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2022, 07:4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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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出口許可證
只有在美國境內的人士可以申領從美國出口物品的許可證。申請人必須是出口商,是美國的主要相關利益者,有權決定和控制物品從美國運出。美國或外國的主要相關利益者,或外國主要相關利益者正式授權的美國代理人,可以申請許可證,將受管制物品從一個國家轉口到另一個國家。在提交申請之前,代表外國主要相關利益者申請許可證的代理人,必須從該外國主要相關利益者取得授權書或其他書面授權,除非雙方已存在所有權、控制權、權責或從屬關係。
在許可證申請表可輸入以下當事人:(1)申請人;(2)獲授權接收許可證的另一當事人;(3)買家;(4)中間收貨人;(5)最終收貨人;(6)最終用戶。有意申請出口許可證的各方應查閱《出口管理條例》第748部分的要求,包括「補充資料一」有關填寫許可證申請表的一般說明。出口商可以網上申請許可證。
許可證申請可以全部或部分批准、全部或部分拒絕,或者退回不予處理。不過,申請人可以具體要求將許可證申請視為一體,整體批准或拒絕。如果申請獲批准,出口商會收到許可證編號和到期日,以用於出口文件。
涉及物品出口或轉口的許可證通常有效期為4年。4年有效期的例外情況包括以供應短缺為理由,申請受管制物品的許可證(有效期僅限12個月),以及以「緊急情況」為理由審核並批准的許可證申請。
對中國內地出口兩用產品及技術
2007年6月19日,工業及安全局頒布最終規則,修改並闡明美國對中國內地出口及轉口某些高技術兩用物品的許可要求及政策。該規則修改以國家安全為理由而受「商業管制清單」管制的物品之出口許可審核政策,包括新增管制某些被認為可作軍事用途的物品,而該等列入「商業管制清單」的物品過去輸往中國內地毋須許可證。
該規則訂明,出口商須就某些獲許可的出口向中國商務部申領「最終用戶聲明」(End‑User Statement)。規則還正式設立「核定最終用戶」(validated end‑user,簡稱VEU)計劃,容許合資格公司毋須個別出口許可證就可接收某些受美國管制的物品。受益於該計劃的行業包括電子、半導體設備和化學品。以導彈技術和遏止罪案為理由而受《出口管理條例》管制的物品,不得在此項授權下出口或轉口。
規例簡化了公司申請核定最終用戶授權的程序,與美國商務部已實施的其他特別許可或授權類似。中國內地的最終用戶可以直接申請,或者由出口商代為啟動申請程序。授權申請必須以諮詢意見的方式提出,而且附上出口商或轉口商擬出口、轉口或轉讓予最終用戶並註明ECCN號的物品清單。
工業及安全局於2007年10月首次公布獲批准的核實最終用戶清單,僅得5家公司。該清單逐步擴大,到2019年6月底,共有11家獲授權公司和46家合格設施。
工業及安全局於2013年1月修訂核定最終用戶計劃,包括:(1)增加一項規定,根據這項計劃出口、轉口或轉讓(國內)的人士,須向核定最終用戶收貨人發出書面通知書,詳述貨物內容;(2)澄清受物品的特定條件規管,並在核定最終用戶授權下按該等條件接收物品的核定最終用戶,若有關物品再毋須取得許可證以出口或轉口至該核定最終用戶的授權地點,或根據許可證例外有資格運往該目的地,就不再受到與物品有關的條件約束。
工業及安全局表示,若該局否決核定最終用戶授權申請,將不會對該最終用戶實施新的許可要求。此外,不獲給予核定最終用戶授權也不會對公司日後向商務部申領出口許可證構成影響。該局還指出,在核定最終用戶授權下,若核定最終用戶獲准接收特定符合條件的技術,其中國內地僱員也獲授權接收同一技術,包括在美國境內轉讓(即視同出口)。
