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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案案例, 判詞具參考價值 Judgments
#27
831暴動案︱判詞摘要 多名警員被批證供令人生疑 甚至並非誠實可靠的人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01031...L7J6CNLPA/

[Image: WFQAP3YOPRDTZH2T3BPRMOPUEI.jpg]

8.31灣仔暴動案裁決,八名被告全部獲判無罪。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今於判詞中詳細分析多名警員的庭上作供,並明言不接納或不依賴其中四名警員的證供,更批評有警員並非誠實可靠的人,作供耐人尋味,令人生疑,不能自圓其說,甚至迴避作答是否曾於案中使用過份武力。

本案八名被告為⾃僱人士余德穎(23 歲)、學⽣賴姵岐(22歲)、電腦程式員鍾嘉能(27歲)、廚師龔梓舜(23 歲)、社工陳虹秀(43歲)、無業漢簡家康(20歲)、莫嘉晴(24歲)以及無業漢梁雁彬(25歲)被控於在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參與暴動。龔梓舜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軒尼詩道117-127號外管有汽油彈及伸縮棍。

警員13970:未有即時記錄重要環節 官不敢倚賴其證供
沈官指第一被告被捕時與第七被告在一起。根據警員13970陳澤鈞庭上描述,對於第一被告人最不利的證據,就是他在被拘捕前一刻「向警方作出挑釁的行為,包括揭開口罩叫口號侮辱警察、把雨傘指向警方防線及向地上敲打等」,又謂「被告所穿的白襪子吸引了他的注意」,奇怪的是警員卻未有第一時間將這兩項重要環節寫在在記事冊上,令人費解也同時令人質疑其真實性,不得不令人質疑其證供的真實性。

另一外,警員庭上形容第一被告曾叫口號謂「死黑警、黑警死全家」,但這兩句侮辱性的話並無在警察記事冊或往後三份證人陳述書中出現,他在記事冊中只記錄聽到四周的人在叫「黑警」、「黑社會」、「時代革命」等口號。基於庭上證據與文字記錄有出入,而警員的解釋又難以令人滿意,沈官對於他針對第一被告的口供可信性甚有保留。基於以上疑點,沈官不敢倚賴警員13970的證供。

另外,警員15126鄧文傑指,當時看見黑衣人向銅鑼灣方向逃跑,而第一和第七被告走得比較遲,於是追截並協助同袍制服他們兩人。惟沈官指出,警員形容兩人比其他人走得比較「遲」而非比較「慢」,確有點耐人尋味;其中一種解讀可以是他人已經起步逃跑,惟他倆仍未有所動作,才會出現「遲」的情況,或許他們未及起動已遭截停。基於以上證據,沈官不能肯定當時兩被告確有逃跑。

警員9567:率先制服被告的速龍成員並無出庭作供
至於針對第二被告的證據,來自警員9567李家豪。他作供表示當晚走到中國海外中心外的時候,看見前面大約5至10米左右有一名速龍小隊成員把第二被告壓在地上,於是上前協助。當他抓着第二被告的時候,該速龍成員就離開並向着銅鑼灣方向繼續驅趕行動,而這名速龍成員並無出庭作供。

偵緝探員17534:憑衣着認人 法官拒接納
偵緝探員17534陳超勁供稱,透過觀看相簿作對比,並且長時間重複觀看現場影片,找出本案三名被告,包括第三被告。沈官不質疑探員對相關被告之容貌有着深刻的印象,但在本案中這優勢明顯不能大派用場,皆因該人容貌一直被遮掩。至於探員透過衣着和裝備作出辨認,沈官引述辯方陳詞指,「憑藉衣着作出辨認」作為支持辨認證據有一定程度危險,而本案中控方更是依賴衣着和裝備作為主要甚至是唯一的辨認證據。

沈官稱,控方指衣着或裝束有其特徵,例如該人身穿長褲側邊有白色三間的條紋,白波鞋近腳掌部份有黑色花紋。不爭的事實是,該條長褲的牌子是Adidas,波鞋則是Nike,但這兩個都是相當流行的運動服飾品牌,不難從運動店找到同樣產品。如此看來,所謂「特徵」其實也不甚獨特。

