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2021, 03:44 PM
【監警會報告】母親向警取回亡兒手機 發現電郵訊息不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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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警會發表 2020/21 工作報告,向警方提出 5 項改善建議。當中提到 4 項投訴「證明屬實」,包括有被告電腦遭警方檢取作證,法庭同意交回與案情無關資料;接手案件的女督察未有留意法庭指示,把整部電腦銷毀。亦有投訴指被捕人部分個人財物,在警署內遭搜查後遺失,財物封存過程曾一度中斷 。有死者手提電話電郵等訊息更被刪除,警方證物室人員曾打開防干擾財物封套 。
報告指出,監警會對警方提出 5 項改善建議,包括優化《交通程序手冊》指引在車輛完成檢驗後通知車主取回車輛、制訂登記冊以記錄「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申請表格的交收、制訂有關檢取被捕人士必要衣物程序、優化警方處理檢獲的財物時使用防干擾財物封套程序及制訂全面的程序以確保警方在法庭案件審結後採取適當行動。當中提到有 4 項投訴經調查後「證明屬實」。
女督察無視法庭指示 銷毀被告電腦
就警方在法庭案件結束後的行動,監警會接獲一宗投訴指,一名男子被控「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及「猥褻侵犯」罪;其桌上電腦載有犯罪證據,被檢取作為案件呈堂證物。審訊期間,男子要求取回電腦中與案情無關的公司客戶資料;法庭同意有關要求,當時案件主管將該指示記錄在案。男子終被定罪及判處監禁 34 個月。
惟案件審結後,一名接手擔任案件主管女督察未有留意法庭指示;結案後銷毀有關電腦。該男子刑滿獲釋後,嘗試聯絡警方取回電腦內儲存的資料但不果。
男子不滿警方處理過程,遂向投訴警察課投訴。調查期間,投訴警察課發現女督察忽略法庭指示,並銷毀涉案電腦,致投訴人無法按法庭早前頒下的許可取回資料。投訴警察課終對女督察新增一項「未經舉報但證明屬實」指控。
監警會指警方並沒有具體指引,指示案件主管應採取的步驟,以確保一切待辦事項得到妥善處理後,才發出處置案件財物 的指示;建議警方可制訂一份清單,列出在處置案件財物前應採取的相應步驟。
被捕人財物遭搜查後部分遺失 封存過程曾一度中斷
監警會亦接獲有關警方處理檢獲財物時使用防干擾財物封套的投訴。投訴人被捕後由警員在警署對其進行羈留搜查,其後警員列出其個人財物,並逐一放進獨立防干擾財物封套內由警方保管。期間,投訴人要求去洗手間,以及刑偵人員須帶他到另一房間落案起訴,以致財物封存過程一再中斷。投訴人其後發現部分個人財物遺失,遂投訴涉事警員。
投訴警察課調查時,發現分別負責搜查、 見證及記錄的警務人員,以及值日官並無妥善記錄部分財物的數量,亦沒有核對有關紀錄;投訴警察課向 4 位警員新增共三項「未經舉報但證明屬實」指控。監警會認為,在財物封存過程中,不應帶被羈留人士進出會面室,直至檢取、封存和記錄財物過程完成為止。財物封存過程一再中斷,有可能會導致出錯和引致投訴。
證物室助理文書曾打開防干擾冧物封套
另一宗個案,投訴人向警方取回兒子遺物,包括一部本應封存在防干擾財物封套內的手提電話。但證物室一名助理文書主任提取防干擾財物封套前往接見投訴人途中,已打開防干擾財物封套。投訴人其後發現手機內所有電郵以及她與兒子互通的訊息不見了,懷疑警方刪除手機內部分資料。