關於該等規定的進一步資料可按此處查閱。
經香港出口的美國出口管制物品
2017年4月19日,工業及安全局對向香港出口或經香港轉口的特定受管制物品實施新的支持文件規定。該局預料,在幾乎所有情況下,該規則只會要求香港的當事人申領香港法例原已規定必須申請的許可證。在這些情況下,經香港轉口物品者毋須採取進一步行動。不過,該規則要求公司在受管制物品運到香港之前,須建立申領香港進口許可證副本的新程序。
根據該項新規例,出口商或轉口商向香港出口或轉口任何受《出口管理條例》規管,以及因國家安全、導彈科技、核不擴散或生化武器等理由而受「商業管制清單」管制的物品,必須事前申領一份有效的香港進口許可證(或由香港政府發出的書面聲明,證實不須領有進口許可證,或以「無需許可證」通知書形式發出)。
此外,香港的轉口商從香港轉口任何受《出口管理條例》規管,以及出於國家安全、導彈科技、核不擴散第一列或生化武器的原因而受管制的物品前,必須事先取得香港出口許可證(或由香港政府發出的毋須出口許可證的聲明)。
工業及安全局表示,香港工業貿易署在其網站發布的聲明,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向進口商發出的書面指引,說明進口商進口無形技術到香港,毋須具備進口許可證。
如果物品只是取道香港轉運到另一目的地,並在香港沒有收貨人,將視為是向該目的地的出口或轉口。香港法例或會要求過境物品須具備進口或出口許可證,不過美國關於付運前取得許可證副本的規定並不適用。
關於該等規定的進一步資料可按此處查閱。
外國資產管制辦公室經濟制裁
外國資產管制辦公室根據美國的外交政策和國家安全目標,針對目標外國和政權、恐怖分子、國際毒販、從事與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有關活動者,以及對美國國家安全、外交政策或經濟構成其他威脅者,執行並實施經濟和貿易制裁。
該辦公室的制裁可以包括全面禁制、凍結資產,以及限制貿易和金融交易。目標包括由目標國家擁有或控制,或為目標國家行事或代表目標國家行事的個人和公司。清單還列出在並非針對特定國家的計劃下指定的個人、團體和實體,例如恐怖分子和毒販。
外國資產管制辦公室的制裁相當廣泛,可以針對美國公民和合法永久居民(無論身在何處)、任何實際在美國居留的個人(包括外國國民)、根據美國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成立的實體,以及美國公司的外國分支機構、美國擁有或控制的外國實體,以及實際位於美國的實體(包括外國公司的代表處)。
根據該辦公室的「50%規則」,任何實體直接或間接擁有一個或多個被禁制或受限制者總計50%或以上,就視為被禁制或受限制。該規則僅適用於外國資產管制辦公室的受限制者清單,例如特別指定國民和被禁制人士清單。
進一步資料可點擊外國資產管制辦公室網站查閱。
對新興及基礎技術可能實施的出口管制
工業及安全局於2018年11月啟動程序,擬對新興技術實施出口管制。該局表明,此舉不是要擴大目前不受《出口管理條例》規管的技術的適用範圍,或改變「商業管制清單」已訂明對現有技術的管制。
2018年《出口管制改革法》(Export Control Reform Act,簡稱ECRA)授權工業及安全局對新興和基礎技術的出口、轉口或轉讓(國內)建立適當的管制。正檢討的一般技術類別包括:
生物技術(例如納米生物學、合成生物學、基因組和遺傳工程,以及神經技術);
人工智能和機器學習技術(例如神經網絡和深度學習、進化和遺傳計算、計算機視覺、規劃等);
定位、導航和定時技術;
微處理器技術(例如系統單晶片或堆疊式記憶晶片);