此外,當晚現場人山人海,範圍廣闊,很多穿着類似服飾裝束的人向著不同方向走來走去,當中明顯夾雜着並非參與示威的人。沈官認為單憑衣着裝束認人有其危險性,故不會倚賴有關證供作出控方的結論。

警長58171:官未能確定插贓嫁禍 但證供可靠性成疑
被控暴動及藏有攻擊性武器罪的第四被告,當晚遭一名速龍成員、即警長58171黃子誠撲跌。警長在控方主問時,並無否認自己撿拾了一件東西,並解釋該物件是他裝備之一、即是一支電筒。但他在辯方盤問下並看過現場片段後,警長卻否認曾撿拾東西,只承認曾因感到暈眩而蹲下,後來經辯方律師多番追問下,他再次承認拾起電筒。沈官問:「為何他有這樣的表現?」並指或許警長也了解到「撿拾自己跌下電筒」的說法與錄影片段不相符,難以自圓其說。

伴隨而來的問題是,究竟警方當時是否真的從第四被告的袋裏找出兩項攻擊性物件、還是另有別情?沈官表明,雖未能確定辯方插贓嫁禍的說法,但擺在法庭前的證據,卻大大削弱警長證供的可靠性,法庭不能倚賴警長的證供,而控方亦沒獨立證據顯示汽油彈和伸縮警棍的來源,控罪不可能成立。

警員4906:避答有否使用過份武力 面對錄影片段仍不講真話
針對第六被告的證據主要來自警員4906林健,他當晚穿着綠色防暴裝束當值。沈官指現場片段顯示,有五至六名防暴警員多次向第六被告揮動警棍,其後第六被告坐在「7–11」門口,頭破血流。辯方的說法是第六被告當日流血受傷是因遭多名警員、包括警員4906使用過分武力,以警棍瘋狂擊打他所致。但警員4906回答辯方質詢時,否認曾以警棍擊打第六被告頭部,亦不清楚其他同僚有否擊打第六被告,更強調沒留意其他同事的行為。

沈官指出,警員受過專業訓練,懂得如何以最低武力制服疑犯。惟以當時情況而論,第六被告已被五至六名警員圍著,當時身上亦未見有攻擊性武器,在六對一的情況下,「本席相信這班專業警察絕對可以徒手制服第六被告人,不用出現流血場面」。沈官指警員4906在回答辯方律師關於警務人員有否使用過份武力擊打第六被告的提問時,明顯在迴避。面對錄影片段這個客觀事實,他仍選擇不講真話,顯示這名警員並非是一名誠實可靠的人,法庭無法確定其證供真偽。

警員14620:官指即使警視力極好 證據也難以令人相信
針對第八被告人的證據主要來自警員14620黃冠豪,沈官指根據他於庭上的描述,給人的印象是他在20米以外推進期間,已經看見第八被告站在人群前排,不但能巨細無遺描述他的裝束,仔細程度還包括3M防毒口罩外還有灰色口罩蓋著,背囊左側插着一支黑色電筒,「這顯示他的視力極好……」。

不過,沈官指第八被告明顯是警員14620的追捕目標,但警員在辯方盤問下卻自言並無鎖定拘捕對象。沈官質疑,在沒有鎖定拘捕對象的情況下,他又如何會在一定距離外集中注視第八被告並仔細記下他的裝束?縱使接納他的視力極好,這樣的證據也難以令人相信,故法庭不接納這名警察證人的證供。

【案件編號:DCCC12/20】


831暴動案︱七被告全脫罪 官:帶防具有理 逃跑或因怕警察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01031...m4hk.comY/

「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等八人被指參與8.31灣仔暴動,陳虹秀早前已獲宣佈罪名表證不成立,當庭釋放,餘下七名被告今日接受裁決,法官沈小民早上10時開庭,宣佈七名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沈官直言,本案最大的問題是控方沒有證據顯示眾被告在被捕前的作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庭上掌聲雷動,多人激動痛哭。