投訴警察課調查發現,並無證據顯示警方在交還手機予投訴人之前曾干擾手機。但監警會認為,防干擾財物封套的作用是確保物品完好無缺,因此警方一直以來的做法是 在物主或申索人面前打開防干擾財物封套,將保持原狀的物品交還,避免出現任何爭拗、誤會或投訴。然而該名助理文書主任在證物室取出防干擾財物封套後,於前往會見投訴人及交還財物之前,便已打開裝有投訴人兒子手機的防干擾財物封套。經調查之後,投訴警察課將該名助理文書主任未待投訴人在場便提早打開防干擾財物封套的指控分類為「獲證明屬實」。
另外,亦有投訴指一名男子涉嫌管有危險藥物被捕,警署警長取走長褲作證物, 僅提供私伙短褲予他替換;家屬提供恤衫牛仔褲被拒,被捕男子保釋兩日後肺炎離世。監警會指涉事警員疏忽職守,投訴警察課亦向警署警長新增一項「未經舉報但證明屬實」指控(見另稿)。
【監警會報告】警長取走被捕人長褲作證 僅予私伙短褲 家屬供衣物被拒 被捕人保釋後肺炎離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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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警會發表 2020/21 工作報告,當中提到一個投訴個案指,一名男子涉嫌管有危險藥物被捕,負責案件的警署警長取走其長褲作證物,僅向他提供一條私伙短褲作替換。被捕男子家人到警署提供恤衫、牛仔褲被拒,被捕人士被拘留至出庭應訊。男子獲法庭批准保釋後因身體不適送院,兩日後因肺炎離世。男子家屬投訴警員拒絕接收相關衣物而沒有解釋,亦沒有尋求案件主管指示,認為死因或是警署羈留期間未獲警方提供足夠的衣物所致,獲裁定「證明屬實」。
監警會指出,涉事警員疏忽職守,投訴警察課亦向涉事警署警長新增一項「未經舉報但證明屬實」指控,指他在檢取男子長褲後,只把自己短褲給予他替換,而沒有盡力為對方提供同類衣物,並不恰當。
《立場》已就事件向警方查詢有關對涉事警務人員的處分及投訴跟進,暫候回覆。
報告顯示,監警會接獲一宗投訴個案,一名男子被發現褲袋內藏有危險藥物,因而涉嫌「管有危險藥物」被捕。在警署內,一名警署警長,同時為值日官兼該宗「管有危險藥物」案件的主管指示檢取男子長褲作為證物,並向他提供其私伙短褲作替換。翌日,被捕人士的女兒帶來一件外套、裇衫及牛仔褲,但一名警員在未尋求警署警長指示情況下,只接收外套,且未有向女兒解釋拒絕接收裇衫及牛仔褲的原因。
男子被控管有危險藥物,並被拘留至出庭應訊,其女兒留意到法庭上被捕人士並沒有穿上外套。這名父親其後獲法庭批准保釋,同日稍後時間,他因身體不適送院,兩日後因肺炎離世。
家屬:死因或是無足夠衣物所致
被捕人士的女兒認為,其父親的死因有可能是在警署羈留期間未獲警方提供足夠的衣物所致;尤其不滿該名警務人員拒絕接收投訴人帶給其父親的裇衫及牛仔褲而又沒有任何解釋,亦沒有尋求案件主管的指示。
報告又說,由於該名警務人員疏忽職守,沒有按照既定程序先尋求案件主管的指示,才決定是否接受被捕人士兒子提供額外衣物的要求,因此指控被分類為「獲證明屬實」。
投訴警察課同意警長處理「並不恰當」
報告續指,投訴警察課亦向涉事警署警長新增一項「未經舉報但證明屬實」的指控。當被捕男子被發現褲袋藏有危險藥物,而須檢取其長褲作為證物時,警署警長理應考慮必要的跟進安排,例如警方是否可以提供同類的替換衣物;是否可以安排被捕人士的親屬為其提供同類的替換衣物;若沒有合適的替換衣物可提供的話,是否可以為長褲拍攝照片就足夠,而毋須檢取長褲。投訴警察課指出,「顯然,該名警署警長在檢取男子長褲後,只把自己的短褲給予他替換,而沒有盡力為對方提供同類衣物,此舉並不恰當」。