先進計算技術(例如以內存為中心的邏輯);
數據分析技術(例如可視化、自動分析算法或語境感知計算);
量子資訊和傳感技術(例如量子計算、加密或傳感);
物流技術(例如資產總體可見度或配送型物流系統);
增材製造(例如3D打印);
機械人技術(例如微型無人機和微型機械人系統、集群技術、自組裝機械人和分子機械人技術);
腦機接口;
高超音速(例如飛行控制算法、推進技術和專用材料);
先進材料(例如自適應偽裝、功能性紡織品或生物材料);
先進監控技術(例如面印和聲紋技術)。
在認定這些類別中的新興技術對美國國家安全的重要性時,工業及安全局必須考慮:(1)此類技術在外國的發展;(2)出口管制對美國發展此類技術可能產生的影響;(3)出口管制在限制此類技術在外國擴散的有效性。
因此,工業及安全局在以下各方面向公眾徵求意見:(1)如何界定新興技術,以幫助日後認定此類技術;(2)確定上述類別中的特定技術是否對美國國家安全重要的適用標準;(3)認定此類技術的來源;(4)須檢討的其他一般技術類別;(5)此類技術在美國和其他國家的發展狀況;(6)對特定的新興技術實施管制對美國技術領先地位的影響;(7)在認定對美國國家安全重要的新興技術方面的其他方法,包括須考慮實施出口管制的新興技術的發展階段或成熟程度。
公眾意見會提供跨部門會議參考,以便為「商業管制清單」內新的ECCN制訂規則。工業及安全局表示,在確定已認定技術的適合出口管制水平時,必須考慮該項技術的潛在最終用途和最終用戶,以及限制或禁止從美國出口的國家。雖然該局在設定出口管制水平上有一定的酌情權,但是在最低限度上出口新興技術到受美國禁運的國家須取得許可證。
美國總統特朗普同樣於2019年5月15日發布行政命令,宣布由於受到外國對手使用資訊及通訊科技(ICT)和服務進行經濟和工業間諜活動的威脅,因此進入國家緊急狀態。該命令還指出,受到外國對手擁有、控制,或受其管轄或指示者所設計、開發、製造或提供的資訊及通訊科技和服務,在美國可不受限制地取得或使用,提高了外國對手建立並利用在資訊及通訊科技或服務中漏洞的能力,可能帶來災難性後果。
為應對這種威脅,該命令授權美國商務部對涉及外國對手[1]擁有、控制,或受其管轄或指示者所設計、開發、製造或提供,而且會(1)在美國對資訊及通訊科技構成不應有的破壞和顛覆風險;(2)對美國關鍵基礎設施或美國數碼經濟的安全或抗逆力造成不應有的災難性風險;(3)對美國國家安全構成其他不可接受的風險的資訊及通訊科技(或服務),一律禁止進口,其他涉及這些科技或服務的交易也受禁制。
在諮詢財政部、國務院、國防部、國土安全部和司法部,以及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和某些其他機構後,商務部必須在2019年11月27日提出規則或規例,執行該命令。這些規則和規例其中應包括:
確定是外國對手的特定國家或人士;
認定由外國對手擁有、控制,或受其管轄或指示的人士;
認定特定技術或國家,其涉及的資訊及通訊科技或服務交易應受到特別審查;
制訂按照行政命令對禁制以外的交易進行許可程序;
訂立將在資訊及通訊科技或服務市場上的特定技術或特定參與者認可為明確納入或排除在該命令所訂禁令的準則;以及
認定舉行協議談判,以減輕美國憂慮的機制和相關因素。
對公司的建議
違反《出口管理條例》會受到刑事和行政處罰。根據《出口管制改革法》的條款,處罰可包括監禁長達20年,以及每次違規最高罰款100萬美元。每次違規的行政罰款可高達30萬美元,或交易額的兩倍,以金額較高者為準。行政罰款最高額會根據通貨膨脹每年調整。
違規者也可能被剝奪出口權,禁止從事《出口管理條例》規管範圍內的任何交易。此外,其他企業和個人以任何方式與已被剝奪出口權的公司從事《出口管理條例》規管的出口交易均屬非法。
為避免涉及潛在的違規行為,公司在評估美國出口管制和經濟制裁風險時應重點考慮一些關鍵因素。