今早大批市民到區域法院旁聽本案。被告余德穎與莫嘉晴開庭前向現場人士派發飲品,謂:「辛苦晒,請你哋飲。」二人開庭前與眾多友人圍圈祈禱,莫祈禱時哭泣。有被告進庭前與友人相擁。裁決後,法庭先稍休片刻,庭外一片喜悅的笑聲,多人喜極而泣,相擁落淚。有被告致電親朋戚友報平安,亦有被告向律師團隊致謝。

官:某些人或覺當晚是難得歷史時刻希望到場見證

本案餘下的七名被告,分別為自僱人士余德穎(23 歲)、學生賴姵岐(22歲)、電腦程式員鍾嘉能(27歲)、廚師龔梓舜(23 歲)、無業漢簡家康(20歲)、莫嘉晴(24歲)以及無業漢梁雁彬(25歲),他們被控於去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參與暴動。龔梓舜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軒尼詩道管有汽油彈及伸縮棍。

法官沈小民指出,當晚雖有暴力場面,但客觀情況顯示當晚該區沒有出現嚴重人命傷亡,附近店舖也沒有遭到肆意的搶掠。從錄影片段所見,很多時場面都顯得頗為和平。

不過,毫無疑問,案發當晚出現的情況並非香港常見現象,對於某些人而言,或許這是難得的歷史時刻,法庭不排除當中確實有人希望到來見證這一切。若他們不希望被人誤認為是暴動者,因而遮蓋容貌,可以理解。而他們當然明白要承受一定風險,不能保證不會遇到暴力場面或催淚煙,帶備「豬嘴」、口罩、眼罩或手套等也可無可厚非。

沈官指出,不時聽到有人形容那些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的人為黑衣人;而無可否認,黑色亦越來越多被人與社會運動扯上關係,但問題是這趨勢是否已到了「身穿黑衣的人便是參與暴動一份子」的階段。

隨意針對黑衣人或會冤枉無辜 穿白衣者也可參與暴動

沈官以制服為例,指本案聆訊中經常聽到警察證人表示看見一些身穿反光背心的人,但警察證人只會說相信他們是記者,實際上是否記者則不得而知。沈官反問:「如果警方也認為穿上反光背心這樣特別的裝束也不能視他們為來自某一特別組別的人,同一道理,黑衣人的裝束又是否代表一定是參與暴動的人?

沈官表明,不應隨意將穿著黑衣的人視作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者,因做法有危險性,有機會冤枉無辜的人,而且穿白衣或其他顏色衣物的人都可參與暴動。選擇服飾顏色純屬個人喜好,沒證據顯示他們刻意以此與非參與者作區分。

市民或因響應警方呼籲離場 甚至是因目擊警暴而逃跑

沈官又謂,根據法庭接納的事實,第三被告鍾嘉能及第四被告龔梓舜被捕前曾逃跑。不過,沈官指若要法庭依賴「逃匿」作為針對被告的不利證據,控方須證明他們逃匿的唯一目的就是畏罪而逃。考慮到當時環境,法庭認同辯方說法,被告逃跑或有其他清白的原因,例如是應警方的警告而離開、或是由於當時的社會環境而產生對警方的恐懼、甚至對人群一擁離開的自然反應。

沈官指出,辯方引述錄影片段內容,指本案第六被告在現場被至少六名警員圍住制服,並看見多名警員屢次用警棍擊打第六被告。沈官指,雖然有關警員沒承認使用過份的非法武力,但市民看在眼中、因而產生對警察的恐懼、並於他日一旦遇上警察時逃跑,這個可能性是實在且並非憑空臆測出來,因此法官不會把被告們逃跑一事視為對他們不利的證據。

重申單憑身在現場不足以證明有罪

對於控方要求法庭基於被告的衣著、裝束與被捕地點接近暴動現場等因素,推斷他們之前曾參與暴動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的暴動,沈官認為純粹憑上述證據,被告可能是與較早前的暴動有關,也可能是剛剛來到,未及參與便遭警方拘捕。

沈官指出,前者或許有罪,但後者明顯不是,因警方採取驅散和拘捕行動時,暴動已經結束,眾被告不可能與那裡的參與者集結起來。況且,若被告未及與人集結便已需逃離現場,又如何指控他們參與了較早前的暴動。