監警會認為,有關個案充分顯示有必要制訂具體指引,說明檢取被捕人士必要衣物後的跟進行動;建議警方就檢取被捕人士的必要衣物後,警員應如何處理;應通知何人,及由何人負責決定檢取衣物;以及為被捕人士提供合適的必要衣物以作替換時,須作何等安排制訂指引及程序
監警會亦要求警方考慮採取額外措施協助前線警員處理特殊情況,例如被捕人士沒有家人或朋友可為其提供衣物,又或者警方在售賣衣服店舖非營業時間檢取衣物,須考慮在警署存放後備衣物以應付緊急需要的可行性。報告指警方接納監警會的建議,將檢視現行指引及程序,並作出必要的修訂。
監警會確認 16 宗反修例投訴屬實 包括講粗口、無展示編號等 大部分遭訓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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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警會今日(28 日)與投訴警察課開會,署理秘書長梅達明在會後透露,至今 16 宗與反修例相關的投訴獲證明屬實或部分屬實,比上次公佈多 10 宗,包括執法期間夾雜污言穢語、稱呼記者為「黑記」、沒有展示警員編號、未有記錄須記錄的事項、未有即時予大律師見被捕人士,以及監護人到場前向未滿 16 歲被捕人錄取警誡供詞等等,大部分懲處為「口頭訓諭」。
警方亦指,已完成 37 項監警會就反修例事件提出的建議,包括為前線指揮官制定「應做及不應做」列表。監警會主席王沛詩在追問下承認,「冇呢張表係手」,應否公開亦要視乎警方的「全盤考慮」,監警會不便代答。
前線指揮官「應做及不應做」列表 監警會拒公開
警方投訴警察課截至上月31日,累計收到 1948 宗有關反修例公眾活動的投訴,涉及 9140 名投訴人。在 617 宗須匯報投訴中,包括 131 宗濫用職權、114 宗歐打、187宗行為不當、107宗疏忽職守等,其中 538 宗已完成調查及向監警會提交報告。
署理秘書長梅達明指,至今 12 項指控獲證明屬實,當中包括 4 宗粗言穢語、3 宗疏忽職守、2 宗濫用職權、2宗不禮貌及 1 宗行為不當;另有 1 宗疏忽職守為無法完全證明屬實;3 宗疏忽職守在未經投訴後獲證明屬實,共 16 宗個案。
他亦交代16 宗個案的詳情,當中主要是警員向投訴人講粗口、沒有展示警員編號、未有記錄須記錄的事項、未有即時予大律師見被捕人士,以及監護人到場前向未滿 16 歲被捕人錄取警誡供詞等等。他稱,大部分個案的懲處為「口頭訓諭」,因情況較輕微。
監警會交代 16 宗獲證明屬實或部分屬實個案詳情:
1. 2019 年 9 月 5 日,警員在寶林地鐵站天橋外,向投訴人說粗言。投訴獲證明屬實,涉事警員被口頭訓喻。
2. 2019 年 10 月 13 日,投訴人在攝錄警方行動,警員要求投訴人「行開啲」時, 夾雜粗言。投訴獲證明屬實,涉事警員被口頭訓喻。
3. 2019 年 9 月 21 日,投訴人與姐妹在元朗駕車時,被警員截察,期間警員說了一句粗口。投訴獲證明屬實。
4. 2019 年 8 月 4 日,在西區干諾道西,警員在要求投訴人離開時, 夾雜不雅用語,情況被警方的攝錄隊拍下。投訴獲證明屬實,涉事警員被口頭訓喻。
5. 2019 年 9 月 8 日,本身是記者的投訴人在中環被斥為「黑記」,用字不恰當。該項「沒有禮貌」投訴獲證明屬實,涉事警員被訓喻。翻查資料,投訴人為前有線記者黃浩賢。(相關報道)
6. 2019 年 12 月 26 日,記者在大埔工作時,警員與他接觸,夾雜粗言。投訴獲證明屬實,涉事警員被口頭訓喻。作出投訴的為《立場》記者,當日警員除了使用粗言穢語,亦故意將身份證放直播鏡頭前。(相關報道)