他們可通過私人的「受限制清單」(Restricted Party List,簡稱RPL)審查服務,或「綜合審查清單」審查交易夥伴。與受到美國出口管制和經濟制裁的當事人進行重大交易或業務往來,可能使公司本身成為美國制裁的對象。這類指定通常稱為「二級制裁」,適用於第三國或地區的公司,這些公司不是管制的主要焦點,但被視為破壞了主要工作。一般而言,在以下領域進行重大交易可能面對二級制裁的風險:
與伊朗有業務往來,或者支持伊朗,包括汽車、石油和石化行業,以及其業務往來支持伊朗的特別指定國民和被禁制人士,包括伊斯蘭革命衛隊或其附屬實體;
與俄羅斯國防和情報部門受制裁的公司有重大業務往來;
與其他特別指定國民和被禁制人士或受美國全面禁運的國家或地區(例如朝鮮或烏克蘭的克里米亞地區)進行交易。
公司還應審查並瞭解其交易的物品(商品、軟件和技術)是否受美國司法管轄。根據最低限度或直接產品規則,不是在美國製造或並非來自美國(例如在美國生產、翻新、組裝或升級)的外國製造物品,仍可能受到《出口管理條例》規管。例如,非美國製造的物品,若來自美國的「受管制」成份超過其價值的25%,或物品採用來自美國,並因國家安全理由受管制的技術製造,可能受到《出口管理條例》規管。受《出口管理條例》規管的物品不得轉讓至被禁制的目的地或被禁制的最終用戶,並受到最終用途管制規管。
具體而言,受《出口管理條例》規管的物品不得轉讓給伊朗或朝鮮,也不得將此類物品轉讓給在實體清單或特別指定國民和被禁制人士清單上的任何中國內地公司。同時,被禁制最終用途包括結合化學或生物武器,以及某些與核有關的應用。此外,以中國內地而言,受美國司法管轄的物品不得用於或用以支持某些中國的火箭系統(例如彈道導彈、太空運載火箭和探空火箭)和無人飛行器(例如巡航導彈、目標無人機和偵察無人機)。
[1] 在行政命令中,「外國對手」是指任何外國政府或非政府實體,長期從事或嚴重危害美國的國家安全或美國人的安全保障。「資訊及通訊科技或服務」是指以電子方式,包括傳輸、存儲及顯示,主要為實現或進行資訊或數據的處理、存儲、提取或通訊功能而使用的任何硬件、軟件,或其他產品或服務。
申請出口許可證
只有在美國境內的人士可以申領從美國出口物品的許可證。申請人必須是出口商,是美國的主要相關利益者,有權決定和控制物品從美國運出。美國或外國的主要相關利益者,或外國主要相關利益者正式授權的美國代理人,可以申請許可證,將受管制物品從一個國家轉口到另一個國家。在提交申請之前,代表外國主要相關利益者申請許可證的代理人,必須從該外國主要相關利益者取得授權書或其他書面授權,除非雙方已存在所有權、控制權、權責或從屬關係。
在許可證申請表可輸入以下當事人:(1)申請人;(2)獲授權接收許可證的另一當事人;(3)買家;(4)中間收貨人;(5)最終收貨人;(6)最終用戶。有意申請出口許可證的各方應查閱《出口管理條例》第748部分的要求,包括「補充資料一」有關填寫許可證申請表的一般說明。出口商可以網上申請許可證。
許可證申請可以全部或部分批准、全部或部分拒絕,或者退回不予處理。不過,申請人可以具體要求將許可證申請視為一體,整體批准或拒絕。如果申請獲批准,出口商會收到許可證編號和到期日,以用於出口文件。
涉及物品出口或轉口的許可證通常有效期為4年。4年有效期的例外情況包括以供應短缺為理由,申請受管制物品的許可證(有效期僅限12個月),以及以「緊急情況」為理由審核並批准的許可證申請。
對中國內地出口兩用產品及技術
2007年6月19日,工業及安全局頒布最終規則,修改並闡明美國對中國內地出口及轉口某些高技術兩用物品的許可要求及政策。該規則修改以國家安全為理由而受「商業管制清單」管制的物品之出口許可審核政策,包括新增管制某些被認為可作軍事用途的物品,而該等列入「商業管制清單」的物品過去輸往中國內地毋須許可證。