不過,沈官強調,面對兩個同樣的可能性,控方其實已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有關控罪,法庭在這情況下別無選擇,只能判被告無罪。

至於控方要求法庭考慮被告會否「憑藉身在現場鼓勵其他人」而把他們定罪,沈官強調相關指引,重申「被告人身在罪案現場這一點,本身並不足以證明他有罪」。若控方沒證據證明被告之前身在何處、做了甚麼,則難以推斷其行為實際上鼓勵了罪行中的其他人。

另外,控方早前提出,法庭一旦裁定暴動罪名不成立時,亦要考慮較輕的交替控罪、即非法集結罪。惟沈官直指控方外聘大狀張錦榮所提出的要求在邏輯上「有點說不通」。沈官指理由很簡單,因按照控方案情,當被告被捕時,暴動情況已經出現,亦即起初的非法集結已發展成暴動;換句話說,被告在被捕前的一刻,已經身處暴動環境中,非法集結的情況已不存在,法庭因此不可能達致他們參與非法集結的結論。

陳皓桓:判決為社會帶來正面作用 林卓廷:警方應檢討警員操守

民陣召集人陳皓桓回應裁決,直指警方自去年6.12起,經常以暴動罪名任意起訴遊行集會人士,今次判決可以「清晰咁同政府、警方講,參與遊行集會的人士唔一定就係『暴徒』」。他亦認為沈官的判詞能清楚指出,法庭會就著個別案件考慮被告當時行為,而非只考慮被告的衣著及身處場地等表面證據,相信案件會為社會帶來正面作用。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則認為,判決再次證明過去一年警方濫捕濫告的問題,尤其法官在判詞提出不應隨意視所有穿黑衣人士或有防護裝備的人為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人士,形容「呢啲係常識嚟㗎咋」;特別是當時的社會氣氛下,市民不知道警方何時何處會突然施放催淚彈,帶備防護裝備「何錯之有」,再者穿黑衣只是個人選擇,無論支持社會運動與否,都可以穿黑衣。

林續指,縱觀多宗暴動案被告脫罪,加上聆訊時出現警員被指前言不對後語、或證供與影片內容有矛盾的問題,警方根本應檢討警員操守。他舉例指,若果有廉署人員被法官質疑誠信或講大話等,相關人員很可能要提交報告,甚至被內部調查組立案調查。

控方早前結案時指,案發當日現場人士作出實際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時,現場的非法集結已惡化成暴動,控方不需證明各被告如何參與其中,只要各人有共同目的,即屬有罪;加上眾被告的衣物裝束明顯有備而來,顯示他們並非「無辜在場」,而逃匿亦顯示他們畏罪。

控方指逃匿即畏罪 辯方反駁:走又有罪 唔走又有罪

多名辯方大狀反駁,被告除了於被指被捕一刻在現場出現,控方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如何參與暴動。控方不能僅靠衣著服飾便判斷被告參與暴動。辯方大狀又質疑,控方稱各被告逃匿顯示畏罪的說法荒謬,被告當時「響應警方呼籲離開都告暴動」,質疑現場人士「走又有罪,唔走又有罪」。

另外第三被告鍾嘉能的代表大狀指,控方稱有片段顯示鍾於暴動前曾在現場不同地方出現,卻由未見過被告而且未見過證物的警員在看片後宣稱認出片中人便是鍾,極不穩妥,不應將庭上看片認人的寬鬆大門打開。

而代表第四被告龔梓舜的大狀則指,警長拾起被告背囊後沒有即時找尋物主,反而自行保管多時,質疑有人將涉案伸縮棍及汽油彈插贓。而且其後警員處理證物鏈連環出錯,先稱相機壞了忘記拍照,其後將汽油彈液體倒入辦公室內隨手找來的礦泉水樽再運往化驗,更主動銷毀記錄事件的紙張,連環違反處理證物規則。

【案件編號:DCCC12/20】

[ 本帖最後由 跑10k 於 2021-3-24 13:4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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