7. 2019 年 10 月 20 日,記者在彌敦道工作時,被要求離開,鏡頭拍攝到有兩位警員「膊頭無 number」。
8. 大律師在某警署要求面見當事人,當時有傳真相關文件,但在場警署警長未有即時安排。投訴獲證明屬實,涉事警員被口頭訓喻。
9. 投訴人為大律師,他在上水警署要求面見當事人,當事人當時已面見另一律師,並稱不需要大律師。監警會認為,警署警長應予大律師及當事人當面確認不需要服務。投訴獲證明屬實,涉事警員被口頭訓喻。
10. 投訴人為律師,他在傳真有關文件後要求面見當事人,警署警長要求文件正本,但監警會認為,副本亦可以接受。
11. 2019 年 6 月 11 日,投訴人被截停搜查,期間警員取出自己電話,疑似拍攝。監警會認為,警員不應在執行公務時,取出自己電話做其他事,投訴獲證明屬實,涉事警員被口頭訓喻。
12. 投訴人因刑事毀壞被捕,警員為被捕人戴頭套,惟未有紀錄被捕人是否願意戴頭套。
13. 2019 年 9 月 29 日,投訴人被捕後,投訴警方未有給予水及食物。調查後發現,警署警長未有記錄有給予水及食物。此個案屬未經投訴獲證明屬實。
14. 投訴人為律師,他在醫院見到當事人被鎖上鐵鏈,惟兩名警員未有在記事冊上記錄事件及原因。此個案屬未經投訴獲證明屬實,亦被口頭訓喻。
15. 15 歲投訴人的因縱火被捕,警員在父母未到場前,已進行警誡及會面。投訴獲證明屬實。
16. 投訴人本身是記者,他向警察公共關係科發送一張照片,相中有警員正「拉人」,他查詢照片內行動警員隸屬部門及有關衣飾,監警會認為投訴人「問得唔清楚」,但公共關係科「都有啲可以答到」。此個案最終屬獲證明部分屬實。
近 7 成投訴人未能聯絡 王沛詩:根本唔係想查嗰個唔查
梅達明透露,反修例投訴個案中,有 138 宗與傳媒有關,佔全部須匯報投訴的 22%,其中 132 宗已遞交監警會審視。66 宗已獲監警會通過的個案中,共涉及 87 項指控,其中 3 宗獲證明屬實。據悉,當中包括在 2019 年 12 月 26 日,新界北總區刑事部警員在截查《立場新聞》記者時講粗口。梅達明指,事件中「記者在大埔工作時,警員與他接觸,夾雜粗言。」投訴獲證明屬實,涉事警員被口頭訓喻。
監警會指,有近 7 成投訴人未能聯絡,王沛詩形容,「根本唔係想查嗰個唔查,根本追唔到」,「佢哋唔嚟講清楚,點查?」,情況對所有人都「唔公道」。
警方制定「應做及不應做列表」、增低殺傷力武器
監警會早前就反修例事件向警方作出 52 項建議,警方交代已完成其中 37 項,並推出 69 項措施,最新 7 項措施包括為前線指揮官制定「應做及不應做列表」、增加胡椒彈手槍及胡椒水發射器等低殺傷力武器。
對於該「應做及不應做列表」,監警會承認未有閱讀具體內容,梅達明稱,以他理解,列表包括不同情境下警方的應對方案,例如因應示威者所持武器的部署、作出明確警告、指示旁觀者疏散行動等。至於應否向公眾公開列表,王沛詩指,很多國家的執法機關都不會公開,應由警方考慮公開列表會否影響公眾利益。
警方提出的其餘新措施包括,在公眾活動中,提供清單予指揮官,考慮會否開放更多行車線予遊行隊伍;以 VR 技術點算人數等。監警會指,滿意警方落實建議的進度,未落實的部分主要集中在武力使用。
水警殉職 監管處處長林曉彤:化悲痛為力量 全力緝兇
另外,水警高級督察林婉儀追截走私期間墮海身亡,另有三警務人員受傷。監警會主席王沛詩在會議開始前向警方及殉職女警的親友致慰問,冀受傷警員早日康復,期望警方早日緝兇歸案。曾與林婉儀共事的監管處處長林曉彤回應稱,將會「化悲痛為力量」,全力緝兇,還林婉儀一個公道。