該規則訂明,出口商須就某些獲許可的出口向中國商務部申領「最終用戶聲明」(End‑User Statement)。規則還正式設立「核定最終用戶」(validated end‑user,簡稱VEU)計劃,容許合資格公司毋須個別出口許可證就可接收某些受美國管制的物品。受益於該計劃的行業包括電子、半導體設備和化學品。以導彈技術和遏止罪案為理由而受《出口管理條例》管制的物品,不得在此項授權下出口或轉口。
規例簡化了公司申請核定最終用戶授權的程序,與美國商務部已實施的其他特別許可或授權類似。中國內地的最終用戶可以直接申請,或者由出口商代為啟動申請程序。授權申請必須以諮詢意見的方式提出,而且附上出口商或轉口商擬出口、轉口或轉讓予最終用戶並註明ECCN號的物品清單。
工業及安全局於2007年10月首次公布獲批准的核實最終用戶清單,僅得5家公司。該清單逐步擴大,到2019年6月底,共有11家獲授權公司和46家合格設施。
工業及安全局於2013年1月修訂核定最終用戶計劃,包括:(1)增加一項規定,根據這項計劃出口、轉口或轉讓(國內)的人士,須向核定最終用戶收貨人發出書面通知書,詳述貨物內容;(2)澄清受物品的特定條件規管,並在核定最終用戶授權下按該等條件接收物品的核定最終用戶,若有關物品再毋須取得許可證以出口或轉口至該核定最終用戶的授權地點,或根據許可證例外有資格運往該目的地,就不再受到與物品有關的條件約束。
工業及安全局表示,若該局否決核定最終用戶授權申請,將不會對該最終用戶實施新的許可要求。此外,不獲給予核定最終用戶授權也不會對公司日後向商務部申領出口許可證構成影響。該局還指出,在核定最終用戶授權下,若核定最終用戶獲准接收特定符合條件的技術,其中國內地僱員也獲授權接收同一技術,包括在美國境內轉讓(即視同出口)。
關於該等規定的進一步資料可按此處查閱。
經香港出口的美國出口管制物品
2017年4月19日,工業及安全局對向香港出口或經香港轉口的特定受管制物品實施新的支持文件規定。該局預料,在幾乎所有情況下,該規則只會要求香港的當事人申領香港法例原已規定必須申請的許可證。在這些情況下,經香港轉口物品者毋須採取進一步行動。不過,該規則要求公司在受管制物品運到香港之前,須建立申領香港進口許可證副本的新程序。
根據該項新規例,出口商或轉口商向香港出口或轉口任何受《出口管理條例》規管,以及因國家安全、導彈科技、核不擴散或生化武器等理由而受「商業管制清單」管制的物品,必須事前申領一份有效的香港進口許可證(或由香港政府發出的書面聲明,證實不須領有進口許可證,或以「無需許可證」通知書形式發出)。
此外,香港的轉口商從香港轉口任何受《出口管理條例》規管,以及出於國家安全、導彈科技、核不擴散第一列或生化武器的原因而受管制的物品前,必須事先取得香港出口許可證(或由香港政府發出的毋須出口許可證的聲明)。
工業及安全局表示,香港工業貿易署在其網站發布的聲明,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向進口商發出的書面指引,說明進口商進口無形技術到香港,毋須具備進口許可證。
如果物品只是取道香港轉運到另一目的地,並在香港沒有收貨人,將視為是向該目的地的出口或轉口。香港法例或會要求過境物品須具備進口或出口許可證,不過美國關於付運前取得許可證副本的規定並不適用。
關於該等規定的進一步資料可按此處查閱。
外國資產管制辦公室經濟制裁
外國資產管制辦公室根據美國的外交政策和國家安全目標,針對目標外國和政權、恐怖分子、國際毒販、從事與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有關活動者,以及對美國國家安全、外交政策或經濟構成其他威脅者,執行並實施經濟和貿易制裁。
