌及在右胸上掛上名牌。
以下是部分會進行執法工作的政府部門回覆:
漁護署:本署執法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除非情況不容許,會向相關人士表露身份及出示其委任證/狀。委任證/狀上列出持有人獲授權行使及執行的相關法例 (例如《郊野公園條例》、《野生動物保護條例》、《漁業保護條例》等)。 如市民提出要求,本署執法人員會出示委任證/狀,或提供姓名、職級等資料。
食環署:根據部門內部指引,本署執法人員均獲發委任證,並在需要時(例如執行職務時)出示委任證以供識別。此外,高級小販管理主任、小販管理主任及助理小販管理主任在執勤時必須佩戴編號徽章。此外,根據部門內部指引,所有在執行職務時與市民有接觸的人員, 均應表明自己的姓名及所屬部門。
勞工處:(勞工處就3個有執法權力的職位提供資料)
1. 勞工督察:勞工督察根據不同法例所賦予的職權,在執行視察工作場所職務時,會向會晤的市民展示其委任證。委任證上載有可供識別個人身分的職員資料,包括姓名、相片及委任證編號等。
2. 職業安全主任:勞工處處長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向職業安全主任發出權限證明書,以執行與職業安全及健康相關的法例。權限證明書上載有可供識別職員身分的資料,包括姓名、職位及編號。職業安全主任在執行職務時,會向有關人士展示其權限證明書。
3. 職業環境衞生師:勞工處處長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向職業環境衞生師發出權限證明書,以執行與職業安全及健康相關的法例。權限證明書上載有可供識別職員身分的資料,包括姓名、職位及編號。職業環境衞生師在執行職務時,會向有關人士展示其權限證明書。
衞生署控煙辦:控煙酒督察在執行職務時,會根據部門內部指引,佩戴由部門發出的職員證。證件上印有該公職人員的姓名,職級及相片。若有需要,市民可要求控煙酒督察出示職員證。
地政署:一般而言,地政總署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會帶備職員證以便向公眾人士證明身份。如地政總署人員根據法例或契約條款執行職務,會出示委任證以便向公眾人士證明屬獲授權人士。有關安排屬地政總署內部指引。
警察通例
https://www.police.gov.hk/info/doc/pgo/tc/Cpgo020.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