監警會批評記協拒配合警察投訴課調查至大量個案資料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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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警會發表 2020/21 工作報告,向警方提出 5 項改善建議。當中提到 4 項投訴「證明屬實」,包括有被告電腦遭警方檢取作證,法庭同意交回與案情無關資料;接手案件的女督察未有留意法庭指示,把整部電腦銷毀。亦有投訴指被捕人部分個人財物,在警署內遭搜查後遺失,財物封存過程曾一度中斷 。有死者手提電話電郵等訊息更被刪除,警方證物室人員曾打開防干擾財物封套 。
報告指出,監警會對警方提出 5 項改善建議,包括優化《交通程序手冊》指引在車輛完成檢驗後通知車主取回車輛、制訂登記冊以記錄「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申請表格的交收、制訂有關檢取被捕人士必要衣物程序、優化警方處理檢獲的財物時使用防干擾財物封套程序及制訂全面的程序以確保警方在法庭案件審結後採取適當行動。當中提到有 4 項投訴經調查後「證明屬實」。
女督察無視法庭指示 銷毀被告電腦
就警方在法庭案件結束後的行動,監警會接獲一宗投訴指,一名男子被控「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及「猥褻侵犯」罪;其桌上電腦載有犯罪證據,被檢取作為案件呈堂證物。審訊期間,男子要求取回電腦中與案情無關的公司客戶資料;法庭同意有關要求,當時案件主管將該指示記錄在案。男子終被定罪及判處監禁 34 個月。
惟案件審結後,一名接手擔任案件主管女督察未有留意法庭指示;結案後銷毀有關電腦。該男子刑滿獲釋後,嘗試聯絡警方取回電腦內儲存的資料但不果。
男子不滿警方處理過程,遂向投訴警察課投訴。調查期間,投訴警察課發現女督察忽略法庭指示,並銷毀涉案電腦,致投訴人無法按法庭早前頒下的許可取回資料。投訴警察課終對女督察新增一項「未經舉報但證明屬實」指控。
監警會指警方並沒有具體指引,指示案件主管應採取的步驟,以確保一切待辦事項得到妥善處理後,才發出處置案件財物 的指示;建議警方可制訂一份清單,列出在處置案件財物前應採取的相應步驟。
被捕人財物遭搜查後部分遺失 封存過程曾一度中斷
監警會亦接獲有關警方處理檢獲財物時使用防干擾財物封套的投訴。投訴人被捕後由警員在警署對其進行羈留搜查,其後警員列出其個人財物,並逐一放進獨立防干擾財物封套內由警方保管。期間,投訴人要求去洗手間,以及刑偵人員須帶他到另一房間落案起訴,以致財物封存過程一再中斷。投訴人其後發現部分個人財物遺失,遂投訴涉事警員。
投訴警察課調查時,發現分別負責搜查、 見證及記錄的警務人員,以及值日官並無妥善記錄部分財物的數量,亦沒有核對有關紀錄;投訴警察課向 4 位警員新增共三項「未經舉報但證明屬實」指控。監警會認為,在財物封存過程中,不應帶被羈留人士進出會面室,直至檢取、封存和記錄財物過程完成為止。財物封存過程一再中斷,有可能會導致出錯和引致投訴。
證物室助理文書曾打開防干擾冧物封套
另一宗個案,投訴人向警方取回兒子遺物,包括一部本應封存在防干擾財物封套內的手提電話。但證物室一名助理文書主任提取防干擾財物封套前往接見投訴人途中,已打開防干擾財物封套。投訴人其後發現手機內所有電郵以及她與兒子互通的訊息不見了,懷疑警方刪除手機內部分資料。