該辦公室的制裁可以包括全面禁制、凍結資產,以及限制貿易和金融交易。目標包括由目標國家擁有或控制,或為目標國家行事或代表目標國家行事的個人和公司。清單還列出在並非針對特定國家的計劃下指定的個人、團體和實體,例如恐怖分子和毒販。
外國資產管制辦公室的制裁相當廣泛,可以針對美國公民和合法永久居民(無論身在何處)、任何實際在美國居留的個人(包括外國國民)、根據美國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成立的實體,以及美國公司的外國分支機構、美國擁有或控制的外國實體,以及實際位於美國的實體(包括外國公司的代表處)。
根據該辦公室的「50%規則」,任何實體直接或間接擁有一個或多個被禁制或受限制者總計50%或以上,就視為被禁制或受限制。該規則僅適用於外國資產管制辦公室的受限制者清單,例如特別指定國民和被禁制人士清單。
進一步資料可點擊外國資產管制辦公室網站查閱。
對新興及基礎技術可能實施的出口管制
工業及安全局於2018年11月啟動程序,擬對新興技術實施出口管制。該局表明,此舉不是要擴大目前不受《出口管理條例》規管的技術的適用範圍,或改變「商業管制清單」已訂明對現有技術的管制。
2018年《出口管制改革法》(Export Control Reform Act,簡稱ECRA)授權工業及安全局對新興和基礎技術的出口、轉口或轉讓(國內)建立適當的管制。正檢討的一般技術類別包括:
生物技術(例如納米生物學、合成生物學、基因組和遺傳工程,以及神經技術);
人工智能和機器學習技術(例如神經網絡和深度學習、進化和遺傳計算、計算機視覺、規劃等);
定位、導航和定時技術;
微處理器技術(例如系統單晶片或堆疊式記憶晶片);
先進計算技術(例如以內存為中心的邏輯);
數據分析技術(例如可視化、自動分析算法或語境感知計算);
量子資訊和傳感技術(例如量子計算、加密或傳感);
物流技術(例如資產總體可見度或配送型物流系統);
增材製造(例如3D打印);
機械人技術(例如微型無人機和微型機械人系統、集群技術、自組裝機械人和分子機械人技術);
腦機接口;
高超音速(例如飛行控制算法、推進技術和專用材料);
先進材料(例如自適應偽裝、功能性紡織品或生物材料);
先進監控技術(例如面印和聲紋技術)。
在認定這些類別中的新興技術對美國國家安全的重要性時,工業及安全局必須考慮:(1)此類技術在外國的發展;(2)出口管制對美國發展此類技術可能產生的影響;(3)出口管制在限制此類技術在外國擴散的有效性。
因此,工業及安全局在以下各方面向公眾徵求意見:(1)如何界定新興技術,以幫助日後認定此類技術;(2)確定上述類別中的特定技術是否對美國國家安全重要的適用標準;(3)認定此類技術的來源;(4)須檢討的其他一般技術類別;(5)此類技術在美國和其他國家的發展狀況;(6)對特定的新興技術實施管制對美國技術領先地位的影響;(7)在認定對美國國家安全重要的新興技術方面的其他方法,包括須考慮實施出口管制的新興技術的發展階段或成熟程度。
公眾意見會提供跨部門會議參考,以便為「商業管制清單」內新的ECCN制訂規則。工業及安全局表示,在確定已認定技術的適合出口管制水平時,必須考慮該項技術的潛在最終用途和最終用戶,以及限制或禁止從美國出口的國家。雖然該局在設定出口管制水平上有一定的酌情權,但是在最低限度上出口新興技術到受美國禁運的國家須取得許可證。
美國總統特朗普同樣於2019年5月15日發布行政命令,宣布由於受到外國對手使用資訊及通訊科技(ICT)和服務進行經濟和工業間諜活動的威脅,因此進入國家緊急狀態。該命令還指出,受到外國對手擁有、控制,或受其管轄或指示者所設計、開發、製造或提供的資訊及通訊科技和服務,在美國可不受限制地取得或使用,提高了外國對手建立並利用在資訊及通訊科技或服務中漏洞的能力,可能帶來災難性後果。