投訴警察課調查發現,並無證據顯示警方在交還手機予投訴人之前曾干擾手機。但監警會認為,防干擾財物封套的作用是確保物品完好無缺,因此警方一直以來的做法是 在物主或申索人面前打開防干擾財物封套,將保持原狀的物品交還,避免出現任何爭拗、誤會或投訴。然而該名助理文書主任在證物室取出防干擾財物封套後,於前往會見投訴人及交還財物之前,便已打開裝有投訴人兒子手機的防干擾財物封套。經調查之後,投訴警察課將該名助理文書主任未待投訴人在場便提早打開防干擾財物封套的指控分類為「獲證明屬實」。
另外,亦有投訴指一名男子涉嫌管有危險藥物被捕,警署警長取走長褲作證物, 僅提供私伙短褲予他替換;家屬提供恤衫牛仔褲被拒,被捕男子保釋兩日後肺炎離世。監警會指涉事警員疏忽職守,投訴警察課亦向警署警長新增一項「未經舉報但證明屬實」指控(見另稿)。
【監警會報告】警長取走被捕人長褲作證 僅予私伙短褲 家屬供衣物被拒 被捕人保釋後肺炎離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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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警會發表 2020/21 工作報告,當中提到一個投訴個案指,一名男子涉嫌管有危險藥物被捕,負責案件的警署警長取走其長褲作證物,僅向他提供一條私伙短褲作替換。被捕男子家人到警署提供恤衫、牛仔褲被拒,被捕人士被拘留至出庭應訊。男子獲法庭批准保釋後因身體不適送院,兩日後因肺炎離世。男子家屬投訴警員拒絕接收相關衣物而沒有解釋,亦沒有尋求案件主管指示,認為死因或是警署羈留期間未獲警方提供足夠的衣物所致,獲裁定「證明屬實」。
監警會指出,涉事警員疏忽職守,投訴警察課亦向涉事警署警長新增一項「未經舉報但證明屬實」指控,指他在檢取男子長褲後,只把自己短褲給予他替換,而沒有盡力為對方提供同類衣物,並不恰當。
《立場》已就事件向警方查詢有關對涉事警務人員的處分及投訴跟進,暫候回覆。
報告顯示,監警會接獲一宗投訴個案,一名男子被發現褲袋內藏有危險藥物,因而涉嫌「管有危險藥物」被捕。在警署內,一名警署警長,同時為值日官兼該宗「管有危險藥物」案件的主管指示檢取男子長褲作為證物,並向他提供其私伙短褲作替換。翌日,被捕人士的女兒帶來一件外套、裇衫及牛仔褲,但一名警員在未尋求警署警長指示情況下,只接收外套,且未有向女兒解釋拒絕接收裇衫及牛仔褲的原因。
男子被控管有危險藥物,並被拘留至出庭應訊,其女兒留意到法庭上被捕人士並沒有穿上外套。這名父親其後獲法庭批准保釋,同日稍後時間,他因身體不適送院,兩日後因肺炎離世。
家屬:死因或是無足夠衣物所致
被捕人士的女兒認為,其父親的死因有可能是在警署羈留期間未獲警方提供足夠的衣物所致;尤其不滿該名警務人員拒絕接收投訴人帶給其父親的裇衫及牛仔褲而又沒有任何解釋,亦沒有尋求案件主管的指示。
報告又說,由於該名警務人員疏忽職守,沒有按照既定程序先尋求案件主管的指示,才決定是否接受被捕人士兒子提供額外衣物的要求,因此指控被分類為「獲證明屬實」。
投訴警察課同意警長處理「並不恰當」
報告續指,投訴警察課亦向涉事警署警長新增一項「未經舉報但證明屬實」的指控。當被捕男子被發現褲袋藏有危險藥物,而須檢取其長褲作為證物時,警署警長理應考慮必要的跟進安排,例如警方是否可以提供同類的替換衣物;是否可以安排被捕人士的親屬為其提供同類的替換衣物;若沒有合適的替換衣物可提供的話,是否可以為長褲拍攝照片就足夠,而毋須檢取長褲。投訴警察課指出,「顯然,該名警署警長在檢取男子長褲後,只把自己的短褲給予他替換,而沒有盡力為對方提供同類衣物,此舉並不恰當」。
監警會認為,有關個案充分顯示有必要制訂具體指引,說明檢取被捕人士必要衣物後的跟進行動;建議警方就檢取被捕人士的必要衣物後,警員應如何處理;應通知何人,及由何人負責決定檢取衣物;以及為被捕人士提供合適的必要衣物以作替換時,須作何等安排制訂指引及程序
監警會亦要求警方考慮採取額外措施協助前線警員處理特殊情況,例如被捕人士沒有家人或朋友可為其提供衣物,又或者警方在售賣衣服店舖非營業時間檢取衣物,須考慮在警署存放後備衣物以應付緊急需要的可行性。報告指警方接納監警會的建議,將檢視現行指引及程序,並作出必要的修訂。
監警會確認 16 宗反修例投訴屬實 包括講粗口、無展示編號等 大部分遭訓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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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警會今日(28 日)與投訴警察課開會,署理秘書長梅達明在會後透露,至今 16 宗與反修例相關的投訴獲證明屬實或部分屬實,比上次公佈多 10 宗,包括執法期間夾雜污言穢語、稱呼記者為「黑記」、沒有展示警員編號、未有記錄須記錄的事項、未有即時予大律師見被捕人士,以及監護人到場前向未滿 16 歲被捕人錄取警誡供詞等等,大部分懲處為「口頭訓諭」。
警方亦指,已完成 37 項監警會就反修例事件提出的建議,包括為前線指揮官制定「應做及不應做」列表。監警會主席王沛詩在追問下承認,「冇呢張表係手」,應否公開亦要視乎警方的「全盤考慮」,監警會不便代答。
前線指揮官「應做及不應做」列表 監警會拒公開
警方投訴警察課截至上月31日,累計收到 1948 宗有關反修例公眾活動的投訴,涉及 9140 名投訴人。在 617 宗須匯報投訴中,包括 131 宗濫用職權、114 宗歐打、187宗行為不當、107宗疏忽職守等,其中 538 宗已完成調查及向監警會提交報告。
署理秘書長梅達明指,至今 12 項指控獲證明屬實,當中包括 4 宗粗言穢語、3 宗疏忽職守、2 宗濫用職權、2宗不禮貌及 1 宗行為不當;另有 1 宗疏忽職守為無法完全證明屬實;3 宗疏忽職守在未經投訴後獲證明屬實,共 16 宗個案。
他亦交代16 宗個案的詳情,當中主要是警員向投訴人講粗口、沒有展示警員編號、未有記錄須記錄的事項、未有即時予大律師見被捕人士,以及監護人到場前向未滿 16 歲被捕人錄取警誡供詞等等。他稱,大部分個案的懲處為「口頭訓諭」,因情況較輕微。
監警會交代 16 宗獲證明屬實或部分屬實個案詳情:
1. 2019 年 9 月 5 日,警員在寶林地鐵站天橋外,向投訴人說粗言。投訴獲證明屬實,涉事警員被口頭訓喻。
2. 2019 年 10 月 13 日,投訴人在攝錄警方行動,警員要求投訴人「行開啲」時, 夾雜粗言。投訴獲證明屬實,涉事警員被口頭訓喻。
3. 2019 年 9 月 21 日,投訴人與姐妹在元朗駕車時,被警員截察,期間警員說了一句粗口。投訴獲證明屬實。
4. 2019 年 8 月 4 日,在西區干諾道西,警員在要求投訴人離開時, 夾雜不雅用語,情況被警方的攝錄隊拍下。投訴獲證明屬實,涉事警員被口頭訓喻。
5. 2019 年 9 月 8 日,本身是記者的投訴人在中環被斥為「黑記」,用字不恰當。該項「沒有禮貌」投訴獲證明屬實,涉事警員被訓喻。翻查資料,投訴人為前有線記者黃浩賢。(相關報道)
6. 2019 年 12 月 26 日,記者在大埔工作時,警員與他接觸,夾雜粗言。投訴獲證明屬實,涉事警員被口頭訓喻。作出投訴的為《立場》記者,當日警員除了使用粗言穢語,亦故意將身份證放直播鏡頭前。(相關報道)
7. 2019 年 10 月 20 日,記者在彌敦道工作時,被要求離開,鏡頭拍攝到有兩位警員「膊頭無 number」。