為應對這種威脅,該命令授權美國商務部對涉及外國對手[1]擁有、控制,或受其管轄或指示者所設計、開發、製造或提供,而且會(1)在美國對資訊及通訊科技構成不應有的破壞和顛覆風險;(2)對美國關鍵基礎設施或美國數碼經濟的安全或抗逆力造成不應有的災難性風險;(3)對美國國家安全構成其他不可接受的風險的資訊及通訊科技(或服務),一律禁止進口,其他涉及這些科技或服務的交易也受禁制。
在諮詢財政部、國務院、國防部、國土安全部和司法部,以及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和某些其他機構後,商務部必須在2019年11月27日提出規則或規例,執行該命令。這些規則和規例其中應包括:
確定是外國對手的特定國家或人士;
認定由外國對手擁有、控制,或受其管轄或指示的人士;
認定特定技術或國家,其涉及的資訊及通訊科技或服務交易應受到特別審查;
制訂按照行政命令對禁制以外的交易進行許可程序;
訂立將在資訊及通訊科技或服務市場上的特定技術或特定參與者認可為明確納入或排除在該命令所訂禁令的準則;以及
認定舉行協議談判,以減輕美國憂慮的機制和相關因素。
對公司的建議
違反《出口管理條例》會受到刑事和行政處罰。根據《出口管制改革法》的條款,處罰可包括監禁長達20年,以及每次違規最高罰款100萬美元。每次違規的行政罰款可高達30萬美元,或交易額的兩倍,以金額較高者為準。行政罰款最高額會根據通貨膨脹每年調整。
違規者也可能被剝奪出口權,禁止從事《出口管理條例》規管範圍內的任何交易。此外,其他企業和個人以任何方式與已被剝奪出口權的公司從事《出口管理條例》規管的出口交易均屬非法。
為避免涉及潛在的違規行為,公司在評估美國出口管制和經濟制裁風險時應重點考慮一些關鍵因素。
他們可通過私人的「受限制清單」(Restricted Party List,簡稱RPL)審查服務,或「綜合審查清單」審查交易夥伴。與受到美國出口管制和經濟制裁的當事人進行重大交易或業務往來,可能使公司本身成為美國制裁的對象。這類指定通常稱為「二級制裁」,適用於第三國或地區的公司,這些公司不是管制的主要焦點,但被視為破壞了主要工作。一般而言,在以下領域進行重大交易可能面對二級制裁的風險:
與伊朗有業務往來,或者支持伊朗,包括汽車、石油和石化行業,以及其業務往來支持伊朗的特別指定國民和被禁制人士,包括伊斯蘭革命衛隊或其附屬實體;
與俄羅斯國防和情報部門受制裁的公司有重大業務往來;
與其他特別指定國民和被禁制人士或受美國全面禁運的國家或地區(例如朝鮮或烏克蘭的克里米亞地區)進行交易。
公司還應審查並瞭解其交易的物品(商品、軟件和技術)是否受美國司法管轄。根據最低限度或直接產品規則,不是在美國製造或並非來自美國(例如在美國生產、翻新、組裝或升級)的外國製造物品,仍可能受到《出口管理條例》規管。例如,非美國製造的物品,若來自美國的「受管制」成份超過其價值的25%,或物品採用來自美國,並因國家安全理由受管制的技術製造,可能受到《出口管理條例》規管。受《出口管理條例》規管的物品不得轉讓至被禁制的目的地或被禁制的最終用戶,並受到最終用途管制規管。
具體而言,受《出口管理條例》規管的物品不得轉讓給伊朗或朝鮮,也不得將此類物品轉讓給在實體清單或特別指定國民和被禁制人士清單上的任何中國內地公司。同時,被禁制最終用途包括結合化學或生物武器,以及某些與核有關的應用。此外,以中國內地而言,受美國司法管轄的物品不得用於或用以支持某些中國的火箭系統(例如彈道導彈、太空運載火箭和探空火箭)和無人飛行器(例如巡航導彈、目標無人機和偵察無人機)。
[1] 在行政命令中,「外國對手」是指任何外國政府或非政府實體,長期從事或嚴重危害美國的國家安全或美國人的安全保障。「資訊及通訊科技或服務」是指以電子方式,包括傳輸、存儲及顯示,主要為實現或進行資訊或數據的處理、存儲、提取或通訊功能而使用的任何硬件、軟件,或其他產品或服務。