8. 大律師在某警署要求面見當事人,當時有傳真相關文件,但在場警署警長未有即時安排。投訴獲證明屬實,涉事警員被口頭訓喻。
9. 投訴人為大律師,他在上水警署要求面見當事人,當事人當時已面見另一律師,並稱不需要大律師。監警會認為,警署警長應予大律師及當事人當面確認不需要服務。投訴獲證明屬實,涉事警員被口頭訓喻。
10. 投訴人為律師,他在傳真有關文件後要求面見當事人,警署警長要求文件正本,但監警會認為,副本亦可以接受。
11. 2019 年 6 月 11 日,投訴人被截停搜查,期間警員取出自己電話,疑似拍攝。監警會認為,警員不應在執行公務時,取出自己電話做其他事,投訴獲證明屬實,涉事警員被口頭訓喻。
12. 投訴人因刑事毀壞被捕,警員為被捕人戴頭套,惟未有紀錄被捕人是否願意戴頭套。
13. 2019 年 9 月 29 日,投訴人被捕後,投訴警方未有給予水及食物。調查後發現,警署警長未有記錄有給予水及食物。此個案屬未經投訴獲證明屬實。
14. 投訴人為律師,他在醫院見到當事人被鎖上鐵鏈,惟兩名警員未有在記事冊上記錄事件及原因。此個案屬未經投訴獲證明屬實,亦被口頭訓喻。
15. 15 歲投訴人的因縱火被捕,警員在父母未到場前,已進行警誡及會面。投訴獲證明屬實。
16. 投訴人本身是記者,他向警察公共關係科發送一張照片,相中有警員正「拉人」,他查詢照片內行動警員隸屬部門及有關衣飾,監警會認為投訴人「問得唔清楚」,但公共關係科「都有啲可以答到」。此個案最終屬獲證明部分屬實。
近 7 成投訴人未能聯絡 王沛詩:根本唔係想查嗰個唔查
梅達明透露,反修例投訴個案中,有 138 宗與傳媒有關,佔全部須匯報投訴的 22%,其中 132 宗已遞交監警會審視。66 宗已獲監警會通過的個案中,共涉及 87 項指控,其中 3 宗獲證明屬實。據悉,當中包括在 2019 年 12 月 26 日,新界北總區刑事部警員在截查《立場新聞》記者時講粗口。梅達明指,事件中「記者在大埔工作時,警員與他接觸,夾雜粗言。」投訴獲證明屬實,涉事警員被口頭訓喻。
監警會指,有近 7 成投訴人未能聯絡,王沛詩形容,「根本唔係想查嗰個唔查,根本追唔到」,「佢哋唔嚟講清楚,點查?」,情況對所有人都「唔公道」。
警方制定「應做及不應做列表」、增低殺傷力武器
監警會早前就反修例事件向警方作出 52 項建議,警方交代已完成其中 37 項,並推出 69 項措施,最新 7 項措施包括為前線指揮官制定「應做及不應做列表」、增加胡椒彈手槍及胡椒水發射器等低殺傷力武器。
對於該「應做及不應做列表」,監警會承認未有閱讀具體內容,梅達明稱,以他理解,列表包括不同情境下警方的應對方案,例如因應示威者所持武器的部署、作出明確警告、指示旁觀者疏散行動等。至於應否向公眾公開列表,王沛詩指,很多國家的執法機關都不會公開,應由警方考慮公開列表會否影響公眾利益。
警方提出的其餘新措施包括,在公眾活動中,提供清單予指揮官,考慮會否開放更多行車線予遊行隊伍;以 VR 技術點算人數等。監警會指,滿意警方落實建議的進度,未落實的部分主要集中在武力使用。
水警殉職 監管處處長林曉彤:化悲痛為力量 全力緝兇
另外,水警高級督察林婉儀追截走私期間墮海身亡,另有三警務人員受傷。監警會主席王沛詩在會議開始前向警方及殉職女警的親友致慰問,冀受傷警員早日康復,期望警方早日緝兇歸案。曾與林婉儀共事的監管處處長林曉彤回應稱,將會「化悲痛為力量」,全力緝兇,還林婉儀一個公道。
監警會批評記協拒配合警察投訴課調查至大量個案資料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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